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 2011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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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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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 船员服务簿; 健康标准; 适任培训; 任职资历(任职时间+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适任考试; 液货船及客船关于资历和培训的特殊要求(第三节)。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二条 申请适任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船员服务簿;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身份证件; 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三节 特殊类型船舶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三条航程50海里以上轮机长和轮机员证 书申请条件。 在3000KW及以上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 在客船上见习3个月; 通过三管轮考试,在客船上见习18个月。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四条考试包括: 理论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考试科目、大纲--统一制定公布。 第二十六条考试申请: 向相应权限的海事机构提出; 提供相关信息:身份证件+申请证书的航区、等级和职 务+照片。 第二十七条 准考证发放和告知:考试开始 5天前,告 知查询成绩途径。
第一节 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 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持证人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证书等级、编 号;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持证人适任的航区、 职务、职能;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 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 期;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规定需要载明的 其他内容。 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逐条说明: 第六条 航区: 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 无线电操作人员:A1、A2、A3、A4
相比《04规则》的主要调整

二、适用航区:除无线电人员外,分为无限和沿海两 个航区。 三、考试科目和项目:合并和调整(另行规定)。 四、证书再有效:合理调整,过期证书再有效规定更 加人性化。 五、增设电子电气员、电子机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 级值班机工等证书种类与资格要求。 六、学生考证时间点:需在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 内容。

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1版说明稿解剖

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1版说明稿解剖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说明稿)征求意见稿说明稿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说明:本条为立法目的1、与04《规则》相比,立法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说明:本条为适用范围1、与04《规则》相比,未作修改。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六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说明:本条为船员任职适任证书的要求。

1、与04《规则》相比,将主机修改为主推进动力装置。

2、与04《规则》相比,将GMDSS无线人员改为“GMDSS无线电操作员”。

3、与04《规则》相比,本条第二款将船长、驾驶员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自航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适任证书的要求去掉,将无限航区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需要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要求放在规则修订后的第十三条。

4、与04《规则》相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适任证书要求从《规则》中去除。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11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11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规定范围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

第二条各直属海事局按照授权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航运公司(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外派机构的船员或学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培训机构的学员,以及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个体船员的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具体分工授权见附录1)。

经我局批准,直属海事局可以向分支机构授权除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因适任证书适用航区调整,船员需迁移档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可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四条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5)。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见附录2)。

第五条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后再申请。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学生毕业后5年内可以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学生毕业5年后,需具有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方可直接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在校期间没有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学生,毕业后申请参加相应的支持级船员适任考试时,可免于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简称11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简称11规则)
(十三)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四)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液化气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五)在客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三)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船员服务单位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请。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样式,详见附件2。
四、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污损、遗失补办者,应当向培训合格证书原签发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个人信息变更发证者,可按以下优先顺序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员〔2012〕170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附件表一: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或沿海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的科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近岸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的科目。

4、同时申请吨位提高和航区扩大者,应同时参加本表中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规定的科目考试。

5、申请仅适用于非运输船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者,免除海上货物运输科目的考试。

6、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应通过海上货物运输科目的考试。

表二: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评估项目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或沿海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评估的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近岸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评估的项目。

4、同时申请吨位提高和航区扩大者,应同时参加本表中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规定的评估项目的评估。

5、气象传真天气图分析评估项目仅适用于无限航区。

6、申请仅适用于非运输船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者,免除货物积载与系固项目的评估。

7、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应通过货物积载与系固项目的评估。

表三: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注:1、申请二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或沿海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的科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近岸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的科目。

4、申请沿海航区船舶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者,免除轮机英语科目的考试。

5、同时申请功率提高和航区扩大者,应同时参加本表中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规定的科目考试。

6、申请适用于蒸汽轮机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高级船员应增加动力锅炉、蒸汽轮机基础科目的考试,值班机工应增加蒸汽轮机机工业务科目的考试。

7、申请适用于燃气轮机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高级船员应增加燃气动力装置、燃气轮机基础科目的考试,值班机工应增加燃气轮机机工业务科目的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解析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解析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配套规范性文件解析四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已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也已经由中国海事局颁布,为了更好地理解“11规则”,下面对规则和配套文件做一简单解析。

十六、“04规则”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由于“11规则”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调整为长期有效,持有“04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包括有效和失效),可直接对应申请“11规则”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有效期可至65周岁。

十七、无限航区考试未通过申请转沿海航区:在海船船员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的3年内,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这里需要注意的仅可转成绩,不能转考,要求无限航区考生对应的沿海航区要求的所有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必须全部通过,方可以转沿海,特别注意驾驶专业按“04规则”考试的英语理论必须通过,驾驶专业按“11规则”考试的英语评估必须通过。

