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扣划承兑保证金规定
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规定模版
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行为,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规定》以及现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分行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等财产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分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等金额、币种以及其它存款信息、交易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分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分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XX银行辖内分支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四条分行运营管理部作为协助有权机关柜面查询、冻结、扣划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分行柜面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各级经办行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经办行应当依法做好协助工作,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经办行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并及时处理协助事宜等具体操作。
各级业务经办人员应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各级经办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时,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的,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以及公安机关查询、冻结涉案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各级经办行应当立即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到营业机构查询、冻结、扣划的,由会计主管报主管副行长同意后负责办理;到分行运营管理部查询、冻结、扣划的,由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安排专人办理。
金融机构配合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的几个问题[1]
⾦融机构配合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的⼏个问题[1]⾦融机构配合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银⾏存款的⼏个问题⼀、什么是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按照中国⼈民银⾏的规定,协助查询是指⾦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存款的⾦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为。
协助冻结是指⾦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定时期内禁⽌单位或个⼈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为。
协助扣划是指⾦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为。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均是指⾦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在⾦融机构存款的⾏为。
⼆、何谓“有权机关”?“有权机关”具体有哪些部门?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在⾦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政机关、军事机关及⾏使⾏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认定“有权机关”的依据为:《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第⼆⼗九条商业银⾏办理个⼈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愿、取款⾃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保密的原则。
对个⼈储蓄存款,商业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查询,但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现⾏法律、⾏政法规的规定,14个机关和部门均属于“有权机关”。
1、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院(军队监察机关)、法院、监狱。
(7个 --------来源于刑诉法、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向银⾏、信⽤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应当履⾏义务的范围。
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的管理,依法合规履行协助执行法律义务,切实维护客户及银行自身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助执行,是指农村信用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在农村信用社财产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户财产情况包括: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股金、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财产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件1)。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
第六条有权机关通过与农村信用社共同建立网络,并约定通过该网络进行司法查询、冻结、扣划的工作另行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执行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本着不介入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损害客户权益的原则,依法合规做好协助执行工作。
第八条非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及人员要求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农村信用社不得受理。
第九条协助有权机关执行的事项和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内,不得超出法定范围。
遇有本办法“附件1”以外的机关要求协助执行或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或范围超出规定的,农村信用社应要求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时,可咨询上级法律事务部门后再予办理。
若法律、法规已修改和补充,或新的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其涉及协助执行内容的,农村信用社应遵照执行。
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及其法律风险提示
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及其法律风险提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银条法[2000]9号):“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而备付的资金,这类资金存放在承兑银行自己专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是出票人提供的承担最后付款责任的担保。
此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后,其支付、划出均受到银行的限制,其性质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有类似之处,因此,我们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不应扣划。
”结合上述法律规范可知:第一,《解释》明确了保证金担保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押,并且要求保证金必须特定化、移交债权人占有后,债权人方能优先受偿。
但是,对于如何将保证金特定化,该《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适用时常常出现法官、当事人认识不一的现象,从而使得保证金担保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第二,现有法律法规关于保证金的优先效力问题规定得不完善、不明确,只明确规定了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应被人民法院依法划扣,以其他目的或形式开立的保证金通常并不足以对抗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划扣。
商业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本行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本行存款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三条本行各机构应当设立《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
登记簿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本行经办人签字。
第四条本行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依法合规,严格执行、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行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手续时,如涉及到授权、审批的,应当及时办理,如因程序等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办理的,应及时告知有权机关执法人员。
第二章查询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的协助查询是指本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账户信息、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第七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一)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或执行公务证(执法人员为人民法院的,应同时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下同);(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八条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手续时,各机构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本行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账号、协助查询的时间和金额、协助结果等。
法发[2000]21号(人民法院执法查询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的规定)
欢迎阅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文 号:法发[2000]21号标 题: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类 内 ?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 ?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
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冻结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 ?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五、对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或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账簿、有关对账单等资料(含电脑储存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抄录、复制、照相,但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 ?六、金融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到有关人民银行查询其在人民银行开户、存款情况的,有关人民银行应当协助查询。
? ?七、人民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时,只提供单位账户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开户银行应当根据银发(1997)94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积极协助查询并书面告知。
? ?八、金融机构的院协调解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共同上级法院的最终协调意见办理。
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法院能否查封、冻结或者扣划?这些法律规定务必谨记!
