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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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洪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翟洪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翟洪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津03行终2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静吕本文刘金玲【审理法官】李静吕本文刘金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翟洪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张贵庄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翟洪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张贵庄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翟洪刚【当事人-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张贵庄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吴志鹏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宋科霖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崔雅琼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程树德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志鹏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宋科霖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崔雅琼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程树德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志鹏宋科霖崔雅琼程树德【代理律所】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翟洪刚;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张贵庄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主张履行的案涉协议,现正在被上诉人履行调查程序中,在被上诉人未就该协议作出处理意见前,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尚不具备起诉的条件,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意见是正确的。

【权责关键词】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主张履行的案涉协议,现正在被上诉人履行调查程序中,在被上诉人未就该协议作出处理意见前,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尚不具备起诉的条件,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意见是正确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东丽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东丽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东丽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东丽政办〔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东丽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2013年东丽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3月18日2013年东丽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着眼于顺民意、得民心、惠民生,按照突出重点、整合资源,量力而行、分步实施,明显见效、常态长效的原则,开展市属和区属旧楼区综合提升改造。

此次改造以更贴近群众生活、保障群众住用安全的楼内综合整修和设施设备维修更新为主要内容,同时兼顾小区外部整体环境提升,实现我区全部旧楼区“住用安全、功能完善、环境整洁、管护到位、群众满意”的目标,让更多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任务(一)工作目标1.市属旧楼区综合提升改造。

按照全市统一确定的改造小区标准(2000年以前建造的非商品房住宅小区或长期无人管理的商品房住宅小区、规模在3幢楼以上且具备围合条件、5年内没有拆迁计划、近3年内未进行过相关改造),我区2012-2014年三年共有37个小区、建筑面积180万平方米、415幢楼纳入市属改造范围。

2013年涉及14个小区、82.2万平方米、191幢楼,占三年总任务量的46%,直接受益群众12935户。

其中,张贵庄街8个小区48.1万平方米118幢7691户;万新街6个小区34.1万平方米73幢5244户。

2013年市属旧楼区综合提升改造小区明细见附件1。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二)[访问量]:93次 [发布时间]:2010-10-18《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第二章现状住宅的测量认定第八条? 住宅类型(一)按房屋结构划分1.平房:(1)砖混房:住宅房屋建造以砖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砖混或砖木结构的住宅房屋;(2)土房:住宅房屋建造以土坯或泥块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土木结构的住宅房屋。

2.楼房:(1)多层楼房:楼层在三层以上(含三层),住宅房屋墙体建造材料为砖或砖混;(2)独院住宅楼:住宅房屋墙体建造材料为砖或砖混。

(二)按房屋用途划分1.主房:指居民住宅院落中初始建造的居住性主体住宅房屋(每正常院落内只认定一处主房)。

2.附房:指在正常院落内,除主房以外的其它初始用途为生活性的住宅房屋。

第九条? 认定范围(一)下列住宅房屋予以认定1.具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的住宅房屋;年住宅房屋普查(以下简称普查)以前,在宅基地院内所建符合正常院落布局且普查时登记在册的住宅房屋;3.普查以后经区、街乡职能部门核准,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的住宅房屋。

(二)下列住宅房屋不予以认定1.普查以后,未经区、街乡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住宅房屋;2.村民在住宅院落以外(含在规划住宅区以外)所建的住宅房屋;3.普查以后,在原住宅基础上新搭建或封闭的建筑及二次施工扩建的建筑。

(三)改变用途的住宅房屋,仍按住宅房屋初始性质认定。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三)[访问量]:175次 [发布时间]:2010-10-27《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第二章现状住宅的测量认定第十条? 建筑面积的核定(一)对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根据实际测量的面积或合法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核定房屋建筑面积。

(二)对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按普查时登记的面积核定房屋建筑面积,按现结构登记房屋类型。

(三)测量方法:1.主房、附房、带过道的连体门楼、主房走廊等以住宅房屋主体外墙皮丈量计算建筑面积;2.单体门楼及院落围墙按延米测量;3.主房前房檐据实测量面积;4.多层楼房按国家规定核定;5.两户共有的围墙、连山墙等,按现场测量结果据实计算。

