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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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培训
绵阳市人事局
2009年5月
培训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概述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主要内容
3.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4.实施操作方法步骤
第一部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概述
一、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改革的背景
(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概述
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改革主要从组织机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财政制度、社会保障五个方面配套推进。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
1.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要求,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用人制度。

2.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两项基本制度)。

两项基本制度包括以下单项制度:
(1)合同聘用;(2)岗位设置;
(3)公开招聘;(4)竞聘上岗;
(5)考核奖惩;(6)辞聘解聘;
(7)工资福利;(8)退休社保;
(9)争议仲裁;(10)人事监管。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要求:
1.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2.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特点。

3.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分类指导。

4.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做到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实施岗位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事业单位聘用制定的推行、分配制度的实施都要求以“岗位”为前提。

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一)岗位、岗位管理制度的概念
岗位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岗位是事业单位为实现组织目标而进行组织分工的结果。

岗位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是国有事业单位的基本人事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工作岗位并进行规范管理的基本人事管理制度。

(二)岗位设置管理基本政策文件
主要包括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文件。

主要包括: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等。

第二个层面是地方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主要有《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19号)、《绵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绵府办发〔2009〕12号)等。

第三个层面是行业指导意见,主要是国家人事部与文化部、科技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农业部、卫生部、民政部、交通部等部门和省人事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指导意见。

这三个层面的政策文件是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构成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政策框架,是指导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依据。

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坚持重在确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坚持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相配套
(三)坚持与现行政策规定相衔接
(四)坚持统一规范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
(五)坚持因事设岗原则与尊重人才成长规律相结合
(六)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自主权相结合
为了简化发文程序,各行业指导意见市上不再发文转发,确需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明确或者调整的,我局将在政策解答意见中明确或与有关部门就调整内容另行发文。

第二部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主要内容
《绵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7个部分、58条规定,基本确立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设置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岗位类别、等级设置、岗位条件、程序及权限、聘用以及组织实施等。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实施范围和对象
基本原则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单位范围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社会团体。

人员对象范围上述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不属于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

二、岗位总量核定基数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总体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控制数)为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的岗位总量。

超编人员是否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要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对超编人员的认定。

一是看其进入事业单位时是否符合相应规定,并经过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认可,办理了相关手续。

二是看其与单位是否建立了正式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

三、岗位类别、等级及结构比例
这是设置岗位需要考虑的三个最重要的因素,也是岗位设置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岗位类别设置
事业单位的岗位类别设置分为三类: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分为体现单位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和不体现单位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以是三类岗位中的任何一种)。

特设岗位是为事业单位在特殊情况下灵活使用高层次人才开辟的一条特殊通道,但必须严格控制特设岗位的设置。

并不是每个事业单位都需要和可以设置特设岗位。

事业单位有政策规定的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可以申请特设岗位的情形:
1.承担国家或者省(部)级或者市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的。

2.引进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任职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特设岗位的设置及特设岗位人员的聘用都由市人事局核准。

我市首次进行岗位设置时暂不设置特设岗位。

(二)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
全国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四至十级),最高只设到四级职员岗位。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或者明确的主要领导配备等级)确定。

领导人高配的事业单位需设置相应岗位的,应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和有权任免机关的任命通知办理。

(2)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务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确定。

(3)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机构规格问题没有明确机构规格或者领导人职级待遇的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或者明确主要领导配备等级,按照管理权限办理确定其领导人职级待遇事项),作为设置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的依据。

领导职数问题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明确领导职数的,暂按以下标准掌握:
从严从紧,具体配置人事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

内设机构问题属县(处)级事业单位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明确内设机构而确需设立的,应在设岗前由人事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予以确定。

科级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内设机构,因工作需要确需设立内设机构的,由人事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内设机构的个数及领导职数参照前述核定单位领导职数的标准从严掌握。

非领导职务岗位设置问题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并无传统的“非领导职务”问题的规定,现实中只有四川等极少数几个省设置有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这个层面的事业单位一般行政职务。

我市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最高等级、岗位数量或者结构比例如何控制掌握,待研究后在下一步政策解答中明确。

党群组织职员岗位设置问题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省、市有具体规定并经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同意配备专职党群干部的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产生、任用。

事业单位党群组织负责人的职级、职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文已明确的,严格按批复办理;未予明确的,按党章和相关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执行,其中确需设置党群组织专职负责人的,应控制在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限额内。

个别事业单位目前既配备有行政主要领导,又同时任命了单独的党组(支部)书记,这类单位经机构编制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暂按现有领导配备的实际情况设置领导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
此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最大亮点、特色,由原来的5个层级调整为13个等级,极大地拓展了专业技术人员的发展空间。

不区分正副高级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与高级岗位的对应问题。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比如,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切实做好恢复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1999〕78号)文件规定,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可以设置并聘用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
(三)结构比例
岗位结构比例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包括岗位类别结构比例和岗位内部等级结构比例两类。

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是对事业单位进行人事宏观调控和监管的重要手段,对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结构比例控制,一是为了发展社会事业的需要;二是实现事业单位组织目标的需要;三是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的需要;四是从人事管理学的角度,事业单位应有合理的管理层次和幅度。

