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抽象与法律预测
《法理学》第八章 法律关系
•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制定权利的享有 者和一定义务的履行者。由于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同时 享有一定的权利,所以,其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否则就没有权利义务 的承担者了,选项 D 错误。
2、特点(1)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现象。法 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社会关系,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 性。
如,杀大熊猫---必死 杀人-------不一定死
为什么?
”爱惜飞蛾纱罩灯,扫地恐伤蝼蚁命” ---《西游记》
“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 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
----- (古希腊)普罗泰格拉
具体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1)该关系的主体是具体的(或一方是具 体的,或双方都是具体的),要有具体的法律事实发生。(2)是现实生活中具 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实际的法律关系。
(3)具体法律关系却不仅体现国家意志,而且体现当事人 的意志。
具体的法律关系在一开始就体现了双方、多方或至少一方 当事人的意志,有些法律关系虽然在一产生时并没有当事 人的意志,但其实现仍需要当事人的意志。
产生的前提,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可能性,而法律关系中,权 利义务是现实的。
• (3)法律关系具有权利义务性。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法律关系属于思想关系的范畴,原因在于它的形成 和实现,一般要通过人的意志和意识活动
B、法律关系与国家意志不可分,它是国家意志的一种 具体的表现形式
C、有的法律关系没有直接通过参加者的意志而产生, 它也属于思想关系的范畴
D、法律关系必须根据法律规范建立,不以参加者的意 志为转移
法理学
1)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现象,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现象。
2)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利义务的界限,并使这种界限与时代发展趋势一致。
3)法律现象不仅包括法律文本,也包括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切环节。
4)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体系。
2.法学与哲学的关系(1)哲学研究的是自然界、社会、人类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始终居于知识阶梯的最高层次。
因此,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理论,总是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2)法学始终受着哲学的巨大影响。
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的更新或价值的改变,并推动着法学流派的出现、分化等。
3.法理学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法家思想影响巨大。
汉代,儒法合流,出现"律学"。
鸦片战争后,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入中国,促进法理学的出现。
国民党统治时期,法理学成了大学法科学生的主要课程之一。
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理学”的名称被广泛承认和使用。
4.为什么说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1)法理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是理论法学的主干、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理论基础的作用。
2)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
3)还表现在它们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
5.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法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作用。
(人们根据法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标准,调整自己的行为。
)(2)评价作用。
法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具有判断和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
指人们根据法的规定,可以预先知晓、估量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进而根据这种预知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和计划。
(4)教育作用。
法所具有的能通过自身的存在及运作实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从而督促引导教育人们弃恶从善。
(5)强制作用。
法所具有的制裁违法行为的作用。
6.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法理学
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6、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7、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8、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19、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20、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学概论第一章 法的一般原理
指引作用 教育作用
(一)规范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强制作用
维护社会秩序
(二)社会作用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
