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修改价格违法处罚 哄抬物价最

合集下载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一条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调发[2003]102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调发[2003]102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调发[2003]102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改价格[2003]135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列入限价范围的,一律不得突破政府规定的限价水平。

经营者经营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人民生活必需品、“非典”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超过2003年4月22日价格50%的,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论处。

经营者不能提供4月22日交易价格的,由物价部门按照4月22日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改价格[2003]135号文件界定的范围和本通知规定,依法从严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重点打击造谣惑众、带头涨价、情节恶劣的极少数违法经营单位,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对有明显提价或涨价行为,但没有突破省确定幅度的,要及时进行告诫和提醒,警示经营者守法经营。

三、本通知自2003年5月3日起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日
——结束——。

物价局罚款标准

物价局罚款标准

物价局罚款标准
首先,对于价格欺诈行为,物价局有权根据《价格法》对其进行处罚。

价格欺
诈是指商家故意发布虚假价格信息,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根据《价格法》,对于价格欺诈行为,物价局可以对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来确定,最高可达违法所得的5倍。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价格欺诈行为,物价局还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暂停营业等严厉措施。

其次,对于哄抬价格行为,物价局也有相应的罚款标准。

哄抬价格是指商家通
过串通、囤积、哄抬价格等手段,人为操纵市场供求关系,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根据《价格法》,对于哄抬价格行为,物价局可以对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来确定,最高可达违法所得的5倍。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哄抬价格行为,物价局还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暂停营业等严厉措施。

此外,对于其他违法行为,物价局也有相应的罚款标准。

比如,对于拒不执行
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指导价、价格干预措施,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规的行为,物价局可以对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来确定,最高可达违法所得的
5倍。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其他违法行为,物价局还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暂停营业等严厉措施。

总之,物价局罚款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对于价格欺诈、哄抬价格
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物价局都有相应的罚款标准。

这些罚款标准的制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对于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

希望广大商家和消费者能够加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价格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本文将对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并总结相应的处罚措施。

价格欺诈价格欺诈是指商家在销售产品或服务时,故意制造虚假价格的行为。

例如标价不实、价格抬高等。

针对价格欺诈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

•罚款:价格欺诈行为最高可罚款1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不正当价格竞争不正当价格竞争是指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价格战,垄断市场份额,使得其他企业难以生存等行为。

针对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责令改正:要求企业改正不正当价格行为,恢复正常市场秩序。

•罚款: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最高可罚款5万元。

•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严重危害正常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会被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违规制定标准价格标准价格是商品或服务的基准价格,企业不得随意制定标准价格。

违反规定进行标准价格制定,自认为的标准往往被消费者所怀疑。

当出现此类情况时,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责令改正:根据情况要求企业整改,规范标准价格制定。

•罚款:制定标准价格不符合事实的行为最高可罚款5万元。

•要求退还违法所得:追回违法所得,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在市场的一种特殊地位,当企业占有超过70%的市场份额时,就是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导致市场价格被不合理地垄断。

针对此类行为,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

•罚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最高可罚款50万元。

•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严重垄断市场,危害市场价格秩序的企业,可被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总结以上就是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守合法的价格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任何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政府的严惩。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6.02•【文号】国市监竞争发〔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发〔202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当前,受国际局势和疫情影响,部分领域出现价格异常波动。

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规范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行为,现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时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一)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1.捏造生产、进货成本信息并散布的;2.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3.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的;4.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5.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6.捏造、散布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其他信息的。

(二)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1.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2.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3.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年7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有效实施价格行政处罚,及时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1-X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三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的;(三)偷工减料,短尺少称,减少数量的;(四)变相提高价格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行业组织应当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有价格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请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六条当国务院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2-X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七条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应当从高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在两个以上的应当从重适用,可以并处的应当并处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全文)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全文)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全文)(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物价局罚款标准

物价局罚款标准

物价局罚款标准物价局罚款标准是指对于价格违法行为所做出的罚款金额的规定。

在市场经济体系下,物价的稳定对于整个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物价局对于价格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的罚款标准。

