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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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发布实施相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发布实施相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发布实施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19•【文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发布实施相关问题的通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各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工作,保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8:2011)》(以下简称认证实施规则)的顺利实施,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应当尽快完成本机构相关文件的修订,并做好认证实施规则和GB/T 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宣贯工作。

二、自认证实施规则发布之日起,认证机构不得受理《HACCP体系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第一批)》(详见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35号公告附件2,以下简称认证范围)之外的组织的认证申请。

三、关于证书转换的要求。

认证实施规则发布日期之前已获得HACCP体系认证证书,且在第一批认证范围之内的获证组织,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完成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逾期未完成证书转换的情况,认证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四、有关过渡期的要求。

在认证实施规则发布日期之前,且在认证范围之外,已颁发认证证书或已受理认证申请签订了认证合同的,认证机构应按机构自身规定,实施认证活动,认证证书在下次监督审核时自动失效。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CNCA 2002年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以下简称HACCP)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以及HACCP的认证工作,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扩大食品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鼓励从事生产、加工出口食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

列入《出口食品卫生注册需要评审HACCP管理体系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

第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企业HACCP管理体系的验证工作,并根据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出具HACCP验证证书。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HACCP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监督管理HACCP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证工作,负责调整和公布《目录》。

第二章企业HACCP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基本要求.第五条企业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基础上,建立HACCP管理体系。

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达到以下卫生要求:㈠接触食品(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或与食品有接触的物品的水和冰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㈡接触食品的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和安全;㈢确保食品免受交叉污染;㈣保证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洁;㈤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它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食品造成安全危害;㈥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㈦保证与食品接触的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卫生;㈧清除和预防鼠害、虫害。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

编号:2011 -12-31 发布 附件:1 CNCA-N-008:201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 )体系认证实施规则2012-05-01 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目的、范围与责任2. 认证机构要求3. 认证人员要求4. 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5. 认证程序6. 认证证书7. 信息报告8. 认证收费附表:HACCP 体系认证现场最少审核时间表1 .目的、范围与责任1.1 为规范食品行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 )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 体系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HACCP 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HACCP 体系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认证机构从事HACCP 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1.3 本规则适用于无专项HACCP 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HACCP 体系认证。

有专项规则的HACCP 体系认证应按照相应认证实施规则实施。

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HACCP 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 从事HACCP 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依法设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HACCP 体系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

2.2 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 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HACCP 体系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GB/T 27021 《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GB/T 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的证明文件。

认证机构在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前,只能颁发不超过10 张该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

2.3 认证机构应按照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专项审核指导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9•【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12号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我国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体系和推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认监委组织将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与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两项认证制度两项认证制度整合成HACCP体系认证一项认证制度,将《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认监委2009年第16号公告)、《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认监委2011年第35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5年第25号公告)和《国家认监委关于更新〈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的公告》(认监委2018年第17号公告)(以下称旧版《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与《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整合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新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称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认证机构可按照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或旧版《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与《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实施认证。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35号关于发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相关文件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体系认证)制度,规范HACCP体系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第一批)》,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相关文件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8:2011)》2.《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第一批)》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附件:1 编号:CNCA-N-008:201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2011-12-31发布 201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范围与责任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5.认证程序6.认证证书7.信息报告8.认证收费附表:HACCP体系认证现场最少审核时间表1.目的、范围与责任1.1为规范食品行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体系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HACCP体系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认证机构从事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1.3 本规则适用于无专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HACCP 体系认证。

有专项规则的HACCP体系认证应按照相应认证实施规则实施。

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 N 008:201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 N 008:2011)》

附件:1 编号:CNCA-N-008:201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2011-12-31发布201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范围与责任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5.认证程序6.认证证书7.信息报告8.认证收费附表:HACCP体系认证现场最少审核时间表1.目的、范围与责任1.1为规范食品行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体系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HACCP体系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认证机构从事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1.3 本规则适用于无专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HACCP体系认证。

有专项规则的HACCP体系认证应按照相应认证实施规则实施。

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从事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依法设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HACCP体系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HACCP体系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GB/T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GB/T 2200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的证明文件。

认证机构在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前,只能颁发不超过10张该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

