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有关事项
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有关事项一、失业保险金(一)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含社会保障卡,下同)向最后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
(二)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持本人身份证、退出现役证件、《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前,农民合同制职工由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单位缴费时间按50%计作个人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城乡一体化后的缴费时间累计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四)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保险金从受理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停发情形的,失业保险金发放至出现停发情形当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金计发至死亡当月。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按再次申领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续发期间出现《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停发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地职工医疗保险最低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月汇总当月新增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单,在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参(停)保登记手续。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就业统计月报制度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就业统计月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就业统计月报制度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健全和完善全市就业统计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全市就业情况,为政府促进就业和落实扶持政策提供科学合理、真实可靠的依据,结合全市就业工作实际,决定从2011年9月份起,建立就业统计月报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计月报制度内容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负责对辖区内新增就业、累计新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情况、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农民工转移就业、裁减人员情况、培训情况、享受兑现各类补贴人数情况等进行统计上报。
(见附件)二、指标数据的收集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要充分发挥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的作用,采取分片包干或直接统计到单位等多种形式,结合就业实名制管理,认真做好辖区内的就业情况统计,防止数据采集出现重复、造假现象。
统计上报各区县统计报表每月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每月最后一天上报当月就业统计情况,下月5日左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统计结果。
工作要求各区县人社部门要以认真、专业、负责的态度,做好就业统计月报工作。
一要实名。
就业人员都要实名登记,并按真实情况落实到各类别项目中,确保报表中的每个栏目的数字在数据库中都有相应的具体人。
二要准确。
统计数字必须做到准确无误。
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擅自更改统计数字。
三要及时。
各区县对就业人员的情况变化,要及时更新各项数据,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对于逾期不报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全系统通报。
四要专人负责。
就业统计月报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求各单位必须指派专人统计填报。
附件:全市就业情况月报统计表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附件全市就业情况月报统计表注:求人倍率=劳动力市场需求人数/求职人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2.26•【文号】人社部发[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十二五”促进就业规划,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面向社会更好地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原则(一)保基本。
把握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公益性质,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
以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和优化社会人力资源配置为主要目的,承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二)可持续。
完善财政保障、管理运行和监督问责机制,形成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
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可持续发展。
(三)均等化。
按照覆盖城乡、普遍享有的要求,面向全社会提供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方便各类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逐步实现地区间、城乡间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二、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及主要内容(四)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规定,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开的要求,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主要是指面向所有劳动者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发布,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组织就业见习,推荐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开展创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对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提供专门就业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22•【字号】淄人社发[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淄人社发〔2012〕48号)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逐步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就业机制,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提高就业质量,努力推动全市各类就业群体实现充分就业,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1〕78号)要求,现就加强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党的十七大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 。
进一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是促进就业、调节人力资源市场和维护就业公平的有效措施,也是政府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十一五”期间,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把促进就业作为服务经济、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城乡劳动者创业就业,有效地实现了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我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仍有很大的差距,就业结构性矛盾长期存在,城乡一体的均等化就业服务制度还没有完全形成,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基层就业服务能力还有待提升。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加快结构调整、推进转型发展、重构发展优势的关键时期。
进一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实现城乡劳动者更加充分就业,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突出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7.24•【字号】淄劳社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劳社发〔2009〕71号)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9]1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8]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部队所属单位招用非军籍人员,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来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实行分级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其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在市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登记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登记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其中用人单位注册或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应到实际经营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1.13•【文号】人社厅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失业登记是政府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工作。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要求,切实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失业登记对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本通知所指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内地(大陆)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可参照执行。
二、拓宽失业登记办理渠道各地要采用线下渠道与线上渠道相结合的方式受理劳动者失业登记申请。
线下渠道包括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下统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受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失业登记工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线上渠道包括各地对外办理失业登记服务的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等应用平台,以及我部依托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
尚未开通失业登记线上受理渠道的地区,要于2020年6月底前开通。
三、规范失业登记受理审核劳动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表样见附件1),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9﹞20号文件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9﹞20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9﹞20号文件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社局,经开区组人部,市局各科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办理环节流程和申请材料要按照人社部发﹝2019﹞20号文件精神,对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环节流程、申请材料进行调整。
二、更新线上、线下服务指南1、对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线上服务指南逐一进行修改更新。
对于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其他权力事项,请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权力事项动态管理系统进行修改(互联网地址:221.214.94.36:81/sxk);对于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类事项,请登录淄博市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修改(政务外网地址:172.20.16.68:8280)。
市局各科处室、局属各单位登录账号及密码同原来一致。
2、使用其他业务系统办理的,在业务系统中调整相应信息。
3、对政务服务大厅摆放的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指南进行修改更新,重新打印摆放。
三、有关要求本次取消证明事项数量多,涉及范围广,各区县局、市局各科处室和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于3月28日前调整到位,并严格贯彻执行。
各区县局收到文件后,请同时转送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局各科处室、局属各单位完成调整后,于3月29日前将调整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电子版报市局政策法规室。
