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会的法律性质及应用

合集下载

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

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

2012年5月刊改革与开放试论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李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之争实质上来源于《仲裁法》第14条的模糊化规定。

目前理论界有四种观点:“事业单位法人”说、“社会团体法人”说、“民间组织”说以及“非营利机构”说。

笔者认为,在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将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界定为非营利机构,这样既符合我国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相脱钩的改革方向,又能很好地与国际上的仲裁机构相接轨。

关键词:仲裁委员会法律地位非营利机构民间性一、仲裁机构的概念及范围仲裁机构是指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并依法进行公正裁决的机构。

关于仲裁机构的概念问题学者们并无太多争论,意见比较统一。

但是对于仲裁机构的范围问题,学者们见仁见智,各抒己见。

具体来说,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从广义上来说,有学者认为“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以及仲裁庭”[1],也有学者认为“仲裁机构是指仲裁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办事机构和仲裁庭三者统一的整体”[2];从狭义上来说,“仲裁机构仅指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3]。

所以本文在讨论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时,首先需要对仲裁机构的范围进行界定。

笔者认为,对于仲裁机构的范围界定不宜过宽,不应把问题扩大化,所以不能把仲裁庭、仲裁协会以及仲裁委员会这三种不同性质的机构放在一起,而应区分对待。

同时,对于仲裁委员会及其下设办事机构,本文认为在某种意义上两者是同一个主体,没有必要详细区分。

综上,本文所讨论的仲裁机构主要是指常设性的仲裁委员会,它不负责对某一仲裁案件的审理,主要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保障机构的正常运行。

二、理论界有关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观点我国《仲裁法》对于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仅规定了“仲裁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没有正面回答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的问题。

正是由于法律的模糊性规定,才为各地仲裁委员会的组建提供了可操作性空间。

仲裁委员会的改革方向:非营利法人

仲裁委员会的改革方向:非营利法人

仲裁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机制,作为仲裁主体的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是我们必须要⾯对和解决的问题。

现⾏仲裁法中对于仲裁委员会的性质的规定语焉不详。

第⼗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组建,并到省⼀级的司法⾏政部门登记。

第⼗四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独⽴于⾏政机关,与⾏政机关没有⾪属关系。

但是对于仲裁委员会的机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

有⼈认为仲裁机构是事业单位,也有认为仲裁机构是为市场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等等。

尽管⽬前众说纷纭,笔者认为仲裁机构是独⽴的⾮营利法⼈。

鉴于仲裁机构的独⽴性已经有⼤量论述,本⽂仅仅就⾮营利法⼈的基本理论进⾏讨论,为仲裁机构的改⾰提供⼀个新的视⾓。

⼀、从“⾮营利”谈起 传统意义上,⾮营利法⼈的“⾮营利性”的具体涵义应该包括⼀下三层意思:第⼀,从组织的⽬的上来说,是不以营利为⽬的,也就是⾮营利法⼈的宗旨并不是为了获取利润并在此基础上谋求⾃⾝的发展壮⼤,⽽是为了实现某种公益或者⼀定范围内的公益。

当然,这⼀⽬的是从最终意义上来讲的;第⼆,不能进⾏剩余收⼊(利润)的分配。

⾮营利法⼈可以开展⼀定形式的经营性业务⽽获得剩余收⼊,但是这些收⼊不能作为利润在成员之间进⾏分配。

这⼀原则即“禁⽌分配”原则。

第三,不得将⾮营利法⼈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财产。

尽管对于⾮营利法⼈的产权⽬前还存在分歧,但是各国法律对⾮营利法⼈剩余财产的态度却基本⼀致:当⾮营利法⼈解散、终⽌时,它们的剩余财产不能效仿企业在股东之间进⾏分配,⽽只能转交给其他公共部门(政府或其他⾮营利法⼈)。

我国的相关⾏政法规中也有类似规定。

从上述界定,我们可以解读出⾮营利法⼈与营利组织(⽐如公司)的本质区别在于⾮营利法⼈所奉⾏的“禁⽌分配规则”。

即⾮营利法⼈也是可以从事经营性业务并收取费⽤,只要该商事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本组织章程所确定的宗旨。

只是对于所获得的利益,⾮营利法⼈的所有成员、内部⼈员都不得予以分配。

但是在实践中,有些⾮营利法⼈尽管没有通过分配红利的⽅式使其成员获得利益,却通过给予本组织的决策层⼈员、成员以⾼额的薪酬和优裕的福利待遇,或者通过利益冲突交易进⾏着变相的“利益分配”。

