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鹤壁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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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教育综合安全工作的意见-鹤政办〔2016〕65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教育综合安全工作的意见-鹤政办〔2016〕65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教育综合安全工作的意见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教育综合安全工作的意见鹤政办〔2016〕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教育综合安全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综合安全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教育综合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学校安全是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安宁幸福,关系社会稳定与繁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

近年来,各县区、各部门、各学校在学校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防范和遏制了校园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但一些学校危害学生安全的隐患依然存在,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学校安全工作形势不容乐观。

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深刻汲取近期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训,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厌战情绪、麻痹松懈思想,牢固树立教育综合安全工作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学校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深化平安校园建设,确保全市教育系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面加强教育综合安全工作常规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基础建设。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鹤政办[2010]78号【发布部门】鹤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01【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10〕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鹤壁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全国、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安排部署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1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搞好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推进创新型鹤壁建设。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提高全市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侵权盗版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高压态势,维护企业创新发展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和谐发展社会环境。

(二)工作重点: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假冒商标、侵权盗版、专利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汽车配件、药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产品,确保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得到有效遏止。

三电(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三电(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三电(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前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电力技术等各种技术的发展,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等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条件落后、法制观念淡漠的地区,违法犯罪情况较为严重。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大力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各地相继开展三电专项整治工作。

本篇文章旨在对三电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以期对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工作进展一、工作部署三电专项整治工作是在党中央的亲自关心下,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以公安机关为主要力量,其他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按照“框架设计-层层落实-分类推进-全面覆盖”的工作思路,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并严格执行。

二、取得成绩通过一段时间的专项整治,各地公安机关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下面就分别对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整治工作进行总结:电力设施电力设施盗窃普遍存在,大大影响了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各地公安机关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固定岗位、加强巡逻、密切联络等,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目前,各地电力设施盗窃现象趋势得到明显遏制。

电信设施电信设施的盗窃、非法使用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各地公安机关加大了执法力度,建立起完善的工作制度,大力打击各类电信违法犯罪行为。

据统计,全国电信违法犯罪案件同比下降了 20%以上。

广播设施近年来,广播设施被破坏、破坏情况逐渐加剧。

为了保障人们听取到的公共信息的安全性,各地公安机关积极开展打击盗窃破坏广播设施的专项行动。

当然,这种行动不只是事后的惩处,更重要的是要做好预防工作。

一些地方在广播设施建设时,就将安全因素考虑进去了。

电视设施电视新闻作为了解社会发展的主要渠道,其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

各地公安机关针对电视设施存在的安全问题,展开了规范管理和办案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如青海一案中,警方破获一起盗窃 4G 天线的案件,成功缴获了赃物,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气焰,导致整个地区的违法犯罪活动减少。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鹤政办[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12〕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广播电影电视局《鹤壁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鹤壁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广电局全省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有线电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党和政府的声音进入千家万户的重要渠道,是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国家信息化基础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就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有线模拟电视系统整体转换为有线数字电视系统,使频道更多、图像更好、功能更全、服务更广,提供多样化、专业化、对象化的节目服务和商务信息、社会教育、生活资讯、文化娱乐、金融支付以及视频点播、互联网接入等多种业务服务;使节目播出、传输、接收全过程安全可靠,有效防范非法信号侵入,保证文化和信息安全。

