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旅游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2O 7 ( ) 9. 0 中
{占 l 轧金 } j l
论 旅 耩 合 同 中 的 违 约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刘
摘 要
静
李
洁
旅 游合 同为双 方 当事人 约定 而成 立 的双务 契约 .旅 游合 同的 目的是 为旅 客 获得旅 行社 的专 业细致 的旅 行服 务和
较 考察 , 作者 就该 问题提 出 了 自己的见解 。 关键 词 旅 游合 同 非财产 上损 害赔 偿 精神损 害赔偿
中图分类 号 : 2 . D92 9 2
一
违 约责任 文 章编号 :0909 (090,6 .2 10.5 220)7140 于旅行 社或 者旅 游经 营者 的行 为既 违反 了合 同义务 又违反 了一
期 待 的精 神 享受 及休 闲娱 乐。本 文所探 讨 的旅 游合 同的违 约精神 损 害赔偿是 指在旅 行 社或 者旅 游经 营者在违反 合 同约定
的义务, 如未合理安排旅游线路或者为其提供良好的食宿条件, 或者违反提供海景房的约定、 偷工战料缩短预定的旅游时间 等等, 而不存在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情况下, 如何为旅客的精神损 害提供救济的途径。通过英美契约法和国外立法例的比
游 、 妻蜜 月游 、 夫 情侣 游 、 家庭 游等 方式 , 已经 明显 的包含 了追 求 短 预定 的旅游 时间 等等 , 不存 在与侵 权责任 的竞 合的情 况下 , 而
更精 致 、 舒适 、 更 更贴 心 的全方位 的服务 的趋 势 。 旅游 合 同 中, 双 如 何为旅 客 的精 神损 害提 供救 济的途 径 。 方 的权 利义 务呈 现不 平衡 的特征 , 谓不 平衡 性 , 所 是指 旅 行社 或 者旅游经 营者 一方 的义务要 求较高 , 于旅行 社和旅 游经 营者 的 对 二 、 学理 论上 的违约 责任 的精神 损害赔 偿 法
财产保全违约赔偿(1)
财产保全违约赔偿引言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一定的措施保全当事人的财产安全。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有时财产保全可能会存在违约行为,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本文将对财产保全违约情况下的赔偿问题进行探讨。
财产保全违约的表现形式财产保全违约主要表现为执行法院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判决、裁定的规定进行财产保全,或是在保全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
常见的财产保全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几种情况:1.财产目录不准确:执行法院未将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列入目录,导致财产未得到有效保全。
2.多次保全:在同一案件中,执行法院采取多次财产保全措施,导致当事人财产被重复执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违法保全:执行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采取了违法行为,如非法拘禁、强行搬运财产等。
4.滥用保全权力:执行法院滥用保全权力,采取过于严厉的措施导致当事人财产受到不必要的损害,如强制查封或拍卖财产。
财产保全的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对违约行为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违约行为导致实际损害的赔偿被保全财产的当事人如果因为执行法院的违约行为导致实际经济损失,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在判决被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时,通常会采取标准进行衡量:1.赔偿被违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财产受损、利息、损失赔偿等具体损失金额。
2.赔偿违约方的合理支出:包括违约行为导致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和双方的请求,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违约行为导致精神损害的赔偿除了实际经济损失外,财产保全违约行为有时也会给当事人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一定的伤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在判决赔偿金额时,法院会考虑因素:1.违约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精神痛苦程度。
2.违约行为对当事人正常生活带来的影响。
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
高等教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主办学校:武汉大学专业:法律指导教师: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2013年 10 月 28日目录引言 (2)1.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 (3)1.1 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 (3)1.2 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 (3)2.违约损害赔偿的分类 (4)2.1 约定损害赔偿 (4)2.1.1 约定损害赔偿的概念 (4)2.1.2 约定损害赔偿的性质 (5)2.1.3 约定损害赔偿的情形 (5)2.2 法定损害赔偿 (5)3. 约定损害赔偿与法定损害赔偿的不同之处 (6)4.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问题 (6)4.1 完全赔偿原则 (6)4.1.1 完全赔偿原则的概念及分类 (6)4.1.2 完全赔偿原则的意义 (7)4.1.3 关于完全赔偿原则的看法 (8)4.2 合理预见原则 (8)4.2.1 合理预见原则的运用 (9)4.2.2 合理预见原则的适用的注意 (9)4.3 减损原则 (9)4.3.1 减损原则的概念 (9)4.3.2 减损原则的特点 (10)4.4 责任相抵原则 (11)4.5 损益相抵原则 (11)5.实践中赔偿损失的范围的局限 (12)6.结语 (13)参考文献 (14)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内容摘要: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确定后,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对合同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也关乎合同法功能和价值的实现。
因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可以说是违约损害赔偿问题的核心。
首先,本文中会概括介绍了违约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其中包括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性质,这是深入论述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的前提与切入点。
其次是详细地论述了再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过程中的原则,着重体现在论述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即完全赔偿原则;和阐述了可预见原则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中的基础性地位。
关键词:违约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完全赔偿原则可预见原则引言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合同违约方对哪些违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它是确定赔偿责任大小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尺度,必须加以量化。
