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煤矿通风安全-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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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报告批复流程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报告批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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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煤矿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发生,建立全省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正常机制,根据《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以及《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煤矿矿井的通风能力核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煤矿矿井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各州(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煤矿矿井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第二章核定要求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规定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煤矿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可以委托经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核定机构进行。

第五条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范围:(一)正常生产矿井;(二)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矿井的正常生产系统;(三)竣工验收前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

第六条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矿井“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齐全且合法有效;(二)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三)矿井采用机械通风,运转风机和备用风机应具备同等能力;(四)煤矿企业提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新安装的通风机应当提交试运转报告)、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和矿井反风演习报告;(五)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性能可靠;(六)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七)矿井瓦斯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煤矿矿井通风系统状况发生变化的,煤矿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委托核定机构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接受委托的核定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通风能力核定,向煤矿企业提交通风能力核定报告书:(一)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者改变一翼通风系统的;(二)更换矿井主要通风机,对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主要通风机更换了叶片、电动机和改变了动叶、导叶角度的;(三)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的;(四)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五)矿井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六)其他通风条件发生变化的。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Microsoft-Word-文档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Microsoft-Word-文档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Microsoft-Word-文档1992年、1997年,原煤炭部组织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较准确地评价了矿井的生产能力,为规划国家煤炭合理开发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煤炭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有些煤矿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超能力生产,甚至酿成了重大事故。

为了遏制煤矿事故,煤矿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将制止煤矿超能力生产作为重要问题来抓。

因此,如何评价矿井的生产能力,已成为重要的课题,其中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成为问题的焦点。

本文通过分析原煤炭部提出的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公式存在的问题,结合现场实际,就低瓦斯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方法和低瓦斯矿井是否超通风能力生产的评价依据,提出的拙见,供商榷。

1原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公式存在的问题(对于低瓦斯矿井)原公式P=(Q×350)÷(q×K×104)万t/a式中P——通风能力,万t/a;Q——矿井总进风量(通常取上年底的数据),m3/min。

q——矿井日产吨煤的需要风量(通常用上年度的矿井平均需风量除以上年度的矿井平均日产量),m3/t;K——矿井通风系数,大型矿井1.15~1.5;中小型矿井1.2~1.45。

原公式存在的问题:(1)该公式未考虑矿井通风系统的实际通风能力。

公式中的“Q”为上年底矿井实际总进风量。

未考虑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工况调整的因素,即:主要通风机的富裕能力及矿井通风网络的最大通过能力。

(2)该公式不应再取“矿井通风系数”。

在计算矿井需要风量时,已考虑了“矿井通风系数”,该公式重复取“矿井通风系数”,导致计算结果偏小。

2修改意见将公式修改为P=(Q×350)÷(q×104),万t/a式中Q——矿井通风网络的实测最大通风量。

即根据当前的矿井通风网络,在矿井主要通风巷道风速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的条件下,调整主要通风机工况,实测主要通风机的能提供给网路最大风量,m3/min;q——矿井平均日产吨煤的需要风量,m3t。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1. 引言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供应来源,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煤矿通风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合理的通风能力核定标准对于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的相关内容。

2. 标准概述2.1 标准名称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2.2 标准内容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规定了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方法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通风系统的建设和设备配置要求;•通风系统的核定原则;•通风系统的核定步骤和计算方法;•核定结果的评定标准。

2.3 标准适用范围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适用于我国各类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包括煤矿井下和地面的通风系统。

3. 核定原则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原则:3.1 安全性原则通风系统的设计和核定必须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为前提,确保通风系统能够满足煤矿生产和工作人员生活的需求。

3.2 经济性原则通风系统的建设和运行需要考虑经济性,合理利用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3.3 灵活性原则通风系统的设计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煤矿生产的变化和调整。

3.4 可行性原则通风系统的核定结果必须是可行的,能够通过相关设备和技术手段实现。

4. 核定步骤和计算方法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规定了通风系统核定的具体步骤和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4.1 核定前准备工作核定前需要对煤矿的主要参数进行收集和分析,包括煤层的气体含量、温度、压力等数据,煤矿的产量和工作人员数量等情况。