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20号)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3月26日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进行了清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山东省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山东省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鲁人社字〔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山东省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研究,现就建立山东省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全员登记服务制度(一)登记对象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我省城乡劳动者,均可办理失业登记。
其中,“劳动年龄内”是指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内;“有就业要求”依据个人申请;“处于无业状态”依据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记录(以下简称“山东就业信息系统”)。
在山东省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可参照执行。
(二)登记地点符合登记对象条件的劳动者,应本着便于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服务的原则,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三)登记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负责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采用线下渠道与线上渠道(见附件1)相结合的方式受理劳动者失业登记申请。
各市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统一发布本市及所辖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线下渠道和线上渠道清单(清单形式见附件2)并进行动态更新,供劳动者查询和咨询。
各市要按照互联网应用系统分级开发原则尽快开发上线本地失业登记网上服务渠道。
(四)登记流程各级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一次办好”事项清单确定的失业登记工作流程(附件3)办理失业登记(附件4)。
二、建立人员动态服务制度(一)状态动态更新加强登记失业人员状态的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2.从事灵活就业、新形态就业、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8.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9.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10.死亡的;11.各市确定的其他情形。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淄劳社函[2009]141号【发布部门】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9.10.30【实施日期】2009.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淄劳社函〔2009〕141号)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淄博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淄博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绩效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淄博市就业与创业能力提升五年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绩效考评机制,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培训项目绩效,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办〔2009〕27号)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项目绩效考评,是指通过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进行的综合性考评与评价。
第三条培训项目绩效考评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标准统一、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培训项目绩效考评的依据:(一)《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25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淄博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09-2013)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劳社发〔2009〕32号)等有关文件。
(二)其他反映提高劳动者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情况的相关资料。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淄人社发[2010]11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发[2010]113号)各区县、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降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自2010年1月1日起,国有、集体企业以及由此改制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由22%下降为21%。
二、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2009〕28号)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职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等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其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0年全年。
以上政策的具体审核程序、办法按照淄劳社〔2009〕28号文件执行。
三、加大政策落实力度,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
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可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根据需要经考核审批后可延长享受期限;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等政策。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淄政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市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1.降低企业用工和进出口成本。
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继续实施。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税务局负责实施)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公开口岸政府性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
(市口岸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进一步降低进出口企业成本,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市商务局会同市税务局、淄博海关负责实施)2.实施积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具备两年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6.02•【字号】淄劳社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淄劳社发〔2006〕45号)各区县(高新区)劳动保障局、发改局(计划局)、经贸委、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建委、农业局、外经贸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物价局、国税局、人民银行各区县支行、总工会、团区(县)委、妇联:为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 2006〕4号,以下简称市政府《通知》)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等22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劳社〔2006〕9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关于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一)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程序1、符合市政府《通知》规定范围的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档案代存单位提出申请。
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在申请对象所在社区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2、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其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可通过企业或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
3、市及以上企业的失业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持有关证明通过所在企业或主管部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
4、实行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时限制度。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淄人社发[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3]104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下列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高等院校学生、中专和技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
(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含新生儿)。
(三)其他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城乡居民。
二、基金管理(一)高等院校及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各区县应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将该季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调剂金足额上解,第四季度调剂金应于季末上解,便于年末统一清算。
(三)市及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每年参保缴费人数和相应的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资金,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管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管理执行居民养老、医疗保险集中缴费的有关规定,并执行以下条款:(一)在校(园)学生和儿童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属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费用代缴等工作。
其中,已在家庭参保缴费的,由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提供参保证明,学校(托幼机构)可不予代收代缴。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5•【字号】淄政发[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0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精神和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一)就业工作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全市“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市场就业方针,着力构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就业培训体系、再就业援助体系、优惠扶持政策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在重点解决好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问题的同时,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努力推动城乡就业全面协调发展,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
做好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增强就业稳定性;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提高就业质量;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积极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建设统一、规范、完善、开放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推进素质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主要目标是:从现在起到2008年,每年城镇新增就业9万人以上,其中失业人员再就业3.5万人,困难群体再就业0.4万人;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5万人以上,开展再就业和创业培训1.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继续控制在4%以内。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8.23•【字号】淄人社发[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3]93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处)室:现将《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8月23日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7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监督检查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由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机关)按照劳务派遣业务经营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管辖范围分别组织实施。
