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作者:苗圩来源:《居业》2016年第06期《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能效水平对标达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
第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综合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价格政策,以及财税支持、绿色金融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优先采用。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1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
第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充分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等价格政策和财税、金融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优先采用。
2评产品的遴选、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工业节能技术、(产高效节能设备价及推广机制,发布先进适用工业节能技术、品)推荐目录,以及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淘汰目录。
(产品管理)商业或工业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热水机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产品管理)商业或工业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热水机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商业或工业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热水机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008年7月1.背景能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经济资源,也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能源紧缺已日益显现,因此,节能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壹项长远战略方针,也是当前壹项极为紧迫的任务。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通过政府机构率先节能的表率作用,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积极推进节能产品的广泛使用。
为了规范市场、引导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鼓励消费者选择高效产品,实施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是壹条有效的途径。
热泵热水机是壹种利用电动机驱动的,采用蒸汽压缩循环,将低温热源(空气或水)的热量转移到较高温的被加热的水中,来制取生活热水和采暖热水的设备。
热泵热水机组作为高效集热且转移热量的装置,将低温热能向高温热能转移,能够把消耗的电力变为3-4倍的热能。
节能、安全是它的主要优点。
这壹技术于国外已得到应用,于南非、澳大利亚制热水领域,有30%--40%用的是热泵,美国、欧洲也有大量应用。
近年来,热泵热水机于中国兴起,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从事热泵热水机生产的企业有200多家,但国家于能效方面尚未出台标准。
随着近几年热泵热水机行业的高速发展,社会及消费者对热泵热水机能效性能的关注度大大提高,而且我国的热泵热水机也存于着巨大的节能潜力,因此制定热泵热水机的节能认证技术规范、尽快开展热泵热水机节能产品认证成为贯彻我国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适应市场需求重要工作,2008年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正式将其列入新产品开发计划。
2.工作过程综述本技术规范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提出且归口。
2.1成立工作组2008年初项目正式启动,2008年4月正式组成技术规范起草小组,负责技术规范的具体编写工作。
技术规范起草单位:组长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组员单位: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广州威凯检测技术研究所、中国家用电器检测所、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XX公司、江苏天舒电器XX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XX公司、广州中宇冷气科技发展XX公司、北京同方洁净技术XX公司。
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建综字第214号
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正文:----------------------------------------------------------------------------------------------------------------------------------------------------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的通知(1991年4月2日建设部建综字第214号文发布)现将国家计委计资源〔1991〕216号文印发的《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国家级节能企业的申报工作。
为确保国家级节能企业的审批工作顺利进行,请在每年六月十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部综合计划财务司。
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的通知(计资源〔1991〕216号)开展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以下简称企业节能升级)工作是“七五”期间企业抓管理、上水平、降消耗、增效益的一个重要措施。
自原国家经委发布《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经能〔1987〕51号)以来,企业节能升级工作在全国深入开展,目前已分三批公布了国家一、二级节能企业3615个,其中一级企业437个。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节能工作,在总结执行经能〔1987〕51号文经验的基础上,我委在征求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重新制定了《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原国家经委经能〔1987〕51号文即行废止。
节能降耗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企业节能升级工作应成为促进企业实现节能降耗目标的重要手段。
“八五”期间我们要更深入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
希望各地区、各部门按照1990年12月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的要求,努力做好协调工作,尽快修定、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有关企业节能升级文件和能耗指标、标准和计算办法,作为本规定的配套文件及办法予以实施。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12.22•【文号】商流通函[2014]97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973号为进一步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引导和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建立绿色供应链,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发展,我们制定了《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指南》的贯彻落实。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12月22日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有关规定,为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绿色流通和可持续发展,引导企业积极构建绿色供应链,实施绿色采购,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绿色采购,是指企业在采购活动中,推广绿色低碳理念,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健康、循环低碳和回收促进,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材料、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本指南所称绿色供应链,是指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理念贯穿于企业从产品设计到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的全过程,使企业的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上下游供应关系。
第三条具有供应链上下游供应关系的供应商企业与采购商之间采购原材料、产品和服务,鼓励适用本指南。
用于最终消费的各种产品和服务的采购,以及原材料、制成品、半成品等生产资料的采购,鼓励适用本指南。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2016第33号令)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2016第33号令)2016-08-19 08:10:30 来源: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6年4月27日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能效水平对标达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
