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有哪些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8.18•【文号】国务院令第162号•【施行日期】1994.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2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经1994年7月4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8月18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基本农田的使用范围
基本农田的使用范围基本农田是指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农业用地,它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
基本农田的使用范围是指基本农田所涵盖的地理区域和具体用途。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基本农田的使用范围。
一、基本农田的地理范围基本农田的地理范围主要包括农村地区的耕地、田块、农田及其周边地区。
这些地区通常是平坦且具备良好的排水条件,土壤肥沃、适宜种植作物。
在中国,基本农田主要分布在农村地区,占据了广大的农业用地。
二、基本农田的农业用途基本农田的农业用途主要是粮食种植、蔬菜种植、果树种植等农作物的种植。
其中,粮食种植是基本农田的主要用途,它为国家的粮食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
蔬菜种植和果树种植则为人们的饮食提供了丰富的营养来源。
三、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利用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利用是国家农业政策的重要内容。
保护基本农田意味着保持土地的农业生产功能,不随意转为其他用途。
利用基本农田则要求优化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这包括合理施肥、科学灌溉、防治病虫害等措施,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四、基本农田的生态功能基本农田除了具备农业生产功能外,还具备重要的生态功能。
基本农田可以保持水土资源的稳定,减少土地退化和水土流失的风险。
同时,基本农田还可以提供生物多样性的栖息地,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因此,保护和合理利用基本农田可以实现农业生产和生态保护的双重目标。
五、基本农田的政策保障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基本农田,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明确规定基本农田的范围和使用方式。
同时,政府还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监管,禁止随意变更基本农田的用途。
这些政策和法规的出台为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六、基本农田的互补和协调发展基本农田的使用范围需要与其他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实现互补和协调发展。
例如,基本农田可以与农村旅游、生态农业等产业相结合,实现农业生产、生态保护和休闲旅游的有机融合。
同时,基本农田的保护还需要与城市扩张、工业发展等规划相协调,避免基本农田被大规模占用或破坏。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最新第2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照1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根据土地利用整体计划肯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根据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和依照法定程序肯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3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计划、公道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1项内容,并由上1级人民政府监督实行。
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背本条例的行动。
第6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7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获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嘉奖。
第2章划定第8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整体计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计划的1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应当肯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9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81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整体计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10条以下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肯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行改造计划和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整体计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落、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三十、 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三十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三十六、 第二十五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十七、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二十七、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十八、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十二、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三十三、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
基本农⽥保护条例全⽂ 基本农⽥保护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对基本农⽥实⾏特殊保护,促进农业⽣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国家实⾏基本农⽥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是指按照⼀定时期⼈⼝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实⾏特殊保护⽽依据⼟地利⽤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保护实⾏全⾯规划、合理利⽤、⽤养结合、严格保护的⽅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保护⼯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标责任制的⼀项内容,并由上⼀级⼈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都有保护基本农⽥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为。
第六条国务院⼟地⾏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保护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依照本条例负责本⾏政区域内的基本农⽥保护管理⼯作。
乡(镇)⼈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内的基本农⽥保护管理⼯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保护⼯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给予奖励。
第⼆章划定 第⼋条各级⼈民政府在编制⼟地利⽤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保护作为规划的⼀项内容,明确基本农⽥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保护区。
第九条省、⾃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应当占本⾏政区域内耕地总⾯积的百分之⼋⼗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地利⽤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基本农⽥保护区,严格管理: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产基地内的耕地; (⼆)有良好的⽔利与⽔⼟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 (三)蔬菜⽣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
土地规划 问与答范文
土地规划问与答土地规划1、问: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哪些规定?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时间上、空间上所作的总体的、战略的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5)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遵循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的原则。
(6)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7)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2、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几级?各级之间关系如何?各级规划的内容侧重于哪些方面?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建制自上而下分为国家、省、地、县、镇(乡)五级。
就广州市而言,分三级,即广州市、区(县级市)和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关系是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服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规划上下协调一致。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于确定规划期内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针,统筹安排各类用地,逐级分解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有哪些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有哪些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划定的耕地保护区。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并于1995年实施,对基本农田进行了划定。
该条例规定,基本农田不允许占用或者破坏。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目的,主要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尤其是对于耕地的保护。
以下是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种类:粮食作物种植用地粮食作物种植用地,是指用于种植稻谷、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粮食作物种植用地是基本农田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不能占用或破坏。
经济作物种植用地经济作物种植用地,是指用于种植果树、蔬菜、茶叶等的土地。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经济作物种植用地,同样不能占用或破坏。
集体和个人基本农田除了粮食作物种植用地和经济作物种植用地,集体和个人的基本农田也是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对象。
集体和个人基本农田的保护,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同样至关重要。
不能将集体和个人基本农田用于其他非农业用途。
基本农田保护的意义基本农田保护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它不仅涉及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还涉及到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保护基本农田可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维护土地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财富增长。
