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社借用合作商店人员退休问题给陕西省供销社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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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供销社同志的函

给供销社同志的函

关于给***县供销社退休干部***同志
申请1947年任儿童团长应按参加工作时间
计算为工龄的答复函
***同志:
您申请1947年任儿童团团长应按参加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的信函收悉。

经查阅您本人档案,1964年10月27日《团员登计表》显示:‚1947年土改时,在本村参加过儿童团组织,并任过副团长。

‛‚1943年至1948年系本村小学学生。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规定,‚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根据您本人经历及以上规定,您1947年参加本村儿童团任副团长显然不能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特此复函。

中共****县委组织部 2012年**月**日。

刘军与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军与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军与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给付【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苏10行终1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勉苗鸿徐沐阳【审理法官】李勉苗鸿徐沐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军;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刘军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刘军【当事人-公司】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谢金荣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金荣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金荣【代理律所】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军【被告】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被上诉人高邮人社局具有核定上诉人刘军退休待遇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合法违法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被上诉人高邮人社局具有核定上诉人刘军退休待遇的法定职责。

人社部12号《通知》规定:“……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尚未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在册正式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当地的规定参保缴费,原则上参保人员在1998年1月1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具体执行中可与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时点相一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23号《复函》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县供销社文件材料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县供销社文件材料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上级机关下发的业务政策文件
重要业务问题的
30年
一般业务问题的
10年
联合行文本机关为主办的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联合行文本机关为协办的
重要业务问题的
30年
一般业务问题的
10年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一般业务问题的
永久
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文件
30年
本机关对其他单位的表彰、奖励文件
永久
本机关编写的大事记、组织沿革等
永久
本机关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职工名册
永久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
本机关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
永久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30年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
30年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
其他有处理结果的
30年
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
本机关编辑的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
30年
本机关党支部其他会议记录
30年
党员名册、本机关调动人员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批准入党的文件材料
永久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单双解重庆供销合作总社复函

单双解重庆供销合作总社复函

单双解重庆供销合作总社复函摘要:一、背景介绍1.单双解问题的提出2.我国相关政策规定二、重庆供销合作总社的立场1.坚决支持国家政策2.确保单双解政策在供销系统的贯彻执行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三、具体措施1.组织传达学习2.开展专项检查3.完善相关制度四、总结1.单双解问题的重要性2.重庆供销合作总社的积极态度3.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正文:在我国政府提出单双解政策以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其中,重庆供销合作总社针对这一问题,积极回应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本文将对重庆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单双解问题的复函进行解读。

一、背景介绍单双解问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可以兼职或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这一政策旨在激发社会创造力、促进就业、提高居民收入水平。

我国政府在不同阶段对单双解问题进行了多次探讨和实践,并在近年来逐渐完善相关政策规定。

二、重庆供销合作总社的立场重庆供销合作总社在复函中表示,坚决支持国家关于单双解的政策。

总社认为,这一政策有助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确保单双解政策在供销系统的贯彻执行,重庆供销合作总社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以满足广大员工的需求。

三、具体措施为确保单双解政策在供销系统的顺利实施,重庆供销合作总社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1.组织传达学习: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总社及下属单位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使广大员工充分了解单双解政策的内容、目的和意义,提高员工的法制观念,确保政策执行的合法性。

2.开展专项检查:重庆供销合作总社将组织专门检查组,对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单双解政策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3.完善相关制度:结合总社实际,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更多便利和支持,确保员工在合规的前提下,顺利开展兼职或个体经营活动。

四、总结总之,单双解问题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

重庆供销合作总社对单双解政策的积极态度和采取的具体措施,体现了总社对国家政策的忠诚执行和对员工的关爱。

关于征求意见函的复函_公函_

关于征求意见函的复函_公函_

关于征求意见函的复函
关于征求意见函的复函
阿克苏地区油管办:
贵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征求意见函收悉。

我们深深感到:油管办的同志们,尤其是由于工作关系接触较多的贵办领导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和依法行政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

