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务司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调查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摸底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员工持股情况
名注册会计师,参加此次选拔测试。
培训由集中培训和跟踪 管理两部分组成,每批领军(后备)人才的培养周期为6年, 分为3个考核周期。
(来源院中国会计视野)财政部摸底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员工持股 情况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为全面梳理和 掌握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情况,财政部将启动对中央级事业单 位所办企业员工持股情况的摸底调查。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最 新发布的《关于组织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员工持股 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此次摸底调查内容包括员工持股企 业的总体情况(如已经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情况、引人员工 持股方式、持股员工人数比例、员工持股比例等);企业实际 操作和政策监管的成功经验曰在员工持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和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相关政策建议等。
调查员工所持 股时间截至2012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司(局),国务院有关部 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司(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 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司法 行政装备管理局,高检院计划财务装备局,有关人民团体财 务司(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等 须在6月25日前提交相关调查报告和调查表。
(来源院新华网)央行定向下调存准率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有针 对性地加强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增强金融服务实体 经济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4年6月16日起,对符 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 商业银行(不含2014年4月25日已下调过准备金率的机 构)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是指:上年新增涉 农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比例超过50%,且上年末涉农贷款余 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超过30% ;或者,上年新增小微贷款 占全部新增贷款比例超过50%,且上年末小微贷款余额占全 部贷款余额比例超过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25•【文号】国办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组建商务部。
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职责。
2.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
3.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等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5.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06.26•【文号】商办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商办发[2003]7号)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并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为适应内外贸业务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促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组建商务部。
4月2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
根据国办发29号文,经商务部党组讨论通过,确定了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
现将《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如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6月26日附件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办公厅一、主要职能(一)拟订部工作制度,督促检查部年度工作布局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协调部政务及机构职能分工,协助部领导了解掌握全面工作情况。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的交办事项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四)管理商务部会议.承担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督办会议议决事项。
(五)负责部政务和机要值班;承担部党组,部领导的秘书工作和部级老干部的秘书服务工作;办理部长接待日有关事宜。
(六)拟订商务部公文及印章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部发文电核稿工作。
(七)负责商务部政务信息工作;拟订电子政务内网信息统一共享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八)在办公厅设立商务部新闻办公室;负责商务部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管理部各类出版物,编辑、发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关于征求深化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式改革意见的函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关于征求深化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式改革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8.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关于征求深化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式改革意见的函(财资便函〔2015〕119号)外交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国土资源部财务司、环境保护部财务司、交通运输部财务司、水利部财务司、农业部财务司、卫生计生委财务司、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海关总署财务司、税务总局财务司、质检总局财务司、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划财务司、体育总局财务司、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资产运营部: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更好地配合国资国企改革和部门预算改革,结合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我部正在抓紧研究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改革的思路和方案。
我们对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依据,管理方式等(见附表)进行了梳理,请你们结合本部门工作情况,提出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建议。
具体要求如下:一、报送内容(一)工作进展和成效。
主要包括近年来本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情况。
一是制度建设情况。
包括《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颁布实施后制定或修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部门出台的制度中,有无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批授权,具体授权额度是什么等。
二是制度执行情况。
包括本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具体情况。
三是具体管理情况。
包括三年来各类管理事项(具体事项类型见附表)的件数,办理情况等。
四是管理效果。
现有审批方式对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8月17日商务部第5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商科技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商务部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商务部决定对29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
删去第八条中的“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
二、删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2000年第6号)第五条第一项。
