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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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中的重整程序

企业破产法中的重整程序

企业破产法中的重整程序企业破产法是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重要法律框架,其中的重整程序为企业提供了一种重新组织和恢复健康的机会。

本文将探讨企业破产法中的重整程序,并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一、什么是重整程序?重整程序是指企业在财务困境中通过破产法律程序,以达到实现债务的整体重组和企业的经营恢复的目的。

与破产清算程序相比,重整程序更注重保护企业的持续经营,以及最大限度地回收债务。

二、重整程序的主要流程(一)重整申请重整程序的第一步是由企业向有权机关递交重整申请。

申请人可以是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本身或有权机关。

申请中需要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重整计划等相关资料。

(二)重整管理人的任命当重整申请被受理后,法院将指定一位重整管理人,负责管理和监督企业的重整程序。

重整管理人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以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三)债权人集会和债权调整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集会是一种重要的决策机制,债权人可以在集会上审议和决定重整计划。

根据法律规定,重整计划必须得到债权人多数的同意才能生效。

债权人的权益将在重整计划中进行调整,包括债务的减免、利率的调整等。

(四)重整计划的编制和审批重整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债权人的意见编制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包括对企业的整体改革方案、财务状况的调整等内容。

一旦重整计划完成,需要经过债权人集会的审议和法院的批准。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一旦重整计划获得法院的批准,企业将按照计划进行改革和重整。

重整管理人将继续监督和管理企业的经营情况,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若企业无法按计划执行,则可能导致重整失败。

三、重整程序的意义和优势(一)保护债权人利益重整程序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保护其利益的机制。

通过债权人集会和对债务的调整,债权人有机会获得更大的回收比例和更好的利益。

(二)维护企业的持续经营相比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更注重保护企业的持续经营。

通过对企业财务进行调整和重组,重整程序能够恢复企业的经营活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11章 破产法

第11章 破产法

第三节 管理人
• 一、管理人的概念及产生方式 • 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启动以后依法成立
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 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
• 二、 管理人的任职条件与权利、义务 • 1. 管理人的权利 • (1) 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 1. 企业法人
• 2.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 机构
• 四、破产原因
•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破产原因是申 请债务人破产的事实根据,是对债务人依 法进行破产清算和破产预防的法律事实。
• 五、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一)地域管辖 • (二)级别管辖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占有和管理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权 利。 • 别除权是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 优先受偿的权利。 • 撤销权,也称为否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于债务人 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债权人利 益的行为或者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其效力的权利。 • 破产法上的抵消权,是指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 务时,可以不按照破产程序,以自己的债权与自己所负的债务 的相应数额相互抵销的权利。 • 追回权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应当将那些属 于债务人所有但却不在管理人支配下的财产予以追回。
第五节 破产财产的构成和破产清算
• 一、破产宣告 • 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
依职权对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作出 的宣告其为破产人的司法裁定。 •
•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 破产财产的变价,目的是将破产财产中的 非现金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变卖,转化为现 金,以便进行破产分配。

高级财务会计课件 第十一章 企业重组、清算会计

高级财务会计课件  第十一章 企业重组、清算会计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 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 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企业清算是在企业终止阶段的需 要履行的法律行为,旨在停止企业经营活动,清理债权债务,注销企业 法人资格。
二、企业清算种类
(一)按照企业清算的原因不同 解散清算 破产清算 (二)按照企业清算意愿的不同 自愿清算 强制清算 (三)按照企业清算的法律程序的不同 普通清算 特别清算
二、企业重组的程序
提出企业重组申请 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制定重组计划 执行重组计划
三、企业重组会计处理
(具体会计处理见教材P384例【11-3】)
三、企业清算会计的特点
传统财务会计的一些基本假设对企业清算会计不再适用 清算会计目标有别于传统财务会计目标 清算会计的计量基础和核算原则与传统财务会计不同 清算会计的报表种类和使用者有较大的变化
第二节 普通清算会计
一、企业普通清算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二)组织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要求债权人在限定期内申报债权,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按法定清偿顺序清偿企业债务, 分配企业剩余财产。
(二)账务处理(见教材P373例【11-1】)
第三节 破产清算会计
一、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可以由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债务人提出 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宣告 破产清算 破产程序终结

