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祥波民法学习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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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研究方法论

民法学研究方法论

民法学研究方法论
1. 法律解释学方法: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理解,探究法律的真正含义和适用范围。

2. 比较法方法: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制度,找出其异同点,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

3. 案例分析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民法的适用和实践,从而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实际运作。

4. 历史研究方法:通过研究民法的发展历史,了解民法的演变和发展趋势,从而更好地把握民法的本质和发展方向。

5. 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实证研究,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研究民法的实际效果和影响,从而更好地评估民法的优劣和适用范围。

6. 理论分析方法:通过对民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和分析,探究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从而更好地理解民法的本质和内涵。

7. 综合研究方法:综合运用以上各种方法,从多个角度和层面研究民法,从而更全面、深入地理解和应用民法。

总之,民法研究方法论是多种多样的,研究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和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法。

同时,研究者也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以推动民法研究的深入发展。

万国2010基础考点韩祥波物权的保护提纲

万国2010基础考点韩祥波物权的保护提纲

物权的保护
一、地位说明
民法中的考点,是物权法的内容之一。

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不是特别重要。

但是,对于物权保护的充分理解,有助于把握和其密切相关的概念物上请求权。

没有单独涉及过相关题目
二、知识剖析
掌握本知识点需要把握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物上请求权概念、性质和内容
1、概念:物权人在其权利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或者妨害之虞时,请求妨害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恢复权利的圆满状态。

2、性质:物权所派生,不同于债权请求权。

如何区别?
(1)请求要回的东西是谁的?(2)时效问题
3、内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二)物权民法保护之方法:民、刑和行。

民:公力和私力。

1、确认之诉《物权法》33条
2、给付之诉《物权法》34—36条: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实现。

3、形成之诉请求变更物权的内容。

三、考法交流
本知识点重在基本概念的掌握,一般不会直接考察。

如果涉及物权请求权,一般会和债权请求权相比较,注意掌握上述两个方面的区别就可以了。

四、仿真测试
【测试】关于物权的保护和物权请求权说法正确的是:
A.物权法中规定的请求权都是物权请求权
B.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C.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包括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
D.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

民法学习方法九讲

民法学习方法九讲

《民法学习方法九讲》这本书是一本非常有价值的民法学习指南。它不仅介绍 了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理论,还通过生动案例和图表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些 理论。作者还提出了许多实用的学习方法,这些方法能够帮助我们在实践中更 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不仅对民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还 学会了如何运用民法解决实际问题。我相信这本书对于所有想要深入学习民法 的读者来说,都是一本不可多得的佳作。
内容摘要
第五讲,作者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则,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 承担和免责事由等。这些知识对于读者了解如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非常重要。 第六讲,作者介绍了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则,包括婚姻的成立和效力、夫妻财产制、 离婚和子女抚养等。这些知识对于读者了解家庭法和维护自己的家庭权益非常重要。 第七讲,作者介绍了继承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则,包括继承的种类、继承人的顺序和权利义务、 遗产的分配等。这些知识对于读者了解如何规划自己的遗产分配非常重要。 第八讲,作者介绍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则,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这 些知识对于读者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非常重要。 第九讲,作者总结了全书的内容,并强调了民法学习的重要性和实用性。作者希望读者能够通过 学习民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理解民法原则和制度时,要注意比较不同原则和制度之间的异同点。通过 比较,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们的适用范围和应用方式。”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学习民法还需要注重实践和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可以更好地了解 民法的实际应用效果,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从而更好地提高自己的学习效 果。”
“民法中有很多专业术语和概念,学习时要注意区分它们的含义和应用范围。 只有真正理解了这些术语和概念的含义和应用范围,才能更好地掌握民法的精 髓。”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学习方法总结 -备考资料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学习方法总结 -备考资料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学习方法总结 -备考资料前言国家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职业必经的应试路程,而其中民法作为考试科目之一更是备考的重中之重。

