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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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彭慧北京交通大学网络学院会计系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逐渐被人们了解和喜爱。但网络游戏带来的问题,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纠纷问题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然而,纵观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虚拟财产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本文拟从对虚拟财产的涵义和特点入手,详细论述了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虚拟财产的立法前瞻。
【关键词】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立法前瞻自
2003年“中国网络游戏第一案”———李宏晨诉北极冰案后,因网络游戏产生的虚拟财产纠纷不断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仍旧缺失,在虚拟财产方面,无论学术界还是立法都明显滞后。由此,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并出台相关的法律予以保护,已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虚拟财产的涵义和特征1.虚拟财产的涵义。虚拟财产是指存在网络虚拟空间内具备交易价值的财产,包括游戏玩家在网络空间购买的,并且在网络空间外也能通过交易获得现实利益的虚拟财产。其典型代表有邮箱、网络游戏角色、游戏币等。
2.虚拟财产的特征。虚拟财产虽存在虚拟网络空间中,但却具备了现实财产的价值属性。因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虚拟性。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网络经营者所构建的网络平台上,即只存在于一个虚拟世界中,正因为其所处的环境,也就决定了虚拟财产的
属性。
(2)价值性。一般来说,虚拟财产要么是权利人在网络环境中,通过自己或者他人的劳动成果转化而的来的,要么是将现实财产在网络环境中虚拟化。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了现实财产的价值属性。(3)可转让性。虚拟财产可以在游戏玩家和游戏运营商之间通过交易方式进行转让,也可以在游戏玩家之间通过在线或者离线方式转让。在现实中也确实存在很多这种交易活动。比如:在一款名为《完美世界前传》的网络游戏中,玩家可以对自己的虚拟财产设定价格,然后放到游戏运营商设定的游戏区域内进行拍卖,当然也可以在游戏玩家间自由进行交易。(4)合法性。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并不是指财产本身的合法性,而是指虚拟财产获得方式的合法性。《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若游戏玩家通过正常合法的手段获得的网络财产,属于公民的合法利益。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1.虚拟财产交易的界定。虚拟财产交易,是指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权利人将自己的虚拟财产权转让他人,交易双方基于自愿达成合意进行权利转让。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转让交易。这种交易体现为游戏玩家通过现实货币向运营商或者代理人购买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从而将虚拟的权利义务转变为现实的权利义务,这类交易完全
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加以调整。二是游戏玩家之间的交易。这种交易可以是完全在虚拟世界中将虚拟财产互换,也可以在现实生活中对游戏账号和密码进行买卖,前一种属于网上交易,后一种属于现实交易,都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调整,但是合同内容需要根据交易的具体物品与方式加以确定。
2.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网络游戏服务合同是在游戏玩家申请游戏账号时,按照游戏登入前的系统提示,玩家同意游戏运营商提出的网络服务条款,并与之签订游戏服务合同。在这个服务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便基本可以明确。因而笔者建议从立法上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及其交易的合法性,对虚拟财产交易的形式进行规定,并明确运营商与游戏玩家的权利义务。运营商有权获得合理对价的同时也有义务保证游戏的正常运行、对游戏数据保管保密的义务,在玩家账号被盗或忘记的情况下有义务协助找回。游戏玩家也应该在正当合法的范围内有遵守游戏行为规范的义务。
3.网络虚拟财产侵害的法律救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害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游戏运营商终止运营等自身原因导致网络虚拟财产消灭,二是第三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害。分别加以讨论:(1)游戏运营商终止运营等自身原因导致网络虚拟财产消灭。游戏玩家在玩某项游戏之前,就应该预见到游戏有消灭的可能,如果运营商因客观原因经验不善而停止运营,玩家无权要求赔偿。但运营商决定终止游戏运营前。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玩家尽负有提前告知的义务,否则因此给
玩家带来的损失,运营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2)第三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害。由于运营商有保管虚拟财产的义务,在玩家虚拟财产被第三人侵害的情况下,如果在服务合同中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玩家约定了对虚拟财产保护技术的水平,而第三人盗走虚拟财产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低于所约定的标准,这样游戏运营商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当然,在游戏运营商承担责任后可以找第三人追偿,玩家也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游戏运营商没有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对虚拟财产保护所采取的技术水平,或者约定了技术水平,但第三人采用高于其约定的技术水平盗走了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这样,游戏运营商就无需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游戏玩家只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三、虚拟财产的立法前瞻1.司法解释途径。对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作扩大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在“其他合法财产”内或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作出解释,把购买网络服务的行为也视为消费行为,这样在网上获得的虚拟财产就可以适用该法第7条规定的“财产安全”。
2.制定网络游戏基本法。单纯通过对《民法通则》进行司法解释。
来扩大财产概念的外延是远远不够的,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网络游戏方面的基本法,对与网络有关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在这部基本法中,可以对虚拟财产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比如虚拟财产的定义、法律性质以及虚拟财产的范围,在确定这些基本概念后,可
以进一步规定有关虚拟财产的侵权方式和责任承担方式。
3.加强游戏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一方面,___________相关审查部门应加强游戏的审查工作,游戏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合格后,才能出版运行。对游戏的审查不仅需要关注游戏内容是否健康,也需要重点检测游戏程序是否存在重大问题,这是为了保护游戏玩家的利益,不能因游戏公司存在重大的过错而让游戏玩家发生利益损失。对那些不具备相应游戏生产能力和游戏保护能力的公司,坚决不让其游戏上市。另一方面,相关部门也应要求游戏公司对其游戏数据进行保护,当游戏者的各种游戏数据发生遗失、盗窃等情形时,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法规的要求,网络公司可以向游戏玩家提供信息复原的帮助。
四、结语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相对滞后,广大玩家要求出台相关保护其虚拟财产的专门法律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赋予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属性,制定相关的法律对虚拟财产给予保护,是符合社会和法律发展形势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对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将成为物权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赵占领:《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载《法治与社会》,2005年第3期.
李俊霞:《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地位初探》,载《大众法制》,2007年6期.
程伟:《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4期.228经济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