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
法律讲堂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先生,因认为其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义务,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公共设施损坏严重,遂向A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投诉。
住建局接到投诉后,经调查发现物业管理公司确实存在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但未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张先生不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住建局经复议,维持了A区住建局的行政行为。
张先生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住建局是否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职责,对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否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1. 行政处罚的定义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义务,属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住建局作为行政机关,有责任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 住建局是否履行了行政处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A区住建局在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经调查发现物业管理公司确实存在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但未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这表明A区住建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
3. 市住建局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
在本案中,市住建局经复议,维持了A区住建局的行政行为。
然而,由于A区住建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其行政行为违法,市住建局复议决定维持该违法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4. 法院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为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法案例分析(讼诉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案例分析行政合同关系属于行政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
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
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
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案例思考]1、乡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是什么性质的协议?2、法院能否受理此案?[参考要点]1、该协议属行政合同,应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和审判。
主要理由是:该协议书尽管是在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由于承担义务的一方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即行使行政职能的行政主体;且这种协议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是经过县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并规定"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从而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
2、行政主体一方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废止该协议书,停止发给原告补助费是合同违约行为,相对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应由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6项规定,该案也符合"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规定。
第01章 行政法概述
对外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系统之外行政主体 与行政相对人(公民或组织)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 关系。来自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根据行政法律关系形成原因的不同,可将行政法律 关系分为原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派生的行政法律关 系。
行政具有执行性 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 行政的活动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具有法定性与裁量性 行政具有效率性 行政具有受监督性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 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德国行政法
德国行政法的发展基本经历了警察国家时代、自由 法治国时代和社会法治国时代。在警察国家时代, 行政法主要是秩序行政法,即以维护社会秩序为主 要目标;在自由法治国时代,行政法以通过控制行 政权、预防行政权滥用来达到保障人之自由为目标; 在社会法治国时代行政法除了传统的秩序行政法之 外,还产生了大量的给付行政法,促使公共行政履 行国家在宪法上对公民承担的生存照顾职能。
吴某不服提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原裁决。 被处罚后,吴某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公安机 关赔偿损失。
问:某市A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 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受理法院应如何处理?
引例四
2002年4月21日,刘某认为邻居李某家中十分 吵闹,影响其休息,于是上门干预。双方在交涉 中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双方均受伤。5月11日, 某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以刘某殴打他人为由,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其拘留15天; 同时,对李某处以50元罚款。刘某不服,诉至 某区人民法院。
行政法律概述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地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存在违规审批、违法建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本案例以某市规划局违规审批建设项目为例,对行政法律进行概述。
二、案例经过2018年,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计划在该市某区域开发建设一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
开发商在项目立项前,委托某市规划局进行项目选址、规划审批等工作。
在规划审批过程中,某市规划局在未进行充分调研和评估的情况下,违规简化审批程序,仅凭开发商提交的材料,就批准了该商业综合体项目的规划方案。
随后,开发商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2019年,该市市民发现该商业综合体项目存在诸多问题,如擅自变更规划、破坏生态环境、占用公共绿地等。
市民向市规划局投诉,要求查处违规审批行为。
市规划局在接到投诉后,成立调查组对该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核查。
经调查,确认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违规简化审批程序,未进行充分调研和评估;2. 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擅自批准项目规划方案;3. 违反法定程序,未按照规定公开审批信息。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1. 违规简化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审批应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公示、听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简化审批程序,导致项目审批过程缺乏透明度。
2. 未进行充分调研和评估。
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规划部门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进行充分调研和评估,导致项目存在诸多问题。
3. 违反法定程序,未公开审批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规划审批信息应予以公开。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公开审批信息,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化工厂的污染排放量也逐年增加。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化工厂应向市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然而,化工厂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多次违反环保法规,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化工厂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此外,化工厂还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进一步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 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化工厂的排污许可证、生产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据。
同时,对周边环境进行了监测,确定了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2. 调查结果经调查,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废气排放:化工厂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2)废水排放:化工厂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3)擅自建设生产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3. 行政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化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2)对化工厂超出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3)对化工厂擅自建设生产线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三、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环保执法机关的职责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执法机关负责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
行政法第1讲(有案例)
行政法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挑战与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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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程序立法
行政程序立法将进一步完善,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细则,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
与宪法的关系
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方面,行政法与刑法存在交叉关系,两者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与刑法的交叉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行使权力时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
03
行政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案例分析
案例结论
某市环保局因某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环保局是否具有处罚权?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处罚依据是否充分?