本文将就如何高效学习民法,给出一些备考建议与方法总结,如果您刚好在备考阶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学习方法总结1. 制定明确的学习计划首先,需要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书籍》等相关教材、学习资料进行认真的阅读。

此外,制定一份明确、详实的学习计划是必要的。

在制定学习计划时应该考虑到:•学习进度,如何有效保证学习效率;•个人时间安排,如何适应个人生活和备考时间的平衡;•制定计划的结果共享。

在计划中应划分“任务”而非时间,这样可以兼顾实用性与可行性。

同时在计划中也可以体现验收和检测学习的知识点,如进行自我测验,增强对内容的理解。

2. 掌握民法常识在学习民法知识时,要注意掌握民法的常识并注意对其做适当的总结与提炼。

例如,了解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纠纷解决手段之一,然而实践中很少有人真正懂得这一点。

学员平日中应该多注意经验积累和思考,从实际出发理解并梳理案件中常见的法律知识点,这样也可以帮助对自身的提升。

3. 结合案例进行学习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学习效果会更好。

因此建议在学习时,可以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学习案例的方法为:•首先针对问题应确定分析要素,建立分析框架,定义分析维度;•其次考虑问题的根源,并理清与本问题相关联的事实;•最后通过对比一般原则和具体事实,进行法理提积,给出明确的结论。

4. 进行课程讲解学习在考试备考过程中,参加课程讲解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

这也是帮助学员弥补所欠缺知识点的好方法。

课程学习的好处:•可以减少学员的课外学习压力,让学员将精力集中在学习上;•听课能够更好地掌握知识点,增强知识储备,并加速考试备考过程。

5. 做好练习和模拟考试练习和模拟考试是考试备考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练习和模拟考试的好处:•可以使学员更加熟悉考试内容,提高考试效率;•能够提高答题准确率,增加考试的成功率;•针对性、细致的练习和考试可以针对弱点进行攻克,更好地提高备考效果;在练习和模拟考试时,建议对于做错的题目要进行详细分析和反思,并查看正确答案,提升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民法学习方法九讲(法学学习方法丛书)

民法学习方法九讲(法学学习方法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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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观看
5.5多交流与 多写作
5.6推荐阅读 材料
6.1民法案例
1
分析的步骤
6.2请求权基
2
础分析法
3 6.3请求权基
础分析法示例
4 6.4试着撰写
判例评析
5 6.5推荐阅读
材料
7.2文献综述的步 骤
7.1文献综述的意 义
7.3推荐阅读材料
8.1为什么要写论文 8.2找到一个好题目
8.3撰写开题报告 8.4论文的体系结构
智慧使人终身
受益
4 1.4奠定学好
其他法律部门
的坚实基础
5 1.5推荐阅读
材料
2.1民法是私法的基 本法
2.2民事实体法与程 序法
2.3民法与宪法 2.4民法与刑法
2.5民法与其 他新兴法律 部门
2.6推荐阅读 材料
3.2通过民事权利 体系认识民法的全

3.1以民事法律关 系为主线来认识民
法体系
读书笔记
本书于我,正如拉德布鲁赫写《法学导论》后说,他努力来写的这本书,恰恰是他30年前作为一个未来的法 律人就想要读却又没有的书,是人们有理由期待的一部入门导论。
目录分析
1.1民法使人
懂得既要保护 1
自己的也要尊 重他人的权利 与自由
1.2学会以民 2
法来规划和指 导生活和工作
3
1.3民法蕴含 的人生哲理与
民法学习方法九讲(法学学习方法 丛书)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作者介绍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目录分析 06 精彩摘录

柏浪涛疯狂粉丝

柏浪涛疯狂粉丝

柏浪涛疯狂粉丝@张三太郎-柏浪涛疯狂粉丝博主按语: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笔者最近发现很多童鞋转载本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很多童鞋转载了我的2012年版本(2012年2月17日版),由于本文的字数限制问题,我会对一些问题在其他博文上进行补充,本文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13年根据本人了解总结出2013年版如下:2、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刑法刘凤科+柏浪涛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