第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综合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价格政策,以及财税支持、绿色金融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施行日期】2016.07.0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节能第三节建筑节能第四节交通运输节能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经贸技术[2001]27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经委(计经委)、省级厅(局):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重新修订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1996年印发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除。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五日主题词:工业新产品鉴定办法通知抄送:国家经贸委技装司、省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科技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2001年3月7日印发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省委、省政府科教兴省战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关法律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罹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或较原产品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工业产品。
用进口元器件组装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作为新产品。
第三条列入省级计划的工业新产品,在完成试制试产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对于涉及人身、社会安全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其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工业新产品的鉴定验收工业。
一、列入国家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新产品,受国家委托的,由省经贸委组织鉴定验收。
二、列入省工业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和重点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新产品,除少数重点项目由省经贸组织鉴定验收外,其它均委托各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省级有关部门主持鉴定验收。
三、实行许可证管理等产品,按省经贸委浙经贸办字(2001)6号文件规定组织管理和鉴定验收。
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Vol.28,No.102010年10月中国资源综合利用China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为推动再制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再制造产品生产,引导再制造产品消费,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再制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再制造产品生产,引导再制造产品消费,建立再制造产品认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产品,是指采用先进适用的再制造技术、工艺,对废旧工业品进行修复改造后,性能和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的产品。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及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发布《再制造产品目录》。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申请的初始审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
第四条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认定申请第五条再制造产品认定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三)国家对产品有行政许可要求的,应获得相应许可;(四)具备再制造产品批量生产能力,采用的再制造技术、工艺先进适用、成熟可靠;(五)产品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六条企业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的认定要求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再制造产品认定申报表;(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依法应取得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四)执行的产品标准;(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或)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六)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再制造技术说明;(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始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将符合条件的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能源法规清单
GB/Z 18718-2002
56
57 节 水
58 类
59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置和管理通则》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 《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
GB17167-2006 GB7119-2006 GB/T 12452-2008 GB/T3485-1998
60
61 节 电
62 类
质检局、国标委 质检局、国标委 质检局、国标委 质检局、国标委 质检局、国标委
2008/6/1 1998/10/1 2008/7/1 1994/2/1 2002/12/1
质检局、国标委 国家技术监督局 质检局、国标委 国家技术监督局
质检局
2007/1/1 2006/12/1 2008/10/1 1998/9/1
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 工节[2009]第6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 第14号 水利部令弟6号
88 地 方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主要挺能产品单位产品
DB13T 1161.2-2009
92
工业锅炉节能技术规范DB13T 1459-2011
DB13T 1459-2011
其他要求清单
颁布/修订时间 实施日期
颁布部门
备注
2007/10/28 2005/2/28 2008/8/29 2012/2/29 1995/12/28 1996/8/29 2002/8/29 2009/6/27 1985/9/6 2007/7/30 2008/8/1 2008/8/1 2008/8/1 1999/2/11 2005/3/1 1999/3/10 2005/12/2 2008/5/29 2009/12/31 2006/8/6 2007/5/23 2000/10/25 2001/7/3 2003/1/29 2000/12/29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及解读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及解读《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节能监察,促进企业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工业节能监察部门依法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执行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能,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全国工业节能监察的指导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统称工业节能监察部门。
第四条工业节能监察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原则。
工业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工业节能监察,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虚构事实,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业节能监察。
第六条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及时向委托部门报告工业节能监察情况;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工业节能监察。
委托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监督。
第七条工业节能监察应当由2名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实施。
