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司法公正的立法和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实施十周年回顾与展望
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1条为了指导全国律师从事海商海事法律服务业务,规范律师办理海商海事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2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奋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保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3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积极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4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与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5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在公开场合、传媒或者法庭上谩骂,或者者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第一章同意委托第6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同意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同意委托。
第7条律师事务所同意委托时,应当审查证明委托人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
发现委托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其说明情况进行变更。
第8条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同意委托。
律师事务所同意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意委托:9.1已经同意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者者第三人委托的;9.2已经在一审程序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二审程序或者者再审程序对方当事人委托的;9.3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同意委托的其他情形第l0条符合收案条件的,通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者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员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手续包含下列内容:10.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10.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与风险告知书。
法律硕士入学考试:2020年[(非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考试真题与答案解析
法律硕士入学考试:2020年[(非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考试真题与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随着科技的发展,手机移动支付逐渐普及,但由于相关法律尚不健全,导致实践中行业管理乱象和支付纠纷频现。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完全可以提前对未来的新科技做出特别的规定B.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禁止新技术的运用和推广C.新事物的出现,扩展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也对立法提出了挑战D.在相关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执法机关也可以依据政策对相关行为作出处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科技与法的关系知识点,A 选项从字面意思看就存在问题,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 B 显然错误,即使法律没有规定也不应禁止新技术推广;D 错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罚。
为此,本题答案选择 C。
2.关于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有法律责任就有法律制裁B.有法律制裁必有法律责任C.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体现D.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互为条件【答案】B【解析】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A 错误,有法律责任也不一定有法律制裁,因为还存在免责事由。
C 错误,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体现,而非相反。
D 错误,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结果和体现,而不是互为条件。
3.2016 年 12 月 16 日,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中第 55 条第款规定,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该规定集中体现的法律价值是()A.正义B.安全C.秩序D.效率【答案】A【解析】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
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是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利益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程序正义是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第二十四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第二十四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第一节海事诉讼概说一、海事纠纷和海事案件(一)海事纠纷何为“海事纠纷”,其概念很难界定。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把海事纠纷概括为“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三类。
(二)海事案件所谓海事案件,是指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中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船舶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和其他海事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审理的案件。
海事案件应当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案件三种。
二、我国的海事法院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有效地行使我国的海事司法管辖权,198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五个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
此后,随着我国沿海港口城市的开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和审判工作的发展,又相继在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和北海等五个沿海城市分别设立了海事法院。
至此,我国18000余公里的海岸线以及沿海的港口和海域,由我国的十个海事法院全面覆盖,形成了一个布局比较合理、结构比较完整的海事司法管辖体系。
海事法院与其所在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同级。
海事法院内设海事审判庭(这里的“海事”作狭义理解,仅指海上事故所致损害赔偿)、海商审判庭、执行庭等办案机构。
海事法院不设基层法院,其直接受理国内和涉外的第一审海事案件、海商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和海事执行案件等,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
各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为该海事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并对该海事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实行监督。
三、海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一)海事诉讼的概念海事诉讼是指海事审判机关在海事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海事纠纷案件的全部诉讼活动。
在我国,海事诉讼具体是指当事人就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诉至海事法院,海事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二)海事诉讼的特点海事诉讼并不是附属于民事诉讼而发展起来的。
中国海事审判白皮书(2015—2017)
中国海事审判白皮书(2015—2017)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6.04•【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中国海事审判白皮书(2015—2017)特别说明《中国海事审判(2015—2017)》白皮书以中英两种文字发布,以中文文本为准。
