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什么是指反倾销与反补贴
什么是指反倾销与反补贴反倾销与反补贴一、什么是反倾销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
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什么是反补贴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
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三、反倾销与反补贴对维护对外贸易的重要意义(1)反倾销与反补贴是国家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可以克服行政手段的任意性。
(2)由于倾销与补贴都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国家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可以制止不公平交易,规范贸易竞争行为。
(3)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4)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限制进口,合理调节进出口贸易,避免对外贸易损失,保护本国工业。
(5)反倾销与反补贴也是适应国际间发展贸易关系的需要,对维护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反补贴的种类临时措施是为顺利进行继续调查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关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
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表明其对补贴的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结论,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
承诺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自愿承诺的情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消或限制等情况。
反补贴税征收是指调查机关在仲裁时最终确定征收反补贴税。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在中国国际贸易法中,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用于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损害。
本文将对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进行详细阐述。
一、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一个国家的出口商品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个国家市场,对本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时,被进口国采取的一种贸易救济手段。
1.调查程序根据中国国际贸易法第1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包括调查启动、立案、调查、裁定等步骤。
首先,有关方可提起申请,启动调查程序。
进口国商务部将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相关方将被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最终,商务部将发布调查结果和裁定意见。
2.反倾销税的征收当反倾销调查确认存在倾销行为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时,进口国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征收旨在使进口商品的价格接近公平价值,同时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二、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是指当一个国家的出口商品受到其他国家政府提供的补贴或优惠待遇,导致其价格低于应有的市场价值,对受害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时,受害国可采取的一种贸易救济手段。
1.调查程序中国国际贸易法第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了反补贴调查的程序。
与反倾销调查类似,反补贴调查的程序包括调查启动、立案、调查、裁定等步骤。
进口国商务部将根据受害产业的申请,审核相关材料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相关方将被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最终调查结果将由商务部发布,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补贴措施进行裁定。
2.补贴措施的取消或限制当反补贴调查确认存在补贴行为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时,受害国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要求补贴措施的取消或限制。
这旨在恢复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三、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重要性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在中国国际贸易法中具有重要作用,以下是其重要性的几个方面:1.保护国内产业倾销和补贴行为可能使国内产业面临不公平竞争,经济受到严重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倾销和反倾销到底是指什么
倾销和反倾销到底是指什么在现实⽣活中我国进⼝的商品是⾮常多的,向我国出⼝商品的,不得有倾销的⾏为,倾销⾏为对我国产品的损害是⾮常⼤的,那么倾销和反倾销到底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倾销和反倾销到底是指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价格进⼊中华⼈民共和国市场,反倾销是指对倾销⾏为采取的反制措施。
《中华⼈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条进⼝产品以倾销⽅式进⼊中华⼈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第三条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价格进⼊中华⼈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
符合商品倾销条件有哪些偶然性倾销通常指因为本国市场销售旺季已过,或公司改营其他在国内市场上很难售出的积压库存,以较低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抛售。
由于此类倾销持续时间短、数量⼩,对进⼝国的同类产业没有特别⼤的不利影响,进⼝国消费者反⽽受益,获得廉价商品,因此,进⼝国对这种偶发性倾销⼀般不会采取反倾销措施。
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是指以低于国内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达到打击竞争对⼿、形成垄断的⽬的。
待击败所有或⼤部分竞争对⼿之后,再利⽤垄断⼒量抬⾼价格,以获取⾼额垄断利润。
这种倾销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破坏国际经贸秩序,故为各国反倾销法所限制。
长期性倾销是指⽆期限地、持续地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商品。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价格进⼊中华⼈民共和国市场,反倾销是指对倾销⾏为采取的反制措施。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我国反倾销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浅析我国反倾销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一、我国反倾销法律中因果关系的规定我国自 1997 年对新闻纸实施第一起反倾销调查起,截至 2006 年 6 月,我国共发起反倾销调查 45 起,对 34 起反倾销案件作出裁决或终止调查。
