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际刑法的“完整人格”——读《国际刑法通论》(增补版)
解读国际刑法的“完整人格”——读《国际刑法通论》(增补版)
【 键 词 】 际刑 法 ; 际 法 ; 关 国 国 完整 【 图 分 类 号 】DF 7 中 99 【 献标识 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6 1 5 01 2 1 O 一 0 2 0 文 1 7 — 1 ( 0 0) l 0 1 — 4
际 刑 法 概 念 的提 出 及 沿 革 轨 迹 来 看 .这 一 问题 主 要 体 现 为 三 种 学 说 。 一 种 学 说 是 “ 序 性 说 ”, 们 对 第 程 人 国 际 刑 法 的 0期 理 解 就 是 指 不 同 刑 法 适 用 中 的 冲 突 I 1 . 问题 以及 与之 卡关 的刑 事互 助 问题 的法 律规 范 . H 即 涉 外 刑 事 管 辖 权 实 现 的 有 关 程 序 规 范 l l J随 着 国 际
根 据 法 学 理 论 常 识 。 是 由 法 的 概 念 、 的 规 范 法 法
和 法 的原 则 等 几 部 分 组 成 .其 中 法 的规 范 是 法 的 有 机 构 成 . 法 的 有 形 载 体 。 智 辉 教 授 在 《 际 刑 法 是 张 周
通 论 》 增 补 版 ) 以 下 简 称 《 际 刑 法 通 论 》 的 开 篇 ( ( 国 )
时 , 许 多热 点 、 点 问题 进行 了专题 式研 究 。 读 对 难 初 本 书 , 将 其 作 为 给 本 科 生 讲 授 《 际 法 》 参 考 书 是 国 的 目 . 时 主 要 关 心 的 是 相 关 战争 犯 罪 的 内容 . 本 书 当 对 其 他 内 容 的 理 解 相 当粗 浅 。 期 . 为 承 担 课 题 的 需 近 因 要 . 得 重 读 本 书 的 机 会 。 中 亮 点 俯 拾 皆 是 . 予 获 书 不 逐 一 枚 举 .这 里 仅 仅 就 张 智 辉 教 授 对 国 际 刑 法 规 范 “ 整 人 格 ” 论 证 谈 谈 自 己 的 粗 浅 理 解 完 的
国际刑法课件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 国际刑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刑法的渊源与适用 • 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 战争罪与反人类罪 • 国际刑法的执行与合作 • 国际刑法的新发展与未来展望
01 引言
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国际刑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刑事 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包括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国内法 中的涉外刑事法律规范。
国际组织
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也被赋予了在特定领域 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职能 。
个人
个人在国际刑法中的地位 逐渐得到承认,一些国际 刑法规范直接适用于个人 。
国际刑法的客体
国际犯罪
国际犯罪是国际刑法的主 要客体,包括战争罪、侵 略罪、反人类罪等。
跨国犯罪
跨国犯罪也是国际刑法的 客体之一,如贩毒、走私 、洗钱等犯罪活动。
国际刑法规范的完善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刑法规范也在不断完善, 例如对于战争罪、反人类罪等罪行的定义和惩治措施更加 明确和严厉。
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的加强
各国在国际刑法领域的合作与司法协助不断加强,例如跨 国追捕、引渡、证据交换等方面的合作更加紧密。
国际刑法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挑战
国际刑法面临着政治干预、司法资源不足、执行难度大等挑 战,这些挑战影响了国际刑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构成要件包括:存在广泛或有系统的 攻击行为;攻击行为针对平民人口; 行为人具有故意或明知故犯的主观意 图;行为具有严重性和不人道性。
战争罪与反人类罪的刑事责任
战争罪和反人类罪都是国际刑法中最为严重的罪行之一,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个人刑事责任,即行为人应承担因其个人行为而产生的刑事责任;指挥责任 ,即军事指挥官或其他上级官员因其下属犯下战争罪或反人类罪而承担的责任;国家责任, 即国家因其未能防止或惩罚战争罪或反人类罪而承担的责任。
第一章 国际刑法的概念、渊源 国际刑法 教学课件
第一章 国际刑法的概念与渊 源
二、国际刑法的概念 国际刑法是国际社会中调整国际刑事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国际刑事关系”指作为整体的国际社会 与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个人、组织或国家 之间的刑事关系以及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在共 同惩治国际犯罪、涉外犯罪方面的刑事互助合 作关系。 三、国际刑法学的概念 国际刑法学是一门以国际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 学学科。勿混淆国际刑法与国际刑法学两种概 念间的本质区别。
第一章 国际刑法的概念与渊
源
四、国际刑法的渊源
(一)国际刑法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以及国 际司法裁判。其中国际刑法公约在国际刑法渊 源中居于首要地位。
(二)作为国际刑法渊源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包 括:A 以条约、习惯等国际法形式出现的有关 国际刑事犯罪的成文法规范;B关于国际刑事 管辖权的习惯国际法及相应的内国法律规定; C关于国际刑事合作的国际法与内国法律规范。 上述三个方面的有机整合,实现了国际法与内 国法的结合,而现实的国际刑法的实现过程本 身,即是一个国际法与内国法相结合的过程
第六章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刑法 教学课件
第六章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犯罪。国际社会为适应控制国际犯罪的需要,不断改 进和扩展控制国际犯罪的国际法律合作的手段,使控 制国际犯罪的国际合作法律呈现出条约化、组织化、 制度化和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国际合作原则与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同属国际刑法的基 石。
