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财务报表之间的联系
利润表 利润分配表 资产 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表
资产 负债 表
现金流量表
其他报表未反映的在经营活动、投资 活动和筹资活动中发生的现金收支 期初 期间 期末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 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 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 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解析:这个条明确了筹建期企业的业务招待费 及广告宣传费的所得税处理,这个和正常经营期间 的有所不同。不过,筹建期是不确认损益的,只能 放到筹建结束再处理,但这又和(小)企业会计准 则规定的筹建期的费用直接进“管理费用”相矛盾。
解析:应扣未扣的支出可以追溯5年,需要专项申 报。 举例:某企业2009年度未申报的股权转让损失 的处理: (1)收集证据 (2)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3)专项申报(以前年度损失必须专项申报) (4)调整09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追补抵扣或申请退税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 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 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析: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是不能税前 扣除的,尤其在研发项目有财政专项拨款的情况下, 建议确认收入比较有利。
福州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注意事项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注意事项各尊敬的纳税人: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系统已经开通,请纳税人抓紧时间进行申报,务必按时于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
为了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现就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凡在2012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纳税人应当在2012年12月或2012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结束后并于2013年5月31日前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一)查账征收企业: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11张附表);2、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和附注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人应附送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3、汇总纳税总机构应提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设立跨地区直属项目部的建筑企业应提供其直属项目部的经营情况和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4、当年度发生并选择适用特殊性重组业务税务处理的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部分、调减部分都是哪些?除了业务招待费需要调整,还有哪些需要调整的
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部分、调减部分都是哪些?除了业务招待费需要调整,还有哪些需要调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部分、调减部分都是哪些?除了业务招待费需要调整,还有哪些需要调整的收入类、费用类、成本类全要调整,主要是调增,调减主要是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
广告费、工资薪金、三费、折旧、减值准备、赔偿金、罚款、捐赠等需要调整。
所得税汇算清缴哪些需要调整纳税第三节扣除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的几个问题2012年是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所得税政策文件出台较少的一年,但对于部份企业来说,却是不平常的一年。
“营改增”的试点,特别是部份省(市)试点期间,由于不是完整会计年度,纳税人既要面临新旧税制的转换,还要应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能会感到无所适从。
笔者根据近年来的学习,结合自身经验,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供大家参考。
会计与税法关系会计与税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在纳税问题上,必须按税法口径纳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二)在会计业务处理时,税法不改变会计处理笔者在汇算清缴代理时曾碰到这样的财务人员,知道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于是发生业务招待费时,就按发生额的60%列入“管理费用”,40%列支在“利润分配”中。
很明显该企业财务人员由于不清楚会计与税法遵循不同的制度,本身就存在差异,由差异引起的事项不应改变会计处理。
(三)会计与税法差异,逐渐减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48号)规定:“税法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对于税法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的差异问题,又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这意味着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如会计折旧年限选择15年,低于超过税法规定(10年),为减少二者差异的调整,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与新政策解析2012.12
新税收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公告)
1.利息收入的确认 2.免税收入的确认 3.转让收益的确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1.限定条件 2.税务处理
新税收政策解析
新税收政策解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 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 2011年第4号公告 )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 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 按15%的税率预缴。
新税收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 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 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 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 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 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 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 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与审计调整后利润表有关项目的数字填报一致,包括收入、成本、利润等各项目,存在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需按汇总后财务报表填列。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格内容填写完毕后应重点检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确保所有纳税调整事项均已逐项核实。
3.《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佣金和手续费的账载金额不包含财务费用下的银行手续费。
4.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5.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按会计“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不能在计提时扣除,应在实际发生损失后依照税法规定扣除。
7.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100%扣除。
9.因增值税加计抵减、房土两税减免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列示在“其他收益”科目的政府补助,不能填在企业所得税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营业外收入下的政府补助利得。
关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的说明
关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的说明我公司在申报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做了两项纳税调整,一是是么;二是;主要原因是我公司自2010年投产以来,一直是恪守税法,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生产一直正常稳定,工人都是外地人员,工资都是年终之前发放清算,致使在时常核算时没有进入成本;同时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等原因,固定资产折旧未能及时计提,导致企业成本虚减,利润虚增,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核算的原则。
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根据这一原则,我公司生产一直正常,工人在生产,机器在运转,这是不争的事实,所以这两项费用都是在2012年度实际发生的。
二、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根据税法精神,2012年我公司实现主要业务收入1957286.71元,主营业务成本1181360.93,由于上述两项费用没能配比,导致利润虚增。
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纳税能力。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真实性原则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各项收入、成本、费用与损失的内容都必须是真实的,我公司能够提供的与上述两项费用的资料的真实的、实际发生的,都有真实的凭证。
