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犯的处罚根据论
刑法第三百条
刑法第三百条一、刑法第三百条的内容刑法第三百条规定了对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公民身份号码和居民身份证件罪的惩处。
根据该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伪造身份证件的;2.变造身份证件的;3.购买、出售伪造或者变造的身份证件的;4.购买、出售他人有效身份证件的;5.购买、出售其他居民身份证件的;6.购买、出售伪造的或者变造的公民身份号码的。
二、伪造身份证件罪的问题2.1 伪造身份证件罪的定义根据刑法第三百条,伪造身份证件罪是指故意制造虚假的身份证件,以冒充或者误导他人身份的违法行为。
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都构成了严重威胁,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
2.2 伪造身份证件罪的危害性伪造身份证件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会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可以用于进行各种非法活动,如逃避法律制裁、进行欺诈等;•会导致公共秩序混乱,影响社会信任和法制环境。
2.3 伪造身份证件罪的执法难点伪造身份证件罪的执法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与变化,使得伪造身份证件的手段越来越高明;•网络空间的发展,为伪造身份证件的交易提供了便利;•伪造身份证件的数量庞大,执法资源有限。
三、对伪造身份证件罪的打击措施3.1 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打击伪造身份证件罪,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同时,也应加大对伪造身份证件犯罪的相关研究和法律适用的规范性指导。
3.2 增加执法力度提高对伪造身份证件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伪造身份证件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强打击伪造身份证件的执法力度,加大对制造、出售伪造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的力度。
3.3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伪造身份证件罪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伪造身份证件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打击伪造身份证件犯罪行为。
3.4 加强法律执法培训针对伪造身份证件罪的特点和犯罪手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效果和办案水平,提高打击伪造身份证件罪的能力和水平。
身份犯视野中的主从犯认定问题
者 实施 身 份犯 罪 时 。 何认 定从 犯 ; 同犯 罪 的 主 体 分 别 具 有 特 定 身份 时 , 何 区 分主 、 犯 等 刑 法 理 如 共 如 从 论及 刑 事 司 法 实践 中不 能 回 避 的 问题 。
关 键词 : 身份犯 ; 同犯 罪: 共 主从犯
中凰分类号: 0 文献标 识码: DF A 文章编号 :6 4 5 1 (0 00 — 0 9 0 1 7 — 6 22 1 )3 0 0 — 8
份 者 与 无 身份 者 不 构 成共 犯 说 。 说 抛 开 技术 层 面 , 该 而是 从 刑 法 的 基本 原 则 层 次 角度 出发 , 待 看 有 身 份 者 与无 身 份 者 之 间 的 “ 犯 ” 系 。 共 关
除此 而 外 . 还有 诸 如 主 职权 行 为决 定 说 、 务犯 罪说 、 殊 身 份 说 、 殊 身 份 兼 顾 职 务 利 用 职 特 特
又有 无 身份 者 , 以谁 为 准 , 以确 定 。 次 , 难 冉 以所谓 主 犯 的基 本特 征 决定 共 同犯 罪 的性 质 , 当无 身
份者 为 主犯 , 而有 身份 者 为 从犯 时 , 同犯 罪 的定性 结果 便 否 定 了真 正身 份 犯 之 构成 要 件 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独 共
立性 , 抹杀 了法定 的特殊 主 体 身份 对定 罪 应有 的作 用 。最后 , 主犯 的 基本 特 征 定罪 的 做法 , 以 必 然 会造 成 定罪 量 刑上 的不协 调 和不 统 一 。从定 罪 上 看 . 同 为公 务 员和 非 公 务员 共 同 利用 前者 如
一
、
无 身 份 者 与 有 身 份 者 共 同犯 罪 的定 性 问题
关 于无 身 份 者 与 有 身份 者 共 同实施 犯 罪 应 当如 何 定性 , 法 学 界 具 有代 表性 的观 点 主 要 包 刑
浅论共同犯罪中身份犯的区分
浅论共同犯罪中身份犯的区分作者:吴虑来源:《广东蚕业》 2018年第2期吴虑[作者简介:吴虑(1989- ),女,汉族,江西景德镇人,学历:硕士,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00)摘要共同犯罪一直都是刑法实务中存在争议较多的一个领域,而涉及到共同犯罪中的身份犯认定的区分更是共同犯罪中的理论难点。
文章有六个小部分,旨在对学界关于共同犯罪中身份犯区分的几种理论学说进行总结,为实务及理论界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共同犯罪;身份犯;主犯;想象竞合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2095-1205(2018)02-131-02我国刑法第25 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就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持有同样的犯罪故意;第二,这些犯罪人内部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然而,共同犯罪认定的争议,特别是对于身份犯的认定的争议,在我国刑法学界由来已久。
在单独犯罪中,一般来说,嫌疑人无论是何种身份,在定罪还是量刑方面相对简单一些,而司法实践中也相对容易定性。
然而,当涉及到共同犯罪的有关问题时,身份的存在就会使案件定性变得复杂。
共犯与身份问题始终困扰着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针对这一问题有多种学说论证。
对于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在共同犯罪中的认定,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尽管有所涉及但是仅仅就具体犯罪而言,尚未形成关于此问题的一般性规范。
具体来说,学界对于共同犯罪中身份犯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区分:1 主犯性质决定说这一观点认为,在具有身份的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定性应当结合主犯的犯罪内容来决定。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这一情形来说,“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020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受贿罪
2020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受贿罪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1)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或者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
法律教育網(3)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如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教唆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2.受贿方式:(1)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索取贿赂包括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收受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国家工作人员以将该贿赂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而接收、取得。
(2)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事后(在职时)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成立受贿罪。
