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税收制度的比较研究与经验借鉴
税收制度的比较研究与经验借鉴税收制度作为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不同国家在税收制度上存在着各自的特点和侧重点,因此进行税收制度的比较研究,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对于完善和优化本国的税收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税收目标、税种选择、税收征管、税收优惠等方面,比较各国税收制度,并探讨相互借鉴的可行性。
一、税收目标的比较研究税收目标是制定税收政策的根本出发点。
各国税收目标的设定与国家的经济、社会状况等密切相关。
以中国和美国为例,中国税收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促进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公平;而美国税收制度则更加注重经济激励和社会保障。
通过比较这两种不同的税收目标,可以发现各自的长处和不足之处,为优化税收制度提供参考。
二、税种选择的比较研究税种是税收制度的具体体现,各国根据自身国情选择不同的税种。
以日本和德国为例,日本的税收主要依赖于消费税和所得税,而德国则主要依靠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通过比较这两个国家的税种选择,可以对税收结构进行优化,减轻纳税人负担,并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提供有效途径。
三、税收征管的比较研究税收征管是税收制度的保障措施,直接关系到税收的落地和监督。
以英国和澳大利亚为例,英国采用了较为集中的税收征管体制,由中央政府负责征管,而澳大利亚则更加强调地方自治,实行税收分属地方管理。
通过比较这两种不同的税收征管模式,可以找到适合本国国情的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少逃税行为。
四、税收优惠的比较研究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减免税收来鼓励特定领域的发展。
以韩国和新加坡为例,韩国在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等方面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而新加坡则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率等方式,吸引外资和人才。
通过比较这两个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为我国的优惠政策制定提供借鉴。
综上所述,税收制度的比较研究与经验借鉴对于优化我国税收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税收目标、税种选择、税收征管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可以找到适合本国的税收制度模式,实现税收政策的科学制定和稳定运行。
国内外外资税收政策比较分析
国内外外资税收政策比较分析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外资在国内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税收政策作为吸引外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国内外资的流动和投资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对国内外外资税收政策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异同之处,以期为我国外资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首先,从整体上看,国内外资税收政策的目标是相似的,即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和落地执行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国内,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减税政策等手段鼓励外资投资。
国家税收总局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合作经营企业实行1年免税、2年减半征收税率的优惠政策。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这些政策的实行旨在减轻外资企业的负担,促进其增加投资和扩大生产规模。
然而,在国际上,税收政策的差异更加明显。
各国有各自的政策取向和利益考虑。
以美国为例,其税收政策对外资企业形成了较高的税负。
美国政府在2017年推出的《减税和就业法案》抬高了对外资企业的征税标准,外资企业面临着更高的税负压力。
这种税收政策的调整旨在保护美国本土企业的竞争优势,但也可能影响到外资投资的意愿。
此外,不同国家的税率设计也存在差异。
以欧洲一些国家为例,这些国家普遍采取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率,而通过其他手段来吸引外资,例如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高质量的人力资源。
这种模式下,税收政策并非吸引外资的主要手段,而是作为其他增值条件的补充。
此外,在国际税收领域,还存在着一些涉及跨国企业避税的国际规则。
一些跨国企业通过调整跨国利润分配,通过避免利润集中在纳税高的国家,来减少整体纳税负担。
这种行为引发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并推动了国际合作,以加强对跨国企业的税收监管。
总的来说,国内外资税收政策各有特点。
在实施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和分析:第一,税收优惠力度。
国内税收政策相对较为激进,尤其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明显。
促进企业海外投资财税政策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促进企业海外投资财税政策的国际比较及借鉴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企业海外投资已成为常态化的跨国经营行为。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财税政策存在较大差异,这不仅给企业海外投资带来了困扰,也为政府制定政策带来了挑战。
因此,对于促进企业海外投资,需要深入研究国际财税政策的不同做法,并从中寻找可借鉴之处。
一、美国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和对外投资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其财税政策对企业海外投资具有重要影响。
对此,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鼓励企业增加对外投资。
首先,美国政府提供了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向非洲、拉丁美洲等发展中国家投资。
其次,美国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投资保护措施,保护企业在海外投资的利益不受损害。
此外,美国还大力推动与其他国家签署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加强了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
二、中国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经济体,其海外投资规模在近年来逐渐增加。