中国仲裁协会基本问题

中国仲裁协会基本问题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中国仲裁协会基本问题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作为中国仲裁委员会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承担着对外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对内进行行业监督规范的职能,是保障中国仲裁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力量。

《仲裁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的仲裁事业取得了巨大发展,据统计,截止2005年底,全国共成立仲裁机构185家,共有仲裁员3万多名,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19万件,受案标的额达2950多亿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仲裁事业在中国已成为朝阳事业。

但因为现代仲裁制度在中国确立的时间不长,一方面,社会对仲裁的认识有限,存在着“先进的仲裁制度与落后的仲裁意识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仲裁工作自身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形成了“先进的仲裁制度与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矛盾”,这两种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仲裁事业向更高的层次发展,致使落后的仲裁发展现状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需求。

中国仲裁事业面临的“内忧外患”的形势对中国仲裁协会的成立和正常运行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成立符合仲裁本质属性、能满足中国仲裁事业健康发展需要的仲裁协会已成为中国仲裁事业进一步发展必须面对的问题。

本文即对中国仲裁协会的地位、性质、职能等基本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引起学界更为广泛的关注和更为深刻的讨论,从而促进中国仲裁协会的尽快成立。

一、成立中国仲裁协会的必要性1。

成立中国仲裁协会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建立现代仲裁制度的需要。

“仲裁作为处理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个国家商品经济的发育程度决定了其仲裁制度的发展程度。

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与之相适应,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经历了“只裁不审”、“又裁又审”、“可裁可审”和“或裁或审”等发展阶段,体现出不同的性质。

在《仲裁法》公布前,我国仲裁制度的行政性质相当明显,在仲裁管理体制方面体现为仲裁机构是按行政区域和行政管理隶属关系设立的,是行政系统的一个职能机关,由隶属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仲裁机构的分类

仲裁机构的分类

仲裁机构的分类一、仲裁机构的定义和作用仲裁机构是指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设立的、负责处理争议和冲突的机构。

它们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公正、独立、高效的仲裁程序,解决当事方之间的争端,并对争议的结果做出裁决。

仲裁机构的分类主要根据其性质、组织形式和管辖范围来区分。

二、根据性质的分类1. 国际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是指处理跨国争议的仲裁机构,其裁决具有全球范围的法律效力。

国际仲裁机构通常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共同组建,以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公平正义为宗旨。

常见的国际仲裁机构有:•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简称ICA):由国际商会设立,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隶属于世界银行集团,负责处理国际投资纠纷。

2. 国内仲裁机构国内仲裁机构是指处理国内争议的仲裁机构,其裁决具有国内法律效力。

国内仲裁机构通常由各国政府或司法机关设立,以解决国内商事争议为主要任务。

常见的国内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国内仲裁机构之一,负责处理国内外经济贸易争议。

•北京仲裁委员会(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BAC):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国领先的仲裁机构之一,处理各类争议。

三、根据组织形式的分类1. 政府机构政府机构是由国家政府设立的仲裁机构,通常由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直接管理和监督。

政府机构的优势在于其权威性和公信力,但也存在政府干预的可能性。

常见的政府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隶属于中国国务院,是中国最高级别的仲裁机构之一。

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仲裁法律制度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因其固有的自身特点而受到欢迎,被广泛地应用在民商事领域中。

学习仲裁法律制度,应首先明确仲裁的性质与特点,掌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了解仲裁程序的主要阶段。

第一节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一、仲裁概述(一)仲裁的概念和特点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前或争议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被广泛地应用于解决民商事财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

以下所指的仲裁,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解决财产纠纷的民商事仲裁。

2、仲裁的特点与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协商、调解、诉讼不同,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人员如何组成等等都由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决定。

如无法达成协议,就不能提交仲裁。

因此仲裁充分体现双方自愿的特点。

(2)专业性。

仲裁机构一般都设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

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能提供专业的服务,同时也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这与一般的民间第三人调解不同。

(3)灵活性。

仲裁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很多环节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省略。

(4)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这也是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更乐于仲裁而避免上法庭的原因之一。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不像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迅速解决。

(6)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时间的快捷性,费用也相对省了;第二,仲裁不能多审级进行,因此费用比诉讼收费要低一些。

(7)独立性。

仲裁机构不是国家机关,审理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了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的类型1、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根据提交仲裁的纠纷是否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论我国仲裁协会的构建

