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
刑法中贪污罪各条款有何关系
刑法中贪污罪各条款有何关系【摘要】贪污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主要指公职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力,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公职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是以损害国家利益为目的,手段是利用职权或影响力,结果是非法占有或非法收受财物。
贪污罪与职务犯罪存在一定关系,但是二者的构成要件和目的不同。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在于行为动机和涉及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量刑规定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通常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情况进行判罚。
贪污罪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被告人承担。
贪污罪各条款之间的关系需要从刑法中具体条款来进行分析,同时应当加强对贪污罪的防范和打击措施,减少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关键词】- 刑法中贪污罪- 定义- 相关条款- 构成要件- 职务犯罪- 受贿罪- 量刑规定- 举证责任- 社会危害- 防范措施1. 引言1.1 介绍贪污罪的定义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贪污罪是一种侵犯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财产安全的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贪污罪涉及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居多。
贪污行为主要表现为贪污行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等行为,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和危害性。
贪污罪的定义并不固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其界定和罪种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贪污罪的定义涉及到具体的构成要件和行为方式,以及附带的后果和犯后表现等方面。
贪污罪的定义是刑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犯罪类型,关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严格加以打击和处罚。
1.2 概述贪污罪的相关条款贪污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贪污罪的相关条款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至第三百九十六条。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在第三百八十七条中有详细规定,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第二十五章贪污贿赂罪知识讲解
8课时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
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的,是贪污罪。
•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 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 污论。
•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
国有事业单位
• 事业单位是与企业单位相对应的概念,指受国家机关领导、
不实行经济核算、所需经费由国库支付的单位(参见1979年 版《辞海》)。时至今日,事业单位在概念上已发生了或多 或少的变化:一是从经费管理的需要出发,事业单位被进一 步分成 全额预算单位、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也 就说其所需经费不是或不完全是由国库支付;二是如果将 “经济核算”理解为追求利润,或者追求收入大于支出的效 果,有些事业单位已经“变质”。为了论述方便,我们将事 业单位界定为受国家机关领导、在国有资产基础上经营、不 以盈利为目的的全额预算单位、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 位,即所谓国有事业单位。 从经营的内容和性质看,我国国有事业单位属于服务行业, 提供公益性服务,最典型的就是学校和医院。
•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的人
• 第一,这些人原来就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的人员,或者是国有单位为了工作的需要临时招聘或者雇用的人员, 他们与国有单位要有正式的法律关系。
• 第二,这些人之所以到非国有单位工作,是由于受某一国有单位的委派。
人民团体
•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的解释:人民团体指民间
贪污贿赂犯罪课件
• (2)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 的行为。
• 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 款物的便利条件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 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成立共同犯罪
• 村委会 • ①救灾、抢险、防风、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 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 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 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 ⑤代征、代缴税款; • 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 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除上述立法解释确定的人员
• 窃取: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 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 骗取: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欺骗手段,使具有处分权的 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取得公共财物。
• 例: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编造未曾发生 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成立贪污罪
活动构成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 明知他人使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挪用公款使用的,数罪并罚
• 3、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 (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 •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之间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包容关系,满足贪
污罪的行为一般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责任形式为 故意,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 • 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 已难以反映在单位财物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这表明了对于贪污罪行为的处罚是十分严厉的,尤其是
对于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贪污罪行为,刑罚更是相当严厉。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
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贪污数额
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加重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这也再次强调了对于贪污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对于情节较重或者特别严重的贪污罪行为,量刑标准更是要加
重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于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这表明了对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有重大立
功表现的情况,可以适当从轻处罚,但对于贪污罪行为的严惩依然
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总的来说,对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是十分严格的,尤其是对于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贪污罪行为,刑罚更是相当严厉。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依法严格裁量刑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相信在法律的严惩下,贪污罪行为会得到有效遏制,社会秩序会得到更好的维护。
贪污罪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贪污罪相关法律法规汇总贪污罪相关法律法规汇总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以及以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私分公共财物或者收受贿赂,破坏行政机关的公正廉洁形象,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贪污罪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下面将对贪污罪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汇总。
1.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法法律体系的基石,对贪污罪的相关规定也在其中。
根据刑法第 383 条的规定,具体规定了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
挪用公款罪: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将本应用于公共用途的公款、公物、公民个人存款、信用卡资金、项目资金以及其他应当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的公共资金,侵占占用或者挪用用于自己或者他人的非法活动。
