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向市区困难群众发放2012年1―3月份价格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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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
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民电[2010]1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4.21
【实施日期】2010.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浙民电〔2010〕1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86号)规定,现就发放2010年第一季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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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民〔2012〕17号

余民〔2012〕17号

余民…2012‟17号关于调整余杭区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通知”(区委办[2010]154号)精神,根据杭州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意见,逐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切实保障社区工作人员的基本权益,不断加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我区和谐社区建设水平,现将调整余杭区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结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范围及执行标准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社区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下同)专职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以及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定编数内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

(一)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二)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三)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包括从事暂住人口、企业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困难家庭、综治(维稳)管理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

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执行社区正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和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执行社区副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委员、社区居委会委员以及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执行社区委员的相应标准。

二、工资福利待遇构成内容及标准余杭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基础工资、绩效奖金、补(津)贴、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缴费等五部分构成。

(一)基础工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3年晋档一级工资。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基础工资表(单位:元)(二)绩效奖金1、月度绩效考核奖励。

按人均每月500元的标准,根据日常考勤(包括加班)、工作考核等情况发放。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杭政函[2011]194号•【施行日期】2012.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1〕19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为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我市城乡居民因特殊原因引发的暂时性家庭生活困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事件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而申请的临时救助。

二、救助原则临时救助坚持救急解困、保障基本生活、一事一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救助条件在一个申请年度内(申请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活困难家庭,可申请一次性临时救助:(一)因自住房发生火灾,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二)因遭遇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三)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或报销后,个人仍需承担较大数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四)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发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发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函[2008]54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2.29【实施日期】2008.02.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函〔2008〕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杭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发展规划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住房现状,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加快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为重点,危旧房改善、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和务工人员居住条件改善等多渠道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二)规划依据。

以《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为主要依据,按照《国发〔2007〕24号和浙政发〔2007〕57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三)规划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并注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遵循“市场导向”、“适度保障”和“动态调整”的基本要求。

杭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杭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杭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杭民发[2005]158号、杭财社[2005]629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5.08.01
【实施日期】200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杭民发[2005]158号杭财社[2005]629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杭政[2003]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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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浙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浙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
助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浙民优[2012]23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12.18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助问题的通知
(浙民优〔2012〕23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优抚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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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4•【字号】杭政函〔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7〕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我市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其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户籍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和流动人口、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市且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外籍人员。

二、救助原则(一)应救尽救。

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都能按规定得到相应救助。

(二)及时救助。

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摆脱临时困境。

(三)适度救助。

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推行适度救助,着力解决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四)公开公正。

救助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三、救助条件(一)凡符合以下救助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各类意外事故,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3.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4•【字号】杭政办函〔2017〕11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拟订的《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03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4日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实施意见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2017年9月29日)为进一步完善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健全我市社会保障援助体系,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要求,现就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以下简称价格补贴)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价格补贴发放范围价格补贴发放范围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受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4.08.16•【字号】市委办发[2004]99号•【施行日期】2004.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意见(2004年8月16日市委办发[2004]99号)为进一步加大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的帮扶力度,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市区非农低保家庭、困难家庭实施以下援助。

一、日常生活援助(一)给予每户每月25元的水、电、气(燃料)定额补贴。

(二)半价(每户每表225元)收取自来水一户一表改装费。

(三)购买公交IC卡的,每户每月可减免15元。

(四)免收小区保洁、垃圾清运处置费(每户每年40元)和化(贮)粪池清运处置费(每户每年10元)。

(五)免收结婚登记证书工本费(每对9元)。

(六)免收遗体火化费(每具200元)。

(七)免费参加市民政部门组织的骨灰撒江活动(每例100元)。

(八)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特殊生活补助一般残疾人员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特殊生活补助。

二、文化生活援助(九)每户可按二折价(每份全年43元)订阅《杭州日报》一份。

(十)免收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和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每户每月14元)。

(十一)免费办理杭州图书馆借书证(每证每年15元)。

(十二)免费办理公园IC卡(每卡每年40元)。

三、教育援助(十三)子女在市属及市属以下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按照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予减免50%以上的保育费。

(十四)子女在市属或区属各类学校接受小学或初中义务教育的,按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免收杂费、代管费和住宿费。

子女在市属或区属各类学校接受高中段(含职高、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班、技工学校,下同)教育的,按相应类别、等级的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免收学费、代管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杭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杭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杭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08•【字号】杭政办函〔2015〕163号•【施行日期】2016.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杭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拟订的《杭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8日杭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2015年10月19日)为规范本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或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或子女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其家庭的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该家庭按本办法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范围:1.患大病重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2.丧失劳动能力的;3.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

已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再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二、基本原则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相适应、可持续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救助条件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按本办法给予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一)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08•【字号】杭政[2000]14号•【施行日期】200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0]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十二月八日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为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持有杭州市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员以及事实上已形成共同生活的人员。

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市区居民户口的人员,可计入家庭成员的人口,但其本人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给予保障。

本市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人员与农业户口的人员组成的家庭,其未成年子女属农业户口的,亦可随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父或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劳教、劳改释放人员,户口一时无法迁入原户籍的,可凭司法或公安部门证明,向原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月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二、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物质生活的需要,要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审核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上级民政部门的委托,承担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杭政办函〔2017〕144号•【施行日期】2018.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6日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委托区、县(市)级以上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出具核对报告的活动。

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需要复核复审时,适用本办法。

前两款中接受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家庭或个人,以下统称核对对象。

(二)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二、核对内容(一)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残疾状况等;(四)其他依法应由区、县(市)级以上政府确定的需要核对的内容。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1.01.10•【字号】市委办发[2001]号•【施行日期】200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1]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杭州市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优惠扶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一月十日杭州市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优惠扶助暂行办法为切实保障城市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改善生活条件,根据《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杭州市送温暖工程联席会议精神,凡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市总工会核发的《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的特困人员,均可享受下述相应的优惠扶助:一、特困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愿意就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免交有关费用。

