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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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1.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1.4

标题:深度解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一、引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司法医学和法律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是一项严谨的科学,在法律诉讼和司法判决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深入探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其内涵和应用。

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概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指根据特定的方法和标准来判定个体身体损伤的轻重程度、残疾程度和伤残程度的一套科学标准。

它主要包括了一系列客观的评判指标,如身体损伤的范围、程度、影响和影响程度等。

1. 损伤的范围损伤的范围包括了损伤的具体部位、范围和面积。

在评定损伤程度时,需要准确地描述损伤的部位和范围,以便对其影响和程度进行分析和评估。

2. 损伤的程度损伤的程度是指损伤的轻重和严重程度。

通过对损伤的病历和影像资料进行分析,可以判断出损伤的具体程度,从而为鉴定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3. 损伤的影响损伤的影响主要指对个体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

这需要综合考虑个体的生活习惯、工作环境等因素,对损伤的影响进行客观的评估。

4. 损伤的影响程度损伤的影响程度包括了对个体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

通过对个体日常生活和工作情况的调查和了解,可以更准确地评定损伤的影响程度。

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应用范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广泛应用于司法医学和法律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交通事故鉴定在交通事故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可以帮助鉴定人员对损伤的认知和评价,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2. 工伤鉴定在工伤事故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可以帮助评估工伤人员的损伤程度和影响程度,为工伤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3. 民事诉讼鉴定在民事诉讼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可以帮助法院评定案件中个体损伤的程度和影响程度,为司法判决提供科学依据。

四、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司法医学工作者,我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着深刻的理解和实践经验。

我认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科学工作,它能够帮助我们准确地评定个体的损伤程度和影响程度,为司法和医学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2023修正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3修正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一种用于评估人体损伤严重程度的指导性规范。

它是根据医学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知识和经验总结的,旨在为司法机关、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提供参考依据。

本文将介绍常见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及其应用。

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意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对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定赔偿金额、判断犯罪情节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帮助识别和评估各种人体损伤的严重程度,如头部损伤、四肢骨折、内脏伤害等,从而为相关司法活动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

2. 常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1 Abbreviated Injury Scale(S)Abbreviated Injury Scale(S)是一种国际通用的鉴定人体损伤程度的标准,它通过对损伤的类型、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分,以确定损伤的严重程度。

S将人体损伤分为6个等级,分别是:- 1级:轻度损伤,通常不会危及生命;- 2级:中度损伤,可能对生命造成一定风险;- 3级:严重损伤,对生命有明显威胁;- 4级:重度损伤,可能导致永久性残疾;- 5级:危重损伤,生命威胁极大;- 6级:致命损伤,不可逆转且不治之症。

2.2 Injury Severity Score(ISS)Injury Severity Score(ISS)是一种常用于评估多个损伤部位的综合严重程度的指标。

它通过对多个损伤进行评分,并进行加权计算得出一个总分。

ISS的评分从1到75不等,分数越高表示损伤越严重。

2.3 Trauma and Injury Severity Score(TRISS)Trauma and Injury Severity Score(TRISS)是一种用于评估创伤患者预后的综合指标。

它综合考虑了生理指标、损伤部位和患者情况等因素,并通过计算得出一个分数。

TRISS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低、中、高和极高风险。

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应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于司法实践和人身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对于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主要包括轻伤、中伤、重伤和特重伤四个等级。

下面将对这四个等级的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轻伤,轻伤是指对人体组织和器官造成的轻微损伤,通常表现为皮肤擦伤、轻微瘀伤等。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的鉴定主要依据伤情的轻微程度和治愈时间的短暂性。

一般来说,轻伤的治愈时间在七天以内,不会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明显的影响。

中伤,中伤是指对人体组织和器官造成的中等程度的损伤,通常表现为骨折、严重瘀伤等。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伤的鉴定主要依据伤情的中等程度和治愈时间的较长。

