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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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最新政策2024

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最新政策2024
二十二、补贴政策的持续改进与反馈循环
1.建立补贴政策的持续改进机制,定期收集政策执行数据,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优化政策;
2.构建反馈循环系统,鼓励独生子女父母和相关部门提供反馈信息,确保政策调整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3.通过定期的政策评估和反馈,形成政策持续改进的良性循环,不断提升政策的实效性和满意度。
2.通过社区活动、家庭访问等形式,深入基层,将政策宣传到户到人;
3.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互联网、移动应用等平台,广泛推广政策内容,提高公众的政策知晓率。
十八、补贴政策的优化与完善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进行优化,提高政策的适应性和公平性;
2.研究建立与独生.完善政策细节,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升政策执行效率和精准度。
十九、补贴政策的法律保障
1.加强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的法制建设,确保政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明确政策法律责任,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政策在法律框架内有效运行。
2.对违反政策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对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进行举报,对举报查实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十三、补贴政策的过渡期安排
1.对于本政策实施前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补贴的独生子女父母,可按本政策规定申请补贴,具体过渡期安排由各地自行确定;
2.过渡期内,对于已享受原政策补贴的独生子女父母,其补贴标准不做调整,继续按原标准发放;
3.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照本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十四、补贴政策的协调与衔接
1.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与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河北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河北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冀人口联〔2005〕3号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口计生委、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标准(一)独生子女父母奖金自2003年10月1日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

2003年10月1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自2003年10月1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由原来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由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

(二)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夫妻的奖励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在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奖励1、200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合同制工人)的,退休时分别由双方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重组等原因提前退休人员,2003年10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分别由原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2003年10月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1972年8月15日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由原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如下:(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从行政事业费中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列支科目中支付,各单位此项新增经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计生办法】河北省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

【计生办法】河北省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

【计生办法】河北省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保障体系,规范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金的来源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

各级财政每年应按照工作需要结合财力情况安排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确保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补助政策。

第三条公益金扶助对象。

主要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的扶助。

第四条公益金支出范围。

(一)一次性救助金;(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三)每年一次常规项目的健康体检;(四)住院护工补贴保险;(五)急重症120院前急救服务。

第五条公益金分配原则。

省级财政采用因素分配法进行资金分配,将县级人均财力、计生特殊家庭人数、独生子女家庭比例、补助政策落实率作为资金分配因素,其权重各占25%。

第六条公益金发放程序。

对象的资助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两种。

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发放一次性救助金的可以按照特殊程序执行,即县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审核,并上门发放。

其他情况按照一般程序执行。

直接补助个人部分,由被扶助家庭提出申请,经县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后,予以补助;非直接补助个人部分,由县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报县级财政部门结算。

第七条公益金管理责任。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级公益金预算,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及时下达预算指标,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按照公益金用途及时拨付资金,对公益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编制省级公益金预算,按照因素法测算并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市、县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提供并核实公益金扶助对象信息,编制资金需求计划,负责项目资金的绩效自评。

第八条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应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目标指标值,按规定程序报批。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新规定办法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新规定办法
二十二、培训与指导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政策理解和业务处理能力。
2.对单位、社区等基层办理机构提供业务指导,确保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建立健全问题解答和经验交流机制,促进各级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互鉴。
二十三、评估与反馈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三、补助标准
1.补助金额:每人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独生子女补助。
2.补助年限:自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计算,直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
3.补助标准调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四、申请与审核
1.申请人需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独生子女补助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五、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
2.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有。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2)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期间的;
(3)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停止发放补助的情形。
2.丧失资格的申请人,在问题解决或情形消失后,可向原申请单位或社区提出补助资格恢复的申请。
3.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恢复其补助资格,并补发停止期间应享受的补助。
2.统计报告应包括补助人数、发放金额、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一)奖励对象。

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二)奖励标准。

退休时发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奖励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奖励条件: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证明且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

以上所列情况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XX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二、奖励经费来源(一)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单位从独生子女奖励费科目中列支并审核发放。

其中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奖励经费的,由其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审核发放。

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企业福利费予以税前扣除。

其中对改制、破产企业作如下规定:1.企业改制、破产的,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奖励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用;如职工安置费用中没有预留此项费用的,经有关部门核定后,从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中支付。

2.XX年12月31日以前,在区属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辞职人员,以及过去未返城的上山下乡知青,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奖励资格审核及奖金发放(一)本人申请。

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附件),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核、发放。

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对其婚育状况、退休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10天。