(3)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4)商业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5)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单位财物的,成立受贿罪。
3.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真正身份犯中无身份共同正犯的处罚依据——兼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
关键 词 : 纯 正 身份 犯 ; 非 身份 者 ; 身份 分 离 ; 拟制 身份 ; 连 带 责任
中 图分 类 号 : D9 2 4 . 1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 2 0 9 5 — 2 0 3 1 ( 2 0 1 3 ) O 5 ~ o 0 7 2 一 O 7
的身 份犯 . 系 指其 身份 构成 犯罪 之 身 份犯 而 言 . 即 因
具 有特 定 身份 才产 生犯 罪 。其 与具 有 减轻 或 加重 刑 罚 的 身份犯 区别 。【 - 关 于共犯 与 身份 . 主要 需要 解 决 两个 问题 : 一 是在 真 正身 份犯 的 场合 . 非 身 份者 与 有 身份 者共 同犯罪 应 当如何 处理 二是 在不 真正 ( 加 减) 身份 犯场 合 , 对 非身 份犯 的处 罚 。 ( z ] 3 9 5 第3 8 2条第 三 款 的规 定 主 要 涉 及第 一 个 问题 . ① 亦 即。 与有 身 份 的国家 工作 人员 勾结 . 进行 贪污 犯 罪 的一般 人 主体 . 应 当如何 处罚 的 问题
2 0 1 4年 1月
江 西警 察 学 院 学报
J 0U RNAL OF J I ANG XI P 0L I CE I NS , 兀T U T E
J a n .2 0 1 4
N o . 1 S u m. 1 7 3
第 1期 总 第 1 7 3期
真正 身份犯 中无 身份共 同正犯
①对 于第二 个问题 , 相应的 司法解释有所 涉及 , 其 解释 是否合理也是本 文所关注的 。参见 最高人 民法院 2 0 0 0 年 6月 3 0日
高铭暄第六版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法律。
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第二章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之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法律。
1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2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身份犯
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作者:傅芳萍唐三伏发布时间: 2008-09-04 11:18:32--------------------------------------------------------------------------------摘要身份犯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
关于犯罪主体,在构成要素上一般是没有特别限定的,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但在有些犯罪中,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犯罪或者行为人因具备一定的身份而影响到刑罚的轻重,这类犯罪即身份犯。
身份犯具有自己的一些特征:它是一类犯罪,不包括犯罪人;它是由规范性刑事实体法律文件规定的一类犯罪,并且其主体必须具有特定身份。
在实践中,身份犯与共同犯罪的竞合问题也非常复杂,有学者引进了部分犯罪共同说,解决了这一问题。
我国刑事立法对身份犯的规定颇多,但是仍有一些缺漏。
我们应当找出一些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完善立法规定,为我国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身份犯,不作为犯,共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前言在刑法中,身份不仅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同时也具有特定的内涵,它是影响定罪与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与国家职能的实现、与公民人权的保障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因而一直是中外刑法学界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国外刑法理论界,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者对刑法中有关身份的问题研究颇为深入,不过众说纷纭,莫衷一是;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后,身份在刑法中的重要性愈显突出,与身份相关在定罪、量刑方面出现的难题也越来越多,司法机关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感到束手无策;学术界虽然也有一些研究成果提出了有价值的见解,但总体而言,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中身份犯的研究还缺乏系统性和应有的理论深度,远远不能满足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刑法的需要,同时也影响到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
笔者试图从身份犯的界说、身份犯与共同犯罪的问题以及我国刑法中有关身份犯的立法缺陷及完善这几个方面入手来进行研究,希望通过对国内外各种理论的分析比较,对身份犯作出较为合理的界说,并对共同犯罪与身份犯竞合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同时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身份犯规定的现状,指出其缺漏并提出相应完善意见。
法考与司法考试刑法学习笔记之犯罪的分类
重点知识点犯罪的分类★★(考察2次)1)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根据是否以特定的身份作为定罪量刑的条件,可以将犯罪分为身份犯和非身份犯。
身份犯又可以分为真正身份犯和非真正身份犯。
1.真正身份犯即定罪身份犯,该身份为特定犯罪的主体要件,不具有此身份的人不能单独构成该罪。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则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
2.非真正身份犯即量刑身份犯,身份是从轻或从重的处罚条件。
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便利非法拘禁他人的,从重处罚。
2)亲告罪、非亲告罪1.亲告罪【注意】这五个亲告罪,除了侵占罪是纯正的亲告罪(只能亲告),其余四个都有例外。
2.非亲告罪是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由国家司法机关直接推动,起诉权利由检察机关享有,是否提起公诉不取决于被害人个人意思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绝大多数犯罪是非亲告罪。
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关于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未触犯侮辱罪B.为报复妇女,在大街上边打妇女边骂“狐狸精”,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论处,不以诽谤罪论处C.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和媒体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诬告陷害罪,未触犯诽谤罪D.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未经当事人告诉,一律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答案及解析①【答案】B【考点】侮辱罪、诽谤罪【解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当前罪名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不是对立的关系,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侵犯广义的性的自主决定权的犯罪,而侮辱罪是侵犯名誉的犯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侮辱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故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既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又触犯侮辱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A选项说法错误。