首先,对于虚假宣传或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物价局会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来确定罚款金额。

一般情况下,对于轻微虚假宣传,罚款金额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对于严重虚假宣传或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罚款金额将会更高,甚至可能达到10万元以上。

其次,对于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或者其他价格垄断行为,物价局也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罚款金额。

一般情况下,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的罚款金额在5万元至50万元之间;而对于价格垄断行为,罚款金额将更高,甚至可能达到100万元以上。

另外,对于无故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恶意囤积居奇的行为,物价局也会依法进行处罚。

一般情况下,无故提高商品价格的罚款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而对于恶意囤积居奇的行为,罚款金额将更高,甚至可能达到50万元以上。

此外,对于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如擅自调整商品价格、拒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等行为,物价局也会根据情节轻重来确定罚款金额。

一般情况下,罚款金额在1000元至1万元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罚款标准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参考,具体的罚款金额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对于价格违法行为,物价局还会采取其他措施,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

因此,对于市场主体来说,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规定,合法经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综上所述,物价局罚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价格违法行为将会依法进行处罚。

希望各市场主体严格遵守价格法规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串通涨价最高罚款500万

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串通涨价最高罚款500万

序 破 坏 最 大 ,对 消 费 者 利 益
损 害 最大 。
1 2月 1 日 , 务 院 正 式 0 国
公 布 了修 改 后 的 《 格违 法 价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 下 称 (
“ 规 定 ” , 日起 实 施 。 新 新 )即
近 期 一 些 以农 产 品 为 主
惠誉 等 第 三方 分 析 机 构 进行 信 用 评
级 。一旦 构 成欺诈 消 费 者 的行 为, 网
的 生 活 必 需 品 价 格 上 涨 较
快 , 因是 多方 面 的 , 数不 原 少
站 有可 能 面 临 高达 上 亿 美 元 的 巨额
罚款 。
国务院公布修改后 一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违 反 价 格 规 定 明 显 加 大 了) 对
导价 、 府 定 价 的 , 罚 20 政 可 0
万元
信息 等 手 段 哄抬 价 格 、牟 取
暴 利 的 行 为 ,对 正 常 价 格 秩
品 的消 费者 , 以 向美 国政 府 有关 部 可
门设 立 的网络欺 诈投诉 中心投 诉 。 该 中心接 受投 诉后 , 标 准普 尔 、 迪 、 由 穆
过 快 上涨 的 最新 举措 。
国家 发 展 和 改革 委 员 会
历 了初 创 的艰 辛 ,通 过 诚信 经 营 , 虽
然 没 有 申 请 信 用 认 证 , 年 销 售 金 额 但
已超亿 元 , 目前 是东 莞 最大 的 建材 团
购 网 站 。 “ 该 细 分 市 场 ,给 草 根 创 应
万 元 罚 款 ,或 依 法 追 究刑 事
加不 易 。“ 团购 ” 爱 的微 博说 , 不够 这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反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管理规定,从事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虚高、价格低廉等不正当行为的行为。

针对价格违法行为,我国有一系列的处罚规定,下面将介绍其中的一些。

对于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价格法》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到5倍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单位罚款金额的一半以下的罚款。

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或者责令有关责任人员辞职。

此外,对于造成市场混乱,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欺诈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价格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价格垄断行为,处以违法所得1到10倍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或者责令有关责任人员辞职。

同时,在特定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还可以采取限制合同自由、终止合同、没收违法所得、损害赔偿等措施。

对于价格虚高行为,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价格虚高行为,收缴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到5倍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或者责令有关责任人员辞职。

对于价格低廉行为,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价格低廉行为,处以违法所得1到5倍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或者责令有关责任人员辞职。

需要注意的是,价格违法行为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消费者因价格欺诈行为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经营者之间因价格低廉行为造成经营者的利益受损的,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针对价格违法行为,我国有一系列的处罚规定,从行政制裁到刑事追究,从罚款到吊销职务,以及民事赔偿等多种方式来惩处违法行为,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国务院将加大哄抬物价处罚力度