商务部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07.23•【文号】商办发[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商务部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商办发[2003]10号)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现将商务部机构设置(含简称)通知如下:一、部机关各单位(一)内设机构办公厅(办公厅)人事教育劳动司(人事司)政策研究室(政研室)条约法律司(条法司)规划财务司(规财司)亚洲司(亚洲司)西亚非洲司(西亚非洲司)欧洲司(欧洲司)美洲大洋洲司(美大司)台港澳司(台港澳司)国际经贸关系司(国际司)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世贸司,咨询局)对外贸易司(外贸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机电司,国家机电办)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司(科技司)市场体系建设司(市场建设司)商业改革发展司(商业改革司)市场运行调节司(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市场运行司,国家茧丝办) 外国投资管理司(外资司)对外援助司(援外司)对外经济合作司(合作司)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公平贸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局(产业调查局)信息化司(信息化司)外事司(外事司)直属机关党委(纪委) [机关党委(纪委)](二)派驻机构中纪委驻商务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商务部监察局(纪检组,监察局)(三)其他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整规办)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谈判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离退休干部局)二、各特派员办事处商务部驻大连特派员办事处(大连特办)商务部驻天津特派员办事处(天津特办)商务部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上海特办)商务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广州特办)商务部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深圳特办)商务部驻海南特派员办事处(海南特办)商务部驻南宁特派员办事处(南宁特办)商务部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南京特办)商务部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武汉特办)商务部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青岛特办)商务部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郑州特办)商务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福州特办)商务部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西安特办)商务部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成都特办)商务部驻杭州特派员办事处(杭州特办)商务部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昆明特办)三、直属事业单位商务部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局) (服务中心,服务局)商务部外贸发展中心(外贸发展事务局) (外贸发展中心,外贸发展局)商务部外商投资促进中心(投资促进事务局) (投资促进中心,投资促进局)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经济合作局)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许可证局)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院)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交流中心)外经贸报刊总社暨国际商报社(报刊总社)商务部培训中心(培训中心)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外贸中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电子商务中心)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中心)四、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一)多边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发展科技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发展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经济贸易处(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经贸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代表处(常驻联合国工发组织代表处)(二)双边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缅甸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曼德勒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曼德勒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土耳其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斯坦布尔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伊斯坦布尔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巴基斯坦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拉奇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卡拉奇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塞浦路斯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马来西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晋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古晋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日本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阪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大阪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福冈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福冈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札幌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札幌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菲律宾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宿务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宿务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印度尼西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泰国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宋卡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宋卡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孟加拉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斯里兰卡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印度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孟买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孟买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韩国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釜山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釜山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尼泊尔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阿富汗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蒙古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朝鲜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伊朗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越南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胡志明市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胡志明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老挝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柬埔寨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文莱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东帝汶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科威特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拉克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伊拉克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阿联酋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迪拜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迪拜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叙利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黎巴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黎巴嫩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约旦哈希姆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约旦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林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巴林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卡塔尔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沙特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达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吉达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也门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亚丁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亚丁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以色列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以色列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曼苏丹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阿曼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埃及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阿尔及利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摩洛哥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