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是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民法学习方法九讲

民法学习方法九讲

民法学习方法九讲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门重要法律学科,它包括了民法总则和各个具体的民法分则。

学习民法需要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方法,下面我将为您介绍民法学习的九个方法。

第一,明确学习目标。

学习民法前,要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例如是为了应对考试还是为了提高实践能力。

不同的学习目标会导致不同的学习重点和方法。

第二,掌握基本概念。

民法学习的第一步是要掌握一些基本概念,例如权利、义务、行为能力等。

基本概念是理解和应用民法的基础。

第三,学习法律条文。

民法是一门科学,而不仅仅是一种技巧。

学习民法需要仔细研读法律条文,理解其中的规定和意义。

第四,注重案例分析。

民法学习中,案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学习资源。

通过分析案例,可以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并且学会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问题中。

第六,参与讨论与交流。

学习民法的过程中,可以参加学术讨论、参与法律社团等活动,与他人交流学习心得和问题。

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可以不断修正自己的理解,加深对民法的认识。

第七,注重记忆和复习。

民法学习需要记忆大量的法律条文和概念,因此,要注重记忆和复习。

可以采用制作笔记、做题、背诵等方法,帮助记忆和理解。

第八,学会思考和解决问题。

学习民法不仅仅是记忆和理解知识,还需要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可以通过思考和讨论实际问题,找出法律规定和原则在解决问题中的应用。

第九,不断积累实践经验。

民法学习需要通过实践来加深理解和应用。

可以通过实习、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等方式,积累实践经验,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韩祥波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韩祥波

法考民法主观题案例分析方法@民法韩祥波到了主观题阶段,民法需要强调的是:方法、方法、还是方法!1.民法主观题案例分析,需要的知识依然是大家已经全面学习过的内容,感觉知识点不扎实的同学,可以翻翻背诵版的资料,尤其是担保法(包括保证与担保物权)部分与合同法部分。

2.分析案例的基本思路蕴含在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之中,即民事法律事实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有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事实包括事件与行为,行为又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3.面对主观题,觉得茫然,正是因为不知道民法总则中这些基础概念的指导意义。

正如当代人驾车需要导航,这体系性思维框架,就是诸位回答主观题的导航仪。

示例:若案例涉及问题,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思考路径如下:首先明确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其次,明确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再次,若是法律行为,再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单方还是双方?单务还是双务?财产还是人身?诺成还是实践?要式还是不要式?负担还是处分?等等。

4.案例分析,一定是围绕法律关系展开。

作为基础要求,分析案例的基本步骤如下:第一步,找主体;第二步,分析发生在各主体之间的法律事实,并根据法律事实分析可能引起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各种权利义务、法律效力等;第三步,给各主体分配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观题案例考察涉及问题,主要集中在第二步中。

示例:2014年4月明光机械厂为融资,将其正在制造的数字机床、现有及将有的原材料抵押给阳光公司(抵押权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机床制造好投入生产3个月后出现故障,明光厂无法修理,遂交给宝光修理厂修理。

