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牛奶管理办法
牛奶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牛奶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维护企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牛奶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的原则,确保牛奶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牛奶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生产、质量、技术、销售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设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六条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章生产环节管理第七条牛奶生产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过期、变质等原料。
第八条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清洁、维护和保养,确保生产设备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条建立生产记录,详细记录生产过程、原料使用、设备维护等情况。
第四章储存环节管理第十一条牛奶储存环境应满足温度、湿度、通风等要求,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二条建立仓库管理制度,对仓库进行分区管理,分类存放。
第十三条严格出入库管理,确保牛奶产品在储存过程中不发生霉变、污染等现象。
第十四条定期对储存环境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五章运输环节管理第十五条牛奶运输过程中,应保持产品温度、湿度适宜,防止产品变质。
第十六条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运输路线、时间、温度等要求,确保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建立运输记录,详细记录运输过程、温度、时间等情况。
第六章销售环节管理第十九条牛奶销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销售价格、包装、标签等规定,确保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一条建立销售渠道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七章检测与监督第二十二条定期对牛奶产品进行内部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出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省级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八条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生鲜乳生产第九条地方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奶畜发展需要,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奶畜品种登记、奶牛生产性能测定、青粗饲料生产与利用、标准化养殖、奶畜疫病防治、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服务,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乳制品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条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备案,获得奶畜养殖代码。
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奶源基地,按照良好规范要求实施标准化生产和管理。
第十一条奶畜养殖场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渝卫法监[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卫法监〔2006〕6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贯彻实施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规范我市的食品卫生许可行为,我局制定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规范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放、延续、变更、填写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一)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包括城乡集市中有固定摊位的经营定型包装食品、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商贩。
(四)从事餐饮业、学校食堂、单位内部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分为二类:(一)《食品卫生许可证》。
发放对象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餐饮业、学校食堂、单位内部食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
发放对象为在集贸市场、食品展销会、庙会等场所设置符合食品卫生条件且有固定摊位的食品经营商贩、饮食摊贩和建筑工地食堂。
鲜奶收购管理制度
鲜奶收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鲜奶收购管理工作,提高鲜奶质量,增强鲜奶生产企业的经营效益,制定本制度。
二、收购对象1. 定义本制度所指的鲜奶是指从奶牛、山羊、水牛等乳制品产生的新鲜乳液,从其采集到送达收购站没有进行加工处理的乳液。
2. 作物范围(1)收购站对鲜奶的采购范围灵活多变,能灵活调整收购对象。
(2)收购站对农户和乳品企业的鲜奶实行分类收购。
三、收购质量管理1. 鲜奶主要检测项目(1)外观质量:包括颜色、气味、沉淀物等。
(2)感官质量:通过观察、闻、尝的方式判断奶质的新鲜度。
(3)理化指标:主要包括乳脂肪率、蛋白含量、感官指标、乳酸菌指标等。
2. 检测人员和方法(1)收购站的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奶质有一定的了解。
(2)检测方法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进行。
3. 发现质量问题处理(1)如果有发现鲜奶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供奶方,并协商解决办法。
(2)对于质量问题的鲜奶,应及时处理或退回,以保障产品安全。
四、收购价格管理1. 价格计算方法(1)根据奶质差异和季节变化,收购站应合理测定奶价。
(2)收购站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计算奶价,保障供奶方的合法权益。
2. 价格变动政策(1)奶价的调整应符合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收购站应当及时通知供奶方奶价的调整情况。
五、收购流程管理1. 采购计划编制(1)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计划,收购站应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
(2)采购计划应充分考虑鲜奶的季节性和产地分布等因素,以确保供应充足。
2. 采购执行(1)收购站应根据采购计划,及时进行鲜奶收购,并适时更新采购记录。
(2)收购站应确保有足够的收购设施和人员,以便顺利进行收购工作。
3. 收购记录管理(1)收购站应建立完整的收购记录,包括供奶方信息、收购数量、收购时间等。
(2)收购记录应按照标准流程进行填写和管理。
六、供应商管理1. 供应商资质审核(1)对于新的供奶方,收购站应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合法生产经营。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出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省级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八条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依法生产经营。
2第二章生鲜乳生产第九条地方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奶畜发展需要,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奶畜品种登记、奶牛生产性能测定、青粗饲料生产与利用、标准化养殖、奶畜疫病防治、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服务,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乳制品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条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备案,获得奶畜养殖代码。
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奶源基地,按照良好规范要求实施标准化生产和管理。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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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 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 法犯罪行为