论我国仲裁协会的构建

论我国仲裁协会的构建作者:韩武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8期摘要:我国《仲裁法》虽已明确规定了我国仲裁协会的职能和性质,但我国仲裁协会却迟迟未建立起来,可见学界对此问题还存在较大争议,对我国要不要建立仲裁协会还存在很大分歧,本文详细分析我国仲裁协会设立的必要性,进而提出构建建议。

关键词:仲裁协会;体制外模式;民间性;服务性一、我国仲裁协会建立的必要性分析仲裁协会属于行业协会的一种类型,其必然要反映行业协会共有的特征和属性,但仲裁协会建立的基础为仲裁制度,仲裁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就决定了仲裁协会又具有独有的特征。

我国《仲裁法》已经明确规定建立仲裁协会,并对其性质与功能做了规定,但立法上的规定并没有平息学界对是否应当建立仲裁协会的争论,原因就在于诸多学者认为《仲裁法》对仲裁协会的性质与功能定位偏离了行业协会的特性,成立之后的仲裁协会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反而会阻碍仲裁业的发展。

仲裁制度最本质特征是民间性,仲裁协会的建立不能偏离这个主题。

既然实在法的规定不能为中国仲裁协会应当建立提供无可置疑的支持,那是否仲裁协会就不应当建立呢?笔者认为,尽管目前立法对其性质职能定位有些偏差,不能从实在法的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但从应然的角度,仲裁协会仍是有必要设立的。

(一)成立中国仲裁协会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助仲裁机构去行政化,建立现代仲裁制度的需要仲裁作为处理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个国家商品经济的发育程度决定了其仲裁制度的发展程度。

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与之相适应,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经历了只裁不审、又裁又审、可裁可审和或裁或审等发展阶段,体现出不同的性质。

在仲裁法公布前,我国仲裁制度的行政性质相当明显,在仲裁管理体制方面体现为仲裁机构是按行政区域和行政管理隶属关系设立的,是行政系统的一个职能机关,由隶属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第13章 仲裁法

第13章 仲裁法

(二)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 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 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 理由。 受理的法律效果。 三、答辩与反请求 《仲裁法》第2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 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 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第十三章 仲裁法 第一节 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将纠纷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 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 制度。 仲裁具有如下要素:(1)当事人自愿协商通过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2)解决争议的第三人是当 事人选择的;(3)非司法机构的第三人为争议作 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对于涉外仲裁裁决,《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 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 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 通知;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 权仲裁的。
五、仲裁庭的组成 我国《仲裁法》第3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 员组成,也可以由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 的,设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 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 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 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 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 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 或者选定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制度概述

仲裁制度概述

第一讲仲裁制度概述一、仲裁和商事仲裁1、仲裁(居中公断):发生争议的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适用于多个领域,民商事仲裁较为普遍。

劳动争议则先仲裁,才能诉讼。

2、商事仲裁:对商事争议进行的仲裁。

二、仲裁制度的特点和优点1、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共性与区别:(1)共性:①立法上,同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②仲裁裁决与民事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③仲裁与民事诉讼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民事诉讼对仲裁起着协助保障的作用,仲裁过程中离不开法院的协助、支持,eg:证据、强制力;仲裁对诉讼起补充作用。

(2)区别:①两者性质不同。

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其裁决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②两者对案件管辖权取得的依据不同;③适用的程序规则不同;④实行的具体制度存在差异。

仲裁以公平为基本规则,除非当事人同意;⑤两者的审级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

2、仲裁与调解的共性与区别:(1)共性:①非官方性质的机构解决纠纷;②程序灵活、简便、省时、快捷。

(2)区别:①调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仲裁要严格遵守规则进行;②调解协议是双方的合意体现,仲裁裁决不一定是双方合意的体现;③调解协议与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同。

3、商事仲裁与行政仲裁的区别:(1)性质上;(2)效力上;(3)行政仲裁作出后还可以复议。

4、仲裁的特点与优点:(1)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自主的特征;(2)仲裁具有民间性、独立性;(3)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4)专门仲裁,更为客观公正;(5)程序简便、方式灵活、温和、?;(6)仲裁具有保密性。

三、仲裁的类型: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以是否存在常设的仲裁机构来划分;2、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不同来划分;3、国内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以争议的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4、民间仲裁与行政仲裁:以仲裁机构的性质来划分。