国务院将加大哄抬物价处罚力度

中纪 委 中组 部 要 求 规 范 县 委 书记 职权
中央纪委 、 中央 组织部 日前 印发 了《 关于 开展 县委 权 力公 开 透 明运行试 点工 作 的意见 》 。 《 意见 》 强调 , 开展 县委 权 力公开 透 明运行试 点 工作 , 按 要 照 党 内有 关法 规 文件 , 明确 划 分 县党 代 会 , 委全 委 会 、 委 县 常 会 及其 成 员 , 委 各职 能部 门的职 责 和权 限 , 县 编制 职权 目录 , 尤其 要 加强对 县委 书记 职权 的规范 : 要坚 持依 法、 高效 、 范 、 规 透 明的原 则 , 编制 并公 布决 策 、 执行 、 督等权 力运行 流程 , 监 明 确 行使 权 力 的主体 、 件 、 行步 骤 、 条 运 完成 时 限 、 督措 施 等 , 监
日益增长 的利 益诉 求。
发 展 理念 之 变首 先 需 要 科学 的政
绩考核 机 制 与之相 适 应。 为此 , 各地 通
要坚 持党 内监督 与 党外监 督 、专 门机关监 督与 群众 监督 相 结
合, 整合 监督 力量 , 畅通监 督渠道 , 强情况 反馈 , 成 县委权 加 形 力特 别是 县委 书记权 力 运行 的制约 监督 机制和 反 映 问题 处理
过 弱化 “ D G P指 标 ”强 化 “ 、 民生 指标 ” ,
围 绕 改 善 人 民 生 活 和 提 高 城 乡 居 民 收 入 , 试 建 立 群 众 收 入 与 经 济 发 展 同 步 尝
工作 机 制 , 证权 力正确 行使 。 保
增长 的考核 机 制 , 动 “ 民优 先” 推 富 。 0 5
水平 、 障群 众基 本 生活 的若 干政 策措 施 , 得 了初 保 取 步效 果 。 这些措 施主 要是运 用经 济和 法律 的手段 , 同 时辅 之 以必要 的行 政手段 , 眼于 发展 生产 、 着 保证供 应 、 护市场 秩序 , 护生 产者 和消 费者利 益 。 维 保 针 对 当前 价格 秩 序 方面 出现 的 新情 况 新 问题 , 为依 法严 厉惩 处价 格违 法行 为 ,维护 正 常 的市 场价 涨价信 息 以哄 抬价 格 、牟取 暴利 的行 为作 为惩处重 格秩序 , 有必 要修 改《 价格 违 法行 为行 政处罚 规定 》 点 , 大 了处罚 力度 。会议 决定 , 草案经 进 一步修 。 加 该 修 改后 的规定 草案将 相互 串通 、 意 囤积 、 恶 捏造 散布 改后 , 由国务 院公布 施行 。

哄抬物价行为以及刑法适用问题

哄抬物价行为以及刑法适用问题

哄抬物价行为以及刑法适用问题作者:唐华玥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3期摘要哄抬物价行为以及处罚该行为时存在的问题。

在认识哄抬物价行为时,应当与正常的涨价行为有所区分。

需要通过辨析“哄抬物价”的特征与形式并结合当时所处的特殊情况,对“哄抬物价”的处罚是否该适用刑法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做出讨论。

必须让“哄抬物价”行为的危害性达到受刑法制裁的地步。

应当根据现有法律规范加以修改、完善,规范对“哄抬物价”行为的定罪处罚,使得对哄抬物价行为的制裁更加合理。

关键词哄抬物价处罚合理性刑法适用作者简介:唐华玥,南京师范大学强化培养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11.195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有明确规定。

2003年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2]以下是近期出现过的哄抬物价的案例。

1.经查,咸宁市华瑞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月8日被商务部门指定为生活物资配送单位。

2月28日通过自有微信小程序“妈妈买菜”线上平台销售水果,其中:水仙芒、苹果(规格90)、赣南脐橙零售价较进价分别大幅上涨了180.4%、128%、97.6%。

2.经查,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

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10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

