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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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行次填报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分国(地区)别逐行填报本表;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的合计金额填报本表第1行。

(二)列次填报1.第1列“国家(地区)”: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报;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无需填报。

2.第2列“境外税前所得”:填报表A108010第14列的金额。

3.第3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表A108010第18列的金额。

4.第4列“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填报表A108020第4+8列的合计金额。

5.第5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3-4列的余额。

当第3-4列<0时,本列填报0。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是企业年度申报表中较为复杂的一张报表,对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数字间以及表与表之间的关系和表内关系,许多财税人员都莫衷一是。

本文结合案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介绍《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方法。

境外所得税抵免方式(一) 境外所得税的直接抵免企业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采用直接抵免方式。

企业直接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来源于设立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一类是在境外未设立分支机构,但有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

对于总分机构的境外收益,分机构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所得,不属于投资收益,而属于经济收益,作为营业利润,应当计入所属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直接抵免。

(二) 境外所得税的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需要说明的是,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的前提条件是居民企业对境外的被投资企业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否则不能抵免。

“控制”关系的财税差异“控制”关系的财税差异主要源于控制范围和控制算法的不同。

(一)控制的范围不同税法上说的“控制关系”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

会计上,在财务报告领域使用的“控制”一词,主要是指统驭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益。

企业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50%以上的表决权,一般达到了控制的范围,但是,判断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形成控制时,不仅仅是根据50%这个量化指标,关键是综合考虑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日常经营管理特点等情况,从实质上分析和判断“控制关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5.31•【文号】财税[2011]4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示例10:海外分支机构纳税年度的确定对于常驻企业在A国的分支机构,根据A国法律,当前利润年度从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计算分析:分支机构应根据a国的规定,计算从XXXX 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即a国XXXX年)期间的营业利润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和海外税收抵免应在我国XXXX年计算5月1日,XXXX一家常驻企业海外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从XXXX收到的股息中扣除XXXX和XXXX的未分配利润总额。

境外子公司就其在XXXX和XXXX的利润支付的股息而间接承担的境外所得税和股息预扣所得税,应根据适用条件从居民企业在XXXX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见例3“C2公司税的计算”)《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引》第一条目录适用范围第二条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基本项目第三条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条可抵扣境外所得税的确认第五条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的计算第6条适用于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所有权比例的计算第7条免税抵免应纳税额的确定第8条抵免限额的计算第9条实际外国税收抵免的计算第10条抵免的计算第11条海外分支机构和中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第12条海外所得税抵免应缴纳所得税的计算第13条非独立纳税身份的定义第14条香港所得,澳门与台湾第十五条税收协定优先权原则的适用第十六条附则实施日期附例|关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以下简称企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适用范围的《通知》第一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适用本通知1。

符合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所得税抵免条件的纳税人包括两类:(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直接抵免境外税额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关于间接抵免境外税额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根据境外法律设立但在中国境内有实际管理机构并被确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抵扣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承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在境外取得的、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抵扣其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两部门下发《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两部门下发《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算基本支出政府采购预算表进行了分类 ,并要求 中 次 ,通知》 《 明确 ,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 是指企业
央单位编制详细的政府采购计划。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
20 年 1 月 3 09 2 0日,审计署公布了 20 年度 相关规定应 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 08
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 的整改 的税款 。《 通知》 还明确 了不属于企业可抵免境外所 结果。关于中央部门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问 得税税额的 6 种情况。 再其次 ,通知》 《 明确了企业计 题整改, 财政部 已经在 2 1 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政 算境外税额 的抵免限额 的公式。 00 最后,通知》 《 还明确 府采购预算表中增加了集中采购 、 部门集 中采购和 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 分散采购等分类 , 并要求 中央单位对项 目支 出预算 纳税额计算抵免的两种企业的情形。 表 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 目,要编制详细的政府采购
财政部 、 国家税务 总局 日前印发《 关于企业境 项主要任务。
知》 。《 ) 通知》 明确了企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算 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 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在 2 1 年 00
税有关的项 目, 确定 当期实际可抵免分 国( 区) 地 别 扎实做好六个方面工作: 进一步加强住房工作 , 重点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 提出 2 1 年住房城 乡建设工作任务 00

近 日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暨住房城乡 20 年全 国财政收支决算情况 , 08 并加强对地方预算 建设系统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
公 开 的指 导 。 召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姜伟新在工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小计
境外所得 抵免所得 税额合计
13
12
14
15
16
(11-12)
17
18(15+ 19(12+14 16+17) +18)
填表说明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按 以下公式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 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 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 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 源于某国(地区)的 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 内、境外应纳税所得 总额。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表样
第15列至第18列由选择简易 办法计算抵免额的纳税人填报
行次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11
按简易办法计算
本年可抵免境外 所得税额
未超过境外所得 税抵免限额的余