四、仲裁的性质:1、关于仲裁制度性质的争议与分析(1)契约说: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2)司法权说:国家审判权的一部分;(3)混合说:仲裁来源于当事人的契约,但是不能超出法律的体系;(4)自治说:仲裁是商业社会自发形成的规则,是商人实践中摸索的结果;(5)准司法权说:仲裁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授权要符合国家法律范围。

icsid仲裁规则

icsid仲裁规则

icsid仲裁规则
一、概述
国际仲裁协会(IAC)是一个全球性的仲裁机构,由联合国会议及服务机构和巴塞尔国际仲裁会(BIAC)于1966年12月6日成立,其目的是为商事争端提供仲裁服务。

IAC 致力于支持全球商业规则遵守,并推动全球仲裁透明化。

IAC下设有六大办公室,服务于由联合国和BIAC审议认可并核准签署的全球性仲裁协定,其中包括国际仲裁与国际咨询机构国际仲裁委员会(ICAC)规则(2018年修订版)。

二、ICAC规则的概要
ICAC规则的宗旨在于支持双方获得快速有效的仲裁服务。

根据ICAC规则,当事人可以就他们之间的商业争端交付一份仲裁请求,要求由仲裁院成立一个仲裁会,鉴定并处理后续步骤。

ICAC规则详细阐述了仲裁过程期间的成立、受理和处理仲裁实践,包括:合同和仲裁协议的执行、受理仲裁请求的前提和条件、仲裁院的资格、仲裁会的成员与庭长的确认、仲裁文件、证据、双方见证人,以及庭审当事人的毁约论据的填写、宣判的处理等,以及强制性的仲裁终局、过程及量化的费用等。

ICAC规则旨在促进国际商事秩序,并推动商业争议解决机制的透明和效率。

规则主要针对以货币支付或抵押法律责任的商事争议,究其根本,为当事人提供一种解决争端的可行途径,如仲裁、调解、协商等。

因此,ICAC规则既吸引当事双方自愿解决仲裁问题,又有助于维护国际法律秩序。

ICAC规则重视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且致力于建立统一健全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而可以更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

中国仲裁协会章程

中国仲裁协会章程

中国仲裁协会章程一、当事人的协议如果当事人规定由美国仲裁协会依照其专利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即认为当事人已将本规则作为他们仲裁协议的一部分。

凡应用本规则时,均须以仲裁开始时该规则及修正案的内容为准。

二、仲裁庭的名称任何由当事人组成的、旨在依照本规则解决双方争议的仲裁庭称为“专利仲裁庭”。

三、受理人如当事人双方同意依照本规则进行仲裁,或当事人双方规定由美国仲裁协会(以下简称AAA)依照其专利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且已按该规则开始仲裁,即认为当事人已指定AAA为仲裁受理人。

受理人的权限和义务限于当事人协议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

四、职责的委托AAA所负本规则项下各项职责可由仲裁庭受理人或AAA指定的其他官员或委员会代为履行。

五、全国专利仲裁员名册AAA必须制定并保持一部全国专利仲裁员名册,包括具有专利法方面的经验及(或)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并依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从名册中指定仲裁员。

六、仲裁庭的办事处仲裁庭的总办事处为AAA总部,但它可指派任一地区办事处受理仲裁案。

七、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可按下列方式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1)提请仲裁的一方必须将其欲进行仲裁的意图通知另一方(要求),在通知中必须说明争议的性质,涉及的金额(如果有的话)及请求救济的方法;(2)提请仲裁的一方必须向AAA任一地区办事处提交上述通知副本三份,连同合同的仲裁条款副本三份,并按受理费用表规定交纳适当的受理费。

AAA必须将提交仲裁的情况通知另一方。

被要求仲裁的一方,可在接到AAA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AAA提交答辩,一式两份;同时必须将答辩副本一份送交对方。

如果提出反诉,反诉中必须说明反诉的性质,涉及的金额(如果有的话)及请求救济的方法。

如果在答辩中提出金额要求,则须在提交答辩的同时,按受理费用表的规定向AAA交纳适当的费用。

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则视为仲裁要求被拒绝。

不提交答辩并不延迟仲裁的进行。

伦敦海事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在国际上始终占据领先地位,对各国的海事仲裁产生重要影响。

仲裁协会的作用及在中国的组建

仲裁协会的作用及在中国的组建

仲裁协会的作用及在中国的组建摘要:所谓仲裁协会是以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为会员的自律性组织。

在奉行现代仲裁制度的国家,仲裁协会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是否设有仲裁协会,几乎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有无健全仲裁制度的标志。

