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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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及法院指导案例

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及法院指导案例

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及法院指导案例近些年来,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使用得比较频繁。

那么手机短信、微信是否会被人民法院采纳呢?根据本人多年法律实践经验,并非所有的手机短信、微信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符合条件要求的手机短信、微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上述法律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赤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手机短信、微信是以手机为信息传播终端与载体的文本或图片,其本质是一种数据信息流,属于数据电文的范畴。

由于手机短信能够有效第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同时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等,其能够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因此手机短信、微信符合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的形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结合指导案例谈谈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注意的问题北京法院指导案例《原告杨春宁与被告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将手机短信作为定案依据之一。

浅议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及其法律保障

浅议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及其法律保障

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浅议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及其法律保障沈金锋徐敏摘要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兴证据正逐渐被社会接受,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手机短信证据效力仍存在分歧。

本文分析了手机短信证据属性,并对如何保障手机短信证据效力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手机短信证据属性法律保障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57-02手机是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当代社会人类已经离不开手机通信,手机短信更是被人们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之后的“第五媒体”,而由此引发的手机短信纠纷却日趋普遍,重复发送“垃圾”短信、发送侮辱性短信、发布假中奖甚至是传授犯罪方法、销售赃物等涉嫌违法犯罪短信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兴证据正逐渐被社会接受,并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

在现行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对手机短信证据效力的认定仍存在分歧,只有客观分析这种证据的效力,才能使其在诉讼中真正发挥作用。

一、基本案情在本人所居住的城市,在2003年9月曾审结一起全国首例以发送手机短信侵犯名誉权的案件。

吴先生和惠小姐都年龄近30岁,均未婚,两人于2001年通过互联网聊天后相识相恋。

交往半年有余,惠某因故欲与吴某终止交往,吴某顿生报复心理,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惠某的同事、朋友发送多条涉及两人隐私的短消息,给惠某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和心理压力。

2003年5月下旬,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采用发手机短信的方式,使用侮辱性的言词,向惠某的同事及朋友公开涉及惠某隐私的内容,使他人对惠某的评价降低,在客观上对惠某的精神健康造成了一定损害,已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判令吴某应在侵权范围内为惠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该案最终是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而审结的,司法实践表明,手机短信已被法院作为审结案件的有效证据,证据效力得到了司法实务的认可。

民事案例分析:短信可否作为债权债务纠纷的证据

民事案例分析:短信可否作为债权债务纠纷的证据

[案情介绍]张某与李某系同学关系,关系也十分要好。

2008年7月,李某在电话中向张某借款5000元,并用手机短信告知汇款帐户。

次日,张某将5000元汇入该帐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其中一次,张偶发短信催款时,李某回短信说,“过几天一定还!”庭审中,李某辨称,已经还款,只不过因为没写欠条,所以,也没让原告打收条。

[案情分析]第一种意见认为,手机短信具有易灭失、易修改、易编辑等特性,与证据“三性”相抵触,手机短信内容不应作为证据,故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请;第二种意见认为,短信内可应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因为,依据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短信内容能够说明案件的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故应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判决结果]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本案中,手机短信能够作为定案证据,关键是要看该短信是否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手机短信是一种社会实践主体思想内容的载体,在与待证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情况下,此短信便具有关联性,当短信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则短信具有合法性,并因此成为法庭证据。

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笔者认为,手机短信成为证据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一、能够明确知悉或查明相应手机的真实使用人或信息接发主体。

否则,无法确定短信息的客观性及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二、短信息内容必须是与传递信息主体相关的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思想内容的表述。

三、短信息的内容必须是能够固定并为他人知悉。

本案手机短信无论是从其所载内容,还是短信的提取都符合以上特征,能够作为书证使用。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经常采用的一种证据分类理论,以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客观联系和证明方式为划分标准,在实践中逐渐向民事诉讼领域渗透。

凡是单独一个证据所包含的信息内容,能够直接指出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就是直接证据。

手机短信的民事证据法考察

手机短信的民事证据法考察
证据形式进入 诉讼 程序。 司法 实践 中, 在 涉及手机短信作为证据 的案件不 断出现。 如何看待手机短信在证据 法上 的性 质、 证据能 力、 证明力 以及手机短信作为证 据时如何 举证、 质证 、 认证 , 手机短信作 为证 据时的证据规 则如何?是证据
理论 和实务上亟待 解决的 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做 了一些探讨 , 望能 够对丰富我 国的民事证据理论 和促 进 民事 司 希
( 山大学 文法学 院 ,河北 秦皇岛 0 6 0 ) 燕 6 0 4