(四)尊重基本人权原则
国际刑法通过预防、禁止和惩治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 犯罪行为来促进国际社会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国际 刑法规约还通过规定“被告人的权利”、“被害人和 证人的保护和参与”以及“调查期间的个人权利”以 维护“尊重基本人权”的国际和平和安全。
第六章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和实现国际刑法的宗旨 和目的、指导国际刑法整个领域、构成国际刑法的基 础并制约国际刑法的发展的那些法律原则。 二、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效力范围的普遍性和指导性 (二)对国际刑法整个体系的制约性,表现在:A国 际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国际刑法的基础;B国际刑法 的基本原则决定其他原则的效力及适用范围。
国际刑法学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刑法基本原则产生的影响
结合国际法和国际刑法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基本原则,从当 前国际刑法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的两种模式上分析,国际刑 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主权国家,尊重国家主权已经成为 国际社会共同追求的基本理念,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 发展同样应体现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念,但同时也要求主 权国家履行其所签订的条约、公约中规定的义务,积极提供 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此外,国际刑法在追求以国家主权为 轴心的基础上向保障人权领域扩展,从而使国际刑法的基本 原则蕴涵了国际人权保障的内容。
二、国家刑事法基本原则对国际刑法基本原则 产生的影响
综合国际法和国家刑事法对国际刑法基本原则 产生的影响可见,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包 括如下内容: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合法性原 则、普遍管辖原则、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刑 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
第二节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一、国家主权与刑事司法管辖权之间的关系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基于国家主权原则而派生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国际刑法的直接渊源
1 公约,是指在许多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主持或赞助下或在国际会议上
为解决某个或某些重大问题经谈判而订立的专门规定事项的多边 条约。
2 习惯法是习惯运动的进程,通常是指经国家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
社会习惯。
3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在所有或大多数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
自然为各国所称许而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加以适用的法律原则。国 际公约和国际习惯并非国际刑法的唯一渊源,《国际法院规约》 强调“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与具有针对性的制定 法或国际公约及国际习惯法相比,一般法律原则属于尽可能得到 国内法认可并加以适用的普遍性原则。
国际公法学 第十七章 国际刑法
第二节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一)国际刑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国际法要求平等主权国 家之间进行自愿合作的协调关系 (二)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与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优先权: ➢ 这两个特设法庭与国内法庭对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
和战争罪都有管辖权 ➢ 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可以要求国内法庭把案子移送过来,
由它们审理 ➢ 优先权来自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
一、国家主权原则
(三)国际刑事法院 “补充管辖权原则” ➢ 特定条件:只有当一国的国内法院不愿意或不能够时, 国际刑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 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目的,是通过该法院的补充性的 司法机制,来防止犯有《罗马规约》里规定的严重罪 行的人逃脱法网
大纲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概述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罪行 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 ➢ 国际刑法是国际法里的刑法部分与刑法里的国际法部 分的结合 ➢ 国际刑法是关于对国际罪行进行界定并要求主权国家 对一些严重国际罪行进行起诉和惩罚的国际法律规范 ➢ 国际刑法规范也包括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如何提起公 诉及如何进行审判的程序规则
二、反人道罪
(一)国际法禁止并惩罚反人道罪的行为 (二)不同国际刑事法庭对该罪行的认定
➢ 反人道罪行为究竟是只发生在武装冲突期间,还是应 将和平时期也包括在内?
