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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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

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

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条例》宣贯教材执法人员屠宰厂经营行为部分执法人员掌握国家标准的意义·一是能够确保国家相关标准的贯彻落实·二是能够提升我省肉品质量卫生安全·三是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条例》屠宰厂经营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1、畜禽屠宰的技术规程2、肉品品质检验的规程3、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第一,畜禽屠宰畜禽屠宰包括以下技术规程:生猪:《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19479-2004)牛:《牛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7-2004)肉鸡:《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04)、《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NY/T330-1997)其他畜类:《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以生猪为例简单介绍屠宰工艺流程·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规定:生猪屠宰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入场接收——停食静养——签发《准宰证》——赶猪——淋浴——致昏——放血——清洗——浸烫脱毛(剥皮)——开膛——净膛——内脏整理——去头蹄——劈半——修整复验——出厂屠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宰前管理·淋浴·麻电·放血·畜禽产品落地情况·三腺摘除宰前管理按标准要求,宰前管理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充分静养休息:12_24小时;二是停食静养,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三是应当善待畜禽,减少外伤.·没做到以上三条的,可按违反《生猪屠宰操作规程》4.2和4.4条,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淋浴管理淋浴,也是畜类屠宰的必须经过的一道程序。

在《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明确规定了宰前应当进行淋浴的要求。

宰前淋浴的意义有三点:一是清除屠畜体表的污物,以防止污染车间;二是有利于麻电,由于畜体体表的湿润,有利于导电,从而有利于麻电;三是有利于放血。

最新最全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最新最全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694-90Hygienic specifications of meat packing plant1991-03-18发布1991-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本规范参照采用国际食品法规委员会CAC/RCP1-1969.Rev.1 (1979)《国际推荐实践规范食品卫生基本原则》.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肉类加工厂的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加工工艺、成品贮藏和运输的卫生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屠宰猪、牛、羊和生产分割肉与肉制品的工厂。

本规范中“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暂以猪为主,牛、羊部分将另行制定国家标准。

2 引用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2722 鲜猪肉卫生标准GB2723 鲜牛肉、鲜羊肉、鲜兔肉卫生标准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3 术语3.1 屠体:指肉畜经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3.2 胴体:指肉畜经屠宰、放血后除去鬃毛、内脏、头、尾及四肢下部(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

3.3 分割肉:胴体去骨后按规格要求,分割成带肥膘或不带肥膘各部位的净肉。

3.4 肉制品:指以猪、牛、羊肉为主要原料,经酱、卤、熏、烤、腌、蒸煮等任何一种或多种加工方法而制成的生或熟肉制品。

3.5 有条件可食肉:指必须经过高温、冷冻或其他有效方法处理,达到卫生要求,人食无害的肉。

3.6 化制:指将不符合卫生要求(不可食用)的屠体或其病变组织、器官、内脏等,经过干法或湿法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的处理过程。

4 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4.1 选址4.1.1 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肉制品厂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灰砂及其他污染源,便于排放污水的地区。

4.1 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肉制品加工厂(车间)经当地城市规划、卫生部门批准,可建在城镇适当地点。

4.2 厂区和道路4.2.1 厂区应绿化,厂区主要道路和进入厂区的主要道路(包括车库或车棚)应辅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

肉及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肉及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肉与肉制品(以下简称肉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鲜(冻)的畜禽肉及其制品。

第三条屠宰加工场(厂)须布局合理,做到畜禽病健分离和分宰。

做好人畜共患病的防护工作;做好粪便和污水的处理。

熟制品加工场所应按作业顺序分为原料整理、烧煮加工、成品冷却贮存或门市零售等专用,严防交叉污染。

上述专用间必须具备防蝇、防鼠、防尘设备。

第四条屠宰畜禽应按照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颁发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检验处理。

畜肉应割除甲状腺和肾上腺;经兽医卫生检验的肉(指肉尸、内脏、头蹄等,下同),应加盖印戳或开具证明。

肉制品应按有关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必要时开具证明。

第五条屠宰后的肉,必须冲洗修割干净,做到无血、无毛、无粪便污物,无伤痕病灶;存放时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在充分凉透后再出场(厂)。

第六条生产食用血须经所在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

必须采取防止毛、粪便、杂质污染的有效措施,并须煮熟煮透,充分凉透后再出场(厂)。

变质、有异味的血不准供食用。

第七条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肉,必须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凡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一律不得作食用。

第八条肉制品加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兽医检验、未盖兽医卫生检验印戳、未开检疫证明或虽有印戳、证明,但卫生情况不合要求的肉。

经兽医卫生检验确定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肉,必须按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复制加工,并与正常加工严格分开。

第九条复制加工不得在露天进行,在加工过程中,原料、半成品、成品均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和相互混杂。

加工中使用的容器、用具等,须做到生熟分开、清洗消毒;加工好的肉制品应摊开凉透,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

肉制品加工单位要建立化验室,对生产的肉制品定期进行检验,以指导生产,保证产品卫生质量。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8406.3-2001_畜禽肉安全检验指标要求