2.3认证机构应按照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专项审核指导书。

3.认证人员要求3.1认证机构中参加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和认证所需相关专业及认证检查、检验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工作经历。

GBT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

GBT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
第三章: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 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山东中检培训有限公司


GB/T27341-2009《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 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 求》,2009年6月01日实施 国家认监委2011年12月31日发布的《危 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 证实施规则 》将GB/T27341-2009作为 认证依据之一
6.1前提计划


建立、实施、验证、保持并在必要时更 新或改进 应经最高管理者批准并保持记录
6.2人力资源保障计划




确保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人员能够胜任 提供持续的HACCP体系、相关专业技术 知识及操作技能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 训 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各级管理者和员工 所必要的能力 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保持适当记录

由不同部门的人员组成,应包括卫生质量控制、 产品研发、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原 辅料采购、销售、仓储及运输部门的人员 应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 经过适当培训 应保持成员的学历、经历培训、批准以及活动 记录 范本(一):可否? 范本(二):可否?
最高管理者应指定一名HACCP小组组长,并应 赋予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确保HACCP体系所需的过程得到建立、实施 和保持; 向最高管理者报告HACCP体系的有效性、适 宜性以及任何更新或改进的需求; 领导和组织HACCP小组的工作,并通过教育、 培训、实践等方式确保HACCP小组成员在专 业知识、技能和经验方面得到持续提高。
4.2文件要求

4.2.1 HACCP体系文件
4.2.2 HACCP手册
4.2.3 文件控制

HACCP_食品企业长远发展的__省略_器_访认监委注册管理部主任顾绍平_逯文娟

HACCP_食品企业长远发展的__省略_器_访认监委注册管理部主任顾绍平_逯文娟

22 食品安全导刊 2013年11月□ 逯文娟 本刊记者HACCP,食品企业长远发展的“利器”——访认监委注册管理部主任顾绍平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是国务院决定组建并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其直属部门主要包括认可监管部、认证监管部、注册管理部、实验室与监测监管部,以及科技与标准管理部等几大部门。

其中,注册管理部主要承担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其注册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另外,还负责HACCP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的应用研究,以及包括HACCP认证在内的各种食品农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为了让大家进一步了解认监委注册管理部及其主要职责及在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做出的工作和贡献,认识HACCP体系在食品行业发挥的重要作用,本刊记者特别采访了认监委注册管理部主任顾绍平先生。

顾绍平 高级工程师现任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管理部主任。

曾在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从事食品检验、实验室检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应用研究、培训、推行和认证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顾主任首先介绍了注册管理部的部门设置及职能划分。

注册管理部下设注册一处、注册二处,及食品农产品认证管理处三个职能部门,各部分有相应的工作职责,且分工明确。

1 进口食品境外企业的注册管理 注册一处主要负责进口食品境外企业注册管理工作,这也是认监委成立以来主要的工作职责。

其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研究提出进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制度、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对欧洲(含独联体国家)、美洲(植物产品除外)和大洋洲国家(以下简称有关国家/地区)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卫生注册备案工作规划、计划,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有关国家/地区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卫生注册备案的评审、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向有关国家/地区推荐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及组织异地评审、复查和注册通报工作;负责接待相关境外机构来华检查的组织安排工作;承办卫生注册评审员的管理工作,有关食品卫生注册管理的国内外合作和技术交流工作,以及进口食品卫生注册综合业务工作等。

GBT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

GBT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

文件控制

为使文件充分、适宜和有效的,发布前得到批准
必要时审核和更新,并再次批准 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


确保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确保与HACCP体系相关的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 其分发 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如需保留,进行标识
标识和追溯计划


制定和实施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计划 在食品生产全过程中,使用适宜的方法 识别产品并具有可追溯性; 针对监控和验证要求,标识产品的状态; 保持产品发运记录,包括所有分销方、 零售商、顾客或消费者
产品召回计划





确定启动和实施产品召回计划人员的职责和权 限; 确定产品召回行动需符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 其它相关要求; 制定并实施受安全危害影响产品的召回措施; 对召回的产品进行分析和处臵的措施; 定期演练并验证其有效性; 应保持产品召回计划实施记录。
第三章: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 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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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7341-2009《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 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 求》,2009年6月01日实施 国家认监委2011年12月31日发布的《危 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 证实施规则 》将GB/T27341-2009作为 认证依据之一

