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引言公路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变更是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常见的管理问题之一。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有效控制设计变更对工程进度、质量和成本的影响,制定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设计变更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政府相关司法文件的要求。
2.严格评估:对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进行严格评估,确保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科学调度:依据实际情况,科学调整设计方案,确保设计变更合理。
4.风险管理:对设计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做到风险可控。
5.公开透明:设计变更管理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设计变更管理的程序1.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需经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2.技术论证: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确保设计变更合理性和安全性。
3.成本评估:对设计变更可能带来的成本影响进行评估,查明资金来源,确保设计变更后资金保障。
4.审批流程:设计变更方案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5.实施监督:设计变更实施后,应严格监督,确保设计变更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第四章设计变更管理的责任分工1.甲方负责人:负责对设计变更提出初审意见,并签署设计变更申请。
2.项目负责人:负责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详细论证和审批,签字确认设计变更。
3.工程监理: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
第五章设计变更管理的效果评估1.成本控制:设计变更管理应严格控制成本,防止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成本增加过多。
2.工程进度:设计变更不应影响工程进度,必须合理安排设计变更的实施时间。
3.工程质量:设计变更后的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结语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设计变更管理,提高工程设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希望各项目单位和相关部门严格遵守本办法,共同推进公路工程建设规范发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确保工程符合规划要求,满足使用功能。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经过审批,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二章设计变更定义第五条设计变更是指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技术原因、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行为。
第三章设计变更分类第六条设计变更按照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总体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导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原设计概算的10%。
第八条一般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项目的局部调整,不影响总体布局、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且工程费用变化不超过原设计概算的10%。
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九条设计变更的审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申请应当包括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变更方案、费用估算等内容,并附相关图纸和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对违规的设计变更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变更档案管理制度,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六章设计变更实施第十四条设计变更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变更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交底,确保变更内容符合设计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市场行为,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或核准,涉及交通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应当在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中进行专题分析:(一)公路线路方案的优化; (二)工程取土、弃土、取石、取水方案的可行性论证; (三)特大桥、特长隧道、互通式立交工程等技术复杂或重要的工程方案; (四)涉及通航净空的通航水域与
港口工程、助航设施布设方案;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
前款第二项所称重要的工程方案,是指建设条件差、投资额度大、工程建设难度大、受自然灾害影响大的桥梁、隧道及互通式立交工程方案。
三、凡在初步设计基础上的重大变更,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
对于因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确需修改初步设计方案的,应由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设计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批准。
设计变更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正在建设和即将建设的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材料设备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及时审批,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与相关单位进行合作,保持沟通畅通,共同解决问题。
第七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注重合理性、经济性和安全性,不能无限制地增加工程造价。
第八条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变更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变更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公路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充分的变更理由和依据,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批准变更。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应当重新编制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按照新的变更内容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不得进行施工和支付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章变更管理与控制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不得擅自进行任何改动。
第十六条变更后的工期、质量和造价应当重新评估和控制,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变更后的工程应当重新进行验收,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保证和维修工作。
