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发135
2024年河南省残疾人补助政策最新版
2024年河南省残疾人补助政策最新版关键信息项:1、补助对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补助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补助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申请流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审核机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发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监督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补助对象111 具有河南省户籍,并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112 残疾等级达到一定标准,具体标准根据不同的补助项目而定。
113 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处于贫困或低收入水平。
12 补助类型121 生活补助:用于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食品、衣物、住房等方面的支出。
122 医疗补助:帮助残疾人支付医疗费用,包括门诊、住院、康复治疗等。
123 教育补助:支持残疾人接受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阶段的费用补贴。
124 就业补助:鼓励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援助、创业扶持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125 护理补助:针对重度残疾且需要长期护理的人员,给予护理费用的补贴。
13 补助标准131 生活补助标准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综合确定,一般分为不同档次。
132 医疗补助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报销,对于特定病种和治疗项目可能有更高的报销比例。
133 教育补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和学习形式,给予固定金额的补贴或学费减免。
134 就业补助根据就业类型和创业项目的规模、效益等因素,提供一次性或阶段性的资金支持。
135 护理补助根据护理等级和服务需求,每月发放一定金额的补贴。
14 申请流程141 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医疗费用票据、教育费用凭证、就业创业证明等。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民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温州保监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重要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实施精准施策、精准管理、精准保障,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建立健全更加紧密更加平衡更加充分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制度强、服务强、人民健康水平高、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满意度高”的“两强两高”医改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大病保险筹资机制(一)提高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比例。
大病保险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元,参保人员个人筹资比例不低于40%。
(二)规范筹资方式。
按照权责对等、精算平衡原则,完善政府、单位、个人分担的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政府、单位缴费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整体划拨;大病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从其个人账户中划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其个人缴费。
大病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筹集,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温人社发〔2020〕135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135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2月16日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第三章申报评审与受理第四章组织评审第五章评审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第六章评审纪律和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评审质量,根据《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的各专业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认定)和授权开展的自主评聘工作。
第三条职称评审是以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为原则,按照评审标准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有效监管的评审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促进人才培养和使用。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授权开展职称评审的行业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专业(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授权开展职称自主评聘的单位结合本单位发展目标和岗位聘任要求自主管理实施相关评聘工作。
第五条各职称评审组织单位(部门)需根据评审职责制定符合相关专业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职称评价(评聘)标准,建立评价全面、考核刚性、业绩导向清晰的量化指标赋分体系,提高技术创新、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代表作品等标志性业绩的分值权重,积极探索建立特别优秀人才的破格和越级晋升制度,并综合运用理论测试、业绩展示、实践操作、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确定职称评审结果,使职称评审能充分反映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业目录
武汉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
288企业生产经营管理
中学生命安全教育
中小学教师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
中学劳动与技术
专业课
学前教育
小学生命安全教育
小学语文
小学数学
小学英语
小学道德与法治
小学科学
小学体育
小学音乐
小学美术
小学信息技术
小学劳动与技术
小学综合实践
少先队辅导员
731小学心理健康
注:湖北省各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进度不一。
水产专业仍使用2000年条件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业目录
鄂职改办[2015]88号
(中级实行全国统考)待省修订印发
年条件;艺术、群文、文博专业2019年7月新修订印发的省文件中明确自2020年1月起施行。
基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岗位及公益性岗位
就业人群:
1、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 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就业 确有困难的人员。 3、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 4、家中两代人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5、抚养子女的单亲下岗失业人员和夫妻一方无业另一 方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6、应届大学毕业生。 7、有就业愿望而未就业的残疾人。
