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清明节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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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明节放假通知

2014清明节放假通知

清明节放假安排 2014,清明节是一个祭祀祖先的节日,传统活动为扫墓。

清明节是农历二十四节气之一,在仲春与暮春之交,也就是冬至后的第108天,节气是按照阴历制定的,阴历没有闰年。

中国汉族传统的清明节大约始于周代,距今已有二千五百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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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放假安排 2014通知范文关于2014年清明节放假的通知:公司领导、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和海南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司实际,现将清明节放假安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4月5日至4月7日共3天。

4月5日(星期六、农历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

4月6日(星期日)、4月7日(星期一)放假。

4月8日(星期一)正常上班。

二、各部门自行妥善安排好放假前工作,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放假期间正常上班的部门,应在3月30日上午将值班人员安排表报至综管部。

四、如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并按规定第一时间上报,确保节日安全。

特此通知。

节日起源:清明节是中国民间传统节日,是中国重要的“时年八节”(上元、清明、立夏、端午、中元、中秋、冬至、除夕)之一,一般是在公历4月5号前后,节期很长,有 10日前8日后及10日前10日后两种说法,这近20天内均属清明节。

清明节原是指春分后十五天,1935年中华民国政府明定4月5日为国定假日清明节,也叫做民族扫墓节。

清明节的起源,据传始于古代帝王将相“墓祭”之礼,后来民间亦相仿效,于此日祭祖扫墓,历代沿袭而成为中华民族一种固定的风俗。

节日习俗:清明节的习俗是丰富有趣的,除了讲究禁火、扫墓,还有踏青、荡秋千、踢蹴鞠、打马球、插柳等一系列风俗体育活动。

相传这是因为寒食节要寒食禁火,为了防止寒食冷餐伤身,所以大家来参加一些体育活动,来锻炼身体。

清明节,民间忌使针,忌洗衣,大部分地区妇女忌行路。

傍晚以前,要在大门前洒一条灰线,据说可以阻止鬼魂进宅。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3.15•【文号】民发[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在我党领导的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无数先烈英勇牺牲,为民族独立、人民幸福和国家富强做出了巨大贡献。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烈士褒扬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为缅怀先烈,兴建了大量烈士纪念设施,并不断加强建设管理保护工作,提升建设管理保护水平,烈士纪念设施整体面貌得到改观,管理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

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全国仍有一些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急需修缮保护。

为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是我国烈士纪念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葬、缅怀、褒扬革命先烈的重要场所,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红色宝贵资源。

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对于促进烈士褒扬工作创新发展、进一步加强在全社会弘扬烈士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进步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清新形势下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政治、全局和事业成败的高度出发,以对国家和民族负责、对历史和未来负责的态度,通过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广泛宣传、共同努力,把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

二、明确把握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抢救保护工程,努力提升建设管理保护水平,充分发挥主题功能,推进烈士褒扬工作的创新发展,进一步在全社会弘扬烈士精神,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殡葬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014)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殡葬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014)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殡葬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3.12•【文号】民发[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殡葬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民发〔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近年来,全国殡葬系统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深入践行“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攻坚克难,持续推进殡葬改革,强化殡葬公共服务,坚持依法规范管理,倡导移风易俗新风尚,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促进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鼓励先进,发扬成绩,激励斗志,民政部决定,对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等179个殡葬工作先进集体和祝金岳等288名殡葬工作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全国各级民政部门、殡葬服务单位和广大殡葬干部职工要向受表彰的全国殡葬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发扬锐意创新、不断进取的开拓精神,恪守爱岗敬业、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秉持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的为民情怀,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集体,打造作风优良的高素质队伍。

当前,我国正进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凝心聚力,锐意进取,深化改革,不断创新体制机制,提高为民服务水平,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加快殡葬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努力谱写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新篇章。

清扫清洁总结(23篇)

清扫清洁总结(23篇)

清扫清洁总结第1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活动的优质服务、安全保障和宣传引导工作,努力实现文明祭扫、平安清明,发挥清明节在传承传统美德、弘扬优秀文化、深化殡葬改革、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任务认真贯彻_办公厅和民政部有关通知精神,围绕“文明祭扫、平安清明”主题,建立协调高效的清明节工作机制,大力开展优质服务,确保群众祭扫安全,积极倡导殡葬新风尚,努力实现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文明、和谐、有序。

三、工作内容(一)强化预防措施,确保祭扫安全。

牢固树立安全防范特别是消防安全意识,针对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时间空间相对集中的特点,提早制定祭扫接待方案、人流交通疏导方案和突发事件应对预案,认真查找安全隐患,保证供电、消防、应急疏散等设施完好,确保责任明确、人员到位。

要建立应急值守制度,祭扫高峰日和节日期间24小时值班,并做好祭扫观察点的信息报送工作。

要协调配合消防、公安交管部门做好祭扫设施及周边的防火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保证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积极开展“优质服务月”活动。