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专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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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民财产权研究三、民法学1、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2、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3、试论民事权利的本质4、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5、析民事责任制度中的债不履行责任6、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7、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8、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发展与变化9、试析担保法律制度10、试论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1、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想12、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13、消费者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1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浅议15、电子合同的证据与效力1.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3.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4.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5.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6.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7.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8.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9.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0.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11.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12.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3.论合伙的法律地位14.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5.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6.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17.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8.论意思表示19.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20.论物权行为30.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31.论表见代理32.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33.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34.论无权代理35.论民事权利体系36.论人身权体系37.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38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39论诉讼时效制届满的效力40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41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42论过错责任原则43论无过错责任原则44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功能45论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46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47.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48.论所有权的限制49.论用益物权体系50.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51.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52.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53.论地役权54.论典权55.论担保物权体系56.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57.论质押的客体58.论权利质押的特征59.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60.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61.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62.论共有63.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64.论占有制度的意义65.论物权的效力66.论物权的支配效力67.论物权的追及效力68.论物上请求权69.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70.论物权法定原则71.论一物一权原则7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73.论债的特性74.论债权的相对性75.论债权的效力76.论债权的履行原则77.论债的分类及其意义78.论多人数之债79.论债的转移制度80.论债权人的代位权81.论债权人的撤销权82.论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83.论《合同法》制定的意义84.论合同自由原则85.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86.论合同的解除87.论缔约过失责任88.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89.论继续履行90.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91.论情势变更原则92.论合同中的第三人9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94.论不当得利95.论无因管理96.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97.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98.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99.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00.论民法的私法属性101.论法人分类的意义102.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103.论财团法人104.论取得时效制度105.论动产的善意取得106.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107.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108.论合同解释原则109.论有限合伙110.论隐名合伙111.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112.论隐私权113.论名誉权114.论精神损害赔偿115.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16.论无效民事行为117.