前言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广泛的海洋利益。
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事审判担负着服务保障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
经过30余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最齐全、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召开中国海事审判三十年座谈会,发布《中国海事审判白皮书(1984—2014)》,回顾了我国海事审判过去30年的显著成就,同时宣布我国已经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
新时代开启新征程,期待新作为。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为建设海洋强国指明了方向。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国际航运中心继续向亚太地区和我国转移,进一步提升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已是紧迫的现实需求、历史的必然选择以及大国的应有担当。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新目标。
2015年以来,全国海事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科学谋划,加强部署,专门制定指导意见和司法解释,服务保障海洋强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等国家战略的实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先后审理执行一批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海事案件;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扩大国际合作交流,海事审判各方面均取得新的成绩。
一、全国海事审判执行基本情况(一)总体情况2015年至2017年,全国三级法院(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海事行政、海事特别程序以及海事执行案件95043件、审执结92598件。
总体而言,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收结案数量均比2014年有较大幅度增长,收结案数量每年达29000件以上。
船舶海事法律介绍船舶行业的海事法律和法规
船舶海事法律介绍船舶行业的海事法律和法规船舶海事法律和法规,作为船舶行业运营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保障航海安全、维护船舶经营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船舶海事法律进行介绍。
一、船舶海事法律的意义船舶海事法律是为了规范船舶行业的运作,维护船舶安全、防范船舶事故、保障船员权益等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为船舶的注册、建造、营运等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为船舶行业的有序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船舶行业的主要海事法律和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该法律规定了航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明确了国家对船舶行业的管理职责和权利,对船舶的航行、登记、保险、调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船舶行业的正常运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该法律规定了海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明确了海商法律地位和海商法律关系,为船舶运营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调整船舶租赁、海上保险等交易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该法律对海上交通安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船舶安全管理、航道通航安全、海事处置等方面,为确保航海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该法律规定了港口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港口运营的法律关系,包括港口的设置、经营、安全等方面,为船舶停靠港口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船舶海事法律的实施1. 船舶安全检查根据以上法律和法规,相关机构会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满足安全运营的要求,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进行整改。
2. 事故调查在船舶发生事故时,相关机构将会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事故调查有助于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船舶安全管理。
3. 航海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根据船舶海事法律的要求,航海人员需要接受相应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这将确保船舶上有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提高船舶运营的安全性。
四、船舶海事法律的改进与发展船舶海事法律的改进与发展是与时俱进的过程。
随着船舶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跟进和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适用本规定。
海事行政强制包括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处置突发事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事行政强制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对所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权限作出限定。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前,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附件1-1),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经批准同意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件1-2)。
第七条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送达《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与当事人以及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
第八条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纳。
第九条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附件1-3),记录送达、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情况,并由当事人和海事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未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盖章)。
第二节查封、扣押程序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对当事人的船舶、设施、货物等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除按照本章一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节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9.12.25•【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1999年12月2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本次会议于1999年12月17日下午、18日上午、18日下午、21日上午,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刑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
大家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刑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等四个法律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12月21日下午、22日上午、22日下午召开会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有关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关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请求保全提出异议的,怎么办,应当在海事请求保全的第一节中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三款:“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请求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