实际上,我国反倾销条例中对因果关系条款的规定不甚清晰,就已经被许多国家抓住了“把柄”,使得某些西方国家控诉我国的因果关系条款缺乏可预见性,违背 wto 透明度原则而主张不予适用,这就导致我们不能及时有效地运用反倾销手段以保护我国的产业利益,这样的教训是惨痛的。
现有的对因果关系的规定体现在 2001 年 12 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 2003 年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中。
但遗憾的是,这两个法律文件关于因果关系的规定都十分简单、抽象,而2004 年修订的《反倾销条例》也没有对因果关系的问题加以改进。
与 wto《反倾销协议》不同,《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均没有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作出专门的规定。
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中国立法不重视因果关系,事实上《反倾销条例》中有多个条款从申请、立案、裁决等不同方面明确提出了对因果关系的要求。
比如第 15 条规定申请书应当附具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第 24 条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
另外。
《反倾销条例》还在第 8 条中规定:“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倾销因素归因于倾销”。
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5 条、第 6 和第 7 条这三个条款则分别对确定因果关系必须审查的肯定性因素、审查倾销产品数量和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应考察的因素,以及审查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冲击的因素进行了规定。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 8 条对“非归因于”要求的规定过于简单,而且原则、抽象,既未列明应考察的其他无关因素,也没有说明适用“非归因于”的方法。
反倾销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竞争的加剧,反倾销案件日益增多。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以中国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为例,对反倾销案件的法律依据、程序、判决结果及影响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背景1. 倾销行为太阳能光伏产业作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
然而,欧盟太阳能光伏产业同样具备一定规模。
在市场竞争中,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市场产生了冲击。
2011年,我国企业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指控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市场存在倾销行为。
2. 调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倾销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商务部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情况、价格、产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
3. 调查结果经过调查,商务部认定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市场存在倾销行为,并决定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三、法律分析1. 反倾销法律依据我国反倾销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2. 倾销行为的认定在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中,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规定,认定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存在倾销行为。
具体表现在:(1)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2)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3)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其出口到其他市场的价格。
3. 损害的认定在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中,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认定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具体表现在:(1)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市场份额造成冲击;(2)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的生产和销售造成了不利影响;(3)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就业和投资造成了负面影响。
跨境电商如何应对不同的反倾销条例
跨境电商如何应对不同的反倾销条例在全球化的经济浪潮中,跨境电商作为国际贸易的新兴力量,正展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
然而,在跨境电商拓展国际市场的过程中,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条例犹如一道道关卡,给企业带来了诸多挑战。
为了在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环境中稳健前行,跨境电商必须深入了解并灵活应对这些反倾销条例。
反倾销条例,简单来说,就是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对来自其他国家的被认为以低于正常价值销售的产品所采取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
当跨境电商的商品被认定为存在倾销行为时,可能会面临高额的反倾销税,这无疑会大大增加企业的成本,削弱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首先,跨境电商要深入了解目标市场的反倾销条例。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法规存在差异,其认定倾销的标准、调查程序以及处罚措施都不尽相同。
因此,企业需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资源,研究目标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密切关注政策的变化。
可以通过咨询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贸易协会或者政府相关部门,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同时,利用互联网资源,关注行业动态和案例分析,从中汲取经验教训。
其次,建立完善的价格策略是应对反倾销的关键。
跨境电商要确保产品的出口价格合理、公正,避免被认定为低于正常价值销售。
在制定价格时,要充分考虑生产成本、运输费用、营销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空间。
同时,要对竞争对手的价格进行监测和分析,了解市场价格水平,避免价格过低而引发反倾销调查。
此外,还可以根据不同市场的需求和价格敏感度,灵活调整产品组合和定价策略。
优化供应链管理也是跨境电商应对反倾销的重要举措。
通过与优质的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原材料的稳定供应和质量可靠,降低生产成本。
同时,优化物流配送环节,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物流合作伙伴,降低运输成本。
加强对供应链的监控和管理,提高整个供应链的效率和透明度,以便在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清晰、准确的成本数据,证明产品价格的合理性。
再者,跨境电商应积极参与反倾销调查的应诉工作。