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殡葬系统开展“优质服务月”活动的通知》(民函〔2010〕2号)精神,充分认识优质服务在推动殡葬改革,特别是做好清明节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优质服务月”活动,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殡葬行业良好形象,努力实现规范服务、文明服务、诚信服务和优质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宣传殡葬优质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努力提高殡葬服务的满意度。

(四)积极推行惠民殡葬政策。

加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170号)落实力度,结合本地实际,以清明节为契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殡葬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以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为重点,争取在清明节前后出台一批惠民殡葬政策措施。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已有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积极推进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建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殡葬权益。

网上祭奠

网上祭奠

网上祭奠网上祭奠,又称“网上扫墓”、“网络祭奠”、“网上祭扫”或“网上纪念”,是指在互联网平台上以虚拟的形式“祭拜”逝者。

通过在互联网上为逝去的亲友建立网上纪念堂或者网上墓地,并在其亲友的重要日子通过互联网进行祭奠,藉以怀念。

国家对“网上祭奠”也是一直提倡和引导。

民政部在2007年清明节前下发《民政部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奠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第二条<倡导新风,推动形式多样的文明祭祀活动>中明确指出,推广“家庭追思会”、“网上祭奠”等文明祭祀方法。

网上祭奠不但方便、快捷,不受时空的限制,容易祭奠,而且绿色、低碳:用鲜花和音乐代替了现实中烟雾缭绕的香、烛、烟火等,实现低碳环保、文明、和谐:通过互联网,也方便了旅居各地的亲朋好友增强沟通和交流。

“魂断最是春来日,一齐弹泪过清明”马上就是清明节,清明节,是中国民间沿袭两千多年的祭祖扫墓时节,它表达追思和祭拜之情,正如孔子所言“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

”每年这个时候,很多人都会去踏青扫墓、凭吊先人。

而有些离家远的朋友则选择网上祭奠认为它既能寄托哀思,又能减少火灾隐患,省时省钱。

网上祭奠具有一些独特的优点:方便:可随时随地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祭拜,对先人表示敬意和孝心。

环保:可避免真实祭拜活动所产生对环境的损害。

安全:可避免燃烧祭品可能引发的火灾。

节约:可减低祭拜成本。

进行网上祭奠也很简单第一步:首先您需要创建一个名档网账号第二步:完善被纪念人资料在填写次会员时填写完整的被纪念人详细资料。

第三步:进行网上祭奠点击网上祭奠图标,即可以进入“陵园祭扫”页面,即可为被纪念人,用鼠标点击和拖拉“供品”和“祭品”,模拟完成动作逼真的献花、点烛、烧香、敬茶、敬酒、烧祭品等传统祭奠活动;还可以查看还有谁何时来祭扫过。

此外你还可以留言,表达思念之情。

名档网独创的超高仿真互动纪念技术,使您在网上的祭拜操作如同现实祭拜一样真实,达到身临其境的效果。

民政部关于印发《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收容遣送工作经验交流会纪要》的通知-[86]民办字第127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收容遣送工作经验交流会纪要》的通知-[86]民办字第127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收容遣送工作经验交流会纪要》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收容遣送工作经验交流会纪要》的通知([86]民办字第127号1986年9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重庆、武汉、广州、西安、哈尔滨、大连、沈阳、青岛市民政局,海南行政区民政局:今年9月15日至18日,我部城福司在哈尔滨召开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收容遣送工作经验交流会。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收容遣送工作经验交流会纪要1986年9月15日至18日,民政部城福司在哈尔滨召开了收容遣送工作经验交流会,天津、上海、河北、山西、内蒙、陕西、湖南、湖北、江苏、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3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部分收容遣送站的同志参加了会议。

哈尔滨、天津、侯马、长春、武汉、岳阳收容遣送站和山东乐陵县民政局介绍了他们在现有条件下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经验。

与会同志一致感到,这次会议开得好,开阔了视野,提高了认识,学到了经验,增强了信心。

大家认为,哈尔滨收容遣送站等单位的经验,反映了当前收容遣送工作的新面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他们的共同特点是: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为搞好收容遣送工作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根据流浪乞讨人员的新变化,及时转变业务指导思想,把收容遣送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轨道。

会议经过讨论,一致肯定了以下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为充分调动每个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收容遣送站必须根据各个工作岗位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岗位责任制。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1994年8月11日)《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已经8月8日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根据国务委员李贵鲜同志关于对民政工作的一些重要业务问题,要加强集体领导并规定办事程序和规则的指示精神,部里进行了专题研究。

认为民政部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通过部务会、部长办公会的形式,按照制定的规则和程序办事,是实行集体领导和决策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必须继续坚持。

但由于会议内容规定的比较原则,对哪些重要的业务问题需要相互沟通和集体讨论,缺乏具体的规定。

为了改进工作,加强集体领导,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整体效益,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明确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完善办事程序和规则。

一、进一步明确重要的业务工作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定《民政部关于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规定》已将民政工作的重要问题列入会议内容。