(完整版)高级财务管理大纲

(完整版)高级财务管理大纲

《高级财务管理学》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高级财务管理学课程编号:课程类别:总学时:51总学分:3适用专业:财务管理专业二、课程的性质与任务本课程是财会及相关专业必修课程。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总部(母公司)在财务战略与财务政策层面对企业集团财务活动所实施的整体性的战略规划、政策指引、制度规范与决策督导,以规范子公司等各成员企业的财务行为,保障集团整体利益目标最大化.本课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三、课程教学目标《高级财务管理》课程是财务管理专业学生的一门重要的核心专业课程;同时也是从事财务会计工作者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一般高级财务管理相关理论的现状,学习并通晓财务管理中的实务分析和决策方法.此外,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还可以为学生学习本专业的其他相关知识打好基础,也为今后从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提高学生在社会科学方面的素养,为进一步学习其他专业课程打下必要的基础。

四、教学方法与手段理论讲授与课堂案例分析讨论相结合。

五、考核方式过程性考核包括:出勤30%,小组案例作业40%,课堂互动30%。

期末考试:开卷. 过程性考核占总成绩的20%,期末考试占80%。

六、教学内容第一章财务理论概述(4学时)【教学目标】本章对现代财务理论框架进行概括性介绍,为后续章节的学习奠定基础。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了解完美资本市场下的储蓄和投资、代理理论、信号理论、现代公司控制论、金融中介理论、市场微观结构理论,重点掌握投资组合理论、资本结构理论、股利政策、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有效资本市场理论、期权定价理论.【教学内容】1、财务管理假设2、财务管理目标3、财务管理课程体系4、财务管理国际差异【教学重点】本章教学的重点财务管理目标及假设。

【教学难点】财务管理课程体系的各种思路。

【学时数】课堂讲述4学时。

第二章企业并购财务管理概述(6学时)【教学目标】本章主要阐述集团公司并购的特点,各种财务管理体制的涵义及内容,以及在集团公司管理结构下,财务管理体制的选择.通过本章学习,要求掌握公司并购的涵义、内容、主要模式及特征;股权控制结构的层次及集权与分权管理体制;财务管理体制的特征、内容及其设置。

11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

11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

11.1企业破产概述
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
破产原因
新的《破产法》对所有的法人企业适用统一的破产原因,即《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并在第七条又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权人也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 按照《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 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财务管理研究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破产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包括预警管理理论和破产管理理论。 主要研究企业破产的早期监测与控制;企业破产的财务管理体制; 企业破产的原因;破产债权及破产财产的识别分辨标志;破产财 产的估价方法等。二是破产企业财务管理实务,包括重整与和解 实务及破产清算实务。主要研究重整与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债 务清偿方式及顺序;剩余财产的分配等。

重整与和解


破产清算

11.1企业破产概述
企业破产财务管理的研究内容
破产财务管理的特点
第一,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是一种“例外”性质的管理,即危机 管理。 第二,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内容具有相对性和变异性。 第三,破产企业的财务活动及破产财产受控于破产管理人,并置 于法院的监督之下。
11.2 破产预警管理
破产危机的征兆
根据资产负债表平衡关系和 分类排列顺序,可以将企业 财务状况分为X、Y、Z三种 类型。X型表示正常;Y型 表示企业已亏损了一部分资 本,财务危机有所显现;Z 型表示企业已亏损了全部资 本和部分负债,企业临近破 产。

企业倒闭及其原因--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第十一章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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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第十一章讲义1
企业倒闭及其原因
本节主要内容简介:
● 企业倒闭概述
● 企业在短、中期倒闭的各种迹象
● 从数据观察企业倒闭的迹象
一、企业倒闭的概述 (掌握)
企业倒闭:
● 获利能力:获利能力差 → 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 行业或经济:例如经济危机导致我国东南沿海很多外贸企业没有订单而倒闭 (一)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
1.企业总体环境
总体环境中,可能影响企业业绩状况的因素是行业衰退。

总体环境的其他因素也可能会加快企业失败的过程,例如金融市场是熊市等。

例如,尽管金融机构对次贷衍生产品建立了精巧繁杂的定价和评级模型,但面对2008年末美国房地产市场价格突然逆转的实际情况,模型的前提假设和市场现实风险严重偏离,导致风险定价功能失效,引发投资者的恐慌,并通过“羊群效应”传导放大风险,最后酿成全面性的金融危机。