本年可抵免以前 年度未抵免境外
所得税额
按低于12.5%的实 际税率计算的抵免

按12.5%计算的抵 免额
按25%计算的抵免额
填报纳税人本年 来源于境外的所 得已缴纳所得税 在本年度允许抵 免的金额。按第 10列、第11列 孰小值填报。
填报纳税人本年 在抵免限额内抵 免完境外所得税 后有余额的,可 用于抵免以前年 度结转的待抵免 的所得税额。按 第11-12列金额 填报。
纳税人从境外取得 填可未本外表13报抵抵年所A列1纳免免度得金08税以、抵税额0人前结免额3填0本年转的,报第年度到境按。营符抵得(效的有业合免,地税,效利境条所区率填税润外件得)低报率所税的来的于按计得额股源实1照算2以间息国际实的.5及接所有际抵%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84号): 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 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 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的总部管理费 等有关支出, 则仍应就 此作出合理 的对 应调整分 摊。
◎明确了境 外收入 所得 的确认 年度
指 南明确, 计 算 适 用境 外税 额 直 接抵 免 的应纳税 所 得 额 在
指南指 出, 业 来源 于境 外的股 息、 企 红利等权 益性 投资 收益 时, 应首 先将 该 项境 外所 得 直 接缴 纳的境 外所 得 税额 还 原以计
『0 915 文进 行 逐条 释 义, 其 对境 外所 得 税抵 免的具 体计 201 号 2 尤
算过 程进 行了演示说 明, 并补充 了具体 操作 程 序。
指 南 列举 了“ 具 有 独立 纳 税 地 位 的境 外 分 支机 构 ” 不 的类
型, 具体 包括 企 业 在境 外设 立 的分 公 司、 代表 处 、 事处 、 络 处, 办 联 明确了与取得 境外 收入 有关的合理支 出 税地位 的分 支机构, 其来源 于境外的所得, 以境外收入 总额扣除与 取得境 外收入有关的各 项合理支出后的余 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
法规解读
(规・elo 法 Rga m ut J i
国家税 务总 局
单一 居民企 业 直 接持 有 或通 过一 个 或多个 符 合 本条 规 定持 股 达 到2 %以上 股份 的外国企 业 ; 0
条件( 直接 持 有2 %以上 的股份 , 0 下同) 的外国企 业间接持 有总 和
第三层 : 一 第二 层 外国企 业 直 接持 有 2 %以上 股 份 , 由 单 0 且 政 策背景 0 我国企 业 所 得 税 法 明确 对 来 源于 境 外的所 得已在 境 外 缴 条 件的外国企 业 间接 持有 总和达到2 %以上 股份 的外国企 业。 纳的所 得 税 允 许 抵 免 ,0 9 2 5 1 政 部 、 2 0 年1 月2 E 财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VIP专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VIP专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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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

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

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1. 简介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在境内向境外支付的所得进行预扣税款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

对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其在中国境内所获得的所得,需要依法扣缴所得税。

本文档旨在为企业提供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操作指南,以确保税收的合规缴纳。

2. 税务登记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前,企业需要先进行税务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外国企业需要在所得税局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登记,获取税务登记号。

3. 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支付给外国企业的所得应当代扣代缴所得税的单位或个人。

通常情况下,与外国企业进行交易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承担扣缴义务。

4. 扣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需要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一般而言,扣缴义务人需要按照外国企业的所得额及适用的税率计算并扣缴所得税。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确定所得额:外国企业的所得额一般由扣缴义务人根据相关合同或协议确定。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适用的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扣除税款:根据税务局规定,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法定税率的30%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

扣缴义务人需要在每个纳税期限内,将扣缴的税款及时申报并缴纳到税务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5. 税务报告的填报和提交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需要按照规定,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税务局提交上一纳税年度的税务报告。

税务报告的填报和提交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要求进行,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情况等。

6. 纳税期限和罚则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扣缴义务人需要按照指定的纳税期限将所得税款申报并缴纳到税务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未按时申报或缴纳税款,将可能面临以下罚则:•滞纳金:根据逾期未缴纳税款的金额和时间计算,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滞纳金。

•罚款:根据税务局的裁定,对于严重违法或欺诈行为,可能会处以罚款。

•变更报备:若扣缴义务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报告,需要及时向税务局申请变更报备。

代扣代缴境外企业所得税操作流程

代扣代缴境外企业所得税操作流程

代扣代缴境外企业所得税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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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饶让抵免的确定和抵免限额、实际抵免税额的计算(境外所得)(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收饶让抵免的确定和抵免限额、实际抵免税额的计算(境外所得)(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收饶让抵免的确定和抵免限额、实际抵免税额的计算(境外所得)(老会计人的经验)一、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分国不分项计算)简易计算: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国不分项计算)(1)一般企业:税率只能用25%。