(二)岗位目录
2009年5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 《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向社会公布 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以指 导各地做好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 工作。 这批发布的岗位目录共分9大类领域, 50种 岗位。根据国家现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 有关规定,到上述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享 受相应补贴政策
7
基层市政管理
8
基层公共环境与设 施管理维护
9
其他
各地开发的其他基层社会管 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如社区主任助理、低保协管、残疾 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等,以及基层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等岗位。
( 三)大学生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 作用
1、以创业服务农村,改善农村民生。
2、以知识支撑发展,化解基层社会矛盾。
3、社会公共服务。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 源投入为满足公民的社会发展活动的直接需要所 提供的服务。社会发展领域包括教育、科学普及 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社会 公共服务是为满足公民的生存、生活、发展等社 会性直接需求,如公办教育、公办医疗、公办社 会福利等 。
(三)、积极作用
1、有利于缓解我国当前面临的各种突出社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07•【字号】津人社办发〔2019〕135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13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要求,市人社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7日天津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为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和推动技工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现就深化我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遵循人才成长规律。
按照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职业特点,引导技工院校教师提高能力素质,促进其职业发展。
(二)实行统一分类评价。
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下,根据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不同特点,分类评价。
(三)突出品德业绩导向。
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坚持把师德放在首位,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突出职业素养、工匠精神、创新能力、业绩成果和实际贡献,激励技工院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创新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人社部函[2009]135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09.04.29【实施日期】2009.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我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收集、整理了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现予以公布,作为各地工作参考和落实相关政策的依据。
现将《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以下简称《岗位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地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当作一项紧迫任务和长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岗位目录》中收录的岗位主要是为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按照国家现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补贴的岗位。
其中一些岗位也适合于其他就业群体人员。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本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实施办法,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四、各地要抓紧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通过网络、报纸、专场推荐等多种渠道,将岗位送进校园,送到高校毕业生手中,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参与。
教职工“吃空饷”占用编制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报告.doc
篇一:《中小学教职工“吃空饷”占用编制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报告》(XX单位)中小学教职工“吃空饷”占用编制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报告县教体局(XX单位)现有教职工人。
其中XX学校XX人,XX学校XX人。
(要求具体到每一所学校、中心校)。
依据有关精神,我单位(乡镇、局直学校)坚持各中小学校长是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要求,经过宣传学习、认真自查并公示无异议,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对照“四种”吃空饷情形(一)对学校以虚报人员编制或以虚报人员方式占用编制的,经自查有或无,若有,具体到人,基本情况,啥时间开始吃空饷。
(二)对所在学校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的,经自查有或无,……(同上)。
(三)同上(四)同上总体来说,经过自查,我单位(乡镇、局直学校)吃空饷人。
特此报告XX单位(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X年X月X 日篇二:《同心寨小学清理教职工“吃空饷”占用编制专项治理情况的自查报告》同心寨小学教职工“吃空饷”占用编制专项治理情况的自查报告同心寨小学认真落实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开展教职工“吃空饷”占用编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同心寨小学教职工的实际,进一步强化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监管,多措并举,扎实开展“吃空饷”占用编制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坚决纠正财政供养人员“占编制、不上班、吃空饷”等妨碍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我校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后勤主任为副组长,全校教师为成员的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占用编制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负责我校教职工“吃空饷”占用编制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是认真自查自纠。
