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政策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实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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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3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3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3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7月1日(社会保险年度)起,将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调整后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调整前原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记入个人账户。

目前个人缴费比例尚未达到8%的地区,应从2006年7月1日起将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到8%。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发[2005]38号文规定执行。

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总体待遇水平不降低,新旧办法平稳过渡”的原则拟定过渡方案,于2006年5月底前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并送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三、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要认真研究制订我省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各地要规范市级统筹运作,完善市、县两级责任分担机制,确保在2006年 6月底前全市实行统一费率和费基。

要确保企业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个别计发工作不规范的地区,要在2006年6月底前进行清理和规范。

五、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努力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1994]9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1994]9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1994]9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各地为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做了大量的工作。

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原有保障能力较低的养老保险机制已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为改革旧的养老保险机制,去年6月,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初步建立了离退休金随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的正常调整机制。

但由于一些地方未能执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致使目前仍有一些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未得到解决。

因此,全面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以保证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以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水平,是当前保持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现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指示精神,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抓紧全面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凡未具体实施的市县,最迟应在今年第三季度内做好准备,在第四季度开始实施。

各类企业一律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二、各级政府应鼓励企业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粤府[1992]127号)的要求,在节余的工资总额、奖励金、福利费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为职工举办补充养老保险。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关、停、并、转、破产企业及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有条件的地方,可制定统一加发补充养老保险金办法,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粤府〔2015〕129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二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是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五是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二、改革的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职工 月平 均工 资 。
a本人平 均缴 费指数 ÷0 6 : . ,今后可 随我 省区域
经 济发 展情 况进 行适 当调 整 。
基础 养老 金从 基本 养老 保 险统筹 基金 中支 付 。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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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下 同) 1 年 的 ; 满 5

调整 个人 账户 记 账规模
2 19 年 6 0 98 月3 日前 参加 基本 养老 保 险 ,2 1 03 年6 0 月3 日前达 到 国家规 定 的退 休 年 龄 , 累计 缴 费
年 限满 1 年 的 ; 0
从 20 年7 日 ,统一 将全 省 企业职 工 基本 0 6 月1 起 养 老保 险 个人 账 户规 模 从 本人 缴 费 工资 的 1% 1调整 为 8 。2 0年 6 O % 0 6 月3 日前 的个 人账 户 与2 0 年 7 1 06 月 日后 的个人 账户 合并 计算 。 各地 要做 好清 理 审核调 整前 后 的个人 账 户数据 和人个账户记录工作 ,实现个人账户 的规 范化管理 。 二 、调整 养老 保 险蠢 曩基 数 个 人缴 费 以参保 人 月应税 工资 、薪 金 收入 为基 数 。参保 人 月应税 工 资、薪 金高 于全 省上 年度在 岗 职工 月平 均 工资3 0 的 ,以全省 上年 度在 岗职 工 月 0%
度 ,现 就有 关 工作通 知如 下 :

规 定 的年 度 整办 法 。
( 享 受基 本养 老金 的条 件 。 一) 参 保人 符合 下列 条件 之 一 的,可 申请 按 月领取 基 本养 老金 :
1 1 9 年 7 日后参加基 本养 老保 险 ,达 到 国 9 8 月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37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37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年龄偏大的继续缴费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参保人。

二、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三、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申请人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时间(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为10年),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缴费比例。

其中:社保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费比例:申请趸缴时当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粤人社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现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4月6日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申报核定第四章基金征缴第五章转移接续第六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七章待遇管理第八章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第九章基金管理第十章统计分析第十一章稽核和内控第十二章档案管理第十三章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第十四章信息管理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中央驻穗二级预算单位、省属驻穗单位和省政府驻省外办事处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其他中央驻粤和省属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办。

第四条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稽核、内控和档案管理制度;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省财政部门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粤府[2006]96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6]96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2006年6月30日前的个人账户与2006年7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各地要做好清理审核调整前后的个人账户数据和个人账户记录工作,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

二、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

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

参保人所在市(地级以上市,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也可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经申报并已核定的2006年6月底前的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粤府[2006]9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9.01【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决定自 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本人缴费工资11%调整为8%。

2006年6月30日前的个人账户与2006年7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各地要做好清理审核调整前后的个人账户数据和个人账户记录工作,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管理。