要: 随着社会成为现代人 日常生活 中不 可或缺的 工作和生
活用品。 而手机 短信凭借其便宜的资费和较 强的互动性 , 大消费者所接 受和认可。 被广 同时手机短信 已经以一种新的
21 0 0年 7月 ( 7期 , 第 1 9期 ) 第 总 5
【 法学与法制建设 】
社会 科学 家
S OCI AL S Cm NTI T s
J 12 1 u. 0 0 ,
( ., e e a No1 9 No G n r l .5 ) 7
手机短信的民事证据法考察
王 继福 ,张 亮
法 公 正有 所 助 益 。
关键词 : 手机 短信 ; 证据法 ; 考察 中图分类号 : 9 51 D 1.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2 34 (0 0)7 0 7 - 4 10—202 1 0-0 70
信和接收短信手机本身 的时间和 1期 , 3 短信接收人收 到短信的时间和 1 3 期都是实时的国家标准 , 无法人为 的改 动 ; ( ) 机 短信 的概念 一 手 3 . 存储载体化。这是指手机短信本质上是无纸化 短信 (hrMesg)P S ot s el短信 息 服务 , 早 是 一 种在 a  ̄ 最 其传输和接收及存储必须借助一定的载 G M网络上传送简短信息 的增值服务 ,起源于欧洲 。 的数字信号 , S 体, 否则 就无 法显示 ; 世界上第一条短信息是 19 年英国 V df e 92 oa n 公司在 o 4短信 内容 的多样化 , . 即短信 的多媒体化。 彩信的 G M 网络上 通过 电脑 传送 到手 机上 的 。2 0 S 00年 , 中国 由单一的文本信 移 动 和中国联通 手机 短信业 务相 继推 出。 具体来 说 , 手 出现使短信 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巨变 , 息发 展到 图 片 、 音频 、 视频 等 ; 机短 信是 一 种基 于 Itme 网络 连 接而 产生 的新 型通 ne t 5易灭 失性 。由于手 机 中的信 息保 存 时间 和 内存 . 讯方式 , 它将个人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 , 通过移动梦网 因而 部 分信 息 的保 存 可 能 会 因为 时 间 将信息发送出去, 主要用来在用户之间传递信息。 每个 容量 是有 限 的 , 和容量的原 因, 自动或人为的删除而且在其删除后 被 短信息的信息量一般限制为 10 4 个字节即 7 个汉字 。 O E ( 强 型短 信 ) S Ms增 是 MS的增 强 版本 , 可 以在 文本 很 可 能永 远 消失 ; 其 6保密 性 。 . 由于发送 和 接受 短信 的人是 特定 的 , 即 信息中加入铃声、简单 图片和动画 ,它也使用控制信 信息 的内容 只 能被 特定 的人所 知 晓 , 定 人 以外 的第 特 道, 并通过 短消息 中心存储 和转 发消息 。 本文所 谈手机 短 信 主要 是 手 机 用 户 之 间 的文 本 短信 (MS , 然 亦 三人 未经 授权 无法 知 晓短 信 的 内容 。 S )当

略论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

略论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

其 如 何 定 性 的 问 题 。关 于 手 机 短 信 属 于 哪 种 证 据 形 式 , 论 界 存 理 在 很 大 争 议 , 要 有 以下 几 种 观 点 : 主
1 认 为 电子 证 据 是 视 听 资 料 。 理 由 是 : 子 证 据 和 视 听 资 料 、 电

手 机短 信 的 证 据 能 力
2 主 张 电子 证 据 属 于 书证 。根 据 是 : 证 是 通 过 内 容 表 达 中 、 书 心 思 想 , 其 内 容证 明一 定 的事 实 , 手 机 短 信 也是 以短 消息 的 内 以 而 容 来 表 达 一 定 的信 息 , 达一 定 的思 想 内容 ; 国证 据理 论 和 立 法 传 我 上 都 已 经 将 书 证 扩 大 到 数 据 电文 形 式 ; 国外 理 论 和 立 法 也 大 多承
二 、 于手 机 短 信 的 定 性 关 在认 定 完 手 机 短 信 具 有 证 据 能 力 之 后 , 辑 就 自然 的进 入 对 逻
手 机 的 出现 便 捷 了人 们 的 生 活 , 机 短 信 为 人 民 的 生 活 承 载 手 着 大量 信 息 , 而 引 发 了手 机 短 息 是 能 否 成 为 借 款 合 同的 证 据 、 继 手 机 短 信 能 否 成 为 离 婚 的证 据 、 有 手 机 短 信 能 否 成 为 诈 骗 案 件 相 还 关证 据 等 等 司法 实 例 的争 论 , 者 认 为 , 解 决 这 些 争 论 , 先 要 笔 要 首 从 手 机 短 信 的证 据 能 力 和 证 明 力 下 手 , 手 机 短 信 的 证 据 效 力 进 对 行 探 讨 , 其 真 正 的在 诉 讼 中发 挥 其 应 有 的 作 用 。 使
储 存 都 需 要 借 助 一 定 的设 备 来 反 映 ; 是 运 用 一 定 的科 技 手 段 制 都 作 播 、 传 识别 和感 知 ; 删 改 ; 复 制 。另 外 , 国 《 事 诉 讼 法 》 易 易 我 民 中将 录音 、 像 、 算 机 存 储 资 料 等 划 归 视 听 资 料 这一 新 的证 据 种 录 计 类 , 也 就 是 为 什 么 目前 仍 有 许 多 学 者 支 持 将 电子 证 据 视 为 视 听 这