陈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津行终1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大勇张莉杨德润【审理法官】田大勇张莉杨德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陈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柱【当事人-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柱【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违法证明重复起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上诉人本案诉讼请求是确认拆除行为违法,故上诉人应提供其所诉拆除行为存在的事实根据。

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询问时陈述,在2010年上诉人与南大桥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后,上诉人即按照协议约定主动腾空了致富里23号东侧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南大桥村委会,南大桥村委会收房后在院落里砌起砖墙,将致富里23号院落东西两侧予以隔离,东侧即上诉人所称被拆房屋范围,西侧则由上诉人母亲居住至今。

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在涉案房屋上存在拆除行为,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南大桥村委会对涉案房屋的处置行为系受本案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

综上,上诉人就本案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田建龙、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田建龙、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田建龙、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津03行终2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伟魏欣闫树超【审理法官】曹伟魏欣闫树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建龙;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田建龙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田建龙【当事人-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朱晓彬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杨春景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陈武钟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晓彬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杨春景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陈武钟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晓彬杨春景陈武钟【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田建龙【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不能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置于依法行政之外,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来强调政府对所作承诺的遵守。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允诺合法违法可撤销信赖保护合法性审查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自由裁量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不能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置于依法行政之外,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来强调政府对所作承诺的遵守。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允诺、行政协议等行为必须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集体土地房屋拆还迁过程中,如果对补偿款使用不当必然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在原行政协议确有错误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权行使行政优益权依法予以纠正。

刘长军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长军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长军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给付【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津03行终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伟吕本文闫树超【审理法官】曹伟吕本文闫树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长军;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南大桥社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刘长军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南大桥社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刘长军【当事人-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南大桥社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魏学文天津魏学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学文天津魏学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学文【代理律所】天津魏学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长军;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南大桥社区管理委员会【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原审第三人为了改善村民生活居住条件,在上诉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与上诉人签订了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第三人为了改善村民生活居住条件,在上诉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与上诉人签订了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

经审查,原审第三人并非接受被上诉人委托或授权与上诉人签订的上述协议。

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原审第三人已经支付了上诉人至2017年9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至于自2017年10月之后,由被上诉人继续发放上诉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是因原审第三人因资金困难,无力给付该费用,故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请,请求被上诉人垫付已签订协议书的村民临时安置补助费,被上诉人同意为原审第三人垫付并直接发放给相关村民。

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范镇“宅基地换房”政策解读

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范镇“宅基地换房”政策解读
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范镇 “宅基地换房”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 华明镇试点实施状况 第二部分 宅基地换房政策解读
目录
第一部分 华明镇试点实施状况
一、华明镇简介
天津市东丽区华 明镇,地处市中心 区和“天津滨海新 区”之间,总面积 150.6平方公里, 约占东丽区的三分 之一。全镇辖15个 自然村,常住人口 5万余人。
二、宅基地换房的原则及步骤流程
四个原则:
1. 承包责任制不变。要保持党在农村政策的连续 性和有效性。通过宅基地换房,农民集中居住 后,作为农村基本制度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不能改变,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合 法权益。
2. 可耕种土地不减。严格保护耕地是国家的政方 针,是宏观调控的双闸门之一,是刚性指标。 实施宅基地换房,必须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总 量不减,质量不降。
一、是土地占补平衡。华明示范镇涉及宅基地换房 的原来12个村共有村庄建设用地12071亩,建设 新城镇只需要新占用耕地8427亩(包括界外地), 通过对农民宅基地复耕后,可以实现耕地的占补 平衡,同时还节约了约4000亩的土地指标。
二、是建设资金平衡。小城镇建设规划中,农民住 宅占地3476亩,建设资金需要37亿。另外的4951 亩规划为经营开发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出 让后,预期收益在38亿元左右,可以实现小城镇 建设的资金平衡。
3. 建筑特色。新型小城镇的住宅、公建等建筑物, 要体现先进的设计理念,建筑造型、外沿风格 要新颖、美观、协调、统一,成为风情小镇、 旅游一景,形成自己的建筑特色。
第二部分 宅基地换房政策解读
一、宅基地换房政策的背景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 新农村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 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城镇建设 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切实 做好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 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提出以下指导 意见。” ——引自《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 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

东丽区整体撤村实施方案

东丽区整体撤村实施方案

东丽区整体撤村实施方案一、背景。

东丽区作为天津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需要不断拓展土地资源。

为了更好地推动城市化进程,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东丽区决定实施整体撤村方案,对部分村庄进行整体撤离和土地整治,以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