同时,保护基本农田对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城乡统筹和和谐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护基本农田可以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因此,基本农田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需要加强政府的保护力度和规划实施。
结论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种植用地、经济作物种植用地,以及集体和个人基本农田。
保护基本农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需要,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财富增长的需要。
全社会应该共同关注和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发文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7-28执行日期:1996-9-1生效日期:2004-7-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划定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并实行年度考核。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逐步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培肥地力,改善生态环境。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对基本农田的农业开发建设进行投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抵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招聘考试试卷3 业务知识和综合知识题库试题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招聘考试试卷3这4套试题相对简单,时间上也相对较早,可以明显看出来,还有当初国土局的影子,但是题目大多还是很不错的,适合扎实基础,从提升业务知识角度来看,还是很有意义的。
小灵通建议亲们要多注意类比,去芜存菁,多思考,才能增见识,长本领。
一、单项选择题1、国家实行土地用途(A )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A管制B自由C分配管理D分级管理2、发生滑坡、崩塌时应尽快向(A )跑离危险区。
A两侧B沿滑坡、崩塌主方向上方B沿滑坡、崩塌主方向下方D任意方向3、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C )。
A国家所有制B私有制C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D以上均不正确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 B )管理。
A指导性B指令性C市场化D强化性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A )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A耕地B农用地C基本农田D农用地和未利用地6、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C )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A 30%B 50%C 60%D 80%7、我国地质灾害防治的方针是(D )。
A谁引发、谁治理B指导与管理相结合C法制建设与行政管理相配套D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8、崩塌和滑坡的前兆是(A )。
A断流泉水复活,或泉水井水忽然干涸;滑坡体后缘的裂缝扩张,有冷气或热气冒出;有岩石开裂或被挤压的声音B闪电雷声轰鸣C动物惊恐异常,植物变形9、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A )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A 占多少,垦多少B占多少,补多少C 占多补少D先占后垦1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B )确定。
A矿床远景储量B矿山建设规模C矿床实际储量D勘察区域范围12、土地一级市场的供给者是( A )。
A土地所有者B土地使用者C土地开发商D土地经营者13、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A )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0年)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0年)(1993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2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3月1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和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文档Basic farmland protection regulations full text documen t编订:JinTai College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文档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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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
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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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文档2篇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文档2篇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basic farmland (1998)编订:JinTai College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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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基本农田保护的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自治区、省、第九条、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具体范围
现⾏《⼟地管理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地利⽤总体规划划⼊基本农⽥保护区,并进⾏严格管理:
①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产基地内的耕地;
②有良好的⽔利与⽔⼟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
③蔬菜⽣产基地;
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
⑤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基本农⽥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根据⼟地利⽤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考试⼤|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基本农⽥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基本农⽥保护区。
例题1:根据《基本农⽥保护条例》的规定,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区周边的耕地应()。
(2002⼟地管理基础试题)
A.不划⼊基本农⽥保护区
B.有选择地划⼊基本农⽥保护区
C.优先划⼊基本农⽥保护区
D.全部划⼊基本农⽥保护区
答案:C
解析:根据⼟地利⽤总体规划,铁路、|考试⼤|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基本农⽥保护区。
例题2:下列耕地中,不应当划⼊基本农⽥保护区的是()。
(2002⼟地管理基础试题)
A.铁路沿线的耕地
B.需要退耕还林的耕地
C.河流沿岸的耕地
D.集镇建设⽤地区周边的耕地
答案:B
解析: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基本农⽥保护区。
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正文:----------------------------------------------------------------------------------------------------------------------------------------------------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于1997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1月25日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有效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有效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七条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正文:----------------------------------------------------------------------------------------------------------------------------------------------------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于1994年8月31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9月6日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基本农田,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的实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并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年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情况,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财政、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划定第六条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实行指标控制。
贵州省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贵州省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贵州省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已经1995年6月1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士能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贵州省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和政府领导任期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四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合理布局,相对集中,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
第五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高产、稳产田;(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油、烟生产基地和名、特、优、稀、新农产品生产用地;(三)城镇和工矿区的蔬菜生产基地;(四)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五)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耕地;(六)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和良种繁育基地;(七)城市规划区内除近期建设发展规划用地外的耕地;(八)当地政府认为应当予以保护的其他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精品文档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XX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划定第三章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2016精品文档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厉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2016精品文档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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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有哪些?