同时,删去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规定:“海事法院应当对海事请求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海事强制令,并立即执行;不符合申请海事强制令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史径望海,借鉴反思中国海商法回顾与展望
2021年第2期第61卷(总290期)No.22021Vol.61General No.290史径望海,借鉴反思:中国海商法回顾与展望*郭萍,黎理摘要:我国《海商法》的颁布实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沿着历史发展的轴线可以看出,针对《海商法》的理论研究成果不断丰富,不但为我国海商法修改和海事司法实践探索提供支撑,也为海事法律制度体系完善作出贡献。
未来中国海商法应立足本国实际、兼顾与国际接轨,做好修法路径设计,服务国际贸易和航运经济,为海上丝绸之路和海洋强国战略实施提供重要支撑,并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实践中提供中国智慧和方案,提高我国的国际海事立法话语权。
关键词:海商法;立法实践;回顾与展望DOI :10.13471/ki.jsysusse.2021.02.014富有特色的中国海事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摸索到成熟再到完善的过程。
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从我国国情出发,反映改革开放的时代特征,为海事海商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法律依据,极大地促进了国际海上运输与经济贸易发展,对中国法制建设发展、健全我国航运法律体系、开发和利用海域和海洋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回望我国海事立法实践数十年历程,既有可为之喝彩的成绩,但也有需要反思和解决的问题。
未来中国海商法应立足本国实际,兼顾与国际接轨,明确修改思路和路径设计,为实施海上丝绸之路战略和海洋强国战略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一、历史回顾:我国海商法发展历程与成就我国造船和航海历史悠久,早在夏商周时代就开始航海运输,秦汉时期从近海向远洋发展,与周边临海国家通航,并在唐宋时期设立了专门的海上贸易机构——市舶司。
我国海商立法活动最早见于清朝光绪年间①,1904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大清商律》,1908年编订成《大清商律草案》,其中第五部分即《海船法草案》,这是中国近代海事立法的先声。
尽管《海船法草案》与《大清商律草案》的其他部分最终未经审议和颁行,但对其后的海商立法具有直接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正确和有效实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完善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案卷评查、执法考评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九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主管的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职能监督。
第十条在海事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被发现存在问题的海事管理机构或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并由相关部门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做出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一)认定的依据不足、材料不全;(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1999.08.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的说明——1999年8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特别程序法)起草小组。
经过四年多的时间,起草小组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比较研究了其他国家的海事诉讼立法,反复征求了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形成草案文稿共十三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形成现在的特别程序法草案。
现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现在,我受肖扬院长的委托,对制定特别程序法的必要性及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制定特别程序法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事审判发展迅速。
自1984年至1999年上半年,我国海事法院共受理海事海商案件25000余件,其中涉外案件3746件,案件的当事人涉及73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各国法律界、航运界和贸易界的关注。
海事诉讼在国际司法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
随着海事国际公约的大量产生,各国更加重视对海事诉讼程序立法的完善。
目前,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巴拿马、新加坡等主要海运国家为适应对外贸易和航运的需要,在制定了民事诉讼法之后,也大都制定了不同形式的海事诉讼特别法或专门程序法。
我国是一个海洋和航运大国,船舶总吨位居世界第五。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扩大,特别是香港、澳门的回归,我国的海上运输事业将会有进一步的发展,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事业方兴未艾,各种类型的海上经济活动也会更加兴旺。
制定一部符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需要,又与国际海事处理规范相适应的海事诉讼程序法,对于促进海运和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维护国家利益,体现我国的海洋大国地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特别程序法是保障海商法实施的需要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是一部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航运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
了解我国法律范本中的海事法规
了解我国法律范本中的海事法规我国法律范本中的海事法规海事法规是指国家为规范海上交通和海洋事务,保护国家海洋权益,确保海上活动安全、有序进行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作为一个拥有广袤海岸线和丰富海洋资源的国家,我国在海事法规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文件,以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将介绍我国法律范本中的海事法规。
一、海洋权益保护法我国海洋权益保护法于1992年颁布实施,是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
该法规定了我国海洋权益的保护原则和基本权利,明确规定了保护海洋权益的具体措施。
海洋权益保护法对于我国赋予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管辖权以及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我国开展海洋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海事行政法海事行政法是我国海事管理的基础法律。
该法于1984年首次颁布,2019年进行了修订,规定了海事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海事行政行为的程序和规范等。
海事行政法主要涵盖了港口管理、航道管理、船舶管理、船员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它对于维护海上秩序、保障航运安全、推动海事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船舶安全法船舶安全法于2006年颁布实施,是我国重要的海事法规之一。
该法规定了船舶的设计、建造、使用和维修要求,明确了船舶安全管理的原则和制度。
船舶安全法主要包括对船舶安全措施、船舶检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等等的规定。
它的实施对于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防止船舶事故具有重要作用。
四、海上救助法海上救助法是我国海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12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海上救助的原则、救助机构和救助行为的规范,明确了救助责任和权利。
海上救助法对于提高我国的海上救助能力、加强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保障了船舶和人员在海上的安全。
五、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规之一,也是我国海事法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于1982年颁布实施,2019年进行了修订。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和措施,明确了保护海洋生态和减少污染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1.22
•【文号】海船规函〔2024〕115号
•【施行日期】2024.0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
施指南》的通知
