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环境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陈敬刚2011-12-25 16:39:17 来源:《光明日报》古“法”字写作“灋”,而“廌”即为獬豸,“廌法”二字合为一体,取其公正不阿之意,所以从水,取法平如水之意。
一国传统法律文化是该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最宽泛的意义上讲,是指该国在传统社会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中所创造、积淀的全部法律成果的总称。
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传统社会法律设施为主的器物层面的法律文化,以古代法律规范、法律技术为主的制度层面的法律文化以及以传统法律思想、法律观念为主的心理或意识层面的法律文化。
其中,心理或意识层面的传统法律文化体现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在传统社会业已形成并在后世得以传承延续有关法和法律现象的群体性认知、评价、情感表达和思维方式,深刻反映出该民族国家传统法律的内在精神及其独特的价值观念和诉求。
在法制现代化理论中,根据法治生成的基础与来源的不同,世界各国的现代法治可以被归为两类:“内生型”法治和“外生型”法治。
在“内生型”法治国家中,其现代法治系由本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历史长河中自然孕育、演化而来,两者之间的继承、传续关系十分明显,在基本精神与价值观念上相互契合、几无差异。
相反,在“外生型”的法治国家,由于其现代法治的生成并非社会内部自然演进的结果,而是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借鉴移植、消化吸收他国法律制度才得以确立的,因此,作为一种外来的制度文化,其现代法治与本国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之间存在着质的区别,两种异质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与张力将直接影响其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甚至构成其法制现代化事业成败与否的关键性因素。
作为一个“外生型”法治国家,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从一开始就面临着传统与现代这两种异质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问题。
我国近现代法制起步于清末修律,其主要方式是移植他国“先进”的制度文化来改造、重塑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以适应近现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对外交往的实际需要,即所谓“折中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沈家本语)。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及其传承
第一,人与天(自然)关系。在古人心目中,“天”潜藏着终极权威、终极真善美。天人关 系是政治社会生活首先要处理好的法律关系。对于具有无穷威力、无限奥秘且人类永远无法真正 全面认知掌控的对象,不管它是否有灵,人类必须保持特别敬畏,与之保持和谐。国家必须通过 具体制度设计运作来争取和谐,决不可“无法无天”“伤天害理”“逆天灭伦”。
历史上的法制或法律主张,其所依凭的社会基础是否继续存在于今日中国?若确认这一社会 基础还在,就应该进一步考察该法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否真有益于人类生活品质升华,亦即考 察其历史实践效果。把社会基础的考察、实施效果的考察结合起来,就可以判断历史上的具体法 制或法律文化是否仍有现代价值。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
在人类的自身生产方式(两性结合的自然生育)和社会生活方式(个体间以合作来满足自己 力不能及)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时空范围内讲法律文化的现代性,就是指人类在目前自然和社会 条件的局限中认识的法律文化普遍价值,它是客观存在的。中国领导人讲中华文明“有力推动了 人类文明发展进程” ,“让中华文明同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 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 ,正是指这种层次上的现代性。
第三,现代性应是政治共同体内多数人的自主感受和判断。理论上讲,是否合人类升华目的 性,当然是政治共同体全体成员或民族全体族众来判断;法律文化在服务人类升华目的上有否实 际作用,应该凭民族共同体中多数人的感觉。但这只是假设或应然,历史上很少真正如此检验过。 除了古希腊城邦直接民主制、古罗马共和时代某些立法、决策、审判实践,很少听说其他时代和 国家有过全体公民票决式的政治实践。即使在古希腊罗马民主制时期,公民的范围也不等于共同 体成员的大多数,甚至只是一小部分。所以,这个共同体内多数成员的自主感受和判断,常常是 事后根据实践效果所做的历史追认。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它是中国法律历史和文化的沉淀,反映了中国法律的特性和基本精神。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有着诸多的时代局限之处,但其中仍不乏一些可供我们借鉴的用于当今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成分,这些积极成分必然会对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文化;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积极意义一、法律文化的概述英语中的“文化”一词源于拉丁文,原意为耕耘、培植,最初的涵义为人们对自然界的开拓。
中文中文化的含义很广,张文显教授对此所下的定义是:人类在长期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现象的总和,包括社会意识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
