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明年2012起免征小微企22项行政收费
财政部:明年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明年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导读】2012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热点。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外交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港澳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2月19日附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1、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农业部门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财政部门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海关部门5、ATA单证册调整费6、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国务院港澳办和地方外事办公室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船舶停泊费(各省区市)2、铁路用地管理费(内蒙古自治区)3、铁路用地管理费(新疆自治区)4、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5、占河(滩、堤)管理费(辽宁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公安部门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吉林省)2、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吉林省)3、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黑龙江省)4、港口管理费(黑龙江省)5、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山西省)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省)7、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省深圳市)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吉林公务员面试。
2014年云南公务员公务员考试申论考试热点知识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热点背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2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收费。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银监会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小微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银监会近日出台《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补充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的条件。
除需满足金融债发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要求外,对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达到第一条目标的商业银行,可申请发行专项金融债。
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考点分析】1、问题: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积极成效。
但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等问题仍很突出,必须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
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银行卡年费、人事档案费、居民大病医保、中考招生录取费今年以来,我国先后取消了一批收费项目。
今日,我们整理了年初以来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让你心中有数,别再花冤枉钱。
银行卡年费、管理费取消目前,在各家银行,持卡人持身份证提出申请,便可免除一个账户的(不包含信用卡)年费和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据估算,每人每年由此可节省约22元。
但是这个银行是不告知你的,也就是说,你不去申请,是不给你取消的!记得拿身份证去申请取消哦!居民大病医保个人缴费取消2023年1月1日起,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大病医保不需要个人再缴费啦!成人25元/年,小孩8元/年,大家可以省下买咸盐啦,够买一年呢!而且最愉快的是,钱虽然个人不缴了,但居民大病保险年报销限额却由33万元提高到40万元。
办理公积金贷款各收费取消依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就这么算吧:一笔贷款期限20年、总额8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至少能省下14000元。
而贷款50万元则至少能省下8750元。
去办公积金贷款的时候确定要问清楚哦!人事档案费不用再交了高校毕业了,档案放在人才沟通中心,每年都要交档案管理费,真心麻烦有木有!好消息来啦!从2023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问:能省多少钱?答:120元的档案管理费将全部免除。
问:之前欠费的怎么办?答:是否需要补缴,相关部门正在商榷中。
航空燃油附加费取消啦目前,国内各家航空公司已停止征收燃油附加费,旅客只需支出机票费用与50元民航发展基金即可出行。
去年同期,800公里以上航段的征收标准为120元。
记得买机票的时候确定要看清楚哦!120元,不小的一笔钱呢!办事不要钱!13项行政项目取消收费取消交通部门收取的3项收费项目:1、驾校证件工本费;2、道路货物运单工本费;3、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
国家和省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表
国家和省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清单表 (自 2008 年 1 月—2016 年 8 月)部 门 涉及部门 序号 序号 一 人社部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收费项目 评定享受政府津贴工作收 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工本 费 医疗保险门诊处方本工本 费 聘用合同鉴证费 人事争议仲裁收费 在职干部、职工培训收费 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收 费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 书工本费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 书工本费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 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劳动合同鉴证费 劳动争议仲裁费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 调出调入争议费 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国家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务费 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 定费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考试、考务费 文件依据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09]115 号 黑财综[2009]115 号 黑财综[2007]170 号 黑财综[2007]170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税[2014]101 号 财税[2014]101 号 黑财综[2014]152 号 财税[2015]102 号 执行时间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14 年 9 月 30 日起执行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21 22 23 24 二 法制部门 1 2 3 4 5 交通运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 试、考务费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考试、考务费财税[2015]102 号 财税[2015]102 号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助理广告师、 广告师职业资 财税[2015]102 号 格考试、考务费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 格考试、考务费 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本费 仲裁收费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费 行政执法综合法律培训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 试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 (补)偿费 交通建设费运营车辆二级维护监测收费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财税[2015]102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政办发[2014]38 号 黑财综[2014]152 号 黑财综[2014]152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财综[2011]127 号 财综[2011]127 号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三2014 年 9 月 30 日起执行 2014 年 9 月 30 日起执行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5 月 1 日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8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综[2011]9 号 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 财综[2011]9 号 级评定(检测)收费。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2017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2017年4月1日起,多达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取消或停征,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房屋转让手续费(涉企),等等。