除此之外,进一步明确重要的业务工作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具体内容有:(一)地改市、县改市及县以上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报批:(二)成立全国性社团的审批;(三)救灾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分配方案;(四)有奖募捐福利基金分配、使用方案的审定;(五)福利企业技改贷款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的审定;(六)对以部名义或冠以“国家”级称号的各类等级和荣誉的评定;(七)以部名义批复或主办的各类活动;(八)司级以上干部组团出国计划的审批;(九)部、直属单位、协会成立公司的审批。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
【发文字号】民函[2014]343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4.11.21
【实施日期】2014.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14〕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一直以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参照军人伤亡抚恤的有关法规政策执行,民政部1989年印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2004年印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先后对此进行了明确,保证了这部分人员有关待遇的落实。

2004年以来,军人伤亡抚恤法规政策不断修订完善,部分旧的法规政策被新的法规政策代替,为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依法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民政部关于加强清明节文明祭祀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加强清明节文明祭祀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加强清明节文明祭祀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加强清明节文明祭祀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位列市民政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各地民政部门努力抓好殡葬改革工作,促进丧葬习俗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文明祭祀、节俭办丧事,正在成为各地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但是,旧的传统观念依然存在,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俗在部分群众中还根深蒂固,突出表现在每年的清明节祭祀活动中,愚昧落后的祭奠方式在一些地区有重新抬头之势。

有的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有的烧香摆供、撒纸钱、烧冥币等等,严重影响了殡仪馆、骨灰堂、骨灰公墓的正常工作,干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甚至导致发生火灾事故。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地民政部门要把清明祭祀活动作为破旧俗、树新风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联合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周密安排,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确保清明节期间祭祀活动文明、健康、安全。

二、广泛动员,深入宣传。

各地民政部门要在清明节期间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动员红白事理事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地方殡葬管理规定和殡葬改革成果;普及有关殡葬改革的科学知识。

通过宣传,使群众进一步了解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的法规和政策,认识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做到自觉守法、执法,实行文明祭祀。

三、认真准备,文明服务。

各地民政部门在清明节前要对殡仪馆、骨灰公墓、骨灰堂等服务设施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强化殡葬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火灾和人身事故的发生,为群众的文明祭祀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殡葬管理所半年总结(2篇)

殡葬管理所半年总结(2篇)

殡葬管理所半年总结市民政局:为了进一步____年全市民政工作会议精神,促使我市民政工作整体向前推进,紧紧围绕保障____环境建设为目标。

____市殡葬管理所以加强____市殡葬改革建设为重任,以服务大局为主体,加快我市的经济建设、项目建设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

在加大殡葬执法力度的同时,还逐步取缔家庭停尸、守灵、路口烧纸等不文明的丧葬陋习,给广大市民一个安逸、祥和的生活环境并积极努力的工作,具体做法如下:一、革除陋习,倡导文明今年清明节是被国家首次列为全国法定节假日的第一年,群众性集中出行,祭祀活动现象更为突出。

针对这一现象,____办公厅、民政部先后发布了《____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祀安全保障的工作通知》。

省民政厅先后召开了____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当前的工作,根据____和省的有关要求,我市及时的制定了《____市民政局____年清明节祭扫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借助____市新闻媒体积极开展了“文明祭祀、平安清明”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

为了进一步做好清明节祭扫工作,____月份我们和市工商局同志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市区内殡葬用品商店进行联合检查,这次联合检查的宗旨是“以文明执法为手段,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一次人性化的执法检查,对经营封建迷信品的个别商店的店主下令将其封建迷信品自行销毁处理外,并与其签订了____《市区殡葬管理规定》承诺书,有效的规范了市场行为,杜绝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用品,从而净化了社会环境。

清明节期间全市殡葬服务单位共接待祭祀群众____万人次,车辆____台次,没有出现一起安全事故,在全省总结工作大会上,受到省民政厅领导的表扬。

二、大力开展平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清理城郊周边地区的坟头,____市殡葬管理所与爱辉区民政局密切配合,多次沿公路两侧的坟头进行实地考察和在案记录,特别是对202国道两侧的坟包进行清理并与各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主管民政的领导仔细研究方案与措施,用____年的时间对所有公路两侧的坟包进行清理,达到公路两侧无坟头的目标。

民函〔2015〕79号《民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清明节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5〕79号《民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清明节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清明节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第四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做好2015年清明节工作,积极推进和深化殡葬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责任意识,切实保障清明祭扫安全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清明节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做到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确保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安全有序。

(一)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

继续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8号)的要求,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的安全保障工作,切实加强民政与公安、消防、交通、林业等部门的通力合作,全面实现“平安清明”的工作目标。

制定完善清明祭扫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关键岗位、重点时段和重要场所的安全管控责任,严格落实应急值守、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有效地处理好各种突发性事件。

建立完善清明祭扫应急救助制度,根据需要在重点祭扫服务场所设立应急救助临时服务点,及时为陷入临时性困境的祭扫群众提供临时性、应急性救助服务。

(二)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办发电〔2015〕1号)精神,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综合运用自查、督查和第三方排查等方式,对所有殡葬服务单位全面开展祭扫安全隐患大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各地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的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督导检查,确保清明祭扫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民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做好2024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做好2024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做好2024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3.13•【文号】民函〔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民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做好2024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民函〔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为全面做好2024年清明节祭扫工作,优化殡葬服务,倡导移风易俗,主动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营造平安有序、文明祥和的祭扫氛围,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清明祭扫清明节是中华民族弘扬孝道、追思亲人、祭扫悼念的传统节日,也是检验祭扫服务保障水平、宣传殡葬改革和抓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关键时点。