二、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

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参保人所在市(地级以上市,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也可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
二、全面做好调查统计工作,严格界定未参保人员范围
近年来,一些地区因地制宜出台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较好地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由于各地工作的基础不同,解决这一问题进度有快有馒。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做好调查统计工作,科学界定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范围,准确掌握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数量;在政策落实中,要明确具体标准,避免引起相互攀比;要制定具体的工作安排,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限,避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六、加强基金调剂使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地方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中央财政在安排对地方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统筹考虑。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地要抓紧制定或完善实施办法,广泛进行政策宣传,深入做好政策解释,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认算细致地做好经办工作,提供便捷的服务
认真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工作,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改进和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清晰记录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并为他们使用社会保障卡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提供便利。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1]19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7.28
【实施日期】2011.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界定适用人员范围
根据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凡曾经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
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规定的条件的,个人可按本通知的标准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所在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2010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仍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粤府〔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1日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各地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原各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按照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省统一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按照“一市一标准”原则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各市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征收标准上限,实行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省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省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省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粤人社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省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以加发基本养老金的方式,解决2006年7月1日后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低于2006年6月30日前省直企业同类退休人员的问题。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2006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省直企业退休人员。

对于2012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其加发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工资增长率、养老金调整幅度、视同缴费账户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指标变化情况,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商有关部门制定。

二、加发方法加发金额=定额加发标准+定比加发标准(一)定额加发标准。

1.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定额加发标准=100元×加发系数。

2.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定额加发标准=250元×加发系数。

3.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定额加发标准=350元×加发系数4.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定额加发标准=450元×加发系数。

5.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定额加发标准=550元×加发系数。

6.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定额加发标准=650元×加发系数。

广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方案政策解读.doc

广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方案政策解读.doc

广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方案政策解读2019广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方案政策解读广东在今明两年,继续推进企业全员足额参保,解决717.5万企业职工参保问题,逐步推进150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使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达到95%。

27日,省政府在向省人大就广东社保工作汇报时做了如上表示。

同时,省政府还将统一全省职工养老保险费率费基,完善被征地农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

出台重特大疾病特殊医保补助和按病种付费政策。

完善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和失业、生育保险制度。

在社保待遇上,落实国家第11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和首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部署,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100元。

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建成医保结算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扩大社保卡“一卡通”应用范围。

据了解,为加快基础养老金省级统筹步伐,省政府已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起草基础养老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积极推动基础养老金省级统筹工作。

为加快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省政府已要求各地从1月1日起将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至13%-15%、缴费工资下限统一为全省全口径职工平均工资的60%。

目前全省费率除中山外、费基除深圳外均已达到全省统一标准,深圳、中山两市正在抓紧制订方案落实省统一标准。

针对社会较关注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省政府表示,目前正在做前期准备。

根据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目前正在抓紧开展测算和资金预算安排等工作,研究制定广东实施方案,力争4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对社保关系转移难、制度衔接不畅等问题,省政府表示,已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和省内转移办法、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全省共有71.58万人次办理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并全力推进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共成功结算20万人次、结算金额近49.5亿元。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年龄偏大的继续缴费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参保人。

二、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三、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申请人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时间(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为10年),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缴费比例。

其中:社保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费比例:申请趸缴时当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四、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8月30日)为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着力完善民生保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制度1.保障对象。

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的人员。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乡)人民政府,核准并公告7天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保障原则。

坚持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双轨运行、逐步并轨;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完全积累个人账户模式,实行统账结合模式的地区,应逐步向个人账户模式过渡;按不同年龄段分别实行培训就业保障、养老保险和福利保障等多种保障方式。

3.保障方式。

对16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采取培训就业保障方式为主。

对年满35周岁以上、59周岁以下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补助保障范围,对其实行“老年生活津贴”的养老补助政策,按月发放,直至终老。

4.保障资金。

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原则筹集费用,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集体经济缴纳和当地政府补助。

其中,个人领取的征地安置补偿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分配收益、集体经济股权分红等应优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以上收入不足以抵缴的,也可以用个人的其他收入缴纳。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布日期】 2011-08-29【实施日期】 2011-7-1【发文号】粤人社发〔2011〕2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现为广东省户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补缴或者按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补申报和补缴手续的,不适用本通知。

二、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一)直接纳入。

目前仍未参保,原所在单位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单位所在地正式实施《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已在原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原固定工和干部,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直接纳入单位所在地养老保险统筹。

