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适用
论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之保护
尨政W濟划^(汉月刊)2016年第6期(总第100期)论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之保护♦徐輔芝内容提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随着对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 的认同,税法中也引入信赖利益保护问题。
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有利于实现纳税人的权利,维护税务机关的公信力。
尽管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税收立法中有所体现,但并不具有广泛的普适性,税收执法和救济上也有待完善。
应当秉承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理念,制定《税收基本法》来明确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在执法中规范行政解释来增强税法的稳定性,并建立税务机关信用考量制度,在税收救济中取消“两个前置”的限制,完善信赖利益补偿制度。
关键词:信赖利益;纳税人权利;诚实信用原则中图分类号:F812. 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280(2016)06-0017-05在现代社会,信赖是构成国家、社会与个人交往的基础,放置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则是一方 基于信任他方能够认真履行义务所产生的期待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最初发源于“二战”后的德 国,并在许多国家的行政法领域得以实施。
此后,这一原则也被应用于宪法进而奠定了其在公法领 域的重要地位。
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为该原则适用于税法领域确立了理论依据;税收实践中,税务 机关随意撤销、废止、变更税务行政行为致使纳税人信赖利益受损的现象,又使该原则作为税法基 本原则凸显出重要性和必要性。
_、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之界定“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伴随着西方社会契约思想和基督教义信仰产生并推动了行政法的发展,成为现代公法领域的重要指导原则。
我国学者莫于川认为:“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基于保护人民正当权益的考虑,行政主体对其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可预期的行为、承诺、规则、惯 例、状态等因素,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重大公共利益 需要变更时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补救安排。
”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由于存在着征税主体做出的大量 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和抽象税务行政行为,且这些税务行政行为直接作用于纳税人,并规范、指引着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而税法领域同样存在着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
税法中的诚信原则
背诚信 原则 , 必然要 受 到法律 的制裁 。从 内容上 看 ,
该原则要求人们 善意真诚、 守信 不欺 , 讲求公 平合
理 。诚 信 原 则 被 称 为 是 现 代 私 法 的 “ 王 条 款 ” 帝 。
进 入 2 纪 以后 , 0世 随着 公 法 、 法 相 互 交织 、 透 、 私 渗
用权 利 , 害于他 人 ; 加 当事人在 法律 和合 同规定 不 明 确或 未作规 定 时 , 以诚实信 用 的方式履 行义务 。 应 综合有 关学 者 理论 , 我认 为诚 信 原 则应 具 有 如
下 3个功 能 : 1 均衡 当事人 之 间 、 () 当事 人 与社 会 之
融 合 , 信原则 开始 大规模进 入 公法 领域 。私 法 、 诚 公
案件 得到公 正之 裁决 。 ( ) 法 功 能 。大 陆法 系 国 3立
收稿 日期 :0 0— 4—1 21 0 4
作者简 介: 成慧(9 1 , 浙江衢州人 , 祝 18 一) 男, 硕士研究生 , 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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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
【 诚信建设 】
祝成慧 税法 中的诚信原则
间的利益关 系 , 新分 配风 险 , 重 特别 是交 易 风险 负担 的功 能 。( ) 释 功 能 。在 司法 领 域 , 官 通 过 对 2解 法 事实 和法律依 诚 信 原 则来 加 以解 释 , 阐 明事 实 之 以 应有 的法律含 义 , 法律 应有 之价 值含 义 , 而使 以及 从
论 。诚信 原则适 用 于 税 法 领域 , 有 理 论 上 的可行 具 性 和实践 中的必要性 , 探讨 其在税 法 中的具体 应用 , 为我 国税 法基本 原则 的完善 提供 一种新 的思路 。
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
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引言信赖利益是指一个人或实体在合法、合理的依据下建立的合同关系、权利或利益。
在法律领域,信赖利益是被广泛认可和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
本文将探讨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重点在于介绍信赖利益原则的定义、构成要件、保护范围以及相关的实践应用。
一、信赖利益原则的定义信赖利益原则是依据个人、企业或组织在法律关系中所建立的合法、合理的信赖建立的一种法律原则。
该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平交易和维护合同的稳定性而制定的。
二、信赖利益的构成要件信赖利益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信赖利益必须是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建立的。
即个人、企业或组织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约定等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可行性:信赖利益必须是可行的。
即个人、企业或组织应当具备实现该利益的能力和条件。
3.依赖性:信赖利益必须是被依赖的。
即个人、企业或组织在建立该信赖利益时对相关方的言行具有一定程度的依赖性。
三、信赖利益的保护范围信赖利益的保护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保护:信赖利益原则在合同法中得到广泛应用。
当一方在签订合同时依据对方的陈述、承诺或行为所建立的信赖,若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了该信赖,那么受害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信赖利益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律关系中,个人、企业或组织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或违反合同等义务,以维护合同各方的信赖利益。
3.公正交易保护:信赖利益原则在保护公正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公平交易过程中,个人、企业或组织可以依赖相关方的承诺或行为,而对方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或违反该信赖,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信赖利益的实践应用信赖利益原则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具体的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不可抗力情形下的信赖利益:在一些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该方可以依据信赖利益原则寻求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刘军华国际法题目1、从国际法角度看北约在利比亚的军事行动2、当代国家主权的维护3、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法律秩序。
4、论南海诸岛的领土争端问题5、论WTO争端解决机制。
6、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机制。
7、评析“先发制人”战略。
8、国际法视角下的伊拉克战争。
9、论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
10、论中日海洋划界争端。
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题目;1、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2、论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研究。
4、我国有关仲裁协议法律制度的完善。
(包括对仲裁协议内容要求,准据法确定,效力认定,独立性等方面内容)5、论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
国际税法题目1、论对转移定价的法律管制。