GB18406.3-2001_畜禽肉安全检验指标要求

GB18406.3-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日期:1 范围GB 18406 的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畜禽肉产品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健康的畜禽肉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B 18406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4789 . 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 . 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 1789 . 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 . 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GB / T 5009 . 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GB / T 5009 . 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 / T 5009 . 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GB / T 5009 . 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GB / T 5009 . 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GB / T 5009 . 18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GB / T 5009 . 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GB / T 5009 . 20 一 1996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GB / T 5009 . 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93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GB/T 14931 . 1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测定方法 (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 T 14931 . 2 畜禽肉中己烯雌酚的测定方法GB / T14962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GB 16869 鲜、冻禽产品SN / T 0124 出口肉中蝇毒磷残留量检验方法SN / T 0125 出口肉中敌百虫残留量检验方法SN / T 0197 出口肉中喹乙醇残留量检验方法SN / T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SN / T0347 出口肉中氯霉素残留量检验方法SN / T 0839 出口肉中青霉素残留量检验方法SN / T 0670 出口肉中泰乐菌素残留量检验方法农业部兽药及其它化学物质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检测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GB 18406 的本部分。

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一、为加强肉品品质检验管理,保证出厂(点)的产品经检验合格,特制定本制度。

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应履行保证肉品品质,防止人畜共患疾病和动物疾病传播的责任,遵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等法律法规。

三、肉品品质检验分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

宰前检疫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

宰后检验必须与屠宰操作流程同步进行,对每一生猪进行检验。

检验工具必须实行一头一消毒,刀具消毒水温不低于82℃。

四、宰后检验岗位设置(一)头部检验;(二)体表检验和胴体初检;(三)内脏同步检验;(四)复检、盖章:检验人员应详细记录全部检验结果,对检验出的不合格肉品,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规定处理。

五、肉品品质检验内容包括:(一)健康状况;(二)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四)有害物质和有害腺体、病变组织、种(阉)畜;(五)屠宰加工质量、胴体放血是否干净、有无外伤、有无出(充)血点、斑块、色泽是否良好;(六)机械损伤;(七)其他影响肉品质量和国家规定的检验项目。

六、肉检人员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工作鞋帽,佩带上岗证章,提前15分钟上岗,做好班前准备工作。

严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不在岗生产和不按肉品品质检验规程操作。

七、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如实填报记录台账,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发现可疑烈性传染病生猪时,应立即停止生严,封锁现场,上报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割除部分须放入专用容器中,用专用车辆送到无害化处理间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检出的不合格内脏或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带出厂(点)外。

九、检验人员应将全部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填写《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检验情况登记表》。

十、确定为合格的肉品,加盖印章或标识准予出厂(点);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加盖无害化处理章;未经检验的肉品一律不准盖章。

十一、工作完毕,清扫场地,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卫生。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 )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 )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37号2023年1月3日)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屠宰过程中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规程适用于生猪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

2 引用标准GB/T 17236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生猪GB 18394 畜禽肉水分限量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3.1 生猪产品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内脏、血液、骨、头、蹄、皮等。

3.2 批次以来源于同一养殖场且同一时段屠宰的生猪为一批次。

3.3 同步检验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将猪的头、蹄、内脏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由检验人员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4 肉品品质检验内容4.1 生猪健康状况的检查。

4.2 动物疫病以外的疾病的检验及处理。

4.3 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病变组织的摘除、修割及处理。

4.4 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检验及处理。

4.5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检验及处理。

4.6 白肌肉、黑干肉、黄脂、种猪及晚阉猪等的检验及处理。

4.7 肉品卫生状况的检查及处理。

4.8 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内容。

5 检验岗位设置及职责5.1 人员要求5.1.1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

5.1.2 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5.1.3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5.2 检验岗位5.2.1 基本要求应在生猪接收区、待宰区、屠宰车间和实验室的显著位置标识岗位名称和责任人员。

5.2.2 宰前检验岗设置在生猪接收区和待宰区;负责接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和信息登记等。

5.2.3 宰后检验岗5.2.3.1 头蹄检验岗:设置在放血之后、烫毛之前;负责屠体的头、蹄检验。

5.2.3.2 内脏检验岗:设置在屠体挑胸剖腹之后;负责检验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膀胱、生殖器等。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关于下达《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通知兹将《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屠宰厂(场)试行。

在试行期间,研究并提出意见,及时报告我们,以便进一步补充修改。

人民公社及机关、团体自宰自食的畜禽,可参照本试行规程进行检验。

前城市服务部颁发试行的《屠宰牲畜及兽医卫生检验规程(草案)》和颁发执行的《家禽及禽肉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相应废止。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肉品的安全利用,以保障人身健康和防止畜禽疫病的传播,特制订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肉品,系家畜(猪、牛、羊、马、骡、驴)、家禽(鸡、鸭、鹅)以及家兔的肉尸和内脏。

第三条、本规程暂限于国营、公私合营屠宰厂(场)试行。

第四条、屠宰厂(场)对第二条所指的肉品须按照本规程进行检验。

第五条、各地商业部门领导所属屠宰厂(场)按照本规程进行肉品卫生检验,卫生、农业部门对本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外贸易部门对出口肉品的检验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供应少数民族的肉品,除按该民族的生活习惯进行屠宰加工外,应按照本规程进行卫生检验。

第二章、宰前检验及处理第七条、用于屠宰的畜禽(包括家兔,下同),在收购和运输前必须经过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书。