多年来,我们双方在土地征用、环境治理、油地共建等方面密切合作,我们体会到贵办的领导和同志们对待工作是高度负责的,工作效率是高的,服务意识是强的。

阿克苏地区油管办的职责之一是和塔河油田建立联系、指导油区工作,多年的密切合作以及和谐友好的关系是我们的优势所在。

希望贵办能够继续发挥优势,拓宽交流渠道,加强双方合作,共同为阿克苏地区的经济建设服好务,为新疆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xx年五月二十日。

商业部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的若干规定-[84]商劳字第12号

商业部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的若干规定-[84]商劳字第12号

商业部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的若干规定正文:---------------------------------------------------------------------------------------------------------------------------------------------------- 商业部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的若干规定((84)商劳字第12号1984年6月18日)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供销社体制改革要深入进行下去,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

”“各级供销社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有关制度也要按合作企业性质进行改革。

”为了贯彻中央通知的精神,现对改革供销社的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领导干部实行选举制。

供销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正副主任,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被选举的人员要经过社员代表充分酝酿和协商,必须符合“四化”要求。

当选后要报上级审批。

要注意把上级机关对干部的审查考核同社员群众对干部的监督、评议很好地结合起来。

当选的干部享受国家同级干部的政治待遇,实行职务津贴。

职务津贴从工资基金中开支。

当选的干部在任期内原则上不能调动,下届落选或在任期内被罢免的,取消职务津贴,按照原来的岗位安排工作。

社内中层干部和一般管理干部由主任提名任命。

提名任命的干部要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的由主任提出免职。

这样就能较好地保证干部能上能下,有利于发现和起用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的人才,加强供销社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二)新增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供销社需要增加人员时,应根据业务和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劳动计划,与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商定后,提出招工简章,公开张贴招工通告,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按德、智、体条件择优录用,张榜公布,坚决杜绝不正之风。

招收合同制职工的条件,应是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个别地区招收高中毕业生有困难的也可以适当招收一部分初中毕业生),年龄在二十五岁以下。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社借用合作商店人员退休问题给陕西省供销社的复函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社借用合作商店人员退休问题给陕西省供销社的复函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社借用合作商店人员退休问题给陕西省供销社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1980.06.21•【文号】[80]供销基字第16/314号•【施行日期】1980.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社借用合作商店人员退休问题给陕西省供销社的复函((80)供销基字第16/314号1980年6月21日)你社基层工作处五月二十九日以基便字第040号和第042号关于供销社借用合作商店人员退休等问题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对于过去合并进来或借用到供销社的原合作商店的人员,如原单位已不存在,本人并已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参照国家计委劳动局(73)计劳业字112号文“凡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临时工,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固定职工的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规定办理。

退休费以及医疗、丧葬、抚恤费等均由供销社负担。

子女顶替如何处理,可按省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虽仍有原单位,但已在供销社工作年限较长,又符合退休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合作商店的退休办法办理,费用由供销社负担。

二、在供销社工作多年,原单位又不存在了,这样的人员是否要从供销社退出去,请省社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如暂时清退有困难,或因业务需要实在离不开的,供销社要负担一切费用。

但要创造条件,逐步退回集体企业。

退出来的人员要妥善安置。

所需要的资金、房屋等,应首先使用原有的资金、设备,不足部分应由所在供销社负责帮助解决,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80)农银企字第179号文件精神办理。

请银行给予贷款支持。

三、对集体商业,供销社要加强领导,妥善安排货源,在业务经营和技术上要给予指导和帮助,可不必派入人员。

c26442--001228ccj。

内务部关于已退休人员退休费不随工资区类别调整而变动的复函-[63]内人工字第253号

内务部关于已退休人员退休费不随工资区类别调整而变动的复函-[63]内人工字第253号

内务部关于已退休人员退休费不随工资区类别调整而变动的复函
正文:
---------------------------------------------------------------------------------------------------------------------------------------------------- 内务部关于已退休人员退休费不随
工资区类别调整而变动的复函
([63]内人工字第253号1963年11月4日)
云南省人委人事局:
[63]云人工字第171号函收悉。