做好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作,有利于巩固和拓展宣传舆论文化阵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有利于加快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三网融合”,推动社会信息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广播电视产业升级,推动广播电视由传统媒体向现代媒体转变,带动电子产品制造业、广播电视内容产业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2•【字号】鹤政[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鹤政〔2010〕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市政府对2009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30份文件予以废止、对49份文件宣布失效、对2份文件予以修改,同时公布继续有效文件目录。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情况4.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转发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鹤政〔1984〕23号)2.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福利奖券发行销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91〕48号)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关于加强经济开发区文物保护工作通知”的通知(鹤政办〔1993〕2号)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补充意见的通知(鹤政〔1995〕53号)5.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寿保险公司关于在全市国营、地方和个体煤矿开办“煤矿团体工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报告的通知(鹤政办〔1997〕12号)6.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危险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97〕48号)7.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饲料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鹤政办〔1997〕71号)8.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鹤政〔1997〕70号)9.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级预算外收入实施政府调控的通知(鹤政〔1998〕5号)10.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鹤政〔1998〕45号)1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鹤政〔1998〕46号)12.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推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1999〕21号)1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寿保险公司《鹤壁市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办〔1999〕26号)1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鹤政〔1999〕72号)15.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鹤政办〔2000〕22号)16.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强化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1〕23号)17.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2001〕27号)18.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人防工程建设联合审批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02〕67号)19.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2002〕44号)20.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鹤政办文〔2002〕75号)21.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鹤政办〔2002〕83号)22.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鹤政〔2003〕17号)2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设规范城市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鹤政〔2003〕39号)2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试行)》的通知(鹤政〔2003〕46号)25.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税管理的意见(鹤政〔2004〕10号)26.鹤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鹤壁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6号)27.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重特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鹤政〔2004〕27号)28.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鹤政〔2005〕42号)29.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通知(鹤政办文〔2005〕35号)30.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建设项目代办督办办公室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流程及实行打捆收费的通知(鹤政办〔2005〕50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等3个房改配套方案的通知(鹤政〔1994〕90号)2.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96〕46号)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鹤壁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办〔1998〕43号)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质量振兴实施办法》的通知(鹤政〔1998〕68号)5.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建筑垃圾运输保证金的通知(鹤政办〔1999〕14号)6.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我市户口管理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99〕54号)7.鹤壁市人民政府印发鹤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2000〕17号)8.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鹤政〔2000〕44号)9.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鹤政〔2001〕10号)10.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鹤壁市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1号)11.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比例的通知(鹤政办文〔2002〕61号)12.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2002〕43号)1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鹤政办文〔2002〕84号)1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鹤政〔2003〕43号)15.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广电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2003〕73号)16.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鹤政〔2004〕19号)17.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2004〕38号)18.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通讯市政设施的通告(鹤政通告〔2004〕3号)19.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鹤政办〔2004〕75号)20.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鹤壁市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2005〕32号)2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2005〕52号)22.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鹤政〔2006〕35号)2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7〕20号)2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2007〕19号)25.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鹤壁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2007〕20号)26.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鹤政〔2007〕24号)27.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鹤政办〔2007〕28号)28.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鹤壁市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7〕42号)29.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2007〕43号)30.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2008〕14号)3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08年鹤壁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2008〕18号)32.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2008年防洪预案的通知(鹤政〔2008〕30号)3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鹤壁市2008年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2008〕14号)3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2008年全市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8〕17号)35.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鹤壁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8〕22号)36.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8〕24号)37.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豫政办〔2008〕46号确保北京奥运会期间食品安全的通知(鹤政办〔2008〕36号)38.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8〕77号)39.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的通知(鹤政办〔2008〕89号)40.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09年鹤壁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2009〕7号)4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2009年防洪预案的通知(鹤政〔2009〕28号)42.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豫政办〔2009〕15号文件关于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鹤政办〔2009〕8号)4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9〕14号)4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鹤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鹤政办〔2009〕16号)45.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鹤壁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9〕21号)46.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消防支队鹤壁市2009年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2009〕24号)47.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鹤壁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9〕30号)48.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9〕35号)49.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鹤政办〔2009〕57号)附件3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情况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鹤政〔2000〕45号)将文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分别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9-09-03 生效日期: 2009-09-03发布部门: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 鹤政办〔2009〕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发改委《鹤壁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九月三日鹤壁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办法市发改委二○○九年八月二十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严防电力设施事故发生,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可靠供电,制定本办法。

