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口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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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出口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卫生要求1为保证出口动物源性饲料的安全卫生质量,规范出口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要求。

2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动物源性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质量体系,制定相关的体系文件和程序文件。包括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原料卫生安全评估制度和程序、出入库管理制度、检验化验制度和检测控制程序、质量保证制度、安全卫生制度、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不合格品处理制度、产品追溯制度等。

3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特别是原辅料采购记录、库存原辅料出入记录、投料记录、抽样记录、检验记录、留样观察记录、库存产品出入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质量异议反馈和处理记录等。

4出口生产企业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

4.1与产品生产过程有接触的人员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

4.2生产、质量管理人员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

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帽、鞋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4.3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工作,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5出口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卫生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5.1出口生产企业不得建在影响产品安全质量的区域,应当避开化工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远离动物养殖场、屠宰场,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影响产品卫生安全质量的其他产品;厂区内不得饲养动物或宠物;

5.2生产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区、储藏区、生活区、办公区要分开;

5.3应具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和仓储设施;

5.4应设有相应的更衣室、卫生间、洗手池。

6有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车间、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6.1应具备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车间、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并且布局合理;

6.2车间供电、供气、供水满足生产需要;

6.3生产设备要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生产设备完好;

6.4要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库和成品库;原料库与成品库严格分离;库内保持清洁,有防霉、防鼠、防鸟、防虫设施,

库内物品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距离,库内不得存放有碍安全卫生的物品,库内不同种类、不同品名、不同批次的原料和成品分开堆放,码放整齐,标识明确。

7生产用原料、辅料的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7.1生产原料必须来自安全非疫区,并附有当地农牧部门的合格证明;

7.2生产用辅料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规定要求,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7.3生产用原料、辅料经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辅料不得用于生产;

7.4加工过程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必要的标准,对水质的检测每年不得少与1次,自备水源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卫生保证措施。

8设立专门的包装物料间,并保持清洁,用于包装产品的物料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易褪色。

9生产企业应建立专门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设施,并上锁由专人管理,确保厂区、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油和其他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原料、辅料、包装物造成污染。

10出口生产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机

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10.1人员

10.1.1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

,熟悉动物营养、饲料配方技术及生产工艺;

,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10.2必须设立与生产相适应的化验室,并根据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程序开展检测。若使用社会实验室承担企业卫生质量检验工作,该实验室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与其签定有检测程序和频率的委托合同。

,能对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进行监控;

,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规范完整。

11生产企业要制定并实施职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12生产企业应制定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和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召回。

13严禁在生产企业内存放、使用下列物品:

13.1国家淘汰、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公布的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药物品种以外的药物;

13.2激素类药物;

13.3进口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禁止使用的药物;

13.4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登记和/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13.5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动植物性饲料原料。

14出口饲料的外包装上应附具标签标明产品名称、代号、原料组成、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注册标号、产品标准代号、适用动物种类、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加入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化学成分、含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批准文号。

15所有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

16本要求由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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