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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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
不得隐匿


谎报

缓报
次 性 餐饮 具 或 者 采 用 集 中 式 消 毒餐 饮具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闭 的 废 弃物 收 集 设 施 ( 三 ) 超 范 围


超 限 量 添加 食 品 添 加 剂 或 使



食 品 容 器和 包装 材料 应 当 清洁


无毒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外 的 化学 物 质 制 作 的 食 品

无害

符合 食 品 卫 生和 包 装 材料 要求 四

不 得 从 事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和 现 场



从 事预包 装食 品 或 者 散 装食 品 销 售 以 及现 场制 售食 品 的 经营 活动

制 售 食 品 的 个 体 经 营 者 第 七 条
食 品 摊贩 应 当 在 其 摊 位显 著 位置 张
第 三条
照 职 责 分工
湖 北省人 民 政府公 报
2 01 7


部 门 文 件
湖 北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发布

湖北 省
的公告


52
食 品 摊贩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办 法Βιβλιοθήκη (试行) 》
20 16

根据 行
) 》,

湖 北省 食 品 安 全 条 例 》 规 定

三)
提 供 即 食食 品 的

应 当 根 据 食 品 的 种品 原 料 制作 的 食 品

2020年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分工、工作程序等。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督管理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生产经营档案,记录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存储运输等环节。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识别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第四章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十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售等记录,保留相关信息不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对进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疫,确保食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食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食品使用者应当正确存储、处理和使用食品,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食品使用者应当加强对食品供应商的监督,选择合格的食品供应商。

第十五条食品使用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问题,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六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流通企业、食品使用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湖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湖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湖北省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责任(一)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1. 湖北省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承担主体责任。

三、食品安全监管(一)食品生产环节监管1.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过程控制体系,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食品原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记录,确保可追溯。

(二)食品流通环节监管1. 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2. 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 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三)餐饮服务环节监管1.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对食品原料、加工设备、餐饮具等进行检验检测,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加工操作、餐具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止食品污染。

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一)食品安全事故报告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鄂食药监文[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4]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1日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通过分级负责、划分网格、明确职责、定岗定人等方式,落实监管部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方式,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探索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社会共治,保障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没有特殊说明的,均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食品生产许可第五条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公众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列入目录范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和重点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食品生产许可目录范围内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和审批。

湖北省小柞坊、小餐饮小摊贩条例

湖北省小柞坊、小餐饮小摊贩条例

湖北省小柞坊、小餐饮小摊贩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提高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传统、优质特色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诚信自律,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


县级 食 品 药 品 监督 管 理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四



内 食 品 小 作 坊 生 产许 可 的 受 理


审查

决 定 及 其 五



食 品 添加剂 使 用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说 明
第 七条
县 级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实施 食 品 小 六


湖 北 省 人 民 代 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二百 零





我局 制 定 了

湖北 省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生 产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试行



并 经 局 长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发 布

2 01 6

12


日 起施 行


第二条
工 的 小 作坊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食 品 生 产 加 禁 止 食 品 小 作 坊 生 产 所 在 地 市



食品 药
应 当 依法取 得食 品 小 作坊 生 产 许 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根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规 定 禁 止 生 产


为 规 范 本 省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管 理

以下 简 称

食 品小作坊
” )
生 产 许 可 管 理 工 作 食 品 类 别 的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条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条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得聘用患有食品安全规定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疾病的人员。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通知消费者,并记录、保存相关情况。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管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透明度。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规定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规定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规定2016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规定历经三次审议,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该条例。

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条例不仅对上位法在湖北得到准确、有效落实提出了具体措施,而且紧密结合湖北实际,重在突出地方特色、针对具体问题和提高可操作性上下功夫。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滕鑫曜说。

★场外销售保健品将重罚“现在以会议或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栾丽娜说。

统计显示,2013年,仅武汉市就受理消费者关于保健食品会销的投诉1000余件;2015年,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政风行风热线活动中,群众来电中超过一半也是反映保健品会销问题。