法律文化是整个文化构成的一个特殊部分,对于它的含义比较早的有梁治平先生提出的一种,他认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具体地说,广义的法律文化应该能够囊括所有法律现象: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的机构和实施、法律制度和作为符号体系的法典、判例,以及不成文的惯例和习惯法等等。
狭义的法律文化则主要指法(包括法律、法律机构和设施等)的观念形态和价值体系(包括知识、信念、判断、态度等),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人类行为模式也应包括在内。
”张文显教授所采用的法律文化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民族性是法律文化的鲜明个性之一。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最重要的表达形式之一。
这种深奥的思想至少包含着这样的观点,即法律远不仅是规章准则或司法判例的累积,它反映并展示了整个文化概貌。
民族或人民的精神囊括了全部民族史,同时也是社会群体通过追溯它本身生存的进程而获得的集体经验。
任何时代记录下的民族或民众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始终在变化着的文化演进过程的静态表象。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中国古代的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王朝。
在四千多年的历史传承中,传统法律文化更是源远流长、经久不衰。
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
“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
三国时期,为维护贵族官僚特权,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将“八议”写入法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明确而严格的保护。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从此,直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相沿不改。
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兴盛时期。
唐律无论是结构还是内容均已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
唐律所反映的礼法结合的鲜明特征,对其周边国家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这成为了中华法系赖以确立的重要因素。
中国古代的礼和法从相互的发展、演变、对立到合流,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随着历史的发展,礼的等差性和法的特权性的一致性在中国古代等级特权社会的发展中越来越得到契合,最终引礼入法,使中国传统法律道德化,形成礼法结合的特点。
礼法结合,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
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
中国历朝的历史证明了礼法结合可以推动国家机器有效运转,“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最主要的传统,也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同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礼”与“法”,“德”与“刑”的关系,儒家把它们归结为“体”与“用”的关系,即以道德作为根本的“体”,以法律作为辅助的“用”,法律成了实施道德的手段,法律为道德服务。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意义评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意义评述法律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文化是人类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习惯、规范、制度等,它包括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和规范形态的法律文化。
狭义的法律文化仅指观念形态上的法律文化,包括人们对法的性质、法的作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看法、评价以及人们在法律实践中的思维模式。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文化就是从狭义上讲的。
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法的渊源和结构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中国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同样形成了自己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是人本主义。
人本主义的基本特征是重视人的价值。
它大致有三层含义: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本主义哲学认为,天地之间,人最重要,人是宇宙的主人。
中国传统哲学历来讲“天人合一”,人不应对抗自然、破坏自然。
人在自然面前也不应消极无为,而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利用自然。
人类依靠社会群体的力量,正确运用礼、法,就能战胜自然,治理国家,把人间的事情办好。
“人能胜乎天者,法也”。
二是人与神的关系。
在中国从未形成一种与世俗政权相对抗,甚至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宗教。
远在三千年以前,就出现了一种重人事、轻鬼神的思想。
西周时期,周公就提出:“天不可信,我道惟宁王德延”,上天是不可信赖的,只有发扬文王之德,才能使周王朝国运长久。
春秋时期,郑国子产说:“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左传》昭公十八年)。
孔子学生子路问如何对待鬼神,孔子答:“未能事人,焉能事鬼”。
表达了他们着眼于人事,立足于人间的现实主义态度。
这种重人事、轻鬼神的现实主义精神一直为后人所效法。
三是国与民的关系。
西周时期出现了重民思想。
周公反复强调统治者一定要“敬德保民”,要“惠民”、“裕民”。