关于自1963年8月份起,有些市、县工资区类别和生活费补贴标准作了调整以后,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是否也作相应调整的问题,我们考虑,由于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有的是按居住地点的地区工资标准计发的,有的是按原工作地的地区工资标准计发的,同时,这次工资区类别的调整,还有调低的;因此,在1963年7月底以前已退休的人员,他们的退休费以不随工资区类别和生活费补贴的调整而变动,仍按原核定的退休费发给为宜。

此复。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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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关于同意,商调的复函篇一:接收函和商调函商调函存根职工商调函中煤(陕)字第号:关于商调同志工作事宜,经研究,请按下列第()项办理。

1、该同志,因要求到你单位工作,经研究同意其要求特致函联系,如同意安排,请复函。

2、现将该同志的档案材料寄去,请予查阅,能否安排,望速函告。

如安排不了,请将档案退回。

3、你们如同意该同志调出,请将其档案材料、近期体检表、现时表现一并寄来审查,待研究后,另行函告。

4、经研究同意该同志调入,如本人服从分配,请于月日前来我处报到。

5、因工作需要,暂不同意该同志调出。

6、经研究,该同志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现将其档案材料退回,请查收。

7、年月日篇二:公司接收函公司接收函__________:_________同志已被我公司聘用,同意其人事档案关系调入我公司,请协助办理。

我公司存档编号:,同志原存档单位名称:。

公司全称(盖章):联系方式:毕业人签名:年月日公司接收函贵院201X届学历专业毕业生被我公司录用接收,特此证明。

公司全称(盖章):联系方式:毕业人签名:年月日篇三:商调函(不是空白)xxxxxx公司商调函(存根)xxx商调函字[ 201X ]第号xxx公司:因工作需要,拟商调xxx、xx等名同志到我司工作,如贵单位同意,请按下列第项办理:1、请将该同志的全部档案、近期表现情况材料寄来,待研究后函告。

2、该同志委托我单位保存其人事关系和档案,请办理调动手续,前来我单位办理保管人事关系和档案手续。

3、经研究同意该同志人事关系、档案转出,请予接收。

经办人:签发人:201X 年月日 xxxxxx公司商调函xxx商调函字[ 201X ]第号xxx公司:因工作需要,拟商调 xxx、xxx等名同志到我司工作,如贵单位同意,请按下列第项办理:1、请将该同志的全部档案、近期表现情况材料寄来,待研究后函告。

合作邀请函模板(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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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邀请函合作邀请函模板(精选16篇)邀请函可适当添加个性化的邀约文字。

在生活中,邀请函在活动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想写邀请函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作邀请函,欢迎大家分享。

合作邀请函篇1尊敬的合作伙伴与业界同仁:您好!xxxx年,在贵单位的大力支持下,xx公司取得了产品销售和经营业绩的长足发展。

为感谢贵单位的支持与厚爱,兹定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酒店xx厅举办xxxx公司xxxx年度合作伙伴答谢晚宴。

参加此次宴会的'嘉宾涵盖工程、设计、咨询、媒体等诸多领域精英,让我们欢聚一堂辞旧迎新,共同倾诉xxxx年带给我们的收获和感动!我们准备了香醇的美酒、美味的佳肴、精美的礼品,诚挚欢迎您的光临,让我们共谱xxxx战略合作与共赢!宴会时间:xxxx年xx月xx日(星期一)18:00—20:30宴会地点:宴会形式:桌餐活动联系人:传真:xxxx年xx月xx日合作邀请函篇2各相关企业: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商业化建设,促进名优特新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与市场营销对接、农企项目发展与社会机构融资对接、特色农业资源开发与高新科研成果转化对接,本着务实高效、便捷节俭原则,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农村商业发展工作委员会(下称“中国农商委”)定于XXXX年XX月上旬在北京举办“XXXX北京名优特新农副产品产销与开发合作洽谈会”。

洽谈会拟在全国范围遴选有一定实力的名优特新农副产品生产企业(地区行业协会),在北京遴选10家左右大型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同时邀请部分机构团购单位、惠农金融机构、农科院所及新闻媒体参加,邀请农业部、商务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委有关领导出席。

诚挚欢迎有意愿的企业报名莅会,并鼎力支持冠名赞助本次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一、主办单位中国农商委二、支持单位农业部信息中心三、会议时间和地点时间:XXXX年XX月上旬(会期2天),具体时间待报名注册后通知参会单位。