企业和经营者职责
保证食品安全卫生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实施进货查验制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定义: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 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应当具有工艺必要性;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应当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符 合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使用量;符合GB2760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监测计划调整: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监测计划,确保食品
安全
风险监测结果分析与运用
监测目的:了解食品污染状况,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监测内容: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行监测 分析方法: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运用: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风险管理提供依据,保障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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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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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01 单 击 添 加 目 录 项 标 题 02 总 则 03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04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体 系 05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与 风 险 监 测 06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规 范
定义和术语
食品安全:食品 的种植、养殖、 加工、包装、贮 藏、运输、销售 等环节,符合国 家强制性标准, 对人体健康无害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LT(二)在食品中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三)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第九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特定品种食品生产经营的,还应当依法在相应许可证件中予以特别标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由相应的许可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或者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许可。
第十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依法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向市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禁止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自动失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出现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康复后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健康证明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等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委托双方应当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鲜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鲜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鲜奶食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鲜奶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检验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鲜奶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鲜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鲜奶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鲜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鲜奶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第二章鲜奶生产管理第五条鲜奶生产企业应当取得乳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六条鲜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奶源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奶源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奶源质量安全。
第七条鲜奶生产企业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艺和设备进行生产,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微生物污染。
第八条鲜奶生产企业应当对鲜奶进行包装、标识,并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第三章鲜奶销售管理第九条鲜奶销售者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建立进货查验制度,验明鲜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第十条鲜奶销售者应当保持鲜奶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变质、污染、超过保质期的鲜奶产品。
第十一条鲜奶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标明鲜奶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第四章鲜奶运输和储存管理第十二条鲜奶运输和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鲜奶产品运输和储存的规定,保证鲜奶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鲜奶运输工具和储存设施应当保持清洁、卫生,避免鲜奶产品受到污染。
第十四条鲜奶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当控制温度、湿度等条件,确保鲜奶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五章鲜奶检验和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第十五条鲜奶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鲜奶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鲜奶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鲜奶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单位应当对鲜奶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留存检验报告。
奶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健康,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奶制品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奶制品生产、销售、储存等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关单位。