环保局具有处罚权,但处罚程序存在瑕疵,处罚依据不足,需重新审查。
04
行政法的实践应用
01
02
03
04
行政决策的原则
行政决策的制定程序
行政决策的实施
行政决策的监督
行政决策与执行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制定和执行行政决策,确保决策的有效实施。
调研、咨询、听证、公示、评估等。
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公正性。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行政决策进行全程监督。
行政监督与问责
上级监督、审计监督、监察监督、社会监督等。
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等。
调查、审查、处理、申诉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行政监督的方式
行政问责的情形
行政问责的程序
行政问责的后果
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许可纠纷、行政裁决纠纷等。
行政法概论参考案例201206
案例参考案例1.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
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BC)。
A、深圳市公安局B、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C、樵某D、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本案中,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C)。
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C、行政许可D、行政确认3、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AD)。
A、抽象行政行为B、具体行政行为C、地方行政规章D、其他规范性文件4、根据学习过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参考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执照申领的条件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文件对颁发驾驶执照的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拒绝给樵某申领驾驶执照行为,依据为违法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向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提交了一份关于某地块的开发规划方案。
该地块位于某市中心,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综合用地。
规划局在审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作出批准决定,导致该地块的开发规划方案存在严重违法问题。
二、违法事实1. 规划局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环境保护、文物、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然而,在本案中,规划局在审批开发商的规划方案时,未征求环境保护、文物、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规划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本案中,开发商提交的规划方案涉及商业住宅综合用地,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然而,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要求开发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自行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3. 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在本案中,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公示,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处理结果1. 撤销违法审批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批准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撤销批准决定。
在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认为规划局的行为违法,责令其撤销了对开发商的规划方案审批决定。
2. 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某市人民政府对规划局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在行政法中,涉及到的案例非常广泛,涵盖了政府机关的组织、职权、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裁量等方面。
下面将介绍一些行政法概论中常见的案例,并进行分析。
案例一:市政府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泄露了一些商业机密,导致企业利益受到了损害。
该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的行政法问题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责任。
政府机关负有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而泄露商业机密属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如果行政机关对商业机密的泄露造成了损害,企业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能够证明行政机关泄露了商业机密,那么政府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市政府决定在市中心建设一座高楼大厦,并在此过程中侵犯了一些居民的合法权益。
居民们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停止建设并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
根据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使,合法行使。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能够证明政府在建设大厦过程中侵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就可以认定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
对于这种情况,居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部门负责人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滥用职权,违法批准了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许可申请。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
这个案例涉及到行政许可权的滥用问题。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事项作出的批准、许可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时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
如果行政机关滥用许可权,批准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许可申请,就可以认定其决定违法。
在这个案例中,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
以上案例涉及到行政法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问题,如行政机关的责任、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许可的滥用等。
行政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关注的是政府机关在行使公共权力时的法律规则和限制,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环保局在2018年3月对某化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对该化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情简介(一)违法事实1. 该化工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区外环境,严重污染周边水体。
2. 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水处理设施,也未对废水进行处理。
3. 该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废气处理设施,也未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大量有害气体排放至大气中。
4. 该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噪声处理设施,也未对噪声进行处理,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二)调查过程某市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化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经调查核实,该企业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随后,某市环保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三)处罚决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某市环保局对该化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2)对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噪声进行治理,确保达标排放;(3)对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噪声进行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报送监测报告;(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XX万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某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案件评析(一)违法排污行为的认定本案中,某化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排放废水、废气和噪声,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违法排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保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查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本案中,某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某化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该条款明确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案例1:张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名单,张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案例点评:案情中所讲到的电视机厂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