第十八条变更后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通报。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12020年4月19日【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通部令第5号【发布日期】 -05-09【生效日期】 -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 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5月9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2020年4月19日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经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32020年4月19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42020年4月19日(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理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它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有效控制项目变更风险,确保设计变更对于项目顺利进行的影响最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变更是指在已批复的项目设计方案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对设计方案的一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中的设计变更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阶段、设计过程和实施阶段的变更。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秉持“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优质工程”的原则,确保变更后的设计方案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同时尽量减少对项目进度和成本的影响。
第二章变更管理程序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发现设计方案需要变更时,应当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设计变更申请报告,明确变更内容、原因和影响,并提出变更前后设计方案的对比分析。
第七条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应当经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报送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省级批准单位备案。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并根据变更的影响程度确定变更的批复权限。
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核通过设计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发放设计变更批复文件。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变更批复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并重新编制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文件。
第十一条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文件应当经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已备案的设计变更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变更的实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如变更设计方案需要重大改动,影响工程进度或者造成较大的成本增加时,项目建设单位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评估项目可行性,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章变更管理要求第十四条设计变更应当合理、充分、精确,变更内容和目的明确。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应当尽量减少对项目进度和成本的影响,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济合理。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5年5月9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交通部第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交通部第令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5年5月9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二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以下是一份关于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细则:一、变更管理范围1. 变更管理适用于在建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检验等阶段发生的变更。
2. 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二、变更管理程序1. 变更提出:变更可以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
2. 变更审批:变更提出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步评估,并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3. 变更设计:经审批通过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进行评审。
4. 变更施工:变更设计通过评审后,施工单位按照变更设计进行施工。
5. 变更验收: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确认变更工作符合要求。
6. 变更备案:变更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变更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备案。
三、变更管理要求1. 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工程的安全性、经济性和施工进度。
2. 变更必须经过合理的论证和评估,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变更应提前沟通和协商,相关单位应共同参与变更管理的决策过程。
4. 变更管理需要做好变更工作的记录和报告,确保变更过程的透明和规范。
四、变更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负责变更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 设计单位负责变更设计的质量和合理性。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
4.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变更工作的实施情况。
五、变更管理记录1. 变更管理需要做好相关记录,包括变更提出、审批、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的记录。
2. 变更记录应包括变更的目的、内容、依据、审批意见、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等。
六、变更管理监督1.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发现变更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为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细则,具体执行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要求来确定。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坚持标准、控制造价、明确责任、服务现场,最大限度发挥投资效益,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路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一、前言本文旨在制定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将公路工程变更过程中的各项事项规范化,并为后续管理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变更管理的基本原则1. 协商一致原则:公路工程变更应当根据各方的实际情况,在平等协商、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2. 确保质量安全原则:公路工程变更不得影响道路的安全性、可用性和质量标准,对于影响道路功能和交通安全的变更,必须进行专业评估和审核。
3. 保护合法权益原则:公路工程变更过程中,应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施工单位和相关业主的权益。
4. 政策合规原则:公路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确保变更后的工程符合国家建设要求和规范。
三、变更管理程序1. 变更申请:变更方向相关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论证材料,明确变更原因和影响因素。
2. 变更审核:由专业审核人员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和审核,评估变更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的影响。
3. 签署变更协议:变更申请通过审核后,各方签署变更协议,明确变更的内容、条件和责任。
4. 变更实施:根据变更协议,组织实施变更工作,确保变更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5. 变更验收:变更完成后进行验收,并出具变更验收报告,确认变更工程的合格性。
四、变更管理的主要内容1. 变更范围的确定: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明确变更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变更的时间节点:确定变更工作的时间节点和工期,制定详细的变更计划,并及时进行进度控制和监督。