它的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仲裁规则、协会章程,并依据协会章程对会员和仲裁员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组织会员培训,提高仲裁员素质等,维护仲裁员合法权益。

一、仲裁协会的作用因为这个问题直接关联着组建什么样的协会和怎么样组建的问题;如果连“干什么”的问题都没解决就急匆匆着手组建,那么不是应付差事为组建而组建、就是组建者胡闹或者有什么不便明说的意图。

关于仲裁协会组建起来主要干什么的问题,需要从三个方面来讲:1、原则界定。

《仲裁法》的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仲裁机构的“独立”法律地位,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中国仲裁协会的设立、构成、性质和工作任务。

根据这些规定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性质,对“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能配置,除了法律规定,还要从四个方面作出原则界定:其一,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的自律性监督和协调、服务机构,而不是各个“独立”的仲裁机构的管理机关。

其二,仲裁协会可以代表仲裁机构统一对外,但必须要有协会章程的明确规定或者绝大多数会员的明确授权。

其三,仲裁协会不具有行业管理职权,不得通过章程或者自行设定除收取会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许可、审批和收费等类职能。

其四,仲裁协会除依照章程规定收取会费外,不得收取、摊派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在章程以外增加会员义务。

2、法定职能。

根据《仲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职能有三项:其一,组织会员大会制定仲裁协会章程。

其二,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但这种监督,必须通过制定具体的规则、措施、实施办法和相应程序予以细化。

其三,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但这个规则,应该是示范性规则,而不是整齐划一的同一规则。

3、服务职责。

仲裁法学

仲裁法学
一为法院;二为仲裁机构。 掌握《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
仲裁协议异议的两种情形(P. 68)
对仲裁协议是否存在的异议 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异议---是一种对抗性的异议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提出的三个条件(P. 68)
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当事人的诉权,他人无权提出; 须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协议是合同---合同的确认权---法院和仲
和国家强制力 内容不同---仲裁规则仅仅围绕仲裁程序,内容明确、具体//仲裁法规定仲裁程序的有关事项
及仲裁法律关系,其内容具有概括性
一般仲裁规则的内容及作用(P. 49) 仲裁规则的制定(P. 49)
仲裁规则的制定主体应仲裁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我国仲裁分为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国内仲裁规则由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归制定; 涉外仲裁规则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目前我国统一的仲裁规则尚未出台。
执行只能有人民法院实施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P. 63)
性质上的独立性----主合同规定实体权利、义务,是实体性质的;仲裁协议是程序性质的, 它和主合同是平行的,二者可以分离。
效力上的独立性-----不因主合同的失效而失效。
《仲裁法》第19条规定: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四章 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 --------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P. 48)
--又称仲裁程序规则,是适用与所属仲裁机构的,规定仲裁的具体程序,调整在仲裁程序中 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总和。
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的区别(P. 48)
制定主体不同---仲裁行业协会制定//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效力不同---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件,比较具体,可操作性强//国家立法性质,具有普遍约束性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上海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由政府支持的非营利性组织,旨在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提供高效、专业的争议解决服务,这些争议涉及商业、投资、知识产权和公共利益等领域。

上海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88年,是中国仲裁机构中的一员,也是亚太地区重要的仲裁机构之一,在国际仲裁领域拥有广泛的声誉和影响力。

目前,上海仲裁委员会已经成为了国内外企业和个人解决争议的首选机构之一,成功受理了涉及全球各地的仲裁案件,为广大客户提供了高质量、高效率的仲裁服务。

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覆盖了商事、投资、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海事、建筑工程等多个领域,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制定了不同的仲裁规则,并聘用了众多国内外仲裁专家、律师和法学教授作为仲裁员,保证了解决争议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作为国际性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积极推动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与国际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等知名国际仲裁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开展多种合作形式,共同推动了亚太地区的仲裁事业的发展。

此外,上海仲裁委员会还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修订与制定工作,充分发挥了其在国际仲裁领域的重要影响力。

除了提供仲裁服务,上海仲裁委员会还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教育和推广活动,旨在普及仲裁知识,宣传仲裁理念,提高公众对仲裁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这些活动包括举办研讨会、论坛、讲座等,还开设了仲裁培训课程,为各界人士提供了仲裁专业技能的培训和提升机会。

总之,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一家高效、专业、公正的仲裁机构,为广大客户提供了优质的仲裁服务,也为推动亚太地区仲裁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未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继续秉持公正、公正、专业、高效的原则,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优质的仲裁服务,推动中国仲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如何理解仲裁协会的性质?