同时,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将降低50%。
这将大大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下面是啦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3日发布通知称,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根据通知,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农业转基因生物评价费等;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包括预防性体检费、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等。
通知要求,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2017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义41项收费将取消或停征财政部、发改委23日下发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也就是说,以后这41项收费就不用再交了。
在这41项收费中,涉及企业的共35项,涉及个人的共6项。
其中,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和收养登记费)、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预防性体检费、兴奋剂检测费、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清真食品认证费、卫生检测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认证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等等。
减负降费举措接连出台中新网记者注意到,在全国两会之后,一系列新的减负降费的举措接连出台,目标直指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取消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篇一: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及政策支持
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简称。
一、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2条小型微利工业其他行业1、工业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
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的是,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所获取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出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从业人数,一般是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平均或者相对固定的职工人数;资产总额则是指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在总量上的一个表述,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总和。
2、其他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除了工业企业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都适用本项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作为认定标准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概念都与第一项的相关概念的内涵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可以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
二、财税2011 117号小小微型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后续一揽子政策措施:1、财政支出政策,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2、税收扶持政策,提高起征点、享受20%的低税率、微型减半征收延长至2015年年底。
3、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从今年至2014年底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山东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山东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1、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详见文件:财税…2011‟117号2、下列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以上均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
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科发火…2008‟172号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5、安置残疾人就业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09‟70号6、特殊行业减免征收。
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工业和集成电路工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012.4.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
出台的文件
吉畜牧(草)联字[1987]第152号、吉 农(畜)联字[1994]269号、吉财非税 [2008]186号 吉发改收管联函字[2007]110号,吉财 非税[2008]186号 吉省价收函字[1992]第73号 黑政发[2002]52号 黑土[1996]92号 省政府2002年第3号令 黑公(通)字[2002]45号 黑财综字[2002]118号 黑财综[2006]45号 黑财综[2008]110号 黑财综[2002]32号 黑政发[2001]86号、黑财综[2004]43 号
地区 序号
收费项目
出台的文件
赣价费字[2001]151号、赣财综 [2004]49号 赣财综字[1994]75号、赣价费字 [1994]31号 赣价费字[1993]066号、赣发改收费字 [2004]1181号 赣财综字[2008]88号 赣价费字[1999]37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6]163号 赣财综字[2000]118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4]1052号
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 土地证书年度确认登记费 城镇治安看护费 消防安全培训费 标准门牌工本费 机动车驾驶员教练标志牌 交通建设费
32 电工与电力承装施工单位培训费 33 《贷款抵押登记证》工本费 34
特种设备运行牌照(使用注册登记证费和发行 黑价联字[2008]78号 费) 黑财综[2003]198号 房产档案出证费(产权咨询服务费、户籍证明 黑价联字[1998]14号 费) 黑卫财字[1992]50号 沪价行[1996]221号
40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
41 门(楼)牌收费
42 设备中标服务费 43 非农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地区 序号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国家档案局、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卫生部、文化部、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本通知生效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教育部门1、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二、公安部门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四、交通运输部门4、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5、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6、卫星转发器信道费六、农业部门7、农药改变剂型登记费8、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七、文化部门9、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八、卫生部门10、疫情处理费11、卫生质量检验费九、海关部门12、施封锁成本费十、税务部门1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21、分公司年检收费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十二、林业部门30、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十三、档案部门31、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小微企业明年起最多免缴5项政府性基金
环球视觉网12月25日消息:明年起,未来3年内小微企业将免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落实11月中旬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为小微企业减负添力举措,近日财政部网站公布《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国家在融资和财税政策上大力支持小微企业。
比如上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针对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难题出台了10条意见,其中5条针对小微企业。
而在税费优惠方面,国家年内两次给小微企业颁布减税新政。
比如,国家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放宽至今年的10万元。
另外,国家对小微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金网/。
国务院:部分小微企业将免征两税
8月 起 免 收 出 口商 品法 检 费用
技术、 电子商务 、 物流、 信 息等 服务平 台建设 ;
用 于中小企 业公共 服务平 台网络 工程建设等 ,
日前 , 根据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做好 免收 出 鼓 励发债 用于 为小微 企 业提供 设 备融 资租赁 支持 中小型企 业发行企业债 券用于企业 口商 品法检费用相关工作 的通知) 要求, 检验 检 业务 。
第 9期
( 总第 2 0 2期 )
2 0 1 3年 9月
上 海 市 毛 麻 纺 织 科 学 技 术 研 究所 上 海 纺 织 协 会 毛 纺 织 分 会
经 济技 术开发区 、 高新技 术开发 区 以及工业 园 区等各 类园 区 内小企 业创业 基地 、科技 孵化
器、 标 准厂房 等 的建 设 ; 用于 完善 产业集 聚 区
业 融 资服务支 持 小微企 业 发展 的指 导 意见 》 , 旨在拓 宽小微企业 融资渠道 , 缓解小微 企业 融 资困难 . 加大对小微 企业 的支持力度 。《 意见 》
政 资金 , 缓 解财政 收 支矛盾 , 按 照公平 税 负原