当权者应以民心为镜子,来查看自己为政的得失。
春秋时期出现了一股重民思潮。
《管子·牧民》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
浅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浅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作者:周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8期摘要“知今须鉴古,无古不成今”。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优秀的思想文化遗产,然而,在经济飞速发展,社会与时俱进的社会大背景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究竟有什么价值呢?带着这一疑问,本文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即礼治、德治、人治、以刑为中心等方面进行分析,尝试探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现代社会以及法治建设的丰富价值。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法治建设现代价值作者简介:周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05-022010年刊登在《人民法院报》的《写入判决书的法文化解读》一文中提及到这样一则事件:北京市东城区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破天荒引用《孝经》来说理:“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统,儒家经典《孝经》中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
由此可见,为人子女,不仅应赡养父母,更应善待父母,不应因一己私利而妄言、反目。
本案原告已经是80岁高龄的老人,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儿,理当孝顺母亲、善待母亲,但其从原告处取得房产后,不仅不支付购房款,而且在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义务后仍未履行,在此期间其又将该房产以明显低价转让给第三人,使原告的债权不能得以执行,其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与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相悖。
”豍事件一出,舆论哗然,各方学者对此褒贬不一。
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则认为,“法院能够在判决书中引用《孝经》不仅体现了对作为我国传统美德之一的孝道的认同,也体现了法官的人文素养和由此引出的对于耄耋老人的一种道德情感,这种道德情感建立依法律、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是非判断的基础之上,并且将判决的正当性建立在绵延几千年的文化之上。
”豎笔者赞同张教授的观点。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灿烂文明的国度,是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延续至今的国家,在五千年的跌宕历史中,积累了无数优秀的文化传统,其中法律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一支,是传统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文化的一块瑰宝,仅这一个方面就值得大书特书一番。
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思想及现代价值
摘要:古代中国人与自然的和谐,主要依靠深入民心的律令,它突出的特点就是时令禁护;道德教化是律令实施的基础,刑罚是律令实施的保障。
虽然古代有很多生态保护制度,但也存在生态失衡问题。
反思古代生态保护的得失,吸取经验和教训,以便在现代化进程中应对生态危机。
关键词: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思想;道德教化;生态失衡;现代价值。
保护自然,亲和万物,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乃中国古代人重要的人格特征。
古人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有着非常独到的见解,他们根据天人合一学说建构了一整套生态法律思想并据此以安身立命,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随之萌芽。
自然万物遂性而为,即让自然界的生物各按其本性自由自在地去生存、发展,是古人对自然的崇尚和追求。
历代王朝制定律令都主张对大自然的索取应当限制,给生灵遂性发展留下空间。
一、令顺民心与时令禁护。
草木鸟兽遂性的发展,山林川泽的管理必须合理,须禁止破坏生物遂性发展的行为,这样就产生了生态保护的律令。
律令的制定必须取得民众的支持,即令顺民心。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管子·牧民》)民心的向背,是国家盛衰的关键,也是律令能否实施的标准。
怎么样才能顺民心呢?好利恶害是人之本性,法律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
民恶忧劳,我逸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
(《管子·牧民》)民众的生理需要和社会需求的欲利力量,决定着法律的实行。
古代很多生态保护的律令都遵循两大原则,顺民心乃根本原则,根据时令开放山林之禁则为基本原则,所以实施起来很顺利。
《逸周书·大聚解》20 世纪 90 年代初在敦煌悬泉置遗址发现了写在泥墙上的墨书题记《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2]192,是一部比较健全的环境保护法规;其主体是体现四季的不同禁忌和需注意的事项,其中关于生态保护的有 16 条之多。
该题记一方面注重全面保护自然生物且保护的范围非常之广,包括飞禽走兽、水生动物、昆虫和所有植物;并针对不同生物种群的生长周期,在时间上也作出不同规定。
古代的环保法文化及其现代意义
理之严 。