(1)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改造中的中、低产田(3)城市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6)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周边的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7)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27、土地整理的定义?土地整理包括?
土地整理:指以工程技术手段及相应的政策措施,通过对土地利用环境的改善,对土地利用方式和现状进行整理和调整,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的措施和手段。
农地整理的内容:
(1)调整农地结构,归并零散地块
(2)平整土地,改良土壤
(3)道路、沟渠综合建设
(4)归并农村居民点、乡镇企业等
(5)复垦废弃土地
(6)划定地界、确定权属
(7)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28、未利用地开发的原则?
(1)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
(2)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进行
(3)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2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定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的规划区域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要,确定和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用地布局的总体战略部署。
3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程序?
1、准备工作
组织准备、
组建规划领导小组
成立规划办公室
制定工作计划
制定技术方案
收集资料
2、土地利用分析研究阶段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土地潜力分析: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后备资源、生产潜力和人口承载力研究
土地资源需求量预测
3、提出问题报告书和战略研究阶段
问题报告书
当前与规划期间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战略研究阶段
各类用地的优先顺序
土地利用的限制条件
土地利用战略
4、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阶段
土地资源供需平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选方案
土地利用分区和用途管制规划
5、争取各用地部门的意见,修改方案
6、确定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7、规划的上报和审批
31、土地用途管制的涵义?
土地用途管制:是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划定土地用途分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实行用途变更许可的一项强制性管理制度。
32、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特点?
(1)监测成果的多样性
(2)监测体系的层次性
(3)技术要求的区域性
(4)技术手段的综合性:卫星遥感、航空遥感、抽样调查、实地调查相结合
33、城市土地市场具有哪些特征?
(1)交易实体的非移动性
(2)土地市场的地域性
(3)土地市场的垄断性
(4)流通方式的多样性
(5)土地供给弹性小
34、城市土地市场管理的必要性?
一、城市土地市场管理是由土地市场本身的特性决定的
1、土地市场的客体
2、土地的不可移动性
3、土地具有保值并不断增值的特性
二、城市土地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也要求加强土地市场管理
1、由于缺乏有效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土地开发和供给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2、城市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国有土地收益大量流失
3、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
35、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指由城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通过征收、收购、置换、到期回收等方式,将土地从分散的土地使用者手中集中起来,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统一进行土地整理后纳入土地储备库,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计划地将储备土地投入市场,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土地管理制度。
基本特征
(1)制度先行,两级管理
(2)效率优先,横向协调
(3)政府领导,机构运作
36、城市地价监测点设立的原则?
(1)代表性原则
(2)稳定性原则
(3)一般性原则
(4)合理分布的原则
(5)易操作性原则
(6)动态性原则
37、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步骤?
1、系统可行性分析
2、系统需求分析
3、系统总体设计
数据组织设计
数据库架构设计
系统功能设计
4、系统详细设计
建库流程设计
功能详细设计
界面设计
5、系统开发编码
6、系统集成和测试
7、系统运行和维护
38、简述香港土地管理的经验?
1、土地两权分离,便于管理
2、土地管理机构完整而高效
3、土地与房屋的管理有分有合,以分为主,密切配合
4、香港土地法律体系完整,内容规定明确、具体、透明度高
2010年,第二十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
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依法管地集约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