第十八章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2.自行立案 自行立案就是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诉的情况下, 反倾销或反补贴主管机关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进口 产品构成倾销、补贴时,作出反倾销或反补贴决 定的行为。适用条件: (1)当事人没有提起申诉; (2)反倾销和反补贴主管机构已经掌握充分 的证据证明某一进口存在倾销或补贴; (3)只能由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主管机关决定。
③对建立国内工业的实质阻碍(Material Retarda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dustry)
指因为国外产品的倾销,而使进口国的某一新的 工业不能建立。
3.倾销与其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反倾销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倾销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即可,至于二者之间是 否内在、本质联系,是否主次关系,这对于反倾销 机构反倾销措施来讲,是无关紧要的。
(2)出口价格(export price)。出口价格也 就是被诉产品在进口国(即反倾销调查国)市场上 的销售价格。
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有二: ①销售价格。即产品实际销售的价格。 ②推定出口价格(Constructed Export Price)。欧盟的法律对此作了规定,即在一定条 件下可以依据某种合理基础,确定产品的出口价格。 2.倾销损害 从国际反倾销法的规定来看,倾销的损害主要 涉及损害对象、损害形式两大问题。 (1)损害对象 国际上通常将其界定为“国内产业”。
四、倾销、补贴的利弊 (一)倾销、补贴的作用 1.有利于进口国的竞争 2.有利于进口国的消费者 3.暂时性倾销符合市场规律 4.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属于国际贸易壁垒的范畴 (二)倾销、补贴的危害 1.对出口国的损害 由于倾销企业具有经济上的有利地位,导致国内 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失去国外市场。 2.对进口国的损害 (1)直接的损害 使进口国生产与所倾销产品相同的产品的那些企 业或行业受到严重的冲击、产品滞销、生产下降、 市场萎缩,甚至企业破产或行业的崩溃。
反倾销措施的规避与反规避
反倾销措施的规避与反规避――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华、李先云一、中国贸易救济法有关规避和反规避的规定二、美国反规避的法律规定三、欧盟的反规避措施四、乌拉圭回合有关反规避的谈判五、中国开展反规避调查的必要性和存在的困难反倾销措施的规避和反规避是西方反倾销法的新的发展,目前已经有若干WTO 成员制定了有关反规避的规则。
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1)在进口国或在第三国加工、组装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
这一标准主要要看增值的幅度。
(2)对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只进行轻微的加工或改造,继续向原进口国出口。
(3)在原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基础上发展所谓“后期产品”,继续向原进口国出口。
(4)由出口商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
(5)被征收较高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公司通过被征收较低的反倾销税的公司向原进口国出口。
由于各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对于规避和反规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目前WTO对规避和反规避没有作出规定。
但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规避和反规避的谈判是最具争议的问题。
从各国的建议来看,最重要的是,反倾销税的救济作用不能被消减。
一、中国贸易救济法有关规避和反规避的规定(一)、中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我国《对外贸易法》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第三十七条规定:“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三)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四)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五)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六)为执行本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七)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
我国反倾销制度介绍(上)
查 机关可 以依 照条例的规定 进行调 查 ,并采取反 倾销措施 。所以在我 国采 取反 倾销 措施 必 须满 足3 个基 本条 件 ,即 ( ) 国外进 口产品存 1 在倾 销 : ( )国 内相 关产 业遭 受 2
倾销等法律 手段作 为世 贸组 织允 许
及 国 际 通 行 的 维 护 公 平 竞 争 的 手 段 ,应 当成 为我国政府和 产业界 优 先考虑和选择的措施 。
反 倾 销 和 反补 贴 条例 》 的 出
产 品出 口到第 三国的可 比价格或者 以产品的生 产成本加合理 费用 、利 润 为正 常价 值 ( 所谓 的结 构 价 即
格): 根据 《 反倾 销条例》 的规定 ,
一
、
瘦国对 外 国进 口产品开展反倾
采取反倾销措施应 具
堑的 工作就 已正 式启动 。中国 曼倾销 申诉案 ,是对美 国、加
构 价 格 作 为 某 一 产 品 的 正 常 价
值。
目前 ,很 多人 对倾 销 的概 念
有一 种误解 ,即认 为只有 当 国外
进 口产 品比 国内 同类 产 品价格 低
时才是倾销 。根 据上 述 的介绍 ,
我 们知道 所谓倾 销并 不 是将进 E l
产品价格 与进 口国同类 产品价 格 相 比 ,而是与 出 E 国 国内的销 售 l 价格或 其 向第 三 国出 口的价格 或 者是结 构价格 相 比 ,如 果低于 其 国 内价格 或 低于 向另一 国的 出 1 3 价格或者 结构 ,就存在倾销 。 ()确定 了被调查产品的正 2 常价 值后 ,就必须 确定 被调查 产
阳韩 国的新 闻纸倾 销案件开 展
量,并作出肯定性最终裁定 。
{国现正逐 步履行 入关后 的降 ]
反倾销价格承诺规则
反倾销价格承诺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证反倾销措施合理、有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作出接受、改变或者终止价格承诺的决定,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价格承诺,是指出口商、生产商向调查机关自愿作出的,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被调查产品并经调查机关接受而中止或终止调查的承诺。
第三条出口商、生产商可以向调查机关提出价格承诺申请,调查机关也可以向出口商、生产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第四条调查机关不得强迫有关出口商、生产商作出价格承诺。
出口商、生产商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得对其倾销及倾销幅度的确定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条反倾销调查中,价格承诺的提出不得晚于初步裁决公告后四十五日。
复审调查中价格承诺的提出应当依据复审调查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
在特殊情况下,经调查机关允许,价格承诺可以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时间提出。
第六条反倾销调查中,在对倾销和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决前,调查机关不得向出口商、生产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或者接受其提出的价格承诺。
第七条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包含保密信息的,可以向调查机关提出保密申请,说明需要保密的理由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
第八条调查机关收到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后应当将非保密文本送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评论。