盛, 乃命虞人人山行木 , 毋有斩伐 ” 。至“ 草木零落 , 然后入山林” 《 。( 礼记 ・ 王制》 ) 为了保证幼小动植物的生长 , 礼记 ・ 《 月令》 中 记载: 孟春 时下令 “ 杀孩 虫 , 天 飞鸟 ” 逸 周 书 毋 胎 。《 文传 》 也 讲 : 畋渔 以 时 , 不 天 胎 , “ 杀 天 上 “ 童 ”无 胎 , 伐不 成材 。 《 无 ” 国语 ・ 语 上 》 曾有 砍 伐 木材 鲁 也 时要保 护幼 树 、 猎 时不捕 幼鱼 幼兽 、 渔 禁取 幼鸟 幼蛋 甚 至蚁子 的记载 , : 山不 槎 蘖 , 不 伐夭 , 即 “ 泽 鱼禁 鲲 鲕” 。在《 礼记 ・ 田礼》 中还对狩猎活动作 出原则规 定: 限制打猎 数量 , 防止 斩 尽 杀 绝 , 以待 鸟 兽 能正 常 繁殖 。 对 于 违反 规定 而 采 伐 木材 者 , 国家予 以刑罚 处 罚 :凡窃木者有刑罚” 《 “ 。( 周礼 ・ 地官》 ) 春 秋时期 , 齐相 管 仲就 十分 注意保 护 山林 川泽 , 他认为只有保护好 山林川泽 中的 自然资源 , 人们吃 的用 的东西才 不 会 缺 乏 。 由此 可 见 , 护环 境 是 为 保 了防止物质资源的匮乏。管仲的保护有着明确的指 导思想 , 那就是发展生产 、 障供给。《 保 管子》 山 说“ 林虽广 , 草木虽美 , 禁发必有时” 。 春秋战国时代 ,礼记 ・ 《 月令》 根据保护生物资 源及生产的需要 , 曾提 出过各季各月环境与生态保
得下河捕鱼。公元前十一世纪 , 西周就颁布 了《 代 崇令》 规定“ , 毋坏屋 , 毋填井, 毋伐树木 , 毋动六畜。
令野虞禁止民众砍伐桑树、 柘树 , 以保护春蚕的食物
来源 。
第2 8卷 第 2期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尤其重要的文化遗产之一,它是中华文化传统中最富有代表性的部分之一。
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历史和现实中始终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当代社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保持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一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助于保持社会和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行有常则不疑”,强调秩序和稳定。
法律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保障,使得社会治安得到延续和增强。
以往历史中,中国法律的传承始终紧密联系着社会公平和正义,关注最弱小的群体,注重对人权的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仍然在法律制度改革中担任了很重要的角色。
中国近年来实行的法律监护制度、反腐监管体制等措施,都是在不断吸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髓的基础上进行的。
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促进社会发展也具有非常大的作用。
在古代社会,法律系统的完备性、法律思想的成熟性和法律实践的成功性为中国古代的历史发展提供了一条独特的道路。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体现的“人本思想”、“诚信守业”等精神,不断对于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的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例如,近年来中国领导推出的一系列开放,其中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等,都为外国投资者带来了全新的机会。
总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社会中具有相当的价值。
在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等方面都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应该提高人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了解和认识,在传承理念和文化的基础上,让其更好地发挥其潜力和价值。
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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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令、地方禁令,还有各种各样存在于族规族训、乡规民约中的民间生态规约,因而表现为多样化的结构和国家法与民间法二元互动的模式。
(一)国家生态法与民间生态保护规约的基本形式中国传统社会没有“环境保护”一词,也缺乏专门的生态保护法律。
其生态资源保护内容,在国家法层面上,一般涵盖于各代律典和帝王诏令之中。
如最早的“禹之禁”是关于夏季休渔、春季禁伐的规定;《秦律》之“田律”、西汉《二年律令》之“田律”,规定对生物的保护以及对禁苑的规定;《唐律疏议》以及《唐六典》对水资源的保护规定等。
各代君主发布大量诏令,涉及保护鸟兽鱼虫,禁(限)猎、禁屠、放生、林木保护和植树、水资源保护、维护城市卫生等方面。
如,《汉书·宣帝纪》记载元康三年六月宣帝下诏日:“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
具为令。
”敦煌悬泉发现的西汉末年汉平帝的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我国最早的一部较为完备的环境保护法规。
诏书主体部分是月令50条,其中关于生态保护的就有16条,内容相当全面,主要是四季的不同禁忌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唐代及后世史料记载了众多生态保护诏令,唐玄宗多次发布春季禁止弋猎采捕的诏令,如天宝元年(742年)正月的《改元天宝赦》诏日:“禁伤靡卵.以遂生成,自今已援每年春,天下宜禁弋猎采捕。
”宋太祖建隆二年就是说,此类乡规民约既有民间的自治性,同时也为官方所关注以至操控。
近年来,在我国各地自然保护区陆续发现了各个时期的“禁伐碑刻”,其中一些是由地方官府根据民间传统习俗刻立,这是具有强制性作用的碑刻。
而大量标有“奉官(道、府、县)示禁(谕)”、“奉官给示”字样的,性质上则属于民间环境规约,由一定区域内的社会共同体刻立。
它们虽表现为民间形式,但也要经官府批准后方可立碑,因而同样具有约束力。
可见,历代官方都在某种程度上利用了民间规约的这一特殊影响力来为国家法律的实施营造宽松的环境,通过民间规约去调整国家法律难以规范的群众性行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价值
