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力度大、内容实、范围广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创业创新,有效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
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税收支持力度,关系到经济持续平稳运行和社会就业稳定,对进一步把握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持续改进纳税服务,为释放减税降费政策红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实体经济发展仍面临较多困难,全社会对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还有很多期盼。
民之所盼,政之所向。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落实好减税降费措施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依法治税总体要求
依法治税总体要求
1. 依法治税可是件超级重要的事儿啊!就好比建房子得先打牢地基,没有依法治税,经济大厦咋能稳固呢?比如对那些偷税漏税的严惩不贷,不就是在为税收秩序打基础嘛!
2. 依法治税得全面推进呀!这就像一场必须赢下的战役,要方方面面都考虑到。
像对各个行业税收的规范管理,不就是在一步步夺取胜利嘛!
3. 依法治税得严格执行啊!这不就跟遵守交通规则一样重要,谁都不能任性。
看看对违规纳税行为的有力打击,这就是在维护规则啊!
4. 依法治税要一视同仁哟!不能有丝毫偏差,就像老师对待学生不能有偏爱一样。
那些大小企业都得依法纳税,公平公正多重要!
5. 依法治税得常抓不懈呢!可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这就如同每天要刷牙洗脸一样是必须坚持的。
持续加强税收监管,一刻也不能松呀!
6. 依法治税要深入人心才行呀!要让每个人都了解到它的重要性,如同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
想想通过宣传教育让大家都树立正确纳税意识,多有意义!
7. 依法治税得形成合力呀!不能单靠某一方面,就像拔河得大家一起使劲。
税务部门、企业和个人都得积极参与,共同努力呀!
8. 依法治税要有力度啊!绝不能手软,这跟医生治病得下猛药一个道理。
对严重违法的重罚,这是在守护我们的税收健康呀!
9. 总之,依法治税是保障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石,必须坚定不移地抓好!我们每个人都要为依法治税贡献自己的力量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二、总体要求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一)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
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
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规定(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规定(试行)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规定(试行)(1988年8月18日)近几年来,国家通过必要的减税免税,在支持改革,搞活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在减税免税工作中,一些地区存在着审批不严、减免不当甚至越权减免的情况;对减免税金的使用情况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对减税免税的效益没有必要的考核,以致有些减免税金使用不当、效益不高,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
为了严格减税免税管理,提高减免税金的经济效益,有必要建立健全减免税审批和减免税金管理、统计、报告制度。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减税免税的申请与审批(一)减税免税必须贯彻以法治税的原则,严格按照税法、条例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不得越权减免。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审批减税免税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保证财政收入预算的实现、提高减免税金的经济效益。
(三)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减免税金的用途,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并提出减税免税后可能达到的经济效益目标和可行的措施。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减税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报告认真地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逐级上报。
(五)上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减税免税申请和下级税务机关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批,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税免税申请,要派人进行调查,然后作出审批。
(六)对减税免税期满的纳税人,应当按期恢复征税;个别纳税人恢复纳税仍有困难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减免税申报审批手续,不得自行延长减税免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3.26•【文号】税总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税总发〔202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不断提升,但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与纳税人缴费人的期待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意见》立足于解决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具有多方面重大意义。
(一)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时期税收改革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2020年12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行研究。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意见》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全国“两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集成推出一系列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服务征管举措,不仅将有力推动税收征管改革不断走向深入,而且为“十四五”时期税收工作确立了总体规划和蓝图框架。
常见的审计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预算执行审计(一)违规调整预算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_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预算执行审计(一)违规调整预算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生效后办理税收减免应注意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生效后办理税收减免应注意什么?-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该公告对原《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作出了重要修订,将报批类减免税改为核准类,简化了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的程序,同时细化了税务机关对减免税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能。
43号公告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按照该公告要求办理税收减免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 根据4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本公告的适用范围只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税收优惠,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税收优惠,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即征即退等财政返还类、财政补助类优惠项目。
2.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两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和开始享受减免税的时间不同。
对于备案类减免税,按照43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申报纳税时享受减免税的同时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材料或附送材料向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提交报备资料,税务机关受理之后,如果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在政策存续期间可以一直享受减免税;对于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必须先报送减免税申请材料,待税务机关受理并核准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且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形变化后可以重新审核。
但是无论何种情形,纳税人都不得未向税务机关履行相关程序而自行享受减免税。