各地民政、林草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做好今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思想认识,加强对清明节祭扫工作的形势研判和风险评估,持续提升清明节祭扫服务和管理水平,全力以赴做好清明节祭扫服务保障。

要树立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切实把“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主动跨前一步,严格履职尽责,扎实做好各项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工作,坚决守牢安全底线,筑牢人民防线,确保清明节祭扫安全、文明、有序。

二、坚持便民利民,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各地要认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服务意识,不断创新和细化工作举措,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督促指导殡葬服务机构认真查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切实提升祭扫服务保障水平。

各殡葬服务机构要通过热线电话、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发布祭扫相关信息,回应群众咨询留言,方便群众及时掌握祭扫动态。

要通过增设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手段、拓展服务渠道、强化人文关怀等,想方设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温馨的服务,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1994年9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精神,我部决定在全国民政系统中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指出,民政部门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其基本职责是依据国家赋予的职能,解决社会问题。

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要紧紧围绕我们的基本职责,在民政部的统一部署下,有重点地做好民政行政执法检查,逐步解决民政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程序行使民政管理职能,提高民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法制。

现将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执行情况。

1.本行政区域内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情况及应保未保的原因;2.五保供养内容的落实情况;3.五保供养对象和敬老院的经费来源和落实情况;4.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院办经济给予扶持和照顾的情况;5.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和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的情况;6.五保供养款物有无被贪污、挪用的情况;7.县以上民政部门制定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

1.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率和登记合格率的情况;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情况;3.对婚姻登记监督管理的情况;4.对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清理的情况。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7]计字41号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7]计字41号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7)计字41号1987年1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民政事业统计工作,使统计工作更好地为民政事业管理和宏观决策服务,我部制定了《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此执行。

附: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下简称《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政事业统计工作的任务,是对民政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其内容包括:优抚统计,安置统计,社会福利事业统计,社会福利企业统计,社会救济统计,自然灾害统计,扶贫统计,行政区划统计,基层政权建设统计,殡葬事业统计,婚姻登记统计,财务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等。

第三条全国和地方民政事业的统计工作,分别由民政部、地方民政部门的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包括中央、地方集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下同),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干部。

统计机构和统计干部按照《统计法》行使统计职权。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加强协作,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指导,并按照《统计法》和本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计算技术和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

民政部关于2010年清明节祭扫信息报送情况的通报

民政部关于2010年清明节祭扫信息报送情况的通报

民政部关于2010年清明节祭扫信息报送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4.16•【文号】民函[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2010年清明节祭扫信息报送情况的通报(民函〔201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10年清明节期间,全国参加祭扫活动的群众达4.5亿人次,清明祭扫安全保障和服务接待任务十分繁重。

各地民政部门和各殡葬服务单位,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和有关部委通知精神,按照民政部2010年清明节工作要求,积极做好各项清明服务保障工作,确保了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文明、有序。

许多干部职工假期期间始终坚守工作岗位,恪尽职守、认真负责。

特别是北京等6个省(区、市)民政厅(局)、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等123个殡葬服务单位、李华强等123名观察员(具体名单附后),在掌握群众祭扫动态、报送祭扫数据方面,工作积极主动,信息丰富翔实,为民政部及时准确发布祭扫信息提供了有力支持,民政部决定对上述表现突出的单位和观察员予以通报表扬。