(1)社会主义法确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社会主义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和完善。
(3)社会主义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
2.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人民民主及对敌专政和打击刑事犯罪 (1 (2)我国社会主义法坚决实行对敌专政,打击各种刑事犯 罪。
第一章
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 一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
特征
(3)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一)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具有规
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家的强制
力只是法区别于其他行为规范的特点之一, 但不是法得以实现的惟一方式。
法律概念: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 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 志的,以规定人们的权利 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 志的集中体现
(二)法是统治阶级的 国家意志的体现
111789年法国大革命初期制宪会议通过人权宣言一法是统治阶级意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志的集中体现一法是统治阶级意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志的集中体现二法是统治阶级的二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体现二法是统治阶级的二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体现12象征王权和王法的铜器三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三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三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三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对奴隶行刑的石头刑具13法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综上所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学概论知识点讲解梳理
法学概论知识点讲解梳理1.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①指引②评价③预测④警示⑤制裁和保护二、社会作用:①政治②执行社会公共事务3.法与经济基础:首先,法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即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本质。
其次,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一种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发展起进步作用;另一种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发展起反作用。
4.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第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相同。
两者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之上,并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第二,二都所体现的都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三,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二者都以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己任,以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完善为根本目的。
5.法律规范的定义:所谓法律规范,就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形成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以规定行为人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6.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惩罚性强制措施。
7.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8.法律事实按其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分类:●事件: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时间的流逝、地震、海啸、战争等。
●行为:行为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9.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0.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总之,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统一的关系。
1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2.宪法的特征:●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此外,宪法的解释和实施监督也有特别规定。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O(∩_∩)o…名词解释:1.法律作用:法律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其直接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间接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P14)2.法律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有直接作用.包括引导、预测、评价、保护、强制和教育六个方面。