司法实践中对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认定

移 动 电话 短信 息用户必 须借 助 网 络运 营商 、 服务提供商和终 端生产 商提
供的服 务 平台 方可 进行 短信 息的传 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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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种证据形式 , 对 电子数 据的移动 电话 未 短 信 息 的证 据 价 值和 地 位 作 出规 定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第 1 1条规 定: 书面 形式 是指 合同书 、 信件 和数 据
是证据理论 和实务上亟待解决 的问题。 同时 , 对证据理论的研 究也需要 不断创新 。
关键 词 : 动 电话 ; 信 息 ; 移 短 证据 效 力 ; 采 用 性 ; 采 信 性 可 可
作 为电子 数据 的移动 电话 短信息已成为数字时代一种新 形 式的信息资料 ,并已深入到 当今
本身做任何修改 。 (-实时性 。 4) 通过对 中国电信 、 中国联通 的移动 电话做 测试 , 无论如何 变 更发送 和接收 短 信 的移动 电话
误操 作 、 删除等 。二 是因 自然 的因素导 致短信息被删除 ,如移 动电话的损坏 、 电池故障和通信 网络故障等 。
频等 多种媒 体信 息。短信息可以分为文 字和 图像 ( 彩信 ) 随 着科技 发展 , , 音乐 短信 也将进入人们的生活 。
对 移 动 电话 短 信 息 作 为证 据 的 定 - 性
更改 , 视为数 据 电文 满足 法律 、 即 法规 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
2 移 动 电话 短 信 息和 视 听 资 料 的 .
比较
书证范畴较妥。
对 移 动 电话 短 信 息
作 为证 据 的审 查
移动 电话 短信息具有 易修改 、 易编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2020.5.1实施)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2020.5.1实施)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

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一、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此时手机短信可以不予出示。

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短信证据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双方属于案涉当事人;(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有无中间删减的情况;(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已删除的短信哪里找?(1)搜索APP“手机数据恢复精灵”(2)打开APP,点击“短信恢复”(3)APP会对手机进行扫描(4)扫描完成后可以恢复查看了。

二、传真件由于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编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经过两三年时间,其字迹就会变淡、模糊,纸质泛黄,故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应注意审查。

所以重要的传真,一定要记得复印备份!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

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传真号码;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

手机短信证据分析

手机短信证据分析

手机短信证据分析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手机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进入了人们的生活。

手机短信甚至被人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之后的“第五媒体”。

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兴证据逐渐在司法领域被使用,然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还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手机短信证据类型构成要件证明力保全何谓手机短信证据?似乎每个人都能讲出个所以然,但是都无法明确概括。

手机短信证据不仅仅指手机上收到的短信或者手机发送到电脑上的短信,还包括基于手机短信传输而生成的电子信息资料、通过特定的手机软件对手机短信进行复制而生成的电子信息资料、通过其他能复制手机短信的相应技术对手机短信进行复制而生成的电子信息资料等其生成于该手机短信的附属电子信息资料。

①而手机短信证据中的信息主要表现为文字、数字、图画、声音等。

近几年的案件中,逐渐开始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

例如,2003年6月10日,上海市虹口区法院主持调解结案的袁某向乌某发出侮辱性手机短信案,就把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之一。

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李皋兰诉陈铭强借款合同纠纷案,也引入了手机短信证据。

③手机短信证据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类型,但是却受到司法的青睐,也是有一定原因的。

涉案的手机短信一般会显示出如下信息:1、表露发信者思想意志的文字和符号信息;2、发信手机的号码;3、发送的日期、时间。

从这些信息中,我们可以推测出发送者当时的主观想法,反映案件的某些客观事实等等,对案件的解决是有一定帮助的。

一、手机短信证据属于何种证据类型鉴于手机短信证据的作用如此之大,将其利用于司法领域也是大势所趋。

但是,这种新兴的证据属于何种类型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手机短信证据似乎不属于任何一种证据类型,难道要作为第八种证据来使用?目前,学界大概有以下三种观点。