如何理解仲裁协会的性质?

如何理解仲裁协会的性质?/h1 --
--
本站首页
免费课件
免费试题
整册教案
教育资讯
计划总结
英语角
幼儿教育
文书写作
海量教案
免费论文
网站地图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语文科数学科英语科政治科物理科化学科地理科历史科生物科中考备战高考备战高考试题中考试题教学论文作文园地
作文园地
求职简历
党团工会
演讲致辞
领导讲话
总结报告
文秘知识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节日庆典
中考作文
高考作文
个人简历
入团申请
入党申请
您现在的位置:3edu教育网文书写作法律文书仲裁法律正文3edu教育网,百万资源,完全免费,无需注册,天天更新!
如何理解仲裁协会的性质?
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它的主要工作是进行行业业务、信息交流,学术研讨等,它不涉入具体的仲裁业务,但可以根据其章程对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约行为进行监督,也可以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制定仲裁规则。

6关于仲裁机构问题

6关于仲裁机构问题
否有效。各国在商事仲裁立法、仲裁机构 的仲裁规则中往往都会对仲裁员的资格作 出一定的限定。当然,出于对当事人意思 自治的尊重,有些国家还允许当事人在订 立仲裁协议时对仲裁员的资格设立限制条 件。
仲裁员
1、仲裁立法对仲裁员资格的规定 (1)一般资格 各国仲裁立法对仲裁员资格要求不一。 (2)特殊资格
的其他权力。
仲裁庭的权力和职责
2 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庭的职责
主要有:
(1)独立公正地仲裁案件。 (2)不得私自解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3)自觉披露可能有损独立公正审理的信息并
回避。 (4)保密义务。 (5)及时裁决义务。
仲裁员
(一)仲裁员的资格 仲裁员的资格直接关系到仲裁庭的组成是
我国《仲裁法》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 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这是《仲裁法》对仲裁机构性质的根本性的 变革,把原来隶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性仲裁 机构变成了独立的民间性仲裁组织。
我国仲裁机构制度改革与完善
1994年《仲裁法》的出台,是我国国内仲 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趋于统一的标志, 在该法的指引下,我国重新组建了国内经 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建后的仲裁委员会 均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 关系,且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除了《仲裁法》第14条明确地规定仲裁机 构的非行政性。
3、《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 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立仲裁委员会到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二节 仲裁庭和仲裁员
一、仲裁庭 二、仲裁员
仲裁庭
仲裁庭:是具体负责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组织,
它是仲裁的最常见、最基本的组织形式。 仲裁庭产生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直接反映当事人

仲裁介绍与概念

仲裁介绍与概念

对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01 02 03
仲裁国际化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事争议不断增多,仲裁作 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将越来越受到重视和推 崇。未来,仲裁国际化将成为发展趋势,包括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仲裁员队伍等方面都将逐步实现国际化。
仲裁专业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专业领域的争议不断增多 ,如知识产权、金融、建设工程等。未来,仲裁将更加注 重专业化发展,建立专业领域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 提高仲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回顾本次课程重点内容
1 2 3
仲裁的基本概念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议 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进行公正裁决,裁决结果对 双方具有约束力。
仲裁的优势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灵活性、保密性、专业性 和高效性等优势,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
仲裁的程序
包括申请、受理、组庭、开庭、裁决等步骤,每 一步都有严格的法律要求和程序规定。
以英国、美国为代表,注重仲裁的独立性和灵活性,仲裁协议只需具备基本要素即可,且仲裁裁决一般具有终局性, 无需法院审查。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提供国际化、专业化的仲裁服务,其仲裁规则 通常较为灵活,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环境。
国内外仲裁制度差异分析
03
组建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
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
人。
开庭审理过程
开庭准备
在开庭前,仲裁庭应当做好准备 工作,包括研究案件材料、了解
当事人争议焦点等。
开庭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 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 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 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

仲裁管理制度

仲裁管理制度

仲裁管理制度仲裁管理制度:从定义到应用引言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仲裁在商业和民事领域中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

仲裁管理制度作为支撑仲裁机构运作的基础,对于保证仲裁的公正、高效和便利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定义、发展历程、作用和挑战几个方面详细分析说明仲裁管理制度。

一、仲裁管理制度的定义仲裁管理制度,亦称调解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合规、高效以及有效执行仲裁裁决而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和程序。

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和流程,仲裁管理制度可以确保仲裁机构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保障仲裁事项的公正处理。