(二)缴费纳入。

除直接纳入以外的其他未参保人员,自愿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一次性缴费办法缴清费用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办法(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依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

工作年限不含以国家干部(固定工)身份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

劳动关系通过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等能证明本人曾有过的工作经历的材料,或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穗府[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本市(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四个独立统筹区,下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自2007年7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分别为20%和8%。

其中: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自然人注资总额超过资本总额50%以上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费率可分别按12%和8%执行。

二、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基,从2007年7月1日起按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执行。

从化市、增城市两个独立统筹区的参保人,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原最后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于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非本市户籍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申请,可参照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继续缴费。

具体缴费办法为:申请人可按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距2006年6月30日的时段,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方式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粤办函〔2023〕271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27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18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要求,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有关工作部署,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制定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促进全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推动各地、各有关单位形成合力,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提高人民群众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引导人民群众进行长期养老规划;坚持政策引导、市场主导,结合全省居民年龄、收入特点,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法治化前提下,提升第三支柱养老金融服务供给水平;严格监督管理,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个人养老金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支持各地因地施策,积极做好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准备工作,为规范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营造良好氛围,助力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二、主要措施(一)全力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

广东出台政策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实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广东出台政策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实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广东出台政策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实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老金,但不补发过去的养老金。

直接纳入人员首次领取的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实施83号文时的标准和办法计算,并按规定逐年调整至本通知实施之月。

不能直接纳入的未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缴费参保不符合直接纳入的其他未参保人员,可自愿按照本《通知》的缴费办法一次性缴费后纳入养老保险。

在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1. 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依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按照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

对于不同用工身份的申请人,计算其一次性缴费年限的最早起始时间有所不同,最早不超过当地为该身份人员(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

2. 一次性缴费标准与现行规定衔接。

缴费基数由申请人在不低于申请时所在地级以上市(简称“所在市”)执行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范围内自行申报。

缴费比例为20%。

一次性缴费不计算利息。

一次性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以申请人缴费15年,缴费基数为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63元)的60%为例,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为72641元。

其中29056元划入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用于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如按上述标准缴费的申请人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按2011社保年度标准和60周岁退休计算,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约为713元。

申请人须在原单位所在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通知》规定,申请人在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

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

如果申请人在不同单位工作过的,在工作时间最长的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对于直接纳入的,由原单位或申请人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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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金,但不补发过去的养老金。

直接纳入人员首次领取的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实施83号文时的标准和办法计算,并按规定逐年调整至本通知实施之月。

不能直接纳入的未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缴费参保
不符合直接纳入的其他未参保人员,可自愿按照本《通知》的缴费办法一次性缴费后纳入养老保险。

在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1. 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依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按照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

对于不同用工身份的申请人,计算其一次性缴费年限的最早起始时间有所不同,最早不超过当地为该身份人员(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

2. 一次性缴费标准与现行规定衔接。

缴费基数由申请人在不低于申请时所在地级以上市(简称“所在市”)执行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范围内自行申报。

缴费比例为20%。

一次性缴费不计算利息。

一次性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以申请人缴费15年,缴费基数为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63元)的60%为例,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为72641元。

其中29056元划入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用于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如按上述标准缴费的申请人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按2011社保年度标准和60周岁退休计算,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约为713元。

申请人须在原单位所在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通知》规定,申请人在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

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

如果申请人在不同单位工作过的,在工作时间最长的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对于直接纳入的,由原单位或申请人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经公示7天无反对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资格确认。

经确
认资格的,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待遇核发手续。

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办理资格审核,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待遇核发。

对于以缴费方式纳入的,由申请人或原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反映申请人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可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我省已从制度上实现未参保人群的应保尽保
我省自1993年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从无到有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特别是2008以来,我省着力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针对不同群体出台专项政策,分类解决各类未参保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陆续出台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办法,转发了国家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通知,极大地推动解决了三类未参保群体养老保险“从无到有”的问题,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但是,由于这些政策的适用对象都有一定的条件要求,尚有部分未参保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无相应参保缴费办法而未能纳入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加快建设全民社保体系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出台了本《通知》,将从政策上实现全覆盖,全面扫清制度死角,把未参保企业职工和因无相应参保缴费办法未能纳入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险,实现未参保人群的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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