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从一起敲诈勒索案角度探讨

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从一起敲诈勒索案角度探讨
手机短信能否 作为证据
从 一起 敲诈勒联 系 。 作为 证 据 内 容 的事 实 与 案 件 事 实之 间存 在 某 种 联 系 。 关联 性 是 实 质性 和 证 明性 的 结合 。关 联 性 不 涉 及 证据 的 真 假和 证 明价 值 , 其侧 重 的 是证 据 与证 明 对象 之 间 的形 式 性 关 系, 即证 据 相 对于 证 明对 象 是否 具 有 实质 性 , 以及 证 据 对 于证 明对 象 是 否具 有 证 明 性 。本 案 中 手 机 短信 正 是被 告 敲 诈 勒 索 意 思 表示 的 载体 , 这具 有 实 质性 , 而 同时 也证 明了 犯罪 事 实 的

证据 内容事 实 与案 件 待 证事 实具 有 客观 联 系 。 构成 一 条 完整 而 有 效 的证据 锁 链 , 明被 告 敲 诈勒 索 的 法律 事 实 。手 机 短 信 可 证
讨 论 短 信能 否作 为 证据 , 主要 从证 据 的客 观 性 , 合法 性 , 关 方 面 都 有待 于 立法 的进 一 步规 范 与 明确 , 以适 应 信息 时代 高速 联性 三 方 面考 虑 。 发展 的 需要 。 证据 的 客观 性 , 证据 作 为证据 内容 的 事实 是客观 存在 的 , 指 在 我 国法 律规 定 中 , 合 同法》 十 一条 规 定 : 面 形 式是 《 第 书 即证 据 必 须真 实 可靠 , 作 为 证据 内容 的事 实与 案件 的 待证 事 且 指合 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 电报、 电传 、 传真、 电子数据交 实 之 间 的联 系 是 客 观 的 。手 机 短 信 是发 送 者 把 自己 的真 实 意 换和 电子 邮件 ) 可 以有 形 地 表现 所 载 内容 的 形 式 。该 法 条第 等 思表 示 用 文 字 形 式表 达 后 通 过 短信 发 送 平 台 发送 到 接 受 者手 次在 法 律上 确 定 了数 据 电文 的 书面 形 式 的地 位 , 际上 确 立 实 机 上 。短信 内容表 达 的 是客 观 存 在 的事 实 , 是当 事人 主 观臆 了 电子证 据 ( 括手 机 短信 ) 不 包 的合 法性 。这 是 《 同法 》 新 形 合 在 想 。在这 起 敲诈 勒 索 案 件 中 , 短信 内容正 是 员工 表 达其 敲 诈勒 势 下 对 书面 形 式 作 出 扩 张解 释 的 突 破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四十 二 索 意 图 的 内容 并 且 已付 诸实 践 , 向当 事人 发 出勒 索 的信 息 。从 条 规 定 : 明 案件 真 实情 况 的 一切 事 实 , 是证 据 。2 0 证 都 02年 4 这 两 方 面看 , 机 短信 的 内容 符 合 证据 的 客观 性 , 手 具有 和 待证 月 1日生 效 的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民事 诉 讼 证据 的若 干 规 定》 最 事 实 之 间 的客观 联 系 以及 本 身 的 客观 存在 性 。 第 二十 二 条 规 定亦 规 定 了视 听资 料 的证 据 效 力 。由此 , 电子 证 证 据 的合 法 性 , 叫证 据 的许 可 性 、 据 的法 律 性 。合 法 也 证 据 ( 括 手 机短 信 ) 为 一种 法 定可 接 受 证据 己成 为 定 论 。 包 作 性, 是指 证据 只 能 由审 判人 员 、 察人 员 、 察 人 员和 当 事人 依 检 侦

质证意见案例

质证意见案例

质证意见案例标题:短信作为质证的可行性案情简介:在本案中,受害人被告人之一发送的短信内容被作为证据进行质证。

本文将探讨短信作为质证的可行性,并提供相关判例支持和法律依据。

正文:短信作为一种电子通信形式,其内容可以作为证据进行质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和第64条的规定,短信可以作为书证进行质证。

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中明确指出:“对电子数据等可以复制的载有内容的物品,复制品与原件具有相同效力。

”因此,以短信形式记录的信息具有证据效力。

在相关判例中,我国法院已经多次认可并采纳了短信作为质证的可行性。

例如,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通过短信向自己的同谋发送指令,此短信被法院作为重要证据,对被告人进行了定罪判决。

另外,在一些民事纠纷中,法院也多次接受了短信作为质证来证明各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和沟通。

然而,作为质证的短信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短信的发送方和接收方要能够确认并证实短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次,法院在处理短信作为证据时,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对短信内容的片面解读。

再次,对于短信的真实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借助技术手段进行技术鉴定,以确保短信内容的可信性。

因此,综合以上的法律依据和判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短信作为质证的可行性是存在的。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短信的可信性和证据力量。

法院在评估短信作为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短信的整体可信性、与其他证据的协调性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证据能够否定或支持短信内容的问题。

结论:短信作为质证的可行性已经得到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的支持。

在使用短信作为证据时,应当注意确认短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法院在评估短信作为证据时,需要充分考虑短信的整体可信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协调性。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审查与认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手机短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仅是一种沟通工具,更是证明事实、解释问题的重要证据。