民法典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有哪些
民法典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有哪些⼀、民法典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有哪些民法典规定,因当事⼈⼀⽅的违约⾏为,损害对⽅⼈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六条【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的违约⾏为,损害对⽅⼈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侵害的⼿段、场合、⾏为⽅式等具体情节以不同的⼿段在不同的场合以不同的⾏为⽅式造成的后果⼀也不同。
⼀般认为,在公共场合传播有损他⼈⼈格权的内容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要⽐在私下场合传播⼤得多。
持续的殴打⾏为也要⽐⾔语上的侮辱伤害⼤得多。
男保安对于⼥顾客的强⾏搜⾝⾏为造成的损害要⽐⼥性服务⼈员搜⾝造成的伤害程度深。
(⼆)侵权⼈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进⾏侵权时的⼼理状态。
⼀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造成的伤害⼀般要⽐过失情况下⼤得多。
同时考虑到侵权⼈的主观恶性,⼀般故意违法⾏为所承担的责任要⽐过失违法⾏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重。
⾏为⼈在故意侵害他⼈权利的时候⼀般会想⽅设法、绞尽脑汁、不择⼿段,其主观的恶性较⼤,因此承担的责任要重⼀些。
(三)侵权⼈的获利情况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的⼀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的⼀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的。
试想如果⼀个⼈以杜撰名⼈的隐私出版⽽赚钱,那么必然会侵害受害⼈的名誉和隐私,对于这样的侵权⾏为如果仅仅是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没有针对其所获得的巨⼤收⼊⼀情节判处巨额的赔偿,那么赔偿就失去了惩罚的意义,侵权⽅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会有更多的⼈从事这样的事情以取得暴利。
(四)侵权⾏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为对于受害⼈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个重要的因素。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切财 产上 不利益 的变动 均在 其 中 。它不 但包 括财 产
的积 极减 少 . 且包 括财 产的 消极不 增加 。 而 非财 产损
害是 指权 利人 在财 产之 外所 受 到 的损害 .包 括精 神 指 导 的立法之 下 .合 同关 系 中 的债权 人 向债务 人提
首先 .有 损 害必 有救 济 ”这一 理 念是 民法 理论 “
及 民法 实践不 断完 善 、 断进 步 的重要 信条 。 于这 不 基
一
思 想 . 民法 中形成 了较 为完善 的责任体 系 而违 在
[ 作者 简介 ] 红 玲 (9 6 )女 , 东 费县人 , 京 -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民商 法 专 业 2 0 孙 18 一 , 山 北 f L 0 8级 硕 士研 究 生 。
损 害和身体 损 害 身体 损 害会衍 生 出精 神损 害及 医 疗 费等 财产 损 害 [。毫无 疑 问 . ” 在合 同关 系 中 , 务 债
人 的违 约行 为会 对债 权 人造 成 财产益 受 到 一 定 的损 害 .
北 京 : 律 出版 社 . 0 . 1. 法 2 7p 1) 0 3
1 2
北 京 化 工 大 学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社
域 的精神损 害赔 偿 一直 持怀 疑 和否定 态 度 。但是 现
理
( ) 约精 神损 害赔 偿请 求 符合 法律 的基 本原 一 违
笔 者 认 为 . 种 “ 教 旨主 义 ” 这 原 的思 潮 不 符 合 民
法 、 同法 的基 本原 理 。 合
实生 活 中在许 多情 况下 仅仅 赔偿 违 约 的财产 损 害不
旅游合同中旅行社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 南大学 , 南 昆明 ,5 0 0 云 云 6 00 )
摘
要: 当人们 把旅 游作 为一种精 神产 品 消费 , 行社 的违 约行 为不可避免 地会 给旅 游者带 来 旅
或 多或 少精神 权益 的侵犯 。 文通过 对旅 游合 同本质 及违 约精神损 害赔偿 正 当性 的分析 , 本 论证 游客
旅游者所期望的精神愉悦的程度便是其旅游的预期利益。
如果排除旅游期望中的一些不切实际的主观想象, 据出游经验
借鉴德国的方式, 建立旅行社为旅行辅助人负责制度, 形成责任 链条。 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旅游合同中的居间条款无效, 杜绝旅行 社使用居间条款来逃避责任。一旦发生由于具体旅游给付提供
人的原因导致的纠纷, 先由组团的旅行社对旅游者进行赔付, 确
21 0 0年 2月 第 1 ( 第2 期 总 7期 )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Jun l f i j n gr ol e o ra o a i Maa e C l g T nn e
J n ay 2 1 a u r 0 0
No1 S m o2 . ( u N .7)
得精神损害赔偿 , 学术界有很大争议 , 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
偿只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合同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之诉中不应赔偿当事人因他人违 约而遭受的精神损害。因而在旅游合同这种期望精神利益的 合同中,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未能给予充分的保护,
收稿 日期 :09 1— 4 2 0 — 12 作者 简 介 : 智 新 (9 5 )女 , 南大 学 民商 法 研究 生 。 徐 18 一 , 刘
和对旅游信息的理性分析, 人们出游前就能够预见到精神利益
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
收稿日期:2020-07-02作者简介:张子越(1992-),男,福建莆田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
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张子越(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福州350117)摘要:《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立法意旨在于解决因纯粹违约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场合,受损害人无法得到完全救济的法律问题。
第九百九十六条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为侵权请求权,在法条适用中受损害人可以同时请求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为该法条是为充分保护边缘案例的受损害人而排除责任竞合的特殊规定。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请求权;责任竞合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365(2020)01-0042-08DOI:10.19504/j.cnki.issn1671-5365.20201214.005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全国人大表决,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凝聚着数代民法学者接续奋斗的劳动与汗水,使民法学界的多年夙愿得偿。
纵观《民法典》最大的亮点莫过于人格权编。
人格权编是“我国民法典体系顺应时代需求而进行的重大创新,是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新时代全面保障个人人格尊严、保障人民体面生活的重要举措”[1]。