这加速了一些自有资本较少的投资银行倒闭。

2.企业政策
3.企业和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
主要的利益相关者:
(1)客户:忽视客户会给企业带来致命打击。

客户需求改变,客户不满意、对个别客户依赖性过强等等。

企业破产与重整的财务处理

企业破产与重整的财务处理

企业破产与重整的财务处理企业的破产和重整是商业世界中常见的现象。

无论是由于经营不善、市场波动还是其他外部因素,企业破产和重整都会给股东、员工和供应商带来巨大的冲击。

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财务处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破产和重整的财务处理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企业破产1. 识别破产的征兆:企业破产通常有一些明显的征兆,如财务问题的加剧、现金流的严重问题、债务无法偿还等。

了解这些征兆并及早采取措施是避免破产的关键。

2. 保护企业财产:在破产之前,企业应考虑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财产,如清算可变现的资产、降低成本、延长支付周期等。

3. 面对债权人:企业破产后,债权人通常会提出自己的要求。

作为企业,应该与债权人保持积极的沟通,尽量达成债务和解,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4. 破产程序:在很多国家,破产程序是通过法庭来进行的。

企业需要根据当地法律程序,向法院递交相关申请,并按照法庭的指示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5. 破产清算:在破产程序中,企业的财产会被清算并用于偿还债务。

清算过程需要按照法庭的指示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并优先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6. 企业解散:一旦破产程序完成,企业将被解散,并不再存在于商业世界中。

企业所有权将转移给债权人,他们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来决定财产的去向。

二、企业重整1. 寻求法律保护:企业面临破产风险时,可以选择申请重整,以避免破产。

重整是一种法律保护的手段,可以帮助企业重新组织负债和重新规划经营战略。

2. 制定重整计划:企业在申请重整之前,需要制定详细的重整计划。

这个计划应该包括负债偿还安排、债务重组、营销和市场策略等。

3. 与债权人磋商:企业在制定重整计划时,应积极与债权人进行磋商,争取他们的支持和认可。

在制定计划的过程中,企业应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4. 重整计划的审批:一旦制定完成,企业需要将重整计划提交给法院进行审批。

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对计划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批准。

了解企业破产与重整的会计处理

了解企业破产与重整的会计处理

了解企业破产与重整的会计处理企业破产与重整是一个在商业世界中常见的现象。

当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时,破产和重整成为解决问题的两种常见方式。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企业破产与重整的会计处理。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偿还其债务,无法继续经营的状态。

当企业破产时,会计处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企业需要评估其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这包括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应收账款等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企业可以确定其资产的实际价值,以便进行债务清算。

其次,企业需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并制定债务清算计划。

债务清算计划是指企业与债权人协商达成的一种还款方式。

根据债务清算计划,企业可以分期偿还其债务,或者通过出售资产来偿还债务。

在会计处理中,企业需要将债务清算计划的具体细节记录在财务报表中,以便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的还款计划。

与企业破产相比,企业重整是一种更为温和的解决方式。

企业重整是指企业通过重新组织和调整经营策略,以恢复经营能力并偿还债务。

在会计处理中,企业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操作来实现重整目标。

首先,企业需要进行财务分析,以确定导致经营困境的原因。

通过分析财务数据,企业可以找到经营问题的根源,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其次,企业需要制定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是指企业在重整过程中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策略。

这可能包括裁员、减少成本、改进营销策略等。

在会计处理中,企业需要将重整计划的具体细节记录在财务报表中,以便监督和评估重整过程的进展。

此外,企业还需要与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以获得他们的支持和合作。

这包括与债权人协商债务重组,与供应商和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等。

在会计处理中,企业需要记录这些沟通和协商的过程,并将其纳入财务报表中。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下企业破产与重整的会计处理对企业的影响。

首先,会计处理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其财务状况,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其次,会计处理可以提供给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有关企业破产或重整过程的重要信息。