其中在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行政许可申请,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复后方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行政许可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整理上报就业考核相关数据库数据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整理上报就业考核
相关数据库数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12.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整理上报就业考核相关数
据库数据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东省就业联席会《关于整理和上报就业考核相关数据库数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高度重视。
此次调查结果作为群众满意度考核依据,计入年底就业工作考核总分,务请各区县高度重视,组织专门人员,按照省里要求,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整理上报工作。
2、明确要求。
严格按照省里要求进行整理,数据务必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3、及时上报。
12月15日上午下班前,各区县将新增城镇就业、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数据库发送至市就业办邮箱,将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数据库发送至市局就业促进科邮箱。
联系人:杨健贾学锋
联系电话:3170598 2791855
就业办邮箱:*****************
就业促进科邮箱:
附:关于整理和上报就业考核相关数据库数据的通知(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驻淄企事业单位在淄博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登记注册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驻淄企事业单位在淄博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登记注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驻淄企事业单位在淄博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登记注册的通知各区县人社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驻淄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全市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0]4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搭建便捷顺畅的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市人社局对“淄博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http:///zbbys)进行了全面升级改造,改造后的就业信息网,政策法规、就业动态、招聘求职等更加方便迅捷,欢迎驻淄各企事业单位在淄博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免费注册。
用人单位在“淄博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登记注册开户后,可随时发布并修改招聘信息,经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发布,信息最长可保留3个月;可搜索毕业生求职信息、查看毕业生投递的简历、给毕业生发送面试邀请等。
各区县人社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要抓进组织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上网登记注册,特别是各级见习基地、需求比较多的企业单位。
登记注册流程:用人单位登陆“淄博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进行预注册,然后带审核材料到所属区县人才市场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科激活帐户,审核需要报送的资料如下:1、企业提供资料(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3)人事代理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有档案保管权限则不需要人事代理证明)。
2、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资料(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3)单位申请开户介绍信。
联系人:张守奇联系电话:2791855、2791861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4.20•【字号】鲁人社字〔2015〕191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19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4年5月24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在我省确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规范就业失业全员登记管理服务各市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部署,对照《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要求,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符合我省就业失业登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二、落实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公平待遇(一)制定公共就业服务和人才服务项目清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均要制定本单位公共就业服务项目清单,公开发布,保障就业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
(二)建立就业创业政策均享办法。
对登记就业创业人员,要确保按规定及时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一就业
失业登记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鲁人社字[2015]19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4.20
【实施日期】201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施工作的通
知
(鲁人社字〔2015〕19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24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在我省确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规范就业失业全员登记管理服务
各市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部署,对照《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要求,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符合我省就业失业登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二、落实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公平待遇
(一)制定公共就业服务和人才服务项目清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动态监测联席会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淄人社字[2012]461号【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12.20【实施日期】2012.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动态监测联席会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淄人社字[2012]461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有关科(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积极应对经济形势对就业工作的影响,提高对就业形势的监测预警能力,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动态监测联席会审制度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12〕591号)要求,市局决定建立就业动态监测联席会审制度。
现将《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动态监测联席会审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要参照市局模式,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建立本级就业动态监测联席会审制度,密切关注本地经济走势,及时研究分析就业形势变化,切实提高就业动态监测预警能力。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20日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动态监测联席会审制度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就业统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监测和失业动态监测以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基础工作,注重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就业失业状况的动态监测,提早研判经济形势对就业产生的影响,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会审协商制度,综合各方面情况,客观准确把握我市就业形势发展态势,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对就业形势形成统一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灵敏性和协同性,未雨绸缪,搞好政策储备,及早制定就业工作应急预案,科学应对复杂就业形势,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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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
记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淄人社发[2014]96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7.31
【实施日期】2014.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4〕96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健全就业创业工作机制,配合国家、省、市新一轮就业政策实施,现就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乡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
就业失业登记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基础入口之一,是建立城乡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推进就业与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一体化的重要抓手。
城乡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由主体库和补充库组成:以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人力资源(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劳动者和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连续居住或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外
来劳动者)信息为主体,主要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态、参加社会保险状态、就业创业需求状况等;考虑人力资源信息动态性和社会保险业务城乡居民全覆盖的现实情况,以城乡人力资源以外的辖区居民信息为补充,主要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参加社会保险状态等。
城乡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依托“数字化就业社区”,通过山东人力资源信息库、劳动99三版、山东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服务系统等信息系统,按照信息采集、分类管理、服务对接、定制帮扶、汇总更新、评估跟进“六步工作法”要求,进行实名制采集、网络化管理,做到全员登记、动态管理、即时更新。
城乡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和指标体系另行制定。
二、把乡村就业人员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
适应城镇化步伐和城乡统筹就业需要,参照统计部门统计口径,把乡村就业人员中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人员纳入到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对在乡村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作为乡村就业人员进行就业登记。
乡村失业人员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对待,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按规定享受相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就业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试行调查失业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强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管理、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按照《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发[2011]69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