机床修理好之后,明光厂依约将2万元修理费打入宝光厂指定账户,并派人去宝光厂拉回机床。

宝光厂以明光厂未付半年前另一笔修理费为由拒绝归还机床。

后经协商,宝光厂归还了机床。

2014年10月,明光厂未经阳光公司同意将该机床以合理价格出卖给宝花公司。

后明光厂不能向阳光公司履行到期债务。

2015导学课程民法讲义-韩祥波

2015导学课程民法讲义-韩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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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导读课程资料
联系电话:400-650-2089
民法导学:体系与方法
韩信(韩祥波)1
一、民法的总体构成及其内在逻辑
物权法
民法总则
债权法 婚姻法
侵权法 合同法
满足正.常.人.之需求
继承法
以传统民法为背景的知识产权法 (一)作为逻辑起点的物权法 (二)作为“保镖”和“顾问”的债权法 (三)助人寻找人生伴侣的婚姻法 (四)关照在天之灵的继承法 (五)鼓励创新的知识产权法 (六)作为民法各部分总纲的民法总则
自物权→→→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体系
他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
合同公示 物权变动
其他方式
担保物权
质押权 留置权
占有
核心概念:物权变动 法律行为的一种分类: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1)负担行为: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效力的行为。如买卖合同 (2)处分行为:以直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行为。如抛弃、设定抵押权等。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 29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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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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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此一分类贯彻物权法始终,通过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大都如此;同时, 也有例外情形。具体应用如下:
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合同+交付 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合同+登记 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合同+登记 (1)明确区分的情形 动产设定质权:合同+交付 权利设定质权:合同+交付或登记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合同+登记 土地(四荒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合同+登记◆(登记生效) 上述区分情形遵循共同的规则:合同有效成立后之后,如果不交付标的物或者不登记,只 是不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但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动产设定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立即设立(登记对抗) (2)区分的例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承包合同生效立即设立(登记造册—政府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让合同生效立即转移(登记对抗)◆ 地役权设立:地役权合同生效立即设立(登记对抗) 例题 1、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例题 2:张某欲将祖传的青花瓷瓶一件卖给李某,双方约定价款为 15 万元人民币,交 货时间为 2009 年 8 月 1 日,王某知道此事后,找到张某,提出愿以 20 万元购买此瓷瓶, 张某同意,并当即将瓷瓶交给王某,但王某当时未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瓷瓶的所有权应属于李某,因为李某的合同签订在先 B.由于张某没有将瓷瓶交付给李某,因此,李某和张某之间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C.瓷瓶的所有权现在属于王某 D.王某和张某的合同无效 例题 3: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2008 年 6 月 2 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以该幢楼 向银行抵押借款,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 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例题 4: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 的 A.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时,当事人可登记,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B.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民法学习方法九讲pdf

民法学习方法九讲pdf

民法学习方法九讲pdf
民法学习方法九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财政科技处发表的一篇学习方法解析,内容涉及的是民法的学习方法,其中有九个主要的条款。

首先,要在学习之前了解法律的系统性、分类性及其相关内容,把握法律的核心概念和思路;其次,要系统掌握民法的历史渊源,深入理解各代法律的特点和意义,对比民法的发展状况;再次,要把握民法系统,全面深刻地认识各种法律;第四,要了解各项法律,从而深刻认识法律;第五,要探讨已发表的论文,从新视角加深对民法的理解和体会;第六,要建立在实践活动中逐步深化民法理论的思维;第七,要分析案例,推衍联系,从而形成辨析思维;第八,要根据实践经验及学习实践,建立自身的审判思维和审判能力;第九,要重视实施实践,以熟习的主动性,真正贯彻执行实践。

综上所述,民法共有九种学习方法,要想系统地掌握民法,不仅要学习书本知识,还要加强实践,深入体会,分析案例,并加深理论上的认识,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制度思维能力,才能更好地理解,应用和操作民法相关问题。

万国2010基础考点韩祥波合同的转让提纲

万国2010基础考点韩祥波合同的转让提纲

合同转让一、地位说明民法中的重要考点,是合同法总论中较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属于准备司法考试必须掌握的内容,在以往的考题中曾多次出现,且题型全部都是多项选择。

02年44题,04年55题,06年57题,共计3次6分。

二、知识剖析(一)合同转让的概念解释合同转让,亦称合同权利义务之转移,即在保持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给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成为新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

(二)合同转让的内容(合同法79——90条)1、债权让与(1)债权让与的要件:让与人(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通知债务人。

(2)债权让与的效果:债务人对于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于原来债权人享有的抵消权可以向新的债权人主张。