突尼斯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利比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苏丹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毛里塔尼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求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毛里求斯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莫桑比克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津巴布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津巴布韦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埃塞俄比亚民主联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埃塞俄比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喀麦隆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杜阿拉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杜阿拉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尼日利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拉各斯总领事馆经商室(驻拉各斯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肯尼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肯尼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乌干达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共和国经济商务代表处(驻坦桑尼亚商代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桑给巴尔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桑给巴尔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塞拉利昂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吉布提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赞比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赞比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马达加斯加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安哥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安哥拉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博茨瓦纳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博茨瓦纳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卢旺达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纳米比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纳米比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布隆迪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莱索托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莱索托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刚果(布)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民主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刚果(金)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赤道几内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摩罗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科摩罗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蓬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加蓬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塞舌尔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佛得角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几内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尼日尔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几内亚比绍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贝宁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立特里亚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厄立特里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多哥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加纳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特迪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科特迪瓦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马里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非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南非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中非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中非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俄罗斯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白俄罗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白俄罗斯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沙尼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爱沙尼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立陶宛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立陶宛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塔吉克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库曼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土库曼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尔多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摩尔多瓦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克兰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乌克兰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哈萨克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乌兹别克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塞拜疆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阿塞拜疆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尔吉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吉尔吉斯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捷克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捷克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伐克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斯洛伐克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亚美尼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亚美尼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格鲁吉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格鲁吉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波兰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波黑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斯洛文尼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拉脱维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拉脱维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耳他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马耳他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克罗地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克罗地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阿尔巴尼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英国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尔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爱尔兰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法国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德国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汉堡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汉堡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波恩办事处经商室(驻德国使馆波恩办事处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慕尼黑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慕尼黑