3. 变更费用的处理:根据变更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变更费用的责任和支付方式,确保变更费用的合理安排和清晰核算。
4. 变更后的工程质量: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变更后的工程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
5. 变更影响的评估:对于可能影响道路安全和交通状况的变更,进行专业评估和分析,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应对方案。
五、变更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各方责任:变更申请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在变更管理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变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建立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为配合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高质量高效公路,保障公路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国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法适用于全国建设中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路设计变更是指在保证工程安全、经济、可行性的前提下,在设计批准后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的变化、技术进步或设计依据发生变化,而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行为。
第三条路设计变更案由包括:1、新增、减少或变更所建设工程长度和宽度;2、新增、变更或删除所建设工程的桥梁、涵洞、隧道和立交、改变设计等级;3、改变原因查找条件的变更;4、改变设计施工方案的变化;5、建设用地环境情况改变;6、气候变化;7、经济规划及资金使用要求改变;8、因技术发展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需要变更的。
第四条路设计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变更所建设公路工程名称、等级、起止桩号或公路经营标准等情况的变更表;2、设计施工方案的变更,变更表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3、建设用地环境变化的现场监测报告,如水文地质、土壤污染等情况的监测;4、其他相关环保、安全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报告;5、其他相关证明及文件。
第五条路设计变更应当经设计许可单位审查后,提交变更事项所在地责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条于影响安全、经济、环境要求的变更,须经批准机关及设计许可单位的共同审查,然后报给审批机关批准;对于影响安全和经济而无影响环境的变更,可单独报设计许可单位审查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对影响环境但不影响安全和经济的变更,应经设计许可单位审查后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可由设计许可单位审定批准。
第七条于已批准的公路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变更后的文件施工,实施设计变更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报告义务,向上级设计许可单位报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记录。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交通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公路建设项目的变更管理。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基本条件第三条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的;(二)勘察设计资料不准确,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问题的;(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的。
第四条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建设成效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投资的;(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或施工工艺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或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三)有利于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管理条件的。
第五条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项目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局部工程提出的变更。
第六条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如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改变、政策性费用变化等)及地方各级政府针对当地发展和群众需要提出的变更。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第七条工程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桥梁长度增减达150米以上的(含分离式立交桥);(六)隧道长度增减达150米以上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根据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具体的细则如下:一、变更管理的基本原则:1. 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2. 变更应当保持公道合理,遵循公平竞争原则;3. 变更应当依法程序进行,确保程序合规、程序公开、程序公正;4. 变更应当及时进行,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5. 变更应当坚持效益为导向,保证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
二、变更管理的程序和责任:1.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变更事项,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审核变更事项,并按照相关程序批准或否决变更申请;3.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实施;4.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变更要求进行施工,并及时报备相关变更事项;5. 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变更施工符合要求;6. 若变更后发现存在问题,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追责。
三、变更管理的内容和方式:1. 变更内容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和技术要求变更等;2. 变更方式有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等,但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3. 变更应当明确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重要信息;4. 变更应当合理安排工期、资源和资金,并及时与相关方沟通和协商;5. 变更应当进行记录和档案管理,确保变更过程留有明确的痕迹。
四、变更管理的监督和处罚:1.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变更项目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对于违反变更管理办法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3.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暂停工程建设或撤销变更决定。
以上就是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细则。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和要求,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对工程设计、施工或材料进行调整、修改或更替的情况。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应符合安全、合理、经济、科学、可行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变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分为设计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和监理单位变更。