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XX宾馆。

事业编固定工和合同工

事业编固定工和合同工

事业编固定工和合同工篇一:现行制度下,“合同工”就是“正式工”现行制度下,“合同工”就是“正式工”20XX年09月20日 00:12红【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日前,某报刊发一篇有关农民工的报道,说的是某大型企业的农民工通过刻苦地学知识、学技术,或成为技术骨干或评上劳动模范或跻身企业管理层,终于修成了“正果”——“从一名合同工到正式工”的“人生的华丽转身”。

该报道的初衷,是要引导广大农民工积极学习,争当知识型工人。

但是,它却犯了一个法律常识性的错误,误解了“农民工”和“正式工”的概念,“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酿成政策性的笑话,令人忍俊不禁,大跌眼镜。

据报道介绍,这里所说的农民工都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合同工”。

按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定义,只要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都是单位的“正式工”。

什么“从一名合同工到正式工”的“人生的华丽转身”云云,不是胡扯淡吗?实事求是地说,报纸采编人员之所以会犯此常识性的错误,也是有原可谅的,因为“合同工”的称谓在存继了数十年,且性质几经嬗变,演变太过复杂。

要扒拉清“合同工”的来龙去脉,还需将日历翻回至上世纪60年代。

当时的企业,清一色地姓“公”,除了国营的就是县属大集体的。

企业用工没有自主权,一律由劳动部门直接招录,往企业介绍。

企业的用工形式,基本上都是“固定工”,还有少量的“临时工”。

“临时工”又有“计划内”和“计划外”之分。

“计划内临时工”,即“合同工”,由劳动部门批准并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期限一年,续用续签,工资由劳动部门确定,福利待遇与固定工基本相同。

“计划外临时工”,实际上是企业私招乱雇的人员,无任何保障,呼之即来,挥之即去。

到了1971年,根据国务院“临时工转正”文件,所有“计划内临时工”全部转为成了固定工。

至此,计划经济时代的“合同工”的称谓便终结使命,不复存在。

改革开放以后,从80年代中期起,国家进行劳动制度改革,推行劳动合同制,企业经过政府批准招用的新职工,一律要由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部门鉴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21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21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219号您提出的关于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对有“除名”和“自动离职”两类情形职工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改革,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成为体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计算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参数。

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前,职工养老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根据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退休费,由单位负责发放。

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后,原工作单位不再负责支付其退休费;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重新计算。

因此,职工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连续工龄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正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除名”和“自动离职”具有计划经济时期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特点,相关的工龄政策根据当时国家工龄政策精神制定,也适应当时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的养老保障方式。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逐步实现政企分离,企业用工制度不断改革完善;同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不断深化,由“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通过实际缴费年限对职工养老权益予以记录和更好地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嵩群诉甘棠供销社入股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嵩群诉甘棠供销社入股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嵩群诉甘棠供销社入股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9.07.18•【文号】[1988]民他字第46号•【施行日期】1989.07.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嵩群诉甘棠供销社入股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89年7月18日<1988>民他字第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8年6月24日《关于孙嵩群诉甘棠供销社房屋产权纠纷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现座落在宾阳县甘党镇果木街27号后院的17间(约300平方米)房屋,原系孙嵩群的公爹陈逢勋(1958年去世)开设“德成号”酱料园之作坊。

土改时,陈被划为工商业兼地主,“德成号”房产未被没收。

1953年,“德成号”停业,陈将作坊借给甘棠贸易公司使用,后该公司又转借给本案被告甘棠供销社使用。

1962年,陈洪兴(陈逢勋之子,1968年死亡)、孙嵩群夫妇将“德成号”房产折价2506元投资入股,随后即领取了甘棠供销社发给的股息。

现孙嵩群向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索要该作坊。

从本案上述的具体情节和历史背景考虑,应认定孙嵩群夫妇已将该作坊房产作价入股。

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孙嵩群索要房产的申诉不应支持。

但孙可以请求退回股金,甘棠供销社在退还股金时,应视原房产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孙嵩群诉甘棠供销社房屋产权纠纷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在审理孙嵩群诉宾阳县甘棠供销社房屋产权纠纷案,遇到一个适用政策问题,虽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但把握不准,特此请示。