➢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武装冲突并非必须要 素
➢ 国际刑事法院《罪行构成要件》:“大规模或有系 统”,参加且明知系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 行的攻击
第十七章 国际刑法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教学要点
对国际刑法的认识
对国际刑法的认识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国际刑法是由国际法的刑事部分与国内法的涉外部分相结而出现的一门新兴的学科。
它有这众多争议的问题,本文从中选取了其中的几个问题,国际犯罪的概念、国际犯罪的主体两个问题来简要谈谈对国际刑法的认识。
国际刑法是一门新兴的学科。
过去的十年里,它是国际法所有领域里发展最快的一门学科。
国际刑法是一门边缘学科。
它在国际法方面含有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国际法下的国际罪行部分如侵略罪、反人道罪、战争罪和种族灭绝罪等;在刑法方面。
它除了刑法上的实体法和诉讼法以外还有比较法,如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以及各国的司法制度的比较等。
笔者从中选取了有争议性两个问题——国际犯罪的概念和国际犯罪的主体来谈谈对国际刑法的认识。
一、国际犯罪的概念犯罪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惩治犯罪的法律从制定出来的那一天就开始落后于时代了,这一点在国际上尤其如此,国际犯罪的范围从最初的海盗罪到最近的洗钱犯罪、腐败罪。
越来越多的国内犯罪跨出了国门,而成为国际型的犯罪。
因此对国际犯罪的动态发展性应当在国际犯罪的概念中有所反映。
现有的国际犯罪的定义包括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着眼于国际犯罪的形式特征,认为国际犯罪是国际法所确认的违反国际刑法的行为。
张智辉研究员认为:“国际犯罪是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予以明文禁止并确认其实施者应当受到刑事制裁的行为。
”第二,从违法形式和侵害利益的本职相结合的角度,将国际犯罪定义为一种违反国际法或国际刑法规约,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这种定义模式为我国大多学者所推崇,如马呈元教授认为:“国际犯罪是国际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利益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邵沙平教授认为:“国际犯罪主要是严重危害国际法所保护的国际社会的基本价值或共同利益。
为国际刑法作为犯罪所禁止,并依照国际刑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国际刑法国际人权法
国际刑法国际人权法
《国际刑法》和《国际人权法》是国际社会共同维护的法律,它们具有高度重要性和广泛强制性,成为国际公法的各个分支和当代国际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国际刑法》的出现标志着法律环境的建立,为国际社会对犯罪和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框架和原则,并对国际团体和个体做出了约束')。
它提出了有关国际关系范畴内犯罪的规定,包括战争犯罪,腐败犯罪和种族灭绝犯罪等,进一步规范国际关系的行为,为国际社会的和平发展营造了安定的社会氛围。
其次,《国际人权法》是基于人类尊严、人权和司法及执法层面原则共同组成的,它们旨在保护和维权世界上所有人类的人权。
它赋予人们基本的自主权和免受极端形式的歧视权,确保基本自由和尊严,保障人们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限制权力,表达信仰和思想,以及宣扬发展和尊重利益的公平原则,进一步推动国际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最后,《国际刑法》和《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社会的一部分,在国际关系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消除人类的不公正与暴力、确保犯罪的打击、保护人权和尊严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安全保障和秩序。
每个国家都要致力于遵守、维护和宣传这些法律,努力推动国际社会的和平、公平和正义。
国际刑法与国际司法体系
国际刑法与国际司法体系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加深,国际犯罪问题愈发凸显。
为了维护全球公共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国际刑法和国际司法体系逐渐形成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国际刑法的基本概念、发展、特点以及国际司法体系的构建和功能等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以期对于国际刑法和国际司法体系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第一部分国际刑法的概念和发展一、国际刑法的概念国际法是指规范两个或以上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则。
而国际刑法则是指规范国际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
也就是说,国际刑法是围绕国际刑事犯罪展开的法律体系,旨在追究国际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并确保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国际刑法能够通过国际刑事法庭等机构对国际罪犯进行起诉和审判,以实现对国际犯罪的惩罚和预防。
二、国际刑法的发展历程国际刑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8世纪后期的国际法,当时马约尔法则成为国际关系领域的先驱。