2、债务承担(1)债务承担的要件:让与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经过债权人同意。

(2)债务承担的后果:受让人可以主张原来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权利义务同时转让,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4、合同转让的限制(合同法79条)(1)本身性质不得转让:人身信任性质之债、身份人身之债、不作为之债、从债。

(2)约定不得转让(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三、考法交流案例型,在司法考试中,对于本知识点的考察有不同的层次,比较简单的题目是单独考察债权让与或者债务承担,相对较难的题目则会通过一个案例同时考察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

考生在准备司法考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这种带有综合性题目的分析,只要这种题目弄透彻,整个知识点也就完全掌握了。

【真题1】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57题,多选)A.丙可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B.丙可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要求乙清偿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真题2】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 (2002年卷三44题,多选)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1万5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四、仿真测试【测试】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

如何学好民法

如何学好民法

如何学好民法如何学好民法——民法学方法论高富平方法论在任何学科学习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对于民法而言,正确的学习方法不仅有利于高效率掌握民法原理,而且更可以有效指导工作和研究。

民法学的学习遵循一般法律的学习方法,其基础是对法理学的掌握。

作者认为,民法方法可以分为学习方法、研究方法和适用方法。

民法适用方法,涉及到民法解释学或方法。

这里只涉及民法学习方法和研究方法。

一、民法学习方法民法博大精深,涉及面非常广泛,因此,学习民法须有正确方法。

这里提示以下几个方面:1.概念的重要性与掌握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民法的思维框架。

因此,掌握和理解概念是学习民法的基础。

首先,应当严格把握法学中概念与普遍概念的区别,从法律学角度掌握概念。

比如,其次,任何概念都是对特定事实、现象、特征等的概括,均存在不周延问题,因此概念只有放入特定的法律、法律规范或法律关系中才能够弄清其含义。

因此,本书不主张学生死记硬背概念,而是要掌握概念的含义、特性及应用,主张在理论和规则中学习概念,而不是单纯记概念。

另外,要在比较和联系中掌握概念,将前后的概念串起来,加以比较,掌握相互间逻辑关系和区别,才能更好地把握概念。

最后提醒的是,概念是随着学习进程自然掌握的,而不是靠强化记忆掌握的。

一时不理解可以暂且不管它,回过头再去看自然就明白了。

2.从社会常识到法律规范民法是最贴近社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法律规范体系,甚至许多规范都是最基本人们行为准则提炼和上升为法律的。

[例]甲看见乙偷了丙的东西,即从乙手中抢夺该物,而乙是否有权进行自卫,甚至有权要求返还?(答案:可以)法律之所以对乙加以保护,不是保护权利(因为他根本没有所有权),而是保护占有事实。

法律之所以要保护事实,是因为不保护事实的话,财产利用的起码秩序就不能保障,且也不利于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因为物移转次数愈多愈不容易追回)。

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精讲

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精讲

一所有权的概念 二所有权的类型 三所有权的共有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五不动产相邻权(关系)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使用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 五地役权 六居住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登记在非债权人名下的担保物权 三担保物权的分类 四担保合同无效 五法人担保的效力 六借新贷还旧贷担保效力问题 七担保责任的变动 八共同担保与担保人的追偿权 九担保纠纷的管辖问题
目录分析
第一讲民法知识体系 与学习方法
第二讲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讲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第四讲民事法律关系 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第六讲代理
第五讲民事法律行 为
第七讲民法上的时 间
一民法组成部分及其内在逻辑关系 二进入民法世界:从总则开始 三民法解释方法概要
一含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协议
第五十四讲继 承开始与遗产 分配
一继承 二继承权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遗嘱继承概述 二遗嘱 三遗嘱的形式 四遗嘱的效力 五遗嘱的变更和撤回 六遗嘱的执行
一遗赠 二遗赠扶养协议
一继承的开始 二遗产 三遗产管理人 四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转包 四垫资利息、工期计算 五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六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客运合同 三货运合同 四联运合同
一保管合同 二仓储合同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 二技术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三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四技术合同无效的特别规定 五技术开发合同 六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七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学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其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