为了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并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率,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
首先,中国政府提供了税收减免等重大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
其次,中国也加前加快了研究和制定相应的商事法规和税收政策,以帮助企业了解和掌握海外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
此外,中国还推出了境外投资者人民币直接投资试点等政策,提高了企业跨境投资的便利程度。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除美国和中国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通过制定财税政策来推动企业跨境投资。
例如,欧盟通过修改税收条款等法规,降低了企业对外投资的税负,并提出了一系列投资保护措施。
新加坡则通过与其他国家签署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等方式,加强了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
韩国则制定了涵盖外汇、税收和投资策略等多个方面的政策,鼓励企业向新兴市场投资。
四、借鉴和启示通过对世界各地的财税政策进行比较,可以得到以下的一些启示:第一,政府应该制定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激发企业对外投资的积极性。
第二,政府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通过签署投资协定等方式,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减少企业的投资风险。
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在全球范围内,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这些制度在税率、税基、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差异。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国际比较,并探讨其相互借鉴的可行性。
一、税率比较税率是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核心之一,对企业经营和投资有重要影响。
不同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差异较大。
以美国和中国为例,美国的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1%,而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此外,一些欧洲国家如爱尔兰和保加利亚的税率更低,分别为12.5%和10%。
这些税率差异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竞争力。
对于国际比较中的税率,各国可以借鉴他国税率的经验。
低税率可以吸引更多外资和投资,增强经济增长和竞争力。
然而,税率过低也可能会导致政府财政收入不足,影响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
因此,在借鉴他国税率时,需结合本国国情和财政状况进行合理调整。
二、税基比较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企业利润、资本收益和利息等。
各国的税基也存在一定差异。
以美国和法国为例,美国对全球范围的企业所得征税,而法国则侧重于国内企业所得。
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全球征税可以增加国家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增加了跨国企业避税的可能性;国内征税则可以支持本国企业发展,但也可能导致资本流出和投资不足。
国际比较中的税基差异可以为各国提供借鉴的思路。
结合自身国情和经济发展阶段,各国可以采取不同的税基方式,在吸引投资和保障国家利益之间实现平衡。
三、税收优惠比较为了吸引外资、推动经济发展和优化产业结构,各国普遍设立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减税、免税、折旧等,旨在降低企业税负和促进投资。
不同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差异较大。
以新加坡和澳大利亚为例,新加坡实行了许多减税和免税政策,享受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率,吸引了大量外资和跨国公司;澳大利亚则采取了更加激进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和创新。
可以从其他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学习经验,以提升自身国家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中外税制的国际比较分析
•(1)以一般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模 式
一般商品税,是指对全部商品和劳务在产 制、批发、零售及劳务服务等各个环节实 行普遍征收的税收,它具有普遍征收、收 入稳定、调节中性的特点。 一般商品税在课税对象的确定上,既可以 对收入全额征税,也可以对增值额征税。 前者称为周转税,简便易行,但重复课税; 后者称为增值税,虽核算要求较高,但可 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以所得课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
以所得课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是指在整个税 制体系中以所得税或收益税为主体税类,税收 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最大,并对经济调节起 主导作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 少数发展中国家采用这种税制模式。
这种以所得课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就其内 部主体税特征而言,还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是指调整约束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关系的国际规范的总
称
1.3 税制结构的国际比较
1.3.1税制结构概念
税制结构是指实行复合税制体系的 国家,根据其客观条件和财政要求, 在税收分类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税收 分布格局及其相互联系和制约关系。 税制结构是否合理是税收制度是否 健全和完善、税收的职能和作用能 否得到充分发挥的前提。 所以,税制结构和税收制度是两个 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1.2 税法的分类
按照税法的内容分类:
税收实体法:关于税收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其内容涉及征税主体、征税客体、和 计税依据、税率税目等要件,是税制税法的主导 部分。 税收程序法:税收征纳过程中国家行使征税权力,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性规范。其内容涉及 税收义务的确认程序、征收程序、检查处罚程序、 税收执行组织程序、税务争议处理等。
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最新发展与经验借鉴