各级民政部门、各殡葬服务单位以及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到通报的单位和观察员为榜样,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工作宗旨,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改善服务质量,优化服务环境,不断提高清明节服务接待和安全保障工作水平,为促进殡葬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0年清明节祭扫信息报送工作表现突出单位和观察员名单民政部二○一○年四月十六日附件:2010年清明节祭扫信息报送工作表现突出单位和观察员名单一、省(区、市)民政部门(6个)北京市民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山东省民政厅湖北省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重庆市民政局二、殡葬服务单位(123个)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北京市顺义区潮白陵园北京市海淀区西山骨灰林北京市昌平区佛山陵园天津市第一殡仪馆天津寝园天津市西城寝园天津元宝山庄陵园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殡仪馆河北省张家口市殡仪馆河北省唐山市殡仪馆河北省武安市武安镇凤凰山公墓山西省太原市永安殡仪馆山西省阳泉市殡仪馆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殡仪馆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殡仪馆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西郊陵园辽宁省沈阳市骨灰入土植树纪念林辽宁省大连市龙山纪念园辽宁省本溪市殡仪馆辽宁省盖州市殡仪馆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柳山公益性公墓吉林省四平市社会殡仪馆吉林省白山市殡葬管理所吉林省桦甸市殡葬管理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平路殡仪馆黑龙江省大庆市静园公墓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殡仪馆黑龙江省宁安市鸡冠山公墓上海市宝兴殡仪馆上海市福寿园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宝罗瞑园上海颛桥寝园上海万家花园江苏省南京市普觉寺公墓江苏省无锡市青龙山公墓江苏省苏州昆山市石浦鳌峰园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天宁园公墓江苏省淮安市永思园公墓江苏省扬州市茅山公墓浙江省杭州市殡仪馆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东郊陵园管理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大同公墓浙江省宁波市奉化河头公墓浙江省温州市桃源陵园浙江省嘉兴市公墓浙江省湖州市枫树岭陵园浙江省衢州市第一公墓安徽省合肥市小蜀山墓园安徽省芜湖市龙华陵园安徽省蚌埠市平山公墓安徽省淮北市方山公墓安徽省舒城县春秋山陵园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万福山公益性公墓福建省福州市殡仪馆福建省泉州市宏福陵园福建省福州市三山陵园福建省厦门市安乐陵园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殡葬管理所江西省南昌市殡葬管理处江西省九江市贺嘉山陵园江西省吉安市回归园山东省济南市玉函山公墓山东省青岛市福宁园公墓山东省淄博市玉皇陵公墓山东省烟台市永安公墓山东省潍坊市灵山仙庄公墓山东省邹城市朱山公墓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东南关村公益性公墓山东省平邑县金牛山公墓山东省菏泽市万寿陵公墓河南省洛阳市殡仪馆河南省郑州市邙山陵园有限公司河南省长葛市中州人文纪念园湖北省武汉市石门峰都市陵园湖北省武汉市扁担山公墓湖北省荆州市八岭山公墓湖北省石首市凤山陵园湖北省宜昌市窑湾公墓湖北省荆门市青山公墓湖北省仙桃市张沟镇绿化村湖南革命陵园管理处湖南省永州市天安公墓湖南省常德市万金公墓湖南唐人万寿园公墓湖南省长沙市潇湘陵园广东省广州市火葬场广东省深圳市殡仪馆广东省珠海市合罗山墓园广东省惠州市殡仪馆广东省中山市殡仪馆广东省广州市番禺祥和陵园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飞鹅墓园广东省佛山市南海西樵山福荫园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永安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殡仪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西山梦园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尧帝园海南省海口市颜春岭安乐园海南省三亚市荔仙园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重庆市江南殡仪馆重庆市沙坪坝区松鹤陵园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四川省成都市磨盘山公墓四川省泸州市南寿山公墓四川省遂宁市八角亭公墓四川省眉山市莲花公墓贵州省贵阳市凤凰山公墓贵州省贵阳市宝福山公墓贵州省贵阳市景云山殡仪馆贵州省遵义市天龙山公墓贵州省安顺市碧天园公墓云南省红河州弥勒殡葬服务中心陕西省西安市殡仪馆陕西省延安市仙鹤岭公墓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凤栖山北区公墓甘肃省兰州市殡仪馆甘肃省白银市紫灵山公墓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松鹤陵园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金山陵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东山生态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西郊陵园三、观察员(123名)李华强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XXX 北京市顺义区潮白陵园李东北京市海淀区西山骨灰林李洁北京市昌平区佛山陵园苗娜天津市第一殡仪馆王东霞天津寝园王凤启天津市西城寝园王凯天津元宝山庄陵园有限公司李永军河北省保定市殡葬管理处贺永生河北省张家口市殡仪馆张辉河北省唐山市殡仪馆张卫河北省武安市武安镇凤凰山公墓段爱芳山西省太原市永安殡仪馆张强山西省阳泉市殡仪馆张瑾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殡仪馆刘源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殡仪馆范永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西郊陵园于彦荣辽宁省沈阳市骨灰入土植树纪念林王宏海辽宁省大连市龙山纪念园赵菲辽宁省本溪市殡仪馆李黛辽宁省盖州市殡仪馆金朝玉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柳山公益性公墓杨微吉林省四平市社会殡仪馆于士尧吉林省白山市殡葬管理所何欣吉林省桦甸市殡葬管理所李浩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平路殡仪馆刘福颖黑龙江省大庆市静园公墓刘双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殡仪馆张长宏黑龙江省宁安市鸡冠山公墓王军上海市宝兴殡仪馆金莉莉上海市福寿园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曹惠英上海宝罗瞑园陈凤梅上海颛桥寝园邵洁上海仙鹤园万家花园汤双柱江苏省南京市普觉寺陵园张伟新江苏省无锡市青龙山公墓唐伯生江苏省苏州昆山市石浦鳌峰园陈佩林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天宁园公墓孙银凤江苏省淮安市永思园公墓何冰江苏省扬州市茅山公墓郑炳华浙江省杭州市殡仪馆贺军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东郊陵园管理所沈霞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大同公墓陈建勇浙江省宁波市奉化河头公墓孙飞云浙江省温州市桃源陵园胡瑞娟浙江省嘉兴市公墓孟杰浙江省湖州市枫树岭陵园祝水根浙江省衢州市第一公墓陆宁安徽省合肥市小蜀山墓园吴涛安徽省芜湖市龙华陵园贾祥超安徽省蚌埠市平山公墓侯长纪安徽省淮北市方山公墓陈奇安徽省舒城县春秋山陵园徐红叶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万福山公益性公墓黄蕾福建省福州市殡仪馆王经克福建省泉州市宏福陵园林洁福建省福州市三山陵园柯亚纯福建省厦门市安乐陵园林文龙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殡葬管理所罗长生江西省南昌市殡葬管理处杨伟江西省九江市贺嘉山陵园熊有华江西省吉安市回归园孙鹏山东省济南市玉函山公墓王广军山东省青岛市福宁园公墓董传业山东省淄博市玉皇陵公墓苗壮山东省烟台市永安公墓朱正武山东省潍坊市灵山仙庄公墓高勇山东省邹城市朱山公墓栾兆红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东南关村公益性公墓庞玉鹏山东省平邑县金牛山公墓赵建优山东省菏泽市万寿陵公墓白继洛河南省洛阳市殡仪馆李国胜河南省郑州市邙山陵园有限公司高长岭河南省长葛市中州人文纪念园徐清花湖北省武汉市石门峰都市陵园刘海湖北省武汉市扁担山公墓戴居升湖北省荆州市八岭山公墓郑孝方湖北省石首市凤山陵园孔剑锋湖北省宜昌市窑湾公墓万诗军湖北省荆门市青山公墓李光明湖北省仙桃市张沟镇绿化村彭蓉湖南革命陵园管理处杨波湖南省永州市天安公墓刘燕湖南省常德市万金公墓曾展湖南唐人万寿园公墓骆青湖南省长沙潇湘陵园徐萍广东省广州市火葬场曲爽广东省深圳市殡仪馆许新界广东省珠海市合罗山墓园吴广广东省惠州市殡仪馆陈宗杰广东省中山市殡仪馆谢淑芬广东省广州市番禺祥和陵园邓世斌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飞鹅墓园梁启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西樵山福荫园叶荏安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永安园黄亮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殡仪馆蒋璐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西山梦园李盛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尧帝园严涛海南省海口市颜春岭安乐园邢小刚海南省三亚市荔仙园况石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胡富强重庆市江南殡仪馆李德敏重庆市沙坪坝区松鹤陵园金小龙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刘天贵四川省成都市磨盘山公墓艾燕四川省泸州市南寿山公墓蔡洁四川省遂宁市八角亭公墓罗永田四川省彭山县莲花公墓甘露贵州省贵阳市凤凰山公墓杨苏贵州省贵阳市宝福山公墓崔婧贵州省贵阳市景云山殡仪馆何小波贵州省遵义市天龙山公墓王荣普贵州省安顺市碧天园公墓郑昌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殡葬服务中心马娜陕西省西安市殡仪馆李海燕陕西省延安市仙鹤岭公墓胡静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凤栖山北区公墓杜敬甘肃省兰州市殡仪馆曾桐德甘肃省白银市紫灵山公墓赵全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松鹤陵园杨宏斌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金山陵园车兆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殡葬服务中心曾福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西郊陵园。