十八、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船长和驾驶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新技术和新法规(船员64学时,在校生74学时);轮机长和轮机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机舱资源管理、新技术和新法规(船员52学时,在校生66学时)。

十九、已经参加过的驾驶台资源管理(BRM)、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机舱资源管理(ERM)的认定:在2012年3月1日前已开展BRM、ECDIS 和ERM培训的单位,当将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学员名单及相关记录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合格的,其培训予以认可,受训船员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可以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11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11规则

六、名词解释
9.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
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 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10. 实践教学,是指航海类院校或者 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 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11.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 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12.相关机构,是指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和海员外派机构。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
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 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 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十二、适任证书的签发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 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 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 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培训、 资历等特殊要求。
十六 、特免证明
(一) 申请签发特免证明情形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 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 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 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 明的,应当符合条件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签发 特免证明。
六、名词解释
5.A2海区,是指除A1海区以 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 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6.A3海区,是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 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 (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7.A4海区,是指除A1、A2和A3海区以外 的海区;50 150 N70S70 8.非运输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轮等不从 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履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的要求,确保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质量,使考试发证机关公正、廉洁、高效地履行公务,不断提高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开展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机关。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依据主管机关授权开展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各级港务(航)监督(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应根据职责范围,按本规则第二章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形成文件,使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在连续的质量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二章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质量方针和目标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质量总方针是:不断提高船员技术业务素质,保障船舶营运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总的质量目标是:先进、公正、廉洁、高效。

各考试评估发证机关应依据质量方针确定质量目标,并使质量目标与质量总方针协调一致,以确保各级人员能理解质量方针并贯彻执行。

为保证质量方针能够落实,主管机关将对各级考试评估发证机关实行检查(审核)制度。

第五条责任和权力(一)各考试评估发证机关要严格执行主管机关颁布的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各项规章,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

(二)各考试发证机关应遵照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明确与质量活动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以组织机构图的形式表述,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各考试发证机关应特别对下述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予以规定:1.考试发证部门领导;2.专业主考官和评估人员;3.命题、组卷、评卷人员;4.监考人员;5.受理申请和资格审查人员;6.证书和证件的制作及保管人员;7.签证人员;8.船员档案管理和试卷保管人员;9.质量体系内部审核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是为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的。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以上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767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76794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发布日期】2017-03-28【生效日期】2017-03-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简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是针对海洋航运领域的一项考试和评估制度,旨在确保船员具备足够的技术和专业知识,以保障船舶航行和安全。

相关规则考试内容和形式1.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航海、船舶技术、导航通信、船舶安全等方面的知识。

2.考试形式一般为笔试和口试相结合,以检测船员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3.考试题目根据岗位职责和等级不同进行分类,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

考试评估标准1.考试评估标准由相关海事管理部门制定,根据国际标准和国内法规。

2.考试评估标准包括理论知识、实际操作能力、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3.考试评估标准逐年调整,并根据航运行业的变化进行更新。

发证要求和程序1.考试合格的船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

2.船员需要向相关海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3.相关海事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确认合格后发放相应的证书。

示例解释船员甲通过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制度,顺利考取了船舶技术方面的高级证书。

这证书标志着他在船舶技术方面具备了丰富的知识和技能,可以胜任更高级的岗位。

船员甲在接下来的航海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应对船舶技术方面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同时,通过这项制度,船员甲的航海经验和能力也得到了认可,提升了他的职业发展机会。

注:此为虚构示例,仅用于说明目的。

以上是关于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相关规则的简要介绍。

通过这一制度,能够确保船员在航海工作中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提高航行安全性和航运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解析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解析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配套规范性文件解析四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已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也已经由中国海事局颁布,为了更好地理解“11规则”,下面对规则和配套文件做一简单解析。

十六、“04规则”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由于“11规则”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调整为长期有效,持有“04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包括有效和失效),可直接对应申请“11规则”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有效期可至65周岁。

十七、无限航区考试未通过申请转沿海航区:在海船船员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的3年内,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这里需要注意的仅可转成绩,不能转考,要求无限航区考生对应的沿海航区要求的所有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必须全部通过,方可以转沿海,特别注意驾驶专业按“04规则”考试的英语理论必须通过,驾驶专业按“11规则”考试的英语评估必须通过。

十八、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船长和驾驶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新技术和新法规(船员64学时,在校生74学时);轮机长和轮机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机舱资源管理、新技术和新法规(船员52学时,在校生66学时)。