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法院能否查封、冻结或者扣划?这些法律规定务必谨记!银行承兑汇票中的保证金,是企业在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时按照一定比例(一般与银行需承兑的金额相一致)所必须存入承兑银行的,保证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付的资金。
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关系中,银行承担着在见票或者汇票到期日时对持票人无条件付款的义务,而在票据基础关系中银行又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在汇票到期支付汇票金额后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该笔款项。
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在本质上是属于动产质押的范畴,承兑银行对该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如果银行已经对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即保证金担保的债权已实际发生,承兑银行对保证金就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此情况下,银行可申请法院解除对相应保证金的冻结措施。
而如果银行在正常支付汇票金额后,出票人也将该笔款项付给承兑银行或者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后保证金还有余额,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那么法院可以依法对剩余的保证金采取冻结、扣划措施。
关于保证金的相关法律规定:1、《最高法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2、《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强制执行中冻结扣划存款的法律适用问题及被冻结款项性质
强制执行中冻结扣划存款的法律适用问题及被冻结款项性质的识别在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金钱债权。
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一般都要经过两个阶段,即先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再将冻结或扣划的存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近年来,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通过冻结、扣划存款的方式来实现债权的执行案件日益增多,情况也日益复杂,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比较突出的是,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常以被冻结的款项系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承兑汇票保证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为由提出异议,称被冻结的存款系专项资金,人民法院不宜采取执行措施,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解除冻结措施并停止扣划。
因此,笔者结合新修订的民诉法和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尝试归纳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款项适用法律的规则。
同时,对识别被冻结款项的性质以及人民法院间协助执行的法律适用作以浅显探讨。
一、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可以冻结,在法定条件下,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扣划.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八条、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32条及2004年10月《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冻结规定)第二十九条均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从法理角度讲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均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存款作为财产的一种,当然可以冻结和扣划。
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是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包括动产、特定动产(存款)、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如债权、投资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均可以查封、冻结。
执行程序贵在迅速、及时。
XX银行柜面查询冻结扣划业务问题解答
柜面查询冻结扣划业务问题解答1.有权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的机关包括哪些?答:有权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的司法机关分别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有权查询单位存款的行政机关分别为税务机关、海关、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价格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含军队审计机关)、财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国有企业监事会;有权查询个人存款的行政机关分别为税务机关、海关、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价格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含军队审计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协助事项详见附件1、2)。
2.有权冻结单位和个人存款的机关包括哪些?答:有权冻结单位和个人存款的司法机关分别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有权冻结单位存款的行政机关分别为税务机关、海关、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冻结个人存款的行政机关分别为税务机关、海关、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协助事项详见附件1、2)。
3.有权扣划单位和个人存款的机关包括哪些?答:有权扣划单位和个人存款的司法机关为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为税务机关和海关(具体协助事项详见附件1、2)。
4.不能冻结且不能扣划的单位和个人存款包括哪些?答:下列单位和个人存款不能冻结和扣划:(1)银行存款准备金不能冻结、扣划。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6月11日法释[1998]15号)。
(2)对封闭贷款不能冻结和扣划。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及其权限