3.法律社会作用: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有间接作用.包括阶级统治作用、社会管理作用4.法律的指引作用:指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应选择何种行为方式.5.法律的预测作用: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6.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人们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是法的要素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
(P146)7.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则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P148)8.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是表述规则和原则内容的工具。
(P151)9.法的渊源:又称法律渊源或法源,是指法的来源、本源。
法的渊源作为我国法理学的专门术语,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P164)10.法系:是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P56)11.法律体系:是指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P198)12.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例如,宪法、民法、刑法等。
(P208)13.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理学高频考点
(5)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约束违法犯罪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法律其他规范作用的保证。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综上所述,关于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图示如下:
指引 本人的行为 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
评价 他人的行为 合法与否
教育 一般人的行为 示范和示警
③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以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则。
三、法律要素
(一)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者要素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者要素之间是如何联接在一起的。任何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的:
(1)价值位阶原则
它是指在不同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一般来说,基本价值(自由、秩序与正义)的位阶高于非基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在基本价值中,一般而言,自由因代表最本质的人性需要,故而居于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禁止性规则 禁止……,不准……,不得……,不应当……,严禁……,不要……
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 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
委任性规则 由其他机关制定规则
准用性规则 把规则的内容指向了其他规则,参照……
预测 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强制 违法犯罪行为
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学方法论的抽象与具体之考察
法学方法论的抽象与具体之考察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治方法和思维方式的一门学科。
它研究如何理解、运用和应用法律规则以实现社会的治理和公正。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的创造、解释和应用过程,旨在进一步深化对法学的认识与理解。
基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法学理论在不同时间和地域产生了不同的谱系和思维模式,形成了一系列具体的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的抽象层面主要关注法律的普遍性和逻辑性。
抽象法学方法论是超越现实具体问题和案件分析,对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总结、归纳和概括的过程。
它通过底层的概念和理论,寻求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以指导具体案件的解决。
抽象法学方法论注重法律规则的推演和逻辑性,主张从概念和原则出发,通过推理和演绎论证法律问题。
抽象法学方法论的一个典型代表是哲学法学方法论。
哲学法学方法论关注法律原则和价值观的研究,试图找到法律的根源和基础。
例如,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和伦理是统一的,法律应当依据自然法则,强调了人权和公正等价值观。
而实证法学则从社会科学的角度出发,强调对实际社会现象的观察和分析,以求得法律规则的实证基础。
这些抽象的法学方法论能够概括出法律的一般规律,为具体法律应用提供思路和方法。
然而,抽象法学方法论也面临着与具体问题相脱节的问题。
尽管抽象法学方法论可以总结和概括法律规则的普遍性,但它们往往无法完全涵盖具体法律事实和案件的复杂性。
法学是一门实用的学科,应当贴近实际,解决现实问题。
因此,法学方法论的具体层面显得尤为重要。
具体法学方法论关注的是具体问题和案件分析。
具体法学方法论研究如何根据具体的法律事实,运用适当的法律方法进行案件分析和解决。
具体法学方法论注重案例的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以具体情况为基础进行法律分析,并提供实践指导。
它关注法律的具体适用和效果,追求实际问题的解决。
具体法学方法论强调对具体法律条文和案例的研究,力求将抽象的法律规则应用到具体案件解决中。
具体法学方法论的代表之一是判例法学方法。
判例法学方法以案例为基础,通过对历史案例的研究和比较,总结出法律的发展脉络和判决原则,为类似案件的判决提供指导。
从方法论看抽象法学理论的发展
从方法论看抽象法学理论的发展内容提要:抽象的法学理论在19世纪之前是由法学外的思考者们来推进发展的,依靠此种动力所推进的抽象法学以“自然法(哲)学”为其共有的专名,一开始就嵌入在法学外学者们的哲学、伦理学、神学或政治学的思想母体之中。
法律家与专业外的法律思考者之区别在于他们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
面对实在法,抽象法学理论的姿态有时是极为尴尬的。
二战以后,法学家们有关“疑难案件”所引发的理论论争为抽象法学理论续造生命活力做出了贡献。
建立在现代逻辑、语言哲学、语用学和对话理论基础上的法律论证理论在哲学和法哲学领域悄然兴起。