Hale Waihona Puke 从今年 8月 1日起 , 对小 微企 业 中月销 售 提 出鼓励 地方 政府 投 融资平 台公 司 发债 用 于 则 ,
l e x a n d e r Wa n g , Mi s s i o n i S . p _ a . 近 日, 国家 统计局 内蒙古 阿拉善盟 调查队 世家创意总监 A
通 过走访 了解 到 , 今年, 内蒙古 阿拉 善盟 羊绒 创意 总监 A n g e l a M i s s o n i 等 资深 业界 代 表 担 收购 价格 大幅上 涨 ,南部地 区收购价 达 1 9 0 ~ 任 各赛区评审。在各 区域 比赛 中脱颖而 出的冠
财政部发改委免征小微企业22项收费
财政部发改委免征小微企业22项收费
佚名
【期刊名称】《毛麻科技信息》
【年(卷),期】2011(000)012
【摘要】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总页数】1页(P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3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发改委决定免征小微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J],
2.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J],
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13年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J],
4.财政部、发改委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J],
5.财政部、发改委发布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收费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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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考政治命题参考素材:广东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2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广东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2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11-12—29 09:23:00 南方日报网络版笔者昨日(12月28日)从省财政厅获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近日印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我省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2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征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据了解,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比如,工业企业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但低于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但低于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农、林、牧、渔业中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但低于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此次免征的27项行政事业性费用包括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两类,涉及工商、税务、海关、商务、质检、农业、旅游等15个方面。
其中,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交通部门收取的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文本费、劳动年审证照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以及口岸部门收取的拱北口岸一站通远程卡费等5项.据悉,省直有关部门将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减免规定,加强对小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各地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也将及时公布对小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12〕3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降低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现通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按照不高于《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67号)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67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三、土地服务类测绘收费。
按照不高于《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24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65%收取。
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8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六、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8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218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6.25•【文号】财综[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中国贸促会、中国文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务院确定的重要任务,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扎实推进改革的迫切要求。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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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财经11月17日讯今日获悉,财政部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通知提出将免去微小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共计十三大项22个小项的收费项目。
该规定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通知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并落实规定相关内容,对于为落实规定仍违规收费的,一经查处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以下为公告原文:
财综[2011]10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贸促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 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
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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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财经11月17日讯今日获悉,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通知提出将免去微小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共计十三大项22个小项的收费项目。
该规定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通知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并落实规定相关内容,对于为落实规定仍违规收费的,一经查处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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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1月17日发布公告称,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征涉及12个部门或机构,共计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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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600字:免征小微企13项行政收费作用有限
财政部、发改委17日发布消息称,决定明年起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共计13大项(合计22个小项)。
目前行政事业收费是按照发改委、财政部2006年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来征收的,并非上升到法的层面。
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但由于规定了重要价格需国务院批准,实际上是赋予了这个办法更高的权限。
因此,企业主动拒交和逃避的可能性较低。
取消行政收费并非第一次,自1982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
若干规定》以来,减负文件不断出台,取消行政收费几乎每个五年计划中都有2到3次。
以金融危机以来为例,2008年曾一次性取消100多项收费,2011年年初也一次性取消了31项收费。
这一消息被看做是对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的一个重要举措,同时又非常具有针对性。
但实质上,这一措施作用不大,象征性意义极大。
按照减税额度计算,2008年取消100项项目收费减负190亿,2011年年初取消的31项,减负50亿,因此本次的13个而且是涉及小微企业的也非常低。
而2010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648.61亿元,占全国非税收入的12.9%,占全国财政收入的8%。
因此本次的取消整体减负额度非常低。
而且还是暂时取消。
此外本次共计减税13项,但实际上《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240个大项,其中涉及企业缴费项目143个。
地方略有不同,但大体相似。
以上海为例。
2011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264项,其中涉企业收费104项。
因此13个项目减免在整个行政收费中可以忽略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