一般来说,中伤的治愈时间在七天至三个月之间,会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重伤,重伤是指对人体组织和器官造成的严重损伤,通常表现为重度骨折、重要器官损伤等。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的鉴定主要依据伤情的严重程度和治愈时间的较长。

一般来说,重伤的治愈时间在三个月至一年之间,会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明显的影响。

特重伤,特重伤是指对人体组织和器官造成的特别严重的损伤,通常表现为重度颅脑损伤、重要器官永久性损伤等。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特重伤的鉴定主要依据伤情的特别严重程度和治愈时间的长期性。

一般来说,特重伤的治愈时间超过一年,会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导致永久性伤残。

在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伤情的严重程度、治愈时间的长短以及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因素,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正。

同时,在进行鉴定时,还需要充分尊重被鉴定人的权利,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的来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它对于保护人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加深大家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理解,提高相关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一、引言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意外伤害事故时常发生,如何准确评估受伤者的损伤程度以及进行合理的保险赔付,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为此,我国制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为损伤程度鉴定和保险赔付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对这两个标准进行简要介绍,并探讨如何正确运用这两个标准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与保险赔付。

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简介1.标准制定背景:为了统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受伤者和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等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工作。

3.标准内容概述:该标准共分为九部分,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评定原则、评定方法、评定等级、评定程序、评定结果的表达、评定书的制作和附则。

其中,评定方法主要包括形态学评定、生理功能评定、心理功能评定等方面。

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介1.标准制定背景:为了规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工作,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2.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人身保险产品的伤残评定,包括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健康保险等。

3.标准内容概述:该标准分为八部分,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评定原则、评定方法、评定等级、评定程序、评定结果的表达和附则。

评定方法主要包括形态学评定、生理功能评定、心理功能评定等方面。

四、《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异同1.相同点:两个标准都旨在规范损伤程度评定工作,保障受伤者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不同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更注重于司法鉴定领域,侧重于对人体损伤程度的专业性、权威性要求;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更注重于保险行业,侧重于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

五、如何正确运用两个标准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与保险赔付1.损伤程度鉴定流程:首先,收集事故相关信息;其次,对受伤者进行临床检查、辅助检查和功能评定;然后,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最后,出具鉴定意见。

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标准是指在司法鉴定中对人体损伤程度进行评估的标准和规范,旨在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并为法院审判提供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损伤类型:根据损伤部位、损伤程度、损伤机制等因素,将损伤类型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2.损伤程度:根据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功能障碍等因素,对损伤程度进行评估和分类。

3.损伤后果:根据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功能障碍等因素,对损伤后果进行评估和分类。

4.损伤鉴定程序:规定损伤鉴定的程序和流程,包括鉴定前的准备、鉴定过程中的记录和报告撰写等。

5.鉴定人员资质:规定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培训标准,以确保鉴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6.鉴定结果的认定和使用:规定鉴定结果的认定和使用方式,包括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鉴定结果的保密和保护等。

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同时,也为法院审判提供了科学依据和保障,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标准,但它们在评估人体损伤的程度上有一定的相关性。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两个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指根据损伤的症状、病情、疾病程度等因素来评定人体损伤的程度。

以下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1. 病情描述: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描述,包括病因、症状、病程、病情变化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医生判断损伤的程度。

2. 体征观察:通过对患者的体征进行观察,如血压、心率、体温等,来了解患者的生理状态。

一些生理指标的异常可以指示损伤的程度。

3. 医学检查:根据患者的症状,进行相应的医学检查,如X 光、CT、MRI等,以获取更详细、准确的损伤程度信息。

4. 疾病分类:将不同的损伤疾病分成不同的分类,以便对不同的疾病进行鉴定和评估。

5. 疾病等级: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损伤的范围以及对患者的功能影响,将损伤进行不同的等级划分,如轻、中、重等。

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指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通过评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确定赔偿金额。

以下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1. 伤残评定指标:根据不同的保险合同,设定不同的伤残评定指标,如伤残程度评定表、伤残百分比等。