我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对照教职工“吃空饷”占用编制的各类情形,认真梳理全体教职工工作关系、工资发放、在岗在编情况,做到“不漏人、不漏项、不隐瞒、不做假”,如实填写叶县2015——2016学年教育系统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做到底子清、情况实,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区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3〕135号)文件精神和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文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规则(试行)》(桂人社发〔2012〕79号文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区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3〕13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规定,我局已于2013年10月27日完成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工作,现将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和面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报告当前,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联动机制,加大了农民工工资清欠难度。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报告,欢迎大家阅读!【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报告1】为认真贯彻中、省关于保障##年春节前后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精神,市贯彻欠薪处理责任制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关于开展##年春节前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广安人社发〔##〕118号)要求和《广安日报》登载的“双随机”抽签公告内容,于近期组成三个督查组深入各区市县(园区),对随机抽查的建设施工项目、生产经营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了工资支付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年12月26日至##年1月18日,督查组对各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共深入到30个建设工地、建筑公司、生产企业,查阅工资支付台账、劳动合同签订、参加工伤保险等资料,现场询问一线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对各地贯彻国务院1号、省政府63号、广安府办发〔##〕5号、广安人社发〔##〕13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施工项目部门主管责任制,工资支付总包负责制,抓源头治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对一些欠薪单位提出了整改意见。
二、存在的主要欠薪隐患督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欠薪隐患,个别案件调处难度较大,需引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及市级机关各部门的高度重视,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快个案协调处理力度,以实现##年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使广大农民工过上一个幸福祥和的春节。
现将##年春节前重大“欠薪”项目通报如下:广安区:“锦绣山河”项目拖欠980余名农民工工资近3000万元;“山水印象”项目拖欠360余名农民工工资950余万元;“南苑”项目拖欠350余名农民工工资570余万元。
前锋区:桂兴华峰水泥厂拖欠200余人工资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共计313万余元,目前此案已进入破产程序;尚宇广场项目拖欠600余名农民工共计1600余万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渝人社发[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35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为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可从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起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二)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期间,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广东省2012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2]135号【发布部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总工会【发布日期】2012.06.21【实施日期】2012.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广东省2012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35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工会,各高等学校,有关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省直有关单位:2009年以来,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和打造南方教育高地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粤办发〔2009〕21号文件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决定于今年教师节期间联合表彰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南粤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专任教师。
“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凡2012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列入本次推荐评选范围。
曾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省部级荣誉称号或曾获得南粤优秀教师(包括杰出教师、教书育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校长、教坛新秀、优秀班主任、优秀政治辅导员、优秀山区教师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人社部发【2016】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工作已完成
44
人社部发
[2010]49号
关于批复青海省藏区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45
人社部发
[2010]55号
关于做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46
人社部发
[2010]72号
关于批复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86
人社部发
[2011]78号
关于批复江苏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87
人社部发
[2011]78号
关于批复江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88
人社部发
[2011]78号
关于批复山西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29
人社部发
[2009]148号
关于批复山东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30
人社部发
[2009]149号
关于批复陕西省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31
人社部发
[2009]155号
关于批复内蒙古自治区首批列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通知
宣布失效
工作已完成
50
人社部发
[2010]72号