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价值姓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理论指导教师:***2002.7.1中文摘要60世纪80年代,随着“文化热”的兴起,作为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传统法律文化也日益受到学者们的关注。
在已逝的二十年里,学术界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已取得颇丰的成果,一批有创见的论著相继问世。
可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尚须迸一步细化和深化,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课题。
如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关系;传统法律文化中究竟哪些内容或成分是过时的、僵死的东西,它们如何阻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而哪些内容或成分具有普遍的、恒久的价值,如何对它们进行创造性转化,以促\,形进中国的现代化等≯本文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时代需要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首先分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的关联,指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既是法制现代化的历史与逻辑起点,又是法制现代化的文化资源;其次,重点探讨了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即找寻传统法律文化中对当代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依然有意义,可以促进中国现代化的成分或因素:最后,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进行了有创见的探索,以期为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做’些铺垫性的工作。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现代价值创造性转化Abstract1980s,withtherisingofcultureupsurge,thetraditionallegalculture,whichisanimportantpartoftraditionalculturesinchina,isattachedgreatimportancebyscholars.Inthepast20years,fllothavebeenachievedinthestudyofthetraditionallegalcultureandplentyofworkswithcreativeideascameoutcontinually.Butthestudyshouldbefuaherdoneinaccuracyanddepth,andsomeimportanttheorysubjectshavetobetakenintoaccount,Forinstance:whatjS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traditionallegalcultureandChineselegalsystemmodernization?WhatonearthareoutdatedorrigidinthetraditionallegalcultureandhowwilltheyimpedetheprogressofChineselegalmodernization?Whatareofuniversalsignificanceandeternalvalue,whichshouldbecreativelymadeuseoftOacceleratetheChinesemodernization?Theessay,basedontheanalysisofthetendencyofthedayintheconstructionofChinesesocialistregalsystemandthelawprincipalofMarxism,firstlyanalyses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Chinesetraditionallegalcultureandthemodernizationoflegalsystem,atthesalnetime,itpointsoutthatChinesetraditionallegalcuhureisnotonlythelogicalandhistoricalstartingpoint,butalsotheculturalresourceoflegalmodernization;secondly,theessayputsgreatemphasisonexploringthemodernvalueoftraditionallegalculture,thatis,theessaytriestOfindoutwhatfactorsintraditionallegalculturewillstillbeofsignificancetOmodernsocietyprogressanddevelopmentinchinaandtotheimprovementofChinesemodernization.Finally,theessayputsforwardsomeoriginalideasaboutcreativetransformoftraditionallegalcultureSOastolayfoundationforfurtherstudyingofthissubject.Keywords:traditionallegalculture,legalsystemmodernization,modemvaluecreativetransform前言一、选题由来自从马克斯·韦伯建构了“传统——现代”两极对立、互相排斥的社会形态转换图式以来,彻底摧毁传统以实现现代化的观念,迅速在一切要求现代化的国家和地区中广为传布丌来。
最新-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精品
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刘海鸥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作者简介刘海鸥,女,法学博士,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后,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外国法律史。