I择頂顢IKCROSS-BORDER TAXATION I 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最新发展与经验借鉴*陈镜先孙奕内容提要:受控外国公司税制是打击延迟纳税、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重要手段之 一。
近年来,随着BEPS问题日益加剧,传统的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不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在此背景下,BEPS第3项行动计划就各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制定和完善提出诸多建议,欧盟、美国也对相关税制 进行了改革。
目前,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仍存在部分概念不够清晰、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必要借 鉴国际上的相关经验,从修改C FC的定义,完善确定C FC可归属所得的规则,优化C FC税制的豁免规则,平衡防范税基侵蚀与维持企业海外竞争力之间的关系,厘清C FC税制与税收协定的关系等方面对受控 外国公司税制进行完善。
关键词:受控外国公司 BEPS行动计划特别纳税调整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126(2021)05-0049-08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是指本国税收居民作为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公 司。
对于实行全球税制的国家来说,如果不采用CFC 税制,其居民对CFC拥有股权,只有当CFC进行利润 分配时才会就股息纳税,从而导致延迟纳税。
与此同时,在低税率管辖区设立CFC也成为跨国企业逃避税的主 要方式之一。
高税率管辖区的纳税人只要不将位于低 税率管辖区的CFC利润进行分配并汇回本国,而是在 避税地公司累积,就不需要向高税率管辖区履行所得 税纳税义务,从而规避高税率管辖区税收管辖权,达 到逃避税目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德国等国家先后制定CFC税制,要求符合规定的CFC 所得即使没有汇回国内也要视同汇回征税。
在实践中,除了打击延迟纳税、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风险以外,CFC税制还是实现资本输出中性的重要手段,能够确保跨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和国内所得承担相同的税负。
中日美三国外国税收抵免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郑旭伟抵免制度的比较及借鉴中日美三国外国税收 随着国际间经济的频繁交往,国际重复征税现象逐年增加。
抵免制度作为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特别是由于不同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导致的国际重复征税的较为有效的办法,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采纳和使用。
日美两国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具有其独到之处。
因此,我国有必要研究并借鉴其合理之处,完善我国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
本文从抵免对象、抵免限额、间接抵免条件、避税港特例以及亏损处理五个方面加以分析比较,试图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
一、抵免对象我国外国税收抵免制度的抵免对象,仅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在其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中又补充规定:“……,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总体来看,抵免对象不够明确,对可抵免的税收缺乏严格的定义,没有具体的标准。
而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则明确规定,抵免对象仅为所得税,并且对所得税规定了3条标准:1、该外国税收非某特定经济利益的代价;2、该税以已实现的净所得为课税标准;3、该税是根据该国的法律合法课征的。
只有当外国税收符合美国所得税的概念时,才可成为抵免对象,该抵免对象也包括地方税。
日本的抵免对象为外国的得税和外国法人税,并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在日本著名经济学家渡边淑夫所著的《外国税额扣抵———消除国际重复课税制度之研究》中也列出了六条判断法人所得税的标准。
并且又按国别列举了各国符合抵免条件和税种。
另外,日本规定中央税和地方税都可抵免。
为此,我国应明确我国对所得税的判断标准,而不能依赖于外国税法。
另外,我国也可借鉴日本做法,充分列举出与我国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可抵免税种。
二、抵免限额我国采用分国限额方式,对跨国纳税人来源于不同国家的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
税务会计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税务会计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一、税务会计的国际比较
1. 税法体系方面,不同国家税法的法律体系和制定机构存在差异,例
如美国税法体系以联邦法为主,从而建立起宏观的整体性;英国税法
体系则以普通法为主,从而建立起细化的个体性。
2. 税务监管方面,不同国家的税务机构组织形式和职能权限也存在差异。
例如,美国的国税局具有监管纳税人、查缉违法等强制措施的职能,同时还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而德国的税务机构则注重服务性功能,提供专业的税务咨询和纳税审计服务。
3. 税务会计标准方面,不同国家的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存在差异。
例如,美国会计准则强调会计透明度和财务分析,严格限制资产负债表
中的担保和银行贷款等项目的减少;而中国的会计准则则注重实用性
和可行性,提倡公司实行资产减值准备、税前损益调整等风险意识。
二、税务会计的国际借鉴
1. 引进外资企业服务方面,可借鉴美国税务机构的高效监管模式,建
立健全的税务服务网络,为外资企业提供专业的税务咨询、纳税申报
和审计服务。
2. 税收筹划方面,可借鉴欧洲税收体系的分类管理模式,鼓励企业在
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提高财务效益和竞争力。
3. 会计准则方面,可借鉴国际财务报告标准(IFRS)、美国通用会计
准则(GAAP)等国际化、一体化的会计规范,加强税务会计标准与国
际接轨,提高企业透明度和跨境经营的质量。
4. 理论与实务结合方面,可借鉴英国会计师公会(ICAEW)等机构的
知识服务、培训机制,促进税务会计理论与实践的创新和提高。
同时,重视税务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形象和社会
公信力。
国际企业所得税改革【公司所得税改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国际企业所得税改革【公司所得税改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摘要] 美、日、法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经过长期探究,不断前进。