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价检字[1988]218号

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价检字[1988]218号

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正文:---------------------------------------------------------------------------------------------------------------------------------------------------- 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价检字[1988]218号1988年5月14日国家物价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是主管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执法机关,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三条《条例》中所指价格违法行为,分为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和无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非法所得违反国家价格政策、法规获取的收入。

非法所得包括:(一)出售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含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高于国家定价的全部价差金额;(二)收购商品的实际收购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等级价格的全部价差金额;(三)出售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国家指导价格(含浮动幅度、差价率、利润率和最高限价)的全部价差金额;(四)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商品提价申报制度,而实际提价的全部金额;(五)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全部金额;(六)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全部金额;(七)采取短尺少秤、以次充好、降低质量以及价外附加条件等变相涨价手段多得的全部金额;(八)违反规定的调价日期,提前提价或者推迟降价的全部金额;(九)采取其它手段违反价格政策、法规获取的非法收入。

第四条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其非法所得金额分为以下三类:(一)非法所得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为一般价格违法行为;(二)非法所得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价格违法案件;(三)非法所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价格违法案件。

第五条物价检查机构应责令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在处理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6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6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6根据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价格违法行为,制定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下面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主要内容:一、价格欺诈行为:1.虚假标价:对虚假标价行为,根据虚假标价行为程度和后果的轻重,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2.捆绑销售:对于商家在商品销售中以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价格欺诈行为,视情节轻重,罚款金额将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

3.虚构价格上涨理由:对于商家虚构价格上涨理由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可以根据损失金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二、价格垄断行为:1.垄断价格行为:对于对市场价格形成和价格垄断有较大影响的垄断价格行为,可以根据涉及市场规模和对市场经营主体的损害程度,处以较高额度的罚款。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行为,可以处以罚款、限制生产经营等行政处罚。

3.虚假宣传:对于虚假宣传价格,误导消费者,并达到提高价值的目的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三、价格哄抬行为:1.价格欺诈: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抬高价格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2.操纵市场价格:对于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四、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1.恶意破坏市场价格竞争秩序:对于恶意破坏市场价格竞争秩序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限制生产经营等行政处罚。

2.串通投标、抬高价格:对于串通投标、抬高价格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1.价格垄断协议:对于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2.价格欺诈:对于价格欺诈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规定:1.行为主体:行政处罚对象为从事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人员。

汇总!疫情期间查处哄抬物价行为相关依据

汇总!疫情期间查处哄抬物价行为相关依据

汇总!疫情期间查处哄抬物价行为相关依据提醒食药法苑各种法规资料尽在法苑....近期,我国部分地区疫情再次肆虐,哄抬物价违法行为有所抬头,笔者对哄抬物价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所得认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据等进行了梳理、汇总,希望对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哄抬物价违法行为有所帮助。

一、哄抬物价违法行为的定性依据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定性依据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定性依据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3]135号)北京市物价局:你局《关于如何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请示》(京价(检)字[2003]191号)收悉。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法制办,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在应对'非典'等突发事件的特定时期,经营者销售人民群众必需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二、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应重点查处造谣惑众、带头涨价、情节恶劣的极少数违法经营者。

哄抬物价的标准

哄抬物价的标准

哄抬物价的标准
哄抬物价是一种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会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

但是,哄抬物价的标准是什么呢?
一般来说,哄抬物价的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1. 政策利好:政府出台某项政策或措施,导致某种商品需求量增加,供应量减少,从而推动价格上涨。

2. 供需矛盾:供应量减少,而需求量增加,导致市场出现供需矛盾,从而推动价格上涨。

3. 垄断行为:某些企业通过垄断市场,控制商品供应量和价格,从而推动价格上涨,损害消费者利益。

4. 恶意炒作:某些人或机构通过散布虚假信息、炒作市场情绪等手段,制造市场恐慌和追涨杀跌,从而推动价格上涨。

总的来说,哄抬物价的标准是供需矛盾、垄断行为、恶意炒作等不正当手段。

应当依靠市场机制和法律法规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

- 1 -。

关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稳定市场价格秩序,制止哄抬价格行为,规范市场监管部门价格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执行。