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18、诚实信用原则价值功能研究119、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120、论民事权利的滥用121、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适用范围122、民法上物的范围研究123、民事权力能力研究124、法人人格之独立与否认125、双务法律行为之特质126、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及效力分析127、违法性法律行为之效力之研究128、论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129、表见代理研究130、隐名代理研究131、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研究132、私力救济制度的法律思考133、论民法漏洞的补充方法134、物权行为理论评析135、拾得遗失物制度比较研究136、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若干问题137、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研究138、论特殊留置权139、论占有140、论我国抵押担保制度及其完善141、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比较研究142、善意取得制度研究143、论物权法的发展历史与我国物权法的制订145、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146、婚姻与道德的困惑一干扰他人婚姻责任的立法问题147、离婚案件中股权的处理148、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离婚标准问题的探讨149、夫妻财产制的完善150、完善现行担保法的几个问题151、略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152、产品责任问题研究153.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154.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155.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156.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57.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之比较158.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159.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160.论修改继承法的指导思想161.论代位继承的性质和特点162.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163.论遗产的法律特征164.论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和清偿165.论债权、债务的继承166.论知识产权的继承167.论财产法律地位的继承168.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四、商法学1.商的本质论2.论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3.论商法的基本原则4.商法经营自主原则研究5.商人的法律内涵研究6.商业登记制度的法律意义7.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理论思考8.民商分立法模式的理论思考9.论商法的法益目标10. 商业信用论11. 诚实信用原则研究12. 论民法的商法化13. 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14. 论商法的现代发展(现代化)15. 商事代理制度浅析16. 商事法律行为的个性特征17. 现代商事主体研究18. 论信用19. 法人制度论20.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研究五、刑法学刑法论文选题:1.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罪刑法定原则哲学根据探究,罪刑法定的司法适用,罪刑法定与扩张解释的关系,罪刑法定视角中的中国司法解释)2.刑法的空间效力探疑(论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普遍原则与打击国际犯罪)3.试论刑法的溯及力4.犯罪本质的学理之争与司法选择5.法益概念在中国刑法中之地位探讨6.不作为犯罪的机理(论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来源,论不纯正不作为犯)7.论刑法中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义8.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9.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10.变态人格在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的意义11.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探究12.试论刑法上的身份犯13.评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及立法建议14.信赖原则与犯罪过失理论15.试论刑法中的目的犯1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探讨(论事实认识错误,论法律认识错误,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中的认识错误)17.试论期待可能性与中国刑法18.试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特殊防卫权的适用,论正当防卫的程度限制要件,论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刑事责任)19.紧急避险的理论辨析(论对无责任能力者防卫的刑法定性,论紧急避险主体的排除性规定,论紧急避险的程度限制要件)20.论预备犯在刑法中的地位(论预备犯的处罚根据,论国外刑法上的预备罪对我国的借鉴意义)21.试论共同过失犯罪22.试论教唆犯的构成条件(论教唆自杀的刑事责任,论教唆未遂——兼评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论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23.论牵连犯在刑法中的地位24.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的刑罚目的之争25.试论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论刑罚体系的构建原则,论刑罚体系与行政处罚的协调)26.死刑正当性辨析(论死刑的刑罚根据:报应与预防,论死刑的威慑效应,论死刑的立法限制,论死刑的司法限制,废除死刑的中国路径,死刑与民意的关系,死刑存废与文明的冲突,死刑存废的地区性分析:亚洲/欧洲/美洲/非洲,从区域一体化看死刑废除:以欧盟为例)27.罚金刑在中国刑法中的地位与完善28.社区矫正在中国29.论赦免30.交通肇事罪的几个理论问题探讨(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与适用,从日本刑法上的保护责任者遗弃罪看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完善)31.试论中国刑法中关于走私罪的体系建构(论走私罪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32.试评刑法修正案(六)中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兼论洗钱犯罪的完善33.试论中国刑法中金融诈骗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论诈骗罪中的“财物/欺骗/陷入错误/处分财产”要件,论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论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区别,论机器诈骗的刑法适用)34.试论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完善(从TRIPs规定看我国知识产权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35.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安乐死”(论刑法中“生命”的界定,论协助自杀的刑事责任)36.强奸罪的理论与立法比较(论强奸罪的主体,论强奸罪的对象,论强奸罪的行为构成,论强奸罪的“强迫”要件,论强奸罪与猥亵妇女罪的区别,论对儿童性侵害的刑法规制)37.