根据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有权机关共18家,各有权机关在要求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权限又不尽相同。其中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和个人存款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对单位和个人存款进行查询、冻结,但无权进行扣划;监察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价格主管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反洗钱行政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有权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无权进行冻结和扣划,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行使暂停支付权;审计机关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政府财政部门则只能查询单位存款。除此之外,其他单位一般无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和个人存款,在要求我行协助的单位或个人无法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我行对其要求可以予以拒绝。
2、对特殊性质的帐户、资金进行冻结、扣划时的限制性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特殊性质的存款有权机关在冻结或扣划时有特殊限制性要求,前台人员协助执行时应注意把握。目前有相关规定的约有22类,其中以下19类性质的帐户资金一般或原则上不能冻结、扣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工会经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国库库款,国家财政性预算资金,证券或期货类帐户,军队、武警部队“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帐户的存款,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移交、撤销、脱钩企业开办单位的财政资金,国防科研专户经费,企业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资金,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企业职工建房集资款,信用卡账户,信托财产中的资金,被基金公司托管的基金财产,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企业的存款。另外3类性质的帐户资金可以冻结,但一般不得扣划: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多个执行法院之间有争议的存款。
保证金管理办法
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保障交易中的资金安全,规范保证金管理行为,提高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交易的成员和交易参与者。
第三条保证金的定义保证金是指交易参与者为保证交易履约,按照规定向交易平台交纳的一定金额或价值的资金或产品。
第四条保证金的性质保证金属于交易参与者的合法财产。
交易参与者可以自由支配,但在未履约或交易违约情况下,交易平台有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保证金的存入与提取1. 交易参与者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保证金存入交易平台指定账户,并提供相应的存款证明。
2. 保证金的提取应符合以下条件:交易参与者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平台审查核实后,交易平台同意提取;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保证金余额;提取后保证金余额应满足最低限额规定。
第六条保证金的透明度1. 交易平台应当向交易参与者提供保证金的详细流水和账户明细。
2. 交易平台应当对保证金进行定期审计,并向交易参与者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条保证金的处理1. 在交易期间,交易平台不得无故扣取或冻结交易参与者的保证金。
2. 交易参与者违反交易规则或交易合同的,交易平台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扣取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冻结保证金账户;向交易参与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保证金的退还1. 在交易完成后,交易平台应根据交易结果及时退还保证金。
2. 在交易参与者提出退还申请后,交易平台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审核并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保证金的管理费用交易平台可以按照规定设置保证金管理费用,具体标准和收费方式由交易平台自行制定,并向交易参与者公布。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经交易平台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交易平台管理机构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并向交易参与者公布。
办理司法协助冻结、扣划保证金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办理司法协助冻结、扣划保证金业务应注意的问题1 办理司法协助冻结、扣划保证金业务应注意的问题在日常银行业务中,客户在银行缴存的保证金类型众多,比较常见的有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按揭贷款保证金等。
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各种保证金将越来越多。
保证金账户不同于一般账户,由于银行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旦被法院冻结或扣划将不仅影响客户,也可能影响我行权益。
同时,保证金冻结、扣划的司法协助执行相较于一般账户也较为复杂。
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在办理司法协助冻结、扣划各类保证金业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保证金账户可以被冻结。
被冻结后,银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
对于各种类型的保证金,如遇人民法院要求银行进行冻结的司法协助,银行应予以协助。
对于已经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银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比如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若银行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对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若银行已经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或有证据表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也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措施。
2、保证金账户一般情况下不得扣划。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开证两种类型的保证金,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扣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规定,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2 不得扣划,因此如遇法院要求扣划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银行应及时向法院出示能够证明拟扣划帐户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证据材料(开户资料、保证金质押合同或书面保证金质押条款、汇票等),积极同沟通、解释,不予协助扣划。