2. 伤残鉴定程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伤残鉴定的程序和流程,如医学专家评定、医学检查、疾病诊断等。

3. 伤残等级划分:根据伤残评定指标,将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如轻度、中度、重度等。

4. 伤残赔偿金额:根据伤残等级和保险合同中的赔偿比例,确定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赔偿金额。

5. 伤残识别和鉴定要求:明确伤残的识别和鉴定要求,如病历、医学证明等,以便核实和评估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

以上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尽管这两个标准在目的和用途上有所不同,但在评估人体损伤的程度上,它们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是相似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单位】司法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证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键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脸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
定是评估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的一种方法。

以下是常用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1. 一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无影响,能
够正常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

2. 二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轻微影响,但不影响正常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

3. 三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一定影响,但仍能够进行部分日常生活和工作。

4. 四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较大影响,只能进行有限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5. 五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严重影响,无法进行正常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注意事项
- 伤残等级鉴定应由专业医生或鉴定机构进行。

- 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应依据详细的医学检查和评估数据进行确定。

- 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应在法律范围内得到承认和应用。

请注意,本文档所提供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伤残等级鉴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残疾程度鉴定:人体损伤的标准

残疾程度鉴定:人体损伤的标准

残疾程度鉴定:人体损伤的标准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残疾程度鉴定中用于评估人体损伤的标准。

残疾程度鉴定是为了确定个体的身体功能损伤程度,以便提供相应的医疗、社会和法律支持。

以下是常用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1. 世界卫生组织残疾程度分类(WHO-ICF)世界卫生组织残疾程度分类(WHO-ICF)是一个综合性的分类系统,用于鉴定和描述个体的身体功能和活动能力损伤程度。

该分类系统包含以下四个层面:1. 身体结构和功能层面:评估个体的身体结构和器官功能的损伤情况,例如肢体缺失、听力损失等。

2. 活动层面:评估个体在日常活动和任务中的能力,例如行走、沟通等。

3. 参与层面:评估个体在社会和文化活动中的参与程度,例如工作、教育等。

4. 环境因素:评估个体所处环境对其身体功能和活动能力的影响。

2. 功能损伤程度评定标准功能损伤程度评定标准是根据人体不同部位的损伤程度来评估残疾程度的一种方法。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功能损伤程度评定标准:- 上肢功能损伤评定标准:评估上肢的活动能力,包括手指、手腕、肘关节等部位的功能损伤程度。

- 下肢功能损伤评定标准:评估下肢的活动能力,包括膝关节、踝关节、足部等部位的功能损伤程度。

- 视觉功能损伤评定标准:评估视觉功能的损伤程度,包括视力、视野等方面的评估。

- 听觉功能损伤评定标准:评估听觉功能的损伤程度,包括听力损失程度的评估。

3. 法律上的残疾认定标准在法律领域,残疾认定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通常,法律上的残疾认定标准会参考上述功能损伤程度评定标准以及个体在日常生活中的功能受限程度。

法律上的残疾认定标准通常用于确定个体是否有资格享受相应的福利和权益。

结论残疾程度鉴定中的人体损伤标准包括世界卫生组织残疾程度分类、功能损伤程度评定标准和法律上的残疾认定标准。

这些标准的应用有助于评估个体的身体功能损伤程度,为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

[参考文献]- 世界卫生组织. (2001). 世界卫生组织残疾程度分类(WHO-ICF).。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人生损害鉴定标准

人生损害鉴定标准

人生损害鉴定标准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而制定,用于对人身伤害进行鉴定和评估,包括重伤、轻伤、轻微伤等不同等级的伤害。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主要涉及颅脑、脊髓、面部、耳廓、听器、视器、颈部、胸部、腹部、盆部及会阴等部位的损伤鉴定。

具体鉴定标准如下:
1.重伤一级: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非肢体瘫的
运动障碍(重度);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
全不能自理等。

2.重伤二级:头皮擦伤面积5.0cm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等。

3.轻伤一级:面部软组织创;眶内壁骨折等。

4.轻伤二级: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颈部擦伤面积
4.0cm以上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根据损伤的性质、范围、部位、严重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损伤程度的一套评估体系。