细读人格权编,其中第九百九十六条关于违约所致精神损害的权利救济条款,正是针对民法学界普遍关注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第九百九十六条可谓是《民法典》创新性、现实性的一个具体体现。
但是,如果以请求权角度审视第九百九十六条时,会发现该法条中受损害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性质是不明确的。
请求权性质不明确会导致法条适用出现混乱,既不利于受害人主张权利,亦不利于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然而当前学界对这一全新法条,特别是法条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的理论关注尚显不足。
①明确请求权性质是进行请求权基础研究的先决条件,王利明教授在阐述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时就将明确请求权性质作为第一步骤。
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合理性探讨
原 告 李 某登 记 在 太 原 一 家婚 介 所 寻 找 伴 侣。 而该 婚介 所雇 佣 的一 些 “ 托 ” 以各种 虚假 婚 .
身份 关 系出现 了夫妻 兄 弟姐 妹 不能 同乘 一 架飞
机 的情 况 . 至 出现 了三名 4到 1 甚 0岁 的儿童 不
能 和 父母 同乘一 架 飞机 、 名 6岁 男童 单 独 乘 一 飞机 的严 重情 况 , 并且 计 划 上 的 三 个景 点也 未
00 6 ) 5 0 1 ( 河北政 法 职 业学 院 法 一 系 , 河北 石 家庄
摘 要: 当事人在违约之诉 中提起精神损 害赔偿是否应得 到支持 , 一直是一个较具争议的 问 题 实际上 , 只要在客观上存在法律认可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减损 , 即应认 为有精神损 害, 而无
论该 精神 利 益 的丧 失是基 于侵 权 还是 违 约 。现在 随 着违约 行 为导 致精 神 损 害 的纠 纷 日益 增 多 , 司
案例 3
20 年 1 01 0月上 海 的 2 0名 游客 参 加 了某
国际旅 行 社 组 织 的泰 港 澳 十 一 日游 , 结果 却 玩 得很 不开 心。该 批 游客在 登上 离开上 海的 飞机
时 即发 现 他 们 己被 转 包给 另一 家旅 行社 了, 在 由泰 国飞往 香港 时 因为没 有 注明 游客 中的 亲属
足轻重 的作 用 . 尤其在捍 卫公 民精 神利 益方 面功不可 没. 几乎成 为公 民守护 自己精神 家园 的唯一工具 。但
是。 侵权行 为法在实践 中却 出现 了诸 多问题 。
一
告 以原 告 因健 康 原 因 已不能 继续进 行 高强度 大
运 动量 训 练 为理 由 . 原告 作 出 离队 决定 。原 对
论精神损害赔偿——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2条
苦, 也显失公平 正义。《 侵权责 任法》 解决 了刑事 附带 民事诉 神损 害原则上不能请求 精神损 害赔偿 , 只有侵 害人身 权益 造
称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 到侵 害的 , 适用 前款规 定。 该规定 为 的形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 的规 范依据 。 ” 三 、 侵权责任法》 《 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贡献 我 国确立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提供 了法律依据 。然而 ,民法通 《 ( 首次以独立 条款形 式确 立 了精神损 害赔偿 的规 范 一) 则》 的这个规定过于简单 、 笼统 ;
近年来 , 精神 损害赔偿 一直 是法学 理论界 和司法 实务 中 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一百三十九 条、 一百 四十条将侵 犯 第 研究 和探讨 的一个热 点 、 点问题 。随着全社 会人权 意识 的 他人“ 难 肖像权” 隐私 ” “ 纳入精神损 害赔偿 的范畴 ; 3 国务 院于 19 年发 布的《 . 91 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 办法》 第 日益增强 , 精神损 害赔偿屡 屡成 为诉 讼请求 而见 于法庭 。虽 死 , 然《 侵权 责任 法/ 2条也 已经 吸纳 了精神 损害赔偿制 , 《 2 但 侵 三十六条 在损 害赔偿项 目中规定 的“ 亡补偿 费” 实际 上就 权责任法》 2 第 2条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存 在不足之处。笔 是精 神损 害赔偿 ;
规定 》 第一条第二 款规 定 : 对于被 害人 因为犯罪 行为遭 受的 下主张的立法机制不相 吻合 , “ 而且 通过承 认责 任竞合 使该 问 精 神损 害而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 的 , 民法 院不予受 理。 可见 , 题得到解决亦难 以实现 。 人 ” ( “ 重精神损 害” 四) 严 规定欠妥 我 国现行立法与 司法解释 都将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排斥 在刑事
多元责任解析:产品责任、加害给付、请求权竞合、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
多元责任解析:产品责任、加害给付、请求权竞合、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举例:甲在A商店购买B公司洗衣机,使用时因技术缺陷爆炸,叶轮飞出击伤甲并损坏衣物。
一、具体分析1.合同法的适用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A商店作为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
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导致爆炸,显然违反了商品的质量保证义务,因此A商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可以要求A商店更换洗衣机、退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衣物损失和人身损害。
责任竞合:根据《合同法》第122条,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甲既可以要求A商店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B公司(生产者)按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2.侵权法的适用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在此例中,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导致爆炸,造成了甲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B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可以向B公司索赔,也可以向A商店索赔。
赔偿范围: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物质损害包括衣物损失和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因人身损害产生的费用。
精神损害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因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如何主张赔偿向B公司(生产者)请求赔偿: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甲可以直接向B公司(生产者)请求赔偿。
向A商店(销售者)请求赔偿:同样依据上述法律,被侵权人也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A商店作为销售者,如果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了损害,甲也可以向其请求赔偿。
同时向B公司和A商店请求赔偿:法律上并没有禁止甲同时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请求赔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可能会导致责任竞合和重复赔偿的问题。
违约责任与赔偿
违约责任与赔偿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对于交易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进行赔偿。