摘要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内涵丰富,天人合一是传统的生态保护法律和实践的思想基础;生态道德教化在民众传统生态保护意识的培养及生态法律的有效实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值得今人借鉴。
而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二元互动模式为现代环境保护法律渊源的多元化奠定了历史基础。
关键词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现代价值中图分类号929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2-2019201904-0040-05尽管环境保护的口号是现代人提出来的,但是环境问题古已有之。
事实上,如何生存乃至如何更好地生存,是地球上所有民族在不同时期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只是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不同的态度、意识或价值观念使得人们采取了不同的手段。
在19世纪,西方由传统农业文明转向工业文明之后,在以人类的发展为中心的理论与实践的作用下,环境与资源的持续恶化与枯竭,迫使各国不得不对人类与大自然的关系加以反思。
我国在5000年的农耕文明发展历程中,由于对自然的认识有着深厚的伦理基础,所以人与自然的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
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观念以及朴素的环境保护思想和实践,不仅使传统的生态环境在整体上得以维持,而且也与当今凸显人与环境和谐共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规范有着不谋而合之处。
我国传统的环境法律文化,对于现代社会的环保法律与实践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天人合一思想对中国传统生态保护的重要意义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可以说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始终不变的追求。
无论是帝王、先哲还是普通的社会民众,都从未将自身与自然根本对立起来。
内涵丰富的天人合一思想,也始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它不仅代表了中国几千年来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本价值理想,而且深刻地影响着历代生态保护法律与实践的基本方向。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人类从猿猴进化为直立行走的智人再到创造出灿烂辉煌的文明,在这漫漫的时间长河中,首先我们必须提出一个看似简单但实则关系重大的问题——人类社会为什么要存在法律?在给法律进行定义时,法理学家就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规范。
”他们认为法律通过规范、约束人们的物质行为来达到一种和谐的社会气氛,从而稳定社会局面,构建和谐社会,人类文明才能因此在历史长河中不停地前行和发展。
法律是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机器是统治阶级用来压迫被统治阶级的一种工具,没有国家机器这种工具,统治者就无法压迫被统治者。
也就无法维持它的统治地位。
在中国古代,因为如上文中提到的统治社会的需要,早在夏商周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初步的法规和律条。
而人们最为熟悉的较为成形的中国古代法律出现于秦国,著名的法家学说以及商鞅变法。
那是一个混乱的时代,战争连绵、社会动荡不安、百姓的生活很难得到保障。
基于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法家出现并开设了一个全新的思想领域的雏形。
韩非子首先提出,人是自私而趋利的,政治上的君主主权者,就要根据臣民的本性按照赏与罚的原则进行管理。
医生吮人之伤、含人之血,不是因为病人乃骨肉之亲,而是因为利益所在。
造车之人希望人富贵,制棺之人希望人夭亡,不是因为前者仁后者贱,也是因为利益之所在(译自《韩非子·备内》)。
法家的论据涉及到一个关键性的假设,即一个经济人是自私的动物——这一点在现代社会依然得到了承认,我们正在学习的经济学及其所有相关科目均是完全基于此理论上的一门学说。
看来在我国,这一说法早在凯恩斯提出之前就有人想到了,而且他们不仅开门立派甚至还变成法规付诸实施了。
法家学说还提到,对于一个品德不正、思想邪恶的人来说,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和师长之智都不足以改其缺点,唯有严厉而完备的法律,才能让他感到畏惧,他才会收敛约束自己的行径。
在类似的理论支撑之下,于是前有了商鞅的变法,后有了秦始皇的秦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代价值【摘要】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内存于思想、制度、设施以及人们的为模式之中的观念、价值体系,有着极强的民族性特征。
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和社会历史惯性机制,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现代法律文化的历史根基,而现代法律文化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延续。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观念现代价值法律改造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和社会历史惯性机制,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一个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而且与当下社会法律生活交融在一起,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过程,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有鉴于此,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价值进行深入观照和审视,进而进行创造性转换,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概述及其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指中国持续几千年来各个朝代所有支配法律内容的原理、规则、意识,一般是指延续几千年的封建正统法律文化。