第11章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2022年学习资料

第11章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2022年学习资料

企业破产财务预警分析系统-≤1.单变量判定模型-≤2.多变量判定模型-一Z计分Z-score模型-≤Z=0.012X1+0.014X2+0.033X3+0.006X 4+0.999X5-≤式中:X1-营运资金与资产总额的比值;:-X2--留存收益与资产总额的比值;-还-息税前收益与资产总额的比值:-X4=-权益市价与债务总额账面 值的比值;-销售额与资产总额的比值。
第十一章企业破产、重组与清算-学习目标-了解破产、重整与清算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掌握破产危机的辨识、应对与管理,-熟悉重整与和解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掌握破产 产、破产债权的范围与计价方法。
第一节企业破产概述-必企业破产的概念界定-≤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冬企业破产财务管理的研究内容
企业破产的概念界定-还-经济学上的破产,侧重于破产淘汰;法学上的破产,侧-重于破产还债。-还1-破产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破产是清偿债务的法律手段。-≤2.破产 以法定事实的存在为前提。-≤3,破产必须经法院审理,以实现公平受偿,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宣告破产,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机的防范-≤破产危机的征兆-冬企业破产财务预警分析系统-冬企业破产危机的应对与管理评价
企业财务危机的防范-财务风险的衡量问卷-问题-是否-说明-财务风险源是否己经显化-财务风险资料及规律是香己经把握-该财务风险是否有可借鉴和参考的先例或经验-财务风险 在何时或何种情况下发生-财务风险的发生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在企业内外该条件是否已形成-财务风险造成损失的范围和强度-财务风险是否会产生“并发症”-财务风险发生是否超出 警线-财务风险是否需要采取行动
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以1986年12月2目,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 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及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建立起来的执法规范一度是我国破产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2006年 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并予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企业破产与重整会计处理了解破产程序和会计要求

企业破产与重整会计处理了解破产程序和会计要求

企业破产与重整会计处理了解破产程序和会计要求企业破产与重整会计处理:了解破产程序和会计要求破产是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常见的一种情况。

当企业无法还清债务,资不抵债时,破产程序就会被启动。

破产程序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为企业重整创造条件。

在企业破产和重整的过程中,会计处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详细探讨企业破产与重整会计处理的程序和会计要求。

I. 破产程序企业破产程序是根据法律规定,由法院主持并依法进行的一系列程序。

下面将介绍常见的企业破产程序。

1. 申请破产企业破产的第一步是向法院申请破产。

申请破产的企业应提交相关的申请文件,并交纳相关费用。

法院会受理申请,并对企业的状况进行调查和审查。

2. 破产清偿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成立清偿委员会或者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的财产,并进行债权清算。

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实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破产分配在破产清偿过程中,根据债权人的优先级,先偿还优先权债权人的债务,然后再依次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如果企业的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那么剩余的债务将被宣告无力清偿。

4. 破产结案最后,法院会根据清偿委员会或者破产管理人的报告,作出破产结案的决定。

这意味着企业的破产程序正式完成,企业被宣告破产。

II. 会计要求在企业破产和重整过程中,会计处理要遵守一系列的要求和规定。

以下是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 会计记录企业在破产程序中需要建立专门的破产账户,对所有与破产有关的交易和资金进行记录。

这些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破产过程。

2. 金融报表企业在破产和重整期间,仍需按照法律要求编制和提交财务报表。

这些财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破产管理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报表。

3. 资产评估在破产程序中,资产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破产管理人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应收账款等。

这些评估结果将影响到债权人的清偿顺序及资产的处置方式。

第十一章 破产法 (《商法学》PPT课件)

第十一章  破产法  (《商法学》PPT课件)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 分工权限。我国未设置专门的破产法院。我国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是以企 业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等级高低来划定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 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一般不享有管辖权。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四、破产取回权 (二)破产取回权的种类 1.一般取回权
不属于破产财产法定范围内的财产,已经为破产管理人所实际占有, 取回权人所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即可取回的请求权。 2.特殊取回权
通常是指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五、破产抵销权
(一)破产抵销权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 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是否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 条件,均可以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四、破产债权的申报 (二)债权表的编制与核查
破产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1.债权表的编制
破产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的真实 性进行初步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 利害关系人查阅。 2.债权表的核查
破产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的真实性的审查仅为初步审查,即主要审查债权 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判断债权申报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实体要件和形式 要件等,但既无权利也无能力对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三、破产管理人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 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2.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辞去职务应 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3.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者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早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和试行,填补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在中国体制转轨的时期,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程序适用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部法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企业法人破产的实际情况;现行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也需要补充与完善。