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西班牙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意大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意大利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米兰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米兰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葡萄牙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葡萄牙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欧盟使团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欧盟使团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比利时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森堡大公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卢森堡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牙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匈牙利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保加利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塞黑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奥地利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冰岛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冰岛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希腊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丹麦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罗马尼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荷兰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荷兰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挪威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芬兰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联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瑞士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瑞典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德堡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哥德堡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其顿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马其顿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澳大利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悉尼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悉尼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尔本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墨尔本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珀斯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珀斯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西兰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新西兰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克兰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奥克兰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经济商务处(驻瓦努阿图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巴布亚新几内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斐济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斐济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密克罗尼西亚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基里巴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基里巴斯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萨摩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萨摩亚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汤加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汤加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美国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纽约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芝加哥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芝加哥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洛杉矶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旧金山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休斯敦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休斯敦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拿大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加拿大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多伦多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温哥华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尔加里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卡尔加里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古巴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使馆经商处)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哈马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巴哈马使馆经商处)。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查非税收入项目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查非税收入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4.16•【文号】商财字[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查非税收入项目的通知(商财字〔2007〕50号)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行为,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清理中央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的通知》(财办综〔2006〕102号,见附件1)要求,我部决定对现行非税收入项目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税收入项目调查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此次非税收入项目调查对象为部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及所属企业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
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我部机关后勤服务费、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经营性收入、各社会团体会费收入均纳入此次调查范围。
二、非税收入项目调查方式请各单位根据目前正在执行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并结合财政部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中央单位非税收入项目调查表(表三:执收单位基本情况及项目明细表)》(详见附件2、附件3),部财务司汇总后统一报送财政部。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清查,于2007年4月25日前,将本单位及各级下属单位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EXCEL电子表格及相关文字说明报部财务司(预算管理处)。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产清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产清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4.09•【文号】商财字[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产清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财字〔2007〕44号)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商务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自启动以来,各直属事业单位、商会、协会、学会(以下简称各单位)认真学习和贯彻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会议精神,迅速成立工作机构,按照统一部署,积极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高质量、按时完成,根据各单位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和下一阶段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工作进度,按时完成资产清查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任务,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合理安排清查工作时间,把工作落到实处。
要在认真清查各项资产的基础上,严格按财政部统一发送的软件系统填报。