及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

其二,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

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习民法。

第一种方法,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物奠定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

但这种学习方法,对初学者来说,要理解、记忆许多专业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

第二种学习方法,从具体案例入手,可以唤起对民法理论的兴趣,但仅靠这种学习方法不大可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

因此,现在提倡交替采用上述两种学习方法。

即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用第一种学习方法,精度一、二种较好的民法教材或者体系书。

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着作,使我们结合实例对民法各项概念、原则、制度获得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然后再阅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着作相关专题论文,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民法理论素养。

并且,在具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应阅读民法方法论着作和民法判例研究论文,以掌握解时适用民法的方法、规则和理论,提高运用民法和研究民法的能力。

????????在采用第一种方法学习时,须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要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民法总论部分的内容,再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民法总论部分,不仅使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现代法制的基础。

学好这部分内容,再学习其他部分就比较容易。

当学习其他部分时,也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律,先着重学好该部分的基础知识,例如学习债权部分,应先着重掌握债权总论部分,然后再学习各种合同。

二是遵循“阅读、记忆、理解、运用”的规律。

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民法的思维框架。

韩祥波法律案例分析(3篇)

韩祥波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韩祥波,男,汉族,1985年5月出生,河南郑州人。

2005年,韩祥波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工作。

2012年,韩祥波与同事李某某因业务纠纷发生争执,李某某在争执中推搡韩祥波,导致韩祥波受伤。

韩祥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2. 如果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1. 关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某在争执中推搡韩祥波,导致韩祥波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关于李某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李某某还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韩祥波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2)赔偿韩祥波因误工减少的收入;(3)赔偿韩祥波因残疾产生的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4)赔偿韩祥波因死亡产生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韩祥波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万国考前突破班民法-韩祥波讲义介绍

2013年万国考前突破班民法-韩祥波讲义介绍

2020113年民法突破阶段授课提纲韩信(韩祥波)1要点一:意思表示、好意施惠、民事法律关系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阿Q因有急事出门,隔壁的邻居王阿姨主动代为照看3岁的小Q,王阿姨行为中有和阿Q订立民事合同的意思,但是,如果王阿姨在照看小Q过程中,未尽到正常人的注意,造成小Q的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只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是,作为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会具有行为能力。

C.甲驾车不慎,将路人乙撞伤,乙的人身权受到了侵害,但请求甲损害赔偿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为财产关系。

同时,乙受到侵害的权利性质为绝对权,请求赔偿的权利性质为相对权。

D.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

乙要求甲依约赔偿要点二:监护人的确定及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2、甲年龄为13岁,精神病人,精神完全不正常,关于其监护人的确定与行为效力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父母之外的人对于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的,必须首先经过基层组织指定,不经指定直接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B、基层组织指定,如果不服可在30日内提起确认之诉,过期视为变更监护,应提起变更之诉。

C、法院可以维持或撤销原指定,撤销时可适用特别程序另行指定,对于甲监护人的确定适用精神病人的规定。

D、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之诉和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诉,变更监护之诉适用特别程序,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诉适用普通程序,两者同时提起应分别审理。

E、如果甲将一部手机卖与其邻居乙,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需要甲的法定代理人追认。

要点三:人身权与财产权——重点是以肖像权为核心的人格权23、落魄作家于某发表了小说《苦女人周迅》一书。

经查,书中捏造了周与诸多男性有染的情节,并称每次分手皆是被甩而且曾经流产数次,同时,书中还首次披露了周的家庭背景、1新浪微博:/u/20750654532考察方式总结:(1)考察肖像权。

2015年司法考试基础预热班民法继承法-韩祥波讲义

2015年司法考试基础预热班民法继承法-韩祥波讲义

2015年司法考试基础预热班民法讲义继承法部分第一章继承法概述一、继承的发生1.自然死亡2.宣告死亡考点: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死亡推定(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难点)(2)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3)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例题1:【2008-60】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例题2:王某(男)与李某是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