本文将探讨违约责任的种类以及赔偿的计算方法。
一、合同违约责任的种类1. 直接履行: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直接履行合同条款。
如果违约方无法履行,被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违约金:合同中可以约定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当一方违约时,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
3. 损害赔偿:当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4. 利息赔偿:如果违约方延迟履行合同,导致另一方无法及时获得预期的利益,违约方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作为赔偿。
5. 违约责任限制:在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限制。
例如,可以约定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或者设定赔偿责任的上限。
二、赔偿的计算方法1. 实际损失计算:在损害赔偿中,受损害方可以计算其实际损失的数额。
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方的行为导致直接损失的金额,如合同履行的额外费用;间接损失是指因直接损失而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如失去商业机会带来的损失。
2. 违约金计算: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通常是根据合同履行的重要性和违约方违约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违约方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
3. 利息计算:当违约方延迟支付款项时,可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作为赔偿。
4. 法定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赔偿方式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
三、违约责任与赔偿的减免与免除1. 不可抗力: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违约方可以申请减免或免除违约责任。
2. 合同约定:在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一定的免责条款或责任限制条款。
例如,可以约定一方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负赔偿责任,或者设定赔偿责任的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1987年1⽉1⽇起⽣效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个重要⾥程碑。
《民法通则》第⼀百⼆⼗条关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四项具体⼈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解释》制定的背景1987年1⽉1⽇起⽣效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个重要⾥程碑。
《民法通则》第⼀百⼆⼗条关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四项具体⼈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施⾏,⼀度被视为“⼈格权利商品化”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和实践中获得⼴泛的认同。
尤其是近年来,当事⼈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集中体现了公民维权意识的提⾼,反映出我国社会正在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
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等问题,长期存在理解不⼀致,适⽤法律不统⼀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和均衡。
为顺应时代潮流,加强对以⼈格权利为核⼼的有关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格尊严,最⾼⼈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并⼴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2001年3⽉10⽇起施⾏。
《解释》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要贯彻《民法通则》维护公民(⾃然⼈)的⼈⾝权利和⼈格尊严的⽴法精神,确认侵害他⼈⼈⾝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可能会产生竞合关系,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和区别1.1 违约责任的基本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要特点是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追究。
1.2 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要特点是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违法方应当承担因侵害他人权益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1.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其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侵权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违法方应当承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况2.1 合同中的侵权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中的一方可能会通过违反合同约定的方式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此时就会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况。
例如,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时,不仅存在违约责任,还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2.2 违约行为导致的侵权在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害时,除了违约责任外,还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例如,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导致对方无法按时交付给第三方,从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此时就既存在违约责任,又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2.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权利保护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可以选择采取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方式进行权利保护。