因此,张某对电视机厂分房时未将其列A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
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
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
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答案: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不合法且不合理。
理由如下:一、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法,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行政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某开发商A与某市规划局B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A公司取得某市某地块的开发权。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需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内完成项目立项手续,并在两年内开工建设。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A公司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立项手续和开工建设。
2013年,A公司再次向规划局B提出申请,要求审批该地块的开发项目。
规划局B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提供的项目资料存在诸多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然而,在开发商A的多次催促和施压下,规划局B在2013年12月作出了批准该地块开发项目的决定。
2014年,A公司开始动工建设,但不久后,当地居民发现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占用公共绿地、违规建设等。
居民们纷纷向有关部门投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审理2015年,当地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规划局B作出的批准该地块开发项目的决定。
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A公司提供的项目资料存在虚假、伪造的情况,不符合项目审批的相关规定。
2. 规划局B在审批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存在违规操作。
3. A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占用公共绿地、违规建设等问题。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规划局B作出的批准该地块开发项目的决定违反了法律法规,侵害了公共利益。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撤销规划局B作出的批准该地块开发项目的决定。
2. 规划局B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 行政机关的审批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本案中,规划局B作为审批机关,在审批过程中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存在违规操作。
2. 行政机关的违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2008年,李某通过某市规划局审批,在该市某区购置了一块土地,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李某按照规划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住宅小区的建设。
然而,在小区建设过程中,李某与规划局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起因1. 规划变更:在李某购置土地后,某市规划局对原有规划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规划要求李某对住宅小区的某些设施进行修改,包括调整小区的出入口、绿化带等。
李某认为,规划变更给他的建设带来了额外负担,且修改后的规划不符合他的初衷。
2. 土地使用权争议:李某在购置土地时,与原土地使用者存在争议。
原土地使用者认为,李某未取得其同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充分考虑这一争议,导致李某与原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纠纷加剧。
三、案件经过1. 争议升级:李某与规划局就规划变更和土地使用权争议问题多次协商,但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
李某遂向某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规划变更决定。
2. 行政复议:某市规划局依法受理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并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审查。
经审查,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规划变更决定符合法律法规,但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充分考虑李某的合法权益,存在瑕疵。
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议规划局重新审查李某的申请,并充分考虑李某的诉求。
3. 诉讼程序:李某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建议不服,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规划变更决定,并要求规划局重新审查其申请。
4. 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李某的行政诉讼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相关证据,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辩论。
法院认为,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瑕疵,但变更后的规划符合法律法规,未侵犯李某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认为,李某与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应由民事途径解决。
四、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1. 维持规划变更决定。
2. 驳回李某要求撤销规划变更决定的诉讼请求。
行政法概论案例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案例1:张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名单,张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案例点评:案情中所讲到的电视机厂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
因此,张某对电视机厂分房时未将其列A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
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
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
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答案: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不合法且不合理。
理由如下:一、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法,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第一章行政法学概述
(二)行政的分类
❖ 1.公行政和私行政
❖ 2.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 规制行政和给付行政 ❖ 权力行政和非权力行政 ❖ 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
1.公行政和私行政
国家行政
公共 公共事业组织的行政(公立学校、医院、图书馆)
现 行政 地域性自治组织的行政 (村委会、居委会)
代
团体性自治组织的行政 (律协、体协、消协)
合理?
新华信市场研究咨询公司与新浪 汽车频道联合推出“司机105次违 章说明了什么”热点调查,共收回12083
份问卷。
处理结果
❖ 杜宝良撤诉,称经本人考虑,自愿撤回起诉。杜宝良表 示,“我确实违章了,但交管局也有不对的地方。现在 他们纠正了,我觉得合情合理。我能接受,所以我撤诉 了。”
❖ 北京西城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原告杜保良撤回起诉。
(二)行政权的特征 P5
❖ 1.执行性 ❖ 2.法律性 ❖ 3.强制性 ❖ 4.优益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职务
上的优先权和物质上的受益权 ❖ 郑州城管全副武装酷似“铁甲威龙”.avi ❖ 5.不可处分性
行政权的优益性(1)
❖ 《人民警察法》 ❖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
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 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
❖ 在“杜宝良事件”的警示下,郑州、北京、昆 明等地交警纷纷实施手机短信告知、短期内 送上通知单,提醒车主及时申诉、复议,阳 光下人性执法正成为行政程序公开的精髓。
❖ 《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9月8日 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审查稿 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 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处罚的,应当 在违法行为发生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合法 方式告知当事人,逾期未告知的,不得进行
行政法概述第一节PPT
这种管理活动是否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 ?
(一) 概念 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 原义 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管理工作 行政法意义上 传统意义 现代意义
传统意义
公共行政=国家行政
注意:传统意义行政的背景原因?
行政权的扩大?
对行政权的控制 ?
现代意义上
注意:
国家行政+社会行政
两个变化——A行政的组织范围扩大
问:夫妻在家看“黄碟”是否受行政干预呢?