第八条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有权申请回避。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国家标准汇编--目录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国家标准汇编目录一、通用标准1.GB 3486-1993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2.GB 3485-1998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3.GB 15320-2001 节能产品评价导则4.GB/Z 18718-2002 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5.GB/T 4272-2008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6.GB/T 10201-2008热处理合理用电导则7.GB/T 13471-2008节电技术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方法8.GB/T 2587-2009用能设备能量平衡通则9.GB/T 3484-2009企业能量平衡通则10.GB/T 17719-2009工业锅炉及火焰加热炉烟气余热资源量计算方法与利用导则11.GB/T 1028-2018工业余能资源评价方法12.GB/T 7119-2018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13.GB/T 13234-2018用能单位节能量计算方法14.GB/T 17166-2019能源审计技术通则15.GB/T 2589-2020综合能耗计算通则16.GB/T 14909-2021能量系统分析技术导则二、工业产品(或工序)能耗限额标准1.GB 25323-2010再生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2.GB 25326-2010铝及铝合金轧、拉制管、棒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3.GB 21347-2012镁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4.GB 21252-2013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5.GB 21256-2013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6.GB 21342-2013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7.GB 21346-2013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8.GB 21350-2013铜及铜合金管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9.GB 21248-2014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10.GB 21249-2014锌冶炼企业单位海口能源消耗限额11.GB 21250-2014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12.GB 21251-2014镍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13.GB 21257-2014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14.GB 21348-2014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15.GB 21349-2014锑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16.GB 21351-2014铝合金建筑型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17.GB 25324-2014铝电解用石墨质阴极炭块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18.GB 25325-2014铝电解用预焙阳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19.GB 21343-2015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20.GB 21344-2015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21.GB 21345-2015黄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22.GB/T 19944-2015热处理生产燃料消耗定额及其计算和测定方法23.GB 21258-2017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24.GB 21341-2017铁合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25.GB 25327-2017氧化铝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26.GB 21370-2017炭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27.GB 21340-2019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28.GB 16780-2021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三、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1.GB 19573-2004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2.GB 19574-2004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3.GB 19762-2007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4.GB 21518-2008交流接触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5.GB 24848-2010石油工业用加热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6.GB 17896-2012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7.GB 19043-2013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8.GB 19044-201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9.GB 19415-2013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10.GB 20943-2013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11.GB 19577-2015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12.GB 20053-2015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13.GB 20054-2015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14.GB 19153-2019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15.GB 19576-2019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16.GB 18613-2020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17.GB 19761-2020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18.GB 20052-2020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19.GB 24500-2020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20.GB 21454-2021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四、节能设计标准1.GB 16618-1996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2.GB/T 8175-2008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3.GB 50264-2013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4.GB 50376-2015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5.GB 50443-2016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6.GB/T 50527-2019平板玻璃工厂节能设计规范五、节能监测及测试标准1.GB 15319-1994火焰加热炉节能监测方法2.GB 16664-1996企业供配电系统节能监测方法3.GB 16667-1996电焊设备节能监测方法4.GB 18293-2001电力整流设备运行效率的在线测量5.GB 5321-2005量热法测定电机的损耗和效率6.GB/T 7287-2008 红外辐射加热器试验方法7.GB/T 8174-2008设备及管道绝热效果的测试与评价8.GB/T 10066.9-2008电热装置的试验方法第9部分:高频介质加热装置输出功率的测定9.GB/T 13475-2008绝热稳态传热性质的测定标定和防护热箱法10.GB/T 17357-2008设备及管道绝热层表面热损失现场测定热流计法和表面温度法11.GB/T 6422-2009用能设备能量测试导则12.GB/T 15316-2009节能监测技术通则13.GB/T 15317-2009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监测14.GB/T 15910-2009热力输送系统节能监测15.GB/T 15912.1-2009制冷机组及供制冷系统节能测试第1部分16.GB/T 17358-2009热处理生产电耗计算和测定方法17.GB/T 24560-2009电解、电镀设备节能监测.18.GB/T 24561-2009干燥窑与烘烤炉节能监测19.GB/T 24562-2009燃料热处理炉节能监测20.GB/T 24563-2009煤气发生炉节能监测21.GB/T 24564-2009高炉热风炉节能监测22.GB/T 24565-2009隧道窑节能监测23.GB/T 24566-2009整流设备节能监测24.GB/T 15318-2010热处理电炉节能监测25.GB/T 25328-2010玻璃窑炉节能监测26.GB/T 10820-2011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27.GB/T 10863-2011烟道式余热锅炉热工试验方法28.GB/T 16666-2012 泵类液体输送系统节能监测29.GB/T 13467-2013通风机系统电能平衡测试与计算方法30.GB/T 13468-2013泵类液体输送系统电能平衡测试与计算方法31.GB/T 10180-2017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32.GB/T 16665-2017空气压缩机组及供气系统节能监测33.GB/T 13338-2018工业燃料炉热平衡测定与计算基本规则34.GB/T 16811-2018工业锅炉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与监测35.GB/T 15911-202工业电热设备节能监测方法36.GB/T 15914-2021蒸汽加热设备节能监测方法37.GB/T 15913-2022风机机组与管网系统节能监测六、用能设备经济运行标准1.GB/T 12497-2006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2.GB/T 13466-2006交流电气传动风机(泵类、空气压缩机)系统经济运行通则3.GB/T 17954-2007工业锅炉经济运行4.GB/T 17981-2007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5.GB/T 21056-2007风机、泵类负载变频调速节电传动系统及其应用技术条件6.GB/T 13462-2008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7.GB/T 13470-2008通风机系统经济运行8.GB/T 18292-2009生活锅炉经济运行9.GB/T 19065-2011电加热锅炉系统经济运行10.GB/T 13469-2021离心泵、混流泵与轴流泵系统经济运行七、能源管理及计量器具配备标准1.GB/T 12712-1991蒸汽供热系统凝结水回收及蒸汽疏水阀技术管理要求2.