第三条奶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二)全程控制,责任明确;(三)科学合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建立奶制品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奶制品生产、销售、储存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奶制品食品安全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奶制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七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奶制品生产过程控制体系。
第八条原料采购:采购原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采购不合格原料。
第九条生产过程:生产过程应当严格控制,确保奶制品质量安全。
(一)生产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二)工艺流程:生产过程应当遵循合理的工艺流程,确保奶制品质量安全。
(三)人员操作:生产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
第十条包装: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包装完好无损。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奶制品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渠道合法、规范。
第十二条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负责宣传、推广奶制品。
第十三条销售奶制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销售渠道合法、规范;(二)产品标识清晰、准确;(三)产品标签符合国家标准;(四)销售价格合理。
第五章储存管理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奶制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环境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储存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储存过程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储存环境:温度、湿度等条件符合国家标准;(二)产品摆放:合理摆放,避免挤压、损坏;(三)保质期:严格按照产品保质期进行管理。
牛奶发放管理制度
牛奶发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牛奶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的营养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牛奶发放管理制度。
二、发放对象1. 儿童:儿童是本制度的主要发放对象,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2. 孕妇:怀孕期间的女性也可以享受牛奶的发放。
3. 其他需要帮助的人群:比如贫困户、孤寡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三、管理机构1. 牛奶发放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牛奶的调度、分配和监督管理。
2. 牛奶发放点:各个学校、机构设立专门的牛奶发放点,负责具体的牛奶发放工作。
3. 牛奶供应商:负责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鲜牛奶。
四、发放标准1. 配额:每人每天发放一份牛奶,不得超标发放。
2. 鲜牛奶:优先选择鲜牛奶作为发放对象,确保牛奶的新鲜健康。
3. 可替代产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无法提供鲜牛奶的地区进行替代发放,但必须保证替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4. 发放时间:牛奶发放时间统一规定,保证每个人都可以在固定的时间内领取牛奶。
五、发放程序1. 供应商向牛奶发放管理中心提供牛奶。
2. 牛奶发放管理中心按照发放标准对牛奶进行调度和分配。
3. 牛奶发放点接收牛奶,按照规定时间和数量进行发放。
4. 接收牛奶的学校或机构进行牛奶的合理存储和分发,确保牛奶的品质。
5. 发放点定期向牛奶发放管理中心报告发放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六、监督管理1. 牛奶发放管理中心每年定期对各牛奶发放点进行检查,督促其按照规定进行牛奶发放工作。
2. 对违规发放或浪费牛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3. 对牛奶质量问题进行及时处理,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
4. 外部监督: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制度,保证发放工作的公平公正。
七、奖罚管理1. 奖励机制:对在牛奶发放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2. 失职处理:对发放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玩忽职守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3. 违规处理:对违规发放、浪费牛奶等情况进行处理,保护牛奶资源和人民群众的权益。
牛奶场的管理制度
牛奶场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牛奶场的管理工作,保障牛奶质量,促进牛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牛奶场是生产、加工、销售牛奶和其他乳制品的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牛奶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配备专业人员,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卫生、合法。
第四条牛奶场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意识和素质,保证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牛奶场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牛奶的质量安全,有效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牛奶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产品的检测和监测,确保产品合格。
第七条牛奶场应当公布自己的生产经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社会的关切。
第八条牛奶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危机管理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
第九条牛奶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牛奶场应当保护环境,遵守环保法规,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牛奶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包装储存等方面。
第十二条牛奶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原料采购制度,严格把关原料质量,确保原料的安全性和卫生。
第十三条牛奶场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工艺,保证牛奶的加工质量,避免交叉感染和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牛奶场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监测和检验产品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五条牛奶场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和追溯,确保产品可追溯性,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十六条牛奶场应当对包装储存进行管理,保证产品的新鲜度和安全性,防止被污染和变质。
第十七条牛奶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不得违规生产,否则将对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八条牛奶场应当实行全员质量管理,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水平。
第十九条牛奶场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产品检测、样品留存、质量跟踪等方面。
第二十条牛奶场应当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测,确保产品合格,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牛奶安全管理制度
牛奶安全管理制度一、生产环节1.生产场所选择牛奶生产场所应选在偏僻干净、无污染的地方,远离化工厂、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对牛奶产生污染的场所。
2.牛群管理养殖场应定期对牛群进行健康检查,严格管理饲料,确保牛只健康生长,排除疾病对牛奶的污染。
3.生产设备及工艺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持清洁卫生,严格遵守生产工艺流程,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污染。