民政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祭扫接待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祭扫接待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祭扫接待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3.24•【文号】民电〔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民政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祭扫接待工作的通知民电〔201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近几年,烈士亲属要求到异地祭扫烈士墓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为进一步做好祭扫接待工作,缅怀革命烈士,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现就烈士亲属祭扫组织接待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组织接待烈士亲属范围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组织祭扫的烈属为我国境内有明确安葬地的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二、组织形式及时间烈士亲属祭扫烈士墓,分有组织祭扫和自行前往祭扫两种形式。

组织祭扫的,由烈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原则上每三年一次,每位烈士前往祭扫的亲属及陪护人员限三人以内。

烈士亲属因故不能参加有组织前往的或当地民政部门因工作因素不能组织的,经烈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介绍信,也可以自行前往祭扫。

三、组织接待补助办法民政部门组织祭扫的,烈属差旅费由负责组织的民政部门负责,烈士安葬地民政部门负责提供食宿及当地交通工具,做好安排和服务;烈属自行前往的,原则上由烈士安葬地县级民政部门接待,负责每位烈士三位亲属的食宿费用,并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对于超出人员或不服从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接待的,民政部门可不予接待。

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接待烈士亲属扫墓所需经费,从中央下达的烈属接待费中列支,其他省份组织祭扫所需经费由当地解决。

四、有关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烈士亲属祭扫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相关祭扫规定;烈士亲属要珍惜荣誉、服从安排,确保祭扫活动安全、有序、文明、节俭,确保社会稳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清明节主题活动策划方案范文(3篇)

清明节主题活动策划方案范文(3篇)

清明节主题活动策划方案范文为了认真贯彻落实___和_______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___〔__〕___号,以下简称《意见》)及全国清明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做好__年清明节期间服务保障工作,根据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___大”和《意见》精神为指导,以“文明祭扫·生态安葬”为主题,以保障群众安全、有序、文明祭扫为首要目标,以党员干部带头引领推动殡葬改革为契机,深入开展“行风建设月”和“主题宣传月”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清明节对于推进殡葬改革的积极作用,努力实现文明祭扫、平安清明。