其核心是“仁”的儒家文化。
但是这种儒家文化并不仅仅局限于孔孟之道,还有汉初大儒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一种集道、法、儒诸家思想为一身的新文化。
这一文化一直影响和贯穿于我国整个封建时代,直至清末的西法引进和法制的近代化的整个过程。
探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从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结论。
比如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一个重要特点;从司法体制上看,“行政兼理司法”是一个明显特征。
但是从最具特色的角度入手,我们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特点就应是“礼法结合”。
即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一致。
这种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表现在许多方面。
另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其他特色精神内容在古代法中同样占有重要地位,而且也不时影响着当代中华圈中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法律意识。
1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观念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系统中体现出来的有关法的普遍的社会态度和社会价值。
其表现为人们对法律性质的认识,对法律价值的评断,以及对法律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的理解。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
摘要: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传统文化的一个分支因历史及时代因素有其工具主义观念、专制主义思想等糟粕成分,但亦有其哲学基础、制度倾向、治理模式等方面的精华成分和天然优势,因此应该充分利用其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文化渊源、本土资源、民众认同等价值为现代法治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关键词:文明河南:传统法律:当代价值所谓传统,是世代承袭的蕴含民族特色的文化遗产。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中华民族悠久文化在法律领域的投射与结晶,展示了中华民族对人类的伟大贡献,更为新时期法治建设提供了天然的历史依据与现实基础。
然而世易时移,用当下的观念重新衡量与审视传统法律思想,对于实现法治现代化来说其到底是阻力还是动力,它的哪些精华值得我们传扬,哪些糟粕又需要我们摒弃这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糟粕加强法治建设,增强法治观念,是推进法治中国的重点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把目光重新投向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深入分析其封建糟粕,合理扬弃,方可少走弯路,避免重蹈覆辙。
(一)人治而非法治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中国古代君王及贵族都把法律视为天下之公器,法律仅仅作为工具用来协助统治者贯彻落实其所倡导的伦理思想。
统治者期望依靠法的刑罚功能和道德的防范功能来构筑秩序井然、人际和谐的理想社会。
“为政在人”无非是人治主义思想的典型体现。
比如,在社会层面倡导“尊尊”,要尊重并无条件服从于位高权重之人。
国家统治者的权力完全不受或是不完全接受法律的限制,就不能确立起法律的权威性,其结果势必无法保证权力运行的公正合理,无法避免权高于法的情况,也必然导致法律失范、腐败滋生。
(二)重刑轻民的专制主义思想法家曾过分夸大法律的作用,认为要“重狱轻讼、以刑去刑”。
重狱就是重视刑法或刑罚的作用,轻讼就是轻视民事诉讼,轻视民众意愿的表达。
法家期望通过严刑苛法来解决社会争端,一个比较轻缓的犯罪情况也要用极端的刑罚来处理,以期达到民不敢犯的效果。
法家这样做大抵出于两个考虑:其一要维护专制特权,唯有严刑酷法;其二,自然经济支配下的小农社会里,用重义轻利、重农抑商等道德说教压制着民众的心理,用法律手段控制工商活动,就能达到维护中央集权、宗法家族制度和自然经济的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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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环境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刘海鸥发布时间:2009-06-16 08:23来源:光明日报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内涵极为丰富的“天人合一”思想始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它不仅代表了中国几千年来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本价值理想,而且深刻影响着历代环境保护法律与实践活动的基本方向,对于现代社会环保法律的制定与实践,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和传承意义。
一、传统“天人合一”思
想对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天人合一”思想在我国古代有着丰富的内涵。
首先它是历史上占主导地位的伦理思想,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表现为传统的环境伦理观。
同时,由于中国传统礼法关系的特殊性,“天人合一”又成为历代环境保护法律思想和实践的基础,延伸发展了诸如“四时之禁”等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并以不同形式贯穿在国家立法、皇帝诏令和众多民间约法之中,构成了中国传统环境法律文化的主脉。