原告孙嵩群,女,57岁,宾阳县甘棠综合商店职工,住甘棠镇果木街27号。

被告宾阳县甘棠供销合作社。

诉争标的系座落在宾阳县甘棠镇果木街27号房屋后院的原“德成号”酱料加工场房屋17间及制酱用具。

诉争前已由甘棠供销社全部倒毁重建。

内务部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内务部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内务部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务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65.09.09•【文号】[65]内发字18号•【施行日期】1965.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已被《民政部关于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的复函》(民发工[1980]11号)取代)内务部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65]内发字18号1965年9月9日)自国务院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下达《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以来,有些地区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对这些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解答如下:一、“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应如何理解?答:“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基本上不能从事劳动、工作的。

“年老体弱”指的是:现在已达到“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但是不符合其他退休条件,并且身体衰弱、参加劳动有困难的。

“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指的是:退职老弱残职工已经患病一年以上,经医生证明今后一、二年内不能恢复健康,影响劳动较大的。

二、“家庭生活无依靠”应如何理解?答:是指没有直系亲属可以依靠,或者虽有直系亲属,但无力供养退职老弱残职工本人和其原来供养的亲属维持当地一般居民(社员)生活水平而言。

在具体计算直系亲属供养能力时,主要应当按照退职老弱残职工的直系亲属的固定收入(包括农业收入)计算;有固定职业而无固定收入的,以常年的可靠收入按月平均计算,对于其直系亲属成员中参加工作或劳动的,生活费应按同工种人员的生活费用扣除;退职老弱残职工本人的生活费应稍高于当地一般居民(社员);其他直系亲属按当地一般居民(社员)生活水平计算。

公私合营.doc

公私合营.doc

关于公司合营的相关资料一、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资料中共中央统战部、商业部印发《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处理意见》通知(1983年2月25日(83)商管字第5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商业、粮食厅(局)、供销合作社:关于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原业主索要、强占营业用房问题,原供销合作总社和商业部曾于1981年3月5日发(81)供基联字05/118号、(81)商层联字第5号发出《关于合作商店入股房产坚持不退还实物的函》。

两年来,部分地区强占营业房屋的情况有所缓和,但是还有些地区的情况仍在发展。

为此,我们共同研究,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征求了意见,拟定了《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附: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1983年2月20日)参加公私合营的一些原业主,近来以落实政策为名,要求退还折价入股的房屋,有些地区还发生强占国营企业营业用房的情况。

合作商店退职、退休的职工或其家属强占折价入股房屋更为突出。

这些情况一般发生在县城或县以下集镇。

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是参加公私合营的一些原业主错误地理解党的政策,认为私营企业的资产转入公私合营企业是所谓“侵占公民财产”;二是原来家店不分的私营商店,原业主由于人口增多,居住困难,重新提出房屋产权问题;三是合作商店的原小商小贩或其家属认为,既然可发退还股金,就应将房产等实物退给他们;四是部分省、区的有关部门对公私合营、合作商店的有关政策不太了解,对强占营业用房问题处理不够果断。

目前,这股占房风在有些地区仍在发展,如不及时制止,必将使更多的企业蒙受经济损失,也不利于安定团结。

我们经向最高人民法院征求了意见,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时,经过清产核资,将流动资金和营业用房、设备以及其他经营用具等固定资产转为公私合营企业的资产,国家已按年息五厘发给定息,定息发至1966年第三季度。

谢仁碧、邻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仁碧、邻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仁碧、邻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川16行终1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爱华冯烈钢叶官清【审理法官】陈爱华冯烈钢叶官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仁碧;邻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谢仁碧邻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谢仁碧【当事人-公司】邻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谢仁碧【被告】邻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社行政机关确认社保视同缴费工龄,行政机关作出确认行政行为,均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并以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确认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1985年5月邻水县供销合作社招聘的合同制工人未获原邻水县劳动人事局批准。