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3.GB/T 20901-2007石油石化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4.GB/T 20902-2007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5.GB/T 5623-2008产品电耗定额制定和管理导则6.GB/T 15587-2008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7.GB/T 21367-2008化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8.GB/T 21368-2008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9.GB/T 21369-2008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10.GB/T 22336-2008 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11.GB/T 24851-2010建筑材料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12.GB/T 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2016第33号令).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2016 第33 号令)2016-08-19 08:10:30 来源: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6 年4 月20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1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 年6 月30 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6 年4 月27 日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能效水平对标达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
第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综合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价格政策,以及财税支持、绿色金融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安徽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办法
安徽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工业企业的合理用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能耗限额是指在生产耗能的产品过程中,对产品所规定的最高能源消耗量。
产品能耗限额包括产品综合能耗和产品单项能耗的限额。
第三条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负责制定安徽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并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能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五条省经委制定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并定期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进行调整、修订,保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科学合理。
第六条产品能耗的计算按G82589-90《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的规定执行,各种能源折合标准煤的系数,以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消耗的计量和统计工作,做好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分解、考核。
第八条省经委将不定期组织对用能单位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或者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对其单位产品能耗进行监测。
被检查单位应提供有关的统计资料。
第九条用能单位不得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分析等资料,不得干涉、阻挠或者拒绝检查、监测。
第十条用能单位不能提供或者不能完整提供本单位能耗原始记录及相关能源统计资料的,视其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耗限额考核奖罚制度,对完成能耗限额指标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超限额或者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重点奖励。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超过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月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20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二○一○年一月十七日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锅炉节能管理,提高工业锅炉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工业锅炉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和能效检验检测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锅炉,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
8MPa 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工作。
经信、建设、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锅炉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对在工业锅炉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鼓励工业锅炉生产和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工业锅炉能效水平。
第七条工业锅炉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设计、制造工业锅炉,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工业锅炉。
工业锅炉生产单位的新产品在试制时,应当进行能效测试,未经能效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批量制造。
2020年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20年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随着全球能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都在积极推动能源消耗的调控和管理。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我国家,我国在能源消耗管理领域也一直走在前列。
为了推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国政府对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实行了严格的限额管理,并制定了针对2020年的相关政策。
本文将围绕2020年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展开探讨,从政策依据、具体规定、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政策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是我国关于节约能源的基本法律,是保障我国能源资源安全、促进能源生产和消费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
其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节约能源的责任和义务,为制定和实施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提供了法律依据。
1.2《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管理办法》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管理办法是2015年8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具体细化和落实。
该管理办法对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确定、公布、调整、检查、考核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推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二、具体规定2.1 限额标准的确定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确定,必须根据产品的种类、材质、生产工艺等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和核定。
同时要考虑到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进步和资源利用等因素,综合确定每个企业产品的能源消耗限额标准。
2.2 限额公布和调整国家能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公布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使企业明确自己的消耗标准。
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进步以及资源利用情况对限额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保证其与实际生产情况相适应。