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比较法视野下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比较法视野下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作者:刘斌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10期[摘要]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诸多国家现均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已逐渐成为各国的立法趋势,相关的国际立法也已体现了这种制度安排。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人格精神利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但关于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确始终未被提上日程。
笔者希望在比较法的视野中对相关问题进行考察并作出理论分析,以期论证由违约责任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设置与适用问题。
[关键词]精神损害;违约责任;赔偿制度引言在论述由违约责任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与法律实践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与此相关的一个案例,即“李某等9人诉广州某旅游公司在旅游活动中违约减少旅游景点赔偿纠纷案”一案。
原告李某等9人利用春节假期,参加被告某旅游公司组织的南岳恒山四日游活动。
被告在其刊登的此次游览活动广告上称游览景点有八处。
在开始游览之后,不但景点仅有三处且住宿条件极为恶劣(男女8人混住一屋)。
在事先未告知原告的情形下,被告的导游未随团同行并且让原告自行返回。
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程旅游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及重游未观赏五个景点的误工费。
法院只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部分旅游费。
上述案例,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中,由同一事实引起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被认为是请求权竞合,受害方只能选择其一作为诉因提出请求,也即或提出违约责任赔偿或提出侵权损害赔偿,提出侵权赔偿固然允许主张精神损害,但以违约作为诉因多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
然而在违约的情形下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这仍然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一大问题,以下笔者将通过探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国外、国际立法文件与法律实践中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和适用,研究这一问题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实现的可能性。
一、我国现行法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试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政治法 律
试论违 责任中的 神损 赔偿 约 精 害
李晓兰 周伦文
摘 要 在 人 格 精 神 利 益 日益 受 到 重 视 的 今 天 , 视 权 利 主 体 的精 神 损 害 而 不 为 其 提 供 司 法 救 济 的途 径 并 非 漠
现代 法 治 国 家所 应 该 提 倡 的 。 应 该 依 托《 同法 》 违 约 财 产 损 害赔 偿 的相 关 规 定 , 鉴 侵 权 法 中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合 中 借
相 关制 度 , 立 我 国 的违 约精 神 损 害赔 偿 制 度 。 建 关键词 违 约责 任 精 神 损 害 违 约 精 神 损 害 赔偿 制度
目前 , 说 认 为 违 约 导 致 的 精 神 损 害 是 不 应 予 通 以赔 偿 的 , 随 着 经 济 的发 展 , 们 越 来 越 重 视 对 人 但 人 格 精神利 益 的保 护 , 因违 约 而 损 害 守 约人 人 格 精 对
违 约 责 任 与 精 神 损 害 的 含 义
质 疑
一
、
违 约责任 , 称 为违反 合 同的 民事责 任 , 指 合 也 是 同 当 事 人 因违 反 合 同 义 务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 合 同一 旦 生 效 将 在 当事 人 之 间 产 生 法 律 拘 束 力 , 事 人 应 按 当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全 面 地 、 格 地 履 行 合 同义 务 , 何 一 严 任 方 当 事 人 因 违 反 有 效 合 同所 规 定 的 义 务 均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以 , 约 责 任 是 违 反 有 效 合 同所 规 定 的 义 所 违
生 了人 身 伤 亡 和 精 神 损 害 , 应 当 将 其 归 入 到 侵 权 就 的 范 畴 。 反 对 在 违 约 案 件 中适 用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主 要
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以《合同法》第113条解释论为中心
以发 展 和类型 化 。笔 者 以为 , 随着社 会复 杂多变 的发 展 , 过判 例或 者学说 发展 加 以类 型化 的方 法 已经 无法 通
适 应现 实 的需 要 , 而且类 型化 的标 准混乱 , 各种 类 型之 间可 能 出现重 叠 , 也可 能 出现 任 何一 种 类 型均 未 涵 盖
风险和利益分配达到均衡 。 关 键 词 : 约精 神 损 害 ; 神 损 害赔 偿 ; 违 精 一般 规 则 ; 制 限 中 图分 类 号 : 1 D9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7 8 X( 0 2 0 — 0 0 0 1 0 —7 8 2 1 ) 10 1 —8
J n 2 1 a ., 0 2
我 国违 约精 神 损 害 赔偿 责任 制度 的构 建
— —
以《 同法 》 1 条 解释 论 为 中心 合 第 1 3
徐 静
( 南京 大学 法 学院 , 苏 南京 2 0 9 江 1 0 3)
摘 要 : 美 法 系和 大 陆 法 系 国家 均 不 同程 度 地 对 违 约 导 致 的 精 神 损 害 给 予 赔 偿 , 美 法 系 国 家 对 违 反 特 殊 类 型 的 合 同 英 英 导 致 的 精 神 损 害 给 予 赔偿 , 该 规 则 随 着 社 会 生 活 的 变 迁 逐 渐 显 得 苍 白无 力 , 国 法 确 定 了违 约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一 般 规 则 。 但 法 在 全 球 化 程 度 日益 增 强 的 今 天 , 国应 该 结 合 立 法 和 司法 实 践 的实 际情 况 , 我 比较 借 鉴 它 国 的先 进 经 验 , 过 对 《 同法 》 13 通 合 第 1 条 的扩 张 性 法 律 解 释 , 立 我 国违 约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一 般 规 则 的构 成 要 件 , 时 对 其 赔 偿 范 围进 行 限 制 , 受 约 人 和 违 约 人 的 确 同 使
违约所致精神损害的民法典保护
2019年第6期
违约所致精神损害的民法典保护
甘文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源自汉430073)摘要:违约所致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上存在分野,否定的观点不能成立。其既可实现完全损害赔偿规则理论之证成, 亦能在实践中经受可预见性规则的检验,司法实践中以保险合同尤为常见。实践与理论的对立不仅反证违约所致精神损 害确有保护的必要,亦能反映《合同法》与《民法总则》规定的责任竞合制度存有不足。在解释论下,以《合同法》抑或《侵权 责任法》为请求权基础的两条路径均存在解释的空间,但在实施路径上前者难以突破责任竞合制度之限制。立法论下,该 问题在民法典中逻辑无法自洽,应予调整。相较于类型化处理后制定司法解释的合同保护路径,扩大精神损害保护范围的 侵权救济路径更为可取。《人格权编》第779条用语存在歧义应作修改。
■支持■未支持
作者简介:甘文强(1994-),男,四川广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
-86 -
定态度,到后来逐渐修正为违约所致精神损害是否保护需根据具体情况讨论。德国传统民法对于违约精神损 害赔偿也持否定态度,但实际上通过扩张财产的保护范围从而实现对非财产损害的保护,2002年的《德国民法 典}进一步予以了肯定。《日本民法典》第710条直接对因违约所致非财产损害提供法律救济。《国际商事合 同通则》以及《欧洲合同法原则》也持肯定态度。⑼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竞合;合同编;人格权编