危害分析划分为两种活动:a)危害识别: 组根据风险程度,从原料接受到成 品的加工过程的每一个操作步骤进行讨论。
加工步骤 ( 1)
确定潜在危害及其原因;
确定这步 的潜在危害 ( 2)

b)危害评价:是对每一个潜在危害的可能性 和严重程度进行评估,以决定显著危害。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2002年3月20日,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以下简称HACCP)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以及HACCP的认证工作,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扩大食品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鼓励从事生产、加工出口食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

列入《出口食品卫生注册需要评审HACCP管理体系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

第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企业HACCP管理体系的验证工作,并根据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出具HACCP验证证书。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HACCP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监督管理HACCP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证工作,负责调整和公布《目录》。

第二章企业HACCP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基本要求第五条企业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基础上,建立HACCP管理体系。

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达到以下卫生要求:(一)接触食品(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或与食品有接触的物品的水和冰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二)接触食品的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和安全;(三)确保食品免受交叉污染;(四)保证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洁;(五)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它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食品造成安全危害;(六)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七)保证与食品接触的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卫生;(八)清除和预防鼠害、虫害。

GBT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汇总

GBT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汇总

文件控制

为使文件充分、适宜和有效的,发布前得到批准
必要时审核和更新,并再次批准 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


确保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确保与HACCP体系相关的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 其分发 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如需保留,进行标识
5.4内部审核
应包括下列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审核的策划; 审核的实施; 结果的报告; 记录的保持。




应保持审核及其结果的记录。
5.4内部审核

应保证审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审核员不应审核自己的工作
5.4内部审核


内审后续要求:应及时采取必要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消除不合格及其原因。后续活动应对所采取措施的验 证和验证结果的报告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如何处理: 责任 ——受审核部门的管理者 干什么——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 处置不合格 分析,确定不合格原因 制定措施,针对消除不合格原因 落实措施,消除类似的不合格 跟踪,对实施及效果验证并报告

2、控制措施:用来防止或消除显著危害或使 它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行为和活动。
控制措施 ( 5)

分为三种方法
来源控制 生产过程控制 产品放行控制

针对人为的破坏或蓄意污染等造成的显著危害, 应建立食品防护计划作为控制措施。
冷冻鳕鱼片危害分析工作单实例片段
1
加 工 步 骤
2
确定这步的潜在危 害
3
产品描述
包括原辅料、食品包装材料以下方面的信息: a)名称、类别、成分及其生物、化学和物理特性; b)来源,以及生产、包装、储藏、运输和交付方式; c)接收要求、接收方式和使用方式。 产品的信息 a)名称、类别、成分及其生物、化学和物理特性; b)加工方式 c)包装、储藏、运输和交付方式; d)销售方式和标识 e) 其他必要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3号为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的管理水平,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工作,扩大食品出口,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批准,现将《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予以发布,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二○○二年三月二十日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以下简称HACCP)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以及HACCP的认证工作,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扩大食品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鼓励从事生产、加工出口食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 管理体系。

列入《出口食品卫生注册需要评审HACCP管理体系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

第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企业HACCP管理体系的验证工作,并根据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出具HACCP验证证书。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HACCP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监督管理HACCP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证工作,负责调整和公布《目录》。

第二章企业HACCP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基本要求第五条企业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基础上,建立HACCP管理体系。

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达到以下卫生要求:(一)接触食品(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或与食品有接触的物品的水和冰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二)接触食品的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和安全;(三)确保食品免受交叉污染;(四)保证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洁;(五)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它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食品造成安全危害;(六)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七)保证与食品接触的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卫生;(八)清除和预防鼠害、虫害。