二、仲裁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1. 远古时期的仲裁管理制度远古社会尚未形成正式的法律制度,因此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得到广泛应用。

虽然在技术方面较为简陋,但仲裁机构在处理争议时已经采取了一些形式的公平程序。

2. 法院管理制度对仲裁管理制度的影响法院管理制度的出现为仲裁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并对其产生了积极影响。

法院的管理经验和程序规范逐渐被吸收到仲裁管理制度中,从而提高了仲裁的公信力和可靠性。

3. 现代仲裁管理制度的形成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人们越来越需要一种高效、灵活和公正的争议解决机制。

现代仲裁管理制度的形成得益于各国对仲裁法律进行持续修订和完善。

国际仲裁机构和各地区的仲裁协会也相继建立起了一套独立的仲裁管理制度。

三、仲裁管理制度的作用1. 确保程序公正仲裁管理制度通过明确的程序规定,保证了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它要求仲裁员必须独立、中立,没有利益冲突,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遵守公平和程序正义的原则。

2. 提高仲裁效率仲裁管理制度强调高效处理争议的重要性。

通过明确的规定和限时要求,仲裁管理制度鼓励仲裁员尽快作出裁决,使争议当事人能够更快地获得解决。

3. 保障裁决执行仲裁管理制度不仅关注争议解决过程,还注重裁决的执行。

通过设立裁决的强制性执行程序,并与国家法院相衔接,仲裁管理制度确保裁决能够有效执行,避免当事人无法获得有效的赔偿。

上海的仲裁机构

上海的仲裁机构

上海的仲裁机构一、仲裁机构的定义和作用仲裁机构是指由法律规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独立、公正、专业的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专门机构。

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城市,拥有多家知名的仲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渠道。

二、上海的主要仲裁机构2.1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HIAC)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HIAC)成立于1988年,是上海市政府主管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

SHIAC拥有一支专业的仲裁团队,提供高效、专业的仲裁服务。

SHIAC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被广泛认可。

2.2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自贸试验区分会(SHIAC FTZ)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自贸试验区分会(SHIAC FTZ)成立于2014年,是SHIAC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SHIAC FTZ专门处理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经济贸易争议,提供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务。

2.3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分会(SHIAC IFSC)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分会(SHIAC IFSC)成立于2017年,是SHIAC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

SHIAC IFSC专门处理金融领域的争议,提供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三、上海仲裁机构的特点和优势3.1 高效便捷上海的仲裁机构秉持高效便捷的原则,通过优化仲裁程序和流程,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

当事人可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满意的仲裁结果。

3.2 专业公正上海的仲裁机构拥有一支专业、公正的仲裁团队,其中包括法学、经济学、金融学等多个领域的专业人士。

他们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处理纠纷,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3 强制执行上海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仲裁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3.4 保密性上海的仲裁机构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仲裁程序和仲裁结果都严格保密,确保商业信息和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仲裁协会的法律性质及应用
摘要: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其指导、协调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中国仲裁协会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以及其他仲裁规范性文件。

同时,中国仲裁协会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仲裁协会是以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为会员的自律性组织。

在奉行现代仲裁制度的国家,仲裁协会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是否设有仲裁协会,几乎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有无健全仲裁制度的标志。

它的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仲裁规则、协会章程,并依据协会章程对会员和仲裁员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组织会员培训,提高仲裁员素质等,维护仲裁员合法权益。

一、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律地位与性质分析
关于协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我国理论界已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大家较为一致的认识是:协会组织属于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社会主体相互之间搭起一道沟通的桥梁,充当着组织协调的平等中立者角色。

中国仲裁协会自然也具有上述法律地位。

我国《仲裁法》对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作了明确,指出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仲裁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正规性。

中国仲裁协会由仲裁委员会共同组建,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合法登记的,具有正式身份。

2。

民间性。

在组织机构上,中国仲裁协会与政府行政部门分离,与政府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不享有政府机关所具有的行政管理权。

仲裁协会民间性是仲裁民间属性的根本要求。

3。

非受案性。

[12]中国仲裁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实体,不能以受理仲裁案件为目的,应以促进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为己任,通过指导而不干涉,协调而不强制,监督而不管卡的原则服务于中国仲裁事业。

4。

自治、自律性。

中国仲裁协会是各仲裁机构的自律性组织,根据协会章程,中国仲裁协会建立自我约束机构,实现仲裁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保护,从而树立中国仲裁的良好形象,建立仲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5。