第八条、屠宰厂(场)应设有健畜圈、疑似病畜圈和病畜圈。

凡运到屠宰厂(场)的畜禽应全部进行健康检查,并按检查结果分圈保管。

第九条、屠宰厂(场)应设有急宰间,确定急宰的畜禽应立即送急宰间急宰。

第十条、畜禽在临宰前应行十二至二十四小时断食休息,但须充分给水,至宰前三小时为止。

第十一条、家畜在宰前应进行测温和临床观察,家禽及家兔一般只作临床观察;必要时均可进行细菌学检验、血清学检验和变态反应。

冻片猪肉

冻片猪肉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鲜、冻片猪肉的术语、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识、贮存、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生猪经屠宰、加工的鲜、冻片猪肉。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009.17-1996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GB/T 5009.44-1996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18394-2001 畜禽肉水分限量(59)农牧伟字第113号、(59)卫防字第556号、(59)检一联字第231号和(59)商卫联字第399号文《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片猪肉demi-carcass pork将宰后的整只猪胴体沿脊椎中线,纵向锯(劈)成两分体的猪肉。

3.2 鲜片猪肉fresh demi-carcass pork宰后的片猪肉,经过凉肉,但不经过冷却工艺过翟的猪肉。

3.3冷却片猪肉chilled demi-carcass pork片猪肉经过冷却工艺过程,其后腿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4℃,不低于0℃的猪肉。

3.4 冷冻片猪肉frozen demi-carcass pork片猪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其后腿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15℃的猪肉。

3.5猪平头swine head从齐耳根进刀,直线划至下颌骨,将颈肉在离下巴痣6 cm~7 cm处割开,不露脑顶骨的猪头。

4技术要求4-1原料4.1.1 生猪应来自非疫区,并持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4.2加工4. 2.1 屠宰加工要求(见表1)表1┏━━━━━━━━┳━━━━━━━━━━━━━━━━┳━━━━━━━━━━━━━━━━┳━━━━━━━━━━━━━━━━┓┃≥≮┃一级┃二级┃三级┃┣━━━━━━━━╋━━━━━━━━━━━━━━━━╋━━━━━━━━━━━━━━━━╋━━━━━━━━━━━━━━━━┫┃放血┃完全┃完全┃完全┃┣━━━━━━━━╋━━━━━━━━━━━━━━━━╋━━━━━━━━━━━━━━━━╋━━━━━━━━━━━━━━━━┫┃┃按“平头”规格剖下猪头。

GBT 17996-1999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T 17996-1999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修割处理。
当发现领下淋巴结肿大、 血, 组织水肿或有胶样漫润时, 出 周围 应报告检验负责人进行会诊。 52 体表检验 . 521 对屠体的体表和四肢进行全面观察, .. 剥皮猪还要检查皮张, 检查有无充血、 出血和严重的皮肤 病。当发现皮肤肿瘤或皮肤坏死时, 要在屠体上做出标志, 供胭体检验人员处理。 522 检查颈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 .. 化脓, 发现后应做局部修割。 523 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 .. 有无烫生、 烫老和机损, 修刮后浮毛是否冲洗干净, 剥皮猪体表是否残
摘。
经过全面复验, 确认健康无病, 卫生、 质量及感官性状又符合要求的, 盖上本厂或场的检验合格印 章, 见附录 A中图A 。 1 对检出的病肉, 56 按照 . 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 见附录 A中图
A  ̄图A6 2 , 56 检验后不合格肉品的处理 561 放血不全 ..
a 全身皮肤呈弥漫性红色, 结淤血, ) 淋巴 皮下脂肪和体腔内脂肪呈灰红色, 以及肌肉组织色暗, 较 大血管中 有血液滞留的, 连同内 脏做非食用或销毁。 b 皮肤充血发红, ) 皮下脂肪呈淡红色, 肾脏颜色较暗, 肌肉组织基本正常的高温处理后出厂或场。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产品 p dc . ru o t
生猪屠宰后的胭体、 蹄、 皮张和内脏。 头、 尾、
32 品质 qat . uly i
生猪产品的卫生、 质量和感官性状。 4 宰前检验及处理
宰前检验包括验收检验、 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 4, 验收检验 411 活猪进屠宰厂或场后, .. 在卸车或船前检验人员要先向 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 的检疫合格证明, 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 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或船。 412 卸车或船后, .. 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 健康状况, 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 编号, 健康猪赶入 待宰圈休息; 可疑病猪赶入隔离圈, 继续观察; 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413 对检出的可疑病猪, .. 经过饮水和充 分休息后, 恢复正常的, 赶入待宰圈; 可以 症状仍不见缓解的, 送往急宰间处理。 42 待宰检验 . 421 生猪在待宰期间, .. 检验人员要进行“ 动、 静、 饮水” 的观察, 检查有无病猪漏检。 422 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 .. 静养、 喂水是否按G / 12‘ BT 3 执行。 7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卫生部【文号】卫生部令第5号【题注】注:1996年5月29日卫监发(1996)第33号文中指出本文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章名】全文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肉与肉制品(以下简称肉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鲜(冻)的畜禽肉及其制品。

第三条屠宰加工场(厂)须布局合理,做到畜禽病健分离和分宰。

做好人畜共患病的防护工作;做好粪便和污水的处理。

熟制品加工场所应按作业顺序分为原料整理、烧煮加工、成品冷却贮存或门市零售等专用,严防交叉污染。

上述专用间必须具备防蝇、防鼠、防尘设备。

第四条屠宰畜禽应按照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颁发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检验处理。

畜肉应割除甲状腺和肾上腺;经兽医卫生检验的肉(指肉尸、内脏、头蹄等,下同),应加盖印戳或开具证明。

肉制品应按有关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必要时开具证明。

第五条屠宰后的肉,必须冲洗修割干净,做到无血、无毛、无粪便污物,无伤痕病灶;存放时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在充分凉透后再出场(厂)。