二、给予特困人员优惠医疗待遇,特困人员凭证(特困人员的家庭成员同时凭户口簿)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免交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每人每年36元)。

优先给予慈善助医的待遇。

三、特困人员承租公有住房的,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的新增租金由住房产权单位给予减免,租金减免金额按本市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四、特困人员家庭有成员在校读书的,教育部门免收其中、小学学杂费(含职高、中专)。

优先给予慈善助学或结对助学的待遇。

五、特困人员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给予补助,实行定额货币补贴,每户每年300元。

六、特困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社区服务业,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证照,免收登记费和管理费。

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因副

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因副

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因副食品价格上涨给予动态物价补贴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民低[2007]12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7.06.29
【实施日期】200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因副食品价格上涨给予
动态物价补贴的通知
(浙民低〔2007〕12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精神和《民政部关于妥善安排好近期城镇低保家庭生活困难的紧急通知》要求,根据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要求,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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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2年杭州市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2年杭州市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2年杭州市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2年杭州市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军人抚恤优待的实施意见》(杭政〔2008〕10号)规定,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市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

二、调整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详见附件2)。

三、调整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标准(详见附件3)。

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伤残护理费由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发放。

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的伤残护理费低于当地伤残护理费标准的,本人可于次年1月底前持有效凭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补足。

四、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当年收入水平低于定期抚恤金标准的,本人可于次年1月底前持有效凭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经核实后按优抚金标准补足。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残疾军人,其年收入与年残疾抚恤金之和低于同等级残疾抚恤金标准的,本人可于次年1月底前持有效凭证向户籍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经核实后按优抚金标准补足。

关于发放2020年3月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通知(2020)

关于发放2020年3月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通知(2020)

关于发放2020年3月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通知(2020)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了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社会稳定,体现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心,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七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1号)要求,现就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事宜通知:一、发放范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支宁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具有多重身份的受补贴对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二、发放标准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每人206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发放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每人103元,发放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对象22568人,共计4036261元。

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专项中列支,该款由国库通过财政支付平台下拨到户。

2、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发放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每人206元。

发放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对象742人,共计152852元,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专项中列支,该款由国库下拨到各乡镇。

3、农村“三老”人员发放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每人206元,发放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对象89人,共计18334元,所需资金从社救对象定期补助专项中列支,该款由国库通过财政支付平台下拨到户。

4、支宁人员发放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每人103元,发放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对象203人,共计20909元。

所需资金从社救对象定期补助专项中列支,该款由国库通过财政支付平台下拨到户。

附件:2020年3月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统计表平阳县民政局平阳县财政局2020年4月28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杭民发〔2021〕123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助推共同富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构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44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统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通知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为了推进共同富裕,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本次提高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救助标准,实现市域同标。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02元。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37元。

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71元;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2057元;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残、患重病、患罕见病、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定期生活补助和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扣除刚性支出后,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推行涉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推行涉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推行涉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10.16•【字号】杭价[2003]254号•【施行日期】200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推行涉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价[2003]254号)各区、县(市)物价局、民政局:为提高涉及城市居民的价格和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完善社会价格监督机制,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新型社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杭州市物价局、民政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社区推行涉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现将《杭州市社区推行涉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民政局二00三年十月十六日附件:杭州市社区推行涉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涉及城市居民的价格和收费行为,积极推进收费“阳光工程”,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物价局关于推行社区价格和收费公示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社区推行涉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城市社区推行涉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市委九届五次会议要求为目标,努力提高涉及城市居民的价格和收费政策的透明度,保障和扩大社区群众的知情权,完善涉民价格与收费监督机制,规范涉及城市居民的价格和收费行为,维护社区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有效发挥,进一步推进新型社区建设,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二、内容和形式城市社区推行涉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主要将与广大社区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以及经营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标准,通过公开信、公示册、公示栏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公开。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杭州市区实施生态葬困难群众予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杭州市区实施生态葬困难群众予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杭州市区实施生态葬困
难群众予以费用补贴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3.23
【实施日期】2012.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杭州市区实施生态葬困难群众予以费用补贴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节约殡葬用地,推行惠民殡葬,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节地、生态、环保的葬法(即生态葬,指遗体火化后,将骨灰以壁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生态墓及骨灰存放堂〔室〕等不竖碑、不留坟头且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的殓葬方法),经研究,对困难群众在市区7家经营性公墓中实施生态葬的给予财政补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具有杭
1 / 1。

杭州市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

杭州市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

杭州市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标准的通知(杭价资[2015]199号)【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价资[2015]199号【发布部门】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发布日期】2015.12.03【实施日期】2015.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标准的通知(杭价资〔2015〕199号)各区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鉴于我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5年1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6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44元,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03号)、杭州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杭价商〔2011〕280号)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标准,现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前发《杭州市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标准的通知》(杭价资〔201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市区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标准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含下限,不含上限)补贴标准计算公式补贴标准(元/人·月)城镇低保、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已入住敬老院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农村“三老”人员、未入住敬老院供养农村五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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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向市区困难群众发放2012年1―3月份价
格补贴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杭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2.04.06
【实施日期】2012.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向市区困难群众发放2012年1-3月份价格补贴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0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杭价商〔2011〕280号)、市物价局《关于2012年1-3月杭州市区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标准的函》(杭价函〔2012〕8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09〕109号)精神,现就向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困难群众发放今年1-3月份价格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12年1-3月市区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市级困难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三老”人员以及区级困难家庭中实际享受救助待遇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2012年1-3月价格补贴标准按市物价局杭价函〔2012〕8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如下表:
单位: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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