4.生产人员素质生产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证书,了解食品安全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
5.原料采购牛奶生产需要使用原料如牛群产的牛奶、饲料等,原料的采购必须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原料进行检验。
6.质量监控对生产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做好质量记录,确保牛奶生产过程合格,达到卫生安全标准。
二、加工环节1.加工设备及工艺牛奶加工企业应确保加工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采用卫生无菌的加工工艺,保证牛奶在加工过程中不受污染。
2.产品质检在牛奶加工过程中,对产品进行全程质检,确保产品达到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带有污染物质。
3.产品包装对产品进行严格包装,保证包装材料符合国家标准,防止牛奶在包装过程中受到二次污染。
4.产品存储对搞好产品的存储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存放,避免污染,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5.质量追溯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及时追溯到生产环节,从源头上进行处理,保障产品质量。
三、运输环节1.运输车辆保洁确保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避免二次污染。
2.温度控制保证牛奶在运输过程中温度稳定,避免温度过高或过低导致牛奶质量下降。
3.包装完整性在运输过程中,保证包装完整,避免发生破损导致牛奶受污染。
4.运输证照保证运输证照的齐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保证牛奶的合法运输。
四、销售环节1.销售场所卫生销售场所要保持干净整洁,避免污染牛奶。
2.售后服务加强售后服务,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3.产品追溯建立产品追溯体系,便于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查询产品的生产流程。
重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重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一、总则1.1 为保障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
1.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2.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食品安全标准。
2.2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的监督抽检,定期公布食品安全监测信息。
2.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进行定期检查。
三、食品生产与流通3.1 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3.2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储存运输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
3.3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3.4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四、餐饮服务4.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餐饮服务条件,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4.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餐具清洗消毒、食品储存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
4.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4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公示食品原料、加工工艺、添加剂使用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理5.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5.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并协助调查处理。
5.3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六、法律责任与诚信建设6.1 违反本制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牛奶仓储管理制度内容
牛奶仓储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了规范牛奶仓储管理工作,提高牛奶仓储效率,确保牛奶品质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牛奶仓储管理工作的人员,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二、仓储环境管理1.仓库选址应该远离垃圾处理场所、污染源和有害物质,保证空气清新,没有异味和异物进入仓库。
2.仓库内部应该保持清洁,定期清理杂物和垃圾,保持通风透气,保持温度湿度适宜。
3.仓库货物堆放应有序,间隔明确,不能堆放过高,以免压垮。
4.仓库应配备足够的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保障牛奶仓储过程中的安全。
5.仓库应定期进行检查,保持设施设备完好,确保牛奶品质和安全。
三、牛奶管理流程1.牛奶入库1)接收牛奶时,要认真核对发货单和货物,检查包装是否完好,牛奶是否过期,确保无误后方可入库。
2)进入仓库的牛奶应该及时上架保管,根据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依次排列,确保先进先出原则。
3)对新到货物进行入库登记,登记牛奶种类、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牛奶出库1)根据客户订单,及时准备货物,并核对货物种类、数量和质量。
2)出库时要填写出库单,标明牛奶种类、数量、出库时间等信息,确保记录准确。
3.牛奶盘点1)定期对仓库内的牛奶进行盘点,确保库存与记录一致。
2)对过期或者质量有问题的牛奶作废处理,绝不允许销售给客户。
3)盘点后要及时更新库存记录,保持信息及时准确。
四、牛奶安全管理1.牛奶仓储过程中要保持卫生,避免受到污染,确保牛奶品质。
2.仓库内部严禁吸烟、喧哗和放火。
禁止食用未经检验的牛奶,防止意外发生。
3.对仓库保管的牛奶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质量符合标准,并做好相应记录。
4.牛奶运输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剧烈摇晃和高温,保持牛奶新鲜。
五、牛奶仓储管理人员的职责1.仓库管理员要对仓库内部进行管理,保证牛奶品质、数量和安全。
2.仓库管理员要负责牛奶的仓储记录和盘点工作,保证数据准确。
3.仓库管理员要对牛奶的安全和卫生负责,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07•【字号】渝办[2001]93号•【施行日期】200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渝办[2001]9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改善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根据农业部、教育部等七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1年下半年起在我市中小学校逐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必须坚持“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原则和“统一部署、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工作方针。
二、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是一项面向新世纪的系统工程,是政府引导行为,涉及到人们饮食习惯和消费观念的转变,也涉及到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
有关部门、学校、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有关部门不能凭借这项工作牟取经济利益,学校也不得在核定的奶价和劳务费用之外任意加价或收取其它费用。
三、推行“学生饮用奶计划”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
获得“学生饮用奶”供奶资格的企业,可享受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学生饮用奶”的运送享受“菜篮子工程”中“绿色通道”的优惠政策。
四、为保证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重庆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小组,市政府副市长陈光国任组长,市农业局局长刘涛,市教委副主任周旬任副组长,市农业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农业局副局长王义北任办公室主任。
五、“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按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小组制定的《重庆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方案》(由协调小组另行发文)执行。