通过对其比较分析,从中可以获得很多有益的启示,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有肯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公司所得税;税收优待;国际化公司所得税是指以公司、企业法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将公司所得列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并将这种所得税称为公司所得税。
企业包括非法人企业(独资、合伙企业)和法人企业(公司)。
我国实行的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
本文探讨美、日、法三国的公司所得税改革,以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完善供应借鉴。
一、美国公司所得税的改革(一)拓宽税基、降低税率美国于1986年进行了税制进展史上涉及面最广、调整幅度最大的税制改革,以“公正、简化和经济增长”为政策目标,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为基本内容,美国公司所得税的基础税率实行15%、25%、34%三档累进税率,最高税率由46%降低到34%。
在降低税率的同时,通过取消一些减免税优待措施拓宽税基,如美国取消了净资本所得的优待、股票回购支出的扣除、购买设备投资的10%的减免等[1]。
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和调整经济的功能与作用,通过规范、完善和调整税收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刺激投资,达到增加供应、促进经济进展的目的。
(二)对企业投资赐予税收优待美国对新设备的投资赐予加速折旧,提高了加速折旧的扣除比例,将其50%的附加折旧扩大到2022年投入使用的财产,以及2022年期间投入使用的某些运输工具和较长使用年限财产,还简化折旧的计算程序,讨论开发费用实行增长扣除,1981年规定公司讨论开发费用比前3年平均增长部分扣除25%,1996年改为20%。
2022年,美国曾颁布《国土投资法案》,赐予美国公司海外分支机构汇回国内的收入减免税的优待。
(三)中小企业的特别优待美国有众多的中小企业,制造了近50%的国内生产总值,供应了50%以上的劳动就业机会。
完善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若干建议国际视角下的比较分析
完善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若干建议国际视角下的比较分析完善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若干建议——国际视角下的比较分析税收制度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跨国公司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
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作为国际税收制度的一部分,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优化税收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视角下,本文将对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若干改进建议。
一、国外受控公司税制的国际现状概述国外受控公司税制是一种针对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特殊税收制度,主要用于解决税收避免、逃避和优惠等问题。
在国际上,各国对于国外受控公司税制的规定与操作方法存在较大差异。
在美国,国外受控公司税制实施较为严格。
通过收益管辖与实质管辖原则,美国将旗下在海外运营的公司纳入税收管辖范围,并对其全球收入征税。
此外,美国还实行全球最高税制,强制性要求跨国公司在将海外收益返还美国前缴纳一定税额。
在欧洲,一些国家如英国、荷兰等通过建立友好税收政策,吸引国外受控公司在其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控股公司,并对其在境内所得给予一定税收优惠。
二、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在受控外国公司税制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与国际接轨仍存在差距。
目前,我国对于受控外国公司纳税主要采取居民企业所得税制,这与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实践存在较大差异,无法充分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
其次,媒体报道了一些国外受控公司通过避税手段在中国市场进行经营,并以此获得税收优惠。
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之一是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规定不够详细和严格,容易被逃避或操纵。
第三,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纳税主体的界定还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税法中对于受控外国公司的定义较为模糊,存在不确定性,给企业合规经营带来了困扰。
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受控外国公司税制。
首先,我国可以考虑参考美国的全球税制思路,将外企全球收入纳入税基,并引入全球最高税制,以更好地解决税收避免和逃避问题,同时提高税收收入。
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是各国税收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际税收体系的稳定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各国对于受控外国公司所得的课税制度进行了不同的设计和实施。
本文从比较和借鉴的角度,探讨了不同国家在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首先,我们来比较一些国家在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方面的不同做法。
美国采取了全球所得原则,即美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所得都需要缴纳税款,而英国和德国等国家则采取了居民国税收原则,只对居民国内的所得进行征税。
此外,一些国家还采取了特殊的税收政策,如荷兰的利润转移政策和爱尔兰的低税收政策,吸引了大量跨国公司的投资。
其次,我们可以从中借鉴一些国家在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方面的经验。
首先,税收政策应该注重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跨国公司通过操纵利润和利润转移等手段逃避税收。
其次,税收政策应该注重国际协调,避免双重征税和负担过重。
此外,税收政策还应该注重激励和引导作用,吸引外国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
最后,我们需要认识到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的复杂性和难度。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经济和文化差异,很难找到一种
适用于所有国家的统一税收政策。
因此,我们需要在吸取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国情进行灵活调整和改进。
综上所述,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
我们应该通过比较各国的经验和教训,找到适合自身国情的税收政策,以实现税收公平和经济发展的双赢局面。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共同应对跨国公司税收避税等挑战,推动全球税收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税收征管体制国际比较与借鉴