4.2 定压风机选择根据煤矿的通风需求,选择合适的定压风机,并确定其基础参数,如风量、风压等。

4.3 通风系统的设计和配置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设计和配置通风系统,包括主风机、辅助风机、风道和风门等设备的选型和布置。

4.4 核定计算根据煤矿的通风系统设计和参数,进行核定计算,确定通风系统的核定结果。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煤矿通风是矿山安全生产的关键保障。

煤矿通风系统要合理设计、配套完善、操作管理精细,确保矿井内空气的流动和质量达到满足人员作业的需求,并能有效控制瓦斯等有害气体的积聚,保障矿井安全。

在煤矿通风系统的建设和使用过程中,要开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以确保通风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通风能力核定是指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实验、计算等手段,确定矿井通风系统的理论通风量,并评估通风系统的实际通风能力,以检查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在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报告中,含有一些关键的内容,如:
1. 煤矿基本情况
包括矿井名称、所属公司、矿井地址、矿井负责人、通风系统使用年限等信息。

2. 通风系统概要
内容包括通风主筒、副井、回风井、风机等通风系统组成部分和参数,包括关键参数如风量、风压、电机功率等。

3. 煤矿通风系统的运行指标
这些指标包括风量、风压、洁净系数、风道阻力、电机负载等数据指标,需要在通风系统运行中进行实测,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

4. 煤矿通风系统设计总量的核实
该部分主要是通过计算确定通风系统的设计风量,按照相关标准对计算结果进行核对和调整,确保通风设计总量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5. 实测通风量核实
实测通风量是指在实际操作中实时测量风井内的风压、风量等指标数据。

通过对实际操作中的数据进行核定,确定通风系统的实测通风量,以便对矿井通风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总之,通风能力核定报告是煤矿通风系统的关键文件之一,对确保矿井的安全、提高通风系统的可靠性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煤矿企业应注重通风能力核定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是煤矿生产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风系统的合理设计和运行对于保障矿井内安全生产和工人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煤矿通风系统的有效运行,必须对其通风能力进行核定,并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管理和维护。

首先,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确保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运行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其次,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应当综合考虑矿井的地质条件、采煤工艺、瓦斯涌出量、矿井深度等因素。

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运行必须充分考虑到矿井内部的气体分布情况,确保矿井内空气的流通和氧气的供应充足,防止瓦斯积聚和煤尘爆炸的发生。

另外,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还需要考虑到矿井内的人员和设备运行的需求。

通风系统必须能够有效地排除矿井内的有害气体,保障矿工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通风系统还需要为矿井内的设备运行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

最后,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还需要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

矿井通风系统的运行情况需要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通风系统的运行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的问题。

同时,对通风设备和管道等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通风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总之,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标准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行。

只有确保通风系统的有效运行,才能保障煤矿内的安全生产和工人的健康。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3. 主风机和辅助风机的风量:根据矿井的深度、坡度和通风系统的布置等因素,确定主风 机和辅助风机的风量要求。
4. 风流分配和平衡:根据矿井的布局和工作面的位置,确定通风系统中各个风流分支的风 量分配和平衡要求。
5. 通风系统的风速和风压: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工作面的需要,确定通风系统中的风速和风 压要求,以保证工作面的安全和舒适度。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国家和具体的煤矿情况而有所不同 。煤矿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以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工作面的安全。
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是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制定的 通风系统能力核定的标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1. 煤矿通风系统的总风量:根据矿井的规模、产量和工作面数量等因素,确定煤矿通风系 统的总风量要求。
2. 工作面风量:根据煤矿工作面的长度、宽度、采煤机数量和工作面人数等因素,确定每 个工作面所需的通风风量。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报告背景煤矿是我国主要的能源供应来源之一,但由于煤矿井下环境复杂,通风不良容易引发一系列安全问题。