第六条生产食用血须经所在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

必须采取防止毛、粪便、杂质污染的有效措施,并须煮熟煮透,充分凉透后再出场(厂)。

变质、有异味的血不准供食用。

第七条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肉,必须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凡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一律不得作食用。

第八条肉制品加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兽医检验、未盖兽医卫生检验印戳、未开检疫证明或虽有印戳、证明,但卫生情况不合要求的肉。

经兽医卫生检验确定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肉,必须按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复制加工,并与正常加工严格分开。

第九条复制加工不得在露天进行,在加工过程中,原料、半成品、成品均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和相互混杂。

加工中使用的容器、用具等,须做到生熟分开、清洗消毒;加工好的肉制品应摊开凉透,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品卫⽣检验试⾏规程⽬录第⼀章总则第⼆章宰前检验及处理第三章宰后检验第四章宰后检验后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对⾁品的安全利⽤,以保障⼈⾝健康和防⽌畜禽疫病的传播,特制订⾁品卫⽣检验试⾏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条本规程所指的⾁品,系家畜(猪、⽜、⽺、马、骡、驴)、家禽(鸡、鸭、鹅)以及家兔的⾁⼫和内脏。

第三条本规程暂限于国营、公私合营屠宰⼚(场)试⾏。

第四条屠宰⼚(场)对第⼆条所指的⾁品须按照本规程进⾏检验。

第五条各地商业部门领导所属屠宰⼚(场)按照本规程进⾏⾁品卫⽣检验,卫⽣、农业部门对本规程的执⾏情况进⾏监督指导,对外贸易部门对出⼝⾁品的检验进⾏监督检查。

第六条供应少数民族的⾁品,除按该民族的⽣活习惯进⾏屠宰加⼯外,应按照本规程进⾏卫⽣检验。

第⼆章宰前检验及处理第七条⽤于屠宰的畜禽(包括家兔,下同),在收购和运输前必须经过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书。

第⼋条屠宰⼚(场)应设有健畜圈、疑似病畜圈和病畜圈。

凡运到屠宰⼚(场)的畜禽应全部进⾏健康检查,并按检查结果分圈保管。

第九条屠宰⼚(场)应设有急宰间,确定急宰的畜禽应⽴即送急宰间急宰。

第⼗条畜禽在临宰前应⾏⼗⼆⾄⼆⼗四⼩时断⾷休息,但须充分给⽔,⾄宰前三⼩时为⽌。

第⼗⼀条家畜在宰前应进⾏测温和临床观察,家禽及家兔⼀般只作临床观察;必要时均可进⾏细菌学检验、⾎清学检验和变态反应。

第⼗⼆条经宰前检验发现畜禽有传染病时,可按下列规定处理:(⼀)炭疽、⿐疽、⽜瘟、恶性⽔肿、⽓肿疽、狂⽝病、⽺快疫、⽺肠毒⾎症、马流⾏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等暂定为恶性传染病。

凡患恶性传染病的家畜,应采取不放⾎的⽅法扑杀后作⼯业⽤或销毁,不得屠宰。

(⼆)因患有或疑似恶性传染病死亡的畜⼫,应作⼯业⽤或销毁,不得冷宰⾷⽤。

(三)在⽜、⽺、马、骡、驴畜群中发现炭疽时,除患畜按照本条(⼀)(⼆)处理外,其同群的全部家畜应⽴即进⾏测温,体温正常者急宰;体温不正常者予以隔离并注射有效药物观察三⽇,⽆⾼温及临床症状时屠宰;如不能注射有效药物,则须隔离观察⼗四⽇,俟⽆⾼温及临床症状时⽅可屠宰。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食用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人口较少、交通不便,难以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农村和海岛,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并将屠宰管理和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并接受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在本省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引导其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养猪场、养猪合作社联合实施产销一体化和品牌化战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猪产品经营企业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第七条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省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本规范参照采用国际食品法规委员会CAC/RCP1-1969.Rev.1 (1979) 《国际推荐实践规范食品卫生基本原则》.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肉类加工厂的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加工工艺、成品贮藏和运输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屠宰猪、牛、羊和生产分割肉与肉制品的工厂。

本规范中“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暂以猪为主,牛、羊部分将另行制定国家标准。

2 引用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2722 鲜猪肉卫生标准GB2723 鲜牛肉、鲜羊肉、鲜兔肉卫生标准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3 术语3.1 屠体:指肉畜经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3.2 胴体:指肉畜经屠宰、放血后除去鬃毛、内脏、头、尾及四肢下部(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

3.3 分割肉:胴体去骨后按规格要求,分割成带肥膘或不带肥膘各部位的净肉。

3.4 肉制品:指以猪、牛、羊肉为主要原料,经酱、卤、熏、烤、腌、蒸煮等任何一种或多种加工方法而制成的生或熟肉制品。

3.5 有条件可食肉:指必须经过高温、冷冻或其他有效方法处理,达到卫生要求,人食无害的肉。

3.6 化制:指将不符合卫生要求(不可食用)的屠体或其病变组织、器官、内脏等,经过干法或湿法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的处理过程。

4 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4.1 选址4.1.1 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肉制品厂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灰砂及其他污染源,便于排放污水的地区。

