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

合集下载

山东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信息公开表

山东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信息公开表

类别 1类客车 2类客车 3类客车 4类客车
车型及规格
车长<6000mm且 核定载人数≤9人
车长<6000mm且 核定载人数 (10—19)人
车长≥6000mm且 核定载人数≤39人
车长≥6000mm且 核定载人数≥40人
收费标准 (元/车次)
15
20
25
30
适用范围说明
2018年以前开通的高速公路桥隧
车型及规格
车长<6000mm且 核定载人数≤9人
车长<6000mm且 核定载人数 (10—19)人
车长≥6000mm且 核定载人数≤39人
车长≥6000mm且 核定载人数≥40人收来自标准 (元/公里)0.5
0.65
0.78
0.98
适用范围说明
2018年以后新建和改扩建的高速公路
其它补充说明
备注
山东省货车收费标准信息公开表
类别 1类货车 2类货车 3类货车
总轴数 (含悬浮轴)
2
2
3
收费标准 (元/公里)
0.5
0.9
备注
车长小于6米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 4.5吨
车长不小于6米或最大允许总质量不 小于4.5吨
1.55
4类货车
4
2.05
5类货车
5
2.15
6类货车
6
2.75
适用范围说明
2018年以后新建和改扩建的高速公路
7轴及以上大件运输车辆,在6轴货车收费系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轴增加收费 大件运输标准说明 系数0.5。如果取的车辆轴数合法且大于10轴,按照10轴计算通行费;如果取的车
110
4类货车
4
130
5类货车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0〕51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0〕51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政策体系,完善现代财政管理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2月26日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各级政府收支行为,健全现代财政管理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设立、征收、票据、资金管理、预算、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债务收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财物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一)其他非税收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鲁财采〔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5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五章购买程序和承接主体确定方式第六章合同管理与绩效评价第七章信息公开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以事定费、费随事转,公开择优、诚实信用,优化结构、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市、省直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和本机关政府网站(http://)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主要包括:由本省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等。

(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机关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

(五)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鲁国税函[2007]338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338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国税函〔2007〕990号)要求,省局成立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明确了职责。

现通知如下: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其职责(一)领导小组组成组长:胡立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副组长:孙立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纪检组长)孟庆启(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总会计师)成员:孙德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王志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察室主任)楚善良(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宋永信(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处长)钱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处长)宋振学(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孟军(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张宏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处长)王胜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朱文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财务处处长)韩桂锦(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处长)李庆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人事处处长)周鑫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教育处处长)谭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高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孙永芝(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二)主要职责1.负责全省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

山东修订《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山东修订《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采购速览I BROWSE2016-2019年,全区连续4年年度采购规模超过干亿元,政府采购资金占全区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比例年均超过四分之一,其中,2019年度采购金额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初期1999年度的740倍。

“十三五”以来,广西各级财政部门始终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为第一宗旨,紧扣中心工作,高度聚焦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财税改革总体要求,在制度机制建设、采购预算执行、简政放权、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持续提质增效,确保了采购单位“应采尽采”,采购预算执行持续优化,采购规模持续增长,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更加规范,节约了大量财政资金,带动了经济效益增长,不断发挥杠杆乘数效应,有效助推了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V山东:修订《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D发布管理办法》近期,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山东省财政厅对2018年印发的《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鲁财采[2018]1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

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政府采购信息的种类,信息发布主体及其职责,监管部门及职责划分,信息发布的原则,信息发布的程序和时间等要求,信息发布的场所平台,信息发布平台运维主体及其职责,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信息更正撤销的处理程序,简化优化信息发布的种类、环节和手续的具体情形,信息发布主体、平台运维主体、监管部门及其人员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

人江苏:意向公幵预算额可低于实际o预算安排数江苏省财政厅要求省级预算单位于近日启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并提岀采购意向公幵的预算金额可以低于实际预算安排数。

江苏省财政厅提出,省级预算单位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鲁财采〔2020〕3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运维主体: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1月30日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交易信息、监管处罚信息、政策信息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交易信息的发布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处罚信息和政策信息的发布主体为财政部门。

第五条信息发布主体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渠道统一、便于获得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信息发布主体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信息发布主体不得擅自更改或删除已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对确需更改或撤销的,须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更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经该信息相关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预算级次分别报经省及所属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处理。

山东省招标相关收费标准

山东省招标相关收费标准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 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 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 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 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委 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 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评估评审机构不 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 管,依法查处各种截留定价权,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转嫁成本, 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 体合法权益。
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 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 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 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 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注:根据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件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 全面放开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上述费用的政府指导价 的计算对市场报价仍有参考意义,根据项目情况结合工作经验、人 员配备、运营成本核算具体报价。

政务公开典型

政务公开典型

政务公开典型
政务公开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

政府公开信息,对于促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下面就介绍几个政务公开的典型案例。

1.北京市政府网站:北京市政府网站是北京市政府公开信息的重要平台。

该网站通过公开政府工作报告、政策文件、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信息,让公众全面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提升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是上海市政府公开信息的主要渠道。

该平台提供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政府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指南等信息,极大地方便了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

3.山东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山东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是山东省政府公开信息的重要窗口。

该中心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报告等方式,展示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果和进展情况,提高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这些政务公开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政府加强信息公开的决心和努力,也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方便,提高了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推动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促进了政府服务质量的提升。

- 1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鲁政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12日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拓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等方面的促进作用,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做出新贡献。