—、问题的提出
一直以来,学界的目光都聚焦在违约行为是否可导致精神损害的后果发生及因违约所致精神损害有无赔 偿之必要上,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路径选择鲜有论及。①近年来,学界的观点有所变化,越来越多的学者意 识到特殊合同类型下存在保护违约精神损害的必要。对于《合同法》第122条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 法解释学认为,尽管同一法律事实可能同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双重法律后果发生(请求权竞合)。但纵观 《合同法》全文,在合同领域,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之间并不发生关联。若严格依实定法之规定推论,实践中应无 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的可能。然而通过对司法实践相关判例进行分类梳理,发现“异常”判决不在少数。 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与法学理论推断之间的背离是否可反证现行法存有漏洞 ,不无探讨的价值和余地。
机械制造施工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
机械制造施工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在机械制造施工领域,合作双方之间的约定和责任承担是非常重要的。
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工作时,其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有可能需要进行损害赔偿。
本文将就机械制造施工中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在机械制造施工过程中,发生违约的责任主要由制造商承担。
根据合同的约定,制造商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机械制造工作。
如果制造商未能按时完成工作或者工作质量不符合约定,将被认定为违约行为。
1.1 工期违约责任如果制造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机械制造工作,将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的约定,工期违约责任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承担延期造成的损失等。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合作方的损失,制造商还需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1.2 质量违约责任如果制造商在机械制造工作中质量不符合约定,将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质量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修复或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机械设备,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损失。
制造商应当对质量问题负有合理的监督和检查义务,确保机械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二、损害赔偿当制造商的违约行为给合作方造成了损失时,合作方有权要求制造商进行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包括损失的直接损害、间接损害以及可能发生的预期损害。
2.1 直接损害赔偿直接损害指的是由于制造商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
例如,由于机械设备无法按时交付,合作方可能无法按计划进行后续工作,导致生产停滞和损失。
制造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承担直接损害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当能够弥补合作方损失的经济损失。
2.2 间接损害赔偿间接损害指的是由于制造商的违约行为间接导致的损失。
例如,由于机械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合作方需要进行额外的维修和更换,导致额外的成本产生。
制造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承担间接损害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当能够弥补合作方由于违约行为所承担的额外成本。
2.3 预期损害赔偿预期损害指的是由于制造商的违约行为可能给合作方带来的潜在损失。
无名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分析
无名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分析概述无名合同,也被称为口头合同或简单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明确书面约定的合同。
在商业和日常生活中,很多交易和协议都是通过口头约定完成的,这些口头约定构成了无名合同。
然而,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我们需要了解无名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一、无名合同的约定和效力无名合同的约定方式并不像书面合同那样清晰明确,但根据法律规定,无名合同仍然具有合同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可以使用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这意味着无名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该遵守其约定。
二、无名合同的违约责任无名合同中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违反约定的具体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损害对方利益等。
尽管无名合同的约定和证明难度较大,但双方仍然应该尽可能地对合同进行约定,并在合同发生纠纷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三、无名合同的损害赔偿无名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可能会给另一方带来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的费用。
实际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比如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的库存积压或者合同违约款的损失。
而合理支出的费用则是违约方因追究违约责任所需支付的费用,比如催告费、仲裁费等。
另外,在违约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害方还可以要求支付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无名合同中的证明困难无名合同的约定和证明常常较为困难,因为双方并没有书面的证据。
在合同纠纷中,双方如果不能提供明确的证据来证明合同的存在和约定,那么法院会根据合同性质和双方的行为予以认定。
因此,为了避免日后的争议,当事人在进行无名合同时应尽量保留相关的书面证据,如短信、邮件、通信记录等。
五、如何规避无名合同纠纷为了规避无名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尽量书面化:尽量将口头约定转化为书面形式,通过邮件、合同书等方式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的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责任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责任问题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赔偿责任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责任问题展开论述。