4、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
规制行政
以限制、规范个人、组织的权 利、自由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 的行政活动 政府通过给予个人、组织利益 和便利等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 活动
给付行政
二、 行政权
(一)概念 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 关及其授权的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实现行 政管理和为社会提供服务目的所享有的各 种权力的总称。
1、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以主体为标准 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公 共行政 社会行政:社会组织根据法律授权进行的公 共行政
案例:山东省齐河县宋店村村委会决定对该 村按规划整修街道,规定大街上房屋、树木 等附着物限期半月内拆除,村里给予适当补 偿。村民于某认为补偿太少,不同意拆房。 一天,村委会在未通知于某的情况下,雇佣 了一辆推土机,把于某的房子推倒,且没有 付给拆迁补偿费,也没有安排新的宅基地。
(二) 公行政与私行政的关系
区别 主体不同——首要标志
目的不同——如何理解公共利益?
手段不同 范围不同 救济途径不同
联系 相通的原理、原则 新公共管理 强调政府广泛采用私营 部门成功的管理手段和 经验
公共行政的推行越来越多地借助私行政
私行政也须借助公共行政来规范
(三)行政的分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案例分析总汇一、选择题1.张某为某市集团公司的保安员(正式员工),2000年8月5日由于擅离职守造成公司部分财务被盗,公司经研究决定给与张某扣除该月奖金的处罚决定。
张某遂产生报复念头,于是在8月6日晚,趁值夜班之机,将公司的生产用电变压器加以破坏,使得正常的生产受到了影响。
次日公司发觉后遂向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作出对张某拘留15日、罚款1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裁决。
同时责令张某赔偿公司的部分损失。
上述案例中属于行政法调整领域的行为有哪些?()A.集团公司对张某的扣除奖金的处罚决定B.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对张某拘留15日的处罚C.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对张某100元的罚款D.市公安机关责令张某赔偿集团公司的部分损失2.县林业局与本局王某等5名干部家属,签订了承包该局所管辖的某乡林业检查站的合同。
合同规定:工资自付,全奖全罚。
王某等承包人私印收费凭证,对当事人乱收、滥罚,遂决定废止合同。
王某等人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追缴罚款。
请问王某败诉的原因何在?()A.因违反合同规定而败诉B.因行政权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体,故承包合同无效C.因国家行政权不能承包,合同因此无效D.因混淆了民事和行政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3.某镇一药店收购中药时怀疑药贩张某所销售的人参是假的,遂向向工商所举报。
镇工商所在接到举报后随即赶赴查办,将张某所持的人参扣押,同时要求其提供合法的进货证明。
并告知张某等拿到合法的进货证明后再作真伪鉴定。
张某一去不复返。
一月后镇工商所见张某不回,便将所扣押的人参出售给另一药店,所得款项入账为本单位所开支。
不久县药品管理局在对中药市场的执法抽样检查中发现有劣质的人参,随即展开调查,查明劣质人参来自镇工商所。
县药品管理局鉴于工商所违反《药品管理法》对工商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就上述案例,请问县药品管理局可以对镇工商所进行处罚吗?()A.不可以,因为行政处罚针对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B.不可以,因为行政处罚不能“官罚官”C.可以,因为乡工商所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D.可以,因为乡工商所的行为事前未征得药品管理局的同意4.某县公安局为了加强对所辖农村社会治安的管理,决定委托无公安派出所的甲乡人民政府裁决各种治安案件,试问乡人民政府应当以谁的名义实施裁决?()A.县人民政府B.县公安局C.县政府法制办公室D.甲乡人民政府5.某村村民陈某因住房紧张而申请建房,经村主任李某批给一处六间房的宅基地,陈某在地东头建房四间,西头又铺了两间房的地基。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5年取得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根据当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两年内完成项目建设。
然而,甲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导致该地块长期闲置。
2010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收回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
区政府向甲公司发出《收回土地使用权通知书》,要求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
甲公司不服,认为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违法,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区政府是否有权收回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2. 如果区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当给予甲公司相应的补偿?3. 甲公司是否已经尽到了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区政府是否有权收回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闲置。
甲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导致该地块长期闲置,已构成闲置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闲置土地超过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此,法院认定区政府有权收回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
(二)关于是否应当给予甲公司相应的补偿法院认为,虽然甲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但其在收到《收回土地使用权通知书》后,仍积极与区政府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甲公司提出了恢复土地使用权的请求,但区政府未予同意。
在此过程中,甲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
行政法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某市规划局第三人:某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拟在某市某区开发建设一个住宅小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向某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某市规划局在审查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听证,也未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直接作出了批准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该许可证的批准面积为100亩,其中住宅用地80亩,商业用地20亩。
原告认为,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未依法进行公开听证;2. 未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3. 审批面积超出实际用地需求。
原告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某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证,并要求某市规划局重新进行审批。