二、工作任务(一)宣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策划和组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月”活动,使《意见》精神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引导群众自觉文明低碳祭扫,树立移风易俗的祭扫新风尚,推动殡葬改革。

(二)健全清明节祭扫安全保障机制。

要按照_______、民政部和自治区民政厅有关《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清明节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应急处置和安全保障工作。

(三)开展“行风建设月”活动。

要将清明节殡葬优质服务与开展行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同部署、同考核、同促进,转变殡葬服务理念,增强殡葬服务能力,规范殡葬服务行为,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三、工作安排(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保障合力。

清明节祭扫工作事关千家万户,保障清明祭扫安全至关重要。

各旗(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清明节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政府牵头,宣传、公安、消防、林业、市场监督、城管、交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清明节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密切配合,形成清明祭扫安全保障合力,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确保清明节工作顺利进行。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祭扫安全。

1、各旗(区)民政部门和殡葬管理服务单位,都要制定清明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完善祭扫场所的消防安全保障设施,对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场所的安全设施要认真进行检查,保证供电、消防、应急疏散等设施完好,排堵漏洞,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确保清明节期间祭扫活动的安全,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民政厅关于清明节期间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民政厅关于清明节期间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民政厅关于清明节期间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甘发改服务[2014]342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民政厅关于清明节期间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4〕342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局:殡葬服务价格是重要的民生价格。

今年清明节期间,为给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扫墓祭奠环境,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防止一些殡葬服务机构借机乱涨价乱收费,规范殡葬服务机构价格行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殡葬服务价格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甘肃省定价目录》(省发改委2013年第1号公告)和原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印发的《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甘价服务〔2009〕253号)等文件关于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的政策规定。

按国家和省上规定,殡葬服务应区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

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

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

殡葬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对基本服务收费、公益性公墓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对延伸服务收费、经营性公墓墓位费(价格)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价格管理权限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管理的兰州市、天水市、庆阳市、酒泉市殡葬服务价格,目前分别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确认兰州市现行殡葬服务价格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2〕344号、《关于确认天水市现行殡葬服务价格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2〕343号)、《关于确认庆阳市现行殡葬服务价格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2〕342号)、《关于确认酒泉市现行殡葬服务价格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2〕341号)规定执行。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工作的通知-民事函[1993]64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工作的通知-民事函[1993]64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工作的通知(民事函〔1993〕64号1993年3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近几年来,就殡葬工作,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总的看,各地贯彻执行政策规定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薄弱环节,特别是在遗体火化方面,暴露了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遗体火化是殡葬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民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重视火化遗体的设施建设。

要逐步更新改造现有比较陈旧的设备,使遗体火化炉所排放的污染物的限值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没有技术改造价值的漏烟、漏火的老化设备,必须尽快更换。

要根据本地高峰期火化遗体的数量设置火化炉。

凡火化遗体设施不适应客观需要的,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要逐步改善火化遗体的环境和运送尸体设备。

严禁用工业运输带和悬挂链条传送设备运送遗体。

二、切实加强火化遗体的管理工作。

要严格遗体火化的时限。

一般情况下遗体应在72小时内火化;传染性遗传应在24小时内火化;特殊情况的遗体的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超逾期限的应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要严格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的查验、遗体的确认、家属签字等各种火化遗体的手续。

要确保遗体火化的质量,坚决防止出现为了节省燃料导致燃烧不充分,使骨灰质量下降的问题。

严禁采用闷尸的方法,以免因此而造成严重空气污染。

要切实搞好遗体火化间的卫生,工具摆放整齐有序,严格定期消毒制度。

三、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要抓好职工队伍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恪守《殡葬职工守则》,牢固树立殡葬职工应有的道德风尚。

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89.05.29•【文号】民[1989]事字27号•【施行日期】1989.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1989年5月29日民(1989)事字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宗教事务局(处)、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宗教事务局(处):当前,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办理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十分普遍,如看风水、出大殡、攀阴亲、扎糊迷信用品等等。

社会上一些人为牟取暴利,有的装巫婆、扮神汉、充当阴阳先生,有的大量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有些单位为职工及其家属大办丧事提供多种方便,甚至少数党员干部也违反中央关于共产党员应带头简办丧事的规定,在丧事中大操大办,搞封建迷信活动。

这些活动不仅给办理丧事的家庭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而且也严重地污染了社会环境,干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为了变革旧的丧葬习俗,清除丧葬活动中的精神污染,深入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就制止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在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丧事,都不得搞看风水、出大殡、攀阴亲等封建迷信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现有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由殡葬主管部门收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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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清明节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民函[2014]61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4.03.07
【实施日期】2014.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清明节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3〕23号,以下简称《意见》),是新时期我国深化殡葬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作为《意见》出台后的首个清明节,2014年清明节工作要深入宣传贯彻《意见》精神,大力推行文明低碳祭扫,切实保障祭扫安全有序,全面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行文明低碳祭扫。