各类资产清查数据上报前须进行数据的表间计算和审核,对软件系统提示需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要按提示进行补充和完善,不得为了通过审核而随意调整。
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要求,于2007年4月15日前将纸质报表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含固定资产卡片和资产清查报表,软件生成的文件格式报送软盘或U 盘)报送至部资产清查办公室(财务司)。
二、积极配合专项审计,确保工作质量根据部资产清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各直属事业单位在上报清查报告时,应同时上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各商会、协会、学会可以不上报审计意见)。
因此,各直属事业单位要在做好自查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专项审计工作。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争取取得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书。
另外,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损益等,务必按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提出处理建议,并认真准备合法证据和材料,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经济鉴定,为下一阶段的资产损益认定和账务调整做好准备。
商务部财务司关于请提供审计所需材料的通知-
商务部财务司关于请提供审计所需材料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财务司关于请提供审计所需材料的通知各特派员办事处、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审计署贸易审计局因工作需要,现对我部各特派员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有关情况进行摸底调查,需填列有关表格和承诺书,其中各特派员办事处需填写的表格和承诺书见附件1,各直属事业单位需填写的表格与承诺书见附件2。
请各单位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与承诺书,并于2012年9月11日前将表格与承诺书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一并反馈至财务司。
由财务司统一反馈审计署贸易审计局。
附件1. 各特派员办事处需填写的表格和承诺书2. 各直属事业单位需填写的表格与承诺书联系人:财务司(审计处)黄婉婷 65198464财务司2012年9月5日附件1:各特派员办事处需填写的表格和承诺书(XXX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所属单位主要职能、职责(业务范围)单位地址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人员编制联系审计的负责人备注姓名电话电子信箱编制数实有数其中姓名职务电话电子信箱在职职工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指本单位下属独立核算的机构此处高度概括几句话,然后用Word文档以附件的形式单独撰写(包括“三定方案”)另外须单独提供一份能反映单位主要情况的幻灯片文件(.ppt格式文件)一份联系电话:填表日期:(XXX单位)银行帐户情况调查表填报单位:填表日期:序号开户单位批准部门许可证号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开户日期账户性质资金性质资金主要来源主要收支内容至2012年8月31日余额备注 1 2 3 4567 8 9 10 11 12联系电话:填表日期:承诺书审计署贸易审计局:根据《审计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单位向审计署贸易审计局提供了关于我单位有关情况的调查表及有关资料,并对下列情况做出承诺:一、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是真实的、完整的;二、单位银行账户情况调查表是真实的、完整的;如果所提供的上述资料存在不真实、不完整情况,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查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情况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查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1.11•【文号】国资厅评价函[2003]340号•【施行日期】2003.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查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情况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40号)各中央企业:为了解和掌握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情况,促进企业突出主业做强做大,提高核心竞争力,为业绩考核、绩效评价、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等工作奠定基础,我们设计了《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中央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填报《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情况调查表》,并按2002年业务收入和主要业务资产分别排序填列前四项主营业务的行业名称及相关信息。
二、各中央企业主营业务行业名称原则按《企业经营行业分类参考标准》(见附件2)填列,情况特殊的企业可据实分析填列。
三、《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情况调查表》仅由集团公司按合并口径填报,并于2003年12月10日前报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四、各中央企业在填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联系电话:63193807附件:1.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情况调查表2.企业经营行业分类参考标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1: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情况调查表金额单位:万元┏━━┯━━━━━━━━━┯━━━━━━━━━━━━━━━━━━━━┯━━━━━━━━━━━━━━━━━┓┃行次│经营业务种类名称│主要业务收入情况│主要业务占用资产情况┃┠──┼─────────┼─┬───┬───┬───┬──────┼─┬───┬───┬───┬───┨┃││行│2002年│占全│2003年│占1-10月全│行│2002年│占资│2003年│占1-┃┃││业│主要│部收│1-10 │部收入比重(│业│主要│产总│1-10 │10月资┃┃││名│业务│入比│月主要│%)│名│业务│额比│月主要│产总额┃┃││称│收入│重│业务收││称│资产│重│业务资│比重┃┃││││(%)│入││││(%)│产│(%)┃┠──┼─────────┼─┼───┼───┼───┼──────┼─┼───┼───┼───┼───┨┃ 1 │集团合计│×││×││×│×││×││×┃┠──┼─────────┼─┼───┼───┼───┼──────┼─┼───┼───┼───┼───┨┃ 2 │其中:第一主要业务││││││││││┃┠──┼─────────┼─┼───┼───┼───┼──────┼─┼───┼───┼───┼───┨┃ 3 │第二主要业务││││││││││┃┠──┼─────────┼─┼───┼───┼───┼──────┼─┼───┼───┼───┼───┨┃ 4 │第三主要业务││││││││││┃┠──┼─────────┼─┼───┼───┼───┼──────┼─┼───┼───┼───┼───┨┃ 5 │第四主要业务││││││││││┃┠──┼─────────┼─┼───┼───┼───┼──────┼─┼───┼───┼───┼───┨┃ 6 │││││││││││┃┗━━┷━━━━━━━━━┷━┷━━━┷━━━┷━━━┷━━━━━━┷━┷━━━┷━━━┷━━━┷━━━┛附件: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情况调查表金额单位:万元┏━━┯━━━━━━━━━┯━━━━┯━━━━━━━┯━━━━━━━━┯━━━━┓┃行次│经营业务种类名称│行业名称│2002年│ 2003年1-10月份│备注┃┠──┼─────────┼────┼───┬───┼──┬─────┼────┨┃│││主要业│占资产│主要│占资产总额│┃┃│││务资产│总额│业务│比重(%)│┃┃││││比重│资产││┃┃││││ (%)│││┃┠──┼─────────┼────┼───┼───┼──┼─────┼────┨┃ 1 │资产总额│×││×││×│┃┠──┼─────────┼────┼───┼───┼──┼─────┼────┨┃ 2 │其中:第一主要业务││││││┃┠──┼─────────┼────┼───┼───┼──┼─────┼────┨┃ 3 │第二主要业务││││││┃┠──┼─────────┼────┼───┼───┼──┼─────┼────┨┃ 4 │第三主要业务││││││┃┠──┼─────────┼────┼───┼───┼──┼─────┼────┨┃ 5 │第四主要业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编码┃┠────────┼───────────────┼───────────────┼──┨┃一、农林牧渔业│农业(01)││0101┃┠────────┼───────────────┼───────────────┼──┨┃│林业(02)││0102┃┠────────┼───────────────┼───────────────┼──┨┃│畜牧业(03)││0103┃┠────────┼───────────────┼───────────────┼──┨┃│渔业(04)││0104┃┠────────┼───────────────┼───────────────┼──┨┃│农林牧渔服务(05)││0105┃┠────────┼───────────────┼───────────────┼──┨┃二、工业│(一)煤炭工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0201┃┠────────┼───────────────┼───────────────┼──┨┃││煤气生产和供应业(45)│0202┃┠────────┼───────────────┼───────────────┼──┨┃│(二)石油和石化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7)│0203┃┃│(不含核燃料加工)││┃┠────────┼───────────────┼───────────────┼──┨┃││石油加工及炼焦业(25)│0204┃┠────────┼───────────────┼───────────────┼──┨┃│(三)冶金工业│金属矿采选业(08、09)│0205┃┃│(不含放射性金属采矿)││┃┠────────┼───────────────┼───────────────┼──┨┃││金属冶炼(32)│0206┃┠────────┼───────────────┼───────────────┼──┨┃│(四)建材工业│土砂石及石棉采选业(101、109)│0207┃┠────────┼───────────────┼───────────────┼──┨┃││建筑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1)│0208┃┠────────┼───────────────┼───────────────┼──┨┃││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341、345)│0209┃┠────────┼───────────────┼───────────────┼──┨┃│(五)化学工业│化学矿采选业(102)│0210┃┠────────┼───────────────┼───────────────┼──┨┃││化学原料及化工产品制造业│0211┃┃││(26、28、29、30)│┃┠────────┼───────────────┼───────────────┼──┨┃│(六)森林工业(20)││