1.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在三类人员岗位数额的分配上,比例是不相同的。

按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总体可分为三种类型,控制标准如下: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按照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在国家规定主体岗位比例下限的基础上,行业指导意见还根据行业的特点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如教育部规定: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5%;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2%。

卫生部规定: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

编制管理中的结构比例与岗位设置管理中的结构比例问题。

我市对行业、系统编制(人员)结构比例有统一规定或者已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明确了具体单位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原则上按此结构比例设置岗位。

市上没有作出统一规定或者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实施细则》印发前未明确具体单位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按《实施细则》规定的结构比例设置岗位。

《实施细则》规定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是总体要求,在今后的人员配备方面,要按照这个比例逐步到位。

在首次规范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具体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时,要以现有人员结构为基本依据,同时参照规定的结构比例,综合考虑设置各类岗位的具体数量。

确定三类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时具体掌握的原则:
(1)任何事业单位都必须设置管理岗位。

(2)部分事业单位必须设置工勤岗位,除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服务类事业单位外,还有一些单位工勤人员因为自身的结构特点无法应聘或不愿意参与竞聘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以及聘期满后单位不再续聘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必须设置工勤岗位。

(3)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农业、民政、交通等有行业指导意见规定的,按照行业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4)没有行业指导意见、但职能比较明确的单位,参照相近行业或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林业系统的林业科技推广中心,其主业岗位就是专业技术岗位。

(5)既没有行业指导意见、又没有进行过“三定”且职能又比较模糊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政府人事部门或商编制部门后确定。

2.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其中:
每个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以不一样。

需要指出的是,提出的控制标准不是某一行业、某一事业单位的具体控制标准,而是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确定的总体控制标准,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管理范围内进行控制。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全市总体控制目标是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是刚性要求,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比例执行。

(3)对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结构比例审核、核准时的要求
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审核、核准时,要以其现有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作为基本依据,适当考虑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规划要求,但不作大的调整。

为保持专业技术岗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要考虑一些事业单位发展变化的实际,这次按照《实施细则》核准具体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既要参照《实施细则》印发前已经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也要根据事业单位功能、规格、规模以及事业发展发生变化的实际,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对《实施细则》印发前未核定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做好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核定工作。

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审核、核准时,必须掌握在总体控制目标内。

(4)专业技术主系列、辅系列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体现单位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和不体现单位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

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5)单位内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最高等级设置
(1)岗位数额的分配。

主系列占70%以上,
(2)岗位级别的设置。

主系列可以设到正高,主系列不分正副高的,最高只能设到副高最高级(五级)。

辅系列根据责任大小,技术水平等要素确定设到哪一级。

辅系列一般只设副高,也可只设中级。

要点:
①主体岗位明显不够用时,可适当提高比例,但要注意不影响另两类辅助岗位的正常运转。

②编制数大于实有人数时,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计算,可按编制数测算。

但岗位聘用时各技术职称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要按实有人数计算。

③高级岗位的控制比例包括正副高,正副高如何分配由行业另行规定。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表
鉴于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评政策除技师外尚未实行评聘分开,下步国家可能将出台更详细的等级比例限制,目前在执行上述规定比例的前提下,工勤人员岗位设置可以现有人员结构为基本依据。

(四)设岗步骤小结
第一步明确单位性质,确定主体岗位。

同时确定主体岗位和辅助岗位所占的比例。

第二步对专业技术岗位按总量控制比例进行分解,算出高、中、初级岗位数。

第三步对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按内部结构比例算出各级别岗位数。

第四步将主系列岗位从已经测算出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各级岗位数中剥出来。

同时确定辅助系列的最高等级控制。

第五步辅助系列岗位分解。

岗位设置要考虑的五个因素: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目标的需要;优化结构的需要;合理的层次;财政承受力。

四、岗位基本条件
岗位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任职条件。

基本条件,是各类各等级岗位都必须满足的共同条件,由省、市统一制定,是最低的准入条件,任何人员上岗都必须符合岗位基本条件的要求。

任职条件,指某一具体岗位的任职条件,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是不同的。

任职条件又分为基本任职条件和单位设定条件。

基本任职条件是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任职指导条件。

(一)各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学历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民族自治区域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其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学历。

(对放宽学历要求的人员应要求在当地有一定的服务期)。

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基本任职年限
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视本人的学历而定(参见新招聘管理人员聘用条件)。

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条件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在相应的职员岗位空缺内按照以下情况聘用:
(1)直接从各类学校(含科研机构)毕业生中招聘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
(2)其他新招聘的管理人员:原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可以参考其原受聘岗位等级,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聘用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

具有其他工作经历的,可以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聘用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意见,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其中,专业技术一、二、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分别由国家、省、市规定,实行人岗合一,其岗位数量是动态的,其岗位人员只在已经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规定任职条件人员中产生。

具体操作中,符合一、二、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人员单位暂按四级岗位设置并聘用,然后按程序逐级向市人事局、省人事厅、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报经批准后按确定岗位等级聘用,其中符合一、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人员市上可以先批准聘用为三级岗位,待国家、省上核准后再调整按确定岗位等级聘用。

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分别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和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分别由国家、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分别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市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市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以上单位命名的各类优秀专家。

2.绵阳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市拔尖人才等市级各类优秀专家。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4.其他在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做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市内一流人才。

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1)二至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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