同样,对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规定: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法院冻结资金
法院冻结资金篇一:法院查询、冻结、扣划需注意银行存款的法定手续及注意事项法院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扣划的所定手续及注意事项案例:某日,有两个自称是A市奔赴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人来到B网点,手持扣划通知书,要求对C单位账户大笔资金进行扣划。
解释答题: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银行的生效日期义务,但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有关应该法律法规的新规定,认真审核的身份证件和有关法律文书。
法院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需向银行提供如下手续:(1)执行人员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注意介绍信不能代替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证件应该在有效期内。
(2)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内容包括:①开启金融机构。
注意抬头是否正确。
②户名、账号。
注意户名账号是否填写正确。
只有户名没有账号的,如果是单位存款,银行应当根据存款档案协助查询,如果是个人存款,银行应当法院提供被查询人的身份证号或其他足以证明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③金额。
冻结、扣划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大小写要一致。
④协助通知书的模式。
留神是否一式三联,是否加盖公章、是否有骑缝章,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写明签字。
⑤不能涂改,如有涂改,应要求有权重新出具或者在涂改加盖公章,否则有权拒绝。
(3)生效的法律文书。
冻结存款的,应附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冻结存款裁定书;扣划存款的,应附人民法院扣划存款裁定书及的法律文书。
①冻结、扣划存款,没有生产法律文书,不予协助。
②审查生效法律文书的文章内容是否注销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一致。
被执行人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协助;执行金额是否一致,超过被管理控制单位应当承担义务部分的,不予协助。
③扣划一般发生在案件执行过程中。
如为诉讼案件,一般应同时具备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与扣划存款裁定书。
仅在案件涉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追索劳动报酬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况下,才会仅有先予执行裁定书而无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
如为仲裁案件,则生效法律文书为仲裁裁决书。
最高院关于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规定
【法规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颁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文字号】农银发[2002]172号【颁布时间】 2002-12-02【实施时间】 2003-01-01【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 79867 什么是编号?【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随着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ABIS)在全行推广应用的范围不断扩大和相关程序优化的完成及统一会计凭证的使用、柜员制的进一步实施,原有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已难以适应目前管理的需要。
为规范业务操作管理、严密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总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
1.加强内控薄弱环节管理。
(1)规范跨柜员过渡业务管理。
为便于核对、监督跨柜员过渡业务处理的完整性、正确性,办理跨柜员过渡业务时,发起柜员应打印一式两联过渡记账凭证,连同原始凭证一并交接收柜员;接收柜员审核过渡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无误,在一式两联过渡记账凭证上打印有关借记过渡记账信息并加盖名章后,将一联过渡记账凭证和借方原始凭证退发起柜员;发起柜员审核无误后,将原始借方凭证和一联过渡记账凭证附有关贷记过渡记账凭证后。
(2)规范日终平账管理。
新规程规定日终平账管理,实行分层核对。
首先是柜员平账核对,营业终了前,柜员应轧平账务,打印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核对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附件、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无误后,作柜员正式签退;其次是行部平账核对,由坐班主任或主管检查行部平账情况,查询柜员末笔交易序号,核对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附件,清点重要空白凭证,核对现金大数;然后,由主管作行所签退。
查询、冻结和扣划法律知识
二、具有存款查冻扣行为的法定权限的机关
• (二)公安、检察、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海关走私 侦查局只有查询和冻结存款的权力。
• l997《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 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 部门在进行刑事侦查时,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第4条 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 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225条规定: “军队保卫部 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 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 有关规定。”
②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 务人相同;
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 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 律文书。
四、查扣冻的程序
• D、涉及到内控程序的处理:银行在协助冻结存款过程中, 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 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E、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冻结通知书后,向当 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 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4.个人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3月17日施行)中第36条规定:“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 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 银行不得拒绝。”这样,职工就可以以个人名义查询本单位在银行的 住房公积金存款,开个人查询非本人存款之先河。
哪些账户不能强制冻结、扣划?