2、浅议税收饶让抵免3、论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4、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管制研究李煜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法律建议2、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法律建议3、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4、我国环境立法与履行国际公约的路径选择5、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6、我国《海外投资法》的立法构想7、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完善8、外资并购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设计9、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10、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认定与规制刘昕1、新三板市场的定位问题研究2、股权投资问题研究3、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修订)》中的若干法律问题4、论我国新股发行审批制改革之必要5、《UCP600》确定的审单标准研究6、论中国加入《鹿特丹规则》之利弊塔利莉1、WTO争端解决机制探析2、论提单的法律性质3、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4、试论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5、ICSID解决争端过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6.、论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7、外商投资企业国际避税法律问题初探8、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9、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10、创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张帆1、境外上市框架下私募融资的法律风险分析;2、境内创业板IPO框架下的私募融资风险分析3、私募融资的企业控制权风险与防范4、浅析私募融资中的核心条款;5、私募基金退出机制探析6、私募融资的税收问题探析7、私募融资中博弈双方的法律风险分析8、私募基金项目投资风险防范分析9、浅析私募投资中的尽职调查10、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浅析邹钧1、中国应对碳关税贸易壁垒的对策2、中美轮胎特保案与贸易保护主义3、 WTO框架下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安全研究4、 WTO框架下的劳工标准5、WTO绿色贸易壁垒与中国农产品贸易6、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7、试论WTO争端解决机制8、试论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与防范;9、反倾销与贸易保护主义10、中国对外资企业国际避税的约束11、国际贸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2、世界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13、ECPA与两岸经贸的发展14、低碳时代的气候环境法律制度15、金融危机与完善国际金融监管16、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与法律救济陈洁1、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2、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3、浅论BOT项目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4、浅谈跨国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措施5、从美国金融危机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6、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7、从美国合同法中的对价谈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8、浅谈我国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9、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0、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11、揭开公司面纱—试论一人公司法律问题杨军民法学部分1、论民法基本原则2、民法与商法关系研究3、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4、建立我国禁止权利滥用法律制度的思考5、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思考6、论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7、谈我国非法人主体制度的完善8、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9、论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则原则律师实务及法律实务10、论律师的言行豁免权11、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思考12、论律师执业风险13、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思考14、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角色完善15、律师职业的比较研究16、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救济制度研究储敏1、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反思2、对商标权的合理限制3、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4、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5、对教师课件(教案)的著作权分析6、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7、对合同法中重大误解行为的法律分析8、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焦富民1、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2、合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3、民法自助行为制度的构建黄良军1、股东知情权诉讼问题探讨2、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问题探讨3、网络侵权的诉讼法问题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论小额诉讼程序6、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研究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8、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探讨9、我国劳动争议司法解决机制的新问题10、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探讨11、就业歧视问题探讨1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13、我国劳务派谴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讨15、我国对外劳动务输出中的法律问题16、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问题探讨陈红梅劳动法选题1、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就业歧视2、论职业稳定权3、论非全日制用工的竞业限制环境法选题1、环境知情权探析2、论生态损害的赔偿3、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4、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5、对《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评析王强1、论替代因果关系——以《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为中心2、从“康菲漏洞事件”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3、论侵害人身权益产生的附带财产损失4、论共同过错——对《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之辨析5、论特殊的共同侵权:团体侵权6、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7、从屠呦呦获奖争议论发现权之侵权法保护8、论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胡宜奎1、论法院调解2、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研究3、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4、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5、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6、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研究7、电子证据研究8、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9、论协议管辖10、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1、论仲裁的独立性12、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马思萍1、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业主公约的关系2、房屋征收中的法律问题3、论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以淘宝网为例)5、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法律思考6、论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7、论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8、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外比较9、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制度10、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完善汪华亮1、论合同目的2、论不可抗力的外延3、情势变更原则研究4、论可得利益赔偿范围5、论信赖利益赔偿范围6、股权出资问题研究7、论隐私权的边界8、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从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案说起9、论所有权保留买卖10、论共同危险行为王寨华民事诉讼法学1、论民事权利保障与民事公益诉讼2、浅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模式3、浅论法官释明权4、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5、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6、论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7、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8、论诉讼保全中保全对象9、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10.