邻水县玻璃厂于2003年2月24日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再查明:四川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计算几个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88〕4号)第一条“原系县以上(含县)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和管理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含乡镇自办企业,下同)的固定职工,被招录、录用、顶替为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在最后一个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凡经组织调动的,也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但是,因个人犯错误或自动离职而脱离集体所有制单位后,重新参加工作的,则从其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本通知从1988年发文之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而受影响的待遇一律不予补发。

董斌与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董斌与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董斌与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20)苏07行终1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姣戴立国黄文波【审理法官】王小姣戴立国黄文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董斌;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董斌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董斌【当事人-公司】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乔鸿兵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鸿兵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鸿兵【代理律所】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董斌【被告】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亦工亦农"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当时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原国家劳动总局41号文和连云港市劳动局44号文针对特殊情况作出政策性解释,作为“亦工亦农"工工龄计算的依据。

【权责关键词】合法废止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一审法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亦工亦农"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当时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原国家劳动总局41号文和连云港市劳动局44号文针对特殊情况作出政策性解释,作为“亦工亦农"工工龄计算的依据。

现无证据表明董斌在41号文与44号文有效期间,具备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工龄计算条件。

同时,“亦工亦农"与企业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主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制度存在显著区别。

现41号文与44号文两份文件已经失效,故董斌主张将其“亦工亦农"工作期间连续计算工龄缺乏事实依据和政策依据。

费县供销社宏润贸易公司、吴桂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费县供销社宏润贸易公司、吴桂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费县供销社宏润贸易公司、吴桂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53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滨张凤芝蒋文静【审理法官】王滨张凤芝蒋文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费县供销社宏润贸易公司;吴桂云【当事人】费县供销社宏润贸易公司吴桂云【当事人-个人】吴桂云【当事人-公司】费县供销社宏润贸易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建民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刘国际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建民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刘国际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建民刘国际【代理律所】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费县供销社宏润贸易公司【被告】吴桂云【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清算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1978年12月入职费县费城供销社,1985年调入费县供销百货大楼,1994年费县供销百货大楼分立,被上诉人分流至作为分立单位之一的上诉人处,2009年6月10日办理退休手续。

期间被上诉人在不同时段内先后以费城镇供销社、费县供销社宏润贸易公司以及劳动下岗缴费中心作为缴费单位自行缴纳1994年1月至2009年6月社会保险费用1992年2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鲁政发【1992】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国合商业企业推行“四放开"改革的通知》,同年4月4日,山东省临沂地区下发(92)供销企字第6号《关于下发临沂地区供销社“四放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同年7月14日,费县供销社合作社联合社下发了《关于在企业内部推行抽本承包经营的实施意见》,依据上述文件精神,上诉人进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实行抽本承包经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清理社员股金做好股金分红工作的通知-[79]供销基字第10号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清理社员股金做好股金分红工作的通知-[79]供销基字第10号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清理社员股金做好股金分红工作的通知
正文:
----------------------------------------------------------------------------------------------------------------------------------------------------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清理社员股金做好股金分红工作的通知
((79)供销基字第10号1979年1月12日)
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和少数单位的机构变更、人员调动、社员股金帐册丢失,致使一些基层供销社多年未给社员分红,这是不对的,影响了供销社和群众的关系。

股金永远属于入股社员所有,股金分红是社员的合法收入,任何单位不得挪用。

凡是没有给社员分红的基层社,必须在短时间内组织力量,抽出一定时间,对社员股金进行一次清理,按照规定进行分红。

多年未分红的,要给予补发。

现将湖北省天门县小板公社供销社《清理社员股金做好股金分红》一文转发给你们参考(略)。

c26410--001228ccj
——结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
的复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13号)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支付办法的请示》(劳社字〔2000〕6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于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

为做好与未参加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待遇水平平衡工作,请你们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待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后再予以完善和规范。

二00一年二月二日
c29289--010409xjk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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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社借用合作商店人员退休问题给陕西
省供销社的复函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80]供销基字第16/314号
【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1980.06.21
【实施日期】1980.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社借用合作
商店人员退休问题给陕西省供销社的复函
((80)供销基字第16/314号1980年6月21日)
你社基层工作处五月二十九日以基便字第040号和第042号关于供销社借用合作商店人员退休等问题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过去合并进来或借用到供销社的原合作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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