(2)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三、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实际抵免税额:已在境外缴纳和负担的所得税税额VS抵免限额,较小者;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抵补。

【例11-2】抵免限额及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接【例11-1】假设A公司申报的境内外所得总额为15796.25万元,其中取得境外股息所得为5250万元(已还原向境外直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525万元),但未含应还原计算的境外间接负担的税额,其中甲国2250万元,乙国3000万元;同时假设A公司用于管理四个子公司的管理费合计为433.75万元,其中用于甲国B1、B2公司的管理费用为184.5万元,用于乙国B3、B4公司的管理费用为249.25万元。

应在计算来自两个国家四个B子公司的股息应纳税所得时对应调整扣除。

2022年考研重点之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及征收管理

2022年考研重点之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及征收管理

第 07 讲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及征收治理知识点 5:境外所得税收抵免〔☆〕1.企业取得的以下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局部,可以在以后 5 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园地,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园地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3.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上述方法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改变。

4.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操纵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局部,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5.直接操纵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 20%以上股份,间接操纵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法持有外国企业 20%以上股份。

企业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单项选择题)〔2022 年〕甲公司为居民企业,2022 年度取得境内所得800 万元、境外所得100 万元,已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20 万元。

已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计算甲公司2022 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的以下算式中,正确的选项是〔〕。

A.800×25%=200 万元B.800×25%-100×25%=175 万元C.〔800+100〕×25%=225 万元D.〔800+100〕×25%-20=205 万元(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100×25%=25〔万元〕,大于境外已纳税额〔20 万元〕,境外已纳税额可以全额抵免;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00+100〕×25%-20=205〔万元〕。

2021版w8ben填报指导

2021版w8ben填报指导

2021版w8ben填报指导【原创实用版】目录1.W8BEN 表格简介2.填报 W8BEN 表格的注意事项3.W8BEN 表格的具体填写内容4.填写 W8BEN 表格的实例解析5.检查与提交 W8BEN 表格正文一、W8BEN 表格简介W8BEN 表格,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境外税收抵免申请表(2021 年版)”,是我国税务部门为了规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管理而制定的表格。

企业填报 W8BEN 表格,旨在向税务机关报告境外所得及境外已纳税款等信息,以便享受境外税收抵免政策。

二、填报 W8BEN 表格的注意事项1.仔细阅读填报说明:企业在填报 W8BEN 表格前,应认真阅读相关的填报说明,确保对各项内容有清晰的了解。

2.准确填写企业信息:在 W8BEN 表格中,企业需要填写一系列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等。

这些信息务必准确无误,以便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3.境外税收抵免政策掌握:企业填报 W8BEN 表格,需要掌握境外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只有充分了解政策,才能确保企业在享受境外税收抵免政策时不会出现问题。

三、W8BEN 表格的具体填写内容W8BEN 表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表头:包括填报表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等内容。

2.境外所得信息:包括境外所得项目、境外所得金额、境外已纳税款金额等。

3.税收抵免申请:包括抵免方式、抵免金额、实际应纳税额等。

4.承诺与说明:企业需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承诺,并签名盖章。

四、填写 W8BEN 表格的实例解析以下是一个填写 W8BEN 表格的实例:1.表头部分:企业名称为“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3456789012345678”,税务登记证号为“123456789012345678”。

2.境外所得信息部分:境外所得项目为“利息”,境外所得金额为“100000 美元”,境外已纳税款金额为“20000 美元”。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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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明确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用税收抵免法的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具体方式来消除重复征税。

2009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2010年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对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和部分补充。

下面对间接抵免的内容加以解读,并举例说明。

一、间接抵免的主体
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解读:首先,理解间接抵免的范围。

根据规定最多只有三个层次可享受间接抵免。

第一层很好理解,是指直接投资,也就是子公司层面。

第二层就是所谓的多层抵免,即间接抵免不仅适用于母公司从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也适用。

境外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抵免

境外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抵免

纳税辅导2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纳税义务的不同,分居民企业纳税人和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居民企业来源境内、境外的所得,赋有全面纳税义务。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包括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一、境外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所称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二、境内、境外共同支出的合理分摊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对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共同费用,按境外每一国(地区)别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1)资产比例;(2)收入比例;(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4)其他合理比例。

上述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

三、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弥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境外所得税抵免示例

境外所得税抵免示例

境外所得税抵免示例在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再局限于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开展跨国经营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境外所得的税收问题。

境外所得税抵免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政策,旨在避免对同一所得的双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示例来详细了解境外所得税抵免。