自愿性。

[13]中国仲裁协会采用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可以自愿申请入会,同时也有退会的权利。

自愿原则是仲裁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本质特征所在。

6。

公益性。

中国仲裁协会代表中国仲裁事业的整体利益并为中国仲裁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服务。

中国仲裁协会在政府与仲裁机构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是为解决单个仲裁委员会不能解决的、带有共性的问题的社会团体,是在仲裁机制市场化条件下为各仲裁委员会在竞争与合作中自我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的社会团体。

实践中,有人期望中国仲裁协会承担起仲裁行业监督管理的职能,更有人建议把“仲裁协会”改为“中国仲裁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中国仲裁监督管理职能。

由中国仲裁协会承担仲裁监督管理职能实质上赋予了中国仲裁协会“二政府”的地位,改变了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的性质,使协会要么成为经政府授权(或者立法授权)行使一定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法人,要么直接成为机关法人,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使仲裁协会具备“二政府”的性质说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社会
经济实施一元化管理模式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尚未消除,人们相信只有靠政府的管制,社会经济生活才能有序发展。

这种认识现象在其他行业协会中也普遍存在,如中国律师协会、中国体育协会等按其运行情况看,似乎是应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对于行业协会在中国的表现形式,行政依赖性,笔者认为,那只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完善的体现,并不能以静止的观点对其定性。

改变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把自律性组织变为具有浓重行政色彩的行业管理机构,只能把仲裁协会建成原仲裁管理体制的翻版,使仲裁协会成为仲裁委员会新的婆婆,这不仅和政府建立仲裁协会的初衷不符,而且和现代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相背离,从长远意义上来说,并不能得到仲裁委员会的真正拥护。

二、仲裁员的聘任
(一)申请仲裁员资格者,应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推荐,通过国家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者。

(二)申请仲裁员资格者,经考试合格后,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三)各级仲裁委员会需聘任的仲裁员,其资格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并颁发《劳动仲裁资格证书》。

《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各级仲裁委员会委员自被政府任命之日起即具有仲裁员资格,并按前款规定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

(四)取得仲裁员资格者,方可由各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被聘任的仲裁员,由聘任的仲裁委员会颁发《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和《劳动仲裁员》胸卡。

(五)各级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要统一进行编号登记,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在省级以上报刊予以公告。

(六)仲裁委员会在聘任仲裁员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确定专职仲裁员与兼职仲裁员的比例,其比例一般不超过一比四。

(七)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仲裁委员会应予解聘,收回《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和《劳动仲裁员》胸卡,并在省级以上的报刊予以公告。

仲裁委员离任后,其仲裁员资格即行消失。

被聘为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并按前款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八)仲裁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省劳动行政部门在仲裁员取得资格满三年时对仲裁员工作情况、业务水平进行一次考核。

考核合格者,由其资格认定单位重新认定,所在仲裁委员会方可办理续聘手续。

仲裁员未按规定参加考核或经考核不能胜任仲裁员工作的,由其所在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

由其资格认定机关取消仲裁员资格。

(九)取得仲裁员资格后三年内,如未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或虽被聘任但未实际参加办案工作者,由其资格认定机关取消仲裁员资格,被聘任的仲裁员,由其聘任单位予以解聘,并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十)被取消仲裁员资格者,若再次取得仲裁员资格,须重新参加培训、考试和资格认定。

三、当事人如何选用仲裁员
在仲裁制度中,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享有选择仲裁员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

仲裁机构所聘任的仲裁员,均是经过严格的选拔审查后才取得仲裁员资格的,一般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因此,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自己认为最值得依赖的仲裁员。

2、选择熟悉与纠纷相关的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由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关专业的经济纠纷,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提高仲裁的效率和质量。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参考仲裁员名册中的:仲裁专长“一栏选定熟悉纠纷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仲裁员。

3、为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建议当事人尽量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或就近地区的仲裁员。

由于仲裁员因参与仲裁活动的合理费用均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若选择远离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仲裁员,势必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且由于往返差旅所费时间,势必影响仲裁庭迅速及时地作出裁决。

4、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芳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使整个仲裁程序中止,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有害无益。

因此,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必须注意法律所规定的回避事由,以免进入仲裁程序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5、遵守仲裁员选定的时效,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

仲裁机构都订有各自的仲裁规则,并在规则中,就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有效期限作出了规定。

仲裁机构在发
出受理和仲裁通知的同时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寄发双方当事人,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

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末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间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就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