此后,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国家间的犯罪行为呈现出加剧的趋势,这促使国际社会开始思考如何制定适用于国际刑事犯罪的法律体系。
于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将战争罪纳入国际刑法体系的努力开始展开,并最终于1945年签署的《伦敦宪章》确立了国际刑事法庭的地位。
此后,国际刑事法庭成为追究国际刑事犯罪的核心机构之一。
第二部分国际刑法的特点和重要性一、国际刑法的特点1. 全球性:国际刑法适用于全球,不受国界限制。
国际刑法惩治国际犯罪不论犯罪地点在何处,只要行为犯罪性质属于国际刑事犯罪范畴,即可归责。
2. 优先性:国际刑法拥有优先行使的特点。
在国际刑事犯罪与国家刑事犯罪之间出现冲突时,国际刑事犯罪案件应当优先由国际刑法机构追究从而保障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
3. 补充性:国际刑法不取代国内刑法,而是作为国家刑法的补充。
国际刑法的适用并不排除国家刑法的适用,在国家刑法不能完全惩治国际犯罪时,国际刑法才会发挥作用。
二、国际刑法的重要性1. 惩罚国际犯罪:国际刑法对国际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罚,使犯罪得到真正的维持,保护全球公共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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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的罪刑法探索本文作者李綦通工作单位吉林大学最初由英国发源而来的罪刑法定,经过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的确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最为重要的原则。
以刑法为内核的国际刑法也是人权保护的一种工具,并且国际刑法补充和捍卫了其他人权保护机制,并在这一范围内帮助了对人权的保护,……面对传统机制的失败,为保护人权提供了一个答案[1]。
正因为如此,罪刑法定必然也是国际刑法的价值诉求。
虽然罪刑法定主义在国际刑法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以世界两大法系刑事法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为观察视角,国际刑法中的罪刑法定主义与国内刑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正如有学者所言由于其适用准则的特性,某些国内法律体系中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适用于国际刑法时不可能同样严格[2]。
无法无罪要求犯罪性举止行为必须尽可能清楚地规定在犯罪的定义中;然而,这项标准与欧洲大陆法律通常要求的相比,并不那么严格[1]44。
本文拟从两大法系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入手,对国际刑法中的罪刑法定主义进行解读。
一、认识基点两大法系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一般认为,罪刑法定是近代社会的产物,是随着民主、人权观念的兴起而确立的原则,因而罪刑法定是与法治相伴生,与宪政精神同步发展的理念[3],是刑事法领域的法治原则。
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律传统以及对法治理解的不同,因而在两大法系中,罪刑法定主义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
法的支配是英美国家的思考方式,其所说的法是基于理性的法,是具有保障基本人权的特别意味的法。
法的支配的核心思想就是以权力者为对象通过独立的法院来对个人权利进行保护[4]。
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英美法系的罪刑法定主义主要是通过宪法、正当程序原则以及严格的法律解释规则来实现的。
就美国刑法来说,其一,美国宪法禁止立法机关通过溯及既往的法律,要求作为犯罪来控告的行为必须在这种行为实行时就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这就确立了禁止事后法原则。
其二,一方面,正当程序对刑事法有实质的限制,如果刑法规范不符合刑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则该刑法规范将被归为无效;另一方面,正当程序在形式上要求无法无罪和刑法语言的明确性。
最新-罪刑原则的国际刑法诠释 精品
罪刑原则的国际刑法诠释本文作者钱琛工作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一、国际刑法渊源概述法的渊源这一广义的概念具有模糊性,其涵盖的内容既包含了习惯、风俗,又包括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既包含了哲学理性,又包含了政治现实,甚至包含了人类最朴实的公平正义之理念。
如此包罗万象的概念与实证主义法学的观念格格不入,也为现代法学强调法的实际应用理念所不容。
因此学者们逐渐将法的渊源拆分、整理,试图重新定义。
我国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所谓法律渊源,就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此种观点可能深受19世纪英国著名分析法学家约翰•奥斯丁的影响。
其在《法理学讲义》中,指出英语中的这个词有不明确之处。
他重新解释了法的渊源一词,把法的渊源理解为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即将法的渊源与主权者联系起来。
可见现代法的渊源的定义主要着眼于国家权力机关所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渊源,为法官所适用,而具有司法实用性。
从上述观点出发,自然引出国际刑法渊源的定义,即具有普遍承认的国际刑法效力,并且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此点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映证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径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59条规定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说,作为确立法律原则之补充资料者。