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中,手机短信作为电子证据被广泛应用于各种案件中,但同时也因其易伪造、易篡改、易丢失等缺点,引发了很多争议和困扰。

因此,如何正确审查和认定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成为了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认定短信真实性的要求为了保证短信作为证据能够真实地反映当事人在某一时刻的真实意愿,法律对于认定短信真实性提出了以下要求:1.短信是否与事实一致是判断其真实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短信内容必须与正常人的思考、口吻和行为习惯一致,才会受到法庭的认可。

同时,判断短信是否真实还需考虑其时间、地点、人物等方面的相关性。

2.发件人的身份认证是判断短信真实性的另一个重要依据。

首先,需要判断发送短信的号码是否可追溯;其次,需要核实短信发送者的真实身份。

如果有必要,应当对短信发送者进行电话、视频或当面核实身份,以确保证据真实可靠。

3.短信格式、字体、语言、标点等方面是否存在异常,也是判断短信真实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因为伪造者往往会出现拼音错误、词汇不当、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等情况。

法庭应当对这些异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判断短信是否可信。

二、短信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要点在判断短信作为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适格性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1.判断短信的原始形态是否稳定。

在判断短信是否具有证据价值时,必须要考虑短信的原始形态是否完整、稳定和一致。

如果短信被篡改、删除、伪造等,则短信将失去证据的可信度。

2.采用科技手段鉴定短信的真实性。

因为伪造验证短信的技术不断更新,为了更好地保证短信的真实性,可以采用科技手段进行鉴定。

例如将该手机短信导入电脑进行鉴定是否有修改和篡改痕迹。

3.对短信内容的推敲也是判断其真实性的重要环节之一。

除了必须确定发送人和发送时间,同时也需要对短信内容进行全文推敲,注意其逻辑性、合理性、真实性,如果在全文推敲过程中存在语言不通顺、内容矛盾等问题,就需要考虑短信中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案例

电子证据案例

电子证据案例电子证据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了法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的形式也日益多样化,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内容、互联网记录等。

在各种案件中,电子证据的使用已经成为了常态。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案例一,离婚纠纷中的手机短信。

在一起离婚案中,丈夫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权。

而妻子则主张丈夫有不良行为,不适合抚养孩子。

在庭审中,妻子提出了丈夫与他人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证明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这些短信内容详细记录了丈夫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成为了离婚案件中的关键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离婚并判给了妻子抚养权。

案例二,商业合同中的电子邮件。

一家公司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供应商却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提供了与供应商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作为证据,证明了供应商的违约行为。

这些电子邮件记录了双方协商的过程、合同条款的确认等重要内容,成为了公司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

案例三,网络诽谤案件中的社交媒体内容。

一位公众人物在社交媒体上遭受到了网络诽谤,对方在微博、微信等平台上发布了大量恶意言论。

公众人物将这些恶意言论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证明了对方的诽谤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名誉损害。

这些社交媒体内容成为了公众人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删除恶意言论并赔偿公众人物名誉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帮助法院查清事实、维护正义。

然而,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也备受关注。

因此,在使用电子证据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保存证据的原始形式,避免篡改和损坏。

同时,法院也需要加强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鉴定,确保其真实有效。

只有这样,电子证据才能真正发挥其在法律诉讼中的作用,为公正司法提供有力支持。

总结,电子证据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了法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短信的法律和司法体系

短信的法律和司法体系

短信的法律和司法体系随着科技的发展,短信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人们可以通过短信与亲友、同事、客户等进行实时交流,传递心意,传递信息。

但是,当发生纠纷时,短信可能成为重要的证据。

那么,短信在法律和司法体系中是如何被看待和处理的呢?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短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据我所知,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短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不过,由于短信是一种书面形式的电子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利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短信、传真、语音、图像等方式达成合同协议。

”因此,经过双方同意,用短信达成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当短信被作为证据时,它首先需要满足证据的适格性要求。

通常来说,短信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 产生的过程能够证明其真实性;2. 短信能够清晰表述事实,没有歧义;3. 双方主体能够被识别,短信内容能够说明其行为。

另外,短信作为证据应该采取什么方式进行辨认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证明短信的真实性:1. 出示书证,如手机账单、通话记录等;2. 出示短信接收人自己的回复信息;3. 出示其他证据,如电子邮件、微信等信息;4. 或请求法庭进行鉴定。

除了以上证明短信真实性的方式之外,短信还要满足一定的证据价值,这就需要考虑短信的证明力问题。

短信作为证据具备的证明力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时间和地点:短信能够明确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信息;2. 双方的行为:短信能够清楚地记录双方的交往方式和行为;3. 内容的可信性:短信的内容是否真实合理;4. 其他证据的补充:短信能够证实其他证据。