、“恶意民事诉讼”的发法律规制11、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婚姻家庭法1、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2、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3、论配偶权的法律保护4、论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的完善5、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6、论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董学立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2、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3、论诚实信用原则4、论主体平等原则5、论私法自治原则6、论公序良俗原则7、论权利滥用禁止原则8、论表见代理9、论善意取得1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11、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2、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13、论物权的效力1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1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林道海法理学题目的选题范围:1、个案适用中的法律解释2、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3、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4、互联网时代的表达自由5、法官的自由裁量问题6、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7、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作用8、中国的司法独立:现状与局限性9、案件事实的法律判断10、法律适用过程的实证研究金晶1、环境刑法理论研究2、金融犯罪惩治规制研究3、职务犯罪的研究和预防4、过失犯罪理论研究5、论结果加重犯6、论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7、浅析受贿罪8、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9、老年犯罪人犯罪研究10、论信用卡诈骗罪11、论被害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范毅1、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当代违宪审查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4、论农民工权利现状及保护5、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现状及其思考6、论休息权的宪法保护7、论罢工权的宪法地位8、论女大学生就业中的平等权保护9、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10、论引咎辞职1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研究12、论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问题王保成1、先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行政确认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探析3、处罚权集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信息公开制度中应公开信息界定标准化思考5、行政裁决实施中问题及其规制1探究6、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衔接中的问题及其规制7、公司工商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8、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探究9、行政编制设置中问题及其对策10、确定公务员薪酬制度应考虑的变量及调整机制探究朱彤1、未决羁押人员权利保护问题研究2、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研究3、论作证豁免权4、论刑事和解5、侦查权的滥用及其防治6、我国司法独立问题研究7、不作为犯研究8、不能犯研究9、间接正犯研究10、情节加重犯研究11、其他(由同学自己选择感兴趣的题目)夏清瑕1、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3、中国古代的族刑制度研究4、中国古代酷吏与刑官研究5、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问题研究6、中国古代关于“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立法7、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8、中国古代有关拾得遗失物处理制度研究9、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10、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11、论治外法权12、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继承13、“秋审”与清代诉讼体制张颖1、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适用研究3、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4、董事义务研究5、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6、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探析7、论保险利益原则8、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9、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研究10、论投保人的义务陶广峰1、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实现机制研究3、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及管理研究4、消费性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5、行业协会功能研究祝贺1、论自然垄断行业的国企改革(论国企垄断)2、竞业禁止有关法律问题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研究4、腾讯360事件的法律思考(反垄断法视野中的“3Q之争”)5、国美电器股权之争的法律思考6、从蒙牛伊利诽谤案想到的7、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及其规制8、论知名商品的竞争法的保护9、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10、论垄断协议11、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之辨及我国的立法选择与制度完善2012届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李宁1、新生代农民工创业与城市融入研究2、社会资本存量提升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研究3、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创新研究4、大学生生命价值教育与社会责任感提升问题研究5、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合村并村与管理创新研究——以ⅩⅩ村为例6、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创新中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模式与经验探索7、新农保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ⅩⅩ地区为例8、试论人情冷漠与道德重构——社会现实的启示甘诺1、老年公寓与家庭养老两种模式下老年人主观幸福感的对比研究2、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3、优势视角下流浪儿童救助模式探析(要求去过协青社实习的学生选)——以香港协青社为例5、优势视角下的灾后社区重建中的社会工作介入6、女大学生职业决策困难实证研究(有数据)7、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专业认同现状的调查研究(有问卷)8、煤矿工人心理健康与压力应对的相关研究(有数据)9、小组工作在促进大学新生入学适应中的干预研究(有数据)10、“内外职业生涯”视域下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路径探析11、“优势视角”下残障人士康复中的社会工作介入(要求在爱德基金会实习过,访问过残障人士家庭的学生选)许爱花1、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民工流动家庭的应对策略2、公民社会视阈下农村社区治理的路径3、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及对策研究4、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研究5、转型社会农村社区治理的困境6、学校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和本土化模式探索许芸1、城市“三社联动”(社区、社团、社工)的功能定位和路径选择——以鼓楼区为例2、大学生性教育的现状和实施途径3、社会公平感的群体差异和福利需求——以南京鼓楼区为例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构和实施策略5、转型期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SWOT分析和策略研究——以南京协作者为例仲鑫1、融合教育在特殊教育中发展之探讨2、智障人社区融入研究3、智障人主要照顾者的压力研究4、志愿者组织中的“耗尽”研究5、残障人社会排斥研究6、残障人社区支持研究史新田1、人口老龄化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市)为例2、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模式研究——以+++(市)为例3、第三部门发展现状研究——从+++案例谈起4、第三部门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研究——以+++为例5、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冲突与社会管理——以+++为例6、现代城市社会中“冷漠症”现象分析——从+++谈起7、西方社会福利思想与中国社会福利建设8、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与问题——以+++村为例9、城市拓展与社区工作——以+++社区为例沈文捷1、作为信息传播方式的微博现象研究2、社区妇女社会工作现状研究3、女性角色紧张现状及对策研究4、老年女性生活现状研究陈健。
论行政合同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论行政合同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69条规定,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若被许可人权益受到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规定:法院判决对违法行政行为撤销的同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采取补救措施。