尽管这个理论本身在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有关法律的道德评价之类的实质哲学问题)方面还存在着应用的局限性和具体方案上的缺陷,但它代表着一种在实在法之实践问题上寻求多知识进路、多学科方法之研究论证的努力方向。
关键词:法律家的法哲学,法律教义学,司法定向的法学理论,法律论证理论,明希豪森-三重困境一、抽象法学理论发展的知识图景与利益-兴趣定向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法学。
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第一,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独特的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各个时代的法学必须针对这些现象或问题提出新的解释或解决方案;第二,每一个时代有各时代的法学思考者和法律解释者,这些思考者和解释者的经验和知识的前提、其所依赖的语言和思想情境各有不同,这就可能使他们回答法律问题的方式及运用的话语体系存在差异;第三,每个时代都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制度及其变种,受时代之制度推动的法学也会随制度的变化而变化,呈现出时代之精神气质和制度气候的特殊印痕。
从历史上看,法学沿着两条线索发展:一个是法律家或专业法学家的法学,这种法学”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该法学运用一套法律家创制的法律语言,沿用来自法律家经验的解释方法,完成法律实务之问题解答,以追求实践-技术的知识之旨趣。
法和法律的区别完整版
法和法律的区别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法是一个抽象概念,是一种意志,他的范围较大,凡是有关“法”的东东都包括在内,比如法律,法学。
而法律是具体的概念,它是具体化了的成文法。
理由:律即约束。
“法律一经公布即具有效力”,由此可知,只有公布的法才有有约束力。
故,法律为成文法。
在西方法学中,法是指抽象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律令.法律使指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在中国,法包括法律,就是说法与法律的外延不同.法律有且只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为规范.
1、性质不同。
法是一种法权要求,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与社会经济基础的关系不同。
法与社会基础条件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而法律与社会基础是间接的联系
3、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不同。
法与国家权力没有必然的关系,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而法律则与国家权力有直接的联系,是国家权力的体现
4、表现形式不同。
法是社会物质条件的内在表现形式,而法律是社会物质条件的外在表现形式。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法律概述一、法、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单选社会主义的法:我国社会主义的法体现着由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
2.法律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法”,即指法的整体,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法律仅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单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系统。
第一,规范性和普遍性。
规范性: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普遍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单选)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
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假定、处理和制裁。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多选)的行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制定,(了解)——从无到有的过程。
认可(了解)——从普通社会规范到国家法律的过程。
国家认可的法律主要指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不成文法。
(多选)不论是制定或认可的法律,都与国家权力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的属性。
(单选)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单选)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
(多选)这种约束力不仅对敌对阶级存在,而且在本阶级内部也存在。
(单选)当然,并非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
4.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单选)三、法律的作用1.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
法理学课堂笔记
法理学课堂笔记法理学课堂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概述一、法学词源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
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
《南齐书》孔稚:“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
唐代白居易也曾向皇帝建议“悬法学为上科”。
西方:“法学”拉丁文JURISPRUDENTIA,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公元160――228年)说:“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