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了近10万件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10多件有关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也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概念分别是什么企业出现明显资不抵债或者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时,就需要申请破产保护,企业申请破产后就会⾯破产清算,企业除了可以进⾏清算,还可以进⾏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那么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概念分别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概念分别是什么⼀、破产重整的概念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个组成部分,⼜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

我国破产法规定了三种制度: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

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即进⾏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与债权⼈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定期限内,债务⼈按⼀定⽅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破产重整可以使⾯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算,从⽽获得恢复⽣机的机会。

破产法第⼆条:“企业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重整。

”在破产法体系中,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世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

我国破产法尽管起步较晚,但⼀开始,便在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重整的有关内容。

然⽽,如同破产法体系不完善⼀样,破产重整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相当多。

⼆、破产和解的概念破产和解,是指在⼈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与债权⼈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破产程序的⼀种⽅法。

和解是⼀种特殊的法律⾏为,双⽅法律⾏为以双⽅当事⼈的意思表⽰⼀致为条件,⽽这种法律⾏为不仅需要债权⼈会议与债务⼈意思表⽰⼀致,⽽且要经过⼈民法院的裁定认可,⽅能成⽴。

三、破产清算的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员⼀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概述

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概述

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概述一、企业破产重整1.资申报阶段:企业首先需要向破产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财务和经营信息。

破产法院将根据企业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2.重整计划制定阶段:破产法院会指定破产管理人进行调查和评估,并与债权人协商制定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包括债务清偿安排、股权变动等内容。

3.重整计划表决阶段:重整计划制定后,需要由债权人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必须得到债权人中绝对数或相对数的通过才能生效。

4.破产管理人实施阶段:重整计划获得通过后,破产管理人将根据计划的要求进行实施,包括债务清偿、股权变动等。

5.重整计划确认阶段:破产管理人根据实施情况向破产法院报告,并由法院确认。

6.企业退出破产状态:一旦重整计划得到确认,企业将退出破产状态,并开始按照计划恢复经营。

二、企业清算企业清算是指将破产状态的企业进行清算,即出售企业资产清偿债务,并最终终止企业的存在。

清算通常由破产管理人进行,其主要步骤如下:1.破产申请:企业首先向破产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财务和经营信息。

破产法院将根据企业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2.破产管理人任命:破产法院会指定破产管理人进行调查和评估,并负责企业的资产清算活动。

3.资产评估和清算计划制定:破产管理人将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制定清算计划,包括出售资产、清偿债务等。

4.资产出售和债务清偿:破产管理人将根据清算计划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出售,并使用所得收益清偿债务。

5.清算结束:在资产出售和债务清偿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将向破产法院报告,并由法院宣布清算结束。

总结起来,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是对处于破产状态的企业进行管理和处理的法律程序。

破产重整旨在帮助企业摆脱困境,重新开始经营;而清算则是出售企业资产清偿债务,并最终终止企业的存在。

两种程序都需要破产管理人的参与,并由破产法院进行监督和审批。

同时,破产重整和清算都需要吸引债权人的支持,并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企业破产法债务清算和重组

企业破产法债务清算和重组

企业破产法债务清算和重组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无力清偿债务,资不抵债而被法院宣告破产,进而进行债务清算或者债务重组的一种法律程序。

债务清算是一种通过变卖企业资产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企业财产变现,然后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债务的程序。

而债务重组则是一种通过对企业债务和资产进行重新调整和整合,以期实现企业可持续经营的程序。

企业破产法债务清算和重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申请破产与开庭审理企业面临破产风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由法院对其申请进行审理。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审查企业是否具备破产的条件,例如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债务等情况。

二、债务清算程序如果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将进入债务清算程序。

在债务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将负责管理企业财产,进行资产评估和变现,然后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债务偿还。

在债务清算程序中,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包括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之后是国家税款、其他社会公共债务、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等。