4.1 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肉制品加工厂(车间)经当地城市规划、卫生部门批准,可建在城镇适当地点。

4.2 厂区和道路4.2.1 厂区应绿化,厂区主要道路和进入厂区的主要道路(包括车库或车棚)应辅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

路面应平坦,无积水,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

4.2.2 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肉与肉制品的卫生检验

肉与肉制品的卫生检验
从狭义上讲,原料肉是指胴体中的可食部分, 除 去骨的胴体,又称其为净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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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肉的形态结构
肉(胴体)主要是由四大部分构成: • 肌肉组织(50%~60%) • 脂肪组织(15%~45%) • 结缔组织(9%~13%) • 骨组织(5%~20%)
肉的食用价值体现在营养价值和保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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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结 缔 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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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结缔组织的性质
• 结缔组织的含量取决于年龄、性别、营养状况及 运动等因素。
• 结缔组织为非全价蛋白,不易被消化吸收,能增 加肉的硬度,降低肉的食用价值。
• 肉质的软硬不仅取决于结缔组织的含量,还与结 缔组织的性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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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骨组织
• 猪骨约占胴体的5%~9%,牛占15%~20%。 • 骨由骨膜、骨质及骨髓构成。 • 骨髓分红骨髓和黄骨髓。 • 红骨髓细胞较多,为造血器官,幼龄动物含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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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肉的主要化学成份
➢ 肉主要成份是水,其次按重要程度有蛋白质、 含氮化食物、脂肪、矿物质、维生素、有机酸 等。
➢ 肉中常见的矿物质有Na,K,Ca,Fe和P。这 些成份因动物的种类、品种、性别、年龄、季 节、饲料,使役程度,营养和健康状态等不同 而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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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肉的化学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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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品种不同部位肉的化学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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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蛋白质 肌肉蛋白质的组成,依其构成的位置和在盐
溶液中溶解性,主要分三种蛋白质: 肌原纤维蛋白质占50%; 肌浆中蛋白质约30%; 基质蛋白质约20%; 此外,有少量色素蛋白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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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品品质标准化检验示范的内容

肉品品质标准化检验示范的内容

肉品品质标准化检验示范的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肉品品质检验标准,规范肉品品质检验行为,推行肉品品质标准化检验活动的开展,依据《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及国家肉品品质检验的有关标准,以生猪为例,制定如下示范参考内容:一、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建设上,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成立肉品质量部,独立于各个部门之间,直接对企业负责人负责,在肉品品质检验及病害肉处理方面,在企业中,应当具有绝对的权威性。

2、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3、具有完善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并上墙公示,屠宰企业相关员工必须熟悉,并遵照执行。

4、制定了畜禽屠宰工艺流程图及肉品品质检验关键点,形成完整的工艺流程,上墙公示,并使每个员工熟知。

5、制定了每个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岗位职责,在该岗位和质量部门负责人,必须熟知。

6、制定了检验人员学习和培训制度。

7、在生产线中,标明肉品品质检验关键点。

8、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执证上岗,并统一服饰,用以区别其他工作人员。

9、建立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卫生要求。

按GB/T 19479-2004中的4部分要求。

二、肉品品质检验的实际操作。

肉品品质的具体操作应当按照GB/T17996—1999执行。

具体到每一环节,应达到以下要求。

1、入厂检验:①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出县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运输检疫证明,同时检查耳标。

②卸车时,进行群体检查,发现可疑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伤、残猪送急宰间进行急宰处理。

③检查有无灌水猪。

2、待宰检验:①待宰期间,观察有无漏检的病猪。

②待宰期间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要求的停食12—24小时,充分饮水至宰前3小时。

3、送宰检验:①送宰前,检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签发《宰前检验合格证明》,注明货主、头数,车间凭证屠宰。

②检查生猪淋浴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进行。

③赶猪时,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进行。

鲜冻肉的检验程序

鲜冻肉的检验程序

鲜冻肉的检验程序编号:一、检验产品鲜冻猪肉、牛肉、兔肉、鹅肉、鸭肉、鸡肉二、使用标准GB 16869-2005 鲜、冻禽产品GB 2707-2005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4789.1-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17-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肉与肉制品检验GB/T 5009.17-2003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GB/T 5009.44-2003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三、检验流程四、样品的采取1、现场采样用品1.1、采样箱。

1.2、带盖搪瓷盘。

1.3、温度计。

1.4、编号牌或蜡笔、纸。

2、生肉及脏器检样:如系屠宰场宰后的畜肉,可于开腔后,用无菌刀采取两腿内侧肌肉150克(或劈半后采取两侧背最长肌各150克);如系冷藏或售卖之生肉,可用无菌刀取腿肉或其他部位之肌肉250克。

检样采取后,放入灭菌容器内,立即送检;如条件不许可时,最好不超过3小时,送检样时应注意冷藏,不得加人任何防腐剂。

检样送往化检验室应立即检验或放置冰箱暂存。

3.禽类(包括家禽和野禽):鲜、冻家禽采取整只,放灭菌容器内。

带毛野禽可放清洁容器内,立即送检。

以下处理同2。

五、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2-20101、原理:食品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如培养基、培养温度和培养时间等)培养后,所得每g(mL)检样中形成的微生物菌落总数。