某市国土资源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认为某市规划局的审批行为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调查:1. 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是否依法进行了公开听证;2. 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是否征求了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3. 某市规划局的审批面积是否超出实际用地需求。
经审理查明:1. 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公开听证,也未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2. 某市规划局的审批面积超出实际用地需求,实际用地面积为70亩;3. 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其作出的规划许可证应予撤销。
三、判决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公开听证,也未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某市规划局的审批面积超出实际用地需求,其作出的规划许可证应予撤销。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撤销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证;2. 某市规划局重新进行审批,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关于行政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在某市某区投资建设一栋商业综合体项目。
开发商在项目立项前,委托某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批。
某市规划局在未进行实地勘察和环境影响评估的情况下,依据开发商提供的规划方案,未经公示,直接作出了规划许可。
后经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某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存在严重违法问题。
二、违法事实1. 未进行实地勘察。
某市规划局在审批开发商的商业综合体项目时,未对项目用地进行实地勘察,未了解项目周边环境、交通状况、基础设施等因素,也未征求周边居民的意见。
2. 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对项目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也未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3. 未经公示。
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公示,未给予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机会。
4. 违反法定程序。
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未履行法定职责。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城乡规划时,应当依法进行实地勘察,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四、处理结果1. 撤销违法规划许可。
某市规划局违法作出的规划许可被依法撤销。
2. 责令改正。
某市规划局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重新依法进行审批。
3. 行政处分。
某市规划局相关责任人员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赔偿损失。
某市规划局因违法审批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审批开发商的商业综合体项目时,存在以下违法问题:1. 未进行实地勘察。
规划部门在审批规划许可时,应依法进行实地勘察,了解项目用地及周边环境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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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案例1: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某的起诉。
案例点评:案情中所讲到的电视机厂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畴,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
因此,某对电视机厂分房时未将其列A分房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
新闻报道后,省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
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费”的,等等。
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答案: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不合法且不合理。
理由如下:一、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法,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1)从法律优越角度看,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导致了多处公民的私权利遭到侵犯,比如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也就是说,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违反了现行民事法律。
法典是保障人利的圣经,正是由于该市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才导致了公利遭到了侵犯。
(2)从法律保留角度看,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的手段。
根据我国现行法,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并且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交通管理,而不能另辟蹊径。
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新举错,是违背依法行政原则的。
二、从合理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原则(1)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造成了社会各方面的矛盾,谈不上科学合理,且这项举错导致了部分公民社会公德的沦丧!(2)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
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似乎实现了管好交通的目的,但实际上违背了法律对于管好交通的最终目的——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稳定。
(3)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建立于对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
行政行为作出时涉及到多种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到或者影响到的因素。
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很明显没有考虑到这一措施可能带来社会副面影响。
(4)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应当符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和最一般法律正义要求。