因此,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是确保矿井安全运营的必要步骤。

能力核定的意义通风能力核定是指对煤矿井下通风系统进行量化测定和分析,以确定其在不同情况下的通风能力。

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煤矿生产需求,保证井下工作面达到预定的瓦斯和粉尘安全指标,同时确保矿工在井下工作的健康和安全。

通风能力核定能够帮助煤矿有效规划生产和工作,以保证矿井的正常生产和矿工的安全,减轻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损失。

同时,在通风系统存在问题时,通风能力核定可帮助煤矿找到并解决问题,以确保煤矿通风系统正常运转。

能力核定的实施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应该由有资质的通风专家进行,确保测定结果真实可靠。

其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确定测量范围首先,应确定需要测量的通风系统范围。

应包括煤矿的主要通风系统,如主风井、辅风井、通风巷道等。

2.选择测量方法在确定测量范围后,需要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

通风能力核定的测量方法有多种,如风量计法、测压法、正压法等。

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法。

3.布置测量点为保证测量结果准确可靠,应在煤矿通风系统中合理布置测量点。

一般应在主要通风风道的进出口处、主要分支风道进出口处、通风机室、井口等处进行测量。

4.测量数据处理测量数据处理是通风能力核定的重要步骤。

将测量所得的数据进行计算,得到通风系统风量、风压、速度等参数。

根据这些参数,可以评估煤矿通风系统的通风能力。

5.编制报告根据测量数据和处理结果,编制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报告应包括通风系统测量结果、评估结论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结论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和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必要过程。

通过正确的方法和技术,能够评估煤矿通风系统的通风能力,为后续煤矿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煤矿应该定期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并按照报告中的改进建议,适时进行调整和改善。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井工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的条件、要求、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矿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aq1028-xx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56-xxq/jmj1.0001-xx煤矿矿井风量计算方法q/jmj1.0006-xx局部通风机管理标准3术语和定义通风能力核定矿井通风动力、通风网络、用风地点有效风量、稀释瓦斯所能满足的正常年生产煤量。

有效风量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之总和。

通风需风系数平衡矿井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匀等因素而采用的系数。

3.4通风能力系数根据矿井等积孔平衡矿井产量,并结合当地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恰当选取确保矿井通防安全的系数。

4核定要求4.1矿井每年应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4.2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应及时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3矿井更换主要通风机,对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主要通风机参数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4采掘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5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6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矿井,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7矿井有多个独立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能力之和。

矿井应按照每一通风系统能力合理组织生产。

5核定条件5.1矿井应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安全监控及抽采系统。

5.2矿井应采用机械通风,运转风机和备用风机应具备同等能力,矿井主要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5.3矿井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可靠。

5.4矿井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方法

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方法

煤矿矿井通风能力合理核定新方法1、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

2、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方法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通风能力之和。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采用总体核算法或由里向外核算法计算。

1) 总体核算法,该方法适用于产量在30万t/a 以下矿井(1) 公式一 (较适用于低瓦斯矿井):P =Q ×350/(q ×k ×104)(万t/a) (2-8) 式中 P ——通风能力,万t/a ;Q ——矿井总进风量,m 3/min ;q ——平均日产一吨煤需要的风量,m 3/t ;K ——矿井通风系数。

取1.3~1.5,取值范围不得低于此取值范围,并结合当地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恰当选取确保瓦斯不超限的系数。

进行q 计算时,首先应对上年度供风量的安全、合理、经济性进行认真分析与评价,对上年度生产能力安排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分析与评价,对串联和瓦斯超限等因素掩盖的吨煤供风量不足要加以修正,q 计算应考虑近三年来的变化,取其合理值。