一、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划定(一)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1.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2.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3.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4.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和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三)电力线路保护区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鹤政办[2006]61号【发布部门】鹤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2.13【实施日期】2006.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6〕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鹤壁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打击传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豫政明电〔2006〕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豫政办〔2006〕9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2007年6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一、工作重点与目标(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是山城区。

山城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打击力度。

其他县(区)要坚持露头就打,巩固打击成果,严防传销渗入扩散。

(四)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市重点地区的传销活动得到根本治理;其他区域传销活动得到控制;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全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2月10日前)。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全省打击传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行动方案,落实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春季灭鼠和夏秋季灭蚊蝇蟑螂活动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春季灭鼠和夏秋季灭蚊蝇蟑螂活动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春季灭鼠和夏秋季灭蚊蝇蟑螂活动的通知正文:----------------------------------------------------------------------------------------------------------------------------------------------------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春季灭鼠和夏秋季灭蚊蝇蟑螂活动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降低“四害”密度,控制疾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春季灭鼠,夏秋季灭蚊、蝇、蟑螂活动。

现将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开展除“四害”活动是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体现。

各级政府和领导对此项活动要高度重视,按照“条块结合、条条保证、块块监督”的工作原则认真抓好落实。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组织、有计划地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同时,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会议、墙报、专栏等宣传工具,向广大干部、职工宣传鼠类危害性,让广大群众知道这次活动的方法和要求,达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

二、时间安排2006年3月30日-4月30日是灭鼠阶段。

以县区爱卫办为单位于3月中旬集中购买灭鼠毒饵。

在搞好宣传、培训的基础上,4月10日-15日全市统一投药,保证投药覆盖率达到95%以上。

2006年5月1日-8月30 日是灭蚊、蝇、蟑螂阶段。

各级政府和全市各单位要按照市爱卫办统一安排,认真开展灭蚊、蝇、蟑螂工作。

三、工作要求(一)关于灭鼠工作1.加强培训。

各县、区要挑选投药员进行集中培训,通过培训使其了解老鼠的习性和鼠药的正确使用方法,保证投药到位,达到灭鼠效果。

2.严加防范,保证人畜安全。

各单位及居民住户,对鼠药要妥善保管,确保人畜安全。

同时,对死鼠要及时深坑掩埋。

3.组织好灭鼠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发票管理【发文字号】鹤政办[2009]14号【发布部门】鹤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19【实施日期】2009.03.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9〕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鹤壁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为严厉打击和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发票使用秩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 2009 〕 14 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职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并举方针,围绕印制、兜售、虚开、购买、使用虚假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治理,建立完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治理和打击,使发票违法犯罪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得到阻截,兜售假发票的高发区域得到整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核算、报销的问题得到制止,依法使用发票、自觉抵制虚假发票的守法、诚信意识得到增强。

二、主要措施和方法步骤(一)主要措施1 .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集中力量对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整治,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源头和渠道,依法查处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尤其要严厉打击印制、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

对易于隐藏印制假发票窝点的城乡结合部,以及不法分子兜售假发票较为集中的车站、各类市场、商场等区域进行重点整治。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实施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实施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鹤政[2006]32号【发布部门】鹤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8.24【实施日期】2006.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实施意见(鹤政〔2006〕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豫政明电〔2006〕6号)精神,进一步严厉打击我市各种传销违法经营活动,规范直销经营行为,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种传销违法经营活动,规范直销经营行为,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和《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两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传销工作的体现。

打击传销工作事关我市经济秩序和市场环境,事关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两个率先”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摧毁传销组织网络,遏制传销活动发展蔓延势头,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主要形式和当前工作重点(一)实行分级管理体制。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本领域的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