2. 设备和材料除微生物实验室常规灭菌及培养设备外,其他设备和材料如下:2.1、恒温培养箱:36 ℃±1 ℃,30 ℃±1 ℃。

2.2、冰箱:2 ℃~5 ℃。

2.3、恒温水浴箱:46 ℃±1 ℃。

2.4、天平:感量为0.1 g。

2.5、均质器。

2.6、无菌吸管:1 mL(具0.01 mL 刻度)、10 mL(具0.1 mL 刻度)或微量移液器及吸头。

食材肉类调料卫生标准

食材肉类调料卫生标准

色肌肉有光泽,红色或稍暗,脂肪洁白或微黄色异味解冻后具有鲜牛肉、羊肉固有气味,无臭味猪肉卫生标准感官标准鲜猪肉冻猪肉色泽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乳白色肌肉有光泽,红色或稍暗,脂肪白色组织状态纤维清晰,有坚韧性,指压后凹陷立即恢肉质紧密,有坚韧性解冻后凹陷恢复较慢。

复粘度外表湿润,不沾手外表湿润,切面有渗出液不沾手气味具有鲜猪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解冻后具有鲜猪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煮沸后肉汤澄清透明,脂肪团聚于表面澄清透明或稍有浑浊,脂肪团聚于表面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挥发性盐基氨mg/100g≤200汞(以Hg计),mg/kg按GB2762执行羊肉卫生标准感官标准鲜牛肉、羊肉冻牛肉、羊肉色泽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乳白色或微黄组织状态纤维清晰,有坚韧性肉质紧密,坚实粘度外表微干或湿润,不沾手,切面湿润外表微干或有风干膜或外表湿润不沾手,切面湿润不沾手弹性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解冻后指压凹陷恢复较慢气味具有鲜牛肉、羊肉固有的气味,无臭味、无煮沸后肉汤澄清透明,脂肪团聚于表面,具特有香味澄清透明或稍有浑浊,脂肪团聚于表面,具特有香味鲜(冻)禽肉卫生标准感官指标项目指标眼球眼球饱满、平坦或稍有凹陷色泽皮肤光泽,肌肉切面有光泽,并有该禽固有色泽粘度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沾手弹性有弹性,肌肉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气味具有该禽固有的气味煮沸后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表面,具固有香味注:冻禽应解冻后观察,指标应符合以上要求。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挥发性盐基氨,mg/100g≤20汞(以Hg计),mg/kg≤0.05四环素,mg/kg≤0.25辐照冷冻包装畜禽肉卫生标准原料要求:供辐照杀菌的原料肉应是按GB12694生产的良质冷冻包装肉类辐照剂量与照射要求辐照剂量:辐照冷冻包装畜禽肉类的平均吸收剂量不大于2。

5Kgy。

照射要求:照射均匀,剂量准确,吸收剂量的不均匀度≤2。

0。

感官要求:经辐昭的冷冻包装畜禽肉类的色泽、组织状态、粘度、气味及煮沸后肉汤等到感官指标应符合未经辐照处理的同类冷冻肉卫生标准的规定。

牛肉、羊肉、兔肉卫生标准

牛肉、羊肉、兔肉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牛肉、羊肉、兔肉卫生标准 GB2708-1994
Hygienic standard of beef,mutton and rabbit meat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4-08-10批准 1994-08-10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牛肉、羊肉、兔肉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牛、羊、兔屠宰加工后,经兽医卫生检验合格,允许市场销售的鲜牛肉、羊肉、兔肉和冷冻牛肉、羊肉、兔肉。

2 引用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汞允许量标准
GB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 技术要求
3.1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见表1:
表1
3.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理化指标
4 检验方法
4.1挥发性盐基氮按GB 5009.44操作。

4.2汞按GB 5009.17操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防疫站、陕西省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志林、王鸿、师邱毅。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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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关于下达《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通知(59)商卫联字第399号兹将《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屠宰厂(场)试行。

在试行期间,研究并提出意见,及时报告我们,以便进一步补充修改。

人民公社及机关、团体自宰自食的畜禽,可参照本试行规程进行检验。

前城市服务部颁发试行的《屠宰牲畜及兽医卫生检验规程(草案)》和颁发执行的《家禽及禽肉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相应废止。

1959 年 11 月 1 日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肉品的安全利用,以保障人身健康和防止畜禽疫病的传播,特制订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肉品,系家畜(猪、牛、羊、马、骡、驴)、家禽(鸡、鸭、鹅)以及家兔的肉尸和内脏。

第三条本规程暂限于国营、公私合营屠宰厂(场)试行。

第四条屠宰厂(场)对第二条所指的肉品须按照本规程进行检验。

第五条各地商业部门领导所属屠宰厂(场)按照本规程进行肉品卫生检验,卫生、农业部门对本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外贸易部门对出口肉品的检验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供应少数民族的肉品,除按该民族的生活习惯进行屠宰加工外,应按照本规程进行卫生检验。

第二章宰前检验及处理第七条用于屠宰的畜禽(包括家兔,下同),在收购和运输前必须经过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书。

第八条屠宰厂(场)应设有健畜圈、疑似病畜圈和病畜圈。

凡运到屠宰厂(场)的畜禽应全部进行健康检查,并按检查结果分圈保管。

第九条屠宰厂(场)应设有急宰间,确定急宰的畜禽应立即送急宰间急宰。

第十条畜禽在临宰前应行十二至二十四小时断食休息,但须充分给水,至宰前三小时为止。

第十一条家畜在宰前应进行测温和临床观察,家禽及家兔一般只作临床观察;必要时均可进行细菌学检验、血清学检验和变态反应。

第十二条经宰前检验发现畜禽有传染病时,可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炭疽、鼻疽、牛瘟、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等暂定为恶性传染病。