经查,王某还有一个弟弟在世,另无其他亲属。

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B.推定李某和女儿先于王某死亡C.推定李某先于女儿死亡,李某的财产由女儿和王某继承,D.女儿所继承的财产再由王某继承二、继承的范围:是否包括债务?三、继承权的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分既遂未遂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悔改宽恕的除外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1.代位继承的条件(继承法第11条)(1)在法定继承中(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3)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例题:【2007-68】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

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

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

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

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第二章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二、需要注意的问题:(1)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包括“亲”、“养”、“有扶养关系的继”三种情况(2)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3)继承人以外的人靠被继承人抚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分给适当财产。

规范演进视角下的《民法总则》

规范演进视角下的《民法总则》

规范演进视角下的《民法总则》
韩祥波
【期刊名称】《《地方立法研究》》
【年(卷),期】2017(000)004
【摘要】尽管仓促通过的《民法总则》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是,立足于规范演进的视角观察,相对于原有规范,很多调整都更好地回应了现实的需求。

具体规范调整的原因,是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

调整的目的,是为了以更合理的规范,匡正现实中的利益失衡。

【总页数】9页(P1-9)
【作者】韩祥波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 中山大学龙图法律研究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1
【相关文献】
1.关于英雄烈士名誉保护的民法规范的适用研究r——以民法总则第185条为视角[J], 黄青
2.《民法总则》视角下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系探讨 [J], 徐燕峰
3.民法编纂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信息自决权——以刑民一体化及《民法总则》第111条为视角 [J], 刘艳红
4.民法总则第123条评注——以权利宣示条款规范必要性为视角 [J], 刘金蕊
5.民法总则第123条评注——以权利宣示条款规范必要性为视角 [J], 刘金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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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搭建自己的知识框架入手,在框架的背景下理解一个具体的制度和概念,在理解制度和概念的时候,一定要追问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即为什么是这样!
为何叫搭建框架呢?因为民法的概念成千上万,如果没有框架的指导,一头扎进具体概念的汪洋大海当中,怎么会不产生迷茫之感呢!框架的意义就在于,提供一个方向性指导。

仿若是海上之灯塔!
将框架比作城市交通图或许更有利于读者诸君理解民法知识框架的意义。

试想,如果一个人初到一个陌生的城市,是不是感到茫然呢?有个地图就好了!因为,你可以在地图上找到自己的位置,由此判断自己身在何处,知道了身在何处,自然就会发现路在何方了。

下面在讲述民法之时,会详细给诸位演示框架图的独特意义。

先看民法总则的知识结构图:
研习民法,需从两个概念开始,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因果关系。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的结果。

举例:结婚之事实,导致婚姻法律关系的产生;离婚之事实,导致婚姻法律关系的消灭。

学习法律关系,通过理解其三个方面的构成要素来把握。

理解任何一个法律关系,均需要明确主体是谁、客体何在、主体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这三个方面。

只有知道了这三个方面,才能够彻底理解法律关系是什么这一问题。

那么为什么要从这三个方面来把握法律关系呢?
按照常人的逻辑思维,其过程是这样的:
其一,既然提到了法律关系,首先要弄明白的是,谁和谁的关系呢?人与金鱼?小猫与小狗?人与人?答案当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既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就必须回答,什么是人!当然这里是指法律上的人,和一般人心目中的“人”,是大不相同的。

具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这些法律上的人,在民法中被叫做主体。

其二,知道了法律关系是谁与谁的关系,接下来要接着追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有了法律关系意味着什么呢?换言之,有了法律关系与没有法律关系相比,有什么不同呢?请看下例:
A.小王(男)去大学报道,认识了新同学小张(女,小王的师姐)。