2.3 限额的检查和考核国家能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的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于不达标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纳入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中。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0.06.29•【文号】工信部节[2010]303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推动再制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再制造产品生产,引导再制造产品消费,我部制定了《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略)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再制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再制造产品生产,引导再制造产品消费,建立再制造产品认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产品,是指采用先进适用的再制造技术、工艺,对废旧工业品进行修复改造后,性能和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的产品。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及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发布《再制造产品目录》。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申请的初始审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
第四条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认定申请第五条再制造产品认定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三)国家对产品有行政许可要求的,应获得相应许可;(四)具备再制造产品批量生产能力,采用的再制造技术、工艺先进适用、成熟可靠;(五)产品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六条企业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的认定要求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再制造产品认定申报表;(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依法应取得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四)执行的产品标准;(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或)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六)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再制造技术说明;(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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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为加快节能技术进步,促进节能产品推广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对工业节能产品的管理,维护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产品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产品相关的质量、安全和环保标准的要求,与同类产品或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其能源使用效率或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产品。
节能产品可分为:(一)直接节能产品:直接消耗能源来实现某种特定功能的节能产品。
(二)间接节能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自身不消耗能源或少量消耗能源,但能使运用本产品的系统或设施降低能源消耗的节能产品。
(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产品:在完成相同功能的条件下,使用能替代常规能源的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节能产品。
二、节能产品认定申报条件
(一)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和产品生产地须在河南省境内。
(二)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企业应具有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国家规定产品)、CCC认证(国家规定产品)、安全认证(国家规定产品)等相关的有效证件。
(四)企业必须按ISO9001:2008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行。
(五)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节能、质量、安全、环保等有关标准要求,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六)产品生产期限在一年以上,质量稳定,并已批量投放市场。
(七)企业应能够提供优良的产品售后服务。
三、节能产品的认定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经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申请书》;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产品注册商标证明(如有注册商标须提供);
4.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规定产品);
5.产品执行标准(如为国家标准不再提供);
6.具备资质(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和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包括技术、安全、环保性能和节能指标);
7.获得的认证证书复印件(CCC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安全认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
8.产品说明书、结构示意图、原理图、产品照片、工艺流程图;
9.产品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10.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11.三个以上的用户使用报告。
(三)初审。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申报资料不合格的企业不予参加评审。
(四)评审。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参评节能产品的技术工艺先进性、节能效果、质量、安全和环保等各项指标,产品实用性、推广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审。
(五)现场检查。
对在评审中有异议的节能产品由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企业管理、产品性能、生产和检验设备、工艺技术等内容。
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产品不予认定。
(六)公示。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对专家评审合格的节能产品进行公示。
10日内没有异议的认
定为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
四、公布和激励
(一)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向通过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的生产企业颁发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采取多种形式推广应用。
(二)通过节能产品认定的产品优先推荐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三)符合产业政策的节能产品财政资金优先支持。
(四)凡通过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的生产企业,在从事科技部公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中规定项目的研发时,可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省科技计划支持研发先进节能技术及产品。
五、证书的使用、变更与撤消
(一)证书的使用
1.证书仅可用于本产品的宣传和推广,不得用于其它产品。
2.证书仅限于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
3.证书及其复印件不得涂改使用。
4.对证书已撤消但仍继续使用的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责令其停止使用,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经核查后重新换证:
1.用新的商标名称的;
2.产品名称变更的;
3.企业名称变更的。
(三)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认定证书并公示撤销。
1.监督检查发现产品及其生产状况不符合要求的;
2.产品在使用中达不到技术经济指标要求的;
3.用户和消费者对产品提出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
4.将证书用于产品宣传和推广之外其它用途的。
(四)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示撤销。
1.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2.将证书用于认定产品之外的其它产品的;
3.转让或涂改使用证书的。
六、监督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对节能产品质量状况和认定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委托专业监测机构进行测试。
发现达不到节能产品认定标准的或不按规定使用认定证书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按第五条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证书换发
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企业按申报程序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查程序与初次认定相同。
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换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