重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重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区县政府负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公众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进行风险识别、评价和控制。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能力。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食品安全专家,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和指导。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公开食品安全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责任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牛奶的管理制度
关于牛奶的管理制度一、牛奶的生产管理制度1. 养殖管理制度牛奶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牛的养殖方式,因此,对养殖环节的管理非常重要。
首先是饲料管理,牛的饲料应该是优质的草料和精饲料,以保证牛的健康成长。
其次是牛舍的管理,牛舍应该保持干燥通风,定期清理卫生,避免牛生病。
另外,还需要对牛进行定期的体检和疫苗注射,以确保牛的健康状况。
2. 乳品生产管理制度乳品生产从牛奶的采集到包装出厂都需要严格把控。
首先是牛奶的采集,应该选择健康的奶牛,使用专业的机器进行采集,避免外界污染。
其次是牛奶的冷藏和运输,应该在规定的温度下冷藏,避免变质。
最后是乳品的加工,应该进行严格的消毒,避免细菌的污染。
3. 环境管理制度牛奶的生产需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包括良好的卫生条件和适宜的温湿度。
因此,应该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保证生产环境的清洁、安全和稳定,避免外界因素对牛奶质量的影响。
二、牛奶的质量管理制度1. 质量标准牛奶的质量标准应该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包括牛奶的成分、微生物指标、农药残留等指标。
应该建立完善的检测体系,对每批次的牛奶进行检测,确保符合标准。
2. 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牛奶管理的重中之重,应该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每个环节进行严格控制。
包括生产过程中的检验、记录和监控,以及产品的溯源和追溯,确保产品的质量可追溯。
3. 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是对整个生产环节的监督和检查,包括监督机构的监督和企业自身的监督。
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保证对每批次产品进行监督,并及时纠正问题,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牛奶的销售管理制度1. 销售渠道牛奶的销售渠道应该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销售网络,包括线下零售、超市、便利店等,以及线上电商平台。
应该进行严格的合作商筛选,确保销售渠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价格管理牛奶的价格应该在市场的合理范围内,并符合产品的质量。
企业应该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成本进行定价,避免不正当定价和价格欺诈。
牛奶库房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牛奶库房的管理,确保牛奶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牛奶库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牛奶库房管理应遵循“安全、卫生、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库房设施与设备第四条牛奶库房应具备以下设施与设备:1. 通风、采光、防潮、防鼠、防虫、防霉变等条件;2. 合格的货架、托盘等仓储设备;3. 温湿度控制设备,如冷库、空调等;4. 安全防护设施,如灭火器、报警器等;5. 足够的照明设备。
第五条库房设施与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库存管理第六条牛奶入库前,需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牛奶入库时,应按照以下要求操作:1. 核对入库单,确认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信息;2. 将牛奶按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等进行分类存放;3. 将入库货物堆放整齐,不得挤压、碰撞;4. 在货物上贴上标签,标明货物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八条牛奶出库时,应按照以下要求操作:1. 核对出库单,确认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信息;2. 优先出库生产日期较近的货物;3. 出库货物应堆放整齐,不得挤压、碰撞;4. 出库货物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发出。
第九条库存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牛奶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条牛奶库房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牛奶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牛奶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库房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库房卫生。
第十二条牛奶库房应严格执行以下质量管理措施:1. 严禁将不合格、过期、变质的牛奶入库;2. 严禁将不合格、过期、变质的牛奶出库;3. 对库房内的牛奶进行定期抽样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4. 对检验不合格的牛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牛奶库房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2. 熟悉牛奶库房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3. 具备一定的质量检验能力。
重庆市牛奶管理办法
重庆市牛奶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乳业》
【年(卷),期】2004(000)005
【摘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牛奶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牛奶生产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促进奶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rn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牛奶,包括生鲜牛奶、消毒奶等液态奶.本办法所称牛奶加工,指将生鲜牛奶加工为消毒奶、酸奶等液态奶的行为.rn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奶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rn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牛奶管理工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奶
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rn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牛奶质量监督检验站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奶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总页数】2页(P2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33
【相关文献】
1.重庆市农业局实施《牛奶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J],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卫生管理办法》、《重庆
市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送餐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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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牛奶管理办法