注:1、哄抬价格往往因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游资抄作、通货膨胀等不确定因素导致供应严重紧缺引起的,有不可预见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应对价格异常上涨的长效管理机制,制定哄抬价格认定意见。

2、当前,绝大多数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有定价自主权,应对突发事件,经营者对哪些商品和服务可以涨价、涨价多少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存在疑惑。

3、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涨价幅度”认定标准和商品范围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同一区域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不同标准,引发社会关注,执法存在风险。

一、适用范围因以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确定因素(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相关商品和服务供不应求,引发价格异常上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商品和服务(以下简称“商品”)价格涨幅进行适度监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对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涨幅进行适度监管。

1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不确定因素,导致相关商品和服务供求矛盾突出,需要对与控制灾情、疫情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适度监管的;2.旅游黄金周和重要节假日、节庆日、活动日期间,需要对部分供求矛盾突出的商品和服务以及重要旅游风景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适度监管的;3.出现涨价谣传,发生抢购、囤积等异常现象并使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上涨的;4.通过发改等部门价格监测,发现部分商品和服务出现异常波动,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需要加强监管的。

5.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应当控制提价或涨价幅度的其他情形。

哄抬物价刑事立案标准

哄抬物价刑事立案标准

哄抬物价刑事⽴案标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不能哄抬物价的,哄抬物价是违反价格法的⾏为,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哄抬物价刑事⽴案有什么标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哄抬物价刑事⽴案标准哄抬物价并不是犯罪的⾏为,但如果在疫情或者其他紧急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资价值,⾮法牟利数额达到⼀万以上的,按⾮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法经营⾏为之⼀,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许可证、进出⼝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法从事资⾦⽀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法经营⾏为。

⼆、价格欺诈⾏为1、标价签、价⽬表等所标⽰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交易场所同时使⽤两种标价签或者价⽬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价进⾏结算的。

3、使⽤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字、图⽚、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与其交易的。

4、标⽰的市场最低价、出⼚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依据或者⽆从⽐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哄抬物价违反什么法律

哄抬物价违反什么法律

哄抬物价违反什么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商品是有价格指导的,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些⼈会哄抬物价,从⽽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那么哄抬物价违反哪些法律?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哄抬物价违反什么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哄抬物价违反的法律包括价格法、价格违法⾏为⾏政处罚规定等法律,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上涨的;(四)利⽤虚假的或者使⼈误解的价格⼿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价格歧视;(六)采取抬⾼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法律、⾏政法规禁⽌的其他不正当价格⾏为。

第四⼗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四条所列⾏为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商⾏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四条所列⾏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

有本法第⼗四条第(⼀)项、第(⼆)项所列⾏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哄抬物价违反的法律包括价格法、价格违法⾏为⾏政处罚规定等法律,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哄抬商品价格最赢处罚三百万

哄抬商品价格最赢处罚三百万

哄抬商品价格最赢处罚三百万
张维
【期刊名称】《现代企业》
【年(卷),期】2011(000)008
【摘要】本刊讯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属于非法牟利行为。

近日,记者从陕西省物价局获悉,《陕西省价格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哄抬价格最高处罚300万元。

【总页数】1页(PI0001-I0001)
【作者】张维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2
【相关文献】
1.昆明市官渡区嘉禾祥药业有限公司哄抬口罩价格被处罚 [J],
2.论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行政处罚告知中的理解与适用——以A药店哄抬价格案为例 [J], 钱义
3.论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行政处罚告知中的理解与适用——以A药店哄抬价格案为例 [J], 钱义
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三家汽车芯片经销企业哄抬价格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J],
5.修改处罚规定重罚哄抬物价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出修改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修改价格违法处罚哄抬物价最高罚500万
2010年12月10日10:46新华网我要评论(0) 字号:T|T
国务院10日公布并实施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以下是中国政府网当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四、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将其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第八条改为第十条,将其中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将其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