栾丽娜透露,保健食品的主要消费群体是中老年人群,这部分人群容易被非法保健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推介所误导,且这类营销流动性大、无固定经营场所,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存在维权难、监管难的问题。

对此,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将保健品会销是否应当禁止列入条例立法听证会的重点问题之一。

4月20日的立法听证会上,草案二审稿中有关禁止保健品以会议形式现场销售的规定成为听证焦点之一。

保健食品行业人员普遍持否定态度。

“会销是一种在很多领域运用和比较成熟的营销模式,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可以较好运用科普讲座、功能介绍,是消费者能够正确购买和使用、认识和了解保健品的有效平台。

”以武汉保健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刘淼为代表的多位听证人认为,对保健食品禁止会议形式现场销售的规定属于限制经营场所、干预市场行为,是不合理的,应当通过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监管。

不过,以枝江市政府法制办王芳为代表的多位听证人认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利润大,大部分针对的是中老年人群,这类人群医学知识相对缺乏,容易被讲座式保健食品销售者利用,同时会议营销流动性大、无固定经营场所,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存在维权难的问题,禁止保健食品以会议、讲座的形式现场销售的规定是合理的,并且要加大处罚力度。

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1.1 为保障湖北省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2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等活动。

1.3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二、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2.1 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2.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

2.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食品生产与流通3.1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3.2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制度,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3.3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1)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2)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食品;(3)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4)超过保质期的食品;(5)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餐饮服务4.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提供餐饮服务。

4.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采购、加工、销售、储存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4.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4.4 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以下行为:(1)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2)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3)销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4)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食品安全监管5.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5.2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第三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四节小餐饮第五节食品摊贩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二节食品检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二)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四)督促落实、考核评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五)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六)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七)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焦点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焦点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焦点《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焦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就《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立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对条例的焦点进行了交流,到底是什么焦点呢?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吧。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焦点焦点一:讲座现场不能卖保健品,是否一刀切?《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会议或者讲座等现场销售保健品,在宣传推介这些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时,宣传内容要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否则,将面临最高20倍的罚款。

枝江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王芳表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利润大,现场销售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打着关爱老年人的幌子,“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以免费听健康知识讲座、赠送小礼品等名义,误导这类人群,从而获取高额暴利。

老人受骗后根本找不到售卖方,维权不易。

因此,对于违反此规定的,一定要从重处罚。

宜昌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陈晖也指出,保健食品本身“无过”,对于虚假宣传的应该重罚。

但不让进行现场销售,有失偏颇。

“销售方式并不是问题的根本,”武汉孕宝母婴店业主丁安福建议,希望政府能从源头生产企业抓起,抓产品质量,同时行业要自觉自律,坚守底线。

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飞也建议,举行相关会议、讲座,需要在食药监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证件,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焦点二:网上订餐网购食品,安全如何监管?当前网上订餐、网购食品十分便捷,但由于网上销售食品准入门槛低、经营地点不固定,加大了监管难度。

《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利用网购、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实体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经营者应当以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

经营者发布的食品信息内容应当合法有效、真实准确,不得进行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

第十六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销售食品检查报告、平台交易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释义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释义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释义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释义《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28日由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

条例分为总则、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保障、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八十六条。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问:条例的颁布实施的意义有哪些?答: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食品安全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加大我省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为我省食品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问:条例的主要特色是什么?答:条例依照上位法确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制度等,提出了具体的落实措施,以确保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在我省得到准确、有效落实;同时,紧密结合湖北实际,重在突出地方特色、针对具体问题和提高可操作性上下功夫。

如,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大的特点,食品安全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我省按照上位法的要求,从解决问题入手,紧扣我省自身特点和现实问题,着重解决“三小”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在立法模式和体例上不追求大而全。