二、实施目标。

1.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城市建设提供更多的土地资源;2. 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改善农村生态环境;3. 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城乡资源要素有机流动和良性互动。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整体撤村实施方案,明确整体撤村的范围、时间表和实施措施;2. 开展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引导村民理解和支持整体撤村工作;3. 开展征地协商,与村民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合理的征地补偿方案,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4. 实施撤村行动,安置村民到新的居住点,进行土地整治和城市建设;5. 加强后续管理,做好撤村后的土地管理和农民就业安置工作,确保整体撤村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实施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整体撤村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推动整体撤村工作的顺利进行;2. 完善政策法规,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整体撤村的程序和标准,保障整体撤村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3. 加大资金投入,增加整体撤村的资金投入,保障整体撤村工作的顺利进行;4. 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对整体撤村工作的宣传引导,引导社会舆论,凝聚整体撤村工作的共识和力量。

五、预期效果。

1.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城市建设提供更多的土地资源;2. 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改善农村生态环境;3. 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城乡资源要素有机流动和良性互动。

六、总结。

东丽区整体撤村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利于推动城市化进程,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整体撤村实施方案,确保整体撤村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东丽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二)[ 访问量] :93 次[ 发布时间] :2010-10-18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第二章现状住宅的测量认定第八条住宅类型一)按房屋结构划分1.平房:(1)砖混房:住宅房屋建造以砖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砖混或砖木结构的住宅房屋;(2)土房:住宅房屋建造以土坯或泥块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土木结构的住宅房屋。

2.楼房:(1)多层楼房:楼层在三层以上(含三层),住宅房屋墙体建造材料为砖或砖混;(2)独院住宅楼:住宅房屋墙体建造材料为砖或砖混。

二)按房屋用途划分1.主房:指居民住宅院落中初始建造的居住性主体住宅房屋(每正常院落内只认定一处主房)。

2.附房:指在正常院落内,除主房以外的其它初始用途为生活性的住宅房屋。

第九条认定范围一)下列住宅房屋予以认定1.具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的住宅房屋;2.2002 年住宅房屋普查(以下简称普查)以前,在宅基地院内所建符合正常院落布局且普查时登记在册的住宅房屋;3.普查以后经区、街乡职能部门核准,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的住宅房屋。

二)下列住宅房屋不予以认定 1.普查以后,未经区、街乡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住宅房屋;2.村民在住宅院落以外(含在规划住宅区以外)所建的住宅房屋;3.普查以后,在原住宅基础上新搭建或封闭的建筑及二次施工扩建的建筑。

三)改变用途的住宅房屋,仍按住宅房屋初始性质认定。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三)[访问量]:175次[发布时间]:2010-10-27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第二章现状住宅的测量认定第十条建筑面积的核定一)对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1、2 项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根据实际测量的面积或合法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核定房屋建筑面积。

二)对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 3 项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按普查时登记的面积核定房屋建筑面积,按现结构登记房屋类型。

(三)测量方法: 1.主房、附房、带过道的连体门楼、主房走廊等以住宅房屋主体外墙 皮丈量计算建筑面积;2.单体门楼及院落围墙按延米测量;3. 主房前房檐据实测量面积;4. 多层楼房按国家规定核定;5. 两户共有的围墙、连山墙等,按现场测量结果据实计算。

华明街拆迁还迁试行办法

华明街拆迁还迁试行办法

华明街拆迁还迁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城市化建设步伐,切实保障拆迁还迁村民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暂行办法以及东丽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经认定的合法建筑物给予补偿或置换的原则;(二)认定为违章的建筑物不予补偿或置换的原则;(三)拆迁房屋有效置换建筑面积与还迁房屋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原则本办法中面积计算单位评为建筑面积;(四)选房面积就近原则;(五)搬迁不享受的优惠待遇不允许转让他人的原则。

二、房屋认定办法(一)房屋现状认定的依据以房屋建设的原始凭证或2002年3月份房屋普查结果为基础依据,并结合现状实际进行复核认定。

(二)现状房屋面积的丈量和计算方法1、以房屋主体外墙批勒角丈量建筑面积。

2、多层楼房建筑面积按房屋初始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3、两户共有的围墙、连山墙等,按现场测量结果据实计算。