如果说把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作为国际刑法的渊源尚不能完全合适,那么将国际刑事法院适用的法律看做国际刑法渊源的权威解释可能更具有说服力。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1条规定1本法院应适用的法律依次为1适用本规约、《犯罪要件》和本法院的《程序和证据规则》;2视情况适用可予适用的条约及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包括武装冲突国际法规定的原则;3无法适用上述法律时,适用本法院从世界各系的国内法,包括适当时从通常对该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国家的国内法中得出的一般法律原则,但这些原则不得违反本规约、国际法和国际承认的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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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际刑法的根基本文作者孙万怀工作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人道的本质就是尊重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需要、人的尊严需要、人的幸福追求需要,这是人类应当共同遵循的普世价值,是人类社会需要通过互相协助而图谋共存和发展之后的一种必然选择,也是国家权力在动用刑罚的时候的基本道德操守和底线。
英明的立法者预防罪行是为了避免被迫惩罚罪行。
但是他预防的办法不是限制权利的范围,而是给权利以肯定的活动范围,这样来消除每一个权利要求中的否定方面。
要是国家在这方面不够仁慈、富裕和慷慨,那么,无论如何,立法者要肩负起责无旁贷的义务不把那种由环境造成的过错变成犯罪,他应该以最伟大的人道精神把这一切当作社会混乱来纠正。
0º长期以来,在权力作用的过程中,权力存在的个性化或者个别化往往倾向于转换成一种集体的仇视和憎恨,而意识形态加速了美好与丑恶的分化,并且为铲除那些所谓丑恶的行为进行了准备,我们所得到的只是建立在恐惧之上的乌托邦。
但是今天,在人类社会日益重视人道主义的情形之下,这种伪装的公正日益被揭破,人道主义的要求使得权力不能再以传统公正的名义或压力来对抗人道主义精神的兴起,这是通过刑事手段捍卫人道主义的基本理论背景,也是国际刑法成长的基础。
人道原则转换成为对于权力自我的约束,这是人道主义在国际刑法领域成长的基本原因。
一、人道主义法的发展催生了反人道主义犯罪的法治化人道主义法制的发展最初就是和战争、杀伐相联系的,更具体地说,人道主义法制的形成是和亨利#杜南这个名字密切关联的。
亨利#杜南先生是红十字运动的始创人,1862年其完成5索尔弗里诺回忆录6一书并付诸出版,书中对1859年索尔弗里诺战役的残酷战况进行了记录,提出两项呼吁1各国在和平时期应该建立民间性质的在战争状态下救助伤员的组织;2国家之间应该以公约的方式保证这些中立的救助机构能够在战争状态下实施这些救助。
1863年2月9日,在日内瓦公益会内成立了一个名叫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0的团体,即人们通常所称的五人委员会0,开始逐步推动亨利#杜南主张的落实,该委员会就是后来的国际红十字会的前身。
对国际刑法的认识
对国际刑法的认识国际刑法是由国际法的刑事部分与国内法的涉外部分相结而出现的一门新兴的学科。
它有这众多争议的问题,本文从中选取了其中的几个问题,国际犯罪的概念、国际犯罪的主体两个问题来简要谈谈对国际刑法的认识。
国际刑法是一门新兴的学科。
过去的十年里,它是国际法所有领域里发展最快的一门学科。
国际刑法是一门边缘学科。
它在国际法方面含有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国际法下的国际罪行部分如侵略罪、反人道罪、战争罪和种族灭绝罪等;在刑法方面。
它除了刑法上的实体法和诉讼法以外还有比较法,如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以及各国的司法制度的比较等。
笔者从中选取了有争议性两个问题——国际犯罪的概念和国际犯罪的主体来谈谈对国际刑法的认识。
一、国际犯罪的概念犯罪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惩治犯罪的法律从制定出来的那一天就开始落后于时代了,这一点在国际上尤其如此,国际犯罪的范围从最初的海盗罪到最近的洗钱犯罪、腐败罪。
越来越多的国内犯罪跨出了国门,而成为国际型的犯罪。
因此对国际犯罪的动态发展性应当在国际犯罪的概念中有所反映。
现有的国际犯罪的定义包括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着眼于国际犯罪的形式特征,认为国际犯罪是国际法所确认的违反国际刑法的行为。
张智辉研究员认为:“国际犯罪是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予以明文禁止并确认其实施者应当受到刑事制裁的行为。
”第二,从违法形式和侵害利益的本职相结合的角度,将国际犯罪定义为一种违反国际法或国际刑法规约,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这种定义模式为我国大多学者所推崇,如马呈元教授认为:“国际犯罪是国际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利益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邵沙平教授认为:“国际犯罪主要是严重危害国际法所保护的国际社会的基本价值或共同利益。
为国际刑法作为犯罪所禁止,并依照国际刑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第三,开放式的定义方式,违法性、跨国性、社会危害性只要具备三者中的至少一个就构成国际犯罪。
如日本学者山本手治就是从国际犯罪的法律特征、跨国性、社会危害性三个角度出发来界定国际犯罪这种定义方式与前两中的根本区别是不是必需具备三个特征而是只要其中任何—个就可构成国际犯罪。
国际刑法 全套课件