根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非法收受财物罪: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收受财物罪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相关法律法规除了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也与贪污罪有关,下面其中的几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明确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察职责和程序,对贪污罪行的查处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侦查机关案件处理权制度》:该制度规定了侦查机关对贪污罪案件的处理权限和程序,确保了对贪污罪的正当审讯和公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反腐败法规定了反腐败工作的原则、任务和措施,对打击贪污罪起到了重要的法律支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贪污罪的查处提供了行政追责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办法,对贪污罪行的处分提供了具体的程序和标准。
3. 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除了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对贪污罪的适用进行了补充和解释,以保护法律的公正贯彻。
刑法学习之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1)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2)实行行为3)公共财产的范围1.范围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等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2.犯罪对象公共财产,如果非法获取的不是公共财产,则可能涉嫌盗窃、诈骗、侵占等犯罪。
(1)公共财产的范围,包括财产性利益、债权、股权等。
(2)违规存放的公共财产,亦是公共财产。
(3)变相侵吞公共财产的,成立贪污罪。
4)贪污罪认定5)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6)从宽情节7)贪污罪认定中的区分问题1.贪污罪V S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即对构成贪污罪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占罪、盗窃罪与诈骗罪;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如果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成立贪污罪,但达到盗窃罪、诈骗罪的数额起点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
2.贪污罪V S职务侵占罪这两种犯罪有相似之处,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否国家工作人员。
此外贪污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其中主要是国有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虽然可以是公共财物如集体所有的财物,但还包括私营公司、企业的财物。
构成贪污罪的行为必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而不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当然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则可能成立职务侵占罪。
3.贪污罪V S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是个人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8)贪污罪与共同犯罪贪污罪是身份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共同犯罪。
1.一般公民与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结,主要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贪污罪最新量刑标准
贪污罪最新量刑标准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获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贪污罪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为了严惩贪污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不断完善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以确保惩罚与罪行相适应。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在确定量刑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如果被告人的贪污数额巨大,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损失,那么其应当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其次,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贪污罪行为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破坏社会秩序。
因此,在确定量刑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最后,要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
如果被告人在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有利于减轻其刑罚。
因此,在确定量刑标准时,也需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以便更好地体现刑法的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以上几个方面的考量,最新的贪污罪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于数额较大的贪污罪行为,可以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数额较小的贪污罪行为,可以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贪污罪行为,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总之,贪污罪的最新量刑标准主要是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方面进行考量,以确保惩罚与罪行相适应。
同时,也提醒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贪污腐败,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第二十四章 贪污贿赂罪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第1页 第二十四章 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各级党的机关以及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受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指从事国有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的人员。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特别注意: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部门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以上人员除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还可成为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主体。
此外还包括:(1)人民陪审员;(2)履行特定手续人民检察院特邀的检察员。
【例题·多选题】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2-63)A.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
甲行为构成贪污罪B.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
乙行为构成贪污罪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
丙行为构成贪污罪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5万元保险金据为己有。
丁行为构成贪污罪[答疑编号506046210101]【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选项A 正确。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对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贪污数额达到一定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人民币三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人民币十万元。
也就是说,只有贪污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才能构成贪污罪。
而如果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就构成了贪污罪的数额巨大的情形。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对贪污行为所涉及的数额进行准确的核实和计算,确保符合立案的数额标准。
其次,贪污行为必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贪污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明显的故意,才能构成犯罪。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通过调查取证,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贪污行为是有意的,而非出于疏忽、错误或者其他非故意因素所致。
此外,贪污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贪污行为必须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的损失,或者其他严重的不良后果。
在立案时,需要对贪污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确保贪污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最后,贪污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职务范围。
贪污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即犯罪嫌疑人的贪污行为必须是在其担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范围内实施的。