(三)房屋的分类1、类别(1)居住用房平房:A砖混房:房屋建筑以砖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砖混或砖木结构的房屋。

B:土房:房屋建造以土坯或泥块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土木结构的房屋。

楼房:A多层楼房:楼层在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墙体建造材料为砖或砖混。

(2)商业用房:初始用途为商业性房屋,并有原始凭证的。

2、主房与附房(1)主房:居民住宅院落中初始建造的居住性主体房屋(每正常院落内只认定一处主房)。

(2)附房:在正常院落内,除主房以外的其他初始用途为生活性的房屋(由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现场认定)。

(四)房屋的认定1、应予认定的房屋(1)具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件的房屋(2)2002年3月房屋普查以前,在宅基地院内所建符合正常院落布局登记在册的房屋(含南房、偏房)。

(3)2002年3月以后经区、街职能部门核准,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的房屋。

(4)改变用途的房屋,仍按房屋初始性质认定。

2、不予认定的房屋(1)2002年3月房屋普查以后,未经区、街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房屋。

东丽区万新街还迁方案

东丽区万新街还迁方案

东丽区万新街还迁方案东丽区万新街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老旧小区。

为了促进城市更新,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东丽区政府制定了万新街的还迁方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方案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方案背景万新街是东丽区历史最悠久的社区之一,虽然富有文化底蕴,但由于年代久远,建筑老化、设施陈旧、环境脏乱等问题日益突出,无法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为了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东丽区政府决定启动还迁方案。

二、方案内容1. 拆迁规划:根据地块规划,对万新街区域进行整体拆迁,并重新规划用地。

原有住宅区将被改造成商业街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在原址附近新建现代化住宅小区,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2. 人口安置:针对原住户,东丽区政府为他们提供优先安置政策。

居民可以选择迁入新建的住宅小区或者领取相应的拆迁补偿金,在其他地区购买自己的居所。

政府将确保居民的基本居住权益,让他们有多样化的选择。

3. 环境改善:拆迁后,原先的旧楼将被清理,空地将进行绿化和景观布置,提升社区整体环境质量。

新建住宅小区将按照现代化的标准设计,配套公共设施齐全,绿化环境良好,为居民提供更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

三、实施情况东丽区政府积极推进万新街还迁方案,目前已完成拆迁工作,并开始进行新建住宅的规划和建设。

该方案得到了居民的广泛认可和支持,大多数居民对于迁入新居表示满意。

政府也积极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方案细节,确保居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展望未来随着万新街还迁方案的顺利实施,东丽区万新街将焕然一新。

新建的住宅小区将成为居民的新家园,提供舒适、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

商业街区的建设将为周边居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和便利的商业服务。

同时,社区环境的改善将促进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形成良好的居民文化氛围。

总结:东丽区万新街还迁方案的实施将带来区域的全面改善,提升居民的居住和生活品质。

政府将继续关注居民的需求,积极改善社区建设,推动城市更新进程,为居民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关于全面整治新立街道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通告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关于全面整治新立街道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通告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关于全面整治新立街道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0.03.31
•【字号】津丽新街发〔2010〕16号
•【施行日期】2010.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关于全面整治新立街道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通告
各村(居)委会: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治理违法用地的有关要求,有效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新立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将对2010年后新建、翻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进行立案调查。

经执法部门核实未在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合法手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限期自行拆除。

二、严格督查,及时拆除
自通知下达即日起,发现新建、在建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政府执法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强制拆除,并没收拆除物,且违法占用、破坏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地),将责令拆除地上物、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

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和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管理,明确责任
为确保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实施。

新立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整体撤村(包括新立新市镇,大项目、重点项目、民生项目)用地,及环境整治。

凡被执法部门(巡查发现、群众举报、公仆热线、政府督办等),依法立案并登记备案的个人(单位),政府将一律不予补偿。

强拆后造成一切损失由违法者自行承担。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东丽区2019年第十三批土地征收的批复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东丽区2019年第十三批土地征收的批复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东丽区2019年第十三批
土地征收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0.03.18
•【字号】津规自资准函〔2020〕69号
•【施行日期】2020.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东丽区2019年第十三批土地征收的
批复
津规自资准函〔2020〕69号
东丽区人民政府: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申报东丽区2019年第十三批土地征收的函》(东丽政函〔2019〕11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同意征收金钟街新中村集体土地3.01328公顷,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