”二、法学的概念和特点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或法律学,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社会科学第一,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第二,法学是研究法律及法律现象的特殊社会科学第三,法学研究最核心的目的是探索在社会中法治为什么是最重要的治国方式三、法学学科的特点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制史和有法律意义的社会生活2、法学研究的内容涉及法律现象的方方面面3、法律实践性非常强4、法学是人类经验与理性的统一5、法学具有专门性、职业性特点6、法学具有价值性四、法学体系法学体系,又称法学学科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1、法学的科学化(起始于19世纪)2、法学的分支学科法理学理论法学法律思想史法律史学法制史国内法学应用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外国法学边缘法学五、法学与其他科学的关系1、法学与哲学2、法学与政治学3、法学与经济学4、法学与社会学5、法学与历史学结论:法学不是一个独立自足的科学,更不是封闭的科学,而是开发性的科学,它必须依次于其他科学,实现创新和突破第二节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法学历史的发展特点:1、以19世纪中叶为标志和分水岭2、西方法学的基本格局是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足鼎立3、西方法学中心随历史、文化的变化而不断变迁,在古代主要是地中海地区,在近代是西欧地区,在现代是北美西欧,4、西方法学教育的职业化5、西方法律文化比较昌盛二、中国法学的发展特点:1、三千多年的法律建设和发展,形成中华法系2、中国法律制度是以刑罚为核心3、中国法学深受儒家的影响4、中国法学的专业化层次不高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二章法的概念一、中文“法”的词源汉代许慎《说文解字》:“灋,刑也。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是研究法、泼的现象以及与法卡¨关问题的学问,足关于法他题的知识和理沦体系,是利=会科学的一门承要学科。
2.法学体系由各种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恪体,机足近代意义的法学体系。
3.理论法学是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雎本原理、堆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4.应用法学是旨在“接服务法律实际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了分支等:科的总称。
5.历史法学是专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村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分支学科的总称。
6.综合法学是指具竹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7.价值分析的方法就是研究主体依据在一定的价值观念列所研究的对象进行价值评估的方法。
8.法理学的流派思潮是法理学办的学术派别和学术思想倾向的统称。
9.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并意志并最终决定于利.会物质牛活条什的符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10.法的现象是法这个抒物的外部表现和外部联系以直接感知和触摸的,可以凭经验和规的方式11.法的本质是法这个事物的内部联系或内在规定性,它决定法的根奉指阳,比较深刻和稳定,往往难以“接感知器要通过抽象思维能认识和把握。
12.法律规则是社会规则的一种,它是国家政权叫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叮的,具有一定的结构形式,规定会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后果,旨在建立和维护会秩序的特定的行为准则。
13.权利规则义称授牛义,陀规则,足规定主体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14.义务规则是明确规定主体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15.强行性规则指不主体的意愿如何而必须加以适的规则。
这种规则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完全肯定的形式,小允许任意变更。
16.任意性规则指适否由主体自行选择的规则。
这种规则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形式,允许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变更。
《法学之门:学会思考与说理》笔记
《法学之门:学会思考与说理》阅读札记目录一、法学思维与方法 (3)1. 法学思维的本质 (4)1.1 法学思维的定义 (5)1.2 法学思维的特点 (6)2. 法学方法的应用 (7)2.1 逻辑推理 (9)2.2 证据分析 (10)2.3 法律解释 (11)二、法律条文与案例分析 (12)1. 法律条文的解读 (14)1.1 条文的理解 (15)1.2 条文的适用 (16)2. 案例的讨论 (17)2.1 案例的选择 (19)2.2 案例的分析 (20)2.3 案例的评判 (21)三、法律思维与道德伦理 (22)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23)1.1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25)1.2 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26)2. 道德伦理在法律中的应用 (28)2.1 道德伦理对法律的指导 (29)2.2 道德伦理对法律的约束 (31)四、法律与社会 (32)1.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33)1.1 法律与社会的发展 (34)1.2 法律与社会的问题 (34)2. 法律对社会的影响 (36)2.1 法律对社会的规范 (37)2.2 法律对社会的影响 (38)五、法律与人 (39)1. 法律与人的关系 (41)1.1 法律对人的保护 (42)1.2 法律对人的约束 (43)2. 人在法律中的地位 (44)2.1 人的主体性 (46)2.2 人的自由与责任 (47)六、法律的未来发展 (48)1. 法律发展的趋势 (49)1.1 法律的现代化 (49)1.2 法律的国际化 (51)2. 法律的未来挑战 (52)2.1 法律的适应性问题 (53)2.2 法律的技术性问题 (55)一、法学思维与方法逻辑思维是法学研究的基本功,要求我们在分析问题时要有条理、有层次地进行。
在阅读法律文本时,我们需要运用逻辑思维去理解法律条文之间的内在联系,找出法律规定的本质。
在论证法律观点时,我们也要运用逻辑思维去构建严密的论述体系,使自己的观点具有说服力。
法理学名词解释上编中编(3)
法理学名词解释上编中编(3)法理学名词解释上编中编(2)狭义上的立法技术专指如何表达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技巧等,包括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外部形式.概念.术语.语言.文体以及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等方面的技术,即立法表达技术。
31.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其分类主要有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
