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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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一、申报方式(一)金融、邮政机构办理资格申请、事项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许可证补发和资格终止等事项,应由法人机构或者北京市级分支机构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二)金融、邮政机构以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办理除资格申请外的申报事项,应委托拟建立或者存在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由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保险公司应指导相关机构准备申报材料。

二、资格申请金融、邮政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2);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一)金融、邮政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4);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6);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代理险种变更申请(一)其他机构需变更代理险种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5•【文号】保监中介〔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类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银行类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银行(含农村信用社)。

二、银行类机构实行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法人机构持证、营业网点统一登记制度。

银行类机构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其分支机构可凭法人机构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三、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具有敞开式店面、网点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四)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五)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自2016年6月1日起,法人机构可以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注册地保监局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保监局依据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颁发许可证。

五、法人机构未取得许可证、分支机构持有许可证的银行类机构,应当于2016年7月29日前,由法人机构按照首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要求,向注册地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江苏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一览表

江苏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一览表

32120214186480600 泰州市海外旅游票务中心 32108114197983000 仪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32108114199066900 仪征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32058114206233800 江苏省常熟市机电设备公司 32058114209265X00 常熟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32020014221739500 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利港电厂支行 32028114223008X00 江阴市联运有限公司 32130214233285200 宿迁市长途汽车客运总公司 32118114242012300 丹阳市前艾农村信用合作社 32118114242013100 丹阳市云阳农村信用合作社 32118114242014X00 丹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河阳分社 32118114242015800 丹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后巷分社 32118114242016600 丹阳市折柳农村信用合作社 32118114242018200 丹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延陵分社 32118114242019000 丹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吕城分社 32118114242020300 丹阳市珥陵农村信用合作社 32118114242021100 丹阳市导墅农村信用合作社 32118114242022X00 丹阳市麦溪农村信用合作社 32118114242023800 丹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界牌分社 32118114242025400 丹阳市全州农村信用合作社 32118114242027000 丹阳市皇塘农村信用合作社 32118114242028900 丹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行宫分社 32118114242030X00 丹阳市窦庄农村信用合作社 32118114242032600 丹阳市荆林农村信用合作社 32118114242036900 丹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横塘分社 32118114242039300 丹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司徒分社 32118114242040600 丹阳市里庄农村信用合作社 32118114244053800 丹阳市福康农村信用合作社 32110014248541-00 丹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32118114248541000 丹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32098114252492600 东台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32128114261627300 兴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32080314272926X00 淮安市楚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节资格提出申请第二节资格更改第三节资格沿袭第四节资格中止第三章保险公司的管理职责第四章经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被保险人权益,保护市场秩序,推动保险业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缩写《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何单位、个人严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合法经营代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许可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表示保险合法经营代理业务就是指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在专门从事自身主业的同时,拒绝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许可范围内全权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代理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是指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五条保险公司对所委托的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应负管理责任。

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许可全权办理保险业务的犯罪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为保险公司全权办理保险业务,存有打破代理权限犯罪行为,投保人存有理由坚信其存有代理权,并已签定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分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的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范分理处等42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鲁保监复[2011]91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9.30
【实施日期】2011.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范分理
处等42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鲁保监复〔2011〕918号)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营业网点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寿农商发〔2011〕185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行申报的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范分理处等42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清单详见附件)。

二、你行应切实加强对所辖分支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
度,严格执行保险监管规定,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三、你行应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上述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发放至上述机构。

附件:本次核准的42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情况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附件:
本次核准的42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情况。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京保监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9]139号)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为做好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换发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现将许可证换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需提交的材料(一)许可证换发申请表(见附件一);(二)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名单(见附件二)及《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原许可证正、副本;(四)前2年内本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三);(五)前2年内本机构保险代理业务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六)B、C类机构须提供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七)B、C类机构须提供仍然与其存在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委托代理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见附件四)。

二、许可证换发程序(一)许可证有效期2年,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换发。

(二)A、B、C三类机构分别由A类机构北京地区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A类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业务合作的保险公司向我局提交换证申请材料。

换证申请时应在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机构换证信息,并将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交北京保监局办公室收文岗。

(三)北京保监局对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是否换证批复。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我局依法予以注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4号)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各保监办筹备组,各保险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中介市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二OOO年八月四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二章代理资格管理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一节资格管理第二节变更和终止第三章保险代理关系管理第四章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活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各类机构。

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保监会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公司对于所委托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的保险代理业务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机关、政党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承担政府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第六条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同特点和性质,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划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范。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一节资格申请第九条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许可证。