当短信作为证据被展示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电子数据存证等方式进行呈现。

木兰法律智能客服提醒您:通过电子数据存证方式取证,能最大程度的确保证据真实、合法、有效。

那么,短信作为证据的适用范围究竟有多广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短信作为证据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纠纷:在合同纠纷中,短信作为书面材料,可以证明合同的形成、内容、变更等相关事宜;2. 劳动争议:在劳动纠纷中,通常需要证明面试、录用、设岗派遣、调岗分配、工资支付、奖惩等相关情况,而短信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3. 消费者维权:在消费领域,短信可以证明消费者的意愿、交易过程、交付和收货等相关事宜;4. 民间借贷: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通过短信明确借贷数额、时间、利率、还款等相关事宜;5. 家庭纠纷:在家庭纠纷中,双方通过短信可以证明对方的过错、经济收支等相关情况。

试析民事诉讼中手机短信的证明力

试析民事诉讼中手机短信的证明力

பைடு நூலகம்
二 、手机 短信的 含义
手机短信 ,简称 S S M ,是用户通过手机或其 他电信终端直接发送或接收的文字或数 字信息。 短信发送人将编辑好的短 信发 送出去,通过 S P ( 短信服务提供商) 的短信平 台,将我们可识别
你。 ”此后被告搬 离合租公寓对原 告躲避不见。
庭审中,被告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对 原告提供的手机短信辩称不是其本人所发 ,因双 ’
21 0 1年第 1期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 1 N .1 01 o
试 析 民事诉 讼 中手 机短信 的证 明 力
荣 荣
( 苏州农 业职 业技 术 学院 ,江 苏 苏州 25 0 ) 10 0
[ 摘 要 】 随着现代通信技术 的高速发展 ,手机 已成 为人 们联络 的重要 工具 ,手机短 信作 为一种数 字化通讯
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两个特定的手机
信的内容是与案件相关,并且是从对方 的手机号 码内发出的,就可以说明该手机短信与案件是具 备关联性的。
号码之间的短信收发行 为可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
户之间在特定 的时间发生的通讯行为 ,其内容能
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须具备法定形式、具有 合法的来源 、依法定程序予以收集。手机短信 的
书证是指以文字 、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 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基于书证所表达的思想 内容必须以反映一定的物 质材料作为其存在的客观载体,作为这种客观载 体 ,书证以纸张最 为常 见,也可 以是竹 木、布 匹、塑料 、泥土等 ,随着高科技的更新 ,书证载 体的范围逐步扩大。而有些学者提出短信是通过
器中的记录,可以反映在手机屏幕 ,在网络信号 正常的情况下 ,手机短信一旦由发出方发出,即

民商事诉讼中手机短信证据之探究

民商事诉讼中手机短信证据之探究

而在 当事人对短信证据进行质证时,一方会 以否 认其 真 实性 ,进行 抗辩 。在这 种情 况下 ,持 有 异
议 方 ,可 申请 通 过权威 机构 的鉴 定作认 定 。 ()关联 性 。证 据 的关联 性 ,是 指证据 必 须 2
与 案件 事实存 在某 种 联系 ,并 因此 对证 明案情 具

有实际意义。在采信手机短信证据前 ,必须查明 该 手机 短信 反 映的 内容 与案件 事 实有 无关 联 ,只 有 与案 件相 关 的事实 才能 被认 为 是证 据 。手机 短 信 与案 件 的关联 『 生可从两 个 方面 考虑 :一 方 面手
机短信 具 有对应 性 。两个 特 定 的手机 号码 之 间 的 短信 收发 行为 可认定 为 两个 特定 的用 户 之 间的通
取短信 ,法院是否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 诉讼 证据 的若 干规定》 中没 有具 体 明确 ,而证
据 制度 是 民商事诉 讼 的基本 制 度之 一 ,也是 法律 工作 者处理 各类 案件 不可 缺少 的重 要依 托 ,因而 很 有 必要思 考手 机短 信在 民商 事诉 讼 中 的证 据 属 性 、举 证 责任 等一 系列 问题 。
经公证 的一般证据 。在收集短信证据时 ,可以采 取 以下方法 :一是在接收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 的 情况下 ,直接将此信息予 以存储 ,并将手 机封 存 ,最 好经公 证 机关 的公 证 。二是 在 与案件 有 关 的短信被删除的情况下 ,可以通过短信运营商来 调取 短 信 内容 。在 收集 时 ,可 以通 过运 营商 将储
收集 乙 的手机信 息 ,短信 内容 暴 露 了乙与 他人 的
暧昧关系。当甲在法庭上 出示该信息时 ,乙以该 信息 是 甲持 乙本 人手 机所 发 ,系栽 赃 陷 害作为抗 辩 。 同时 以常 遭 甲殴 打 、甲经 常 夜 不 归 宿 等 为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吗⼿机短信作为证据是在诉讼中经常有的事情,那⼿机短信具备什么条件可以作为证据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吗⽅⾯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吗可以作为证据使⽤,但是经过公证的效⼒更⼤。