由此可见,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一定层面上体现了我国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立场,特别是2004年7月1日起生效的《行政许可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将信赖保护原则引入我国行政法领域。
但同时,我们也遗憾的看到:包括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在内的行政救济法律规制中均未涉及行政相对人信赖保护的相应制度。
因此,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立法中有待进一步健全,我国有必要将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作为一项适用于包括行政合同领域等在内的所有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或法律制度加以确定。
([2])(二)行政合同纠纷运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困惑合同始发于私法领域,强调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政府管理手段的创新,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手段在我国公共管理领域大量出现并发展。
虽然我国长期以来对行政合同独立的法律地位没有予以确认,至目前也没有专门规定行政合同的法律出台,但这不意味着我们没有行政合同的事实,([3])诸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租赁合同”等等。
国家在行使行政职能,特别是经济职能时,通过行政合同的广泛使用,在实现国家行政目标的同时,也增加了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渠道。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权利 保护方式 : 就是说 , ”也 信赖是否值得保护不是 由人民的信赖利益与公 益之 间的比较得出 , 公益不是信赖保护成立的要件之一 。而仅仅是在成 立信赖保护原则后选 择适用合适 的保护方式时 ,公益的衡量才发生作 用。 笔者认为反对者的意见较有说服 力, 国行政程序法对此也是肯定 德 的, 依联邦德 国行政程序法第 4 9条的规定 看 , 即使存在紧迫的公共利 益需要优先考虑的情 况, 仍然可 以成立信赖保护 , 只是此时信赖保护的 方式 由存续保护变为废除后的财产补偿 。 三 、 实 信 用 原 则对 纳 税 人 权 利 的保 护 诚 诚实信用原则对纳税人权利 的保护体现为对纳税人税法上的权利 的强化 与彰显 , 这样才能使得纳税人税法上 的权利得以充分行使。诚实 信用原 则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通径对纳税人税法上 的权利进行强化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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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诚实信用原 则对纳税人权利昀保护
广 东海 洋大学经 济管理 学 院 刘 升
[ 要 ] 实信用原 则适 用于税法的要件 是保护纳税人权利重要前提 。诚 实信 用原则通过诚 实推定的权利等途径。 摘 诚 实现 对纳税人
权 利 的 强化 与 彰 显 。
[ 关键词 ] 实信用原 则 纳税人 诚
显:
诚 实信 用 原 则 适 用 于税 法 的 理 由 在税法 中,诚实信用原则 主要用 于公平 分配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 , 实现纳税人利益与 国家利益之间 的平衡 。而且 , 由于税 收法律关 系的特征 , 使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 的、 非绝对性 的平衡 。从纳 税人 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关 系看 , 纳税人缴纳 了应纳税款 , 并不能直接从 国家那里获得对等给付 , 表现出不平衡的一面 ; 是 , 这 但 国家利用纳税 人缴纳的税款 , 为社会提供 了公共产 品和公共服务 , 纳税人实际上也享 受了这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 这又表现出总体上趋于平衡的一 面。 从 纳 税 人 与 征税 机 关 的关 系看 ,虽 然 法 律 为 征 税 机 关 和 纳 税 人 都 提供 了既相互依赖又相互抗衡 的权利 和义务 ,两者在权利义务的起点 上是趋于平衡的 : 但是 , 在税 收征收的实际过程 中 , 征税机关拥有相对 较 多的实体权力 , 纳税人要承担相对较多的实体义务 , 二者在权利义务 关 系上表现出一定的不对等性 。为了消除这种不对等状态对纳税人利 益可能带来的损害 , 法律在诉讼 阶段 又为纳税人提供 了较多的权利 , 为 征税机关设定了较 多的义务,并通过 国家 司法机关对征税机关行政权 力 的控制和监督 ,使税收法律关 系各方 面的权利义务在总体 上又趋于 平衡 。 正是在这种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中, 税法 的诚实信用原则才有 了 其 存在的基础和发挥作用 的空间。只有这样 , 才能实现诚实信用原则所 特有 的平衡 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的 目的。 二 、 实 信 用原 则 适 用 于 税 法 的 要 件 诚 我们要把诚 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就需 要将 这一标准具体 化 . 将 其具体体现为一个个 的要件。在我看来 ,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的要 件 有 以下 两 个 : l存在信赖表现。所谓信赖表现是指纳税人因信赖税务行政行为 、 而采取的处分行 为。纳税人因信赖征税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 已经作出 某种行为 , 已经对 自己的活动进行了适 当的安排 。 若纳税人 尚未对财产 进行任何的处置或安排 , 仅仅是信赖征税机关错误 的税务行政行为 , 纳 税人 的利益状况并 未发生任何变动 ,这时就没有必要适用诚实信用原 则。只有纳税人因信赖征税机关的税 务行政行为而进 一步有所行为 , 原 有 的利 益 状 况 发 生 变动 时 , 有 对 纳 税 人 进 行 保 护 的 必 要 l 税 机 关 才 _ 征 的税务行政行为 ,纳税人产生信赖与有所行为三者之间必须具备因果 关 系。 征税机关如果进行 与已做 的意思表示相反 的征税行 为,会使纳税 人遭 受经济上的损失。比如 , 纳税人因信赖征税机关的表示某项物品为 免税物品 , 因而未将 相当于货物税金额纳入其销售价格之 中, 并且 已经 进行 交易 ,纳税人本可 以通过提 高物 品的价格 而将其所承担 的税负转 嫁于消费者 ,但 由于信赖征税 机关对 于该物 品免税 的意思表示而未这 样 行 为 ,但 事 后 却 因 为征 税 机 关 相 反 的意 思 表 示 而 必 须 由 A 己实 际 地 承担税负 , 因而遭受了经济上 的损失。实践中纳税人可能会因为征税机 关出尔反尔 的行为而遭到的损失是多种多样 的 ,应该结合具体案件进 行具 体 的分 析 。 2信赖值得保护。信赖是 否值得保护其判 断标 准主要是根据无过 、 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主要强调了纳税 人对于违 法税 务行政行为没有过 错 。倘 若 是 由于 纳 税人 自己 的过 错 , 成 违 法 税 务 行 政 行 为的 作 出 , 造 或 者明知或重大过失而不知税务行政行 为违法则不能成立信赖保护 :这 原则得到 了德国行政 立法的肯定 ,联 邦德 国行政程 序法》 4 《 第 8条第 二款列举规定 了三种不适 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情形 : )受益人 以欺 (、 a 诈、 胁迫或行贿取得一行政行 为的 。()受益人 以严重不正确或不完整 I、 的陈述取得一行政行为的。( 、 c 明知或因重大过 失而不知行政行为的违 ) 法性 。也有学者不是从信赖的正当性 出发而是从信赖 利益 与公益 比较 的角度来鉴别信赖是否值得保护 , 并认 为公益 是成立信赖保护必须要 考 虑 的要 件 之 一 。 对此 反对者认为 ,信赖保 护原则为保赖 利益提供 的保护方式是存 续保护和财产保护 , 公益在信 赖保护 原则 的适用上不是毫无作用 , 然而 其作用仅 限于作为选择保护方式 的判 断标准 , 在原 本法律状态对人 即“ 民有利时 , 本应采存续保护之方式 , 在公益 之要求 大于人民之信赖利 但 益之保护时 , 后者不得不退 让 , 为弥补人 民利益 的损 失 . 此时应采财产
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税法是国家财政政策和经济管理的重要法律规范,它的适用原则是税收征管的基石。
下面,我们将税法适用原则分为以下五个方面加以阐述:一、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税法适用的核心原则,也是税收征管的根本保障。
即税法应该是由法律而定,实施税收征管必须有法律基础。
这个原则保证了纳税人的尊严和权利,保障了税法实施数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实质原则实质原则是在税收征管中,关注经济实质,避免形式主义的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纳税人进行经济活动的真实意图和经济实质,而非仅仅看表面形态,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应该根据合同实质和交易内容来确定应纳税款数额。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税收征管中具有基础性和支撑性的作用。
税收征管应该实现对所有纳税人的平等对待,对于不同纳税人应该根据其经济实力和财产状况,确定应纳税款数额,并且避免纳税人的过度压力和不必要的税负。
四、便利原则便利原则要求税收征管应该简便、便利、快捷,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税收征管服务,缩短纳税人税收征管的时间和成本,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五、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税收征管运作的前提和基础,税收征管的行为必须合法、合规、规范,不能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同时,税收征管在对纳税人的税收征收过程中,必须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征税过程合法行为的结果得以实现。
总之,税法适用原则不仅规范了税收征管的行为,保障了纳税人的利益,也使得税收征管更加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税收征管的有效实施,需要充分遵守税法的适用原则,以保证税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纳税人的财产得到合理保障和使用,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适用
Lege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塑查垒盒三!!!竺!三望坐.釜■■匿蕊髓论信赖利益保扩原则在我国税沽中的适用解露露摘要众所周知,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上的重要原则。