(2) 公式二(较适用于高瓦斯、突出矿井和有冲击地压的矿井):43500.092610Q P q K ´=´å相 (2-9)式中 P ——通风能力,万t/a ;Q ——矿井总进风量,m 3/min;0.0926——总回风巷按瓦斯浓度不超0.75%核算为单位分钟的常数;K å——综合系数,K K K K K =å瓦漏备产,K å取值见表2-2。

q 相——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m 3/t ;在通风能力核定时,当矿井有瓦斯抽放时,q相应扣除矿井永久抽放系统所抽的瓦斯量。

q 相取值不小于10,小于10时按10计算。

扣减瓦斯抽放量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与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无关的抽放量不得扣减(如封闭已开采完的采区进行瓦斯抽放作为瓦斯利用补充源等);② 未计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算范围的瓦斯抽放量不得扣除;③ 扣除部分的瓦斯抽放量取当年平均值;④ 如本年进行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取本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本年未进行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取上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新标准)矿 井 通 风 能 力 核 定

(新标准)矿 井 通 风 能 力 核 定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一、矿井通风概况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边界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新、老副井两个井筒进风,老副井净直径4.5米,新副井净直径6.0米;上、下组煤两座风井回风,上组煤风井直径3米,垂深87.54米,下组煤风井直径4米,垂深83米。

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矿井采用两个进风井(老、新副井)进风,两个回风井(上、下组煤风井)回风;老副井主要服务于上组煤-120m水平的六采区、-400m水平的八采区,新副井主要服务于下组煤-280m水平的西三、西四、东三采区及-480m水平延深的西五采区,上、下组煤分别有独立的回风系统,故矿井上、下组煤通风系统相对独立;矿井各采区内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各用风地点无角联通风线路,进回风线路干、支清晰,通风网络合理、稳定。

2009年8月矿井总进风量7983m3/min,总排风量8376m3/min,计算需要风量7573m3/min,矿井有效风量7335m3/min,有效风量率87.6%;其中:上组煤总进风2440m3/min,总排风量2558m3/min,有效风量2233m3/min,计算需要风量2342m3/min;下组煤总进风量5543m3/min,总排风量5818m3/min,有效风量5102m3/min,计算需要风量5231m3/min。

矿井分三个水平开采,第一水平为-120m水平(现生产水平),第二水平为-280m水平(现生产水平);为提高矿井提升及抗灾能力,矿井于1997年进行了技术改造,矿内施工一座新副井(立井),井底标高为-280m,第三水平为-480m水平,即矿井下组煤主要延深水平,现正在开拓施工。

矿井及生产采区实现了分区通风,无风量不足的生产作业地点,2009年8月全矿井共有生产采区6个,其中:上组煤2个生产采区(1个生产,1个准备),布置有1个采煤工作面,4个掘进工作面,5个机电硐室, 1个井下爆炸材料库,1个其它工作地点;下组煤6个采区(3个生产,2个准备,1个开拓),布置有2个采煤工作面,1个备用工作面,8个掘进工作面,5个机电硐室,1个井下爆炸材料库,3个其它工作地点。

(参考资料)AQ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参考资料)AQ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AQ XXXX —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Check and ratify standard of mine ventilation ability(送审稿)2008年11月19日发布 2009年01月01日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ICS A备案号:AQ1056—2008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要求及条件 (2)5 核定方法 (2)6 煤矿通风能力验证 (11)7 通风能力确定 (11)附录A(资料性附录)通风能力核定程序 (12)附录B(资料性附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内容 (13)IAQ1056—2008II 前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以风定产”等煤矿瓦斯治理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制定的《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制定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此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司、山东省煤炭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国新、刘福广、侯登双、陈成星、韩学海、吕学强、安伯超、鹿洪有、宋伟、孙庆鹏、崔晓明、张国玉、来庆新、王雨君、李迅。

AQ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报批稿)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井工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的条件、要求、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具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井工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1. 简介煤矿的通风系统对于保证矿井内空气质量和煤炭生产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煤矿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矿工的安全,需要制定一套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本文档介绍了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的主要内容。

2. 标准背景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是中国煤矿通风领域的重要标准之一。

该标准由中国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制定,于2008年发布。

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规定煤矿通风系统的核定方法和要求,以确保矿井内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同时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该标准适用于煤矿通风系统的核定,包括矿井通风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监测等各个环节。