试论转化型抢劫犯38.论侵占罪(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论侵占罪规定中的“遗忘物”,论侵占罪的“拒不退还”要件)39.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立法体系的完善(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认定,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别)40.论医疗事故的刑事立法41.试论公害犯罪的构成要件42.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贪污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43.关于构建中国刑法中的贿赂犯罪制裁体系探析六、行政法学1.论行政裁决2.论行政行为的效力3.国家公务员考选制度研究4.行政违法及对策研究5.论行政法及对策研究6.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7.行政听政理论研究8.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9.论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10.行政立法原则分析11.论行政指导12.行政法中的控权论13.入世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14.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5.行政补偿制度研究16.行政处罚证据研究17.行政复议证据研究七、公司法学1. 公司机制设计中职工利益的保护问题2. 公司资本金制度研究3. 母子公司的关系问题研究4. 一人公司问题研究5. 公司制度对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6. 无形资产出资的形式与限制7. 公司的转投资问题8. 公司经理权限研究9. 公司债务保证问题10. 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11. 国有独资公司问题12. 股东有限责任研究13.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14.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比较研究15.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16. 公司治理结构的现代化17. 论公司的社会责任18. 论对控股股东的法律制约19. 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20.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法律问题研究21. “经济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分析22. 公司设立阶段的法律问题研究23. 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研究24. 竞业禁止规则的法律研究25. 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研究26. 股权与公司所有权关系问题研究27. 论有限责任与维护交易安全28. 公司治理结构的现代化安排29. 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30. 论公司少数股东的诉讼提起权31. 论公司董事的法律责任3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33. 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关系问题研究34. 现代企业制度研究35. 公司法人治理研究八、债法学1. 论债的本质2. 论债的特征3. 论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关系4. 论受领迟延之权利与义务5. 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6. 承诺期内发出的迟到的承诺研究7. 合同效力研究8. 论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9. 无处分权合同的效力研究10. 论合同自由原则11. 论合同正义原则12.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研究13. 合同情势变更制度研究14. 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研究15. 严格责任论16. 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探析17.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研究18. 无效合同研究19. 论合同附随义务20. 效力未定合同研究21. 撤销权制度研究22. 代位权制度研究23.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研究24. 合同保全制度研究25. 论合同解释原则26. 分期付款合同研究27. 最高额抵押合同研究28.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契约法中的地位九、证券法1. 股票权利的法律性质及内容研究2.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研究3. 证券的发行价格机制研究4. 论证券的公募与私募5. 论证券上市的法律规制问题6.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研究7.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问题研究8. 公司股票发行的法律问题研究9. 上市公司收购问题研究10. 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及其对策11. 证券交易垄断行为及其法律对策12.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研究13. 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研究14. 开放式基金法律制度探析15. 股票期权交易制度研究16. 股票期货交易制度研究17.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研究18.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十、婚姻法1、我区农村婚姻家庭现状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比较研究2、我区农村妇女继承权问题探讨3、青少年网婚(网络婚姻)背后的法律思考4、论无效婚姻的相对无效5、我区农村婚姻家庭现状及成因分析6、试论侵犯夫妻财产权的法律救济7、试论婚姻当事人一方侵犯对方财产权益的法律救济8、对我国法定财产制的立法完善9、我区农村妇女财产权问题探讨10.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与贫困地区已婚妇女权益的保障11.贫困地区离婚损害赔偿懂事责任方式的选择12.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问题研究13.贫困地区已婚妇女继承权问题探析14.贫困地区已婚妇女生育观念、生育行为对实施《计划生育法》的影响15.少数地区已婚妇女生育权的保障与实现问题16.内地与港、澳、台收养关系的成立与生效问题比较研究17.遗产的范围问题研究18.探望权法律制度保障问题研究19.探望权纠纷中子女法律地位问题研究十一、国际私法学1. 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性2. 国家豁免问题研究3.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4. 论属人法原则的局限性5. 法律冲突及解决办法6. 反致制度研究7. 法律规避及其效力研究8. 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9. 国有化问题研究10.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原则11. 国际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12. 国际统一实体法法律地位研究13. 国际诉讼的管辖问题研究14.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15. 论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及其障碍十二、票据法学1. 论票据权利2. 论空白票据的效力问题3. 论票据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4. 论票据的无因性5. 论票据权利保全6. 论票据行为的效力要件7. 票据抗辩法律制度研究8. 票据丧失及其法律补救9. 