3. 税务机关将加强对享受减免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后续监督和检查,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对纳税人申报材料、计税依据的真实性和减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和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和规定用途享受减免税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的正确性进行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既可以实施对减免税材料和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也可以进行实地核实。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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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结束——。
最新税务政策减税降费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最新税务政策减税降费政策实施细则解读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行减税降费政策,旨在提升企业竞争力,缓解税负压力,促进经济发展。
为进一步推动减税降费政策的有效实施,税务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了最新的税务政策减税降费政策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指导和支持。
本文将对最新税务政策减税降费政策实施细则进行解读和分享。
一、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是税务部门重点关注的一环。
根据最新税务政策减税降费政策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
根据最新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提高到5000元。
这意味着,在月收入未达到5000元之前,个人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2. 教育、医疗等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进一步减轻个人负担,税务部门将教育、医疗等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这将有助于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
3. 外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吸引外籍高端人才和海外人才回国工作,税务部门对外籍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优化和改进。
外籍个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优惠政策对企业经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税务政策减税降费政策实施细则中,增值税优惠政策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
最新细则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在达到一定标准以下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这将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压力,鼓励其积极发展。
2. 住房租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税务部门给予住房租赁业增值税方面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增值税减免、封顶计算等,以减少企业税负。
3. 跨境电商增值税政策。
随着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税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增值税政策,以促进跨境电商的繁荣。
例如,进口跨境电商商品按照一定税率征收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等。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支持企业发展和创新,最新税务政策减税降费政策实施细则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制定,旨在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获得感,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减免税管理办法
减免税管理办法近年来,减免税政策成为国家在促进经济发展和调整结构方面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
为了更好地实施减免税政策,我国制定了《减免税管理办法》,该办法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宏观管理和微观实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减免税管理办法规范了减免税政策的宏观管理。
《减免税管理办法》要求税务机关依法组织对减免税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健全了减免税政策实施的监督、评估和报告制度。
通过减免税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和提示,纠正减免税政策的滥用、失范和乱象,确保减免税政策的科学、透明、公正、有效的实施。
其次,减免税管理办法明确了减免税申报和审核的程序。
《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申请,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发出减免税凭证。
通过这些规定,规范减免税政策的实施,减少了减免税政策的滥用和误用。
最后,减免税管理办法建立了健全的减免税风险防范措施和惩戒制度。
《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导致减免税政策失范的行为,对此类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罚,并要求加强对减免税政策跨部门的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
同时,《减免税管理办法》还要求税务机关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业务咨询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风险预防建议,避免纳税人出现因为误解政策而违法的风险。
总的来说,《减免税管理办法》规范了减免税政策的实施程序和风险防范,有效防止减免税政策的滥用和误用。
但是,随着减免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断加强,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运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税务机关审核减免税申请时,应当更加注重审慎,避免出现既定的政策给予错误的优惠;减免税管理办法还需要不断优化完善,使其更贴近实际和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
总之,《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减免税政策的合理实施和优化调整,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今后的工作中,相信减免税管理办法将会不断优化完善,为更好地推动营商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结构的升级,发挥更加积极的促进作用。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的报告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1.10.11•【文号】•【施行日期】1991.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的报告(1991年10月11日)国务院: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把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确定为治理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突出强调了税法必须统一,税权必须集中。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自一九八七年以来,相继发现五个加强税收工作的文件。
通过治理整顿,依法治税得到加强,税收秩序明显好转。
各级人民政府都很重视税收工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广大税务干部努力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年工商税收大幅度超收;一九九0年,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工商税收收入仍比上年增长4.5%。
同时,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也得到了较好发挥,税制改革不断向前推进,队伍建设得到加强。
当前,税收工作又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加以解决。
一是有的认为统一税法、集中税权是在治理整顿的要求下提出来的,现在治理整顿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对统一税法、集中税权的原则提出疑问,主张税收管理可以松动一下。
由此,一些地方违反统一税法,超越权限乱开减免税口子,扩大减免税范围,随意延长减免税期限;对本地销往外地的产品减税,对外地调入本地的产品加税,搞地方保护主义;超出国家规定范围自定对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屡屡出理。
二是目前我国公民税收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对税收缺乏认识和理解。
一些人把税收看成是额外负担,税费不分,甚至把税收同“三乱”混为一谈。
一些企业在税收上打主意,认为欠税有理,欠税有利,长期拖欠、占用国家税款。
偷税漏税问题虽几经集中检查整顿,但在一些地方仍大量存在,暴力抗税案件时有发生,税务治安亟待加强。
三是在某些地方,应收税款不能按“税、贷、货、利”的顺序及时、足额入库,影响了税收计划的完成。