通过该标准的执行,可以更好地保证煤矿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矿井内空气质量,预防和控制矿井事故的发生。

3. 标准内容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该标准具体规定了煤矿通风系统核定的一般方法和技术要求。

其中包括通风参数的测定方法、矿井通风系统的结构参数的确定方法、通风系统的设计方法等。

通过明确通风系统核定的具体方法,可以有效地评估矿井内空气流动性能,为通风系统的运行提供依据。

3.2 通风系统核定指标该标准规定了煤矿通风系统核定的指标和要求。

主要包括通风风量、气流速度、氧浓度、含尘量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合理设置通风系统核定指标,可以保证矿井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防止有害气体积聚和煤尘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3.3 核定结果的评价该标准规定了煤矿通风系统核定结果的评价方法和标准。

通过对核定结果进行评价,可以判断通风系统的工作效果是否符合要求,进一步优化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运行。

4. 标准应用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作为煤矿通风系统的重要依据,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它可以在以下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标准规定了通风系统的设计方法和要求,可以作为煤矿通风系统设计的参考依据。

通风能力核定说明书

通风能力核定说明书

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及《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第104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的要求,落实“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措施,加强煤矿通风管理,指导煤矿科学组织生产,规范煤矿生产行为,有效促进煤矿提高通风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受山西东辉集团邓家庄煤业有限公司委托,我院于2011年5月25日—2011年6月25日对山西东辉集团邓家庄煤业有限公司通风能力进行了核定。

接受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委托后,我院按通风能力核定工作要求,组织具有核定资质的核定人员收集相关支持性文件、编制收集资料清单,制定现场调查表,为现场调查做准备;同时按规定要求组建了核定小组,核定人员针对矿井的实际情况,逐项收集资料,填写现场情况表,分析现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转入室内工作后,核定小组根据收集的资料进行归纳整理,按《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的要求编写了本报告。

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1、《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5、矿井有关监测检验报告;6、《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与管理指南》;7、MT/T440-2008《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方法》;8、《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通风能力根据国家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的有关规定,按照矿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山西东辉集团邓家庄煤业有限公司通风能力为156.8万吨/年。

第二章矿井基本概况第一节矿井概况山西东辉集团邓家庄煤业有限公司位于山西河东煤田中部,行政区划属柳林县孟门镇管辖;矿区距柳林县城2 0 k m,距成家庄5 k m,有沥青公路与成家庄相连,成家庄到柳林有三级公路相连,之后有3 0 7国道、柳林——太原高速公路直通汾阳、陕西,交通运输条件便利。

莒山煤矿矿井通风能力分析与核定

莒山煤矿矿井通风能力分析与核定

2021年4月2021年第4期中国煤矿开采地质条件千差万别,不同产量、不同位置、不同区域工作面所需风量各有差异,因此合理的通风能力对矿井安全生产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1-3]。

本文分析了莒山煤矿矿井通风能力,为后续通风能力设计提供参考。

1矿井通风情况莒山煤矿是山西兰花集团在产主力矿井之一,矿井设计年生产能力为9×105t ,3#,9#与15#煤层为可采煤层,单工作面开采。

目前进行下组煤水平延深项目建设,9#煤层与15#煤层联合布置,投产后进行9#煤层开采,15#煤层主要构成回风系统,井底布置有主要硐室。

矿井现有通风方式为中央分列式,采用机械抽出通风,主副斜井及矸石井为进风井,回风井为立井。

矿井总进风量3766m 3/m i n ,总回风量3896m 3/m i n ,矿井计划风量2808m 3/m i n ,有效风量3570m 3/m i n ,有效风量率89.41%,矿井负压1450Pa ,矿井通风总等积孔为2.03m 2。

2矿井所需风量分析莒山煤矿所开采的煤层为低瓦斯煤层,理论设计年生产能力为9×105t ,2019年计划产量为5.5×105t /a ,根据A Q 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采用“由里往外”的核算法进行核算。