票据追索权论10. 票据背书制度研究十三、金融法1. 金融监管制度研究2. 信托投资制度研究3. 储蓄合同法律关系研究4. 信用卡法律制度研究5. 论信用卡支付中的法律问题6. 信托投资法律制度研究十四、破产法1. 个人破产制度研究2. 破产和解制度研究3. 论破产债权十五、国际经济法1. 国际经济法涵义再探2. 跨国公司法律地位与再探付3. 经济一体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4.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新秩序5. WTO在中国的适用6. WTO争端解决制度7. 对国际贸易术语的法律思考8.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9. 海上保险中的委托问题10. 我国入世后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法律审视11. 论投资自由化规则12. 跨国破产问题研究13. WTO规则与中国外资法重构14. 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法律问题探究15. 论金融全球化对国家货币主权冲击16.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17. 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18. 论税收竞争的法律后果19. 两岸四地建立更紧密贸易关系的法律思考20. 21世纪深海底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21. 反恐怖法律对策22. 伊拉克战争对国际经济的冲击和影响十六、外国法制史1. 伊斯兰法对现代中东国家法律的影响2. 自由心证原则发展研究3.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分歧与融合4. 衡平法研究5. 罗马物权法与现代大陆法系物权法的继承与更新6. 美国宪法发展研究十七、诉讼法学1.论民事案件的主管2.论协议管辖3.论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4.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5.论执行异议6.论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7.论刑法中的疑案处理8.论预审审判在中国刑诉中的意义9.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地位11. 论被告人的沉默权12. 论我国新刑诉法下诉讼构造的特点13. 论强制措施的修改十八、环境法1. 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问题研究2. 论环境公益诉讼3. 环境公众参与原则研究4. 环境责任研究5. 环境保护公司环境权问题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0.29•【文号】主席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和发放第三章使用和查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还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身份犯可以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则犯罪根本不可能成立的犯罪。
例如,现行刑法典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如果行为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就不可能成立叛逃罪。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行为人具有这种身份,则刑罚的科处就比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人要重或轻一些。
例如,现行刑法典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主体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依照刑法典第243条第2款的规定,则应从重处罚。
换言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虽然不是诬告陷害罪的主体要件,但这种特殊身份却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的根据。
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不具有加减身份的人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不真正身份犯时,固然构成共同犯罪,但刑法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而不适用于不具有加减身份的人。
例如,刑法第243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故意实施诬告陷害罪时,构成该罪的共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从重处罚,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适用该规定从重处罚。
事实上,除了身份以外,对其他特定的主观要素与共同犯罪的关系,也应按上述结论处理。
例如,某种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目的为要件,不具有该特定目的的某甲,明知某乙具有该特定目的,而与之共同故意犯罪的,成立以该特定目的为主观要素的犯罪的共犯。
论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兼论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
王庆刚 , 北京师 范大学刑事 法律科 学研 究院刑 法学专业 20 级硕士研究 生(085 07 107 )。 ( ] 林山田 :刑 法通论 》 下) 台大法学 院图书部 2 0 1 《 ( , 06年版 , 4 第 2页。 [ ] 林山田 :刑 法通论》 下) 台大法学 院图书部 20 2 《 ( , 06年版 , 4 ~ 0页。 第 4 5
身份犯而言的,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刑法一般没有 限制犯罪 的主体, 由具有一定的身份者实施时规定 但
较 重或较 轻 的刑罚 的情况 。可 见 , 真正身 份犯要 求行 为 的实施 主体 必 须具 有一 定 的身 份 , 如果 没 有这
种身份就不可能构成该真正身份犯 , 这一点是与不真正身份犯 的本质区别 。我 国与绝大多数大陆法
份 , 时 , 据利 用者 与被 利用 者之 间 的利用 关 系 , 此 根 又可 能有 几种 不 同情形 : 种 是被 利 用者 有 责 任能 一
力且与利用者之间存在共谋的合意 , 该情形下 , 由于两者之间存在共谋之合意 , 即使有一方没有相关 身份 , 也可以采取共犯理论加以解决 , 在我 国刑法典 以及司法实践 中也是这样处理的。因此 , 此种情 形不属于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另一种情形是 , 被利用者有身份却无责任 , 例如妇女教唆不满十四周 岁或 患有 精神病 的男 子强 奸其 他妇 女 的行 为 , 由于被 利 用 者 并 不具 有 责 任 能力 , 即使 双 方存 在 合 谋 , 也不能构成共犯 。再一种情形是 , 被利用者虽有身份但不知情 , 国家工作人员 的家属在该国家工作 如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最新资料推荐------------------------------------------------------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目录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名师点拨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一) 一般主体所谓一般主体,指只要求具备总则中规定的犯罪主体一般性条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也称为普通主体。
刑法总则中对犯罪主体的共同条件做了一般规定:(1)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 自然人。
符合总则这个一般性条件的犯罪主体,就叫做一般主体。
因此,凡分则条文中某罪的主体符合这个共同条件、没有其他限制条件,该罪主体就属于一般主体。
例:《刑法》第 243 条(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本条第 1 款对主体没有其他限制,只要符合总则关于责任1 / 21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规定条件即可,属于一般主体或普通主体。
其他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的主体。
