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及申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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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和第五条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 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 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 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 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 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 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 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 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第七条
•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 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 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 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 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总结一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种类
允许抵扣的
•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从一般纳税人 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从小规模纳税 人处取得的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 •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 • 四、农产品销售发票,仅指农业生产者销 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包括 自开和代开)
解读
• (七)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 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 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 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 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 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因为农产品加计扣除,同一个企业购进的同种农产品,因生产的产 品不同,会出现按照12%或10%不同税率抵扣的情形,因此要求分开 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照从低的原则抵扣农产品进项税。应注意, 此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包括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3%的代开专 票,以此类发票购进农产品且未分开核算的,应按3%从低抵扣,而 不能按10%。
第六条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 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 本通知为准。 解读: (一)跨期的合同原则上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税率 (二)5月1日前取得的17%或11%的专票,不需要集中在5 月1日前认证,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陆增值 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都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2018年5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应按 原税率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 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2018年第18号
第一条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 知 》(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 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 ,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18〕32号
第一条
•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 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 10%。 • 解读: (一)所有原适用17%和11%的货物、劳务和服务 ,税率均下调。 (二)征收率不变。 (三)调整后,增值税税率分为16%、10%、6%和 零税率。
第二条和第三条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 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 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解读: (一)仅购进农产品,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他购进的 货物、劳务和服务,征多少抵多少,即只有农产品涉及加计 扣除,其他不涉及。
解读
增值税税率 1、16%: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另 有规定外,税率为16%。 2、10%: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 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6%: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 零。
解读
• (四)对非核定扣除纳税人,分发票种类的理解 1、10%的专票购进农产品,一般情况下,开10%抵10%,如果生产有16% 税率的货物,用于生产16%货物的农产品,抵12%。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处理原则同10%专票。 3、代开的3%的专票,一般情况下,开3%抵10%,如果生产有16%税率的 货物,用于生产16%货物的农产品,抵12%。 4、普票(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 通发票和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一般情况下,按照买 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如果生产有16%税率的货物,用于生产 16%货物的农产品,按12%的扣除率计算抵扣。 5、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 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即可 以抵扣的农产品普通发票,仅为销售自产产品的免税普票,小规模纳 税人开具的3%的普票或者蔬菜、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开具的免税普票 ,均不能抵扣。
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解读及申报指导
厦门市翔安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
目录
一、政策解读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 商品 编码
三、申报事项说明
深化增值税改革 进一步减轻 市场主体税负
•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8年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 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 • 从2018年5月1日起, • (一)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业、 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 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 • (二)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 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 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 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 (三)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 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 实施上述三项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内外资 企业都将同等受益。
解读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目前分为两种方法,一种是 原有的购进时凭票抵扣,一类是核定扣除。纳入全国、我 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所有购进农产品的发票 (包括专票、普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不再作为进项税抵扣的凭证,而是在货物销售 时,按照总局、省局审定的单耗或耗用率,依照货物的适 用税率,计算抵扣生产该货物所耗用的农产品的增值税进 项税额。
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免税 免税普票 3%(不免税) 3%(不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 农业生产者及专业合作社免税 自开或代开免税普票 代开3%专票 代开或自开3%普票
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免税 自开或代开免税普票 3%(不免税) 自然人 自产农产品免税 进口 不免税 收购方开具收购发票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 代开3%普票
第一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 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 ,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 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 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 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 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 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结二 核定扣除纳税人抵扣农产品
1、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发票无关,所有的发票 都只是记账凭证,不再为扣税凭证 2、所涉及的所有农产品抵扣都不用考虑发票种类,均填入申报表附列 资料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次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产品 • 产品销售税率为16%的,扣除率为16% • 产品销售税率为10%的,扣除率为10% 4、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 产品销售税率为10%,扣除率为10% 5、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 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适用税率为10%,扣除率为10% 适用税率为16%,扣除率为12%(不填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栏次)
解读
(五)按照12%扣除率抵扣农产品的企业,应只限于工业生产企业,农 产品购销行为应按照10%扣除,不应抵扣12%。 (六)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 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 号)执行。 • 应注意,核定扣除纳税人不再存在凭票抵扣的问题,在计算农产品可 以抵扣的进项税时,不用考虑购进时取得的发票种类。核定扣除纳税 人生产的产品所耗用的农产品,都是按照产品的适用税率来确定农产 品扣除率的,产品适用10%的,扣除率为10%,产品适用16%的,扣 除率为16%。如全环节的棉纺纱加工企业,纳税人收购籽棉轧花成皮 棉后纺纱,同样的籽棉,经过轧花生产成皮棉销售的,籽棉的扣除率 为10%,而轧花后生产成棉纱销售的,籽棉的扣除率为16%。
解读
• (三)除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 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 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 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 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 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意,纳税人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 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此文件没有营改增试点期 间的时间表述)。
不允许抵扣的
• (1)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 (2)对不享受免税政策的批发、零售纳税人,或者纳税 人放弃免税后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可 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3)违规开具的收购发票。
总结三 非核定扣除纳税人抵扣农产品
抵扣方式 销售方类别 销售行为涉税 发票类型 能否抵扣 一般情形 10%(不免税) 10%(不免税) 一般纳税人 农业生产者及专业合作社免税 免税普票 能 不能 能 不能 能 不能 不能 能 能 买价*10% 票面税额(10%) 买价*12% 加计12% 买价*10% 买价*12% 票面金额*10% 票面金额*12% 买价*10% 买价*12% 专票 普票 能 不能 票面税额(10%) 16%货物 加计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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