作为传统农业生产和生活方式的产物,“天人合一”思想尽管带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但不可否认,其在中国传统环境资源保护立法与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史料表明,唐代以前,虽然也有局部的环境破坏,但总体上我国自然环境保护状况比较好。
宋代以后,尤其是明清两代,基于人口压力,“弛禁”与过度“垦殖”,导致生态破坏日趋严重,环境问题增多。
中国传统法律文明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今天看来,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作为人与自然关系的主流思想,“天人合一”超越了人与自然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既尊重人的利益、人的价值,注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又强调自然的利益和价值,尊重自然规律,追求人与自然共生与和谐发展。
这一思想的合理成分,对现代人类战胜日益加剧的全球性生态危机,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
我们通过扬弃传统思想,从而建构一种新的天人和谐发展的价值观,既符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要求,又符合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
二、传统社会的生态道德教化与示范,对现代社会构建环境道德与环境法律的良性互动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在传统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培养和法律实施中,也充分反映了道德教化的重要作用。
中国古代的仁人志士和开明君主,大力倡导“天人合德”、“仁民爱物”、“民胞物与”、“节用爱物”思想及“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用之有节”伦理道德原则,反对“暴殄天物”。
如古代流传的诸如“网开三面”、“面革断罟”等许多劝导人们保护自然的传说和“三驱礼”狩猎传统;东汉以后在儒、道两教影响下盛行的“不杀生”、“放生”等习俗;而“饮食起居,黜奢崇俭”的事例更是比比皆是,从“在位皆节俭”的周文王,到“不侈于后世,不靡于万物”、终生宣传“尚俭”、“节用”的墨子,再到以“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为乐的颜回……这些环境伦理道德思想作为民间道德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民间风俗基本上都与山林保护、动物保护等直接相关。
如藏族各部落以佛教“十善法”为基础的民间规约、傣族世代流传下来的傣文抄本《布双郎》、瑶族传统社会中调整村寨群众行为规范的各种“石牌”等,都有封山育林,禁止乱砍、乱猎、乱捕及保护水利设施等方面的内容。
历史证明,中国传统社会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民间层面上,都将道德教化作为环境保护最为重要的手段和途径,统治者宣扬的生态道德标准以及各民族自身形成的民族生态道德规范,为传统社会维护生态平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代环境问题虽然与传统农业社会在形式、程度上有巨大差异,但加强环境危机教育,提高人们的环境道德素养,既是环境保护的关键性举措,也是环境法律有效发挥作用、实现环境道德与环境法律良性互动的保障。
三、传统生态保护法律的二元化结构为现代环境保护法律渊源的多元化奠定了历史基础。
我国传统社会有关生态资源保护的法律形式不仅有国家法律、帝王诏令、地方禁令,还有各种各样存在于族规族训、乡规民约、帮规行规中的民间环境规约,因而表现为多样化结构和国家法与民间法二元互动的模式。
古代社会没有“环境保护”一词,也缺乏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内容一般涵盖于国家基本法之中,如最早的“禹之禁”关于夏季休渔、春季禁伐的规定;《秦律》之“田律”中有关对生物的保护以及对禁苑的规定、《唐律疏议》和《唐六典》对水资源的保护规定等。
各代君主也曾发布大量诏令,涉及保护鸟兽鱼虫、禁(限)猎、禁屠、放生、林木保护和植树、水资源保护、维护城市卫生等方面。
此外,大量的地方禁令及民间环境规约也在传统生态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在很多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陆续发现的各种“禁伐碑刻”,其中“官府禁碑”由古代官府下令勒石发布,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属地方禁令。
而注有“奉官(道、府、县)示禁(谕)”、“奉官给示”等字样的禁碑,则属民间环境规约,这类民间规约可称为“官定民议”的规约,它们虽属民间行为,但都经过了官府批准和认可。
另有一部分民间规约是通过宗教祭祀、岁时节庆、人生礼俗等民间习俗活动而产生和传承的,以“民议民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因符合传统伦常礼教而得到官方默许认可。
可见,无论是“官定民议”禁碑还是“民定民议”的习俗,历代官方都在某种程度上利用了民间规约这一特殊影响力来为国家法律的实施营造宽松的环境,通过民间规约去调整国家法律难以规范的行为,反映了在生态资源保护方面政府与民间的互动关系及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补关系。
这种自生自发的民间秩序与直接来自国家的法律秩序共同构成传统环境法律的主体成分,在“礼”的调控下相互依赖和影响,成为长期维持传统社会生态环境的二元法律结构。
我国当今的环保事业,其主体具有多元性,其环保措施、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因此环保法律也应包容效力不一的各种渊源。
继承和发扬传统环境法律文化中的合理因素,重视环境调控多种途径的相互作用,特别是重视民间环境保护规约等的独特作用,将是提高我国环保绩效、培养全民环保意识的关键因素。
因此,在各地的环保实践中,应广泛发挥村(乡)规民约、文明公约等的积极作用,在尊重民间生态保护习俗的同时,进行积极的引导与教育,使民间规约在形式上创新,内容上符合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并为贯彻实施环境与资源法律服务。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