国内立法 从国际刑事法庭的实践来看,是否适用一国国 内法或国内法院的判决,取决于国际法庭的自 由裁量,国际刑事法庭的判决也不受国内法院 的判决的约束 在国际刑事法庭适用一国之国内法时,该国的 法律规定只是有重要的参考价值(shall have recourse),有助于帮助国际法庭正确地理解 适用该国内法的具体规则。若国内法院的判决 不一致或对法律的解释不确定,国际法庭可以 从中选择适用它认为最符合该国内法的判决。
p 20
第三节 国际刑法中的国际罪行
一、国际法中的“最严重罪行”
种族灭绝罪
《种族灭绝罪公约》第2条
如果“蓄意”要全部或局部地消灭某一民族、 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犯有“杀害”、“致 使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或“强制 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等行为, 就犯有种族灭绝罪
种族灭绝罪的行为中最重要的罪行构成要件, 是关于“特别的杀人动机”,即:被控者的行 为,必须为了全部或部分地摧毁定义所保护四 个团体中的其中一个
二、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之必要性 个人直接刑事责任和间接刑事责任之间可能因国家或者 组织的犯罪行为而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这两种国际刑 事责任必须予以明确地界分。国家和组织的刑事责任必 须通过个人的行为才能确定,而在某种程度上,这种为 了某个国家或者组织,或代表以某个国家或者组织的个 人行为,当其行为是为了或者代表某个国家或组织,且 构成犯罪时,也应承担个人责任 国际刑法具有国际强行法的特点
p 14
四、国际刑法是对国内法的补充 五、案例:United Kingdom:Statutory
Instrument No.716
p 15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严重罪行
重要术语: 国家不法行为、国际罪行、追究个人刑事 责任制度、国际法中“最严重罪行”、种 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 贩运毒品罪、恐怖主义行为罪、种族隔离 罪
论国际刑法中的“大国一致”原则
论国际刑法中的“大国一致”原则于飞李蕾【内容提要】在国内学术界,关于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一般以传统国内刑法的基本原则为基本框架展开,很少有学者论及“大国一致”原则。
在国际政治及联合国机制的共同作用下,国际刑法中罪名的形成可以不受国内刑法中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等价主义、法律不溯及既往、一事不二理等原则的限制,某行为是否入罪、是否审判、管辖权如何分配的依据只是国际社会尤其大国对特定行为的态度表示。
本文分析并论述了“大国一致”这一特有原则作为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依据、演进脉络及具体作用。
【关键词】国际刑法“大国一致”原则国际犯罪关于国际刑法,国内学界一般将其看成是国内刑法问题向国际法的延伸。
到了近现代,国际刑法出现了新的趋势,即犯罪本来是在一个国家实施的,但随着犯罪的跨国化、国际化趋势不断蔓延,犯罪行为涉及到国际社会中的多个主权国家,与犯罪行为的发展趋势相反,国内学界和实务界对国际犯罪的犯罪行为进行研究的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却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在国际刑法的框架中,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等价主义、法律不追究既往、一事不二理等等,这样固有的刑法原则在国际刑法中都没有得到全面的落实,传统刑法牢不可破的原则在国际法上并不需要加以严格的遵守。
因此,国际刑法不等于简单地国际法加刑法,而是有着自身特殊的原则与特点,“大国一致”原则就是国际刑法中最具特殊性的原则之一。
一、国际刑法中“大国一致”原则的存在依据之所以国际刑法中“大国一致”原则可以存在并发挥作用,核心问题在于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的本质区别。
国际刑法既不是行为规范也不是裁判规范,只是国际社会对一种特定的行为、对一系列特定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基本态度。
国际刑法的上述性质、特征决定了该学科实际上没有如国内刑法一样的、一系列的明确准则和体系。
因此,.在国际社会中,国际罪行的确立、管辖权的分配、刑事审判的推动,往往受到“大国一致”原则的支配和约束。
(一)国内刑法的本质属性从本质上讲,国内刑法的社会功能和本质特征与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相同,都属于行为规范。
论国际刑法与国际刑法学
作者: 贾宇
作者机构: 西北政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商研究
页码: 10-15页
主题词: 国际刑法学 国际法律义务 外国刑法 法律规范 比较研究 国际犯罪 刑法学家 国际社会 主权国家 内国法
摘要: <正> 一、关于国际刑法概念的争论什么是国际刑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
因此我们只能通过比较研究,探讨怎样表述它的概念才更为科学。
19世纪末,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和比利时刑法学家 A·普兰及荷兰刑法学家 G·A·Von 哈默尔共同创建了国际刑法学协会。
但他们主要只是在比较刑法学的意义上开展研究,试图通过对各国刑法的比较研究,以发现"刑法基本规范的普遍性",从而寻求出一种国际性协力与互助的犯罪对策。
他们没有给"国际刑法"确定一个概念。
1920——1922年,法国学者莫里斯·特尔韦(Maurice Travers)陆续出版了他那部共。
最新-罪刑原则的国际刑法诠释 精品
罪刑原则的国际刑法诠释本文作者钱琛工作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一、国际刑法渊源概述法的渊源这一广义的概念具有模糊性,其涵盖的内容既包含了习惯、风俗,又包括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既包含了哲学理性,又包含了政治现实,甚至包含了人类最朴实的公平正义之理念。