请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以上批准用地,用于住宅用地、商服用地,请根据批准的用途实施供地,供地
时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请按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征地实施及供地有关情况按规定报备。

2020年3月18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东丽政办〔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整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知各街乡,有关单位:近年来,全区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加大了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整治力度,有效遏制了违法行为的蔓延。

但由于有的单位监管不到位,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还未根除。

尤其是一些违法者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且“协议”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不仅破坏了土地资源,还扰乱了土地和规划管理秩序。

为切实加强监管,杜绝各类违法案件的发生,维护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法律意识国家有关土地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在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执行土地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各项规定,否则要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各街乡、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途径,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使街乡村干部群众、企业法人真正知晓,并自觉遵守土地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严格执法监管加大巡查力度。

各街乡、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巡查。

进一步完善区、街乡、村三级巡查网络,完善岗位责任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把违法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东丽政办〔2021〕8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1年12月16日东丽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好《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40号)要求,结合东丽区工作实际,在巩固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切实规范东丽区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重点整治生态建设挖田造湖、违法占地、预征土地、收储土地、闲置土地及违约竣工、耕地撂荒等六类问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实到自然资源管理利用全过程。

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压紧压实土地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

牢固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坚持厚土薄用、富地省用、肥地精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为推动东丽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及整治时限对巡视、审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等反馈的问题,按照既定整改工作方案确定的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到位,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其他问题原则上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

确因政策因素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由整治责任主体出具书面说明(包括未完成原因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纳入监管台账进行重点推动,原则上延期不得超过2025年6月30日,避免久拖不决。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立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立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立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撤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撤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赋予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立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单位或者个人赋予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辟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承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形式予以发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东丽詹庄等七村村民还迁安置经济适用房

东丽詹庄等七村村民还迁安置经济适用房

东丽詹庄等七村村民还迁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设计招标公告(津建交市设计[2011]0940)∙发布日期:2011年9月16日∙地区:天津∙详细内容:设计招标公告津建交市设计[2011]0940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东丽詹庄等七村村民还迁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已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建房[2010]1031号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天津市惠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 6437000000 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天津市东丽区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天津市惠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人。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本工程为东丽区詹庄七村村民还迁安置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利福道垃圾转运站,工程位于詹庄等七村村民还迁安置经实际用房项目中,建筑面积1285.59平方米,项目投资额约1500万元。

2.2 工程建设地点:东至外环线、西至沙柳南路、南至利福道、北至先锋路2.3 标段划分与招标范围:一标段:本工程为东丽区詹庄七村村民还迁安置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利福道垃圾转运站,工程位于詹庄等七村村民还迁安置经实际用房项目中,建筑面积1285.59平方米,项目投资额约1500万元。

本工程采用框架结构,主体部分二层。

功能包括垃圾转运站、融盐池及附属用房。

垃圾日处理量为80吨/天。

招标方法为概念性方案招标:由中标单位负责方案、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2.4 工期要求:2011年10月15日至 2011年10月31日2.5 工程质量要求: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一标段:资质:设计综合类甲级或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或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报名时可以联合体主办人或成员中的任何一人进行报名,请携带联合体协议。

3.3 非本市注册的投标人在报名时应提供进津备案通知书。

看天津东丽区华明镇的宅基地换房

看天津东丽区华明镇的宅基地换房

2009年,一个崭新的现代化新城在天津诞生,它的名字叫华明镇。

17个村近6万农民是这里的主人。

2009年,一个新潮词语在全国叫响——宅基地换房。

由此,天津东丽区华明镇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

这一年,上海世博园城市广场举办了“华明特别日”活动,向海内外的参观者展示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成就以及华明镇的新生活。

位于世博园E片区的天津华明示范小城镇展馆,是本届世博会唯一以农村为题材、体现城市和农村互动、推进农村城市化的展示案例。

华明镇从此走向了世界。

一切从农民利益出发在城镇化进程中,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基本农田保护矛盾日益突出,土地指标十分紧张,如何实现城乡一体化?破局有什么“高招”?华明镇给出了出彩的答案。