条例还针对我省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其他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比如食用农产品销售、保健食品的现场会销等,坚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的作出规定,较好地实现了上位法精神与地方实际的有机衔接。

问:条例如何明晰主体责任和政府职责?答:食品生产经营,是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关键领域。

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于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制度,保证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同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具体的责任要求在分章中分别予以规定。

在此基础上,条例强化政府职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厘清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量监督、农业、城管等部门的监管边界,要求完善风险监测评估体系、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测检验体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和奖励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食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齐抓共管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xx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宣传

xx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宣传

xx湖北省食品平安条例宣传《湖北省食品平安条例》将于xx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抓好《条例》宣传贯彻,确保《条例》准确施行,日前,湖北省食药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司法厅、省普法办等四部门结合发文,部署《条例》宣传贯彻工作。

四部门要求,各地各部门重点宣传食品消费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三小”管理规定、食品平安社会共治等内容。

要把从业人员、执法人员、社会公众作为重点宣传人群,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进步从业人员的诚信守法意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社会公众的食品平安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部门要求,各地要将《条例》贯彻施行情况分别纳入食品平安考核评价和“七五”普法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组建工作专班,抓好督导检查。

要抓好统筹协调,抓好调查摸底,抓好配套制度建立,抓好隐患排查,确保《条例》贯彻落实。

《湖北省食品平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xx年7月28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xx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施行工作,现制定如下施行方案:通过开展系列宣传贯彻活动,促使食品消费经营者知法敬法、知法守法,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明责知责、履职尽责,社会公众依法维权、支持监管,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协同发力、参与监视,努力营造社会共治格局,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施行。

(一)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施行气氛。

1、配合省人大法规工作室召开《条例》审议通过新闻会,在湖北日报全文刊发《条例》,解读《条例》有关内容,部署《条例》宣贯落实举措。

完成时间:xx年8月3日前。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

参加单位:新闻宣传处。

2、组织召开新闻会,详细介绍《条例》出台的背景、经过、主要内容、宣贯举措以及《条例》施行后的典型案例。

完成时间:xx年9月底前完成《条例》有关内容的新闻,xx年6月底完成《条例》典型案例的新闻。

牵头单位:新闻宣传处、政策法规处、食品监视分局。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于1998年1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8年1月10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1998年1月1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

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有关行政机关应认真调查处理。

第二章食品及食品用产品的卫生第五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以及下列卫生要求:(一)必须有固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贮存、经营有毒、有害及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三)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坑式厕所、垃圾或废物堆放场所等污染源应相距25米以上;(四)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必须排水通畅,有密闭的污物存放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并有专门的清洗消毒设施;(五)制售凉菜或冷食等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做到有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备。

湖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湖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湖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2. 适用于湖北省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工作。

三、食品安全标准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地方相关标准。

2. 对于尚无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应制定内部标准,并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四、食品生产与加工1. 生产企业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进行生产。

2. 加工过程中应使用合格的原料,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污染。

五、食品销售与储存1. 销售单位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售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2. 食品储存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六、餐饮服务1. 餐饮服务单位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经营。

2. 餐饮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七、食品召回与事故处理1. 生产、销售单位发现问题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召回,并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配合调查处理。

八、监督检查1. 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九、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湖北食品质量安全】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湖北食品质量安全】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湖北食品质量安全】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进入生产加工、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除特别规定外,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财政专项资金,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四)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五)指导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六)考核评议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七)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设立的办公室(以下简称食药安办),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摘录)发文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7-28执行日期:2016-12-1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明确专门人员,具体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引导等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聘用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实施许可和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生产经营食品。

未经许可或者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节食品摊贩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市容、环境等因素,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道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具体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

食品摊贩应当在指定的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

第四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并将食品摊贩登记信息告知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在确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办理延续手续。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在其摊位显著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登记卡。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焦点解读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焦点解读