税务代理~~外部因素 优化服务~~内部因素
强调稽查为“重中之重”
三个转化:
手工操作向信息化管理转化 上门征收向自行申报、集中缴纳转变 保姆式管理向专业化与社会服务中介机构相结合的转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 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等
1994年金税一期工程启动,建设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机交叉稽核系统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防伪税控系统和税控 收款机。
表1 1995—1996财政年度英国政府各类收入及其比重
分类
收入额(10亿英镑)
政府总收入
2719
所得税
689
国民保险税
444
公司税
公司税
247
石油收益税
9
国内非家庭经营税
136
资本税
资本利得税
9
遗产税
15
印花税
20
增值税
440
其他间接税
石油税
155
烟草税
72
酒税
56
赌博与游戏税
16
车辆消费税
41
1990年春《关于今后十年工商税制改革总体设想》: 变税务人员上门征收为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991年在全国推行
(3)1994~1996年 “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模式
1995年12月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 “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 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要求按照积极、稳妥, 先试点、后推广,先城市、后农村,城乡有别,逐步统一、 规范的原则推进征管改革。
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法律学人理论法学民事法学商事法学程序法学判解研究检索中心动态报道法学教室法学茶座法律书屋法学讲堂[“民商法前沿”论坛] 《社会保险法》的制度创新[林嘉] [2010年12月1日][“民商法前沿”论坛] 大规模侵商事法学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朱炎生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9-4-3浏览次数:1037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受控外国公司;受控外国公司税制;比较与借鉴内容提要:受控外国公司是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一体化经营活动背景下的产物,鉴于企业在各国税收负担的差异,受控外国公司往往成为跨国公司及其股东采取延迟纳税方式从事国际避税的工具。
有鉴于此,很多国家将推行了所谓的受控外国公司税制来防止纳税人的避税行为。
从国际范围来看,由于现代所得税税制本身存在的内在结构性冲突,因此各国的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结构基本上是相同的,只是存在着细微的差别。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引进了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但只是框架性规定,需要借鉴国际经验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以保证其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一、受控外国公司的税收意义交通、通讯技术的进步和完善以及各国对资本流动管制的放松,使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一体化经营成为现实,跨国公司的控股股东们可以根据各国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安排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坐落地点,以便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在通常情况下,诸如市场潜力、劳动力价格、技术发展水平等非税因素在公司的商品制造、加工等生产性业务活动的选址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对于协调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财务中心等管理性或投资性业务活动的营业机构而言,以上非税因素并非选址的关键,相反,税收因素发挥着更为重要的影响,那些对此类业务给予减免税待遇的国家和地区,乃此类业务活动理想的坐落地点。
跨国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开展公司此类业务活动的营业机构设立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公司的整体税负将会明显减轻。
[1]上述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营业机构,在国际税法上被称为“受控外国公司”。
美国和德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及比较
作者: 张卫彬
作者机构: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233030
出版物刊名: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页码: 18-22页
主题词: 受控外国公司 瑕疵所得 立法
摘要:为了避免跨国公司利用在避税港或低税区设立基地公司的渠道进行避税或逃税,美国于1962年通过了肯尼迪法案,受控外国公司法律制度得以体现在《国内税收法典》F分部。
该立法的目的在于抵消居民纳税人把消极所得转移和积聚在避税港或低税区的非居民外国实体中的行为。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其受控外国公司立法主要借鉴了美国的做法,但也具有一定的特色。
近年来随着实践的发展,两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均出现了新的变革。
浅议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国际借鉴_1
浅议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国际借鉴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是两套税法并存的体制,一是全国人大制定,199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实施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二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适用于内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制度内外两套税法并存,在当时基本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吸引外资的需要,但是随着我国步入WTO后的过渡期和全球化的发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要求迫在眉睫,已经成为当前的重要选择。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性(一)内外资企业税负必须公平的现实需求目前,从名义税率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都是33%,但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多于内资企业;同时,在所得税纳税扣除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也比内资企业更为宽松,税前扣除项目、标准、范围的差异很大。