对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税法中的适用,我国大陆地区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与我国大陆地区不同的是,德国、日本等已经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税法领域的重要原则加以立法确定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适用。
本文试通过借鉴有关经验和观点,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适用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信赖利益税法纳税人权利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43-02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之概述(一)信赖利益在税法中的特定涵义‘税法中的信赖特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赖。
究其原因,税务机关拥有普通纳税人所不具有的信息资源、组织资源,处于强势地位,因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赖可以通过对纳税人设定相应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处罚来实现。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信赖利益保护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法律应该向处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倾斜,防止税务机关的公权力凌驾于纳税人权利之上,以达到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
通过以上的论述,笔者认为税法中的信赖利益与纳税人的信赖利益是同义语,是指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持续性的信任以及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信任而改变了自己的经济状态,当税务机关违背其承诺时,为使纳税人恢复到原有的经济状态而赋予该方的利益。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于税法的理论基础关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予税法的理论基础,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四种学说。
其一,“诚信类推说”,该学说认为因为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适用于税法领域,故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可以类推适用于税法领域。
其二,“法律安定说”,该学说认为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对象无非是纳税人对旧法律状态持续性的信赖,并防止事后的法律溯及。
其三,“基本权利说”,该学说将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归结于基本权利保障的理论,认为基于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当适用于税法领域。
论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
论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摘要】200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本文试从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具体内容、意义、我国实施的现状及改善方式等多方面论述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税收机关,立法,纳税人一、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含义概述纳税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是指纳税人基于对征税方正当合理的信赖行为应当受到保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我国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程序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它表现为权力服从关系,缺乏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深入研究。
在税收实践过程中,由于税收行政形式的不断更改,虽然其目的是提高征税人的效率,为纳税者更好的服务,但基于公民对法律的信赖原则,客观上给更易给公民的利益带来侵害。
同时,行政部门和纳税人的地位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对等性,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又由于纳税人对税务部门往往有预见性对行政部门有所信赖,因此这种信赖所产生的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往往得不到保障。
为了保护纳税人基于对征税方正当合理的信赖行为,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存在极有意义。
二、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现状我国是一个三法系四法域的国家,大陆则属于社会主义法系,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台湾和澳门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
港澳台地区都体现出了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高度重视,在台湾地区,《诉愿法》、《行政程序法》中都有明确的提到信赖利益保护,甚至在判决中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来使用。
而大陆地区的起步较晚,《立法法》有关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处罚时效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都体现了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
虽有所提及,但是重视程度太低,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很少能找到依据,使用频率也较低。
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因缺乏法律依据,经常发生纳税人利益受到侵犯而无处得到保护的现象发生。
三、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缺乏的原因(1)我国对信赖利益保护的研究起步晚,依据不充分。
论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则之所以能被各国行政法所吸收,是因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有着深厚的法理依据,其意蕴相当丰富,符合现代国家对于依法行政、控制行政权的价值取向。但是各国学者对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理依据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存在很多争议。综合起来看,主要有如下观点:
我国行政法研究和立法
在各部门法中相对滞后,我国离行政法治的目标还比较远。信赖利益保护在立法上没有得到贯彻,在实践中也无从谈起。但是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对信赖利益保护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很多成果。行政法治的思想在我国已经得到认可,相关制度建设也日益进步。总体而言,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学者的论述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没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对待。
综合国内外研究者的观点,本文认为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公民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安排其生活或处置其财产,行政主体为保护此信赖不得随意变更该行政行为,因特别情形确需变动且对相对人造成信赖损失的,应给予相对方以合理补偿的一项原则。
2.2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理依据
信赖利益保护原
3 两大法系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研究——以比较法为视野
3.1大陆法系中的信赖利益保护
前文谈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起源于二战后的德国。德国判例显示,德国司法机关把行政法治与法律安定作为并列的行政法原则,不认为两者有高低之分。
在法国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主要表现为对既得权益的保护,具体地说,就是通过限制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限制立法机关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保护既得权益原则等方式表现出来表现出来。根据法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时期,除必须公布外,还受到另一个规则的制约,即行政行为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2.3.3信赖利益值得保护。
基于信赖而产生的利益一般来说都是值得保护的,但是这也存在一些例外。一般而言,信赖产生的利益在现代文明国家的法律秩序中都是值得保护的,但是如果是通过欺诈、贿赂等行为使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那么基于此项行为,其信赖利益是不值得保护的。此外,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数据或者进行不完全陈述护使行政生体依该资料或者陈述而作出政行为和明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者的情况下,信赖利益也不会受到保护。这一点反映了信赖利益保护的价值取向,即信赖利益保护善良的人们。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浅析论文(优秀范文5篇)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浅析论文(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浅析论文在过去,信赖保护原则并未受到重视,然而近几年来,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被视作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当代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作用和地位与行政法中的合理性、合法性等原则有着同等作用和地位,那么作为当代行政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在众多领域当中都应当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