第十条申请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核准保险兼业代理人名单

核准保险兼业代理人名单

代理险种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 各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 各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 各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 各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 各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 各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 各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 各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 各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 各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 各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 各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 各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 各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 各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 各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 各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 各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
10 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 11 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平南分社 12 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平北分社 13 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五联分社 14 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光信用社 15 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光西门分社 16 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光新宫分社 17 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光凤岗分社 18 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光桃园分社
营业地址 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三堡居委金梅大道 旁 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南门居委双溪池河 墘路6号 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梅东居委市场旁 汕头市潮阳区海门莲峰中路138号 汕头市潮阳区海门莲峰二路七幢 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坑尾村面前洋巷 汕头市潮南区田心田二村邮电局旁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文化宫后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峡山池边路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泗联金都小区东一 街2-3号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峡华路512-514号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英大浦永兴圩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上东金光南路北15 街7号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桃溪桃内桃南路南 47号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洋林居委东环路一 巷5-7号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长虹路16号 汕头市潮阳区铜盂镇铜钵盂村新兴路11号 汕头市潮阳区铜盂镇市上村 汕头市潮阳区铜盂镇屿北村下林路南三街 7号 汕头市潮阳区铜盂镇光星村

核准保险兼业代理人名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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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517623.xls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 阳分社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 院墟分社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米 粮分社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 街分社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 福分社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 营分社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澳 内分社 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南门大街储蓄所 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中山路储蓄所 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大埔储蓄所 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横头街储蓄所 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东华路分社 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白云坑分社 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桥东分社 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草洋分社 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茶园分社 惠州市惠阳区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白石分社
4414005882538600 4414005882672400 4414006650160500 4414005882670600 4414005882674400 4414001966218000 4414006650325400 4414006650138800 4414006788527800 4414006650489900 4414006664600900 4414006905300100 4414006650138900 4414006664572100 4409005863402000 4409005863403300 4409005863397500
附件
核准保险兼业代理人名单
代申报单位: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号1兼业代理人名称
兼业代理人 组织机构代码
55914131-4 55914187-5 55914155-X 55914227-X 55914554-2 55914536-6 55914602-7 55914200-X 55914210-6 55913738-2 55914544-6 55914197-1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发清单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发清单
3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
3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
3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
3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
3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
3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
3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县支行
3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阳桥支行
2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铁路支行
2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
2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
2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
2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
2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
2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3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1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牡丹支行
1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
1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
1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共和支行
1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主支行
2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2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
2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衡阳支行
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
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
特此通知。
二〇〇〇年八月四日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十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业务范围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
第十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时,有责任确定兼业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兼业代理人档案资料,并以保险兼业代理人为单位建立代理业务台账。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保证金缴存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 原有关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二章 代理资格管理
第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三)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 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

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

附件1:陕西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一)申请人法人机构住所地在陕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法人机构为申请人;法人机构住所地在陕西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省级分支机构为申请人;陕西省内的各农村信用联社,以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申请人;陕西省内的各邮政企业,以陕西省邮政公司为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1、请示文件;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附表1);3、保险代理岗位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持证清单(附表7);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6、申报机构基本情况说明;7、非法人机构申请资格的,应提交上级机构的兼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可代理保险的授权书;8、电子申报数据。

(三)申请材料说明1、请示文件的标题应为“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的请示”,应说明申报依据及理由,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中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申明签署人栏需申报机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负责人签名,负责人已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申明栏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至少提交2名业务人员的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一次申请2个以上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清单》(附表5)。

5、申请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如为省级机构,应提供法人机构的兼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可代理保险的授权书;如为省级以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省级机构的兼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可代理保险的授权书。

6、申报机构基本情况说明应包括机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范围、近期业务规模及业绩等主要情况。

7、电子申报数据由申请人在网络页面(http//,请按照相关提示进行操作(下同)。

(四)审批条件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5、具有完整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架构和管理制度;6、拟申报的机构应有2人以上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12.10
•【字号】辽保监中[2007]94号
•【施行日期】2007.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辽保监中[2007]94号)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办理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辽农信联[2007]326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72家单位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及代理险种见附件。

二、你单位须按照《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你单位须持本批复到我局代为办理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将许可证及时转交申请机构,督促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公告相关材料需报送辽宁保监局。

此复
附件:核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及代理险种清单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附件:。