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证据材料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收集,并使用;制止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必须与其行为相关,而不能影响到与该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名誉权(因为违章照片、录像资料在当地电视台播出)。
三、没有依法行政,就没有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行政机关都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基本途径。
只有把依法行政纳入到日常具体工作中去,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不是一个原则性的口号,不能仅仅停留在宪法中,必须落实具体到依法行政实践当中去。
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宏伟目标。
案例3:2004年8月4日,铜梁县旧县广播站报警称,有人在广播站吵闹不休。
旧县派出所的两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看到当地居民某和女婿与广播站的祝某正抓成一团。
纠纷是因安装闭路电视线引发的。
当时,某双手紧紧抓住祝的衣服,不让其离开,并大声叫骂。
两民警见状,对双方进行劝解,并叫某放手。
同时,民警口头传唤某到派出所调查解决,被某拒绝。
期间,一民警抓住的左手,责令他放手。
随后两民警离开现场。
后来,某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当天下午,某说他的左手痛得厉害,民警把他带到旧县镇医院检查,诊断表明无骨折特征。
当年8月23日,某到铜梁县中医院作X光片检查诊断,其左手第2、4指末节基底部骨折。
在医院治疗11天后,再次诊断为旧性骨折,伸肌腱止点旧性断裂。
事后,某找派出所要求赔偿,但一直没有结果。
2005年3月,他向铜梁县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该县公安局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
问: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理?答案: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某身体受到伤害,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同时,某在纠纷中也有不理智行为,亦不积极配合民警执行职务,经劝解仍有不理智行为,应对自身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铜梁县公安局赔偿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5049.2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赔偿。
案例4:为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部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曾经发布公告,宣布自公告之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来自疯牛病国家的以牛肉、牛组织、脏器等为原料生产制成的食品。
某专营英国进口食品的公司甲认为,疯牛病经过肉类制品传染的可能性极小,卫生部的禁令似乎超过了必要性的限度,有的嫌疑。
问:甲公司的主是否有理由?答案:《国境卫生检疫法》第6条规定,在国外或国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时,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同时,《食品卫生法》第9条第12款(兜底条款)也规定: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禁止生产和经营。
而疯牛病属于一种病原菌,其可能传染一种叫做CJD的脑病,所以,卫生部等部门依照上述法律作出的禁令,是有法律根据的。
同时,这两部法律也授予了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意味着行政机关不一定要下令禁止,“兜底条款”更是给予行政机关极大的意思自由空间。
应当指出的是,行政机关依照自由裁量规定作出的规定,纵然有不当之处,也不是行为。
然而,行政裁量并非毫无界限,其仍需受到法律授权意思的制约,尤其是不得违背比例原则或平等原则等一般原则,否则即构成,就本案来说,焦点在于卫生部的禁令是否违背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权利免于遭到国家的过度侵害,它主要从方法与目的的关联性角度,来考查行政行为的合宪(法)性。
其可分为三个下位原则:1、适合性原则:限制人利的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2、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选择对人利侵害最小的手段;3、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利的侵害程度与所欲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以一种合理且适度的手段。
如上所述,比例原则是从方法与目的的关联性角度,来考查行政行为的合宪(法)性的。
就本案而言,“方法”是全面禁止进口英国等国家的牛肉制品,“目的”则是防止疯牛病病原传入中国,保护人民的健康。
具体阐述如下:1、适合性原则。
全面禁止进口英国等国家的牛肉制品是否属于防止该病原传入中国的适合手段呢?疯牛病原既然以牛体为寄生体,则该病原体就有可能经由牛肉制品传入中国,虽然可能性不大,但应有所防,以防万一,所以禁止进口英国等国家的牛肉制品,自足以防止疯牛病病原传入中国。
反之,肉类以外的其他牛类制品若与疯牛病原无关(如乳制品等),不能禁止其输入。
因此,卫生部的禁令将乳和乳制品排除在外是完全正确的。
2、必要性原则。
卫生部的禁令是否“必要”呢?即除了该禁令外,是否还有其他手段侵害较小且能够达到相同目的的手段?可以考虑的手段是,行政机关可采取逐一检验的方法,对染有疯牛病的牛肉制品进行销毁,而不是全面禁止进口。
然而,此种方法不仅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事实上行政机关也无力逐一检验,加上其检疫能力有限,疏漏不可避免,而且,目前全世界围尚没有对疯牛病因子直接的检验方法。
所以,采取逐一检验的方法对进口商的侵害固然较小,但却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3、狭义比例原则。
此原则所应考量的是,进口商因禁令所导致的损失与该禁令所要达到的目的之间是否处于一种合理的关系?该禁令的目的是防止疯牛病病原传入中国,保护人民的健康,甚至生命,而这是人民最为重要的基本权利。
反之,进口商也因禁令遭受巨大损失。
然而,在我看来,人民健康权及生命权的保护显然比进口商的经济利益的维护要重要的多。
综上所述,卫生部等机关作出的禁令,其目的是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禁令是一个合适而且必要的手段,又具有合理性,所以,并未违反比例原则,应属于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
案例5:贝氏药业诉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政府药品定价案为规药品市场,消除药品虚高价格,落实对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开展政府定价的工作,2001年1月,被告国家计委下发了计价格[2001]13号《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药品定价通知》)。
2001年8月9日,原告贝氏药业按照该通知的要求,申请被告国家计委对其生产的100mg*10片/盒及100mg*20片/盒两种规格的贝立德氧氟沙星予以政府单独定价,并提出价格分别为20.20元及40元的定价申请。
被告根据原告的申报材料,于2001年12月15日作出计办价格[2001]1492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通知》(以下简称“计价格[2001]1492号通知”),确定原告生产的仿制药品贝立德氧氟沙星100mg*10片/盒及100mg*20片/盒两种规格分别定价为8元及15.5元。
原告对该《通知》不服,于2002年1月14日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定价行为,判令被告给原告比照日本第一制药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第一制药”)及信谊药业(以下简称“信谊药业”)生产的氧氟沙星的定价重新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