一、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概述在行政法当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主体之间要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互相信任,保持自身的忠诚度,同时以诚实信用的方法做出正确的行政行为,这一内容是行政法对行政主体提出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国家提高公信力的基本条件:行政相对人依赖的对象同时依赖于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这种互相依存的关系都在行政法保护范围内:对于相对人来说要想自身的信赖值得保护,首先就要具备信赖的利益,并以此作为信赖保护的基础内容,以实现信赖保护:行政的相对人正当的信赖利益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实现利益的保护,这一内容既是信赖保护原则最终追求的目标。
根据上述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内容,在当代的法治国家当中,在切实维护人民基本利益和正当权益的基础上,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当中形成的各种行为,且对己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的几种说法(一)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一项具有浓重伦理色彩的基本原则,不能把它规划到公法或者私法范围内,但同时诚信原则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所以在公法和私法范围内也都有着一定的适用范围。
关于诚信原则能够作为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的说法有很多,有人认为,从适用方面的角度上看,诚信原则的存在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因此可以说诚信原则适用于行政法,可以作为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然而这种说法的说服力度不够,有些牵强。
当事人双方的行为是需要诚信原则来约束的,所以要求行政主体具有善意的行为且合法合理,而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对行政主体进行约束,这两种原则显然是平行的关系,信赖保护原则无法将诚信原则单独作为自身的法律依据。
试论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论我国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完善
论我国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完善[摘要]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确立并发挥作用,是法安定性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权衡的结果,其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信赖保护原则应贯穿于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
但我国目前仅在《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不仅适用范围过窄,而且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
对此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将信赖保护原则确立为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以推动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法安定性;信赖利益;行政程序法当代行政法形成与发展的现实基础是行政民主化潮流以及新的“政府一公民”关系的形成,并与近几十年来世界上主要法治国家(地区)在行政领域的改革方向相适应。
而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最终确立与发挥作用,乃是行政法在当代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200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从而将这一在法治发达国家早已流行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正式引入我国行政法领域。
该原则在我国行政法规范中的确立,对妥当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保护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创建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及其理论依据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社会成员对行政过程中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变动上述因素,或在变动上述因素后必须合理地补偿社会成员的损失。
“在现代社会法治国家,公民存在和活动的范围远比以前的管制和控制社会宽泛。
个人对授益性行政行为存续的依赖性越来越大,信赖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在个案中可能比纠正违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公共利益更为重要。
”由于在现代社会,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来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则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便会遭到破坏。
因此,当公民信赖行政行为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不得随意撤废,如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撤废该行政行为时,也应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补偿。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所谓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在这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高于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受到一定程度弱化。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基本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也必须诚实信用。
我国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这一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仅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信赖利益,同时,对于行政机关树立诚信观念,建设诚信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及重要性做一些阐述。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源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保护人民对国家之信赖,即不容许国家之行为使人民值得保护之信赖利益丧失,或是使人民因此无法预估到负担之增加或丧失之利益。
”[1]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利正当合理的信赖应当给予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对无过错的相对人应给予合理的赔偿或补偿。
因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一般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第一,设立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第二,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确定力,因此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该行为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该行为不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不得变动,承续保护;第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事后发现它可能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变动该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对因变动该行为而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即进行财产保护。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利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定性和其他工作,生活能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
这种信任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受到损害,公众权利,公众利益乃至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将处于不稳定,不连续的状态之中。
论诚实信用原则的税法适用
信 用原 则是 税 收 法 定原 则 的 必要 补 充 , 利 于保 护 当事 人 的信 赖 利 益 。 由 于税 收 征 纳 实 体 法 律 关 系是 一 种 公 法 上 有
的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决 定 了诚 实信 用原 则 的 可适 用性 。 纳 税 人 的 信 赖 利 益 值 得 保 护 的情 况 下 , 实信 用 原 则 可 对 这 在 诚
权 和 程 序 , 税 法 适 用 于 具 体 的人 和 , 而 产 生 、 更 或 消 将 从 变
灭税 收法 律 关 系 的 活 动 。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是 法 治 经 济 。法 治 经 济 要 求 诚 实 信 用 , 实 信 用 原 则 起 源 于 民法 , 在公 法 诚 但 上特 别 是 税 法 上 能 否适 用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呢 ?