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的奖励对象,经单位领导签字,由所在单位发放。

(三)需由区财政支付奖励经费的,按照以下程序审核、发放:户籍登记在我区的,由本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初审,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河北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暂行办法

河北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政工部
2010年10月14日
附:1、审批表;2、发放表
河北建设集团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发放表
序 号
姓名
性 别
年龄
退休时间Βιβλιοθήκη 子女姓名独生子女证 办理时间
本人 签名
1
赵国强

56
2009年7

赵培
1984年3月
2
戎平花

51
2009年8

郑燕丹
1984年8月
3
郎建军

52
2010年1

郎斌
河北建设集团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河北省人口计生委、 人事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财政局《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 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工作, 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结合保定市 有关精神及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示期间,接受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年 月曰
附件1: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公示名单
附件2: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范围
附件3:不享受奖励范围
附件1
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公示名单
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性 别
年龄
退休时间
子女姓名
独生子女证办 理时间
备注
附件2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范围
1986年9月
4
刘万云

51
2009年10

任晓媛
1985年5月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领导签字:劳资部门:(盖章)工会:(盖章)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精品文档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xx〕15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一)奖励对象。

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二)奖励标准。

退休时发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奖励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奖励条件: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证明且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

以上所列情况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xx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二、奖励经费来源(一)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单位从独生子女奖励费科目中列支并审核发放。

其中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奖励经费的,由其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审核发放。

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企业福利费予以税前扣除。

其中对改制、破产企业作如下规定:1.企业改制、破产的,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奖励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用;如职工安置费用中没有预留此项费用的,经有关部门核定后,从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中支付。

2.20xx年12月31日以前,在区属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辞职人员,以及过去未返城的上山下乡知青,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奖励资格审核及奖金发放(一)本人申请。

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附件),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河北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

河北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新格局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在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修订将“同工同酬”写进了法律,这样的改变必将改善劳动合同领域的旧风气,保障广大临时工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同工同酬:新《劳动合同法》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正式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简单的说就是劳动者所得的酬劳与其劳动成果直接挂钩而不受其身份所属的影响。

华律网认为:新《劳动合同法》会带来三点积极意义
一、迟到的公平
多少次,临时工拿到工资时的喜悦与迷茫;多少次,派遣工想方设法要进编的希望;多少次,弱势群体的无奈与彷徨。

不让入门,却让做事,而且只用支付所谓“行规”的临时工工资。

这是长期以来的不公平,到了今天终于看到改变的曙光!
二、体制
本文系华律网(中国最大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整理上传,转载注明出处!。

《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第一条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唐山市计划生育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工都要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条凡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合同制职工(下同),均享受国家规定的婚、育带薪假。

第四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在被公司聘用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进公司之日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被公司聘用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月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

独生子女奖金发放到子女十八周岁止。

第五条公司职工是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依法享受公司支付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省、市惩罚制度处罚。

第七条此制度由管理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计划生育奖励一、实施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中委〔202x〕12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发放工作的通知》(中计育发字〔202x〕29号)二、申请程序1、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首先到户籍地的村(社区)计生办或镇(区)计生办领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填写,并且附上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独生子女、父母合照1张(一寸);然后由夫妇双方户籍地的村(社区)计生办(属市直单位的需到工作单位核实)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再到户籍地的镇(区)计生办(主管部门)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最后由夫妇一方户籍地的镇(区)计生办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凡属我市户籍的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可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20元(即夫、妻每月各10元),经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镇人民政府或区办事处)分别负担。

2024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新规

2024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新规

2024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新规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都开始关注退休人员的福利保障问题。

在2024年,我国将会推出一项新的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新规,旨在关心照顾那些独生子女的父母,帮助他们在晚年过上更加安定和舒适的生活。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项新规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一、补贴标准调整根据新规定,2024年的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标准将会进行调整。

此前的标准是根据每个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核定的,而新规则将会加入一些其他因素来综合考虑。

除了平均工资,政府还将要考虑退休人员的居住地区的消费水平、通货膨胀率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这样一来,补贴的金额将会更加精准地反映独生子女在养老资源等方面的实际需求。

随着独生子女的父母年龄的增长,他们的需求和支出会相应地增加。

新规可根据退休人员的年龄段进行差异化补贴,确保各个年龄段的退休人员都能够得到相应的关怀和支持。

此外,独生子女的父母在退休后仍然会有一些特殊的医疗和服务需求,新规也会在这方面进行适当的考虑和补贴。

二、申请条件和程序为了确保补贴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政府对于申请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的条件设定了一些严格的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独生子女证明以及父母的退休证明等。