⼀、⼿机短信的证据能⼒⼿机短信是⼿机短信息服务(SMS)的简称。

因为这样的消息长度很短,故称之为短信、短信息、短消息、短讯息。

从法律⾓度出发,收发短信过程中的法律关系涉及到三⽅,即短信发送⼈、短信服务提供商(SP)和短信收件⼈。

另外,增强型短信(EMS)和近来兴起的多媒体短信(MMS,也称彩信)都是SMS的升级版本,它们同样也是使⽤控制信道,并通过短信服务提供商的短信平台存储和转发消息,仅是在个别功能及传输上要⽐普通短信复杂⼀些。

本⽂所定义的⼿机短信也包括了EMS和MMS。

论述⼿机短信的证据能⼒,有必要先看⼀下什么是证据能⼒。

证据能⼒是指某⼀项材料能够⽤于严格的证明的能⼒或者资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能⼒或者资格。

对于⼀项材料要达到⼀个什么样的标准才可以具备证据能⼒,我国学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认为,应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那么,⼿机短信是否具备这“三性”要求呢?下⽂⼀⼀予以分析:1.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本⾝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不是虚构的、想象的、捏造的。

客观性包括两个⽅⾯:⾸先,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也就是说证据内容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即便是这种反映可能存在偏差甚⾄是错误,但它必须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和前提。

其次,证据的形式具有客观性,即证据本⾝具有存在的形式,是⼀种客观存在的东西,是得以让其他⼈感知的。

笔-者认为,⼿机短信均满⾜以上两⽅⾯的要求。

⼿机短信的传递过程虽然是数字信号的发射与接收,但是最终它可以在收件⼈的⼿机上显现成为⼈们可以识别的⽂字、声⾳和图像,它的形式客观性不容怀疑。

⽽⼀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机短信的内容显然是客观存在的,虽然这些内容并⽆“真迹”,⽽且很容易被删除或者更改,⽽且还不留痕迹,但并不能因此⽽否定⼿机短信的客观性。

哪些证据可以做为呈堂证供

哪些证据可以做为呈堂证供

哪些证据可以做为呈堂证供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进⾏。

⼿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有证明⼒吗?⼩编为您解答!1、⼿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友提问:结婚⼀年后,发现丈夫与某异性朋友有暧昧关系,他的⼿机短信中有⼀起开房、购物、约会等聊天记录。

我将这些记录截屏保存后,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这些短信记录能否成为因他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的证据?律师回答:最新实施的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百⼀⼗六条规定,电⼦数据是指通过电⼦邮件、电⼦数据交换、⽹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机短信、电⼦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介质中的信息。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据您的描述,在您起诉离婚时,可以将这些⼿机短信记录作为证据使⽤,证明您的丈夫存在过错。

2、⼿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起到证明效⼒?虽然对其归类为书证还是视听资料尚存争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作为证据被采信。