同时这两项费用的发生都是收入存在着直接关联,符合所得税相关性原则等。
因此我公司在做上述两项费用调整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核算的五大原则,事实清楚。
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请贵局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给以确认。
又到汇算清缴时,关注纳税调减项目的税务处理
又到汇算清缴时,关注纳税调减项目的税务处理中国税务报韩萍刘兴儿廖永红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马上要开始了。
汇算清缴主要涉及纳税调增与调减,调增是确保国家税收不流失,调减则保证企业不多缴税款,两者同样重要。
笔者对所得税汇缴纳税调减项目,作如下归类梳理。
收入类项目的纳税调减汇算清缴时,纳税人要注意将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减免税项目等作为纳税调减项目,避免可减免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要有:1.不征税收入,本身不构成应税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免税收入,本身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税收优惠项目。
3.减计收入,给予收入一定的减免幅度,如购买国产节能节水项目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减免税项目,如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项目“三免三减半”等。
少记成本的纳税调减少记的营业成本,有的直接调减当期利润,有的因涉及多个会计科目不能直接调减利润,需要在各个科目之间分摊。
例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8月,该公司把应计入生产成本的原材料记在福利费科目,价款100万元,税额17万元。
经核实,该公司当期期末生产成本100万元,库存商品200万元,已销商品主营业务成本700万元。
则分摊率=100÷(100+200+700)=10%,生产成本应调增=100×10%=10(万元),库存商品应调增=200×10%=2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应调增=700×10%=70(万元),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调减应付职工薪酬=10+20+70+17=117(万元),调减利润70万元,同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
跨年度结转费用的纳税调减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重点和纳税调整事项及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重点和纳税调整事项及政策依据筵金良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重点2012-02-08 01:06:01结合本人近几年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工作的实践,就其审核中的一些重点问题和业内朋友们做一些交流、探讨,以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一、审核成本结转。
着重审核有无不按加权平均法(或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计算和结转生产成本、销售成本,造成多转成本、虚列成本、人为调节成本的现象;有无将销售退回只冲减销售收入,不冲减销售数量,不做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审核工业企业成本结转时,可用本期产成品加权平均单价与本期发出商品加权平均单价比较[注:本期产成品加权平均单价=(上期结存库存产成品金额+本期生产入库产成品金额)/(上期结存产成品数量+本期入库产成品数量)],如有差额,说明本期发出商品未按加权平均单价结转。
如本期产成品加权平均单价减本期发出商品加权平均单价为负数时,表示多转成本;为正数时,表示少转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审核中发现多转成本等问题时,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二、审核工业企业产品出品率或单耗。
通过对出品率或单耗的测算,看其是否基本稳定、相对均衡,是否符合或接近同行业标准。
对悬殊较大的,应分析其原因,合理进行纳税调整。
对处置下角料应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款。
三、审核购进货物是否取得合法票据。
对没有取得发票的购进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其成本、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估价入账的材料,如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发票的,对已结转材料的成本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对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未取得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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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障金和补充保险金属于职工薪酬的
范畴,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标准,计算应计
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或当期费用,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研发 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性保险 费列入了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2、税法规定自 2008年 1 月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 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 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 除。 值得注意是:《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 36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 扣除的其他商业性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性保险费,不得 扣除。 3、业务核算会计准则中按规定比例和标准的计提数核算,同时还包括了为职 工购买的各种商业性保险,而税法强调的是实际缴纳数,对于购买的商业保险, 除规定可以扣除外,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基本社保费和补充保 险费的实际发生数大于实际缴纳数时,应作纳税调增,反之,不作任何纳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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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年终汇算清缴的新政解析、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技巧1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2、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 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7号)规定的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 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 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 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一政策仅适用于享受国家发放的 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 士,对于一般人员并不适用。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2、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②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 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 入; ③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 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④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 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2、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 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 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 雇用关系;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3、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处理:上分两种情况: ②给离、退休人员支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 助应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 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 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 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 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 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 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调增和调减项目)归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调增和调减项目)归纳年终岁末,企业的财会人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由于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有差异,这就增加了企业的财会人员汇算清缴所得税计算的难度。