税 务 机 关适 用 。而税 收 法 律 关 系 中 只存 在 纳 税 人 对征 税 人 一 一 政 府 的信 赖 , 因此 , 实 信 用 原 则 不 能 对 纳 税 义 务人 诚
适 用。
关 键 词 : 实信 用 ; 法 ; 用 诚 税 适
中 图 分 类号 :8 04 文献 标 志码 : 文 章 编 号 :6 3 2 1 2 0 ) 0 0 1 — 3 F 1. 2 A 1 7 — 9 X(0 7 1 - 0 4 0
的成 本 主要 有 : 一 , 税 的成 本 ; 二 , 税 的成 本 ; 三 , 第 征 第 纳 第
征 税 和 纳 税 博 弈 的成 本 。在 税 收 当事 人 之 间按 照诚 实 信 用原 则 建 立 起 税 收 征 纳 法 律 关 系 , 减 少 税 收 征 纳 成 本 , 社 会 可 对 经 济 起 促 进 与保 障作 用 。
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一 定 的稳定性。只有法律具有稳定性 ,才能实现其规范 保护。信赖利益保护的本质在于保护相对人的私人利
社会的目的。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保证法的安定性表现 益 ,因此在出现其他原 因可能需要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
为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都要受其约 日寸,首先考虑的就是个人利益 ,尽量维护这种可得或既得
行政法领域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 ,后来立法正式将其确 对政府的信任而实施一定的行为,二者有因果关系:相对
立为一项基本原则 ,大大提升 了信赖利益保护的地位。 人享有信赖利益 ;政府对于相对人的正 当的信赖利益应
受德国影响,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将信赖利益保护 当予以保护。但是这种对私益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如
法 不可抗力等不能预见的特殊情况,并遵从程序法定的规 们的疑虑。在随后的具体 实施中,行政机关仍要依据法
7百 则 ,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 的行政决定。行政 律规定的程序一步一步进行 ,自觉接受公民的监督。这
行为生效后 ,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社会公众基于 样做一方面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一方面提升 了决策的科
在表 现即为信赖保 护原则”。日
的信 赖利益进 行保护 。基于法 的安定性 原则 和尊 重和 保
第二,法的安定性原则。法律作 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障人权 ,如果行政相对人充分信任行政主体 ,并由此产生
规范,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规范和指引,必然要求其具有 信赖利益 ,则这种信赖利益不应该被剥夺,法律应该予以
束和 限制,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要尊重 ,不能任意干预 。 利益。即使行政行为有瑕疵或者违法 ,原则上不轻易改
但是 ,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oIN期 变或撤销 ,只有在特殊情形下予以改变或撤销 ,这种特殊
税法适用的原则
税法适用的原则一、税法适用原则的那些事儿嘿,宝子们!今天咱们来唠唠税法适用的原则。
这税法适用原则啊,就像是税法这个大游戏里的规则一样,可重要啦!(一)法律优位原则这是啥呢?简单说就是法律的地位高高在上哦。
税法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呢。
就好比在一个家里,长辈说的话肯定更有分量呀。
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接着就是税收法律,然后才是行政法规啥的。
比如说,要是有个行政法规和税收法律冲突了,那得听税收法律的,因为法律优位嘛。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这个原则可有意思啦。
它就像时光机只能往前不能往后一样。
税法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管以前的事儿。
比如说,以前有个企业按照当时的税法规定做了一些税务处理,后来税法改了,那不能拿着新税法去要求企业重新处理以前的事儿。
这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呢,要是不这样,纳税人可就蒙圈啦,不知道该咋做才好啦。
(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这就像是新出的手机肯定比旧手机功能更多更好一样。
当新法和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的时候,就得按照新法来。
比如说,在税收征管方面,新的征管法规定了一些新的程序和方法,如果和旧的征管法冲突了,那当然是按照新的来啦,这样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让税法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呀。
(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特别法就像是VIP通道。
对于同一事项,如果特别法有规定,那就优先适用特别法,而不是普通法。
就好比在一个大商场里,有普通的顾客通道,也有VIP专用通道,VIP肯定是优先的呀。
比如在税收中,针对某些特定行业或者特定行为有特别的税法规定,那在处理这些行业或者行为的税务问题时,就优先用这些特别规定啦。
(五)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这是个有点复杂又很有趣的原则呢。
实体税法的话,还是按照旧的规定来处理以前的事情,因为实体的东西比较稳定嘛。