年湖北省食品平安条例(草案)焦点解读20XX年湖北省食品平安条例(草案)焦点解读保健品能否进行“会议销售”?网上订餐、网购食品该如何监管?校门口200米内不得有摊贩可行吗?xx年4月20日,湖北省人大会就《湖北省食品平安条例(草案)》在黄石市基层立法听证,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据悉,这是湖北省首次对基层立法听证进行电视和网络等全媒体直播,在全国也属创新。

省人大会法规室负责人介绍,食品平安立法关系到千家万户,也是省人大会的重点立法工程。

之所以在该条例起草中首次尝试同步进行电视和网络直播,就是希望能尽可能扩大公众参与面,开门立法。

《湖北省食品平安条例(草案)》去年11月进行一审,今年3月进行了二审,在综合各方听证意见进行修改后,将于今年7月进行三审。

此次立法听证吸引了158人报名,最终,20位听证陈述人代表在昨天的听证会现场获得发言时机,他们就五大公众的焦点问题各抒己见。

听证会一开场,主持人即提醒每人限时5分钟,不讲套话。

随即,现场可以用争分夺秒来形容。

保健品能否进行“会议销售”?昨天听证会现场热度最高的话题,保健品能否进行“会议销售”争锋最为剧烈。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时,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与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作虚假或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进行现场销售。

首位听证陈诉人黄石三五轩饮食管理总经理曾文即表示赞同,一些虚假的夸大宣传,使老百姓走入误区。

对于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利益的行为,只有执法部门更严格的处分才能得到有效的管控。

从事与保健品生产、销售有关的业内人士提出意见。

武汉保健产品协会会长许萍认为,国家层面并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保健品“会议销售”的规定,江苏、南京、山东、济南等地都了关于标准保健食品行业会议营销的管理方法,因此一概禁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她的话音刚落,马上就有针锋相对的声音。

枝江市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王芳认为,此类产品大多针对的是一些特定人群,用听健康知识讲座、赠送小礼品等,误导这类人群以便获取高额暴利。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3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3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食品安全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现场销售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型餐饮服务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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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进入生产加工、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除特别规定外,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财政专项资金,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四)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五)指导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六)考核评议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七)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设立的办公室(以下简称食药安办),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设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信息。

第七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出入境检验检疫、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派出机构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责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信息,拒绝刊播违法食品广告,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条 [部门风险监测职责]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省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通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监督抽检、案件查处、专项整治等监督管理信息以及舆情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认为可能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当按照相关职责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第十三条 [安全风险交流]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标准制定、风险评估、案件稽查、事故处置等工作中,应当根据职责和风险交流的内容,按照科学客观、公开透明、及时有效和多方参与的要求,积极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新闻、传播、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食品相关行业协会、消费者、新闻媒体等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三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制定原则]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 [地方标准规划]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审查]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部门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支持、配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提供相关监测、检测等数据资料和监督管理意见。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和修改]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跟踪评价工作。

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跟踪评价结果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风险评估结果,适时对现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修订或废止。

制定、修订、废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询。

第十九条 [企业标准]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上标注的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职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二)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建立健全并落实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健康检查及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四)督促检查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五)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承担下列职责:(一)向员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知识,对本单位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二)对员工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控制食品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查找食品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三)组织员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员工食品安全培训档案,组织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四)定期汇总、分析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并及时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晨检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执行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停产恢复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连续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的,在恢复生产经营后3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应当验明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保存复印件。

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向生产者或供货者索取规范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采购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按批次索取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实现索证索票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贮存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使用和贮存食品添加剂,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

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专用贮存设施,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二十六条 [无实体店铺经营管理]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经营者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利用互联网、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实体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相关资质。

经营者应当以易于消费者认知和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场所出租者义务]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冷藏冷冻、贮存等场所的出租者,应当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资质,并留存相关复印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外配送食品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配送食品的,应当使用专用封闭工具配送食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并在食品容器或包装明显位置注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注明贮存条件和食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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