做好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社区、乡镇、村等重点部位的联防联控。

(二)逐级落实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管理责任制。

各级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要求,落实责任,加大对出租屋等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对为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要严肃处理。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鹤壁市预防和遏制特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鹤壁市预防和遏制特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鹤壁市预防和遏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鹤政办[2006]42号【发布部门】鹤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8.28【实施日期】2006.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鹤壁市预防和遏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6〕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的《鹤壁市预防和遏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鹤壁市预防和遏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农机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市场发展中心二○○六年七月一日)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努力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河南省预防和遏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68号),市政府决定从7月1日至10月8日在全市开展为期100天的预防和遏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为实现中原崛起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消除一批交通安全隐患,查处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完善一批新修公路安全设施,教育一批交通参与者,使全市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好转,高速公路恶劣天气预警和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组织领导成立市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郭保国任组长,市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6•【字号】鹤政办[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6.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13〕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26日鹤壁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为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切实强化政府属地、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3〕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2013年6月至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集中开展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牢牢把握制定检查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排查问题及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环节,并将检查督导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

通过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县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各单位)。

重点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冶金有色、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加工等行业领域。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鹤政办[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鹤政办〔2008〕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豫政办明电〔 2008 〕 77 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于5月1日至7月31日在全市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重点及内容(一)督查重点。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道路及水上交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特种设备、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情况。

(二)督查内容。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按照豫政办〔 2008 〕 24 号文件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鹤壁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鹤安委〔 2008 〕 4 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打击非法建设、经营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二、督查工作分工本次督查行动由市安委会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组成 6 个综合督查组分赴各县(区)进行督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具体分组情况如下:第一组: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负责督查浚县。

第二组:市公安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配合,负责督查淇县。

第三组:市安监局负责督查鹤山区。

第四组:市交通局牵头,市安监局配合,负责督查淇滨区。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鹤政办[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10〕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处理,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复查复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信访事项的原办理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其复查机关是县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的原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是县区人民政府的,其复查或复核机关是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的原办理机关是县区人民政府部门的,其复查机关是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对口主管部门,其复核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对口主管部门;信访事项的原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是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其复查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对口主管部门,其复核机关是省人民政府;办理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复查复核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复查或者复核的,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是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

第四条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的原则;(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四)坚持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2•【字号】鹤政办[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9〕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国土资源局、鹤壁军分区司令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保密局《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市国土资源局鹤壁军分区司令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保密局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6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省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顿规范工作),有效遏制未依法取得测绘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非法采集、加工、提供、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依法查处各种涉密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地理信息服务等行为,基本杜绝地理信息市场中各种涉外、涉军非法测绘活动,进一步提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使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围绕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等重要环节,针对无测绘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非法采集、加工、提供地理信息的单位,容易发生涉密地理信息泄密、窃密等问题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对地理信息市场进行全面清理,对存在问题的环节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火灾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火灾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火灾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鹤政办〔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火灾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鹤政办〔202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鹤壁市火灾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22年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组第三章调查对象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五章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第六章责任划分和追究第七章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八章调查时限及批复结案第九章整改评估第十章附则鹤壁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降低本市火灾危害,增强全市抵御火灾风险能力,加大火灾事故查处力度,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应当纳入调查处理范围:(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3户以上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资料烧毁的;(五)发生在文物古建筑、人员密集、高层公共建筑、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场所,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发生爆炸引起的火灾;(三)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的火灾;(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五)军事设施火灾;(六)森林火灾。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无线电台站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12]25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无线电台站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12]25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无线电台站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无线电台站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12〕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无线电台站核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鹤壁市无线电台站核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台站规范化管理,做好重大活动的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提高台站数据管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时性,根据河南省无线电台站核查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核查目标通过本次无线电台站核查工作,做到准确掌握无线电台站分XXX使用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高质量无线电台站数据库,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台站规范化管理。

二、核查范围(一)核查范围。

凡是按规定必须办理台站执照的各类无线电台站,均在本次无线电台站核查的范围内。

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409兆赫频段公众对讲机、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等。

数字集群移动终端、公众移动通信的室内站(基站、直放站、无线局域网络市内接入点)等免执照台站不在本次核查范围。

(二)核查重点。

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雷达、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中用于链路传输等无线电固定台站。