32. 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从广义上说,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3. 判例: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由于此种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便成为法的一种渊源。
判例法并不是简单的判例汇编,它的意义不仅限于法院在此后的案件审理是能够从先例理解法律的规定,而在于把先前的判例所确立的原则视为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据,据此审理同类案件。
34. 习惯法: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现今随着制定法的不断发达,习惯法的作用范围日益缩小,日益成为制定法的补充形式。
35.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明确和有序。
其作用在于:(1)便于查阅法律文件,有利于法的遵守和适用;(2)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3)有助于立法工作。
36. 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如制定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法律汇编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最常见的形式,其意义不仅在于为人们查阅法律法规提供便利,而且也往往是法典编纂的必要准备。
其特点为:(1)具一定的系统性;(2)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也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3)依法律汇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官方的汇编和非官方的汇编。
法学中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法学中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在法学中,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是两个核心概念,它们在法律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定义、特点和相互关系。
一、法律规则的定义与特点法律规则是法律体系中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
法律规则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清晰明确:法律规则的内容必须具有明确性,使人们能够理解和遵守。
通过明确规定,法律规则有效地引导了人们的行为。
2. 强制性:法律规则具有强制力,违反法律规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或制裁。
法律规则的强制力使其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具体适用:法律规则是具体适用于特定情境的规范。
它们根据不同的环境和对象提供了相应的规范,以满足社会的多样性需求。
二、法律原则的定义与特点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它们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 一般性:法律原则是适用于全体人民、全体法律行为和全体法律事物的基本准则,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2. 抽象性:法律原则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它们总结和概括了法律规则中的共同规律和价值追求。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具有指导性作用。
3. 稳定性:法律原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它们是法律发展的基石,不会轻易改变。
法律原则的稳定性保证了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和可靠性。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相互关系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要素,它们相互依存、相互补充。
1. 归属关系: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表现和实施工具。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和指导思想。
2. 补充关系:法律规则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常常需要参考法律原则的指导。
法律原则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也需要依靠法律规则的具体规定。
3. 倾斜关系:法律原则更具有一般性的指导作用,而法律规则更具体、具体。
法律原则在适用和解释法律规则时起到补充、解释和制约的作用。
总结起来,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是法学中的重要概念,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相互依存、相互补充。
法理学概念整理
法理学概念整理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
法理学则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的理论法学。
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接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
自然法是评价实在法的内在正义标准,而自然权利则是个体拥有的基于人之本性的不可剥夺与让渡的权利。
法学体系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法律的特征包括调整社会关系、国家制定或认可、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包括确定性、概括性、程序性、公开性、平等性和不溯及既往性。
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而法律的社会作用则包括分配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纠纷和实施社会管理。
法律起源规律包括个别调整→规范调整、惯→惯法→制定法和自发调整→自觉调整。
法律发展基本理论包括理性建构论、法律与主权命令说和法律的历史进化论。
法律发展规律包括神法→人法、身份的法→契约的法、古代民主法治→人治→现代民主法治、不成文法→成文法和族群之法→世界之法。
法律发展方式包括法律继承、法律移植和法律创新。