海船规函〔2024〕115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全面履行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规则,进一步规范实施《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令主管机关满意”等自由裁量条款,现发布《〈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由裁量条款实施指南》,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1月22日。
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1.0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问题的提出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
《海事诉讼法》是一部既符合我国海事审判的实际需要,又与国际海事处理规范相适应的程序法。
《海事诉讼法》的内容丰富,发展了民事诉讼的理论。
《海事诉讼法》的实施,进一步增强了海事审判的透明度,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海事审判缺乏程序法规定的尴尬,使中国的海事审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由于《海事诉讼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为基本法的特别法,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补充,因此,在《海事诉讼法》立法时,特别注意了《海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坚持《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能够套用到海事诉讼中的,《海事诉讼法》中不作重复规定。
有些虽然《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亦是海事审判中必须明确,但还上升不到法律层次的规定,《海事诉讼法》中不再加以规定,而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具体规定。
在《海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作出司法解释,以统一司法,指导实践。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本解释),已于2003年2月1日开始施行。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总则《海事诉讼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该法的法律地位和立法原则,并确立了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的性质。
在理解《海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海事案件管辖的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海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海事诉讼法》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问题的解释为了依法正确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以及海事审判的实践,对⼈民法院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若⼲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关于管辖第⼀条在海上或者通海⽔域发⽣的与船舶或者运输、⽣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民法院专门管辖。
第⼆条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章没有规定的,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的海船指适合航⾏于海上或者通海⽔域的船舶。
第四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规定的船籍港指被告船舶的船籍港。
被告船舶的船籍港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原告船舶的船籍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由原告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规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指合同约定的或者实际履⾏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
合同约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与实际履⾏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不⼀致的,以实际履⾏的地点确定案件管辖。
第六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四)项的保赔标的物所在地指保赔船舶的所在地。
第七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七)项规定的船舶所在地指起诉时船舶的停泊地或者船舶被扣押地。
第⼋条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因海难救助费⽤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外,还可以由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条与船舶担保或者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船舶的船籍港、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基础知识考试测试(一)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基础知识考试测试(一)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依法推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那么,在非常情况结束后(),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单选题]一个月内半年内一年内(正确答案)二年内答案解析:第六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指定管辖。
[单选题]上级人民法院(正确答案)上级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本地区人民政府答案解析: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 在行政诉讼当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为诉讼。
[单选题]1人1-2人(正确答案)1-3人1-4人答案解析: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4. 对被诉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是()。
[单选题]原告被告(正确答案)第三人人民法院答案解析: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5. 下列有关证据保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单选题]证据保全是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为前提条件证据保全可应申请采取,法院也可主动采取证据保全可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采取诉讼前的证据保全(正确答案)答案解析:第四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厦门海事法院审判白皮书(1990—2015)
厦门海事法院审判白皮书(1990—2015)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6.12.12•【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厦门海事法院审判白皮书(1990—2015)前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迅速发展,在海域中发生的案件日益增多,其中不少是涉外案件。
及时地审理这些案件,对于促进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保证改革开放政策的顺利贯彻执行,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鉴于海域中发生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专业技术性强, 1984年 11月 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在沿海一定的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
福建地处海峡西岸,沿海港口星罗棋布、船舶穿行如梭、航线四通八达。
始建于1866年的马尾造船厂,历经百年风雨、世纪沧桑,在新中国的改革开放中焕发着新的青春,充满了发展生机。
位于福建东南沿海的厦门,与台湾隔海相望,是我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四个经济特区之一。
天时、地利、人和的积淀、酝酿,推动着海事法院与福建厦门在 1990年 3月 2日交汇结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
同年 3月 21日,厦门海事法院挂牌成立。
厦门海事法院成立之初,面对国内几乎空白的海事立法,海事审判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
年轻的厦门海事法院边实践、边探索,励精图治、薪火相传,在白纸上一笔一笔勾勒出了美丽的图画—— 25年来,厦门海事法院审结各类海事案件16000余件,标的金额200多亿元,依法扣押、拍卖中外船舶1000余艘,案件涉及世界五大洲的50余个国家和地区,不少案件在国际航运界、海事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成为国内外媒体关注的海事和航运焦点。