GBT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知识讲解

GBT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知识讲解
制定食品添加剂的控制措施 制订供方的评价制度,包括不合格供方的淘汰制度
6.6维护保养计划
制定并实施厂区、厂房、设施、设备等 维护保养计划
6.7标识和追溯计划、产品召回计划
6.7.1标识和追溯计划 6.7.2产品召回程序
标识和追溯计划
最高管理者在HACCP体系中的作用: 向企业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对食品
安全要求的重要性 制定食品安全方针 确保食品安全目标的制定 进行管理评审 确保资源的获得
5.2食品安全方针
最高管理者: 应以消费者食用安全为关注焦点,制定
食品安全方针和食品安全目标,确保食 品安全
5.3.1职责和权限
要 应保持管理评审的记录
6前提计划
6.1总则 6.2人力资源保障计划 6.3良好生产规范(GMP) 6.4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 6.5原辅料、食品包装材料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6.6维护保养计划 6.7标识和追溯计划、产品召回计划 6.8应急预案
6.1前提计划
建立、实施、验证、保持并在必要时更 新或改进
操作限值(operation limit )
为了避免监控指数偏离关键限值而制定的操 作指标
食品防护计划 food defense plan
为了保护食品供应,免于遭受生物的、化学 的、物理的蓄意污染或人为破坏而制定并实 施的措施。
4企业HACCP体系
4.1总要求 4.2文件要求
4.1总要求
第三章: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 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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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7341-2009《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 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 求》,2009年6月01日实施

GBT27341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

GBT27341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


操作限值(operation limit )

为了避免监控指数偏离关键限值而制定的操 作指标

食品防护计划 food defense plan

为了保护食品供应,免于遭受生物的、化学 的、物理的蓄意污染或人为破坏而制定并实 施的措施。
4企业HACCP体系

4.1总要求 4.2文件要求
4.1总要求
4.2文件要求

4.2.1 HACCP体系文件
4.2.2 HACCP手册
4.2.3 文件控制
4.2.4 记录控制
HACCP体系文件应包括

HACCP手册
标准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
HACCP体系过程的有效策划、运行和控 制所需的文件
记录

HACCP手册



HACCP体系的范围,包括所覆盖产品或 产品类别、操作步骤和场所,以及与食 品链其它步骤的关系 HACCP体系程序文件或对其的引用 HACCP体系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的表述
第三章: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 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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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7341-2009《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 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 求》,2009年6月01日实施 国家认监委2011年12月31日发布的《危 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 证实施规则 》将GB/T27341-2009作为 认证依据之一
5.2食品安全方针
最高管理者: 应以消费者食用安全为关注焦点,制定 食品安全方针和食品安全目标,确保食 品安全
5.3.1职责和权限
最高管理者: 任命HACCP工作组组长 应规定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请问HACCP具体含义是什么资料

请问HACCP具体含义是什么资料

请问HACCP具体含义是什么,颁发机构,获认证企业是什么…………推荐答案1、HACCP是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的英文缩写,现在已成为全球食品界的通行概念。

国家标准《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对HACCP的定义是生产(加工)安全食品的一种控制手段,并对原料、关键生产工序及影响产品安全的人为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建立、完善监控程序和监控标准,采取规范的纠正措施。

所谓HACCP认证,即HACCP食品安全体系认证,是认证机构对食品企业实施的HACCP体系满足HACCP认证准则给出书面证明的程序。

企业如果通过了HACCP认证,就意味着其食品安全的控制要求符合有关国际准则是得到公正的第三方的担保的。

2、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3月20日发布了《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5月1日起执行。

该《规定》的实施,对我国食品企业建立和实施HACCP体系,加强食品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规范HACCP认证行为,促进HACCP在中国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规定》明确企业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可申请HACCP认证。

经认证机构按照规定评审符合要求的,由认证机构颁发HACCP认证证书。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将于年内开展HACCP体系认证能力的认可试点工作,期限为2002年11月至2003年4月。