导致内资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负担率为23%左右,外资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负担率为13%左右,两者相差10个百分点。
由于内外资企业的待遇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在同样的经营条件下,竞争力被明显削弱,处于一种劣势的地位,根本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发展。
我国改革开放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我国经济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水平的发展态势,也将越来越多地进入我国各个产业和行业;我国企业也将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角逐。
企业的经营方式、方式和渠道将不断创新和多样化;企业的并购、改组,特别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改制,也将日益频繁;国际原则和各国税制、也将不断调整、完善;生产化的发展使得企业有更广泛的空间实行市场主导的资源优化配置;国际间的税收竞争和协调、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都将更加剧烈。
企业所得税面临着层出不穷的新、新情况、新问题。
面对这种市场更加开放的形势,我们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虽然不违反WTO的原则,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完全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全有利于提升国有企业竞争力和国家竞争力。
纳税评估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探析
纳税评估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探析作为国际上税收征管的通行做法,纳税评估是连接传统的税收征管与税收检查的重要工作环节,是防范税收风险、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和税收征管能力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时间并不长,需要总结当前国际上纳税评估制度的成功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纳税评估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1、纳税评估制度的起源纳税评估制度源于美、日、德的税务审计制度,英美法系的诉辩交易程序制度和日、韩的行政指导制度,是这3种制度的综合体。
(1)美、日、德的税务审计制度美、日、德3国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是税务审计,其中,美国税务审计人员约占税务机关人员的一半以上。
税务审计主要分为办公室审计和实地审计两大类。
纳税人自行申报后,审计人员首先进行办公室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申报表中所列各项是否正确,对同行业、同规模的公司进行比较,并考虑其过去的记载和其他已掌握的资料等,通过信息的分析寻找企业偷税的疑点。
实地审计即研究公司账簿保存、会计记录保存、商品库存的实际状况,对账簿进行详细的检查,它是在办公室审计结果所显示的税额不太确定时进一步采取的审计程序。
需要说明的是,美、日、德3国税务审计制度都是以强有力的信息化为支撑的。
(2)英美法系的诉辩交易程序制度所谓诉辩交易,是指控诉方因掌握被告人的犯罪证据较少,并且收集证据比较困难或代价较为高昂,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在法官许可的前提下,控诉方和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被告人认罪以换取较轻定罪或刑罚的协议。
此协议一经法官批准即产生定罪效力。
诉辩交易程序的精神实质是可以获取被告人对法律的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刑罚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给人以希望。
(3)日、韩的行政指导制度日本、韩国的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需要,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
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境外所得课税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境外所得课税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境外所得课税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包括以下内容:
1. 税收协定的制度
各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在境外所得的征税方式上有统一规定,如居民所在国可以免征境外所得税,或者给予部分抵免。
2. 惯例法的应用
一些国家在国内法律中规定,如果无法与境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则可以参照国际惯例法来征税。
3. 预扣税制度
一些国家在收取境外所得税时采取预扣税制度,即企业或个人
在向境外付款时直接预先扣除所得税,以此来保证税收的收取。
4. 境外所得和境内所得一并计税
一些国家将境外所得和境内所得一并列入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对于一些收入较高的居民来说,这样的做法可以减少他们避税的可
能性。
5. 比例税制
一些国家采用比例税制,即将境外所得按一定比例计入境内所得,然后按照境内所得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总之,境外所得课税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可以为各国提供多
种有效的课税策略和制度,为境外所得的税收征收提供更加科学和
合理的方法。
纳税评估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探析
纳税评估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探析引言纳税评估制度是各国政府用以确定纳税人的税收义务的一种制度。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在纳税评估制度方面进行了不同的探索与实践。
本文将通过对国际范围内纳税评估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探讨其不同特点和优缺点,以及对我国税收制度的借鉴意义。
国际纳税评估制度的概述纳税评估制度是为了准确计算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建立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不同国家的纳税评估制度差异较大,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 纳税评估对象不同国家的纳税评估对象可能有所不同。
一些国家主要对个人和企业进行纳税评估,而另一些国家还会考虑到其他因素,如地区、行业等。
