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一日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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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一日游”管理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1998年10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旅游行业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一日游览活动(以下简称“一日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一日游”的管理工作。市辖县人民政府负责旅游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辖区“一日游”的管理工作。公安、工商、交通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一日游”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一日游”游览活动应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申办
第五条从事经营“一日游”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组织的名称、规章制度;
(二)“一日游”线路、业务范围;
(三)有相应的车、船及通讯工具;
(四)有适应“一日游”活动需要的从业人员;
(五)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经营“一日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一日游”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工商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一日游”业务。
第七条“一日游”经营者需要变更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迁移,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八条经营者必须按确定的“一日游”的路线、游览景点进行游览活动。
第九条“一日游”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佩戴标志牌。
第十条经营者所提供游客乘坐的车、船,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向交通部门申办有关营运手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日游”许可证,方可载运游客。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第十二条经营者为游客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旅游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事先征得游客的同意。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从事经营“一日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外,并可处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或者缩短原确定的“一日游”路线以及减少游览景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可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无证上岗,不佩戴标志牌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游客乘坐的车、船不符合国
家安全规定,未申领“一日游”许可证以及未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必要安全措施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坏损伤的,经营者要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向游客乱收取服务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市旅游业务经营者,经营超出本市行政区域专线旅游活动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