常见违规定性及处理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预算执行审计(一)违规调整预算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标 签】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两个范本【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42号【发文日期】2005-03-22【实施时间】2005-03-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要求,为了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修订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范本”),形成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统一框架和制度体系。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两个范本”是一项试行的制度,在执行中,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两个范本”做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同时,“两个范本”所依据的总局以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截止日期是2004年12月31日,对于此后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可在“两个范本”的执行中做适当补充。
此外,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总局决定于今年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工作会议。
各地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在试行“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同时,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为会议总结经验做好充分的准备。
附件:1.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2.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3.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只发国税局,对下先发电子文)(略) 4.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只发地税局,对下先发电子文)(略) 附件1: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税总发〔2015〕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税总发〔2015〕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税收服务经济发展的主动性2015年以来,在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我国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就业形势稳定,城乡居民收入平稳增长,全面深化改革扎实推进。
同时,新的增长动力正在形成之中,外部需求收缩,经济运行走势分化,下行压力仍然较大。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率为中心,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大定向调控力度,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保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综合平衡,调动各方积极性,狠抓工作落实,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顺应新常态、推动新发展的主动性。
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税收促进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密切关注形势发展变化,主动寻找税收服务经济发展的结合点和切入点,积极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始终坚持依法征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文件印发),把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贯穿税收工作全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1 /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8]73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07.17
【实施日期】2008.07.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个别地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擅自制定出台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税收秩序。
为了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依法治税的自觉性。
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文字号】税总函[2015]183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03.30【实施日期】2015.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5]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减免税政策落实的统计、核算、上报制度和规范,逐步建立起减免税工作规范和政策效应分析机制,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减免税核算重点工作推进任务单2.2015年重点减免税政策及数据提供职责分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月30日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方案开展减免税核算工作对提升税务机关站位、规范纳税服务、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强力推进。
为此,税务总局就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制定了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减免税核算工作应当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争取用两年时间实现减免税精细核算管理目标,其中:2015年年底前,减免税核算基础工作到位,信息系统提供有力支持,基本实现减免税精细核算。
其中,4月底前,实现部分重点减免项目的分项数据核算;7月底前,重点减免项目范围适当扩大,数据精准度进一步提高。
2016年年底前,减免税工作规范基本建立;核算广度、深度、精细度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满足各级税务机关掌握减免税具体情况、总体规模和分析运用需求,为决策提供参考。
二、工作框架(一)组织保障为确保减免税核算工作顺利推进,税务总局成立由丘小雄副局长任组长,范坚总经济师、顾炬总审计师为副组长的减免税核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厅、法规司、货物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行为税司、国际税务司、规划核算司、纳税服务司、征管科技司、电子税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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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
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最近,个别地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擅自制定出台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税收秩序。
为了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依法治税的自觉性。
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款和豁免欠税。
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国家税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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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规定,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抵制各种违反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规范执法,严格减免税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贯彻税收征管法等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规范减免税审批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审批,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要依法纠正和抵制各种越权制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对地方政府超越权限制定的税收政策,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同时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纠正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三、加强监督,明确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认真落实好税收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各项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各项内部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税收违法行为。
要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或发现越权减免税政策不抵制、不上报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年7月28日封发校对: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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