(二) 特殊主体所谓特殊主体,指除总则规定的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之外,分则还额外规定特殊条件的主体。
例:《刑法》第 168 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本条之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的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特殊主体或身份犯。
行为人虽具有总则规定的一般主体条件,不具有本条规定的特殊主体条件的,不能构成本罪。
论身份犯的间接正犯
论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作者:郭晨阳来源:《文存阅刊》2017年第24期摘要:身份犯的间接正犯问题有两个,一是有身份的人利用没有身份的人实施犯罪能否成立间接正犯,二是没有身份的人利用有身份的人实施犯罪是否成立间接正犯。
根据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没有身份的人不可能成立真正身份犯的正犯,也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即,有身份的人利用没有身份的人实施犯罪,有身份的人可以成立间接正犯,没有身份的人利用有身份的人实施犯罪,没有身份的人不能成立间接正犯,但可以成立教唆犯。
另,强奸罪不是真正身份犯,不是在身份犯问题中所要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间接正犯;真正身份犯;正犯;教唆犯一、间接正犯概念之辨析在我国,并没有规定间接正犯,所谓的间接正犯起源于德国刑法学,在1919年的德国刑法草案第26条,①才第一次有了关于其正式的规定。
现行德国刑法典第25条第一项之规定,被认为是关于间接正犯的典型规定。
②而包括意大利、日本等都有关于间接正犯的规定。
虽然间接正犯的内涵在各个国家、不同学者之间有着较大的分歧,但是,“间接正犯”作为刑法中的常见现象,基本上所有学者对此没有异议。
那么,究竟什么是间接正犯呢?理论界有着不同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间接正犯就是利用他人为工具而实行犯罪,就如同杀人用刀子,撬锁用锤子一样,只不过这里的工具由“物”变成了“人”。
即间接正犯的“工具说”。
还有学者认为,间接正犯的内涵类似于因果关系理论中的原因说,认为对结果的其决定作用的就是原因,起次要作用的就是条件。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间接正犯者起着关键作用,而被利用者只是次要作用,因此间接正犯者具有正犯性。
还有观点认为,不论是间接正犯还是直接正犯,没有区别,都属于实行行为。
第四种用支配犯罪的行为来区别共犯与正犯。
这里支配,支配的是整个构成要件所包含的整个事件过程。
也就是说,从犯罪的一开始到犯罪的最终完成,都是“背后操纵者”思想意志的产物。
由于背后者如此强大的地位,使得其与直接正犯几乎无异。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1、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必须要由法律预先设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必须严格予以适用。
3、中间地:是指结果发生地的一部分或者危险结果发生地。
4、法益: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5、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与非难可能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6、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就是指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就是指说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
7、客观构成要件,就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说明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要素。
8、违法性,就是指刑法本身违反法律的一种特性,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法律上是无价值或者反价值的。
形式的违法性: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而且又不具备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即具有违法性。
实质的违法性:行为在实质上违反了法规范(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者侵害了法益,即具有违法性。
客观的违法性:主张法律是客观的评价规范,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如何,只要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法律,即具有违法性。
主观的违法性:主张法律是对行为人的命令性规范,违反法规范的人必须是能够理解规范内容的人,即违法性的有无,只能就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而言。
结果无价值:就是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
行为无价值: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
9、行为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或者单位。
10、刑法上的身份,是指自然人主体所具有的对定罪量刑有一定影响的特定的个人要素。
11、身份犯的含义:客观的构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备某种身份或者刑罚的加重减轻以具有某种身份为前提的犯罪,理论上称为身份犯。
纯正身份犯:行为主体的身份仅影响定罪的身份犯,成为纯正身份犯。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主体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包括⾃然⼈与单位)。
犯罪主体的类型: 过去的犯罪主体只限于⾃然⼈犯罪主体,从1984年海关法开始,⾸次增加了单位⾛私罪。
现在的犯罪主体分为两⼤类:⾃然⼈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然⼈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第⼗七条,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因不满⼗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8种犯罪: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幼⼥的,按照现⾏的司法解释,是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参与绑架中⼜参与实施杀害⼈质⾏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定故意杀⼈罪,不能定绑架罪。
4.注意的问题: 全国⼈⼤法制⼯作委员会就相对刑事责任问题给⼈民检察院答复: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刑法17条第2款规定的⼋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为⽽不是具体罪名。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绑架⼈质后杀害被绑架⼈,为拐卖妇⼥、⼉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童重伤或死亡的⾏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00三年四⽉⼗⼋⽇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实施了刑法第⼗七条第⼆款规定的⾏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认定。
刑法中“角色”的概念与意涵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2期(总第146期)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 No.2,2017(Sum ,146)法学研究刑法中“角色角色””的概念与意涵陈文昊(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要:刑法中的“角色”以一般人作为视角,是一个规范意义上的概念。