综合考虑矿井现有的采掘接续情况,对通风设备提供给主要开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各硐室等主要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理论核算,最终确定矿井实际用风量。

生产过程中矿井所需要的风量可按式(1)计算:Q ≥(∑Q 采+∑Q 备+∑Q 掘+∑Q 硐+∑Q 其他)×K ,(1)式(1)中,Q 为矿井需风量,m 3/m i n ;∑Q 采为工作面所需要的风量,m 3/m i n ;∑Q 备为备用工作面所用风量,m 3/m i n ;∑Q 掘为掘进面所用风量,m 3/m i n ;∑Q 硐为硐室实际需要风量,m 3/m i n ;∑Q 其他为其他用风场所实际需要风量,m 3/m i n ;K 为煤矿通风安全系数,莒山矿采用机械抽出式通风,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取1.15。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一、矿井概况1、山西潞安集团和顺李阳煤业有限公司位于和顺县城北约10km的李阳镇温源村—三奇村—李阳村一带,始建于1991年,2003年投产,原生产能力90万吨/年,现属于基建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年。

行政区划隶属于和顺县李阳镇管辖。

其地理坐标为:东经113°35′17″—113°38′24″,北纬37°22′51″—37°25′24″。

批准开采8、9、15号煤层,主要开采15号煤层。

2、矿井现有开拓方式为斜井——立井混合开拓方式,有两个斜井,以及两个立井。

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倾斜长壁综采放顶煤、全部垮落式管理顶板。

二、通风系统1、矿井现采用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通风。

即现有两个进风斜井,一个进风立井,以及一个回风立井。

2、矿井风量①、现矿井总进风为m³/min,总回风为4800m³/min.主要通风机排风量为m³/min,矿井有效风量为,有效风量率为86.5%,符合规程规定。

②、通风路线:旧采区150105工作面通风路线:主斜井、进风斜井→1020水平运输大巷→皮带上山、轨道上山→150105风巷、150105存矸巷→150105运巷、150105高抽巷→105150回风顺槽→回风上山下部→旧采区回风通道→1020水平回风→总回风150103工作面通风路线图:混合斜井、进风斜井→1020水平运输大巷→皮带上山、轨道上山→150103运巷→150103高抽巷、150103瓦排行、150103回风巷→15103总回风→回风上山下部→旧采区回风通道→1020水平回风→总回风新采区15101工作面通风路线图:副立井→井底车场、4#-5#交叉点→+1024水平轨道运输大巷、+1024水平胶带大巷→一采区辅助运输下山进风、一采区胶带运输下山进风→2#联络巷→15101运巷、15101运巷绕道→15101高抽巷、15101回风巷→15101施工巷→总回风3、我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由北京煤海精卫科技有限公司对全矿进行了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三、主要通风机情况目前运转的主扇风机型号为VMVF-3200/1800-1H,额定功率为1400KW;风机负压为2260-3350pa;叶片角度为+34.5°;吸风量为12750-22680m³/min,电压为10000V;电流为103.8A;实际功率为KW;矿井等积孔为1.88㎡。

1通风能力核定

1通风能力核定

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及《煤矿安全规程》<2018版)第104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的要求,落实“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措施,加强煤矿通风管理,指导煤矿科学组织生产,规范煤矿生产行为,有效促进煤矿提高通风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受山西东辉集团邓家庄煤业有限公司委托,我院于2018年5月25日—2018年6月25日对山西东辉集团邓家庄煤业有限公司通风能力进行了核定。

接受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委托后,我院按通风能力核定工作要求,组织具有核定资质的核定人员收集相关支持性文件、编制收集资料清单,制定现场调查表,为现场调查做准备;同时按规定要求组建了核定小组,核定人员针对矿井的实际情况,逐项收集资料,填写现场情况表,分析现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转入室内工作后,核定小组根据收集的资料进行归纳整理,按《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的要求编写了本报告。