此时,有法律关系吗?
B.接下来,小王与小张性情相投,相处中彼此欣赏,因此,成了无话不谈的朋友。

此时,有法律关系吗?
C.在接下来,有一天小王公开向师姐小张表达了爱慕之情,小张表示接受,确立了恋爱关系。

请问,此时有法律关系吗?
D.又接下来,毕业了两人同城就业,谈婚论嫁,携手步入了婚姻殿堂,办理了结婚登记。

请问,此时有法律关系吗?
前三种情形,显然没有法律关系,为何呢?因为在这样的关系中,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必须做出某种行为,被要求的一方如果不做,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可是,在第四种情形中,显然是婚姻法律关系成立了,夫妻之间从财产到人身均产生了一系列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婚后收入,如果没有约定的话,为共有财产;又比如,夫妻之间无需授权彼此均享有日常事务的代理权等等。

原来,有了法律关系与没有法律关系相比,法律关系的成立意味着,在人与人之间具有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与义务就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

其三,知道了谁与谁的关系,也知道了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之后,仍然需要追问:如果一个人在一个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话,这个权利要得以实现,总要找到一个附着的载体,那么,这个载体是什么呢?这个载体,在民法上被叫做客体,也被称为对象或标的。

说的通俗一点,这里所谓客体,就是指一个人有了权利之后可以直接作用的那个对象。

比如,你买了一部手机。

你就是主体,手机就是你享有的所有权直接附着的对象,即所有权的客体。

这是民法中,作为客体,最简单的情形。

更为复杂的内容,后文再来详述。

面对一个法律关系,知道了谁与谁的关系,即明确主体;也知道了有法律关系意味着什么,即明确内容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又知道了这里的权利要实现所附着的载体,即明确客体。

三个方面均明确之后,对于一个法律关系就有了全面的把握和认识了,三个方面缺少任何一个方面,也不可能存在法律关系。

到此,法律关系是什么,已经有了初步的面目。

知道了法律关系是什么之后,为了更为透彻地理解法律关系,必然要追问,为什么会有法律关系呢?正如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一样,一定没有无缘无故的法律关系。

换言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定是有原因的,这个原因,民法学中的叫法就是法律事实。

大致而言,法律事实又包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是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意志没有关系的,其发生与否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比如,地震,一旦发生房屋毁损灭失,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主体来说,此所有权法律关系就消灭了,因为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即权利附着的载体不再存在了。

行为,总是人在行动。

比如,签订合同的行为,导致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侵权的行为导致侵权法律关系的产生;结婚的行为导致婚姻法律关系的产生等等。

在理论上,根据行为的不同,又有更为细致的分类。

这些内容,我们放在后面再来详细讲述。

理解了法律事实,就意味着对于法律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即知道了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简要总结一下,民法总则部分,其实一共需要学习两个核心问题:
第一,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即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为什么会有法律关系,即法律事实,具体包括行为、事件及两者的综合。

那么,民法总则要讲述的这两大问题在对于民法案例进行分析时,又该如何应用呢?在此,先做一个简要的方法提示,希望读者诸君能够在自己研习民法过程中有意识地加以应用。

具体分为三个步骤:
首先,确定案例中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即找主体。

其次,确定主体后,在分别考察在各主体之间发生了什么。

所谓“发生了什么”是指各主体之间出现了什么样的法律事实。

例如,如果是合同,则可考察合同之成立与生效、效力瑕疵、合同履行、抗辩权、
解除权、违约责任等等;如果是侵权,则可考察侵权的类型、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免责事由等等。

案例题,至少有70%的可能是考察对具体法律事实的分析能力。

最后,明确了法律事实,自然可以知道会导致什么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而一个法律关系中一定有人享有相应的权利,也一定有人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若义务人不履行,必然导致权利不能实现或者受到侵害,此时,为了救济权利,使得权利能够真正转化为主体期待的外在利益,必然会对侵犯他人权利者或不履行义务者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韩祥波老师原创内容公众号:自通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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