为此,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哪些事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借款费用。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5‰,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公益、救济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之间各种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注意的八个方面_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注意的八个方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注意的八个方面如下所示:在企业所得税汇缴的过程当中,要特别关注的是收入、成本、费用以及资产损失等项目的归集和核算,规范税前扣除,调整相关项目。
总结近几年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企业应该特别关注以下八个方面,尽量减少税收风险。
第一,收入确认调整。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依据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收入,对税务与会计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同时,企业还应该掌握哪些是不征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哪些是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收要视同销售收入行为。
不征税收入本身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是一种税收优惠。
例如,某企业2012年度取得一笔市财政局拨付的科研经费100万元,用于研究专项课题,2011年度发生专项课题研究费35万元。
该企业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对此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并对该项资金的使用单独核算。
则该企业取得的100万元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调减收入100万元,同时其对应的专项支出35万元不得税前扣除,调增金额35万元。
第二,成本费用税金扣除调整。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扣除,即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均不作为当期成本费用。
在管理费用方面,要重点关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税法有专门的税前列支标准和范围的费用。
例如,某企业2012年度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将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80万元,当年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
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应为5080万元(5000+80),按销售收入5‰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为25.4万元(5080x5‰);按业务招待费60%扣除限额计算,扣除额为30万元(50x60%),应纳税所得调增额为24.6万元(50-25.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修订]
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修订]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浅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一,工资薪金1、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汇算清缴时需注意的事项和常见问题解答
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汇算清缴时需注意的事项和常见问题解答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解答一、汇算清缴的基本概念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一般为每年年底)对其全年所得进行汇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税率和税控政策进行纳税清缴的程序。
在汇算清缴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事项。
二、汇算清缴的时间和纳税义务1. 清缴时间: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为每年的年度末。
具体的时间可视国家政策而定,纳税人应密切关注国家税务部门的通知。
2. 征税依据:汇算清缴以纳税人全年获得的各类收入为征税依据,其中包括工薪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红利等。
纳税人应准确计算各项收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进行税款的计算和缴纳。
三、汇算清缴时需注意的事项1. 文书准备:纳税人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准备相关的申报文书,如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等。
2. 收入记录:纳税人应保留全年所有收入的相关票据、证明材料,确保所申报的收入数据准确无误。
3. 抵扣项目:在进行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
纳税人应详细了解相关政策,确保能享受相应的税收抵扣项目。
4. 自行申报:如果纳税人的全年收入未达到税务部门设定的起征点,但有其他不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收入,纳税人需要自行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四、常见问题解答1. 我已经按月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还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吗?答:是的,个人所得税的月度缴纳是按照预扣预缴制度进行的,而汇算清缴是对全年收入进行综合计算后进行的纳税程序,两者并不冲突。
2. 如何计算汇算清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答:汇算清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 全年收入总额 - 专项扣除 - 费用扣除 - 捐赠扣除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其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所得额所处的税率级距确定。
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注意什么
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注意什么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这不仅关系到纳税义务的准确履行,还可能影响到财务状况和税务合规。
那么,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究竟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首先,要明确汇算清缴的时间节点。
对于企业来说,通常是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次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
如果逾期未申报,可能会面临罚款和滞纳金等处罚。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时间通常为次年的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一定要牢记这些时间,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因为错过时间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要准确把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这是汇算清缴的核心部分。
企业需要对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准确核算,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例如,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中有一定的扣除限额,超过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个人来说,要注意综合所得的范围,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并准确计算各项扣除,如专项附加扣除、捐赠扣除等。
再者,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不容忽视。
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或行为,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和个人要认真研究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降低税负。
比如,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有相应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对于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可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要确保准确申报。
另外,凭证和资料的准备要齐全。
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提供相关的凭证和资料,以证明收入、成本、费用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因此,企业和个人要妥善保存好相关的会计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和整理。
如果资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可能会导致税务审核不通过,甚至引发税务风险。
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也要格外小心。
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无误,严格按照表格的要求填写。
对于一些复杂的项目,如资产折旧、摊销等,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和年限进行计算和填报。
企业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介绍
分析授课提纲
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