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1、《煤矿安全规程》<2018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5、矿井有关监测检验报告。

6、《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与管理指南》。

7、MT/T440-2008《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方法》;8、《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通风能力根据国家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的有关规定,按照矿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山西东辉集团邓家庄煤业有限公司通风能力为156.8万吨/年。

第二章矿井基本简况第一节矿井简况山西东辉集团邓家庄煤业有限公司位于山西河东煤田中部,行政区划属柳林县孟门镇管辖;矿区距柳林县城 2 0 k m,距成家庄5 k m,有沥青公路与成家庄相连,成家庄到柳林有三级公路相连,之后有3 0 7国道、柳林——太原高速公路直通汾阳、陕西,交通运输条件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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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矿井通风能力发 生变化的,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在30 日内核定完成:①通风系统发生变化;②生产工 艺发生变化;③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 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④实施政建、扩建、技 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⑤其他影响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监察、 组织指导全国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6)从事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核定工作中要严格执 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 正、实事求是地开展核定工作,并对核定结果负 责。对在矿井通风能力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 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方法 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
2)较适用于高瓦斯、突出矿井和有冲击地压的 矿井。
在通风能力核定时,当矿井有瓦斯抽放时, 应扣除矿井永久抽放系统所抽的瓦斯量。的取值 不小于10,小于10时按10计算。扣减瓦斯抽放量 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与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无关的 抽放量不得扣减(如封闭已开采完的采区进行瓦 斯抽放作为瓦斯利用补充源等)。
重点和难点
1、总体验算法核算矿井通风能力; 2、由里向外法核算矿井通风能力。
【任务内容及要求】
1、了解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要求; 2、熟悉矿井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内容; 3、掌握总体验算法核算矿井通风能力; 4、掌握由里向外法核算矿井通风能力。
【相关知识】
1.矿并通风能力核定的要求及内容 (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
按采煤、掘进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巷道等用 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现有通风系统必须保证各 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矿井通风能力计算 按照矿井总进风量与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需风
量(有效风量)计算出采掘工作面个数(按合理 采掘比、),取当年度每个采掘工作面的计划产 量,计算矿井通风能力。
关于矿井通风能力计算的规定: ①根据矿井各个用风地点的需要风量,从矿井总 进风量中合理分配,分配时应该考虑矿井通风系 数,最后确定矿井各个采掘作业地点的个数。 ②根据最后确定矿井各个采掘作业地点的个数, 以及当年各个采掘工作面的计划产量,计算矿井 通风能力。
(试行)》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 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各级煤炭行业管理 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 企业按照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的 监督管理。
(2)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通风系统 的合法生产矿井为单位。
(3)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程序、组织与核准, 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 核定的若干规定》[发改运行(洲)2544号3(以下简 称《若干规定》)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机关审查核准矿井通风能力后,要将结果抄送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一个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 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通风能力之和。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采用总体核算法或由 里向外核算法计算。
(1)总体检算法 产量在30万t/a以下的矿井可使用本法。 进行q的计算时,首先应对上年度供风量的
安全、合理、经济性进行认真分析与评价,对上 年度生产能力安排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分析与评 价,并对串联和瓦斯超限等因素掩盖的吨煤供风 量不足要加以修正,q的计算应考虑近3年来的变 化,取其合理值。
②未计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算范围的瓦斯抽放 量不得扣除。 ③扣除部分的瓦斯抽放量取当年平均值。 ④如本年进行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取本年矿 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未进行完矿井瓦斯等级鉴 定的,取上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2)由里向外核算法 产量在30万t/a以上矿井可使用本法。 生产矿井需要风量
情境三:矿井通风基本技能训练
任务一: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教学内容
1、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要求及内容; 2、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方法;
知识目标
1、了解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要求; 2、熟悉矿井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内容; 3、掌握总体验算法核算矿井通风能力; 4、掌握由里向外法核算矿井通风能力。
技能目标
掌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方法,从而针对不同 矿井进行通风能力的核算和确定通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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