文明低碳祭扫是时代赋予现代清明节的基本要求,是《意
见》提出的推进殡葬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地要以文明低碳祭扫为主题,积极引导群众文明低碳祭扫,加快树立移风易俗的祭扫新风尚。

大力宣传家庭追思会、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等文明低碳的现代祭扫方式,切实发挥党员、干部带头文明低碳祭扫的榜样力量,逐步引导群众接受文明低碳祭扫观念。

民政系统的党员、干部不仅要做带头文明低碳祭扫的坚定践行者,还要做积极宣传的模范,有效教育和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低俗的祭扫用品,自觉参与文明低碳祭扫。

要创造文明低碳祭扫条件,组织群众参加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等现代追思活动,不断开辟和完善网络祭奠平台,主动开展“鲜花换纸钱”、“时空信箱”等免费或奖励活动,尽量为群众创造文明低碳祭扫的便利条件,逐步使群众由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对逝者的精神文化传承上来。

要加强清明节祭扫的管理,在集中祭扫的殡葬服务场所,通过加强制度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烧纸钱、焚祭品等不文明祭扫行为的管控,坚决抵制祭扫过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

同时,要注重弘扬烈士精神,充分利用各类烈士纪念设施,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烈士纪念活动,大力弘扬烈士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要通过敬献花篮花圈、植树披绿、追忆烈士事迹等祭奠形式来缅怀烈士,注重弘扬时代新风,继承烈士遗志,真正致力于服务社会和推动发展。

二、全力保障清明祭扫安全。

清明节祭扫工作事关千家万户,保障清明祭扫安全至关重要。

各地要采取措施,扎实做好清明节期间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广大群众集中祭扫安全有序。

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强化安全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将清明祭扫安全责任落实到各个环节,提前开展清明祭扫安全隐患的专项排查工作,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问题。

要完善安全保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清明节工作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与公安、消防、交通、林业等部门的协作,统筹安排清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形成清明祭扫安全保障合力。

要建立清明节应急保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应
急预案,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提高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能力。

要特别加强殡仪馆、公墓等祭扫人员密集区域的安全防控,严防意外安全和拥堵踩踏事故发生。

要着重加强对集中祭扫服务场所的火源管控,严格限制烧香焚纸和燃放鞭炮等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大野外祭扫用火巡查力度,防止因祭扫引发火灾事故。

要加强交通疏导,争取有关部门增开祭扫公交专线,延长公交运营时间,增加临时性停车场所,及时疏导集中祭扫服务场所的周边交通。

要完善疏散路线和引导标识,引导群众错峰祭扫,必要时可采取分流或限流措施。

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用电、食品等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三、切实提升殡葬服务水平。

殡葬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面,殡葬服务水平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殡葬工作的感知和认同。

各地要大力开展“优质服务月”活动,强化服务意识,扎实推进行风建设,切实提升殡葬服务水平。

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切实保证清明节期间祭扫高峰的服务时间,保证公开服务承诺和优化服务流程,积极执行殡葬服务行业标准,体现优质、文明和高效的祭扫服务。

要把加强殡葬行风建设与清明节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同提高。

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杜绝强制消费、以次充好等任何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坚决维护好殡葬服务市场秩序。

要不断加强对殡葬服务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继续执行全国清明节祭扫观察点制度,根据《2014年清明节观察点设置表》(附件1)的要求对祭扫观察点进行合理布局,强化突发事件零报告制度,全面掌握祭扫观察点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祭扫服务突发性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在3月14日前明确本地观察点,并在法定清明节假日期间(4月5日至7日)的每日下午3:00前上报《2014年清明节观察点祭扫情况日报表》(附件2)。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重点巡查祭扫观察点等重要祭扫服务单位,重点督导和检查殡葬服务保障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到位,对群众的投诉意见要妥善处理,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做出
严肃处理。

四、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清明节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殡葬工作的焦点时刻,也是宣传《意见》精神和殡葬改革的重要时机。

各地要在2014年3月15日至4月15日期间,以“清明树新风”为主题积极开展“主题宣传月”活动。

围绕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结合清明节期间工作实际,策划和组织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

要重视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作用,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清明节走基层活动,通过深入基层殡葬服务单位采访,挖掘和宣传基层殡葬职工中的感人事例,树立和宣传党员、干部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总结和宣传殡葬工作取得的新成绩和好做法,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殡葬行业正能量,唱响推动殡葬改革的主旋律。

要建立和完善新闻通气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殡仪馆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使群众进一步理解和支持殡葬工作。

要及时回应媒体和公众的关切,积极为媒体采访提供便利条件。

要在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中增加舆情监测和宣传工作内容,对媒体曝光的问题要第一时间反应,坚持以事实为准绳,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请各地于2014年4月21日前将本地清明节工作总结报部社会事务司。

附件:1.2014年清明节观察点设置表
2.2014年清明节观察点祭扫情况日报表
2014年3月7日
附件1:
2014年清明节观察点设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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