0212┃┠────────┼───────────────┼───────────────┼──┨┃│(七)食品工业(13、14、15)││0213┃┠────────┼───────────────┼───────────────┼──┨┃│(八)烟草工业(16)││0214┃┠────────┼───────────────┼───────────────┼──┨┃│(九)纺织工业(17)││0215┃┠────────┼───────────────┼───────────────┼──┨┃│(十)医药工业(27)││0216┃┠────────┼───────────────┼───────────────┼──┨┃│(十一)机械工业│金属制品业(34)│0217┃┃│(不含军事专用设备制造)││┃┠────────┼───────────────┼───────────────┼──┨┃││普通机械制造业(35)│0218┃┠────────┼───────────────┼───────────────┼──┨┃││专用设备制造业(36)│021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37)│0220┃┠────────┼───────────────┼───────────────┼──┨┃││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9)│022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机械制造业│0222┃┃││(41)│┃┠────────┼───────────────┼───────────────┼──┨┃│(十二)军工工业│放射性金属矿采选业(0933)│0223┃┠────────┼───────────────┼───────────────┼──┨┃││核燃料加工(253)│0224┃┠────────┼───────────────┼───────────────┼──┨┃││船舶工业(375)│0225┃┠────────┼───────────────┼───────────────┼──┨┃││航空航天器工业(376)│0226┃┠────────┼───────────────┼───────────────┼──┨┃││武器弹药制造业(3663)│0227┃┠────────┼───────────────┼───────────────┼──┨┃││其他军工工业│0228┃┠────────┼───────────────┼───────────────┼──┨┃│(十三)电子工业(40)││0229┃┠────────┼───────────────┼───────────────┼──┨┃│(十四)电力工业│电力生产业(441)│0230┃┠────────┼───────────────┼───────────────┼──┨┃││电力供应业(442)│0231┃┠────────┼───────────────┼───────────────┼──┨┃二、工业│(十五)市政公用工业││0232┃┃│(46、443)││┃┠────────┼───────────────┼───────────────┼──┨┃│(十六)其他工业│采盐业(103)│0233┃┠────────┼───────────────┼───────────────┼──┨┃││其他矿采选业(11)│0234┃┠────────┼───────────────┼───────────────┼──┨┃││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8)│0235┃┠────────┼───────────────┼───────────────┼──┨┃││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0236┃┃││(19)│┃┠────────┼───────────────┼───────────────┼──┨┃││家具制造业(21)│0237┃┠────────┼───────────────┼───────────────┼──┨┃││造纸及纸制品业(22)│0238┃┠────────┼───────────────┼───────────────┼──┨┃││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23)│0239┃┠────────┼───────────────┼───────────────┼──┨┃││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24)│0240┃┠────────┼───────────────┼───────────────┼──┨┃││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42)│0241┃┠────────┼───────────────┼───────────────┼──┨┃││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0242┃┃││(43)│┃┠────────┼───────────────┼───────────────┼──┨┃三、建筑业│建筑业(47~50)││0301┃┠────────┼───────────────┼───────────────┼──┨┃四、地质勘查│地质勘查(78)││0401┃┃及水利业│││┃┠────────┼───────────────┼───────────────┼──┨┃│水利管理(79)││0402┃┠────────┼───────────────┼───────────────┼──┨┃五、交通运输│铁路运输业(51)││0501┃┠────────┼───────────────┼───────────────┼──┨┃│道路运输业(52)││0502┃┠────────┼───────────────┼───────────────┼──┨┃│城市公共交通业(53)││0503┃┠────────┼───────────────┼───────────────┼──┨┃│水上运输业(54)││0504┃┠────────┼───────────────┼───────────────┼──┨┃│航空运输业(55)││0505┃┠────────┼───────────────┼───────────────┼──┨┃│管道运输业(56)││0506┃┠────────┼───────────────┼───────────────┼──┨┃│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57)││0507┃┠────────┼───────────────┼───────────────┼──┨┃六、仓储业│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581)││0601┃┠────────┼───────────────┼───────────────┼──┨┃│其他仓储(589)││0602┃┠────────┼───────────────┼───────────────┼──┨┃七、邮政业│邮政业(59)││0701┃┠────────┼───────────────┼───────────────┼──┨┃八、信息传输业│电信│固定电信服务(6011)│0801┃┠────────┼───────────────┼───────────────┼──┨┃││移动电信服务(6012)│0802┃┠────────┼───────────────┼───────────────┼──┨┃││其他电信服务(6019)│0803┃┠────────┼───────────────┼───────────────┼──┨┃│互联网信息服务(602)││0804┃┠────────┼───────────────┼───────────────┼──┨┃│广播电视传输服务(603)││0805┃┠────────┼───────────────┼───────────────┼──┨┃│卫星传输服务(604)││0806┃┠────────┼───────────────┼───────────────┼──┨┃九、贸易业│国内贸易││0901┃┠────────┼───────────────┼───────────────┼──┨┃│国际贸易││0902┃┠────────┼───────────────┼───────────────┼──┨┃十、住宿餐饮业│餐饮业(67)││1001┃┠────────┼───────────────┼───────────────┼──┨┃│住宿业(66)││1002┃┠────────┼───────────────┼───────────────┼──┨┃十一、金融业│财务公司(713)││1101┃┠────────┼───────────────┼───────────────┼──┨┃│其他金融活动(71)││1102┃┠────────┼───────────────┼───────────────┼──┨┃十二、房地产业│房地产业(72)││1201┃┠────────┼───────────────┼───────────────┼──┨┃十三、信息技术│计算机服务业(61)││1301┃┃服务业│││┃┠────────┼───────────────┼───────────────┼──┨┃│软件业(62)││1302┃┠────────┼───────────────┼───────────────┼──┨┃十四、社会服务业│租赁业(73)││1401┃┠────────┼───────────────┼───────────────┼──┨┃│商务服务业(74)││1402┃┠────────┼───────────────┼───────────────┼──┨┃│娱乐业(92)││1403┃┠────────┼───────────────┼───────────────┼──┨┃│其他服务业(80~83)││1404┃┠────────┼───────────────┼───────────────┼──┨┃十五、教育文化│教育(84)││1501┃┃广播业│││┃┠────────┼───────────────┼───────────────┼──┨┃│新闻出版业(88)││1502┃┠────────┼───────────────┼───────────────┼──┨┃│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89)││1503┃┠────────┼───────────────┼───────────────┼──┨┃│文化艺术业(90)││1504┃┠────────┼───────────────┼───────────────┼──┨┃十六、科研技术│科研(75)││1601┃┃服务业│││┃┠────────┼───────────────┼───────────────┼──┨┃│技术服务业(76、77)││1602┃┠────────┼───────────────┼───────────────┼──┨┃十七、其他行业│││1701┃┗━━━━━━━━┷━━━━━━━━━━━━━━━┷━━━━━━━━━━━━━━━┷━━┛注:行业名称后括号内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45-2002中的分类代码。
商务部财务司关于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通知
商务部财务司关于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1.12.15•【文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商务部财务司关于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通知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择优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其接受委托,办理商务部政府采购事项。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有意愿接受商务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委托,办理商务部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均可按本通知提交申请资料,接受遴选。
二、通过本次遴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资格接受商务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委托,办理2012年度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三、申请承办商务部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二)承担过中央机关信息化项目或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三)注册地在北京。