天津市区向东13公里,就是华明镇。

虽然距离市区很近,但以前这里却是典型的北方农村风貌。

户均占地近1亩的院落,土坯矮墙,房屋破旧。

村外芦苇丛生,村内污水垃圾遍地。

老百姓只能望着城里人的生活兴叹。

2005年9月,天津市委、市政府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在国土资源部的支持下,决定在华明镇实行宅基地换房试点,以全新的形式规划建设小城镇。

宅基地换房,就是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内,坚持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农民自愿的原则,高水平规划、设计和建设有特色、适于产业集聚和生态宜居的新型小城镇。

农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中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原有的宅基地统一组织整理复耕。

这样做的好处是,在不增加农民负担和不减少耕地的基础上,实现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小区集中,耕地向种田大户集中,农民由第一产业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

蓝图是美好的,但迈出第一步却异常艰难。

祖祖辈辈生活在这里的农民们高兴之余也有忧虑:如何补偿,我们将来的生活怎样保障……面对村民的种种顾虑,天津市政府态度明确:最终标准,就是作为宅基地换房主体和核心的群众是否满意。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所有程序做到公开透明,是否换房由农民自己申请。

征地补偿分配、置换标准制定、房屋测量、房型选择等环节,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农民自主选择,自主决策。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东丽区城市化建设中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东丽区城市化建设中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东丽区城市化建设中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批转东丽区城市化建设中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由区国资委和财政局联合拟制的《东丽区城市化建设中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东丽区城市化建设中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使我区城市化建设中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的移交、使用及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这部分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为住宅小区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中所有非经营性配套服务的各类用房和基础设施以及宅基地换房、大项目撤村、城中村改造中建设的经营性公建。

配套公建用房按用途主要分为非经营性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两部分。

非经营性用房包括机关办公等行政管理用房,医疗卫生、学校、幼儿园、(各类)活动中心、物业等公益用房以及配变电室、供热站等设备用房。

经营性用房包括店面、车库、封闭市场以及其他经营性用房等。

配套公建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绿化和供热、供电、供(排)水、环卫、照明设施等。

第三条配套公建工程完工,经建设、质监、环保、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区审计等部门核定成本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条由区城市化办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国资委等单位启动接收工作。

按配套公建的用途分别由区财政局、国资委与小区承建单位办理配套公建移交接收手续。

分期开发并具备配套公建移交接收条件的,也可以分期进行移交接收。

接收后列入使用或管理单位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非经营性配套公建纳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由区财政局统筹监管,按职能归口使用和管理:(一)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用房由区教育局使用管理;(二)派出所、警务室用房由区公安分局使用管理;(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用房由区卫生局使用管理;(四)敬老院由区民政局使用管理;(五)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用房、文化和体育事业用房及场地、绿化、照明、公厕、垃圾压缩站、环卫站用房等由所属街道办事处使用管理;(六)变配电室等设备用房以及供热、供电、供(排)水等基础设施移交相关专业部门。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田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田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田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东丽政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田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东丽区田长制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16日东丽区田长制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耕地保护重要论述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东丽区关于整治土地管理方面突出问题“八严禁”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清查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东丽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一是强化耕地保护,坚持农地农用。

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

坚持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保障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属地管理。

分级设定田长,落实耕地保护责任、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等责任目标,建立整治土地建设违法协调联动共同责任机制,加强执纪监督问责和土地保护奖惩并重的考核措施。

三是疏堵结合,加大执法问责力度的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厘清涉农土地管理职能,做到依法用地有路径有标准。

(二)总体目标一是建立东丽区田长制,按区、街、村设定三级田长,将各级田长责任分解到点、落实到人,严格实行网格化管理,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长效机制,调动街、村和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坚持党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聚焦土地领域重点问题,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职责分工明确、街道部门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着力规范我区土地使用及管理秩序,防止违规违法建设及用地行为发生,为我区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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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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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第二章现状住宅的测量认定
第八条住宅类型
(一)按房屋结构划分
1.平房:(1)砖混房:住宅房屋建造以砖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砖混或砖木结构的住宅房屋;(2)土房:住宅房屋建造以土坯或泥块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土木结构的住宅房屋。