哪些账户不能强制冻结、扣划?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4 、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库款。
最高法院:关于扣划、执行金融保证金的几个重要问题的答复保全与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扣划、执行金融保证金的几个重要问题的答复保全与执行编者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68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优化金融合同纠纷诉讼程序及完善保证金质押扣划规定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优化诉讼程序方面的建议(一)关于出台相关规范,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金融合同纠纷范围的建议。
简易程序对提高审判效率、尽快调处矛盾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金融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无疑是满足当事人对于审判质效需求的重要方式之一。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传统金融合同纠纷,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条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这在民事诉讼制度设置上没有任何障碍。
对于您提出的传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律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我们认为目前尚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原因在于:一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此进行修改或者对法院特别授权之前,法院尚不能突破该立法规定;二是金融合同纠纷案件的标的额一般都较大,且大多案件同时涉及担保人责任认定等问题,若一律由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也难以在实体上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您提到的金融衍生品、资管合同等创新产品合同纠纷,如果属于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同时,我们将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简易程序的经验,适时提出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的意见建议。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科学配置审判资源、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升审判质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金融合同纠纷案件的高质高效处理。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实现多元解纷机制在金融领域的全覆盖,用好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各类程序,简化速裁快审程序,实现金融案件速裁快审“加速度”。
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
★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 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 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对上述资料,应 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 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财政部门查询存款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财政查询存款通知书”无回执联(由《财政查询 存款工作底稿》替代),银行协助查询后,财政部 门检查人员会填制《财政查询存款工作底稿》,详 细记录被调查、检查单位在银行存款情况,经办柜 员核实底稿记录情况与银行核查结果一致、经机构 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交与检查人员。
(二)关于冻结、扣划军队、武警部队存款的 问题
❖ 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 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 的存款,原则上不采取冻结或扣划等项诉讼 保全措施。但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余存款可 以冻结和扣划。
(三)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
1、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自有资金)区别对待
协助有权机关查 询、冻结、扣划
一、查询
(一)定义
❖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 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 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 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二)提供资料
1、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法院执行公 务证,其他有权机关不一定有执行公务证)
2、出具县级(含)以上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协 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 被执行人是证券公司:可以冻结、扣划自有 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可以向中登记公司查询 确认证券公司缴存的自营结算备付金余额, 对其最低限额以外的自营结算备付,人民法 院可以冻结、扣划(由登记公司协助执行, 涉及中登记公司账户的冻结、扣划事宜,我 行不得直接受理,应立即报告中登记公司, 协助进行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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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法发〔2000〕21号二000年九月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其他
金融机构: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以及其他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
称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
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
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冻结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
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扣划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要求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场所的上级机构责令该营业场所做好协助执行工作,但不得要求该上级机构协助执行。
二、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冻结、扣划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
书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
三、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
违反此项规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或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账簿、有关对账单等资料(含电脑储存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抄录、复制、照相,但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六、金融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到有关人民银行查询其在人民银行开户、存款情况的,有
关人民银行应当协助查询。
七、人民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时,只提供单位账户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开户银行应当根据银发(1997)94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积极协助查询并书面告知。
八、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当向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期限为十五日;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直至其总行、总公司。
每次变更前,均应当给予被变更主体十五日的自动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九、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十、有关人民法院在执行由两个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与仲裁、公证等有关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的两份或者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需要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院,予以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
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就该两份或多份生效法律文书上报共同上级法院协调解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共同上级法院的最终协调意见办理。
十一、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
(银条法[2000]9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公室: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关于经济案件在审理中人民法院可否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的请示》(沪发展银稽核字[1999]第23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公室《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能否冻结、扣划的请示》(银管办[1999]207号)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而备付的资金,这类资金存放在承兑银行自己专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是出票人提供的承担最后付款责任的担保。
此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后,其支付、划出均受到银行的限制,其性质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有类似之处,因此,我们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不应扣划。
二、若承兑银行已兑付了该银行承兑汇票且出票人未能履行最后付款责任,承兑银行有权以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优先受偿。
若人民法院已冻结此保证金,承兑银行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以被冻结保证金优先受偿的申请。
特此函复。
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已于1996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22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9月16日公布施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
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法释[1997]4号1996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22次会议通过)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属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向银行申请对国外(境外)方开立信用证而备付的具有担保支付性质的资金。
为了严肃执法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冻结、扣划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二、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帐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三、人民法院对于为逃避债务而提供虚假证据证明属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