(三)业余无线电台的核查工作另行安排。

三、组织实施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鹤壁市无线电台站核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分五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0日前)制定并印发我市无线电台站核查方案、通告,召开由各县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和各设台单位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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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鹤壁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文 件 号】鹤政办[2008]22号【颁布部门】鹤壁市政府【颁布时间】2008-04-24【实施时间】2008-04-24【时 效 性】有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综治办、发改委、工商局、广电局、鹤壁供电公司制定的《鹤壁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鹤壁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 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 (市公安局 市综治办 市发改委 市工商局 市广电局 鹤壁供电公司 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电信(含军事通信,下同)、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确保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活动期间重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制定的河南省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 31号)精神,自 2008年 3月至 10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 (以下简称“三电”专项斗争)。

为确保这次专项斗争的顺利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企地共建、综合治理,继续保持对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严打严防高压态势,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保障重要“三电”设施安全运行 ,为促进经济发展、创建平安鹤壁、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坚决遏制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高发频发的势头。

专项斗争期间,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案件必须全部破获;全市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发案率要较 2007年同期下降 40%以上;全市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破案率要明显上升,其中现行案件破案率要达到 50%以上;全省挂牌整治的重点地区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要下降 60%以上。

(二)坚决保障奥运会期间重要“三电”设施的安全。

确保不发生来自鹤壁的严重影响奥运比赛正常进行、赛事信息安全播出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不发生其他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

(三)坚决堵塞被盗“三电”设施销赃渠道。

查处破获一批非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违法犯罪案件,打掉一批非法收购窝点,打击处理一批收赃销赃人员,扭转一些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违法违规经营、监管失控局面,推进废旧金属收购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进一步提高“三电”企业事业单位安全防范能力。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关规定,“三电”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机构,配齐配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制,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得到进一步加强。

(五)加强“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企业参与的“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逐步形成企地共建、警企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不断推进“三电”设施安全保护法制建设,进一步营造全社会普遍关注、广大群众自觉参与保护“三电”设施安全的浓厚氛围。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地区 全省“三电”专项斗争确定我市山城区为挂牌整治的重点地区。

全市“三电”专项斗争确定挂牌整治的重点地区为山城区、鹤山区及各县(区)确定挂牌整治的重点地区。

(二)重点单位 网通鹤壁分公司为全市“三电”专项斗争挂牌整治的重点单位。

(三)重点问题 1 .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

2 .非法收购被盗“三电”设施器材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

3 .其他危及“三电”设施安全的问题。

4 .网通、电信企业防范措施薄弱等。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3月)。

按照“边部署、边展开”的工作思路,确定整治重点,细化工作要求,提出具体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层层部署启动专项斗争。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 4月至 6月)。

围绕“压发案、堵源头”的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要求,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集中优势力量,加大打击整治工作力度,彻底清理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一步遏制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高发势头,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营造安全的“三电”设施运行环境。

(三)保奥运安全攻坚阶段( 7月至 9月)。

围绕奥运会安全保卫工作,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加强督查,严密防范,最大限度消除危及“三电”设施安全运行的治安隐患,确保奥运会举办期间重要供电、通信设施的安全运行,确保奥运赛事的安全播出。

(四)总结考核阶段( 10月)。

对照工作方案和检查考核标准,对各县(区) “三电”专项斗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做好回头看、查死角工作,查漏补缺,建章立制。

市“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织联合工作组对各县(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五、工作措施 (一)打击破案,缉捕逃犯 1 .打击现行。

各级公安机关对现行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案件,要严格执行接处警有关规定,快速堵控,快侦快破;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逐一落实责任,迅速查办,依法严厉打击。

2 .摧毁网络。

打掉一批盗、运、销、炼“一条龙”的犯罪团伙,对团伙成员要加强审讯,顺藤摸瓜,扩大战果,深挖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端掉销赃窝点,摧毁犯罪网络。