2.楼房:(1)多层楼房:楼层在三层以上(含三层),住宅房屋墙体建造材料为砖或砖混;(2)独院住宅楼:住宅房屋墙体建造材料为砖或砖混。

(二)按房屋用途划分
1.主房:指居民住宅院落中初始建造的居住性主体住宅房屋(每正常院落内只认定一处主房)。

2.附房:指在正常院落内,除主房以外的其它初始用途为生活性的住宅房屋。

第九条认定范围
(一)下列住宅房屋予以认定
1.具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的住宅房屋;
2.2002年住宅房屋普查(以下简称普查)以前,在宅基地院内所建符合正常院落布局且普查时登记在册的住宅房屋;
3.普查以后经区、街乡职能部门核准,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的住宅房屋。

(二)下列住宅房屋不予以认定
1.普查以后,未经区、街乡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住宅房屋;
2.村民在住宅院落以外(含在规划住宅区以外)所建的住宅房屋;
3.普查以后,在原住宅基础上新搭建或封闭的建筑及二次施工扩建的建筑。

(三)改变用途的住宅房屋,仍按住宅房屋初始性质认定。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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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第二章现状住宅的测量认定
第十条建筑面积的核定
(一)对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根据实际测量的面积或合法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核定房屋建筑面积。

(二)对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按普查时登记的面积核定房屋建筑面积,按现结构登记房屋类型。

(三)测量方法:
1.主房、附房、带过道的连体门楼、主房走廊等以住宅房屋主体外墙皮丈量计算建筑面积;
2.单体门楼及院落围墙按延米测量;
3.主房前房檐据实测量面积;
4.多层楼房按国家规定核定;
5.两户共有的围墙、连山墙等,按现场测量结果据实计算。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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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第三章现状住宅面积的安置补偿
第十一条安置面积的核定
(一)主房、普查以前已封闭的主房走廊和多层楼房据实计算。

(二)附房、带过道的连体门楼、普查以后封闭和未封闭的主房走廊折半计算。

第十二条基本家庭单位还迁面积的核定多云18~11℃
智慧城还迁住宅项目工...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
军粮城街:戮力同心 ...
我区新市镇建设工作进...
智慧城项目崔家码头村...
万新街积极推进拆迁工...
我区成立重点项目督导...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
(一)以街乡与村签订房屋拆还迁协议日为基准日期,基准日期张榜公布并报城市化办公室备案。

按基准日固化人口,兑现各项拆还迁政策。

(二)合法组成的家庭为一个基本家庭单位(以下简称家庭),以家庭拥有的合法住所面积作为计算还迁面积的依据。

(三)对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员(以下简称:具备资格人员)的家庭合法住宅房屋实行拆除的,核定的住房安置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该面积即为住房还迁面积;核定的住房安置面积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30平方米确定住房还迁面积,还迁面积与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每平方米收取1000元平房土建成本。

(四)不具备资格人员的家庭,其核定的住房(非购置)安置面积即为住房还迁面积。

(五)同一家庭中,既有具备资格人员又有不具备资格人员的,按本条三、四款规定分别核定人均还迁面积。

东丽经济开发区:充分...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一)
[访问量]:535次 [发布时间]:2010-10-15
为规范我区宅基地换房、城中村改造和依托大项目有序撤村中发生的村域房屋拆还迁工作,确保全区村域房屋拆还迁政策的连续统一,我区制定了《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为便于群众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本台从今天起陆续在《东丽新闻》节目中为您播出《规定》的相关内容。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整体村域房屋拆迁、还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还迁),促进我区城市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区由于大项目占地、城中村改造和宅基地换房等原因实施房屋拆还迁,并对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安置、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拆还迁须遵循依法依规、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坚持还迁和建设总量平衡、资金收支平衡,坚持民主决策、公开公平公正和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房屋拆还迁中所涉及的宅基地确认、现状住宅测量认定、安置面积核定、还迁面积核定、房型选择等重要事项应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天,对群众提出的疑义要进行认真甄别和
处理。

第五条土地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房屋产权人给予安置补偿;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区城市化办公室负责全面组织、指导、协调房屋拆还迁和项目建设工作,包括:计划制定;现状住宅测量、安置面积、还迁面积、房型选择、人员资格界定等的抽查与审定;协调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制定统一的还迁价格、市场调节价格、搬迁补偿、楼层差价等;全区拆还迁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拆还迁建设项目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负责拆还迁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规划与建设、把关还迁和资金结算等。

街乡为本辖区内房屋拆还迁工作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负责房屋拆还迁和人员资格界定等工作。

第七条各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定期向城市化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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