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则是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法律原则则是对一定时代与社会中普遍价值观念的法律表达,并集中彰显了人们为法律所设定的调整社会所应达致的目标。
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根据法律所结成的一种规范性关系。
法律意识指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
法律观点泛指对法律的看法和态度,而法律观念则是指人们重视、遵守与自觉执行法律的思想意识。
法律心理是低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
法律的运用作用练习题
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
8。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对预测作用的理解,可以参考第一题解析。
9。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法的预测作用。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法的评价作用的优点。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与道德规则,风俗习惯等相比,具有较突出的明确性: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可以做,什么行为正当,什么行为不正当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客观性:法对行为的评价不会因人而异;普遍有效性:只要人们的行为进入了法律行为的范畴,法律规范的评价就会有效。
第三,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限度。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它要处理的现实社会生活则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因而,不可能有天衣无缝、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事实的法典。这就使得法律不可能不存在规则真空和一定的不适应性。更为突出的是,法律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具有强大的局限性,这种限制性还容易被强化而趋于僵化。这就不可避免地限制人们的创造性活动,特别是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创新和自由。
A.明确性B.主观性
C.客观性D.普遍适用性
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表现在。
A.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B.“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C.法律不仅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同时也是主观作用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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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抽象与法律预测———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之读记(图)中试图为法律的科学性辩护,并且用“法学原理”作为最有力的证据。
本书甫一问世,便被认为是重要的法律社会学著作之一。
本文作者出于其对于法学为科学的立场,认为“应该有一种理论,它不仅适用于美国法,也适用于纳粹法,不仅适用于颇费猜想的传统中国法,也适用于殖民地法和革命法。
”季卫东则用更富诗意的语言描述道,“布莱克雄心勃勃地想用他的那套命题来覆盖法与社会的林林总总———从两个青年的山盟海誓到整个地球的息讼宁人。
要想将法律科学化、原理化,首先应该确认“科学化”的前提,在布莱克看来,必须恪守:(1)科学只分析现象而不探究本质;(2)科学的观念应该是具体的、可以与经验相参照的;(3)价值判断不能求诸于经验世界。
科学化的前提是只研究实证问题,不做不可证实亦无法证伪的规范研究,不做价值判断,将一切原理抽象化、函数化,进而构造成模型。
布莱克的宏大叙事由此展开,既然要构造函数,自然要有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即构成Y=f(X)。
其中,“法律”自然成为无可争议的被解释变量,此乃布莱克论证的应有之意,而引起“法律”变化的因素,如社会结构因素、文化因素、历史因素等等则可以在前人论述的基础上提炼出精简有力的“解释变量”。
而这一函数思想,贯穿全书,成为解开布氏大作的线索。
那么,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定义“法律函数”中的“法律”呢?布莱克并非是要找到一个让所有人都接受的关于法律的完美定义,而是要为他的法律函数找到一个合适、合理的解释范围。
这个定义首先要“科学”,即剔除那些不符合布莱克“科学化”前提的法律文化方面的因素;其次,这个定义揭示出的法律必须是个变量。
有了上述前提,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布莱克将法律解释为让人初看摸不到头脑的“一种社会控制”。
由“法律函数”的解释变量决定了,作者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观察,法律是行动中的法律(lawinaction),即所谓“国家和公民的规范性的生活”,因此去掉了传统中认为应该包括的“政府机构的日常生活”和内部控制,然而却包括了法的裁判和法的执行中的很多内容。
有了严谨完备的假设前提与定义,布莱克接下来指向了译文中的“法律理论”。
“可以提出一些命题来解释每种情形下法律的量和样式”,“只要测定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每一命题就可以对所有时代的所有社会中的法律在时空中的运作行为做出解释”,“每一命题都解释已知的关于法律的事实并也隐含了无数其他关于法律的预测”,“根据社会生活的演化趋势,每一命题甚至可以预测法律的未来”。
布莱克在书中的第一章导论中提出了他的法律模型的框架,接下来,按照社会的五个方面(分层、形态、文化、组织性和社会控制)分成五章逐一分析每一社会方面的变化对法律这个变量带来的影响,即确定每个单独的函数Y=f(Xn)+A的具体形态。
在具体的归纳抽象工作中,布莱克首先找到一个合适的变量,用这个变量来恰当地代表分层、形态、文化、组织性和社会控制这些社会形态,为此布莱克造出“文化距离”之类的词汇。
之后,布莱克从一个法律文化人类学家的视角,旁征博引历史上各个时代世界上各个人类族群的社会分层与法律的数量,试图最大可能地在大的尺度中找到所有具有代表性的实例参与原理的讨论,得到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并用数学家般冷峻简洁的语言告诉人们,看,这就是法学!既然无所不包的法学原理模型已经建立,布莱克在书中的最后一章应用它作了大胆的预测。
首先,既然Y代表变量法律,是否允许Y的值为0呢?按照布氏对于法律的定义———政府的社会控制,不难推出,Y为0时是可以出现的,即所谓“无政府状态”。
“无政府状态是没有法律也没有政府社会控制的社会生活。
无政府状态也是一个量的变数,是法律的反面。
”从函数的角度看,当被解释变量为0时,可以有一组以上的解释变量的组合。