第六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变更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变更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工程变更应经建设单位的批准,并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程变更应制定变更方案,并经有关单位的审核和验证。
第二章变更范围和程序第九条公路工程变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工程设计变更:指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修改,包括线路、桥梁、隧道、涵洞等结构的调整或修改。
(二)施工工艺变更:指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工程施工工艺进行调整或修改,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步骤、施工设备等的调整或修改。
(三)材料变更:指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工程材料进行更替或调整,包括材料种类、规格、品牌等的更替或调整。
第十条工程变更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具体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范围。
(二)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和验证:设计单位审核设计方案的合理性,施工单位验证施工工艺的可行性,监理单位审核变更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影响。
(三)建设单位根据审核和验证意见,制定变更方案,并进行内部审批。
(四)建设单位将变更方案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五)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变更方案进行施工,并在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
第三章变更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变更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变更内容应明确、具体,并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
(二)变更方案应详细、完整,包括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范围和变更影响等。
天津市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V1
天津市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V1天津市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路建设工程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但在建设过程中也会出现设计变更的情况。
针对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进行管理,能够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
下面是天津市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
一、变更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变更管理的执行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合规。
2.坚持科学性:变更管理需要专业人员参与,科学评估变更对工程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决策。
3.主动管理:在变更前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变更挤压工期。
4.公开透明:在变更管理中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让相关各方了解变更情况,做出自己的决策。
5.技术风险管控:在变更管理中需要对风险进行评估和识别,坚决杜绝技术风险问题。
二、变更管理流程1.变更提出:建设单位及其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在征求并获得监理单位、专家咨询机构的意见及确认变更的可行性之后,可提出本工程的变更申请。
2.变更审查:建设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勘察和资料审查。
专家咨询机构在审查中给予专业意见,并将审查结论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
3.变更决策:建设单位应结合监理单位及专家咨询机构的意见做出变更决策,并经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4.变更执行和监管:变更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加强管理和监控,确保变更实施过程合乎实际和遵循各项规定。
5.变更后评估:在变更结束后,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变更实施过程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和经验总结。
三、变更管理的措施1.合理界定变更范围:变更范围需要在不影响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尽量避免过度变更。
2.严格控制变更次数:变更次数要严格控制,更应避免变更之间发生叠加影响。
3.限期审批变更:变更管理要实现限期审批,尽量避免时间过长和耽误工期的情况。
4.变更决策公正公正:在变更决策中,应注重公正公平,坚决避免不合理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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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澜二级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思澜二级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搞好施工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确保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合理控制投资,顺利完成建设任务。
依据《云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结合思澜二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变更设计的范围和理由按照设计图表提供的资料,原则上不得变更。
如经现场核实,发现有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变更时,可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1、设计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的。
2、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
3、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不相符合。
4、有更好的方案,能在提高标准或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保通、利于环保、水保、改善施工及使用条件。
5、因农田、水利、工矿等建设需要,对局部工程进行处理。
6、上级主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第三条变更设计制定审批权限思澜公路工程变更设计按三级管理,即:建设主管单位、建设单位、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审批变更设计的各级机构,应本着对国家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现场核实、充分调查研究、严格执行变更设计原则,切实抓好变更设计的审批,上级审批机构有权纠正下级审批机构批准的不恰当的设计变更。
一、下列变更设计由指挥部制定审查,报思澜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或建设主管单位审批。
1、公路技术等级、路线起止点及中间控制点的改变或改变设计任务书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
2、特大桥及大中桥位置、桥型、跨径、净宽、荷载标准和主要结构的改变。
3、沿线主要设施及特殊工程。
如管理用房、服务区建设规模或增减及立交、上跨桥、隧道等工程的改变或增减;交通工程及收费通信系统设置原则的改变;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的改变。
4、局部调坡移线连续长度1公里以上(含1公里)。
5、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6、变更设计累计增加金额突破批准和设计总概算,或批准的施工预算总额,或确定的总投资控制金额。
二、下列变更设计由指挥部制定审查,报思澜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批。
1、局部调坡移线连续长度1公里以下。
2、大、中桥基础深度或非主要结构的改变。
3、小桥位置、座数、或2米以上的涵洞道数的调整和增减,或桥型、孔径等的改变;特殊设计的防护工程及调整构造物的结构或位置的改变。
4、挖方路基路槽30cm以下换填,交通工程的一般改变;管理用房、服务区和收费站位置的调整。
5、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
三、下列变更设计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工程师制定,报思澜二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审批,并报思澜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备案。