在立案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范围进行明确界定,确保其贪污行为符合法定的职务范围。
综上所述,贪污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贪污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以及符合法定的职务范围等要求。
在办案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立案标准的准确适用,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2)受贿行为方式 :①索贿——向他人索取贿赂 。 ②收受贿赂——是指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刑法理论上称之为 受贿罪“利益要件”。 ★第一、利益要件是否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 “拿钱不办事”? ★第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①已经为他人谋 取到了利益;②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③既没有为 他人谋取到利益,也没有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许诺 (包括明示和暗示)为他人谋取利益。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具体包括两类人员: 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四种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公务的人员。 后面三种从事公务的人员合称“准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 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简称受委托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贪污罪的认定
(一)贪污罪的主体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第一、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1)身份说 (2)职能说。 (3)身份+职能说 主流观点:职能说 ▲第二、“从事公务”的认定 (1)界定什么是公务时,必须将它与私务、劳务区分开来 (尤其 是公务与劳务之区别) (2)公务的基本特点 : 其一、公务活动的管理性 其二,公务活动的职权性 其三、公务活动的国家代表性
贪污多少钱构成犯罪(最新贪贿犯罪量刑金额标准)
贪污多少钱构成犯罪(最新贪贿犯罪量刑金额标准)贪污,也称贪赃、窃取公款、受贿、贪污受贿、行贿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以职权或职务之便,利用公权力或管理资源,非法获取私利的行为。
贪污已成为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且也是一种犯罪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文将就贪污犯罪量刑标准来进行阐述。
一、贪污多少钱才构成犯罪?贪污多少钱才构成犯罪一直是困扰司法部门的难题。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以职权或职务之便,侵吞、挪用、私分或者故意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行为。
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量刑标准,职务犯罪案件,情节特别严重,则与盗窃罪事实相似的行为,以涉案金额多少来判处相应的刑罚。
职务犯罪的严重性与其涉及金额成正比。
一般说来,职务犯罪涉及的金额越大,其犯罪情节也越严重。
涉案金额也是司法部门判处量刑的重要指标,法律规定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即为刑事犯罪。
二、最新贪污犯罪量刑金额标准贪污的量刑标准因案情而异,涉及金额越大,判决就越重。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以上或者在数量上、质量上特别重大的情况,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上;5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下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宣告刑罚后一年以上十年以下3、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10万元以下的,判处拘役或者管制,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缓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数额较小或者不足数额:10万元以下的,判处拘役或者管制,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缓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上量刑标准仅供参考,实际判决仍须考虑具体情况。
刑法中的贪污罪解析
刑法中的贪污罪解析贪污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行为,也是社会治理和反腐败斗争中关注的重点之一。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转移、隐匿或者故意损害公共财产的行为。
本文将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刑罚、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解析,旨在加深对该罪名的理解和认识。
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担任国家管理、行政、审判、群众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具有管理、监督、决策等权限和职责的人员。
2. 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非法手段占有、转移、隐匿或者故意损害公共财产。
这些行为通常包括挪用公款、受贿、滥用职权等。
3. 目的:贪污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私利。
即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滥用职权获取不当利益,实现个人享受或谋求他人的好处。
二、贪污罪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刑期和罚金一般由数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体的刑罚幅度将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进行衡量。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贪污罪的最高刑期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贪污罪的防范措施为了预防和打击贪污罪行,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机制: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有关贪污罪的法律法规,明确罪名、构成要件、刑罚等内容,提高对贪污罪行的惩处力度。
2. 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审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和侵蚀。
3.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和审查制度,加强对公共财产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
4. 提高公众监督参与度:鼓励公众参与反腐败斗争,加大对贪污罪行的揭露和举报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腐败氛围。
综上所述,贪污罪是刑法中重要的经济犯罪行为。
了解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刑罚和防范措施对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贪污的名词解释
贪污的名词解释在现代社会中,贪污是一个广为人知的概念。
它是指公职人员或机构滥用权力、行使职务以获取个人私利的行为。
贪污不仅是一种道德败坏的表现,也是法律层面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对贪污的定义、原因、影响以及应对措施进行解释和讨论。
一、贪污的定义贪污一词来源于古代汉语,意思是个人的积累之道。
如今,贪污已被纳入刑法的范畴。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占有或让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以及索取、非法侵吞、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罪行。
二、贪污的原因贪污现象的出现具有多重因素。
其中,腐败、盈利欲望、监管不力是主要原因之一。
首先,腐败是贪污的助推因素,一些公职人员滥用权力、设立“关系网”来获取私利,而腐败的制度环境也会造成贪污问题的滋生。
其次,盈利欲望也是贪污的根源之一。
物欲横流的社会背景下,一些人为了满足自己的个人欲望,不惜通过贪污手段获取巨额财富。
再者,监管不力也是导致贪污的原因之一。
一些组织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使得贪污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三、贪污的影响贪污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首先,贪污导致了不公平现象的加剧。
贪污者往往从社会资源中非法获取利益,这导致了财富的不均等分配。
其次,贪污现象会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一些公职人员将自己的私人利益凌驾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此外,贪污也加剧了社会的不信任风险,降低了公众对政府和公共机构的信心。
这使得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效果受到极大的影响。
四、应对贪污的措施为了有效应对贪污现象,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建立更加严密的监管机制。
通过完善刑法,加大对贪污犯罪的惩罚力度,可以有效震慑潜在的贪污分子。
此外,应强化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加强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共同打击跨国贪污行为。
其次,需要提高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
通过加强公职人员的职业培训、教育以及激励机制的建立,可以提高其职业道德和责任观念,降低贪污行为的发生率。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
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的条件和标准。
下面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司法实践出发,介绍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贪污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两个方面,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在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故意行为,即明知是违法的