保险公司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情况表

保险公司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情况表

保险公司兼业代理业务情况表
保险公司(印章): 兼业代理机构名称: 保单件数(件) 项目 行次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年 季度 货币单位:万元 保费金额(万元) 未解付保费(万元) 代理手续Fra bibliotek(万元) 备注
财 产 保 险 类
人 身 保 险 类
险种 企业财产保险 1 机动车辆险 2 家财险 3 货运、船舶保险 4 能源、核电站保险 5 飞机、飞机责任和航天保险 6 建筑、安装工程险 7 责任、信用、保证和农业保险 8 短期健康保险、意外险 9 其他 10 小计 11 一、人寿保险 12 其中:非分红产品 13 分红产品 14 投资连接产品 15 万能产品 16 二、意外伤害保险 17 三、健康保险 18 四、补充养老保险 19 五、补充医疗保险 20 六、其他 21 小计 22 总计 23 保险报表负责人: 保险公司填表人: 填表说明:1.保单件数是指代理机构代理的实际签单保单总件数。 2.保费金额是指代理机构、经纪公司或兼业代理机构代理或经纪的实际签单的保费总金额。 3.未解付保费是指已经收到,但未解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4.统计数据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核准保险兼业代理
资格的批复(农业发展银行)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黔保监中介[2011]4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4.21
【实施日期】2011.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农业发展银行)
(黔保监中介〔2011〕44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
你行《关于申报辖区新设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的请示》(黔农发银发〔2011〕24号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黔保监中介[2008]7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黔保监中介[2008]7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黔保监中介[2008]71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12.09
•【字号】黔保监中介[2008]71号
•【施行日期】2008.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核准保险兼业代理
资格的批复
(黔保监中介〔2008〕71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的请示》(大地财保黔发〔2008〕15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代为申报的“贵州中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八家单位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见附件1)。

二、不予核准你公司代为申报的“贵阳泰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等七家单位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见附件2)。

三、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与《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并提示保险兼业代理单位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附件:1、核准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单位名单
2、不予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名单(略)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附件一:。

核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及代理险种范围

核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及代理险种范围

附件:批准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及代理险种范围序号兼业代理人名称代理险种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富保险、公司财富保险、灵活车辆保险、货物运输1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石家庄分行险、信誉保险、人身不测损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2邢台众诚车业有限公司灵活车辆保险、人身不测损害保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富保险、公司财富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3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灵活车辆保险、责任保险、人身意承德富家沟积蓄所外损害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财富保险、家庭财富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4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灵活车辆保险、责任保险、人身意承德分行外损害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5石家庄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服灵活车辆保险务有限公司6石家庄市恒辰汽车贸易有限灵活车辆保险公司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富保险、公司财富保险、灵活车辆保险、人身不测张家口分行损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8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鸿泰灵活车辆保险灵活车销售有限公司9保定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灵活车辆保险、人身不测损害保险限公司10保定市中冀华津汽车贸易有灵活车辆保险、人身不测损害保险限公司11沧州佳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灵活车辆保险、人身不测损害保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富保险、公司财富保险、灵活车辆保险、货物运输12景县龙华分理处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誉保险、人身不测损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富保险、公司财富保险、灵活车辆保险、货物运输13景县景商街分理处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誉保险、人身不测损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富保险、公司财富保险、灵活车辆保险、货物运输14安平第一分理处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誉保险、人身不测损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富保险、公司财富保险、灵活车辆保险、货物运输15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武强第三积蓄所险、信誉保险、人身不测损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富保险、公司财富保险、灵活车辆保险、货物运输16深州第一积蓄所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誉保险、人身不测损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富保险、公司财富保险、灵活车辆保险、货物运输17武邑西关积蓄所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誉保险、人身不测损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富保险、公司财富保险、灵活车辆保险、货物运输18武强复兴路分理处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誉保险、人身不测损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富保险、公司财富保险、灵活车辆保险、货物运输19武邑城南分理处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誉保险、人身不测损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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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核准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清单
其他保险公司名单:
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太平洋财险山东分公司、太平洋人寿山东分公司、平安财险山东分公司、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泰康人寿山东分公司、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天安保险山东省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永安财险山东分公司、华安财险山东分公司、中华联合山东分公司、太平人寿山东分公司、太平保险山东分公司、大地财险山东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安邦财险山东分公司、安华农险山东分公司、阳光财险山东省分公司、永诚财险山东分公司、都邦财险山东分公司、渤海财险山东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新华人寿山东分公司、民生人寿山东分公司、嘉禾人寿山东分公司、长城人寿山东分公司、合众人寿山东分公司、人保健康山东分公司、中英人寿山东分公司、信诚人寿山东省分公司、首创安泰人寿山东省分公司、海尔纽约人寿、海康人寿山东分公司、恒安标准人寿山东分公司、中宏人寿山东分公司、平安养老山东分公司、民安保险山东分公司、华夏人寿山东分公司、天平汽车山东分公司、中银保险山东分公司、华泰人寿山东分公司、生命人寿山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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