一、赔偿责任的确定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赔偿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首先要确定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即被告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其次,需要确定损害是否与被告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是否存在因果连锁关系。
最后,需要确定损害的具体数额。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损害赔偿、利益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利益损失赔偿是指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未能获得预期的利益,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利益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心理上的痛苦与精神伤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
二、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民事诉讼中,赔偿责任主要由侵权方承担。
侵权方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方。
在确定侵权方时,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
除了侵权方,民事诉讼中还存在共同侵权的情况。
共同侵权是指多个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
在共同侵权中,每个侵权方都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某些特定的主体也可以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对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等。
三、赔偿责任的限制与解除赔偿责任是有一定限制和解除条件的。
首先,赔偿责任通常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即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赔偿责任还受到损害减轻义务和违约金的限制。
损害减轻义务是指被侵权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尽力减轻损害的扩大程度。
违约金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侵权方可以要求侵权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赔偿责任也可以根据特定法律规定解除。
比如,在某些情况下,被侵权方可以取消赔偿要求,或者对侵权方给予宽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胡红蕊,郑瑞琨(北京科技大学,北京100083)摘要: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各国立法和判例都普遍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限定于侵权行为。
对于能否在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也是否定的。
但在各国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已经承认了在特定合同类型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
这是法制进步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精神损害;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9)10-0095-03收稿日期:2009-03-31作者简介:胡红蕊(1986—),女,北京人,北京科技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郑瑞琨(1969-),男,海南儋州人,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1](p364)从概念表述中可以发现,现有精神损害赔偿理论是与侵权行为相联系的。
而根据损害赔偿理论,精神损害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这种不利益状态进行补偿,并没有规定应具备侵权行为这一前提条件。
精神损害赔偿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决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不仅在侵权责任中存在,也应在违约责任中存在,实践中也大量出现了因违约导致精神损害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而显失公平的情形。
因此,现代各国司法判例和学说纷纷突破了传统民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的限制,即只要在客观上存在法律认可的精神利益的丧失,即认为存在精神损害,进而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不问该精神利益的丧失是基于侵权还是违约。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民事法律救济制度主要采取违约与侵权二元制救济体系。
合同法的功能在于保护缔约双方的期待利益,侵权行为法则用于规制无合同关系存在时受害人遭受身体、财产损失的情形。
但如果违约行为不仅侵犯了非违约方的合同信赖利益,并且侵犯了其非财产性利益,造成精神损害,就会出现合同法与侵权法适用的边际问题。
本文拟结合不同国家判例、学理和立法,对在我国违约责任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合理性分析,并据此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国外的判例与学说(一)英国20世纪初,英国的判例和学说普遍认为“对于因违约导致的创伤、精神痛苦、情感伤害或者烦恼不允许给予一般的赔偿”,[2](p489)确立该规则的阿迪斯诉格兰冯案被称为英国合同法上的经典案例。
该案中,原告由被告雇佣为经理,约定每周工资为15英镑且有销售提成。
如果被告想解雇原告,必须提前6个月通知。
后来被告提前6个月通知原告,但却以粗暴的、令人感到屈辱的方式解雇了原告。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6个月的薪金和提成,同时要求赔偿由于被告“突兀的、压迫性的、难以忍受”以及“屈辱性和粗暴性”的解雇方式所造成的情感和名誉损害。
法院支持了原告工资及提成方面的损失,但是拒绝对感情伤害加以赔偿。
英国绝大部分法官与学者认为阿迪斯案的判决结论是:非金钱损失在合同法上是不可赔偿的。
20世纪70年代,英国法官突破了阿迪斯诉格兰冯案的限制,开创了对违约造成的非财产性损失给予救济的例外。
典型的案例是翟维斯诉天鹅旅游公司案。
该案中,旅游公司刊登广告说以丰厚的条件提供瑞士家庭式晚会,承诺将会有非常美妙的时光。
原告支付了63.45英镑向被告预定了一个假期,度假时却发现实际情况与广告描述多处不符。
一审法院法官判决原告获得31.72英镑的损害赔偿。
原告提起了上诉。
上诉法院法官丹宁勋爵指出:“通常以为基于违约行为不能取得精神损害赔偿的看法早已过时。
在一个适当的案件中能够基于合同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正如基于侵权行为可以就所受之惊恐获得损害赔偿的道理一样。
度假合同、或者其它有关提供娱乐及享受的合同,就是这样的案子。
如果缔约方违反了他的合同义务,那么就应当对相对人因此而遭受之失望、痛苦、悲伤以及沮丧提供赔偿。
”基于这一观点,他认为对本案中的原告的损害赔偿金应当是125英镑。
自此,英国法院抛弃了传统的排除违约责任中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做法,给予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以例外,主要包括三种类型:⑴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⑵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摆脱痛苦与烦恼;⑶由于身体上的不便所造成的非财产损害。