(1999年1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牛奶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牛奶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奶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牛奶,包括生鲜牛奶、消毒奶、酸奶等液态奶。
本办法所称牛奶加工,指将生鲜牛奶加工为消毒奶、酸奶等液态奶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奶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牛奶管理工作。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奶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牛奶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牛奶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工商、物价、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牛奶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奶业工作的领导和扶持,促进奶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全市奶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奶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奶牛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奶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积极搞好奶牛养殖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饲养奶牛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饲养场地清洁卫生,无污染和疫病传染源,有相应的清洁卫生牛舍、容器、贮存室及清洗消毒设施;
(二)从业人员无传染性疾病,并取得健康证明;
(三)符合国家有关奶牛场卫生及检疫规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饲养奶牛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奶牛疫病防治、牛群健化和挤奶操作规程等规定,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奶牛检疫证明。
奶牛应每年进行炭疽疫苗和巴氏杆菌疫苗预防注射,并按规定进行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检疫。
发现奶牛患烈性传染病和其它人畜共患病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有效控制、扑灭措施。
第八条奶牛场应建立化验室,对每批牛奶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能出场。
个体奶牛户也应加强卫生管理,确保牛奶质量。
第九条生鲜牛奶不得直接上市销售。
第十条在奶牛基地应当建立牛奶收购站(点)。
牛奶收购站(点)可以由牛奶加工企业设立,也可由基地奶牛协会等奶农组织自办。
建立牛奶收购站(点)应报奶业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奶业管理机构的指导。
牛奶收购站(点)应配备必要的牛奶质量检验仪器设备,符合卫生条件,工作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奶业管理机构培训合格。
第十一条牛奶收购者应当与奶牛场或个体奶牛户签订生鲜牛奶收购合同,并严格履行。
扶持和鼓励牛奶加工企业建立奶牛基地,走种养加、产供销相结合的产业化发展路子。
第十二条收购生鲜牛奶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原则。
必要时,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奶业管理机构制定生鲜牛奶收购指导价,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交售和收购的生鲜牛奶应符合国家《生鲜牛乳收购标准》,严禁在牛奶中掺水或加入其他异物。
第十四条下列牛奶禁止交售和用于加工消毒奶、酸奶:
(一)无动物防疫合格证或奶牛检疫证明的奶牛场(户)生产的奶;
(二)患传染病、乳腺炎奶牛的奶;
(三)奶牛产犊后7天内的初奶;
(四)应用抗菌素、镇静及激素药物期间和停药3天内的牛奶;
(五)已变质或有异物、异味的异常牛奶。
第十五条交售的牛奶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牛奶收购者应拒绝收购,并向有权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牛奶收购者对交售的牛奶应当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测,交售和收购牛奶双方对牛奶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申请市牛奶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仲裁检验。
第十七条牛奶加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生鲜牛乳收购标准》的奶源;
(二)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生产设备;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防疫与卫生条件;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符合要求的产品质量检验设备和质量保证措施;
(五)有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无传染性疾病,并取得健康证明。
第十八条从事消毒奶和酸奶生产加工的,应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奶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奶业管理机构根据全市奶业发展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进行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消毒奶和酸奶加工。
第十九条加工消毒奶和酸奶必须采用巴氏消毒、超高温瞬间消毒、65℃以上不少于30分钟的蒸煮消毒等有效消毒方法进行消毒。
加工酸奶所用的菌种必须纯良无害,并定期进行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第二十条生产加工的每批(次)消毒奶和酸奶必须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才能出厂。
检验结果应定期报市牛奶质量监督检验站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牛奶生产、收购、加工、销售过程中与牛奶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机械设备在使用前必须严格消毒,使用后彻底清洗。
第二十二条消毒奶和酸奶的包装材料必须清洁无毒,符合卫生要求,并在包装上的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
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牛奶的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市牛奶质量监督检验站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牛奶质量监督检验标准,定期和不定期对牛奶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的各环节进行质量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重庆市牛奶质量监督检验标准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奶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销毁不合格牛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无动物防疫合格证交售牛奶的;
(二)产奶牛未按规定进行防疫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三)上市销售生鲜牛奶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二)、(三)、(四)、(五)项规定的;
(五)销售消毒奶、酸奶的外包装上未注明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有关事项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奶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销毁不合格牛奶,处以销售额5倍以下罚款;没有销售额或销售额难以确定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牛奶中掺水或其他异物的;
(二)销售不符合国家或市的质量标准或过期、变质消毒奶、酸奶的。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加工消毒奶或酸奶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奶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销毁不合格牛奶,处以销售额5倍以下罚款;没有销售额或销售额难以确定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牛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