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订前后对照表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照表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解读
(新旧对照表)
——曹远泽律师整理新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标题和结构完全一致,但新规内容改动非常大,与旧规相比,新规保留11条,删除34条,修改41条,新增47条。
学习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思维和方法尤为重要。
本人认为,学好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思维和方法包括:对比解读、划重点、提出问题、结合案例、关注删除条款、规则与技能结合等。
以下是本人在学习新规过程中整理的一个对照表,表中的蓝色、橙色或加粗等特殊格式字体为本人为了理解记忆和便于后续复习所作的注解,欢迎大家交流探讨!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
2012年新旧刑诉法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说明:
1、红色表示对原法条修改的部分,通过版里带有下划线的表示对草案的修改
2、本表格是对网上流转的新旧对照表的的表格修改而成,可能在某些地方有错误,请参照正式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
2012年最新民事诉讼法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新旧民事诉讼法条文
042
043
第四章
回
避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 自行回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 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申请他们回避: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040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 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041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 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 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050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 起反诉。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 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051
052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 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 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 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 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 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 院登记。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
新华社受权播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修改后的法律2012年08月31日 16:26:13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对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还增加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
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张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下面我就有关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这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后,2007年又进行了修改。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其进行第二次修改。
一、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一共是八项:一、原则性修改;二、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五、完善简易程序;六、强化法律监督;七、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八、完善执行程序。
一共是这么几项,修改的内容。
(一)原则性修改第一,是原则性修改。
原则性修改就是《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最古老的道德标准,它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被称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帝王原则”。
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在民法中早就适用了,在这次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在立法中得以确定。
诚实信用的思想和精义开始从简单的私法领域渗透到民事诉讼领域。
这是有关诚信原则的比较原则的一个修改。
(二)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完善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也就是说,这个调解是矛盾纠纷解决的一个基本的机制。
现在的ADR不单纯的是要到法院去,而且必须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当地最有利的一个解决方式就是用调解。
如果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相衔接,这种衔接方式能够使纠纷解决起到一个更完善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比较(转载)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一)《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
距今已有16年。
该法是以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为基础修订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实际上已经有了20多年的历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修改之前〗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其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9月4日会签下发的法发(2000)2 1号即《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问题的联合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规定》(公告第79号)铁道部《协助执行执法机关扣留铁路运输货物的通知》(铁运函〔1995〕327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邮电部《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2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办公厅【修改之处】《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拒绝协助执行的情形,为了解决“执行难”,增加对“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履行协助义务关键人的威慑力度,新增加对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予以拘留,修改之前仅仅为罚款或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民事诉讼法2012、2007对比版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
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
辩论。
辩论。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 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督。
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
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 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 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
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
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 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
2012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改全文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全文对照表新条文序号2007年民事诉讼法2013年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实施2012年08月31日通过2013年01月01日实施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解读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
解读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关键词: | 来源:侯碧嘉律师 | 时间:2012-10-25 | 浏览:6832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需求,经过多次讨论,2012年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需求,经过多次讨论,2012年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注此次民诉法修改,呈现出以下几大变化。
【变化一】: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破冰第一步:增加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为此,新的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遗憾的是该条款没有规定有起诉资格的主体未履行义务时的救济。
【变化二】:引入一审终审制: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新的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
小额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同时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变化三】:首次对行为保全作出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或要求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防止损害扩大。
基于此,新的民诉法第一百条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行为保全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照表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照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解读(新旧对照表)——曹远泽律师整理新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标题和结构完全一致,但新规内容改动非常大,与旧规相比,新规保留11 条,删除34 条,修改41 条,新增47 条。
学习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思维和方法尤为重要。
本人认为,学好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思维和方法包括:对比解读、划重点、提出问题、结合案例、关注删除条款、规则与技能结合等。
以下是本人在学习新规过程中整理的一个对照表,表中的蓝色、橙色或加粗等特殊格式字体为本人为了理解记忆和便于后续复习所作的注解,欢迎大家交流探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新规(0 2020 年年5 5 月月1 1 日起施行)旧规(2 2002 年年4 4 月月1 1 日起施行)关联要点备注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起诉与反诉应提供的证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改第二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不利后果)。
删后果。
(删除原因:被《民诉解释》第9 90 0 条修改)第二条【指导当事人举证及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原则)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法2023修改新旧条文对照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章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
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释义
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一支强有力的队伍。
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就是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律师参与诉讼对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另外,为满足诉讼代理需求,规范诉讼代理活动,这次修改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人地位,允许其像律师一样可以面向当事人提供民事诉讼代理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是一项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制度。
该制度始创于二十世纪八十年初期,基层法律服务组织设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中选拔,主要职能是面向基层群众尤其是低收入人群提供及时、便利、收费低廉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服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已经与律师服务形成拾遗补缺、优势互补的关系与格局,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
但目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制依据仅是国务院文件和司法部规章,尤其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地位至今未从立法上予以确认,除部分地方以省级法院与司法厅(局)联合发文形式明确其诉讼代理地位外,多数地方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多以“公民代理”身份参与诉讼活动。
这一状况对于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作用,更好地满足基层群众诉讼代理服务需求造成了较大影响。
因此,在缩小公民代理适用对象范围、规范公民代理行为的同时,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担任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职责,对于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一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工作人员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1.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社会团体指依法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起草背景和必要性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四次修正,民事诉讼规则不断优化完善,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历次修正均未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内容作出实质性调整。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经济实力实现历史性跃升,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制造业规模、外汇储备、全球货物贸易位居世界第一,2019年全国出入境人员已达67亿人次,2021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1788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63%,连续十年位列全球前三。
伴随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快速攀升,已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境外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日益增多,我国民商事判决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承认和执行,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持续提升。
同时,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管辖权国际冲突等问题愈加复杂,现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制度设计已难以满足公正、高效、便捷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必要进行相应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对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重大部署,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83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831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发布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共同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的发布对于我国的司法体系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其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民事诉讼法》的背景《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发布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也是继“十一五”期间通过诉讼改革试点工作之后的一次重要立法。
这部法律的制定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提高审判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民事诉讼法》共计编设了十一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
该章主要对《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则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
第二章:管辖。
该章主要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的管辖机关、管辖权的划定和异议及质疑的解决办法。
第三章:起诉。
该章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起诉方式、起诉状的内容及效力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章:应诉和答辩。
该章主要规定了被告的应诉义务、答辩的形式和内容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章:证据。
该章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举证责任、证据采信的原则等内容,提高了诉讼的证据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六章:调解。
该章主要规定了诉前、诉中和诉后的调解程序和方式,促进了当事人自愿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第七章:审理。
该章主要规定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方法,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审判公正。
第八章:裁判。
该章主要规定了法院对案件进行裁判的程序和方式,保障了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九章:执行。
该章主要规定了判决和裁定的执行程序和方式,确保了法院的裁判得以有效执行。
第十章:特别程序。
该章主要规定了特定类型的民事诉讼程序,如仲裁程序、执行和公证程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旧版 新版(2015年5月1日施行)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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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张川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前后对照表注:天蓝色为增加内容,红色为变更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法律硕士张川方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删除本条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管辖 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条内容移至新条文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