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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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一、名词解释
1、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的法律行为。

2、商业名称:亦称商号,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用以表彰自己营业的特定名称。

3、商行为:是指商主体以营利性营业作为行为的目的而从事的行为。

4、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教案版)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组织的商事合伙。

6、主观主义商法模式:又称商人法模式或德国法模式的民商分立模式。

客观主义商法模式:又称商人法模式或德国法模式。

7、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

代名代理:显名代理:明示为本人利益,又明示以本人(即“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

8、商业名称权,也称为商业名称专用权,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并享有的,对其登记注册的商业名称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二、简答题
1、简述商业登记中强制登记原则。

强制登记原则:即各种商事企业,要取得商人资格,必须登记。

1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行登记;2商事登记就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的全部重要事项进行登记。

2、简述单方商行为和多方商行为。

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的分类依据是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商事主体资格。

双方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商事主体资格所从事的商事法律行为。

单方商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中一方是商事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事主体时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又称“混合交易行为‘。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解决单方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

3简述企业名称中字号选用的条件和限制。

P191
条件1登记真实主义;商业名称必须与业主的姓名或者营业内容相一致,凡不符合的均不予承认,而且无法转让或继承。

2、商业名称的自由主义。

指商人商业名称的使用可以根据使用人的需要进行确定,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

我国原则上采取商业名称自由主义,同时也存在一些限制性规定。

限制:(1)不允许非公司营业主体使用公司等商法人名称;(2)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公司的种类,而不允许只使用单纯的“公司”字样;(3)同类业务公司,不得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名称;(4)不允许使用国名、国际、联邦字样和可能造成公众误解或有欺骗性的字样,以及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其他字样;(5)法律虽然允许商人使用与其营业主不同的姓名作为商业名称,但在此种情况下必须进行商业登记。

(教案版)P191
4简述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5简述商事名称与商标的差别;p189商标是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商品的标记。

(一)构成要素不同。

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组成,而商号只能用文字表示。

并且各国立法均要求商号必须使用本国文字表示。

(二)表彰的对象不同。

商号必须与特定企业、厂商相联系而存在,其表彰对象是商事主体的特定的营业行为,即从总体上代表商人。

而商标则不能脱离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而存在,其表彰对象是特定商品和服务项目,即从商品或营业上代表商人。

(三)效力不同。

在效力范围上,商号专用权原则上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权限范围内具有专有性,效力一般只限于一个地区。

商标专用权则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专有性,其效力及于全国。

另外,商标只具有宣示效力,而商号不仅具有宣示效力,还具有创设效力。

(四)法律制约程度不同,商标分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两种,而商业名称,一般实行强制注册。

同时,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商业名称,而一个商业企业,可以有多个商标。

(五)期限要求不同。

商标专用权有期限的限制,是在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发生效力,而商业名称则没有法定期限的限制,一般只能随商事主体及其营业的消亡而终止。

(教案版)
1构成要素不同,,商业名称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而商标可以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及其组合的形态来表示。

2表彰对象不同,商业名称用于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而商标则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

3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商业名称,但可以有多个商标,一个商事主体可以没有商标,但必须具有商业名称。

4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5法律保护的范围不同,商业名称的空间效力范围以被核准机关辖区为限,而商标的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上课老师讲的版本)
6、简述代理商的主要义务
1代理商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尽力促成或达成交易
2、代理商对被代理人负有报告义务
3、,代理商对被代理人还负有忠实义务。

1)代理商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2)代理商对被代理商负有保密义务、3)保管货物或保险、4)保持账目清洁、5)同时从事其他商事活动要征得被代理人同意。

4、不得受贿或者密谋私利。

三、论述题
1、试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准则。

1、经商自由原则: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自我支配自己的财产,自主决定是否取得商事主体资格,自由从事商事活动,包括财产自由、营业自由、交易自由、竞争自由。

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p32: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主要表现在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和无因性制度。

3、保障交易便捷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就对商事交易的简便性和快捷性提出客观要求。

主要体现为交易便捷性和短期时效主义。

4、鼓励交易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合法原则
7、尊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

2试述美国统一商法典主要内容。

(一)总则部分
1. 宗旨:“本法之基本宗旨为:(a)使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b)使商业做法能够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方协议不断获得发展;(c) 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

2. 解释和适用
“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基本宗旨的实现”。

3. 效力
(二)实体部分舍弃商业组织的规范,对商行为进行规范;
商行为的中心——资本经营行为;
内容包括:
买卖;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交易;
(三)附则部分
生效日期——在获得立法机关通过后的
同年12月31日午夜生效;
废除效力——所有与本法相抵触的法律或法律的任何部分在此均被宣告废除。

3论述商事代理的特征及其与民事代理的区别:商事代理是指代理商非受雇佣合同的约束,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或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

特征:商人性、职业性、独立性、代理形式的灵活性、有偿性、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连续性。

区别:1.从代理人实施代理的目的看商事代理是代理人的营利性行为,代理人的目的是自己营利,它使商事主体的利益形成多元化,并从根本上区别于民事代理;民事代理不以营利为特征,代理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一定为了获取报酬。

2. 从代理关系的主体及资格要求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代理的被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而商事代理的被代理人一定是商人,可以是商法人(商事企业),也可以是个体商人。

民事代理的代理人只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法人均可。

3.从代理行为的名义看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把行为的后果归属被代理人承担,实体利益中心是被代理人;在商事代理中有三种情况: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民事代理;虽未直接以被代理人名义作出,却表明有被代理人存在,行为人仅系受人委托之代理人,即隐名代理;虽有被代理人存在,但根本不提及,完全以代理人名义作出。

4. 从代理的内容看民事代理仅限于民事行为,有的是财产关系,有的是人身关系;商事代理是营业行为,代理本身是实施商行为,因此商事代理制度更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

5.从代理产生的根据看商事代理的产生根据具有唯一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民事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4论述商事登记对第三人的效力
1、一般的效力,即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登记只能对抗恶意第三人,
2、特殊的效力,对于特殊事项的登记,商法在一般效力之外有赋予特殊的效力,
3、不登记的效力,一般商法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为不实登记时候,仍应以登记事项为准,不得以该事项不真实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号权兼有人身权财产权属性,一方面商号始终与特定的商主体及其信誉相联系,且商号是其取得商主体资格的必备条件,同时商主体只有享有商号权才能使其人格得以
充分表现,另一方面,商号权又可以作为财产占有、使用、收益、转让以及做其他处分
内容:1、商号专有权,商号一经登记商号所有人即对其享有专有权,即具有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商号的效力
2、商号专用权,是指商号所有人具有不许他人妨碍其使用商号的权利
3、商号变更权,所有人可以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变更该商号
4、商号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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