案件当事人中,既有世界跨国公司,也有国家航运巨头;既有大型国企、知名民企,也有底层船员、渔工百姓、养殖专业户等等,但多少年来没有发生一起负面舆情。
海事信访工作制度
海事信访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海事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海事信访工作是指对涉及海事领域的信访事项进行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海事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海事信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事信访工作。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信访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海事信访工作。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海事信访工作制度,确保海事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信访渠道,包括来访、来信、来电、网络等。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对下列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一)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决策、规定或者措施提出的询问、意见和建议;(二)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提出的投诉、举报;(三)对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投诉、举报;(四)要求海事管理机构解决海事纠纷的;(五)其他属于海事管理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海事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重复信访、匿名信访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第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护信访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反馈制度,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信访人。
四、信访工作保障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海事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海事信访工作水平。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20题)1、律师因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如何处理?()A.律师因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B.律师因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律师本人与其合伙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C.律师事务所赔偿一部分,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D.律师执业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答案】 D2、关于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下列哪个说法是不正确的?A.司法独立原则表明司法权具有专属性B.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C.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责任D.法院的审判工作可以不受人大和党委的监督【答案】 D3、下列有关商业银行设立的说法正确的是:A.商业银行的设立应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后,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凭营业执照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领取经营许可证B.全国性商业银行的设立需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为降低资金成本,该注册资本可依公司法规定分期缴纳C.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D.商业银行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只需接受所在国或地区审批,无需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
【答案】 C4、英国人皮特与中国女子黄某结婚,皮特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智利均有住所,与黄某发生纠纷时,皮特住在北京某饭店,中国法院受理两人的婚姻纠纷需要适用皮特的经常居住地法律,但法院无从查明其经常居所。
请问我国法院应以何国法律?A.美国法律B.加拿大法律C.智利法律D.中国法律【答案】 D5、照我国法律规定和诉讼理论,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是不同的,但二者也并非没有共同点。
关于这个问题,下述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是:A.二者都属于审判程序B.二者的适用对象都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C.二者都是在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可引起D.两者的适用机关都只是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答案】 A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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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 与 国际 公 约 接 轨 的海 事 诉 讼 特 别 程 序 法 律 规 范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海 事 诉 讼 特 别 程 序 法 》 具 体 司法 实践 中取 得 《 在 了较 好 的效 果 , 有力 地 推 进 海 事 法 院 管 理 体 制 的 改 革 、 事 审 判 程 序 的完 善 和 海 事 审 判 队伍 的建 设 。 并 海 关 键 词 : 事 立 法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海 事 诉 讼 特 别 程 序 法 》 海事 审判 海 《 ;
t sa— cfc e o he A i Pa ii r gin. W ih Chi s ha ace itc a d n lne t ne e c r t rs is n i i wih i t r ton l onv nton t n e na i a c e i s。 S c a a ii e pe i l M rtm
Ab ta t sr c :Th r mug t n a d i lme tto fS ca rtmePr cd r a o h o e sRe bi o ep o lai n mp e n a in o peilMa i oe u e L w f t ePepl’ pu l f o i c
第 2 1卷
第 4 期
中 国 海 商 法 年 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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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0年 1 2月
李 国光 . 事 司法 公 正 的 立 法 和 制 度 保 障 —— 《 海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事诉 讼 特 别 程 序 法 》 施 十 周年 回顾 与展 望 E] 中 国海 商 法 实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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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刊 , 0 0 2 ( ) 17 2 1 , 1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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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布 和 实 施《 颁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海 事 诉 讼 特 别 程 序 法 》 有 效 实 施《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商 法 》 需 要 , 积 极 是 中 的 是 履行 国 际公 约 规 定 义 务 的需 要 , 是 将 中 国建 设 成 为 亚 太 地 区海 事 司 法 中心之 一 的 需要 。作 为 一部 既具 有 中 国特 色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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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 分 类 号 : F 6 . D 919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7 5一2 1) 40 0— 7 1 0— 6 9(0 0 0 —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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