试点结束后,CNAB将全面受理认证机构提出的HACCP体系认证能力的认可申请3、企业实施HACCP认证有如下益处:&61548; 改善内部过程;&61548; 通过定期审核来维持体系运行;&61548; 通过对相关法规的实施,提高声誉,避免违反相关法规;&61548; 当市场把认证作为的准入要求时,增加出口和进入市场的机会;&61548; 提高消费者的信心;&61548; 减少顾客审核的频度;&61548; 与非认证的企业相比,有更大的竞争优势;&61548; 改善公司形象;&61548; 及早通过认证,及早获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完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完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完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有关要求的公告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25号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25
【实施日期】2015.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5年第25号)
关于完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有关要求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9年、2011年相继发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以来,HACCP体系认证在规范食品企业管理、加强政府监管、促进进出口采信、提高消费者信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适应新形势下HACCP认证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HACCP认证机构的专业水平,方便社会公众和政府监管部门对HACCP认证组织生产
的产品的辨识和追溯信息的查询,使通过HACCP认证组织生产的产品获得更广泛的采信基础,突出HACCP认证的过程要求和产品特性,现将完善HACCP认证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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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
为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的管理水平,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工作,扩大食品出口,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批准,现将《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予以发布,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以下简称HACCP)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以及HACCP的认证工作,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扩大食品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鼓励从事生产、加工出口食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

列入《出口食品卫生注册需要评审HACCP管理体系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

第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企业HACCP管理体系的验证工作,并根据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出具HACCP验证证书。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HACCP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监督管理HACCP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证工作,负责调整和公布《目录》。

第二章企业HACCP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基础上,建立HACCP 管理体系。

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达到以下卫生要求:
㈠接触食品(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或与食品有接触的物品的水和冰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㈡接触食品的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和安全;
㈢确保食品免受交叉污染;
㈣保证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洁;
㈤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它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食品造成安全危害;
㈥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
㈦保证与食品接触的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卫生;
㈧清除和预防鼠害、虫害。

第六条建立HACCP管理体系应当符合HACCP原理的基本要求:
㈠进行危害分析,提出预防措施;
㈡确定关键控制点(CCPs);
㈢确定关键限值;
㈣建立监控程序;
㈤建立纠偏行动计划;
㈥建立记录保持程序;
㈦建立验证程序。

第七条企业实施HACCP管理体系时,必须由本企业接受过HACCP培训或者其工作能力等效于经过HACCP培训的人员承担相应工作。

第八条企业负有执行职责的最高管理者负责批准HACCP计划。

HACCP管理体系的运行必须有效保证食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企业在执行中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及时对HACCP计划进行内部审核和调整。

第三章认证
第九条从事HACCP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的机构,应当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资格认可。

第十条申请从事HACCP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专业评审人员,上述人员应当获得食品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有食品工艺方面的实践经验、接受过HACCP培训并取得了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注册。

第十一条 HACCP认证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有关国际标准、准则或者规范等。

第十二条企业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可申请HACCP认证。

经认证机构按照规定评审符合要求的,由认证机构颁发HACCP认证证书。

第四章验证
第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进行验证。

验证的依据是本规定第二章的基本要求。

根据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与外国(地区)有关机构签订的双边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及国外有关要求,企业应当接受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验证。

第十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下列企业实施验证:
(一)产品列入《目录》的企业;
(二)国外有关机构要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HACCP验证证书的企业。

第十五条验证的重点是:
㈠企业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的证明文件或者认证机构的HACCP认证文件;
㈡企业HACCP计划的合理性,即对所有潜在的显著危害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提出了适当的控制措施;
㈢企业HACCP计划实施的有效性,即HACCP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实施后企业及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认监委对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实施监督,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HACCP验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国家认监委监督、管理全国的HACCP认证认可工作,监督、规范HACCP认证活动。

从事HACCP认证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和培训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对我国企业HACCP验证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并组织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HACCP验证中,发现认证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机构)的HACCP认证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及虚假认证和买证、卖证的,应当报国家认监委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以下术语的含义是:
㈠“关键控制点(Critical Control Point,简称CCP)”是指可将某一项食品安全危害防止、消除或降低至可接受水平的控制点。

㈡“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简称HACCP)”是指对食品安全危害予以识别、评估和控制的系统化方法。

㈢“HACCP计划”是指在HACCP原理基础上制订的列出了操作程序的书面文件。

㈣“HACCP管理体系”是指企业经过危害分析找出关键控制点,制定科学合理的HACCP计划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有效地运行并能保证达到预期的目的,保证食品安全的体系。

㈤“HACCP管理体系认证”是指企业委托有资格的认证机构对本企业所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进行认证的活动。

㈥“验证”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对企业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及其认证、验证的管理、监督,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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