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中,行为人的角色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介入因素的场合,他人对于角色的不履行会导致因果关系的阻断;在先前行为人对于结果发生存在回避义务的场合,介入因素不会导致因果关系的阻断。
从不作为犯理论到规范论,角色在其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特定角色意味着行为人要承担更高的义务,因此法秩序在过失犯的认定中赋予行为人更高的期待。
关键词:角色;规范;过失犯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701(2017)02-0059-05收稿日期:2017-02-10作者简介:陈文昊(1992—),男,江苏镇江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一、刑法中“角色”的内涵在规范论的视域中,刑法保障的是那些忠诚于法的市民,即法律上人格体的角色。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如果行为人的缺陷表明他是无能力的时候,就可以对其免责”[1]。
可以说,角色是规范的化身,它是指社会规范具体地指向行为人的载体,通过规范保障社会的同一性以维护规范的效力[2]。
对此,雅各布斯教授认为,法秩序的命令不是“不得造成利益侵害”,而必须是“不得破坏你作为忠诚法律的市民角色”[3]。
在笔者看来,刑法中的“角色”概念具有以下特点。
(一)刑法中的“角色”与社会预期相关联,是客观的、一般人视角的及应然层面的存在论视域下对于个人形象塑造往往与行为人自身的能力休戚相关,可以说是主观的、行为人视角的、实然层面的,这就与规范论视域下的行为人形象产生了本质上的差异。
对此,何庆仁教授举例进行阐明:报刊亭主人明知一篇报道上记载有国家机密仍然将该报刊卖给他人,司炉工明知自己送到锅炉里的煤污染成分超标仍然将煤送进锅炉。
论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兼论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
论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兼论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
条
王庆刚
【期刊名称】《研究生法学》
【年(卷),期】2010(025)001
【摘要】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利用者具有身份而被利用
者不具有身份;另一种是利用者不具有身份,被利用者具有身份而不具有责任。
前一种情况,有身份者成立间接正犯,无身份者成立间接正犯的帮助犯;后一种情况,因利用者不具有特定身份,无法充实犯罪构成,不能成立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由于被害人的法益受到侵害,应单独对此种情况作出法律拟制的规定,以弥补间接正犯理论之不足,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亦有所体现。
【总页数】6页(P82-87)
【作者】王庆刚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10087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
【相关文献】
1.论身份犯的间接正犯 [J], 徐宇
2.真正身份犯中无身份共同正犯的处罚依据--兼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问题 [J], 刘
涛
3.论身份犯的间接正犯 [J], 田云
4.真正身份犯中无身份共同正犯的处罚依据--兼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 [J], 刘涛
5.真正身份犯中无身份共同正犯的处罚依据——兼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 [J], 刘涛;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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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犯本质 的相 关 看法 , 是这 种 探 讨还 稍 显 粗 浅。 但 笔者将一 一作 出评介 。
一
《 法》 刑 分则 缘 何将 有些 犯 罪 主体 限定 在 只 能 是具 有某种特定 身份 的一部 分人 ; 又缘 何在 有特 定
身份 者与无特 定 身份 者 都 可 以实 施 某一 犯 罪 行 为 时只 对 些 问题 的 回答 便 是 对 身 份 犯 的 处 罚 根 据 之 探 究 。 有学者将 之称为身份犯 的本质或者 规范本质 …。
身份 犯 的处 罚根 据 论
买 飞 飞 ( 国家检察 官学院 , 北京 12 0 ) 0 2 6
摘 要 : 身份犯 的处罚根据 问题是 身份 犯理 论研 究的基础 性 范畴 , 它直接 决定 了身份 犯 具 体 问题 的展 开 。发 端 于 大 陆 法 系刑 法 中的 “ 务 违 反 说 ” “ 益 侵 害说 ” 及 建 立 在 义 、法 以 二者基础之 上的“ 综合说” 都不 能 圆满地 说 明身份犯 的处罚根 据 ; 国学者 关于此 问题 的 我 个别看法也不无纰漏。以“ 身份 法益侵 害说 ” 为 身份 犯 的处罚根据 , 作 则是 一种合 理 的选 择。 关键词 : 身份犯 ; 处罚根据 ; 身份 法益
国民中 的一 部分 ?纳 格 勒从 他 所 处 的那 个 时代 的 慎重 的法律 解释 中找 到 了 问题 的答 案 。在那 个 时 代 , 于如何 限制 课 以义务 的领域 , 在 着两 种 观 对 存
1 S 1
作者简介 : 吴飞飞 (9 1一) 男 , 18 , 黑龙江 佳木斯 人 , 国家检察
20 0 9年 7月 第3 1卷 第 4期
坦‘ 法
M o e n La S in e d r W ce c
Jl ,0 9 uy 2 0
VoJ31 J No. 4
文 章 编 号 : 0 —29 (0 9 o 0 1 0 1 1 3 7 2 0 )4— 15— 6 0
为 ,被法 要 求 服从 的人 ” 范 围并 不 是 一成 不 变 “ 的 的 , 是一个纯粹 的实定法 上 的 问题。这 里就 有一 它
论述 , 这主要是 由于我 国学者 在研 究所 谓 身份犯 的 问题时要么 仅 在犯 罪构 成 主体 要 件 部 分作 简 要 介 绍, 要么仅 在共 同犯 罪 部 分稍 带论 及 “ 份 与共 同 身 犯罪 ” 问题 , 而并 未将 身份犯 作 为一个 体 系 自足的 、 具 有相对独 立 存在 价 值 的 理论 范 畴 进行 研 究 。这 种 理论研究 现状 的直接 反 映便 是 对 身份 犯 处 罚 根 据 的不重视 , 这在一 定程 度上 阻滞 了身 份犯 理论研 究 的进一步深化 , 从较 早 的有关 身份 犯 的相关 论 这
首先 , 国学者 纳格 勒 ( al ) 罗克 辛 ( o— 德 N ge 、 r R x i) n 等都是该 说 的坚决捍 卫者 。 纳格勒试 图 以规 范论 为 基 础来 探 求 违反 限 制 性规范 的身份犯之本质 。在他 看 来 , 法秩 序 的本 质 是使个别 利益服从整 体利 益 , 个人 的意思 服从 全 使 体意思 ; 以 , 认 为一 个 人 只有 被 法 纳入 其 调整 所 他 范 围, 成为法 的主体或 客体 , 只有 法要求 他 服从法 , 那么这个 人 才能 违 反法 。在法 的这 一 命 题 中 , 被 “ 法要求服 从 的人 ” 成 为 一个 重要 的 问 题 。他 认 就
与 此 相 应 , 国学 者 罗 克 辛 更 直 接 地 主 张 创 设 德
述 即 可 见 一 斑 。好 在 近 几 年 有 学 者 注 意 到 了 这 一
问题 , 身份犯理论 作 了专 门研 究并 提 出 了关 于 身 对
个 问题 需要 探讨 , 即在 各个 法 律 规 范 中 , 规定 义 务 的法 律命题 是 面 向所 有 的 国 民呢?还 是 仅 仅面 向
收 稿 日期 :0 9— 2—1 20 0 0
定刑罚轻重 的依据 , 特定 身份与特定 的权利 义务 而
关系相关联 。
对一定 的人 的集 团 的命 令 达 到法 益 保 护 的场 合 。
但纳格勒又认为 , 在第 一种场合 中, 缺少一 种契 机 , 即不能达到保护法益 的人 , 就不能 直接赋予 一定 的 义务 ; 而在第二 种 场合 , 因为 主张 只有 在法 所 要求 的一定 的人的集团服从 的命 题 中才可 以课 以义务 , 所 以也就放弃了原本对国民全体的命 令 。
官 学 院讲 师 , 法学 博 士 。
现
代 法 学
点: 第一 , 以义务 的领 域应 限 于法 规 范所保 护 的 课 法益可能 由国 民 中的特 别 的集 团 的命令 实 现保 护 的场合 ; 第二 , 以义务 的领 域应 限于法 秩序 因只 课
的利益 和法律 秩序 。而 主体特 定身 份 为什 么 能影 响刑罚 的轻 重 呢? 因为刑 事责 任 程度 是立 法者 规
关于这一 问题 , 刑法 理论 较为 发达 且身 份犯 在 理论研究较 为 深 入 的大 陆法 系 刑法 学 中研讨 得 较 多且观点对 立 鲜 明; 相 比之 下 , 内学 者则 较 少 而 国
、
“ 务违 反说” 其检讨 义 及
该 学 说 来 源 于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刑 法 理 论 , 个 别 有 国 内 学 者 坚 持 这 一 观 点 , 主要 从 违 反 义 务 的 角 度 其 来 解 读 身 份 犯 的处 罚 根 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