四、有意申请的采购代理机构,请提交以下资料:(一)致商务部财务司函,愿意按本通知和有关规定参加遴选的确定性意思表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政府采购代理甲级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印章;(三)从事政府采购专职人员情况;(四)近两年经过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五)按附表1和附表2格式提供近两年来代理政府采购业绩,并提供与所列业绩相应的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的书面通知复印件;(六)拟承担商务部政府采购代理的团队及负责人名单和履历,所负责承办的政府采购业务情况;(七)承担商务部政府采购代理拟采取的工作方案及取费标准;(八)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的书面声明,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司印章;(九)申请单位认为有助于说明其情况的其他资料。
五、资料提交要求:(一)PDF格式电子版光盘1份,书面正本1份,书面副本7份。
书面资料请装订成册,在封面注明此项业务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电话、手机和电子邮箱)。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清理中央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清理中央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2.04•【文号】财办综[2006]102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清理中央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的通知(财办综〔2006〕10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行为,经研究决定,对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现行非税收入项目进行调研核查。
我部将根据调查情况,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项目进行清理。
具体要求如下:一、各部门、各单位应将目前正在执行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财综字〔2004〕53号)的范围如实填报。
二、按照“附件”要求,认真填写相关内容(表格长度不够时自行接续)。
以部委为单位统一报送,纸质报表一式两份,EXCEL电子表格一份。
三、为避免因未报、漏报导致收入项目被取消,并保证所有政府非税收入能够通过我部非税收入系统及时、足额上缴财政,请各单位务必认真、据实填报相关资料。
四、报送时间:2006年12月20日前。
报送地点:财政部综合司联系电话:68551833联系人:陈智刚附件:中央单位非税收入项目调查表财政部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附件:中央单位非税收入项目调查表单位名称:单位:元┏━━┯━━━━━━━━━━━━━━┯━━━━┯━━━━━━━┯━━━━━━━━┯━━━━━┯━━━━┯━━━━━┯━━━━━━━┯━━━━━┓┃序号│收入项目名称│批准文号│ 收入子项名称│收入细目名称│ 计价单位│标准下限│ 标准上限│ 使用票据名称│备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二│政府性基金││││││││┃┠──┼──────────────┼────┼───────┼────────┼─────┼────┼─────┼───────┼─────┨┃│1、││││││││┃┠──┼──────────────┼────┼───────┼────────┼─────┼────┼─────┼───────┼─────┨┃│……││││││││┃┠──┼──────────────┼────┼───────┼────────┼─────┼────┼─────┼───────┼─────┨┃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六│彩票公益金││││││││┃┠──┼──────────────┼────┼───────┼────────┼─────┼────┼─────┼───────┼─────┨┃七│罚没收入││││││││┃┠──┼──────────────┼────┼───────┼────────┼─────┼────┼─────┼───────┼─────┨┃八│捐赠收入││││││││┃┠──┼──────────────┼────┼───────┼────────┼─────┼────┼─────┼───────┼─────┨┃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主管部门与地方分成收入││││││││┃┠──┼──────────────┼────┼───────┼────────┼─────┼────┼─────┼───────┼─────┨┃十一│利息收入││││││││┃┠──┼──────────────┼────┼───────┼────────┼─────┼────┼─────┼───────┼─────┨┃十二│其他收入││││││││┃┗━━┷━━━━━━━━━━━━━━┷━━━━┷━━━━━━━┷━━━━━━━━┷━━━━━┷━━━━┷━━━━━┷━━━━━━━┷━━━━━┛注:1.本表为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项目调查表,由各执收单位填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11.28•【文号】商财字[2006]130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字〔2006〕130号)各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经贸处,常驻联合国工发组织代表处,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为加强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经贸处、常驻联合国工发组织代表处和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等实行独立核算的驻外经商机构(以下统称驻外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是指驻外机构的馆舍购置、购地、新建馆舍、馆舍改造、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中型修缮项目及馆舍房屋租赁项目。
第四条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法规;按照部门预算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控制、核算工作;及时筹集、拨付项目资金,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对项目过程和项目行为实施财务监督;严格控制项目成本,避免资金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务司是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驻外机构基建项目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社会性收费项目摸底调查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社会性收费项目摸底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29•【文号】国资厅发评价[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社会性收费项目摸底调查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0〕62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6号)及《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10年反腐倡廉工作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10〕9号)等精神,国务院决定2010年在全国集中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为全面了解中央企业各类负担情况,建立减轻企业负担的长效机制,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社会性收费项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决定集中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的重大举措。
摸清企业的社会性收费项目情况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各中央企业应对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20号)和《关于公布2009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18号,以下简称《收费目录》)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收费项目,对《收费目录》内、外的各类收费及摊派性捐赠、赞助项目等进行全面清查,认真组织填报《中央企业社会性收费项目摸底调查表》(以下简称《摸底调查表》)。
二、此次摸底调查的社会性收费项目是指各中央企业负担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团体收费,以及摊派性捐赠、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资产等,不包括企业为保证正常运行所发生的生产经营性费用。
摸底调查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商财字[2007]12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商财字〔2007〕12号)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为做好我部行政事业单位和商会、协会、学会资产清查工作,现将《商务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联系人:韩慧张浩联系电话:65198430 65198673传真:65198920附件:商务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二○○七年二月十三日附件商务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精神,结合我部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我部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各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各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各单位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调查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1.09.05•【文号】商办秩函[2011]993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调查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近年来,在我部推动下,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在维护市场流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准确掌握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措施,完善以生猪屠宰为重点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体系,现对各地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调查,重点了解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近年来开展执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以及屠宰监管技术系统的建设进度、运行情况等。