因此,⼿机短信作为证据使⽤不可忽视,但应注意以下⼏点:(1)⼿机短信作为间接证据,可以对案情进⾏佐证,⽽不能孤证定案。

若要被法庭采信,要与其他间接证据保持⼀致,并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

(2)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

为避免⼿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讼后,便可⽴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机短信予以公证。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为、法律事实和⽂书,⼈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如此,为防⽌⼿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机短信进⾏公证,且这份公证具有法律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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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 客 观存在 。任何想 象 、 揣测 或臆 造 , 都不 能正 确反 下 , 个特 定 的手 机号 码 之 间 的短 信 收 发行 为 可 映案件 的 客观 真实 , 都不 能成 为证 据 。手机 短 信 认 定 为 两 个 特 定 的用 户 之 间 在 特定 的 时 间 发 生 作 为 移 动通 讯 营运 商 信 号 网 络 连 接 的 一 种 新 型 的通讯 行为 。只要 提 供证据 的一方 能够证 明手 机
方发出 , 即在 接 收 方 的 手机 上 有 直 观显 示 , 在 经过 合 法途 径 取 得 的证 据 才 能作 为 定 案 的根 据 , 并
移动通 讯 营运商 的服 务器 上有 相应 的记 录 。而 能 而 取 得 的证 据 是 通 过 非 法 的 途 径 或 未 经 允 许 而
够 作 为证 据 的手 机 短 信 是 储 存 在 其 手 机 上 的 信 取得 是不 具有 证据 能 力 的。二是 与待 证事 实有关
1 证 据 的 客 观 性 . 1
“ 明性 ” 证 。手 机短 信 的另一 个显 著特 点就 是对 应 性 。手 机 短信 的收 发 只能在 特定 的手 机用 户之 间
证 据 的 客 观 性 指 证 据 作 为 已发 生 的 案 件 事 进行 , 种 对 应关 系可 以 由通讯 营 运 商 与用 户 的 这 实 的客 观遗 留 , 不 以人 们 的 主观 意 志 为转 移 的 服 务 协 议 来 证 明 。在 没 有 其 他相 反 证 据 的情 况 是
通 讯方 式 , 主要 工 作原 理 是把 人 们 所 表达 的意 短 信 的 内容 是 与案 件 相关 , 其 并且 是 从 对 方 的手 机 就可 以说 明是 具备 关联 性 的。 思 转化 为 数字 信 号 , 并通 过 信 号 网络 传 输 至对 方 号 码 内发 出的 ,
. 手机 , 呈现 在 对方 的手机 屏 幕上 。 因此 , 无 “ 互 真 13 证 据 的 合 法 性
迹 ” 一 个 指令 也 可轻 易 地修 改 或 删 除 , 而有 人 , 从
合 法 性 作 为证 据 的 构成 要 件 , 它主 要包 括 两
对手 机短 信 的客 观性 提 出质 疑 。但 实 际上 , 易删 个 方 面的 内容 。一是 民事诉 讼 中证 据材 料 的证 据 是 改 的特 性并不 能否 定手 机短 信 的客观 性 。能 够证 能力 是 由法 律 明 确规 定 的 。所 谓 证 据 能力 , 指 亦 明案 件 真 实 情 况 的数 字 化 形 式 的手 机 短 信 毫 无 能够 作证 据 使 用 而在 法 律 上享 有 正 当性 , 即作 疑 问是客 观存 在 ,不是 无法 感 知 的虚幻 的东 西 。 为证 据方 法 的资格 。所 有 的证 据 事 实 , 法律 有 除 在 网络信 号 正常 的情 况 下 , 机 短 信一 旦 由发 出 特别规 定 的外 原则 上 都有证 据 能力 。也就是 说要 手
谈 手 机 短 信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的 效 力
商宏 伟
( 州广 播 电视 大 学 , 苏 徐 州 徐 江 2 10 ) 2 0 0
1 手机短 信的可 采 用性
件 事实 或其 他争 议 事实 具有 一定 的联 系 。确定 某

我国《 民事诉讼法》 明确规定“ 书证 、 物证 、 视
维普资讯
中国 资 源综 合 利 用 ● 大 家 谈
C i aRe o r e o r h n ieUt iain h n s u c sC mp e e sv i z t l o
Vo . 4, . 0 1 2 NO 1 20 Fra bibliotek 6年 1 0月
息 , 不 以人 的意志 为转移 的 客观存 在 。 是
12 证 据 的 关 联 性 .
联性 的客 观 事实 的范 围 十分 广泛 , 在诉 讼 中哪 些 客 观事 实对 证 明案 件 事实 有 意 义 , 体法 的规 定 实
证 据 的 关 联 性 指 证 据 必 须 与需 要 证 明 的 案 起着 重要 的决 定作 用 。证据 的合 法性 是 我 国证 据
表 达人 的思想 , 内容 对待 证 事 实 具有 证 明 作 用 他证 据事 实 的配合 。这 就需要 人们 科 学地 分析 和 其
的物 品都是 书证 。手 机短 信应属 于 书证 的范 畴 。 判 断 证 据 , 能对 案 件 事实 与待 证 事 实 的关 联方 才 依照 我 国 的学 理 意见 和法 律 规 定 , 7种 证 式 、 联 程 度 作 出 正 确 的认 定 , 能发 现案 件 的 这 关 才 据 的采用 标 准 可归 纳 为客 观性 标 准 、 联 性 标 准 真相 。换 言之 , 关 一个 证 据必 须 有 助 于证 明案 件 事 与合 法性 标 准 。 因此 , 断一 个 事 物 能否 作 为证 实或 其 他 争议 事 实 , 判 因此关 联 性 可 以称 为证 据 的 据采 用 , 须考察 其 是否具 备证 据 的 “ 性 ” 必 三 。
具 体事 实 是 否具 有 关 联性 , 决 于人 们 对证 据 取
听资料 、 人证言 、 证 当事 人 的陈 述 、 鉴定 结论 、 勘 事 实 与待 证 事 实 之 间关 系 所 具 有 的常 识 经 验 和 关 验 笔 录” 7种证 据 形 式 。书 证 是 以其 内容来 证 科 学 知 识水 平 。也就 是 说 , 联 性取 决 于 客 观条 等 不取 决 于 人 的主 观 的置 信 。一个 证 据 事 实一 明与待证 事实 有关 情况 的文 字材 料 。凡是 以文字 理 , 往 来 记 载的 思想 和 行 为 以及采 用 各 种 符 号 、 案来 般 都 不 能够 终 局性 地 证 明待证 事 实 , 往 需 要其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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