[3](p676)(二)美国法学论坛95美国的判例与学说对此问题的态度与英国基本相同,即作为一般原则不承认对非财产性损害的合同救济,但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对其给予救济。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次)第353条非常清楚地表达了这一思想:“不允许对因情绪受扰产生的损害获得赔偿,除非违约同时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或者合同或者违约是如此的特殊以至于严重的情绪受扰成为一种极可能发生的结果,就精神损害主张赔偿应予排除。
”(三)法国法国学术界长期以来认为合同关系的目的不在于保护当事人的非财产利益,而仅仅在于保护其经济利益,故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不属于赔偿的范围。
但法国法院在司法判例中承认了对因家庭合影的丢失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屠户违反了不得出售不合犹太人戒律之肉的约定而对犹太社会宗教情感的侮辱;也认可了因违约造成马死亡而给马的主人造成的悲痛、承办葬礼者违约导致死者亲属精神痛苦等赔偿责任。
这就表明,就损害本身来说,合同中的损害与侵权中的损害并无本质的不同。
法国的判例也承认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可以赔偿的。
(四)德国德国学理与立法一直比较顽强地坚持债务不履行责任仅限于财产性赔偿,而对非财产性损害不予赔偿。
虽然其判例也对诸如“非财产性损害的商业化”予以承认,但仍然没有超出财产性赔偿的限制。
而所谓“非财产性损害的商业化”是指凡交易上得以金钱支付方式购得的利益(例如享受愉快、舒适、方便等),依交易的观念,此种利益具有财产价值,从而对其侵害而造成的损害,应属于财产上的损害,被害人得请求金钱赔偿。
[4](p134)德国法上的突破源于1956年的一起海上旅游案。
案件中的一对夫妇利用假期去海上旅行,海关因疏忽扣留了他们装有衣物的行李箱,致使这对夫妇在旅行中不能正常的更换衣服。
法院认为,原告花费1800马克购得旅行快乐的“享受”,海关的迟延交付使原告夫妇应当获得的休闲利益受到了损害,这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害,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遭受不便所受的损失。
可见,德国判例已经通过将“非财产损害商业化”的理论对非财产性损失给予了实际的合同救济,只不过其根据是“财产性损害”。
通过对以上国家判例及学说的分析,可以看出违约损害中的精神损害已被许多国家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予以承认并给予合同法上的救济。
但是,传统的违约与侵权二元制救济体系仍然存在,对于精神损害这类非财产性损害给予合同法上的救济只是一种例外的处理方式,它是判例与学理对于边际案例不能适用二元制救济体系的补充。
二、我国的判例与学说(一)我国判例态度⒈因旅游景点减少引起的纠纷赔偿案。
[5](p618-624)原告李某某等9人利用春节假期,参加被告羊城旅游公司组织的南岳衡山旅游活动。
被告在其刊登的广告上称此次旅游活动旅游景点8处。
然而开始旅游后,不但景点仅有3处,而且居住条件恶劣,男女8人混住一屋。
在事先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导游未随团同行而让原告自行返回。
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旅游费用、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及未观赏5个景点的误工费用。
该案中,法院只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请求,特别是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认为该案并不构成民法通则上所称的精神损害赔偿。
⒉冯某、段某某旅游纠纷案。
[6]原告冯某与段某某2000年1月12日与自称是海峡旅行社市场部的工作人员张某签定了有偿出国旅游合同。
后来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张某又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招商国旅总公司所组织的马来西亚旅游团。
招商国旅在接受原告参加其旅游团后,没有审核二人的手续和签订的书面合同,也未将原告列入其旅游团的名单,以至于原告二人在马来西亚的滨城刚下飞机就因证件不符而被当地政府扣留,后被遣送回国。
原告向北京市朝阳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旅游费用以及利息,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因疏忽导致原告人格权受到损害,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2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数额过高,减至5000元。
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加害给付的案件,在这一案件中法院支持了精神损害在合同法上的救济方式。
可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对精神损害给予合同法上救济的突破。
但由于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该制度,法官在判案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
(二)我国学界态度⒈否定说。
我国民法学界对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主流观点是否定的。
如王利明教授认为:“有一种观点主张:具有侵权行为性质的违约行为造成他人非财产损害时,即使提起合同之诉,也能获得赔偿。
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因为精神损害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同时这种损害又难以通过金钱加以确定。
因此,受害人不能基于合同之诉获得赔偿。
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不必提起违约之诉。
假如合同责任也可以对精神损害作出赔偿,就使得责任竞合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7](p400)梁慧星教授也认为“对违约损害依法只应赔偿财产损失,而不应包括非财产损失(因瑕疵履行造成人身损害时赔偿所引起的各项费用,也属财产损失)。
”[8](p247)⒉肯定说。
也有学者对这种绝对反对给予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失以合同救济的做法提出质疑和批评。
崔建远教授认为:“《民法通则》第120条己经规定,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就承认了精神损害赔偿。
这虽然是针对侵权行为而规定的,但也应适用于某些违约行为。
因为我国立法及其解释已经承认加害给付等不完全履行,在一定意义上说,这些违约行为也是侵权行为,加上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都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目的之法学论坛96Damages for mental distress caused by breach of contractHu Hongrui,Zheng RuikunAbstract:Whether it is civil law or common law,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cases generally apply damages for mental distress to tort law.Whether the compensation of mental distress could be applicable to breach of contract,China's law has no legislation and the opinion of mainstream theory is negative.However,judicial cases of some courts have supported the existence of mental distress in some specific type of contract.This is an inevitable choice for law progress.Key words:Mental Distress;Breach of Contract Liability;Tort Liabilit一,因此,具有侵权性质的违约行为致人以非财产损害时,即使提起合同之诉,也应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