请认真做好相关调查统计工作,如实填写调查表(附件1),同时按照调查问卷(附件2)中的问题,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供有关材料,并于9月15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联系人:(略)附件:1、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情况统计表2、商务执法工作调查问卷商务部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附件1: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情况统计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盖章)填注:①综合执法队伍指负责商务部门大部分行业管理领域执法工作的队伍,区别于生猪屠宰执法队、酒类流通执法队等专业执法队伍。
②一套防护用具包括头盔、防刺背心、防割手套等。
③取证设备指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等;检测仪器指酒精测试仪、测水仪等。
④表格篇幅不够可自行增加行数。
附件2:商务执法工作调查问卷一、你地区各级商务部门在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后在工作中产生了哪些积极变化?商务执法工作对基层商务部门转变职能,发挥市场监管作用有哪些推动?二、你地区执法队伍年平均出勤量为多少人次?年处理案件多少起?案件多发生在哪些领域?案件线索的来源主要有哪些?处理涉案人员多少人次?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多少起?请提供至少5起成功办结的典型案例(要详细介绍案件的起因、线索来源、办案过程、查处结果、涉案产品数量和金额等要素)。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员工持股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员工持股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6.11•【文号】财办教[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员工持股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财办教〔2014〕2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司(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司(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高检院计划财务装备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司(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为全面梳理和掌握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情况,现对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员工持股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内容包括员工持股企业的总体情况(如已经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情况、引入员工持股方式、持股员工人数比例、员工持股比例等);企业实际操作和政策监管的成功经验;在员工持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相关政策建议等。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具体要求(一)请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此次调查工作。
各部门(单位)应当在审核、汇总和梳理总结的基础上,于6月25日前将调查报告和调查表(格式电子版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教科文司频道下载)报送至财政部教科文司,并将电子版发送至*************************。
(二)此次调查的时间范围为截至2012年12月31日。
(三)如果本部门(单位)没有员工持股情况,也请来函说明。
联系人:陈冠南贺勇联系电话:(010)68551312 68551365附件:1.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员工持股情况调查报告(提纲)2.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员工持股情况调查表财政部办公厅2014年6月11日附件1: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员工持股情况调查报告(提纲)一、员工持股企业总体情况共有XXX家事业单位在XXX户所办企业(含子企业)实施过员工持股。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于整顿行政和企业部门招待所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于整顿行政和企业部门招待所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于整顿行政和企业事业部门招待所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0年三月八日)国务院同意商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整顿行政和企业事业部门招待所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关于整顿行政和企业事业部门招待所的报告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们对一些地方把国营旅社、饭店改为内部招待所,以及利用招待所搞特殊化等问题,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建议进行整顿。
我们认为,代表们的批评和建议是正确的,应该尽快妥善解决。
建国以来,国营旅社、饭店发展缓慢,旅客住店非常困难。
有的地方不少旅客整天整夜排队,也住不上店。
有的地方有些旅客只能住浴池过夜,影响浴池的营业和卫生,群众意见很多。
特别是大中城市,旅客住宿更为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机关和企业事业部门都自己开设了一些内部招待所,安排来本单位联系工作的人员住宿,这是必要的,但是,也有一些行政和企业事业部门把国营旅社、饭店改为本单位本部门的内部招待所,化大公为小公。
由于招待所不向国家上缴利润,不纳税款,收入全部归单位支配,不少单位利用招待所的收入随意开支,铺张浪费,助长了不正之风,群众反映强烈。
鉴于上述情况,经我们研究,对现有招待所提出以下整顿意见:一、全国所有行政和企业事业部门的招待所,要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80〕6号文件精神,在一、两年内逐步实行企业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上述招待所应向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商务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商务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3.28•【文号】商财字[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商务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商财字〔2007〕35号)部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有关规定,我部于2006年底下发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商财字〔2006〕174号),并召开各司局办公室主任财务情况通报会进行宣讲和部署。
从今年第一季度实施来看,总体情况较好,但也有个别司局重视不够,对有关规定理解不透、宣传不深入,一些干部赴外地出差仍接受地方免费接待,不仅增加了接待单位的负担,也给我部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中共商务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商党党发〔2007〕1号),为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商务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现就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单位人员赴外地出差,必须入住指定饭店,并按规定交纳食宿费用,回部凭定点饭店的正式发票和接待单位的伙食费收据办理报销,严禁向地方或接待单位转嫁费用。
除参加会议和住宿亲友家之外,没有食宿发票或收据的,差旅费一律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要重视并妥善保管与出差有关的原始单据,机票等原始单据丢失,一律不予报销。
三、各单位经批准的会议,必须在政府采购指定场所召开,凭定点场所的正式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电子结算单办理报销。
未附电子结算单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学习宣传,教育干部职工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廉政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
对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情况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党纪政纪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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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务司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调查相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5.06.17
【实施日期】2015.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财务司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调查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商务出版社: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调查软件及参数更新请在百度网盘(http:
///s/1hqF2TSg)自行下载。
注意事项及审核要点请认真阅读附件文档。
编报过程中请注意及时登录上述网址查看下载更新参数,常见问题解答将会在本页面及时更新。
请及时下载更新,认真阅读注意事项,及时提交报表。
谢谢!
商务部财务司
2015年6月17日附件1:
常见问题解答(一)
一、最近多有人问到有关调查范围的问题,现提请您注意通知中一、(二)的内容“中央党政机关和各级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直接投资的参股企业。
”根据本条内容,请在向下布置填报时,务必确认“直接投资的参股企业”也要填报调查表封面及全部报表,包括:
1. 各单位直接投资的参股企业;
2. 各单位系统内所属100%国有独资企业(含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的参股企业。
二、汇总封面填报要求
汇总封面请各单位在上报时要有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章,负责人可为常务负责人,但不得无负责人签章。
在软件内填制封面时,请注意填写填表人和联系电话。
三、报表参数修正0609
各单位请注意,根据最近部分企业在填表过程中反馈的问题,我们对报表参数进行了部分调整,请大家尽快下载安装新参数。
参数更新日期为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