凡患恶性传染病的家畜,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销毁,不得屠宰。

(二)因患有或疑似恶性传染病死亡的畜尸,应作工业用或销毁,不得冷宰食用。

(三)在牛、羊、马、骡、驴畜群中发现炭疽时,除患畜按照本条(一)(二)处理外,其同群的全部家畜应立即进行测温,体温正常者急宰;体温不正常者予以隔离并注射有效药物观察三日,无高温及临床症状时屠宰;如不能注射有效药物,则须隔离观察十四日,俟无高温及临床症状时方可屠宰。

在猪群中发现炭疽时,同群的猪应立即全部进行测温,体温正常者应在指定地点屠宰,认真检验,不正常者予以隔离观察,确诊为非炭疽时方可屠宰。

凡经炭疽疫苗预防注射的家畜须经过十四日方可屠宰。

用于制造过炭疽血清的家畜不得作为肉用。

(四)在畜群中发现恶性水肿或气肿疽时,除患畜按照本条(一)(二)处理外,其同群家畜经检验体温正常者急宰;体温不正常者须隔离观察确诊为非恶性水肿或气肿疽时方可屠宰。

(五)在牛群中发现牛瘟时,除患畜按照本条(一)(二)处理外,其同群的牛应予隔离并注射抗牛瘟血清观察七天;未经注射血清者观察十四天,无高温及临床症状时方可屠宰。

(六)被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患畜咬伤的家畜,在咬伤后未超过八天且未发现狂犬病症状者,准予屠宰;其肉尸、内脏应经高温处理后出场。

超过八天者不准屠宰,按本条(一)处理之。

(七)凡疑似或确诊为口蹄疫的家畜应立即急宰,其同群家畜亦应全部宰完。

(八)患布氏杆病菌、结核病、肠道传染病、乳房炎和其他传染病以及非传染病的病畜,均须在指定的地点或急宰间屠宰。

(九)患鸡新城疫(亚洲鸡瘟)、鸡瘟(真性鸡瘟)、鸡痘(鸡白喉、鸡传染性喉头气管炎、鹦鹉病、禽霍乱(禽巴氏杆菌病)、禽伤寒、副伤寒(沙门氏杆菌病)的家禽,应速急宰。

(十)确诊患野兔热的家兔,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销毁。

患巴氏杆菌病、假结核病、坏死杆菌病、脓毒症、球虫病的家兔,应速急宰。

第十三条患其他传染病及一般疾病死亡的畜禽不得冷宰食用。

确诊为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畜禽经检验肉质良好者,无害处理后出场。

第十四条凡发现炭疽、牛瘟、口蹄疫、马传染性贫血及其他当地已基本扑灭或原来没有流行过的各种传染病应立即报告当地和产地兽医防疫机构。

第十五条有病畜禽停留过或经过的场地和厩舍以及接触过病畜禽的工具、工作衣履等应进行严格的消毒。

第十六条检验人员认为必须急宰的畜禽,应出具急宰证明单,以供宰后检验时查对。

第十七条检验人员应将宰前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详细记录,以备统计查考。

第三章宰后检验第十八条宰后检验时每一家畜的肉尸、内脏、头和皮在分离时编记同一号码,以便查对。

第十九条各种家畜在宰后应进行下列各项检验:甲、头部检验:除普遍检查口腔及咽喉粘膜外,在牛还应检查舌根纵剖面,并切开检查内外咬肌,猪须在放血后入汤池前先剖检颔下淋巴结并于肉尸检查时切开检查外咬肌;马、骡、驴应检查鼻中隔及颔下淋巴结。

乙、肉尸检验:(一)检查皮肤或尸表、脂肪、肌肉、胸膜及腹膜等有无异状。

(二)猪主要剖检浅腹股沟淋巴结及深腹股沟淋巴结,必要时剖检浅颈淋巴结及深颈淋巴结。

牛、羊、马、骡、驴主要剖检股前淋巴结、扁胛前淋巴结及肠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浅颈淋巴结和腰下淋巴结。

丙、内脏检验:(一)肺部检查:观察外表色泽、大小及触检其弹性,必要时切开检查,并剖检支气管淋巴结及纵膈淋巴结。

(二)心脏检查:检查心包及心肌,并沿动脉管剖检心室及心内膜。

同时注意血液的凝固状态。

对猪应特别注意二尖瓣。

(三)肝脏检查:触检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切开检查并剖检胆囊。

(四)脾脏检查:有无肿胀,弹性如何,必要时切开检查。

(五)胃肠检查:切开检查胃淋巴结及肠系膜淋巴结,并观察胃、肠浆膜,必要时剖检胃、肠粘膜。

(六)肾脏检查、观察色泽、大小,并触检弹性是否正常,必要时纵剖检查(须连在肉尸上一同检查)。

(七)乳房检查:(牛、羊)触检并切开观察乳房淋巴结有无病变。

(八)必要时检查子宫、睾丸、膀胱等。

丁、寄生虫检验:(一)旋毛虫:在每头猪横膈膜肌脚各取一小块肉样(与肉尸编记同一号码),先撕去肌膜作肉眼观察,然后在肉样上剪取二十四个小片,进行镜检;如发现旋毛虫时,应根据号码查对肉尸、头部及内脏。