假设一家中国企业 A 公司,在 2022 年取得了来自国内的应纳税所得额 1000 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同时,A 公司在境外B 国设有一家子公司 B1,B1 公司在 2022 年取得应纳税所得额 200 万元,B 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B1 公司已在 B 国缴纳所得税 60万元。

首先,我们来计算 A 公司在国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 万元,按照 25%的税率,应纳税额为 1000×25% = 250万元。

接下来,我们看境外所得部分。

B1 公司在 B 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 万元,已缴纳所得税 60 万元。

根据我国的税收政策,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该项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依照我国税法规定,B1 公司的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为 200×25% = 50 万元。

由于 B1 公司在 B 国已缴纳的所得税 60 万元大于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50 万元,因此,A 公司可以抵免的税额为 50 万元。

经过境外所得税抵免后,A 公司 2022 年最终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国内应纳税额 250 万元+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50 万元境外已纳税额抵免 50 万元= 250 万元。

通过这个示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境外所得税抵免的作用和计算方法。

它在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企业在境外经营所面临的税收负担,使企业能够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更加公平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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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目录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差不多项目第三条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条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第五条关于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第六条关于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第七条关于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第八条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第九条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第十条关于简易方法计算抵免第十一条关于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第十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1 / 64第十三条关于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第十四条关于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第十五条关于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适用第十六条关于执行日期附件附示例2 / 64《通知》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1.能够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1)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治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能够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能够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3 / 64为缓解由于国家间对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的重叠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我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取得的发生于境外的所得所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了与居民企业类似的税额抵免待遇。

对此类非居民给予的境外税额抵免仅涉及直接抵免。

所谓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所得的权利、财产或服务活动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拥有、操纵或实施,如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以其可支配的资金向中国境外贷款,境外借款人就该笔贷款向其支付的利息,即属于发生在境外与该分行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直接抵免要紧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4 / 64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后利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

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通知》第五、六条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通知》第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差不多项目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5 / 64(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不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二)分国(地区)不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三)分国(地区)不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3.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其在中国境外差不多实际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境外税额抵免计算的差不多项目包括:境内、境外所得分国不(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税额、抵免限额和实际抵免税额。

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的境外分国不(地区)的所得税税额的,不应给予税收抵免。

6 / 64《通知》第三条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三条第一款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4.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境外所得,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上述直接缴纳税额还原后的所得中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时,应再将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还原计算,即该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应为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就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参见示例七)。

7 / 64对上述税额还原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应再就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调整扣除后,计算为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不管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5.本项规定了境外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上所称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含义参见《通知》第十三条规定。

8 / 646.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因此,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境内,均应当计入所属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境外分支机构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各项收入与支出标准,须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8.依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要紧考察发生支出的确认和分摊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我国税收法律规定的差不多原则。

企业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总额时扣除的,但属于应由各分支机构合理分摊的总部治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应做出合理的对应调整分摊。

境外分支机构合理支出范围通常包括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人职员资、资产折旧、利息、相关税费和应分摊的总机构用于治理分支机构的治理费用等。

9 / 64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9.从境外收到的股息、红利、利息等境外投资性所得一般表现为毛所得,应对在计算企业总所得额时已做统一扣除的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在该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后,才能作为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参见示例一)。

在就境外所得计算应对应调整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时,应对如下成本费用(但不限于)予以特不注意:10 / 64(1)股息、红利,应对应调整扣除与境外投资业务有关的项目研究、融资成本和治理费用;(2)利息,应对应调整扣除为取得该项利息而发生的相应的融资成本和相关费用;(3)租金,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其融资成本;属于经营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租赁物相应的折旧或折耗;(4)特许权使用费,应对应调整扣除提供特许使用的资产的研发、摊销等费用;(5)财产转让,应对应调整扣除被转让财产的成本净值和相关费用。

涉及上述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应包含的已间接负担税额的具体还原计算将在《通知》第五条、第六条项下讲明。

10.企业应依照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中关于收入确认时刻的规定确认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及其税额抵免年度。

11 / 64(1)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

(3)企业收到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时,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能够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

12 / 64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三)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比照上述第(二)项的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1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在享受境外税额抵免时,也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按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及《通知》、《指南》等相关税收法规规定计算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不,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13 / 6412.本项所称共同支出,是指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成本费用支出,通常包括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营业费用、治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支出。

企业应对在计算总所得额时已统一归集并扣除的共同费用,按境外每一国(地区)不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不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不的应纳税所得额。

(1)资产比例;(2)收入比例;(3)职职员资支出比例;(4)其他合理比例。

上述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缘故不得改变。

14 / 64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能够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13.本项基于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的原则及其要求,对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相互弥补做出了规定,以幸免出现同一笔亏损重复弥补或须进行繁复的还原弥补、还原抵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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