关于批复四川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度全区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度全区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度全区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81号),现将2021年度全区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学历和资历要求申报人员必须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且符合下列学历、资历条件。
1.参加202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规定的相关要求。
(1)具有会计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2年,并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满5年。
(2)具有会计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4年,并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满10年。
(3)具有会计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5年,并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满15年。
2.参加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规定的相关要求。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能力业绩要求1.参加202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工作业绩和成果(论文除外)的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内人社发〔2013〕135号)有关规定掌握。
烟台市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
烟台市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烟台市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如下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公布20XX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烟人社〔20XX〕135号),20XX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623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3115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623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4372元。
全市从7月起按新基数收取社保费及1-6月份基数调整差额,6月份仍暂按企业原基数征缴社会保险费。
一、基数调整鉴于今年省社平工资公布较晚,市社保中心考虑到如果在6月征缴期内调整最低缴费基数,鉴于需同时补缴1-6月份基数差额,可能引起企业筹措资金措手不及等问题。
因此经研究决定,6月份仍暂按企业原基数征缴社会保险费。
7月份起再按调整后的新基数征缴社会保险费,同时7月份收费时一并补缴1-6月份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部分(基数调整差额部分免收利息、滞纳金)。
1、最低基数的调整。
6月15日社保费银行划款结束后,市社保中心将对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进行全市统一调整,无需单位申报。
2、最高基数的调整。
涉及最高缴费基数调整的参保单位,请填写基数申报材料并由职工签字确认,到我区社会保险服务厅窗口办理。
3、特别提醒。
已经开通“财税库银”划款的各企业要及时对基数调整后7月份社保费应缴额(含7月当月与1-6月份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进行充分测算,核实银行划款的授权额度及账户余额是否足额,并于7月份划款日的前一天确保划款账户有足额的资金。
温馨提示:因账户资金不足或账户授权划款额度不足划款失败的,将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目前,全市社保机构正在开展参保人员数据整理工作,对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多号参保、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开展补充、核对工作。
开发区内未拷取职工基本信息数据的用人单位,请于6月底前携带U盘到科技大厦515房间拷取相关数据,按规定格式整理后于7月15日前报回。
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将影响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的办理。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 )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 )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18.什么是基层就业?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
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单位就业,也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19.国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包括哪些?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1)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
(2)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3)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4)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5)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
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后年度考核相关问题探析》
《行政机务员受处分后年度考核相关问题探析》作者:彭阳春《中国监察》行政机务员在受处分后如何对其进行年度考核,既关系到受处分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执行行政纪律的严肃性,是做好行政惩戒工作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
行政机务员受处分后如何实施年度考核关于行政机务员受处分后如何确定考核等次问题,xx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xx年3月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xx年1月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xx]1号)首次提出:“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也就是说,除了受警告处分以外,受其他处分之后在解除处分之前都是不定考核等次的。
xx年1月人事部印发《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发〔xx〕9号),进一步明确了受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影响期限,即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为两年。
xx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公务员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原国家公务员及行政机务员,还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
由于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变化,相关配套规定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xx 年1月,为了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包括行政机务员在内的所有公务员的考核问题做出了规定。
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25条的规定,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广西省养老金发放标准