具体的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和不同的专业领域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伤势轻微:对人体生命、健康或身体功能没有长期或永久影响的损伤。

常见的轻微伤势包括擦伤、轻微扭伤或拉伤等。

2. 轻伤:对人体产生一定影响但通常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康复的损伤。

比较常见的轻伤包括切割伤、简单骨折、肌肉拉伤等。

3. 中度伤:造成人体功能部分丧失或显著影响,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康复的损伤。

如复杂骨折、关节脱位、内脏损伤等。

4. 重度伤:严重损害人体的生命或机体各系统的功能,可能导致永久性残疾或生命威胁。

包括重度创伤、严重脑损伤、重度烧伤等。

5. 危重伤:损伤严重到可能导致患者的生命危险,需要进行紧急救治。

如重度多发伤、严重颅脑损伤、大面积烧伤等。

需要指出的是,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往往需要专业医护人员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估。

在实际操作中,还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损伤,采用特定的评估工具和指标来进行客观评估。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读书笔记模板
0容摘要 04 作者介绍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人体
司法部 部门规章
附录 人体
损伤
等级
标准
人身
程度 损伤
鉴定
程度
程度
标准
功能
司法部
规范性
说明
内容摘要
本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部门规章,旨在进一步 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司法鉴定提供参考标准,有效避免了在 法院审判过程中,人身损害程度不明的情况出现。
目录分析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损伤程度分级
6附则
01
A.1重伤一 级
02
A.2重伤二 级
03
A.3轻伤一 级
04
A.4轻伤二 级
06
A.6等级限 度
05
A.5轻微伤
01
B.1颅脑损 伤
02
B.2头面部 损伤
03
B.3听器听 力损伤
04
B.4视觉器 官损伤
06
B.6胸部损 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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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B.5颈部损 伤
B.7腹部损伤
B.8其他损伤
1
C.1视力障碍 检查
2
C.2听力障碍 检查
3
C.3前庭平衡 功能检查
4
C.4阴茎勃起 功能检测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交能力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常需他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或者一侧手部完全性肌瘫,肌力2级。

或者颈部、胸部损伤导致严重的四肢瘫。

5.各种运动功能障碍程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至6级规定的标准。

另外,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条长度达0.5cm、全身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cm、面部块状瘢痕形成,或者单块面积达0.3cm2、超过4块,累计面积达0.6cm2、颈部瘢痕畸形,累计长度达10cm、面部出现植皮,面积达0.3cm2、肢体瘢痕畸形,累计长度达14cm、肢体长骨骨折愈合后遗留畸形,造成腕关节、踝关节活动受限、一手或者双手拇指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一侧手拇指伴有食指或者中指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一目失明、双眼球摘除者等都属于不同程度的伤残。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一、颅脑、脊髓损伤1. 重伤一级: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2. 重伤二级: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外伤性脑脓肿;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外伤性迟发性癫痫;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须手术治疗;外伤后脑干的损伤,影响呼吸、循环和意识功能;外伤性垂体缺血性坏死,并导致内分泌功能严重障碍;外伤性颈髓损伤,出现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外伤性低血糖伴昏迷。

3. 轻伤一级: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脑挫(裂)伤(外伤性脑出血除外);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4. 轻伤二级: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颅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二、面部、耳廓损伤1. 重伤一级:容貌毁损(重度)。

2. 重伤二级:面部条状瘢痕(每条长10cm以上),切伴有明显的色素沉着或者色素脱失深及皮下组织或者深达肌肉层;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5cm以上),单块面积4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cm2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30.0cm2以上;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一侧鼻泪管和一侧泪器完全性堵塞功能受损;耳廓缺损致耳廓畸形(重度);一侧鼓膜穿孔直径超过3.0mm;一侧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障碍56dB以上,另一耳听力障碍26dB以上。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一、背景概述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人体受伤情况的严重程度,对损伤程度进行科学评定和归类的一套标准体系。