这些材料将作为审核的依据,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够申请到补贴。

申请过程将会更加便捷和高效。

政府将推出网络申请系统,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此外,政府也将设立一些申请窗口,提供线下的申请渠道,以满足那些对于网络使用能力有限的退休人员的需求。

三、新规的影响和意义新的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新规将为我国的退休人员群体带来积极的影响和深远的意义。

首先,它将帮助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的父母过上更加安定和舒适的生活。

经济上的补贴将缓解他们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享受退休生活。

同时,政府的关怀也将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尊重。

其次,新规将对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往往是照顾和支持他们的主要力量,他们的生活和幸福感直接影响着整个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的规定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的规定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的规定退休是每个人都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阶段,对于退休人员而言,生活经济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而对于独生子女家庭来说,由于没有其他兄弟姐妹的支持,经济上的压力可能更大。

因此,为了缓解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的经济困难,一些地方政府推出了一次性补助的规定。

本文将对退休人员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补助对象退休人员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两个方面的人群。

第一类是指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无论子女的年龄、婚姻状况如何,只要是独生子女都可以申请此项补助。

第二类是指退休人员已故,但子女年满18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者尚未享受完期满足额度的子女,同样可以申请一次性补助。

二、补助标准退休人员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的标准因地区而异,但通常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一般而言,补助金额在5000至10000元之间。

退休人员的低收入群体和特殊困难群体可以享受更高的补助标准。

在申请补助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子女的户口本、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

三、申请流程退休人员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的申请流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退休人员或其子女需要前往所在的社区、单位或相关部门咨询有关政策和申请材料。

其次,根据要求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退休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

第三,将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如社区、区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最后,等待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核发补助款项。

四、补助的作用退休人员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在改善退休人员生活质量、减轻经济压力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补助金额可以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如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医疗费用等,提高了退休人员的生活品质。

其次,补助也可以用于改善居住环境,如装修房屋、购买家电等,增加了退休人员的生活舒适度。

同时,补助金额还可以用于子女教育支出,如支付学杂费、购买学习用品等,为子女的成长提供了经济支持。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发[2016]1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4.27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原
“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通知
(冀卫发〔2016〕1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6年4月27日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好原“赤脚医生”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本办法所称原“赤脚医生”是指户籍仍然在我省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满足上述条件。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23修正)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23修正)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23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5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五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应当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再生育相同数量的子女。

第三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七条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条例》规定的奖励婚假、产假、配偶护理假、育儿假、老年人护理照料时间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奖励假天数支付本人工资报酬。

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

河北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2年是怎样的

河北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2年是怎样的

河北独⽣⼦⼥费发放新规定2022年是怎样的
独⽣⼦⼥家庭可以凭借独⽣⼦⼥证享受相关的费⽤补贴,但是我们需要知道在进⾏发放上有什么样的新规定。

这对于每个独⽣⼦⼥家庭都是重要的事情,⼤家需要通过本⽂来了解清楚国家的规定,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河北独⽣⼦⼥费发放新规定2022年是怎样的
从领取《独⽣⼦⼥⽗母光荣证》之⽇起,到⼦⼥⼗⼋周岁⽌,对独⽣⼦⼥⽗母由双⽅所在单位每⽉分别发给不低于⼗元的奖⾦。

《河北省⼈⼝与计划⽣育条例》
第三⼗条对⾃2016 年1⽉1⽇起⽣育⼀个⼦⼥的夫妻,不再发给《独⽣⼦⼥⽗母光荣证》。

依法领取《独⽣⼦⼥⽗母光荣证》的独⽣⼦⼥⽗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从领取《独⽣⼦⼥⽗母光荣证》之⽇起,到⼦⼥⼗⼋周岁⽌,对独⽣⼦⼥⽗母由双⽅所在单位每⽉分别发给不低于⼗元的奖⾦;(⼆)独⽣⼦⼥⽗母,是国家⼯作⼈员、企业事业单位职⼯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业居民的,年⽼丧失劳动能⼒时,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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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我国退休职工福利政策也在不断完善。

其中,独生子女费作为退休职工的一项特殊待遇,旨在关爱独生子女家庭,进一步提升退休职工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就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政策背景作为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是根据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而产生的。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多年来,许多退休职工都只有一个子女。

由于退休职工大多年纪较大,身体健康状况普遍较差,他们需要更多的家庭支持和照顾。

因此,为了给予这些独生子女家庭更多的关怀和帮助,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应运而生。