3 .挂牌督办。

对挂牌督办的案件,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加强督查。

限期完成。

我市被列为 2007年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 2起未破案件,限 7月底前全面破获。

2008年市公安局挂牌督办的5起案件,限 10月 15日前破获。

4 .网上追逃。

对在逃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犯罪嫌疑人员全部上网,逐一落实追捕责任单位和人员,相关县(区)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协查、协办职责。

5 .区域会战。

建立完善县、区间侦查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串并案件,重点打击流窜作案。

在县、区交界区域适时组织开展区域联合会战、架网伏击等,形成围歼攻坚的声势和氛围,掀起专项斗争的高潮。

6 .及时严惩。

对破获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要主动商请检察院、法院,及时研究解决刑事司法中的问题,用足用好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从严惩处。

对涉及“黑后台”、“保护伞”的案件 ,要实行异地调警、异地管辖 ,一查到底。

(二)重拳治乱,严打销赃 1 .重点整治。

各县(区)要结合本县(区)实际,确定一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实行挂牌整治,派驻工作组靠前督战指导,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坚决扭转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问题突出以及一些地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泛滥的局面。

2 .集中清查。

各县(区)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对本县(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以及小熔炉、小冶炼厂进行清理整治,坚决查处无照经营、收赃销赃等违法行为。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备案或变更备案事项的站点,要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无证经营的站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

对没有如实登记回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及其出售人有效信息的,要严格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法收购“三电”设施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按照省 “三电”办统一部署,我市于 5月上旬和 7月下旬分别组织开展为期 10天的集中清查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行动。

3 .加强监管。

各县(区)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处罚抄告等工作机制,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监管,引导行业建立自律机制,共同维护废旧金属收购业秩序。

对有进口废旧金属许可证的收购企业、站点,要纳入视线加强监管。

(三)强化措施,严密防控 1 .调研摸排。

深入研究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摸排掌握、严密管控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危人群并建立台帐,尤其要加强对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管控工作,切实提高防范、打击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2 .企地共建。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三电”企业事业单位的沟通协商,加强企地共建。

充分发挥农村治保会、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

有关“三电”企业要拿出专项资金,在重点“三电”设施所在地以承包责任制等形式组建专群结合的巡护队伍,建立巡护机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切实加强对案件多发线路、地段、时段的巡逻防控工作。

山城区作为省“三电”办确定的 10个企地共建试点县(市、区)之一,要按照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3 .严防死守。

奥运会前夕,全市要全面组织开展“三电”设施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三电”设施安全隐患。

奥运会期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调整部署,增加力量,加大密度,切实加强对重点线路(台站)的巡护值守,做到死看死守,确保重要“三电”设施安全。

4 .联动联防。

要将“三电”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公安机关有关警种之间要密切配合,联动联防,加强对重要“三电”设施沿线和城乡结合部出租房、闲置房及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

5 .加强内保。

各级公安机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三电”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力度。

“三电”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单位内部人员的教育和对外包施工队伍的管理,加强对“三电”设施的日常巡护和重要部位的重点保护,加大防范投入,增强防护力量,推广技防应用,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宣传发动,营造声势 1 .广泛宣传、发动。

在专项斗争的不同阶段,及时研究制定有关宣传方案,针对不同地域、宣传对象,结合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系统的优势,广泛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手机短信平台等媒介,通过发布通告、发公益广告、群发手机短信、拍摄放映影视短片、张贴挂图、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切实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青少年的宣传教育,使宣传工作入村、入校、入社区、入单位、入家庭、入网吧、入收购站点,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

山城区“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专项斗争动态和战果。

2 .奖励举报。

要按照《全省举报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公布举报电话、互联网信箱、手机短信平台,奖励举报线索和有功人员,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专项斗争的积极性。

(五)督导考核,兑现奖惩 1 .强化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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