情况下,仍然进行了索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在客观方面,犯
罪嫌疑人必须具有实际收受财物的行为,即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其收
受了他人的财物。
其次,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一定的数额标准。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贪污数额较大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在实际立案过程中,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财物数额进行认真
核实,确保符合法定的数额标准。
此外,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证据确凿的要求。
在司法实践
中,对于贪污罪的立案,需要充分收集和确凿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以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提起公诉。
最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相关程序的规定。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依法进行程序的规范,包括依法开展侦查、取证、审查起诉等程序,确保依法提起公诉,维护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条件和标准,包括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要求、数额标准、证据确凿的要求以及相关程序的规定。
只有严格依照法定标准,才能有效打击贪污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贪污罪量刑标准
贪污罪量刑标准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对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根据贪污数额的大小来确定刑罚,通常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
其次是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刑罚,比如是否有违法所得、是否有职务便利等情节。
最后是根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如果犯罪分子能够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其次,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对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也是比较严格的。
一般来说,涉及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贪污罪犯往往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对于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贪污罪犯,则会考虑从轻处罚,比如缓刑、管制等。
在具体判决时,法院会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和犯罪情节来确定刑罚,力求做到公正、公平。
再次,对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其中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如何确定贪污数额的大小,有时候贪污行为涉及的数额并不容易确定,这就需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取证。
其次是如何平衡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对其悔罪表现的肯定,这需要法院在判决时进行综合考量,不能简单地一刀切。
最后是如何加强对贪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包括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等。
总之,对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力求做到公正、公平,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努力,净化社会风气,建设一个清廉、公正的社会。
试论贪污罪
试论贪污罪【摘要】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定义涉及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进行个人利益获得的行为。
贪污罪的危害性在于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破坏了社会和谐。
贪污罪构成要件包括明知贪污、行为特征和行为效果等要素。
对贪污罪的刑事责任应当依法严格追究,法律适用应当立法明确且严格执行。
为防范贪污罪的发生,应制定严格的监管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制度。
打击贪污罪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和监督机制相结合的方式。
加大贪污罪的打击力度,严惩不贷,减少贪污罪的发生。
贪污罪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需要国际合作加强打击,共同维护国际社会治安和秩序。
【关键词】贪污罪、定义、危害性、构成要件、刑事责任、法律适用、预防措施、打击手段、严惩不贷、社会影响、国际合作1. 引言1.1 贪污罪的定义贪污罪的定义是指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利用职权、地位或者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索取、收受贿赂等手段,违法占有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物,或者以其他手段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贪污罪是一种以腐败和贪欲为基础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贪污罪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贪污行为不仅破坏了政府机构的公信力,也损害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贪污行为导致公共资源被非法转移,限制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贪污行为也容易导致人民的不满和不信任,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贪污罪的严肃打击和有效预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执法措施,才能有效遏制贪污现象的蔓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秩序。
1.2 贪污罪的危害性贪污罪的危害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贪污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利益,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运行。
贪污罪的存在会严重损害国家的形象和政治生态,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导致社会大众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信任感降低。
贪污行为也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分配,使得社会贫富分化更加严重,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影响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刑法分论第 九 章 贪 污 贿 赂 罪
1. 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 员 职务的 廉洁性 , 同 时 , 某些犯罪还侵犯了公 共财产所有权 。 2. 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利用职 务之便 , 实施贪污 、 受贿行为 , 或者拥有不能 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 源 , 或者私分国有资产 、 罚 没财物 , 以及其他 人员实施的行贿 、 介绍贿赂行为 。 3. 本类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 , 即 国家工作人员 。 4. 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均是故意 , 并且大 多数犯罪都具有贪利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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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修正案 ( 七 )》 修订的 《 刑法 》 第 395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 财产或者支出 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 差额巨大 , 经责令说明来源 ,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 即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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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个人贪污数额在 5000 元以上不 满 5 万元的 , 处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的 , 处 7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 ( 4 )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 5 000 元 , 情节较重的 , 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较轻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 情给予行政处分 。 ( 5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 , 按照累计 贪污数额处罚 。 ( 6 ) 对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 应按以下原 则处罚 : 对贪污集团 的 首要分子 , 按集团贪污 的总数额处罚 ; 对其他主犯 , 按其参与的或者组 7 织 、 指挥的全部贪污犯罪的数额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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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财产或 者支出 明 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 , 本人不 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 3.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 即国家工作人 员 。 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 4.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 即 行为 人明 知其差额财产的 真实来源 , 当司法机关责令 其说明时 , 本人拒不说明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 的合法 刑法 》 第 3 83 条的 规定 , 犯贪污罪的 , 根据情节轻重分 别依下列量刑幅度处罚 : ( 1 ) 个人贪污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可以并处没 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死刑 , 并处没收 财产 。 ( 2 ) 个人贪污数额在 5 万元以 上不满 1 0 万元的 , 处 5 年以 上有期徒刑 , 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无期徒刑 , 并 处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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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上传时间:2011-12-29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