2021年广西省养老金发放标准2021年广西省养老金发放标准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一、养老金调整人员范围(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个月增添根本养老金120元。
(二)挂钩调整: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人员,从缴费年限满15年起计算,缴费每增添1年(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l位小数点,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录数据为准),每人每个月再增添根本养老金5元。
(三)适合倾斜调整:年12月31日(含)前已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录数据为准),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个月再增添根本养老金6元。
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区艰辛遥远地域(详细名单详见附件1)领取根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个月再增添根本养老金4元。
(四)公司退休军转干部切合上述第(一)、(二)、(三)点规定调整根本养老金后月应发根本养老金未抵达2050元的,按月根本养老金2050元计发。
三、养老金调整履行时间本次公司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履行四、养老金审批方法五、养老金资本根源已参加公司员工根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根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保存各地代管的结余根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公司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本按原资本列支渠道解决。
六、养老金调整要求此次调整工作落实到位后,各地要实时进行总结,将调整状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21年调整公司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状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于2021年5月5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广西获艰辛遥远地域津贴的58个县(市、区)名单经国务院赞同,广西列入艰辛遥远地域津贴实行范围的县(市、)名单以下:南宁市:横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柳州市:柳城县、鹿寨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桂林市:全州县、平乐县、灌阳县、资源县、恭城瑶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梧州市:蒙山县;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上思县;贺州市:钟山县、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田林县、靖西县、那坡县、乐业县、凌云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河池市:金城江区、宜州市、南丹县、天峨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兰县、凤山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崇左市:江州区、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凭祥市、天等县、扶绥县;贵宾市:兴宾区、武宣县、象州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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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人社发〔2010〕135号2010年5月6日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关于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报办理流程的通知各镇街社保所、民政办公室: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115号),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巴南府发〔2010〕7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报办理流程如下:一、申报办理流程1.符合条件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向本人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手印。
2.每月第一个工作日社保所将上月申请享受缴费补贴并初审合格的困难“双解”人员材料送区就业局和镇(街)民政办公室进行审核,同时编制困难“双解”人员汇总花名册报区社保局备案。
区就业局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是否正在享受“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民政办公室审核申请人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并分别依据审核结果签字确认。
3.社保所按月将资格审核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送区社保局。
4.区社保局收到资格审核合格人员的材料后,按规定审核申请人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应退休时间等与退休有关的信息和应享受缴费补贴标准等,并依据审核结果签字确认,并将审核合格人员材料报送区人力社保局审批。
5.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合格后,区社保局按政策规定进行业务处理,征收申请人扣除缴费补贴后个人应缴部分。
二、补贴期限对在2010年内申报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2010年1月起享受缴费补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对2011年1月及以后申报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双解”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缴费补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
三、具体办理程序及要求(一)困难“双解”人员申请享受缴费补贴所需提供资料:1.申请人填写〘重庆市巴南区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附件1)一式四份(装入申请人〘职工档案〙一份,区社保局,社保所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中主页、全户增减人员页、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和出再就业中心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资料遗失的申请人由档案保管部门进行复印并加盖公章)。
5.〘职工档案〙原件(档案在主管局、原工作单位或档案在外区县保管的由申请人本人提供,社保所在接收申请人档案时应查验档案是否密封、是否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密封章,未密封档案一律不得受理;档案在社保所或就业局保管的不需由本人提供)。
6.申报时正享受低保待遇的,还应提供本人〘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个人参保缴费存折或〘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申报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享受缴费补贴资格审核1.社保所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提供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提供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符合享受困难“双解”人员缴费补贴的基本要求,〘确认表〙填写是否规范。