债务清算程序结束后,企业将正式宣告破产。

三、债务重组程序在企业面临破产的情况下,债务重组是一种挽救企业的重要方式。

债务重组是指在法定程序下,通过重新调整和整合企业债务和资产,使企业得以继续经营并实现债务的偿还。

在债务重组程序中,企业将向法院提交债务重组方案,并经过法院的审查和确认。

债务重组方案可以包括减免债务、延长偿还期限、转换债务为股权等。

一旦债务重组方案被法院确认,企业将根据方案进行债务的偿还和经营调整。

债务重组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债权人的利益,尽可能减少企业破产造成的不良后果。

四、司法重整程序相较于债务清算和债务重组,司法重整是一种相对较为复杂的程序。

司法重整是指企业在法院的监督下,通过重整计划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全面调整,以实现企业的破产预防和持续经营。

在司法重整程序中,法院将组织债权人会议,商讨并确认企业的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可以包括转让企业股权、重组企业管理、调整债务等内容。

债权人在法定程序下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若获得过半数债权人的同意,则办理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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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 产 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损失 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 产 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资本
图11-2a X 型
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 产
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资本
损失
图11-2 b Y型
图11-2 c Z型
11.2 破产预警管理
企业破产财务预警分析系统
1. 单变量判定模型 2. 多变量判定模型——Z计分(Z-score)模型
11.4 破产清算财务管理
破产清算的程序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在裁定之日内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和管理人,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此后,管理人 应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 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 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 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置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 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 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 了解破产、重整与清算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掌握破产危机的辨识、应对与管理; 熟悉重整与和解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掌握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范围与计价方法。
11.1企业破产概述
企业破产的概念界定
经济学上的破产,侧重于破产淘汰;法学上的破产,侧重于破 产还债。 破产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1.2 破产预警管理
破产危机的征兆
损益表 不同类型财务状况对应的安全状态 类型 A 亏损 亏损 亏损 B 亏损 亏损 盈利 C 盈利 亏损 亏损 D 盈利 亏损 盈利 E 盈利 盈利 亏损 F 盈利 盈利 盈利 正常 状态
项目
经营收益 经常收益 当期收益 说明
接近破产状态
根据 若此状态继续, 亏损 将会导致破产 情况 而定
11.2 破产预警管理
企业财务危机的防范
问题 财务风险源是否存在 财务风险是否已经生成 财务风险是否针对本企业 与财务风险相关的因素是否已显现?有何具体 特征 财务风险在波及本企业之前是否会发生变异
财务风险辨识问卷
是 否 说明
已有财务风险资料是否充分
财务风险是否已对企业构成威胁 财务风险是否属于显化期 财务风险是否需要进行衡量
布控
转移 对抗
11.3 重整与和解财务管理
重整与和解财务管理的特点
首先,重整期间,债务人要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 营业事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由人民法院指定。 其次,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草案的制定是重整与和解阶段的首 要任务。而且必须通过债权人会议并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才能 生效。如果企业未能履行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法院将终止重 整与和解,宣告其破产。 最后,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债务企业需要向管理人报 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经常收益/销售净额×100%
本期收益/前期收益×100% 利息总额/销售净额×100%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权益总额/负债总额×100% 固定资产/(权益资本+固定负债) ×100%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应付账款+应付票据)/月销售额
大幅度下降或负数
小于1,并逐年下降 接近或超过6%(统计数据) 大幅度上升 大幅度下降 降低到100%以下 降低到150%以下 接近或超过4倍(统计数据)
11.2 破产预警管理
企业破产危机的应对与管理评价
破产危机应急具体对策
对策 规避 企业建设项目投标的标的、与客户签订的 购销合同的标的等重大财务决策采 取加密措施。 变卖企业资产偿还到期债务。 承受 将已辨识的财务风险予以保险、或转让、 转包、转租、联营、合资、抵押、 预收、预提等。 企业已资不抵债,再增加借款。股票投资 已套牢,再注入一笔资金。 举例 放弃风险大的投资项目。 优缺点 操作简便易行,安全可靠,效果有保 障,但该方法易丧失盈利机遇, 为竞争对手所利用。 可有效控制财务风险的发生和发展, 但该方法受到技术条件、成本费 用、管理水平的限制。 丢卒保车,但该方法会发生实际经济 损失,并由企业内部资财进行补 偿。 可减少或消除一时的风险损失,转移 不慎,有可能孕育新的风险因素。 高风险,可能带来高回报,但也可能 遭受加倍损失。