布莱克从历史的角度认定了其中的两组,一种为公社型(communal),即人们相互平等、共生、亲密、同质和非组织化;另一种为情势型(situational),即人们重新获得平等、非组织化的地方,但不同的是人们彼此独立、完全陌生、异质。
在历史上,布莱克法律经历了从无到有又从有到无的过程,这在一定程度上得出了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相同的结论,当然,从一个全新的角度。
“法律是个历史现象,不是普遍存在的,而无政府状态却在某种程度上见于所有社会。
”接下来,布莱克运用自创模型中的解释变量,逐一分析了社会的演化趋势,其解释变量的变动方向对于被解释变量“法律”的影响,详细地勾勒出了未来的所谓“回归的无政府状态”。
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一书被认为是实证主义法学(posivisticstudyoflaw)的总结,大刀阔斧地将实证法学研究高度科学化,有创造性地将数学引入法社会学研究,反响热烈,让人为之深思。
布莱克学说的主要意义不在于结论而在于方法,而布莱克的方法的意义在于预测。
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是否可以理解为,法律有其自身的“运作行为”而这种运作行为的揭示需要依靠经验而非从法律条文中直接逻辑推理?倘若如此,只要条件充分,布莱克的方法正好可以提供一种科学而精确地经验抽象成原理的途径。
浅谈法律行为理论的结构、意义及其局限性——评唐纳德•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论文关键词法律行为结构局限性论文摘要布莱克将法律行为作为客观的研究对象,运用科学的方法将法律置于社会结构中进行分析,并着重从法律的量与法律的样式这两个变量的变化来阐释法律的行为。
布莱克的行为理论对法学研究和当代中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绝对客观的分析方法使它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绝对量化的法律使之汁法律的分析过于机械化。
《法律的运作行为》一书,于1976年在美国出版之后,立即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拥护者们认为布莱克为法的科学研究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而责难者们认为他只不过把常识体系化了,其理论无谓且虚幻。
尽管如此,该书在目前法社会学的文献目录中,仍被视为必读的经典著作之一。
那么,布莱克的法律行为理论的理论结构到底是怎样的?它的意义和局限性又在何处呢?一、布莱克法律行为理论的结构布莱克将法律行为作为客观的研究对象,运用科学的方法将法律置于社会结构中进行分析,并着重从法律的量与法律的样式这两个变量的变化来阐释法律的行为。
首先,布莱克这样导出“行为”的概念:行为是现实的可变方面。
一切事物不论它是否有生命都在行为,不论它是分子,还是有机体、行星或人。
这也同样适用于社会生活,适用于家庭、组织、城市、友谊、会谈、政府和变革。
社会生活也在行为。
于是就有可能谈论艺术或思想的运作行为,谈论音乐、文学、医学或科学的运作行为。
也许人们对布莱克的定义感到难以理解,其实,布莱克笔下的“行为”包含着两个变量:一个是某事物或多或少的数量变化,另一个是某事物在数量变化上独特的风格。
因此,这里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指变化。
其次,布莱克对“法律”的界定是极其狭义的。
即:“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或者说它是国家和公民的规范性的生活。
布莱克对“法律”的定义包含三层意思:一,法是一种社会控制;二,只有统治机关对公民的社会控制才可称之为法律,据此,布莱克行为理论中的法律并不包括政府机构的日常生活,也不包括公立学校、监狱或军队中的纪律,因为这些都不是对公民本身的社会控制;三,这种社会控制的本质是对越轨行为的定义和处理。
具体的法律现象包括:立法、诉讼、逮捕、行政处分、判决、刑罚、损害赔偿等等。
对“法”,布莱克进行了定性的类型化,大体分为刑罚的、赔偿的、治疗的、调解的四种,又把每一形态都转换为普遍变量。
这样一个非变量推演出复数的普遍变量之后,法的变化不仅可以在总体规模上把握,而且可以从不同风格的交替上把握。
再次,布莱克把社会生活分为五个基本的方面:即分层、形态、文化、组织性和社会控制,并使之转换成了一组普遍变量,用以预测等级性分配。
1)分层是社会生活的纵向方面,是对诸如土地或水的获得、食物以及金钱等生存条件的任何不均等的分配。
日本的年功序列制、美国的劳资关系是特定的非变量,而分层化的程度则是一个普遍变量。
布莱克认为分层与法的变化之间存在着连续性正关系:分层化的程度越高,法的增加量就越大。
2)形态是社会生活的横向方面,是人们相互间关系的分配,包括他们的分工、结合和亲近。
形态标志着社会的横向关系和分工、亲密度、团结性等人员分布的状态,它的普遍变量是关系距离。
布莱克认为关系距离与法的变化之间存在着曲线关系:亲朋好友内部的纠纷往往不诉诸法律,而随着关系的疏远,法的作用也相应增大,但是当人们分别属于完全不同的生活圈时,差别越大则法的影响就越小。
3)文化是社会生活的符号方面,如宗教、装饰和民间传说等。
文化体现了社会的象征性方面,而法具有象征的功能,因此法的变化与文化发达的程度成正比。
4)组织性是社会生活的组合方面,或集体行为的能力。
组织体现了社会的集体性方面或者说进行集体行为的能力,集体之间的协调需要政府的规则和管理职能。
布莱克认为组织化与法制化也是成正比的。
5)社会控制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方面,它是对不轨行为的界定和反应,如禁止、谴责、惩罚和赔偿。
布莱克认为法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之间的消长成反比。
二、布莱克法律行为理论的意义价值无涉是布莱克方法论的核心,关于这一点,布莱克的理论是具有新颖性的。
布莱克认为,对法的真正科学的研究必须格守三条基本原理:(1)科学只分析现象而不探究本质;(2)科学的观念应该是具体的、可以与经验相参照的;(3)价值判断不能求诸于经验世界。
据此推而论之,规范性的研究本来就是非科学的;正义、自然法、天赋人权无法通过经验证实,因而不应该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科学既没有而且也不可能认识和评价法律效果。
因此,在布莱克的理论中,既没有精打细算的“合理人”、追求快乐的“功利人”、驯服能干的组织人、禁欲无私的“道德人”等人性假设,也没有关于法的价值、目的、效果、发展前景的政策前景;实然与应然被严格区分,客观的、价值中性的实证主义立场自始至终得到固守。
本论文转载于论文天下:/product.free.10043313.1/ 布莱克在理论上已经取得的成就是不可低估的。
它以最简明、最优雅的表述为认识和预测法与社会的变化关系提供了分析的框架,为有关法律制度的历史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的研究奠定了概念基础。
那一整套命题甚至连极其轻微的法律现象都能加以涵盖和解释。
他在有关警察行为方式的著作中以经验材料显示了自己的理论的应用性。
例如:警察的行为可以左右法的量变,从根据公民报告派遣警察到犯罪认知后的正式立案和现场勘察,法在量上是递增的,其极限值是警察根据自己的权限剥夺嫌疑犯的生命。
一般与警察行为有关的法属于刑罚的类型,但如果是“祸起萧墙之内”的家庭争端、或者嫌疑犯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或者被害人一方要求经济赔偿,那么所涉及的法的类型也会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