同时,不同国家也对纳税人的身份要求和纳税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2. 税收计算方法纳税评估制度所使用的税收计算方法也因国家而异。
有些国家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比例税率,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或利润额来计算税收。
而另一些国家则采用复杂的计算方法,如渐进税率,按照收入或利润额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税率,以实现税收的分配公平。
3. 纳税申报与审查纳税申报与审查是纳税评估制度的核心环节。
不同国家在纳税申报与审查方面也有不同的规定。
一些国家采用纳税人自主申报的方式,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纳税申报表,并自行缴纳税款。
而另一些国家则设立了专门的税务机构,对纳税人的申报内容进行审查,并负责征收税款。
美国纳税评估制度的特点与借鉴美国是一个发达国家,其税收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美国的纳税评估制度存在以下几个特点,对我国纳税评估制度的借鉴意义也非常明显:1. 自主申报与稽查机制美国纳税评估制度充分信任纳税人,采用自主申报的方式,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纳税申报表,并自行缴纳税款。
同时,美国税务机构也非常注重纳税申报的稽查工作,通过合理的随机抽查和风险评估,保证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自主申报与稽查机制,在加强纳税人自主申报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纳税申报的监督与稽查工作,提高税收征管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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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摘要】本文在借鉴西方国家税法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现状,从转让定价的税收立法、调整方法、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机构的构建和管理人员的储备、反转让定价避税的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转让定价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避税
【正文】
关联企业利用内部转让价格来进行避税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
在我国,保守的估计是每年因转让定价而损失的税收高达300亿元人民币。
但我国转让定价的税收立法多为原则性规定,内容过于简单和抽象,可操作性差。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预约定价制度以及第三人报告、提供资料等制度,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探讨和论证,以提高我国对转让定价的税收征管水平,减少国家税收流失。
一、完善转让定价的税收立法
关于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美国等西方国家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而且较为成熟和完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颁布并数次修订转让定价指南。
对于这些制度中的相关内容,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和参考,并结合我国的实际而制定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转让定价制度。
(一)尽快制定和颁布有关转让定价调整的专门法规
针对我国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内容过于简单和抽象,可操作性差的问题,我国应制定完善的、内容齐全的有关转让定价的专门法规。
进一步细化各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并对各种方法的具体内涵、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优缺点等作适当的界定。
同时,应列明调整方法的计算公式,增加一些转让定价调整的法定范例,从而提高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可操作性。
(二)增强转让定价法律条文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现行规定过于抽象、简单、可操作性差,在实际税务处理上给税务工作者操作带来困难,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调整方法问题、缺乏标准问题和举证责任等问题。
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增强法律条文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比如放弃对调整方法选用规定的优先顺序,采用更灵活实用的方式来决定最适用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三)明确征纳双方在转让定价调整中的权利义务
对税务机关而言,应规定的权利是:税务机关有权主动对可认定的转让定价实施税收调整;应规定的义务是:税务机关在反避税的征
税行为过程中,不可公布纳税人的内部交易状况,有义务将转让定价的调整程序和方法告知纳税人,并有义务严格为纳税人转让定价调整过程及内容进行保密。
对纳税人而言,应规定的权利是: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内部交易情况和转让定价的税收调整严格保密;应规定的义务是:纳税人有义务按照税法确认的合理方法和程序,遵照税务机关的执行要求调整纳税,同时,纳税人有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规定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明,则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裁定执行,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应明确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一切财务资料以及国外关联企业的交易情况和国外关联企业的决算报告;严格要求企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有的经营收入,利润成本和费用的列支情况。
对跨国公司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通过制定各种税收申报表来使纳税人的报告义务系统化和规范化,从而获得充分的税收信息;对有目的采取转让隐瞒收入、成本费用列支混乱以达到转让利润的企业,税务机关应采用各种方法重点检查。
这样即可使纳税人的报告义务更加具体,又便于税务机关对税收情报进行分析和处理。
(四)完善转让定价制度中有关文件准备的内容
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都对转让定价文件的准备作出了规定。
我国对此规定不具体,只规定了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时,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或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确认和举证。
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