比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利润总额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利润表填报的利润总额,应注意: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与利润表的金额是否相符; 2.存在的差异是否符合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差异的形成原 因; 3.二者差异对国家税收是否影响。
分析授课提纲
二、扣除类 以下十四个科目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应注意 主营业务成本 □ 其他支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 □ 销售(营业)费用 营业外支出 □ 管理费用 企业固定资产盘亏 □ 财务费用 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债务重组损失 罚款支出 非常损失 捐赠支出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与其他有关税种申报资料的金额是否相符;
2.当所得税年度申报收入合计小于流转税年度申报收入合计时,应分析: ① 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等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 应计而未计销售收入缴纳流转税的情况; ② 是否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纳税检查调整事项”中涉及调整以 前年度的情况; ③ 是否存在实行差额征税的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未按规定全额申报 收入的情况。 ④ 造成两者不相符的其他原因。
分析授课提纲
营业外收入与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企业)
比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营业外收入”与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利润表填报的“营业外收入”金额 ,应注意:
1.年度申报附表中“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 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九 个项目,金额应与相关会计科目明细一致。 2.年度申报表与报表“营业外收入”存在差异应分析形成原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介绍
分析授课提纲
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首先应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保证会计核算数 据的完整和真实。其次,年末要认真做好会计决算,对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预收帐款的收入确认、负债中预提费用列支等做好会计处理,准确编 制会计年报,为做好所得税申报打下基础。 下面从收入、扣除、税收优惠、纳税调整、核定征收、其他等方面对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介绍。 收入类 扣除类 税收优惠类 纳税调整类 其他类 核定征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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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浅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一)工资薪金1、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福利费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中,将职工福利视为没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职工薪酬形式,未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规范,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而采用按实际列支的处理办法。
不再设置“应付福利费”一级会计科目。
对符合福利费条件和范围的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在实际支付、发生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列》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税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指出:《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腐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税法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的额度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作为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三)工会经费1、会计规定《企业财务通则》第44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列提取并拨缴工会。
”工会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核算,即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
2、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审核中:企业会计核算中计提的工会经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取决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是否将提取的工会经费拨缴给工会组织;第二,是否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刷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
工会经费应按照拨缴数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而不是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会计规定《企业财务通则》第44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职工教育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按照工资总额的2.5%计提。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下列培训可作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培训;(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管理费用;值得注意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但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在审核中,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的递延。
职工教育经费每年实发工资总额的2.5%作为扣除限额,先按照提取数与实际使用数对比,采用孰低原则与扣除限额比较,确定在税前扣除金额。
若提取数大于允许扣除金额,调增所得,其中提取数并使用的金额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底扣除。
若提取数小于允许扣除数的金额,若动用了可递延抵扣的新结余,则应调减所得。
对于可递延至以后年度的金额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应通过“递延所得税”科目核算可抵扣的暂时性业务核算。
当以前年度调增的金额,在本年度纳税调减时,应当核算转回前期以确认的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既不能在本年度调减所得,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调减,则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其中:住房公积金1、会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科目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在审核中,会计核算是按规定标准计提数,税法还强调必须是实际缴纳的住房金,如果企业计入当期损益的住房公积金实际发生数〉实际缴纳数,应做纳税调增,反之,不作任何纳税调整。
[NextPage]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1、会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障金和补充保险金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标准,计算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性保险费列入了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2、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值得注意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性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性保险费,不得扣除。
3业务核算会计准则中按规定比例和标准的计提数核算,同时还包括了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性保险,而税法强调的是实际缴纳数,对于购买的商业保险,除规定可以扣除外,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基本社保费和补充保险费的实际发生数大于实际缴纳数时,应作纳税调增,反之,不作任何纳税调整。
(六)利息支出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外均计入财务费用或管理费用;2、税法规定(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①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②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③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具体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3在业务审核中:利息支出要区分被借款对象: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由于其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需调整;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扣除(七)业务招待费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