但是程序税法就不一样啦,程序要按照新的规定来。
比如说,以前企业纳税申报的实体要求按照旧税法来,但是如果现在有新的申报程序规定,那申报程序就得按照新的来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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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 四 种学说 。其一 , 诚信类 推说 ” 该学说 认 为因为诚 实信 本法 的 《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税 收征收 管理 法》 以下 简称 《 ( 税收 征管
用 原则可 以适用 于税法领 域 , 故信赖利益 保护原 则可 以类 推适 用 法》不 但没有 对纳 税人信 赖利益特 别保护 , ) 反而通 过若干 条文对
保 护的理 论依据 归结于基本 权利保 障的理论 , 认为 基于对纳税 人 基 本权利 的保 障 ,信赖利 益保 护 原则应 当适用 于税 法 领域 。其
原本享 受税收 优惠待遇 的外 资企业 的信赖利 益受 到了损害 , 了 为 保护外 资的信赖 利益 并满足继 续吸 引外资 的需要 , 法规定 了相 该
利益 保护 的理 论基础 。 保 护 的规定 ,第三 款 是规 定高科 技 企业或 者 国家重 点鼓励 的 行
笔者较 赞 同第四种 学说 , 因为前 三种学 说虽 有可取 之处 , 但 业 , 新法 施 行后 依 旧可 以享受优 惠税 率 。 虽然 这三款 都没 仃 明确
于税法 领域 。其二 , 法律 安定说 ” 该学说 认为 纳税 人信赖 利益 信赖利 益 原9) 以否 定 。 “ , 1J J  ̄N
保护 的对 象无非 是纳税人对 旧法律 状态持续 性 的信 赖 , 防止事 并 后 的法律 溯及 。其三 , 基本权 利 说” 该学 说将纳 税人 信赖 利益 “ , ( ) 国《 一 我 企业 所得税》 中的相 关规 定 2 0 年 新 《 业所 得税法 》 07 企 规定 内外 资企业适 用 同一税 率,
在 德 国、 日本 的税法领 域 中 , 信赖利 益保 护原 则无论 是在 学
赖 利益是 同义语 , 是指纳税人 对税收 法律制度 和法律 规范 的稳定 术 专著 中还 是在 法律 条文 中部有 明确 的阐述 , 更为重 要的 是, 信 性、 持续性 的信任 以及 对具体税 务行政 行为 的信任而 改变 了 自己 赖利 益保护 原则 在上述 国家和地 区的 司法实践 中 , 已经 成为处理 的经济状 态 , 当税 务机 关违背 其承诺 时 , 使纳税 人恢 复到 原有 税 务 行政行 为纠纷 的重 要指 导原 则。 我 国大陆地 区 , 赖利益 为 在 信 的 经济状 态而赋 予 该方的利益 。 ( ) 二 信赖 利益保护原 则适 用 于税 法 的理论 基础 关 信赖 利益保 护原则适 用于税法 的理 论基础 , r 目前学术 界 保护 原 则在税 法 中的适用 , 仅停 留在学者 们的探 究之 中; 仪 在观 行法 律 规范 中, 仅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企业 所得 税法》 以下简称 ( 《 企业所 得税 法》 个 别 问题 中有 所体现 : ) 作为 税收征 管 的实质基
应 的义务 以及违 反义 务的 处罚来 实现 。纳税 人 与税 务机关 在信 的信 赖利 益 , 将增 强纳 税人对 政府 的信赖 感 。再 次, 信赖 利益 将
赖利益保 护关 系中的地位 是不 同的, 法律应 该 向处 于弱势地 位的 保护 原则适用 于税法 是救济 纳税人 权利 的必然要 求, 有把该原 只
纳税 人倾斜 , 止税 务机关 的公权 力凌 驾于纳 税人权 利之 上 。 防 以
达到追 求实质 正义 的 目的。
则适用 到税 法领 域 , 税人 被损 害的信 赖利 益才 能得到 救济 。 纳
二、 信赖 利 益保护 原则 在我 国税 法 中适 用之现 状
通过 以上 的论述 , 笔者认 为税法 中的信赖 利益与 纳税人 的信
四,法治 国家说”该 学说认 为应 当将 诚实信用 原则 的遵守 、 律 关 的过 渡措 施 。 “ , 法 该法第 五十 七 条, 第一款 和 第二款 部 足对 新 法
秩 序的安 定及纳税人 权利 的维护融 合起 来 , 成 为纳税人信 赖 施 行后 对主 要是 外 企的享 受税 收优 惠政策 的纳 税人 进 行存续 性 从而
一
、
信 赖利益 保护 原则之 概述
( ) 赖 利益在税 需要 的。首 先 , 将信 赖利 益保护 原则适 用于
税 法 中的 信赖特指 纳税人 对税 务机 关的信 赖 。 究其 原因 , 税 税法 是 降低征 纳成 本的 必然要求 , 保护 纳税 人的信 赖利 益, 有 将 务机关拥有 普通纳 税人所 不具 有 的信 息 资源 、 组织 资源 , 处于 强 利于 节省 征纳 成本 并形成 征纳 双方共 赢 的局面 。 次, 其 将信 赖利 势地位 , 因此税 务机关对 纳税人 的信赖可 以通过对 纳税人 没定相 益保护 原则适 用于税 法是建 立诚信政 府 的必然要 求, 保护纳 税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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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赖利益 保扩原则在我国 税法中的适用
解 露 露
摘 要 众所周知 , 赖利益 保护 原则是 行政 法上 的重要 原则 。对 于信赖 利益保 护原 则在税 法 中的适 用 , 国大陆地 区尚 信 我 处 于初 步探 索 阶段 。与我 国大陆地 区不 同的是 , 国、 德 日本等 已经将 信赖 利益保 护原 则作 为税 法领域 的重要 原则 加以立 法
确 定并在 司法 实践 中贯彻适 用。 文试通过借 鉴有 关经验 和观 点 , 本 对信 赖利益保 护原 则在我 国税 法 中的适 用提 出若干 建议
关键 词 信 赖利益 税法 纳税 人权 利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0 1-4 ・ 10 -5 22 1)23 3 2 0 于 诚信政 府 的建 设 。因此 ,将信 赖利 益保 护原 则适 用于税 法领 中 图分类 号: 9 2 D 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