十九、已经参加过的驾驶台资源管理(BRM)、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机舱资源管理(ERM)的认定:在2012年3月1日前已开展BRM、ECDIS 和ERM培训的单位,当将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学员名单及相关记录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合格的,其培训予以认可,受训船员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可以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是指对海船船员进行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具体规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1. 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包括航海知识、技能和能力等方面,要求船员具备必要的航海知识和技能。

2. 考试科目:根据船员的职务和等级不同,可以设立不同的考试科目,如导航、机械、通信等科目。

考试科目一般由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3. 考试形式: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口试、实操等形式进行,具体形式和要求由主管部门制定。

4. 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时间和地点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多次考试。

5. 考试合格标准:考试合格标准根据不同的考试科目和职务等级进行确定,一般包括及格线、成绩等级等。

6. 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主管部门指定,负责对船员进行评估和考试。

评估机构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7. 发证机构:发证机构负责对通过评估和考试的船员进行发证,证书的种类和等级根据船员的职务和等级进行确定。

8. 证书有效期限:船员的证书一般有有效期限,船员需要在证书到期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以更新证书。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细则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
(一)适任证书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后申请补发的,应向签发 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事管理机构出具事故证明。
(二)适任证书所载身份信息错误申请变更的,应向海事管理机 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对于船员海上服务资历中航区的认定,以其所服务船 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要求界定。
“11 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安全记录良好”是指申 请人在原来担任现申请的低一职务期间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 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十六条 发生“11 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 (四)项情形的,须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 资源管理》项目评估;发生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需 对责任船员进行防污染规定、设备操作程序和方法的现场考核。
表二 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申考职
船长
大副
三副
值班水手
式 评估项目
申考形
职航
职航吨职航吨职航吨

务区位务区位务区位务区 位
晋扩提晋扩提晋扩提晋扩 提
升大高升大高升大高

升大
航次计划 气象传真图分析
☆ ★

☆☆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 海图系统
航线设计
☆☆
☆☆ ☆★ ☆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主要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 的船舶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的操作等。
船舶种类为:客船、非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鲜 销)。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柴油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特殊设备操作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第八条 对在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客船培训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国家海事局为了规范中国境内船员的适任资格考核与证书发放所制定的一系列法规。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能力,以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

该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适任考试:规定了不同职务等级和职务种类的船员应当通过的理论考试和实操评估,涵盖了航海知识、船舶操作技术、海上安全与防污染、船上急救与救生等方面。

2. 发证标准:明确了船员在完成相应教育和培训并通过考试后,可以获得不同级别的船员适任证书(如船长证书、驾驶员证书、轮机长证书、轮机员证书等)的标准和程序。

3. 证书有效期与再有效:规定了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限以及到期前如何申请再有效或更新,包括了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的要求。

4. 职责与权限:阐明了主管机关、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在船员适任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力。

5. 监督管理:对船员适任证书的申领、审核、签发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整个过程公正透明,并符合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要求。

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具体内容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因此需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解读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器员
”、“电子技工”四个种类的船员岗位。(规则第七
、第八条)
2、减少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
“04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
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造成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种类繁多、管理复杂、适任标准难以区分等问题。考虑到
无限航区与近洋航区,沿海航区与近岸航区对船员适任标
本次修订引导接受中职/中专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先在国内 航线上任职,同时也保持航区扩大的通道,允许其今后到 国际航线上任职。与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要求相一致,要求 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取得培训证明 才可以参加考试。
3、认可部分本科院校利用优质资源培养的航海类学 生通过考试和船上实习后直接申请换发二副和二管轮 证书。
素质相对较低等实际问题。
6、关于公司管理。通过强化公司责任,引导公司重视船员
培养。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 “11规则”共九章64条。与“04规则”十三章100条相比, 在不影响履约的前提下,框架上进行适当地优化,内容上 进行了精简,主要是将“04规则”的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 的条件、第四章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第六章船上培 训和船上见习和第七章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都作为适任 证书管理纳入到了“适任证书”一章,而将取得适任证书 的具体条件放在附则中统一规定。
准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近洋航区船员证书量占国际航线船
员证书量的比例不到10%,“11规则”将原无限航区和近
洋航区合并为无限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合并为沿海
航区。(第七条)
3、减少适任证书等级
“04规则”下的我国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划分较多,根据调
整后的航区,“11规则”对适任证书等级重新做了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和海区。

第七条适任证书等级分为:(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总吨及以上至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千瓦及以上至千瓦的船舶。