破产财务管理研究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破产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包括预警管理理论和破产管理理论。 主要研究企业破产的早期监测与控制;企业破产的财务管理体制; 企业破产的原因;破产债权及破产财产的识别分辨标志;破产财 产的估价方法等。二是破产企业财务管理实务,包括重整与和解 实务及破产清算实务。主要研究重整与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债 务清偿方式及顺序;剩余财产的分配等。
Z=0.012X1+0.014X2+0.033X3+0.006X4+0.999X5 式中:X1———营运资金与资产总额的比值; X2——留存收益与资产总额的比值; X3——息税前收益与资产总额的比值; X4——权益市价与债务总额账面价值的比值; X5——销售额与资产总额的比值。
1. 破产是清偿债务的法律手段。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分别 分配给债权人,以了结债权债务关系。 2. 破产是以法定事实的存在为前提。尽管各国破产法的规定各 不相同,但都以法定事实的存在作为破产的前提。如:美国以不 能偿债为法定事实;德国以资不抵债为法定事实。 3. 破产必须经法院审理,以实现公平受偿,保护双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通过法院宣告破产,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消亡。
11.3 重整与和解财务管理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第一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二步,在人民法院裁定重整的六个月内,债务人或管理人需 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同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第三步,人民法院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的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 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债务人或管 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的三 十日内裁定批准; 第四步,债务人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在监督期内接受管理 人的监督。
11.2 破产预警管理
企业财务危机防范的技术方法
(1)分散法。即通过企业之间联营、多种经营及对外投资,将 风险转移给合作伙伴。例如,企业可以采用投资多元化方式分散 财务风险。对于风险较大的项目,企业可以采用与其它企业共同 投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方式,分散投资风险; (2)降低法。即企业面对客观存在的财务风险,努力采取措施 降低财务风险的方法。例如,当市场不可预测因素增多,股票价 格出现剧烈波动时。企业应及时降低股票投资在全部对外投资中 所占的比重,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3)回避法。即企业在选择理财方案时,应综合评价各种方案 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以及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在 保证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前提下,选择风险较小的方案,回避风 险较大的方案。
11.1企业破产概述
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
破产原因
新的《破产法》对所有的法人企业适用统一的破产原因,即《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并在第七条又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权人也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 按照《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 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11.2 破产预警管理
企业破产财务预警分析系统 3. 小企业财务危机预警分析模型
Z=0.951-0.423X1-0.293X2-0.482X3+0.277X4-0.452X5-0.352X60.924X7 式中:X1=(税前净利+折旧)/流动负债,若该比率小于0.05,则X1=1;若 该比率大于或等于0.05,则X1=0; X2=所有者权益/销售收入,若比值小于0.07,则X2=1,若比值大于或等于 0.07,则X2=0; X3=净营运资金与销售收入比值再除以行业平均值,若比值小于-0.02,则 X3=1,若比值大于或等于-0.02,则X3=0; X4=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若比值小于0.48,则X4=1,若比值大于或等于 0.48,则X4=0; X5=存货与销售收入比值再除以行业平均值,若该比值有上升趋势(根据连续 三年的数据判断),则X5=1,若该比值有下降趋势,则X5=0; X6=速动比率/行业平均速动比率趋向值,若该比值有下降趋势并同时该值小 于0.34,则X6=1,若不满足此条件,则X6=0。 X7=速动比率/行业平均速动比率,若该比值有下降趋势(根据连续三年的数据 判断),则X7=1;否则X7=0。

重整与和解


破产清算

11.1企业破产概述
企业破产财务管理的研究内容
破产财务管理的特点
第一,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是一种“例外”性质的管理,即危机 管理。 第二,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内容具有相对性和变异性。 第三,破产企业的财务活动及破产财产受控于破产管理人,并置 于法院的监督之下。
经营收益、经常收益、当期收益:见教材420页
11.2 破产预警管理
破产危机的征兆
根据资产负债表平衡关系和 分类排列顺序,可以将企业 财务状况分为X、Y、Z三种 类型。X型表示正常;Y型 表示企业已亏损了一部分资 本,财务危机有所显现;Z 型表示企业已亏损了全部资 本和部分负债,企业临近破 产。
11.4 破产清算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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