(二)囊尾蚴:主要检验部位猪为咬肌、深腰肌和膈肌,其他可检部位为心肌、肩胛外侧肌和股部内侧肌等;牛为咬肌、舌肌、深腰肌和膈肌;羊为膈肌、心肌。

(三)住肉包子虫:猪镜检横膈膜肌脚(与旋毛虫一同检查);黄牛仔细检视腹肌、腹斜肌及其他肌肉;水牛检视食道、腹斜肌及其他肌肉。

第二十条家禽的宰后检验以肉眼观察为主,检视皮肤有无病变、创伤及拨毛不净、污血沾染等情况。

对于半净膛的肉尸,用开张器由肛门插入腹腔内,探视有无血块、粪便污染及断肠残留或胆囊破碎等情形,再检查腹腔脂肪及各脏器有无病变;全净膛的肉尸与内脏应作对照检查。

第二十一条家兔的宰后检验以肉眼观察为主,检视肉尸体表及内脏色泽、大小、有无出血、充血、炎症、脓肿、结节等病变,并注意有无寄生虫。

第二十二条经检验后的肉尸、内脏和皮张,应按不同处理情况分别加盖不同印记。

第二十三条在宰后发现炭疽、牛瘟等恶性传染病或其疑似的病畜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封锁现场,并立即采取防疫措施,将可能被污染的场地、所有屠宰用的工具以及工作衣履等,进行严格的消毒;在保证消灭一切传染原以后,方可恢复屠宰。

患畜的粪便、胃肠内容物以及流出的污水和残渣等应经消毒后移出场外。

第二十四条宰后发现各种恶性传染病时,其同群未宰家畜的处理办法同宰前。

第二十五条发现疑似炭疽等恶性传染病时,应将病变部分密封送至化验室进行必要的化验。

第二十六条宰后发现人畜禽共患传染病时,凡与病畜禽接触过的人员应立即进行卫生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检验人员应将宰后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详细记录,以备统计查考。

第四章宰后检验后的处理第二十八条炭疽:(一)炭疽患畜的肉尸、内脏、皮毛及血(包括被污染的血),应于当天用不漏水工具运送至化制处或指定地点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二)猪慢性局部炭疽,宰前无高温及症状,宰后局部淋巴结发现病变和炭疽菌体者,其肉尸、内脏应作工业用或销毁。

污染的肉尸、内脏及副产品的处理办法与本条(四)同。

(三)猪慢性局部炭疽,仅于头部一个淋巴结发现菌影,而其他淋巴结和血液中未发现菌体及菌影者,除头部作工业用或销毁外,肉尸、内脏可先存放于隔离冷藏室中,再将发现菌影的淋巴结进行细菌培养和动物接种,如检查未发现炭疽菌时,高温处理后出场。

(四)被炭疽污染或可疑被污染的肉尸、内脏、应在六小时内高温处理后出场,不能在六小时内进行者,须作工业用或销毁。

血、骨、毛等只要有被污染的可能,均应作工业用或销毁。

(五)经镜检、血清沉淀反应及细菌培养后,仍判定为疑似炭疽的肉尸、内脏及副产品,其处理办法与本条(四)同。

(六)发现炭疽后,其确未污染炭疽的肉尸、内脏及其他副产品(血、骨、皮、毛等),不受限制出场。

第二十九条鼻疽:(一)患鼻疽家畜的肉尸、内脏、血液和皮张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二)可疑被鼻疽污染的肉尸及内脏,高温处理后出场,皮张及骨骼等消毒后利用。

第三十条口蹄疫:(一)体温增高的患畜的肉尸、内脏及副产品等高温处理后出场。

(二)体温正常的患畜,其剔过骨的肉尸及其内脏,经产酸无害处理法处理后出场。

如不能进行产酸无害处理者,高温处理后出场。

(三)患畜的头(包括脑)、蹄、肠、食道、膀胱、血、骨骼、角及肉屑等高温处理后出场,毛皮消毒后出场。

第三十一条结核病:(一)患全身性结核病,且肉尸瘠瘦者(全身没有脂肪层,肌肉松弛,失去弹性,有浆液浸润或胶冻状物),其肉尸及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

(二)患全身性结核而肉尸不瘠瘦者,有病变部分割下作工用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后出场。

(三)肉尸部分的淋巴结有结核病变时,有病变的淋巴结割下作工业用或销毁,淋巴结周围部分肌肉割下高温处理后出场;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场。

(四)肋膜或腹膜局部发现结核病变时,有病变的膜割下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场。

(五)内脏或内脏淋巴结发现结核病变时,整个内脏作工业用或销毁,肉尸不受限制出场。

(六)患骨结核的家畜,将有病变的骨剔出作工业用或销毁,肉尸和内脏高温处理后出场。

第三十二条放线菌病:(一)患放线菌病的家畜,其肉尸、内脏与骨骼均有病变时,全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二)内脏和舌病变轻微者,将该器官有病变部分割下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场。

(三)头部肌肉组织及骨骼有病变时,整个头部作工业用或销毁。

(四)病变只发现在头部淋巴结时,淋巴结割除销毁,头部不受限制出场。

第三十三条布氏杆菌病:(一)患布氏杆菌病的家畜宰前有症状或宰后发现病变者,其肉尸、内脏高温处理后出场,或腌制六十天后出场,但生殖器官及乳房须作工业用或销毁。

毛皮盐渍六十天后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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