因此,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所以,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白对象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根据本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物分为两类:其一,当然的公共财物。
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助或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款物;其二,拟定的公共财物,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其中,根据本法第92条的规定,私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拟定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但是由于它们处于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对其应以公共财产论。
另外,依本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的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
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例如厂长、经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围内支配企业内部公共财产的权力;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所渭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例如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等具有监守和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
行为人如果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财物的,就可构成贪污罪。
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
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
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
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
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
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贪污。
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
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贪污的行为。
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主体要件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因此,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种人:(1)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
这里的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等职责。
履行组织、领导、监督职责的人员通常担任一定职务,主管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的工作,例如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等。
履行具体负责某项工作职责的人员通常就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项事务行使法律赋予或者国有单位授予的职权,例如国有公司、企业的会计、出纳、保管员等。
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又可以分为以下4种人员: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进行管理的人员,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例如,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管理的各级党委、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此外,根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人员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行使中行使职权的人员。
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里的国有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成立,财产全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及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
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全部属于国家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利性的非公司化经济组织。
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包括国有医院、科研机构、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
人民团体,是指由国家组织成立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群众性组织,包括乡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
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委派是指受有关国有单位委任而派往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
被委派的人员,在被委派以前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不论被委派以前具有何种身份,只要被有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就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的特征是,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根据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①救灾、抢险、防风、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缴税款;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除上述立法解释确定的人员以外,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①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②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协委员;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⑤其它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这里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指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这些人员主要是指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中的某个部门等,以承包人、租赁人的身份等,在承包、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权限范围内,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应当指出,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与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是有所不同的,受委托人员,不仅在被委托前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委托后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因为委托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而受委派人员,无论在被委派前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委派后就成为国家工作人员。
因为委派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委派单位与被委派人员之间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是特别规定,通过这一规定使贪污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扩大到受委托从事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因此,在其他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中,没有这种特别规定的,其主体范围不得扩大到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3)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