一、深化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一)立足实施重大战略推进政务公开。

县级以上政府要主动公开本地区“十四五”规划和专项规划、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做好本地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

多形式发布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进展、成效。

做好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建设以及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公开。

抓好区域协调发展重点任务落实信息公开,重点发布提升“一群两心三圈”协同发展水平相关信息。

开展新旧动能转换显著成效、政策举措和“三年初见成效”重大成果的宣传活动,及时发布新旧动能转换核心支撑和大力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等工作进展情况。

(二)着眼畅通经济循环推进政务公开。

围绕推进“十强”优势产业和实现产业基础再造,做好重点项目建设和产业政策实施情况公开。

实施大数据创新应用突破行动,做好数据开放工作。

做好培育新一代消费热点、全面促进消费升级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依照《保密法》、《条例》、《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第六条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和人员应根据信息提供部门的意见,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

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各机关、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七条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属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报;其他方面的事项,应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后,逐级上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9•【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24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8年3月9日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得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实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

信息提供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工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官方网站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9年12月25日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政务建设与发展,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与开放,提高政府服务与管理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用与服务、安全与保障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向社会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经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

第四条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整合共享、开放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工作的领导,将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建设、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的管理、指导、协调、推进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鲁价检发[2006]26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检发〔2006〕263号)为进一步提高明码标价工作管理水平,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物价局制定了《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上报。

附件:《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收购和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的方式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并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

明码实价是指经营者按照所公开标示的价格(标准)与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进行结算的行为。

明码议价是指经营者以标明的价格(标准)为最高参考价,同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商议后确定交易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实行明码实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可自主选择实行明码实价或明码议价。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倡导并鼓励经营者实行明码实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1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1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15号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省直部门(单位)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遵循市场导向、鼓励竞争、规范运作的原则,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建立“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和以信用体系、自律建设为重点的监管体制,实现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有序、竞争充分、收费合理、服务高效,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范围措施(一)规范范围。

省直部门(单位)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审批受理条件,且已纳入《山东省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

(二)主要措施。

1.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省直部门(单位)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均应纳入《山东省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纳入清单的事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山东省信息公开收费标准是多少?

山东省信息公开收费标准是多少?

Close the door of fear behind you, and you will know how fast the door of success in front of you open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山东省信息公开收费标准是多少?纸张费0.2元/张、复印费0.8元/张、光盘费3.0元/张、光盘刻录费2.0元/张、磁盘费2.0元/片、磁盘制作费1.0元/片、信息检索费5.0元/小时/人、材料邮寄费、材料快递费、材料传真费:按照邮政局规定的。

资费标准计收费、单项申请最高费用标2.0元/页。

山东市民如果在政府部门有需要知晓的信息都可以通过申请得到政府的公开,虽然政府提倡的是尽可能能为公民免费服务,但是政府对于公开这些信息也是存在一定的成本支出的,所以还是需要公民自己付出一些必要的费用。

那么,山东省信息公开收费标准是多少?一、山东省信息公开收费标准是多少?信息介质及制作费纸张费0.2元/张复印费0.8元/张光盘费3.0元/张光盘刻录费2.0元/张磁盘费2.0元/片磁盘制作费1.0元/片信息检索费信息检索费5.0元/小时/人信息传递费材料邮寄费按照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费用材料快递费材料传真费单项申请最高费用标2.0元/页相关规定: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和监督保障机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鲁政办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进一步做好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公开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提升政府公信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市、各部门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一、搭建平台,拓宽渠道,全面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础建设1.建立例行新闻发布制度。

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建立重要政府信息及热点问题定期有序发布机制,使政府信息发布成为制度性安排。

省政府从2014年开始,每季度举行新闻发布会,围绕省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内容、近期经济社会发展运行情况、省政府重点工作、重要政策、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进行新闻发布。

加强新闻发布平台建设,把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厅建成省政府重要信息发布的主要渠道之一。

各部门要建立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利用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采访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

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相关职能部门(名单见附件),要增加新闻发布频次,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新闻发布会,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出席1次、新闻发言人或相关负责人至少每季度出席1次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的新闻发布会。

山东省评估收费标准

山东省评估收费标准

山东省评估收费标准山东省评估收费标准是指对山东省内各类评估活动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评估是指对某一特定对象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调查、分析和评价,以获得有关该对象的真实、准确和全面的信息和结论的过程。

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评估行为、保障评估质量、维护评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山东省评估收费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活动的复杂程度、工作量大小、专业技术要求等因素,确保收费标准与评估活动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既不能过高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不能过低影响评估质量。

其次,山东省评估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核算和报告制度,确保评估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另外,山东省评估收费标准应当注重服务质量。

评估机构在收取评估费用的同时,应当提供高质量的评估服务,确保评估报告真实、客观、准确,为委托人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评估服务水平。

最后,山东省评估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市场规律。

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综合考虑评估机构的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确保评估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评估收费标准也应当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相一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总之,山东省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服务质量,符合市场规律,以促进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评估机构能够严格遵守评估收费标准,提供优质的评估服务,为山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鲁财采〔2020〕3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统筹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经省政府授权,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0月20日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省或者其他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范畴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可对本部门或系统内有统一采购需求、配置标准且采购数量较大的办公自动化设备、教材和专用教学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医用器械及耗材、检验检测仪器等专业设备或服务,设置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各主管预算单位定期归集采购需求,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制定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具体采购限额标准如下:注:①分散采购具体品目范畴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明确,此目录另行公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