第九条调查机关在考虑是否接受价格承诺时,可以审查下列因素:(一)是否可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二)是否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监控;(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四)提出价格承诺申请的出口商、生产商在调查期间的合作程度;(五)是否存在规避的可能性;(六)调查机关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因素。
第十条调查机关认为出口商、生产商作出的价格承诺可以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对提出价格承诺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反倾销调查。
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调查机关予以公告。
反倾销什么意思_反倾销是好还是不好
反倾销什么意思_反倾销是好还是不好这篇反倾销什么意思反倾销是好还是不好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反倾销什么意思反倾销是好还是不好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反倾销是什么意思?1、反倾销是什么意思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2、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3、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4、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低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5、法律主观:反倾销指我国对倾销的外国商品实施的进行反制的相关措施,包括增加附加税等。
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反倾销是什么意思反倾销是什么意思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法律分析:反倾销是对外国产品在我国市场上的倾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
论我国反倾销基本法律制度
销调 查 , 它 们 已成为我 国扩 大 出口的 “ 拦路虎 ” 。与此 同时, 外 国 况而 预先 作出规定 。 因此 , 有必 要规 定反倾销 法 的基本 原则 以协
的许多产 品也 以倾销 的方式打入我 国市场 , 对 我 国的相 关产业造 调并 弥补 法律条 文间 的冲突 和漏 洞。我 国反 倾销法 的基本 原 则
用反 倾销措 施等 原因造 成损害 。反倾销法 的 目的和任 务 是我 国
一
、
( 一) 我 国反倾销 法 的背景和 意 义
反倾销 实践 的指导 依据 。 我 国有关部 门在进行 反倾 销立案 时 , 必
在经济全 球化 的趋 势下 , 我国积 极参 与国际经 济大循 环 。 近 须 以此 为依据 , 并 贯穿于 整个反倾 销调 查过程 中 。平竞 争与公平 贸 易原则 、 合 理实施 反倾销 措施 原则 、 透 明
度原则 和对 等原则 。 二、 我 国反倾 销实体 法
( 一) 倾 销 的 确 定
据 世界 贸易组 织统计 , 从 l 9 9 5 年 1 月1 日到 2 0 0 5年 1 2月
投诉 国家 由发达 国家 向发展 中 国家扩大 ; ( 4 ) 对 我 国外 贸企 业不
公正 性 明显 。
同类 产 品的价格 、 数 量不 能据 以进 行公平 比较 的 , 可 以以该 同类 产 品出 口到一 个适 当第三 国( 地 区) 的可 比价 格为正 常价值 , 也称
因此 , 有 必要 制定 反倾销 法作 为保护本 国产 业、 防止外 国滥 为“ 第三 国价 值” ; 亦可 以 以该 同类 产 品在 原产 国( 地 区) 的生 产成
反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
第一章绪论反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
它具有形式合法、容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屡屡遭到反倾销投诉,认清国外对我国产品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并采取相应对策,已成为我国企业进一步拓宽国际市场的当务之急。
1.1基本概念在深入讨论反倾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来系统地认识一下什么是倾销和反倾销以及它们的发展历史。
这样更有助于我们认识反倾销作为当今世界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而普遍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1.1.1什么是倾销(1)字典解释:倾销(Dumping),根据词典解释,它的意思是抛弃自己不需要的东西。
(2)经济学解释:首次将倾销概念引入经济学领域的,是著名经济学家英国人亚当·斯密(Adam Smith)1。
1776年,其在名著《国富论》2中论述当时各国官方对出口贸易进行奖励时用了“倾销”一词。
但是,此书提及的“倾销”有别于现代意义上的倾销,其含义更接近于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
到了1884年,英国议会在一次关税问题辩论时使用了“倾销”一词。
此时所涉及的倾销一词才具有“低价抛售商品”的意思。
但是,当时倾销还不能专门理解为一种国际贸易领域的竞争手段,而是一种普通意义上的价格战略。
从词性角度而言,仅属于中性词,不带有褒贬之义。
到1922年,国际联盟也对倾销问题进行探讨,在一份备忘录中首次对倾销下了如下定义:如果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生产成本即构成倾销。
这一官方的定义对“倾销”一词的发展有着意义深远的影响。
我们看到,该词的含义从那时起已具有现代意义的影子。
1923年,在美国国际贸易学家雅各布·瓦伊纳(Jacob Viner)出版的名著《倾销----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问题》中,把倾销定义为:在不同国家市场上实施价格歧视。
这种将倾销定义为“价格歧视”的学说被当时的理论界普遍接受。
论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完善
论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之间的进出口贸易越来越频繁。
一直以来反倾销就是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我国在同发达国家的出口贸易中因经常遭到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而蒙受巨大的损失。
本文的主旨就在于讨论如何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引言:发达国家在期望我国更大规模的开放市场从发达国家进口高技术含量商品的同时又极为担心中国的低价商品对本国相同产业造成冲击,于是反倾销就成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我国由于缺乏经验,在同发达国家的长期进出口贸易中,不仅出口贸易因遭到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而蒙受巨大的损失,而且由于对进口贸易缺乏完善的反倾销制度使得一些进口商品对本国相同产业造成巨大冲击而雪上加霜。
一、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现状长期以来我国没有自己的反倾销法,导致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企业糖精、钠和铜出口发起反倾销调查起,我国反倾销一直处于被动中。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第30条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威胁或者阻碍。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对对外贸易中的倾销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这条规定仅仅是原则性规定。
对如何认定倾销、如何认定损害、反倾销的措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具体程序,该法均未作规定。
因此,其可操作性不强。
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97年条例”。
这是我国正式颁布的第一部专门的反倾销立法。