这些标准体系是为了促进公正、公平、科学的司法判决和赔偿,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二、损伤程度的评估要素人体损伤程度的评估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伤情性质:判断伤害是外伤、烧伤、冻伤等;2. 伤情部位:确定受伤的具体部位,如头部、胸部、四肢等;3. 伤情范围:描述受伤范围的大小,可以是局部受伤还是全身受伤;4. 伤情严重程度:根据伤情的轻重缓急来评估伤情严重程度;5. 对机体功能的影响:评估受伤对机体功能的影响,如呼吸、运动、感觉等。

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标准根据人体损伤的严重程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级别:1. 一级轻伤伤情性质:一般为创伤性伤害。

伤情部位:受伤部位较小,没有紧急危险。

伤情范围:局部受伤,无全身受伤情况。

伤情严重程度:轻微受伤,不影响正常活动。

对机体功能的影响:机体功能无明显异常。

2. 二级轻伤伤情性质:一般为创伤性伤害。

伤情部位:受伤部位较小,但有一定程度的疼痛或不适。

伤情范围:局部受伤,无全身受伤情况。

伤情严重程度:轻度受伤,略微影响正常活动。

对机体功能的影响:机体功能有轻微异常,但不影响日常生活。

3. 三级中伤伤情性质:既可以是创伤性伤害,也可以是疾病引起的伤害。

伤情部位:受伤部位较大,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危险。

伤情范围:局部或全身受伤。

伤情严重程度:中度受伤,对正常活动存在一定影响。

对机体功能的影响:机体功能有明显异常,可能需要一定的治疗与康复。

4. 四级重伤伤情性质:既可以是创伤性伤害,也可以是疾病引起的伤害。

伤情部位:受伤部位较大,可能存在较大程度的危险。

伤情范围:局部或全身受伤。

伤情严重程度:重度受伤,严重影响正常活动。

对机体功能的影响:机体功能严重异常,可能需要大规模治疗与康复。

四、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司法判决和赔偿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百科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百科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1. 轻伤一级: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一般需要门诊治疗,且治疗期在30天以内的损伤。

2. 轻伤二级: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较重伤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且治疗期在30天以上、90天以下的损伤。

3. 轻伤一级和二级的损伤程度,一般需要临床医学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3. 重伤一级: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重大损害,或者大部分功能障碍,需要住院治疗,且治疗期在90天以上的损伤。

4. 重伤二级: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严重损害,或者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者永久性缺失,需要住院治疗,且治疗期在180天以上的损伤。

5. 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损伤程度,需要具有高级职称的临床医学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划分标准是根据损伤的程度进行分类,具体的损伤程度需要由临床医学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并
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程度分级(附表1)
▪附则(附表2)
5附录A
▪损伤程度等级
附录A
6附录B
▪功能损害判定
附录B
7附录C
▪人体损伤程度
附录C
附表1——伤病关系处理原则《程度分级》
4.1颅脑、脊髓
4.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时机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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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实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2术语和定义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总则4.1鉴定原则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4损伤程度分级颅脑、脊髓损伤5.1.1重伤一级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伤二级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875px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500px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1250px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600px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px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px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50px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1250px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轻微伤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125px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面部、耳廓损伤5.2.1重伤一级a)容貌毁损(重度)。

5.2.2重伤二级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250px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375px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150px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250px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12.5px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轻伤一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50px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50px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100px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75px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750px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5px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轻伤二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12.5px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px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5px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5px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75px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125px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200px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px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轻微伤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50px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100px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听器听力损伤5.3.1重伤一级a)双耳听力障碍(≥91dBHL)。

5.3.2重伤二级a)一耳听力障碍(≥91dB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轻伤一级a)双耳听力障碍(≥41dB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轻伤二级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轻微伤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视器视力损伤5.4.1重伤一级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4.2重伤二级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5.4.3轻伤一级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4轻伤二级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15px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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