《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修订说明》-20110120改

《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修订说明》-20110120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
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说明稿)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2011 ...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2011 ...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促进海洋渔业船舶船员(以下简称为“渔业船员”)转产转业工作,保证转产转业的船员适任和素质的提高,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为《11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海洋渔业船舶上服务且持有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签发的三等及以上海洋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的渔业船员,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渔业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渔业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适任考试第四条渔业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按照《11规则》中有关职务晋升的科目和项目进行考试,其中初次申请大副、大管轮考试的还应增加没有重复的三副、三管轮职务晋升的实际操作考试项目。

申请二副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项目与三副相同,申请二管轮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项目与三管轮相同。

第五条参加考试合格的渔业船员,按照《11规则》的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后,方可申请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GMDSS无线电操作员证书的,可免于船上见习)。

第六条渔业船长、驾驶员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和渔业轮机长、轮机员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免于考试和船上见习。

第三章适任证书签发第七条渔业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应持有海洋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且至少具有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与其所持证书所载类别等级职务相应的海洋渔业船舶服务资历;(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船员年龄限制规定的要求;(四)经过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相关专业技能适任培训,经考试评估合格后,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所规定的与其适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五)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六)完成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相应岗位适任培训;(七)通过本办法规定的适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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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确保船员适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本规则所称适任证书包括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和普通船员适任证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负责船员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五条适任证书应当以中英文载明以下内容:(一)适任证书编号;(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责任级别和职能;(五)适用或限制的项目;(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普通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但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六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相应或较低职务。

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七条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八条适任证书等级划分:(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二)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只设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一个等级。

(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1.无限航区:适用的船舶等级只设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一个等级:2.沿海航区:分为二个等级:(1)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2)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四)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电子员适任证书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只设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一个等级。

(五)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不分等级。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第九条船员职务根据服务部门进行如下划分:(一)船长和甲板部船员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二)轮机部船员分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三)无线电操作员分为: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第十条责任级别划分:(一)管理级:500总吨及以上船长和大副,750千瓦及以上轮机长和大管轮;(二)操作级:二副、三副、未满500总吨的船长和大副,二管轮、三管轮、电子员和未满750千瓦的轮机长和大管轮,无线电操作人员;(三)支持级: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

第十一条职能划分:分为航行、货物装载和积载、船上操作和人员管理、轮机工程、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维护和修理、无线电通信7项职能。

第十二条适任证书应标明适任证书所能适用或所限制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航区和特殊设备操作等内容。

船舶种类包括:非运输船、客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包括: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特殊设备操作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第三章适任考试第十三条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以笔试的方式进行,实际操作考试以评估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则附件2规定的理论考试科目和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制定并公布船员适任考试大纲。

第十五条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员考试的需要制定适任考试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当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一)有效身份证件;(二)所申考适任证书的航区、等级、职务;(三)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证明;(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如所有考试科目和项目全部合格,应发放适任考试合格证明。

考试合格证明自全部科目和项目通过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十九条申请适任考试有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在初次参加考试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

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者,应在全部科目和项目通过之日起5年内完成附件1中规定的船上见习,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

第四章适任证书的签发第二十一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经海船船员注册,持有《船员服务簿》;(二)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三)完成附件1规定的相应适任培训;(四)具备本规则附件1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六)通过本规则附件2规定的适任考试。

第二十二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船员服务簿》;(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四)身份证件;(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六)适任培训证明、航海教育毕业证书;(七)《船上见习记录簿》;(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九)培训合格证;(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审核符合本规则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相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的最后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一)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合格,安全记录良好;(二)在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之日的紧临的前6个月里累计有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合格,安全记录良好。

第二十五条未满足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按以下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一)不满足第二十四条(一)、(二)项规定,或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规定的抽查项目的考试;(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者,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者,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并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其中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电子员需完成《船上见习记录簿》中所规定的船上见习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申请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根据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情形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并提交相应的知识更新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适任证书损坏或遗失时,适任证书持证人应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并向其提交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和被损坏的证书原件或遗失声明。

提交遗失声明的,还应当附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职务的考试,可按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九条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军事船舶上担任驾驶、轮机和无线电通信职务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一)拟申请证书的航区、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航区、等级和职务,其中可申请职务最高为大副或大管轮;(二)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三)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考试。

第五章特定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第三十条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除应完成附件1规定的基本安全、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外,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无线电操作员除外)、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申请适用于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定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者,还应完成相应的特定类型船舶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客船驾驶员、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适用于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三副3个月;或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在客船上完成18个月船上见习,安全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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