1、改移道路连续1公里以下的路线平、纵调整;2、个别和局部路段路面基层的调整;3、中桥基础深度或非主要结构的改变,小桥桥位、桥型、跨径和结构的改变。
4、涵洞道数的增减、结构型式的改变。
5、防护工程位置的改变。
6、软土路基浅层处理的设计方案及数量的调整。
7、砼桩无破损检验,砼桩的荷载试验的确定。
8、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
四、下列变更设计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工程师制定审批,并报思澜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备案。
1、改移道路连续1公里以下的路线平、纵调整;2、个别和局部路段路面基层的调整;3、中桥基础深度或非主要结构的改变,小桥桥位、桥型、跨径和结构的改变。
4、涵洞道数的增减、结构型式的改变。
5、防护工程位置的改变。
6、软土路基浅层处理的设计方案及数量的调整。
7、砼桩无破损检验,砼桩的荷载试验的确定。
8、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
五、下列变更设计,在确保工程质量,节省投资的前提下由指挥部各专业工程师或业主代表制定审批,并报指挥部审核、备案:1、涵洞位置的调整,或2米以下涵洞数量的增减及迎送水调治工程的改变。
2、小桥、涵洞及防护工程基础深度调整;排水工程位置、类型的改变;标志,护栏数量的增减等。
3、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
五、下列变更设计,在确保工程质量,节省投资的前提下由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制定审批,指挥部专业工程师或业主代表核实,并报指挥部核备:1、涵洞位置的调整,或2米以下涵洞数量的增减及迎送水调治工程的改变。
2、小桥、涵洞及防护工程基础深度调整;排水工程位置、类型的改变;标志,护栏数量的增减等。
3、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
六、凡投资减少的变更设计技术方案制定审批不受审批权限的控制,方案制定人在方案制定中属主体结构变动的如大、中桥梁桥形改变、增减,2米以上涵洞数量增减,5米以上挡土墙移位、增减,需报请设计代表现场核实并签字认可。
第四条变更设计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批手续1、变更设计技术方案的提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设计时,可由施工方、承包方、监理方、设计方、业主方的一方或共同进行变更设计技术方案的提议,提议资料由施工方或承包方填写“技术方案现场处理卡”应说明工程变更项目、部位、变更理由、依据,变更设计技术方案的初步评估,应附相关文件、图纸资料,变更设计技术方案的投资估算(估算结果要求与最终变更设计结果比较控制在±10%以内),并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论证比较。
变更设计技术方案提议由施工方或承包方上报驻地高监办,由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审批权限人员进行现场制定和签字确认,变更设计技术方案提议仅作为变更设计技术方案制定的依据,未进行现场制定和签字确认的变更设计技术方案提议不得施工也不得最终计量和结算。
2、变更设计技术方案制定:变更设计技术方案提议由施工方或承包方上报驻地高监办,由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审批权限人员进行现场制定和签字确认(该过程应在收到变更设计技术方案提议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原因例外),并将现场制定和签字确认的变更设计技术方案原件上报建设指挥部总工办备案,由总监理工程师下发变更设计指令(该过程应在收到变更设计技术方案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原因例外),未下发变更设计指令的变更设计技术方案不得施工;特殊紧急工程的变更完善设计,经四方现场会签确定变更方案可行的,应在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监控下可先动工,但变更(完善)设计技术方案资料应及时按要求申报办理。
相关权限人员在现场制定和确认变更设计技术方案时对技术方案提议有异议或新的建议时视为新提议。
3、变更设计的报批:经总监理工程师下发变更设计指令的变更设计技术方案需严格执行,最终报批的的变更设计资料必须与现场实体相一致,最终投资结果需与变更设计技术方案的投资估算结果相符。
变更设计报批的相关其他要求见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五条变更设计的报批手续1、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设计时,应说明工程变更项目、部位、变更理由、依据,变更设计的初步评估,应附相关文件、图纸资料,并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论证比较;属设计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规范的,由原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提交修改设计图;属于地质情况、地理环境等诸方面因素产生的变更设计,应认真做出技术经济比较,由承包方填写“技术方案现场处理卡”、“工程变更(完善)设计表”、“工程变更(完善)设计计算书”、“工程变更(完善)设计图”一式三份,一并逐级送审。
2、特殊紧急工程的变更(完善)设计,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主管负责人在现场确认变更方案可行后,在现场监理工程师监控下可先动工;按批准权限由上级单位派人员以现场会审的形式审定,但必须充分论证,符合变更要求,变更(完善)设计资料图表应及时按要求申报办理报批手续。
3、变更设计的报批,必须严肃认真,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对责任人进行虚假费用10%的经济处罚,并全线通报直至除名。
4、变更(完善)设计审批时限: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在收到“工程变更(完善)设计申报表”后7天内进行批复或转报;设计代表处在收到“工程变更(完善)设计审报表”后5天内进行批复报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在收到“工程变更(完善)设计审批表”后5天内进行批复或转报;总工程师办公室在收到“工程变更(完善)申报表”后5天内应进行批复或转报;思澜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工程变更(完善)申报表”后8天内应进行批复或转报,特殊原因例外。
5、变更设计审查,签署流程图。
第六条变更设计的申报要求1、变更设计应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及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要求,不降低原设计标准及工程质量,原则上不突破批准的设计概算(或预算)及控制投资,不延长竣工期限和降低使用效益,真正符合优化,完善设计的要求。
2、变更设计要有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依据,避免主观片面;变更设计应以优化、完善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
3、当变更设计涉及资金、劳力、材料、机械、设备等重大变更时,应事前和有关部门联系,落实相应的措施。
4、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杜绝一个单元的分项工程变更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越级报批,未按报批手续上报或未按批准权限批准的变更设计,擅自开工的工程,不得验收结算。
如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或其它问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5、施工、监理、指挥部运用新的科技技术和工艺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完善和提出更好的方案,并在提高标准或不降低原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约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保通和水保、环保需要,以及改善施工条件的,按节省工程费用的10%给予奖励。
6、变更设计资料必须真实反映现场情况,所报资料除审批部门的签署意见或个人签字外,全部必须采用微机处理,纸张大小统一采用A4和A3纸。
审批部门在申报资料中核对更正时,不得涂改原始文字,审查时若需修改可附页修改并应注明更正部门和个人签字。
各部门签署的意见必须具体、明确,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词句。
7、变更设计的编号按统一形式编制顺序号。
例如:变更设计为“03—007”,其中03表示合同号,007表示该份变更设计的顺序号。
8、变更设计资料的装订顺序:传递单变更令技术方案现场处理卡变更设计申报表工程变更数量及经济审核汇总表数量计算书变更图纸原设计图纸(如有)试验检验资料其它资料(摄像资料、相关往来文件、新增单价分析或审批表)第七条其它1、设计单位要对设计负责到底。
派往工地的设计代表要与思澜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指挥部、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密切配合,主动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不能拖延。
2、为便于统计、掌握变更设计情况,指挥部将已批准的变更设计汇总后按“季报表”及时报送思澜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核备。
3、施工单位必须随同计量报表上报变更设计汇总月报。
4、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及变更设计图表资料及检验签证与试验凭证应妥善保管,装订成册,验收时列入技术档案移交。
5、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思澜公路建设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