如此包罗万象的概念与实证主义法学的观念格格不入,也为现代法学强调法的实际应用理念所不容。
因此学者们逐渐将法的渊源拆分、整理,试图重新定义。
我国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所谓法律渊源,就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此种观点可能深受19世纪英国著名分析法学家约翰•奥斯丁的影响。
其在《法理学讲义》中,指出英语中的这个词有不明确之处。
他重新解释了法的渊源一词,把法的渊源理解为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即将法的渊源与主权者联系起来。
可见现代法的渊源的定义主要着眼于国家权力机关所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渊源,为法官所适用,而具有司法实用性。
从上述观点出发,自然引出国际刑法渊源的定义,即具有普遍承认的国际刑法效力,并且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此点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映证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径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59条规定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说,作为确立法律原则之补充资料者。
如果说把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作为国际刑法的渊源尚不能完全合适,那么将国际刑事法院适用的法律看做国际刑法渊源的权威解释可能更具有说服力。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1条规定1本法院应适用的法律依次为1适用本规约、《犯罪要件》和本法院的《程序和证据规则》;2视情况适用可予适用的条约及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包括武装冲突国际法规定的原则;3无法适用上述法律时,适用本法院从世界各系的国内法,包括适当时从通常对该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国家的国内法中得出的一般法律原则,但这些原则不得违反本规约、国际法和国际承认的规范和标准。
刑法人格界定的思考
刑法人格的界定有助于实现刑罚的 社会化,将罪犯重新融入社会,降 低再犯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刑法人格界定的研究现状
实证研究方法
目前,刑法人格界定的研究主要采用 实证研究方法,通过调查、实验、观 察等手段收集数据,运用统计学、心 理学等方法进行分析。
评估工具的开发
跨学科的研究合作
刑法人格的界定涉及心理学、社会学 、法学等多个学科领域,跨学科的研 究合作有助于推动该领域的发展。
促进法律与心理学理论的交叉融合, 为人格评估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支撑 和实践指导。
强化人格证据的采信机制
建立健全的人格证据采信机制,确保 在刑事诉讼中合理、公正地运用人格 证据。
研究建议
加强跨学科合作
鼓励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 科的专家学者进行跨学科合作研 究,共同探讨刑法人格界定的理
论和实践问题。
注重实证研究
加强对实证研究的重视,通过收 集和分析实际案例、调查数据等 ,深入了解刑法人格界定的现实
情况和问题所在。
关注国际动态
关注国际上关于刑法人格界定的 研究动态和趋势,借鉴其有益经 验,推动我国相关研究的国际化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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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责任论
总结词
心理责任论强调心理状态对刑事责任的影响,认为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和认知能 力是判断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详细描述
心理责任论认为,在刑法人格界定中,应深入探究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和认知能 力,评估其对行为的主观态度和心理上的可归责性。同时,心理责任论还强调 对行为人心理状态的调查和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合理采信人格证据, 确保其证明力和可靠性,防止出现误判和 冤假错案。
未来展望
最新-国际刑法的理念与功能 精品
国际刑法的理念与功能本文作者杨凯工作单位湘潭大学一、国际刑法的概念自1872年美国法学家大卫••菲尔德1805-1894所创建的和平协会提出制订国际刑法典的主张以来,¹尤其是进入20世纪后,热衷于国际刑法研究的学者越来越多,所创立的国际刑法研究组织或团体层出不穷。
有关学者、组织或团体围绕着国际刑法领域的问题进行了非常广泛,十分深入的研究,其中最基本的问题就是国际刑法的概念。
迄今为止,他们提出国际刑法的概念有很多种,归纳起来,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程序规范说。
该说认为国际刑法是不同刑法适用中的冲突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刑事司法互助问题的法律规范,即解决涉外刑事管辖权实现的有关程序规范。
如十月革命前的俄国学者马尔德斯教授在《文明民族的现代国际法》一书中指出国际刑法是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规范规定了各国在国际交往方面行使惩治权时进行司法互助的条件。
º又如法国学者莫里斯•特尔韦在其于1920年至1922年相继出版的五卷本著作《国际刑法及其战时与平时的适用》一书中认为国际刑法是所有用来指定法律的适用,确定应该承认的其他集团的刑法和根据这类刑法所作行为的效力,以及决定和其他集团进行刑事方面的互助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第二种观点是实体规范说。
该说认为国际刑法不包括刑事程序规范,只限于有关实体意义的禁止性法律规范。