二、政策内容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金额标准和发放对象。

1. 金额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政策要求,独生子女费的金额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独生子女费的金额会根据退休职工的工龄、所在城市、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实际需要而有所调整。

一般来说,独生子女费的发放金额在每月200元至500元之间。

2. 发放对象独生子女费的发放对象主要是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

在申请独生子女费时,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退休证、独生子女证等。

经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将获得相应的独生子女费发放。

三、政策效果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的实施,给退休职工带来了明显的好处。

首先,独生子女费的发放可以提高退休职工的生活品质。

随着年龄的增长,退休职工的生活支出逐渐增多,独生子女费的发放能够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其次,独生子女费的发放可以促进退休职工的身体健康。

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通常会更关心和照顾他们,给予他们更多的爱和关怀。

这种关怀和照顾对于退休职工的身心健康非常重要,能够有效延缓老年人的衰老进程。

最后,独生子女费的发放可以增强退休职工的社会认同感。

退休职工通常希望能够得到社会的关怀和尊重,独生子女费作为一种特殊待遇,可以体现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和重视,增强他们的社会认同感和归属感。

河北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

河北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发放管理工作;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良好氛围,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及省计生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保定市有关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资金发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条例》规定应当享受奖励的夫妻,退休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三)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第三条下列人员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未作出或已作出结论的。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受奖励的具体时间规定:一、200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分别由双方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等原因提前退休人员,2003年10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分别由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2003年10月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1972年8月15日以来生育子女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奖励对象资格确认由独生子女父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单位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报审批表》,同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交本单位审查。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应向本单位及市奖励扶助办公室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单位应当根据其提供的证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查奖励资格:(一)身份证;(二)户籍登记卡;(三)结婚证;(四)《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五)退休审批手续;第七条奖励金的发放奖励资金市政府每年列入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符合条件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数拨付到市计划生育局,由市计划生育局根据审查确认后的名单发放。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4年修正)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4年修正)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4年)(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的公民和单位,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因人制宜地落实节育措施。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同公民勤劳致富相结合、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下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的职责。

县以上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技术服务站、避孕药具管理站是同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事业单位,对下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实行承包的单位,应当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承包内容。

第九条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对县以下计划生育部门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可以实行岗位津贴;对村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给予适当报酬。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5•【字号】冀卫办〔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构建支持生育的政策体系,营造有利于全面两孩政策落地的政策环境,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省停止新办《光荣证》。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2016年1月1日(不含)前依法领取了《光荣证》,但因保管不善造成《光荣证》损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办。

(一)办理形式。

1.网上办理。

申请人可通过“孕健康·计生河北”手机APP客户端或“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自主申请办理。

2.窗口办理。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可在男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窗口办理;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可在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窗口办理。

窗口工作人员首选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二)办理时限。

通过手机APP客户端或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的,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从网上办事大厅自助打印《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见附件);也可到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窗口领取制式的《光荣证》。

通过窗口办理的,材料齐全即时办结,现场发放《光荣证》。

(三)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原办理《光荣证》时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或者办理独生子女保险的相关材料,或者单位出具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凭证,或者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确实领取过《光荣证》的佐证材料。

各地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_公文写作范文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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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了,对于作为独生子女的父母来说最关心的就是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限规定是怎样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各地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欢迎阅读收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5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各地规定:1、北京独生子女优惠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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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认真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发放管理工作;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良好氛围,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及省计生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保定市有关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资金发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条例》规定应当享受奖励的夫妻,退休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
(三)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第三条下列人员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未作出或已作出结论的。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受奖励的具体时间规定:
一、200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分别由双方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等原因提前退休人员,2003年10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分别由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2003年10月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1972年8月15日以来生育子女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由独生子女父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单位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报审批表》,同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交本单位审查。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应向本单位及市奖励扶助办公室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单位应当根据其提供的证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查奖励资格:
(一)身份证;
(二)户籍登记卡;
(三)结婚证;
(四)《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五)退休审批手续;
第七条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资金市政府每年列入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符合条件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数拨付到市计划生育局,由市计划生育局根据审查确认后的名单发放。

第八条退还奖励的规定
享受奖励人员发生下情况的,应当退还奖励金:
(一)本人或配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二)因收养、婚姻变动等原因造成子女数增加的;(三)弄虚作假、伪造有关手续、故意隐瞒事实,造成审批错误的。

第九条监督及责任
(一)各单位应按程序将奖励对象名单、家庭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参与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
(三)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放接受审计、财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属于自收自支单位或企业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由单位和企业自行支付.企业破产时应将独生子女退休时的奖励金纳入核算范畴,破产时一次性支付。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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