初审合格的,社保所初审经办人员应在申请人所提供申报原始材料的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意见并签名确认加盖社保所公章,将除〘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出再就业中心的协议〙和〘职工档案〙外其他申报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依据初审确认结果在〘确认表〙中签署意见。
初审不合格的,社保所应建立并登录〘重庆市巴南区国有企业部分享受困难“双解”人员缴费补贴初审不合格人员明细台帐〙(附件2),注明不合格原因并将申报材料退还申请人。
社保所对申请人提供的〘职工档案〙不得随意拆开密封。
对初审不合格的,直接将〘职工档案〙交还申请人退回原档案管理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社保所应接收档案并填写档案传递通知单,交申请人送档案保管单位,社保所应妥善保管好〘职工档案〙。
2.社保所对初审合格人员提供的原始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进行整理归档,装入专门印制的〘重庆市巴南区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档案袋〙(以下简称〘申请缴费补贴档案〙附件3)。
按月对申报情况整理汇总,编制〘重庆市巴南区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初审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附件4)和〘重庆市巴南区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初审合格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初审合格人员花名册〙,附件5),〘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和〘初审合格人员花名册〙应由社保所经办人员、社保所所长和镇(街)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社保所公章(花名册应加盖骑缝章)。
社保所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和〘初审合格人员花名册〙(含电子表格)报区社保局备案,未报送的镇(街)视为上月无申报人员。
3.社保所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初审合格人员的〘申请缴费补贴档案〙送民政办公室进行审核,民政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并依据审核确认结果,在〘确认表〙中签署意见。
民政办公室审核完毕后,将相关资料移送社保所。
4.社保所于每月8日前将经民政办公室审核后的〘申请缴费补贴档案〙送区就业局和区再就业办进行审核,区就业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区再就业办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正在享受“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并依据审核结果,分别在〘确认表〙中签署意见。
区就业局和区再就业办审核完毕后,将相关资料移送社保所。
对区再就业办审核发现正在享受渝财社〔2009〕94号文件社会保险补贴的,由社保所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自愿作出选择。
自愿选择申请困难“双解”人员缴费补贴的,确认申请时间以首次申请为准,但两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确认表〙应报区再就业办重新审核确认。
5.对区就业局、区再就业办及民政办公室审核合格的人员,社保所编制〘重庆市巴南区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资格审核合格人员明细表〙(以下简称〘审核合格人员明细表〙,附件6),并将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出再就业中心的协议〙原件退还申请人。
每月15日前,将经社保所经办人员、社保所所长和镇(街)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社保所公章的〘审核合格人员明细表〙(含电子表格)、审核合格人员的〘申请缴费补贴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职工档案〙送区社保局。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社保所应建立并登录〘重庆市巴南区国有企业部分享受困难“双解”人员缴费补贴资格审核不合格人员明细台帐〙(附件7),注明不合格原因,并填写〘重庆市巴南区申请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不合格人员书面告知书〙(附件8),将申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退还申请人。
申请人本人提供〘职工档案〙的,社保所填写好档案传递通知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将〘职工档案〙交申请人退还档案管理单位。
(三)退休信息审核审批及缴费补贴标准确认1.区社保局参保科接收申请人〘职工档案〙后应填写档案传递通知单交社保所,并保管好〘职工档案〙。
2.区社保局参保科应将申请人〘申请缴费补贴档案〙和〘初审合格人员花名册〙、〘审核合格人员明细表〙进行核对比较,核对无误的,确定申请人申请时间;对不包含在〘初审合格人员花名册〙中的申请人相关资料,社保局参保科不予接收,退还社保所,社保所作为本月申报人员重新报送。
3.区社保局参保科收到社保所移交的资格合格人员资料后,对申请人参保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原参保单位情况、是否在原单位(中心)参保及参保情况、是否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及现参保情况。
核查后签字确认。
对不符合享受缴费补贴条件的人员,区社保局参保科应编制不合格人员花名册并注明不合格原因,将不合格人员花名册及申请人〘申请缴费补贴档案〙退还社保所(本人提供〘职工档案〙的,还应退还〘职工档案〙,并填写好档案传递通知单。
),由社保所退还申请人相关材料并按资格审核不合格人员相同办法处理。
4.对审核合格的人员,区社保局参保科应编制合格人员花名册,将合格人员花名册及申请人〘申请缴费补贴档案〙移交区社保局退休人员管理科(本人提供〘职工档案〙的,还应移交〘职工档案〙,并填写好档案传递通知单。
)。
区社保局退休人员管理科收到参保科移交的资料后,应先查实申请人是否已领取养老金,是否符合享受缴费补贴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审核其〘职工档案〙,对档案存放在社保所或区就业局的,到档案存放地对申请人〘职工档案〙进行集中审核。
退休人员管理科按照初审复审的流程,根据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职工档案〙,按规定审核申请人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我市实施个人缴费前的间断年限、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特殊工种岗位性质、应退休时间等与办理退休有关的信息,并确认应享受缴费补贴标准,在〘确认表〙中签字确认。
对审核合格人员,区社保局退休人员管理科编制合格人员花名册,将〘申请缴费补贴档案〙及〘职工档案〙报送区人力社保局行政审批科审批(对档案存放在社保所或区就业局的,由区人力社保局行政审批科到档案存放地对申请人〘职工档案〙进行集中审批),并将合格人员花名册抄送区社保局参保科。
对审核不符合享受缴费补贴条件人员、审核档案材料信息与申请人填写〘确认表〙中工作经历等信息不一致的以及特殊工种经历需进一步补正材料的,由区社保局退休人员管理科编制审核不合格人员花名册,注明不合格原因,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连同〘申请缴费档案〙(本人提供〘职工档案〙的,还应退还〘职工档案〙。
)移交区社保局参保科退还社保所,由社保所告知申请人,需补正材料的由申请人补充资料后再向社保所进行申报(确认申请时间以首次申请为准)。
5.区人力社保局行政审批科进行审批,并在〘确认表〙中签署意见。
审批后,区人力社保局行政审批科将有关资料返还区社保局退休人员管理科。
对区人力社保局行政审批科审批不合格的,区社保局退休人员管理科编制审批不合格人员花名册,注明不合格原因,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连同〘申请缴费档案〙(本人提供〘职工档案〙的,还应退还〘职工档案〙。
)移交区社保局参保科退还社保所,由社保所告知申请人,需补正材料的由申请人补充资料后再向社保所进行申报(确认申请时间以首次申请为准)。
(四)享受缴费补贴业务办理1.经区人力社保局行政审批科审批合格的,区社保局参保科对〘确认表〙应享受缴费补贴标准进行复核,无误后将申请人〘确认表〙留存一份(装入申请人〘申请缴费补贴档案〙),其余三份〘确认表〙移交社保所,由本人提供〘职工档案〙的,由区社保局参保科将〘确认表〙一份装入其档案,将档案密封后退还社保所交由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