如国际法学界著名学者施瓦曾伯格在其1950年发表的一篇名为《国际刑法的问题》的论文中指出,国际刑法虽然至少有以下六种不同的含义1国内刑法领域范围意义上的国际刑法;2具有国际义务的国内刑法意义上的国内刑法;3具有国际权利的国内刑法意义上的国际刑法;4各文明国家共有的国内刑法意义上的国际刑法;5在进行国内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国际合作意义上的国际刑法;6实体法意义上的国际刑法,但是,只有第六种含义的国际刑法,即应具有禁止规则以及一些特有的刑事制裁的、以国际条约形式出现的国际法规则,才是具有实质意义的真正的国际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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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 了一个 独立 的 法律 部 门 。否定 说 认 为 , 际刑 国 法不具 有独立 性 , 仅 仅是 国 际法 的刑 法 部 分和 国 其 内刑法 的 国际部分 , 者其 仅 仅 是 国 际法 的一 个 分 或 支 。2 _张智 辉 教 授 是 肯 定说 的 坚定 主 张 者 。 张 智
0J 80 2 ) 8A 20 0
作者简介 : 曹廷生( 99一) 男 , 17 , 河南信 阳人 , 刑法学硕士 , 南京市中级人 民法 院法官助理 , 研究方 向为 国际刑法 、 金融刑法。
第2 期
曹廷生 : 读国际刑 法的“ 解 完整人 格”
例证展 开 的。 国际法调整 的对 象是特 定 主体之 间 的
辉 教授认 为 , 国际刑法 赖 以产 生 、 在和发 展 的根 据 存 在 于“ 国际刑 法 其 自身 的特 殊 性 ” 由此 , 智辉 教 , 张
讨 论 国际刑法独 立性 的问题 。这一 问题 主要 体现 为
三种学说 。第一 种学说 是 “ 程序 性说 ” 即涉外 刑事 ,
管辖权实 现 的有关 程 序 规范 。 这 种 背 景下 对 国 际 … 刑法 概念 的理 解 即是 “ 实体 性 说 ” 。第 三种 学 说 是
一
、
“ 完整人 格” 的时代课题
执行 规范 在 内的刑 事法 律规 范 体 系 。 目前 我 国学 … 界 ,综 合说 ” “ 已经成 为 主 流观 点 。以上 四种 观 点对 于 国际刑法 独立性 的理 解 , 体上 又 可 以划 分 为肯 总
定说 和否定 说两 种立场 : 肯定说 认 为 , 国际刑 法既不 同于一 般意 义上 的 国内刑 法 , 不 同于国际法 , 也 已经
三 、 完整人 格 ” “ 的逻辑 难题
特定 的 国际关 系 。其 中 , 定 的 国 际关 系 的范 围 比 特 较广泛 , 括 国 际法 主 体 之 间 的 政 治 关 系 、 济关 包 经 系 、 事关 系 、 军 外交 关系等 。国际刑法 的调整 对象 是
国际社 会与实施 国际 犯罪 行 为 主 体之 间 的 关 系 , 这
张智辉教 授对 “ 国际刑 法 在本 质 上不 同于 国际
是包括有关刑事实体规 范、 刑事程序规范以及刑事
收稿 日期 :0 0— 3 2 21 0 — 0
法” 命题的论证 , 以调整对象为基点、 是 以战争法为
基金项 目: 山东大学法学院冯殿美教授 主持 的 2 0 0 8年教育部人 文社 科规划基 金项 目“ 国际刑 法的 国内化研究 ” 项 目编号 : (
巴西奥尼 提出 的著 名 的国 际刑 法 “ 二重 性说 ” 即 国 , 际刑 法 同时具有 国际法 的刑事性 和 国内刑法 的 国际 性 。我 国学 者在 以上 学 说 的基 础 上 , 出 了第 四种 提
授 得 出其 著 名 论 断 : 国 际刑 法 是 由 国际 法 的某 些 “
品格 和 国 内刑法 的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品格相 结合 而造就 的一种边 缘性 的独 立 的法 律制 度 ” 因此 , 国际 刑法 与 国 。 从 际法关 系 的角度论 证 国际 刑法 的独立 性 , 目前 关 是
张智辉教授在 《 国际刑法通论》 中对 国际刑法 独立 性及 国际刑 法规 范“ 整人 格 ” 完 的论 证 , 把握 住
了部 门法划 分 标 准—— 调 整对 象 的本 质 , 者 基 本 笔
第2 3卷
第2 期
【 法学研究】
解读 国际 刑法 的 “ 整人 格 " 完
— —
读《 国际刑法通论》 增补版 ) (
曹廷 生
( 南京市中级人 民法院 , 江苏 南京 2 00 ) 10 8
[ 摘 要 ] 国际刑法规 范的 “ 完整人格 ” 关涉 国际刑 法 的“ 完整人 格 ” 国 际刑 法通论 》 书 。《 一
根据法 学理论 常识 , 法是 由法 的概 念 、 的规范 法
和法 的原则 等几部 分 组 成 , 中法 的规 范 是法 的有 其 形 载体 。张智辉 教 授在 《 际刑 法通 论 》 增 补 版 ) 国 ( ( 以下 简称 《 国际刑 法 通论 》 的开 篇 即以专 题 的形 ) 式 , 国际 刑 法 规 范 的 “ 整 人 格 ” 行 了 较 为 详 对 完 进 尽 、 统的论 证 。在 笔者 看来 , 际刑法 规 范 的 “ 系 国 完 整人格 ” 国际刑法 作 为一 个法 部 门 的独立 性 的核 是
于 国际刑法 独立性 这一 理论课题 面 临的最 为主要 的
学说 “ 合 说 ” 其 中 当 以张 智 辉 教 授 最 具 有 代 表 综 , 性 ,国际刑 法 通论 》 国际刑 法 界 定 为 : 不 是 单 《 将 既 纯 的刑事实 体规范 , 也不是单 纯 的刑事程 序规 范 , 而
问题 。 二 、 完整人格 ” “ 的理论 证成
对 国际刑 法及 国际刑 法规 范“ 完整人 格” 的论证 , 主要是 以调 整对 象 为基 点 、 战争犯 罪为例 证 、 以 以 “ 个人 不是 国际法的 主体” 为逻 辑前提 进行 的 , 其论 证 系统、 生动 。但 其基 点是 否 准确 , 证是 否 贴 例
切, 逻辑 前提是 否 必然成立等 问题还 需进一 步考证 。 [ 关键 词 ] 国 际刑 法 ; 国际法 ; 完整人格 [ 中图分类号 ]D 99 [ F7 文献标识 码 ]A [ 文章 编号 ]17 6 2—10 (00 0 0 1 0 50 2 1 )2— 0 0— 3
21 0 0年 6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 lo h n i oic n a ntuefrAd nsrtr o r a f a x lisa d L w Isi t o mii aos S P t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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