该条例颁布的同年11月10日,我国外经贸部依据条例正式接受了我国新闻纸产业递交的对来自加拿大、美国和韩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的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地进口核苷酸类食品的添加剂反倾销案调研地最终裁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调查的最终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产品现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49990、38249099。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1月4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2009年2月1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10.08•【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2号•【施行日期】2024.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2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有关调查结果,2024年8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5号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国内相关白兰地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征收保证金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24年10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公告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通常称白兰地)。
英文名称:Spirits obtained by distilling grape wine in containers holding less than 200 liters (usually called Brandy)。
产品描述:以葡萄、葡萄汁(浆)、葡萄皮渣、葡萄酒等为原料制得的烈性酒。
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82000。
该税则号项下装入200升及以上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在本公告附件中列明。
二、征收保证金的方法自2024年10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白兰地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1.26•【文号】国务院令第32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已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第二章倾销与损害第三条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
第四条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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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第二章倾销与损害
第三条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第四条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
润,为正常价值。
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的,按照前款第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转运、产品在出口国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第五条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外经贸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第六条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
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
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
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比较的,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第七条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八条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原产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倾销因素归因于倾销。
第九条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并且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来自每一国家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第十条评估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应当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不能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的,应当审查包括国内同类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或者范围的生产。
第十一条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在特殊情形下,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
第十二条同类产品,是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第三章反倾销调查
第十三条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包括产品名称、所涉及的出口国或者原产国、已知的出口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产品在出口国或者原产国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信息、出口价格信息等;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申请书应当附具下列证据:
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
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政府。
第十七条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第十八条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以下统称调查机关。
第十九条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
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告,外经贸部应当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政府。
第二十条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外经贸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条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调查机关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
调查机关认为保密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利害关系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
第二十三条调查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在作出终裁决定前,应当由外经贸部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
第二十六条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倾销幅度低于2%的;
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